《科学与社会秩序》

伯纳德·巴伯著 

 

第四章  科学的社会组织:某些一般的看法

 

 


  我们刚刚考察了自由和极权主义社会的某些宏观特征与高度发达的科学之间的相对相容性。现在我们从高度宏观转向次宏观,乃至相对微观,以便进一步探究科学在自由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类型的社会更有利于科学的持续进步。这以后,我们将主要考察美国社会中的科学,这意味着我们要更仔细地考察科学本身和美国社会这两者的社会组织。在本章中我们将对科学的社会组织作一些一般的考虑,而在随后的几章中,我们将看看在美国实际的科学活动中,这些一般特征是如何表现出来的。我们所作的大多数描述,当然都将普遍适用于现代世界中的其他自由社会;对于某些细微的差别,可以简单地忽略过去,而不会改变科学与自由社会之间基本联系的性质。 

  首先应该理解,科学像所有社会组织起来的活动一样,是一项精神事业。也就是说,科学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级技术性的和理性的操作,而同时还必须被看作是一种献身于既定精神价值和受伦理标准约束的活动。我们将看到,因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更基本和比较绝对的科学精神的存在,个别科学家的近乎无道德意识才成为可能。有时科学的精神目标常常显得含混不清,因为人们常把科学看作是达到这些精神目标的一种精神手段。但是精神价值总是存在于科学家日常的工作实践之中,无论某些科学家对此是多么毫无意识。的确,科学精神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隐晦的,这似乎是它的特征,正像隐晦也是其他深沉的精神的特征一样。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这些价值才被明确地表达出来;而由某些科学的官方机构将其条理化的情况就更为少见了。仪式性的聚会以及危机出现之时,是科学价值得到显示的主要机会。如果我们想看到支配科学的精神价值,我们必须主要考察这些机会和那些零星地出现在成熟聪慧的科学家之间自我反思。 

  我们希望发现这一精神价值,因为它为我们现在所关注的科学的社会组织设立了如此之多的条件。如果我们研究我们已经提到的那些资料来源,研究关于“科学态度”的文字,尤其是当它们出自有经验的科学家的笔下时,我们就能发现关于科学精神要素有相当广泛的一致意见。在那些信奉科学价值的人中,甚至存在有一种倾向,即颂扬这些价值为科学活动所独具的精神,而忽视它们与自由社会之更普遍的价值之间的联系,关于这些更普遍的价值,我们在上一章已经作过描述。这种精神上的偏执常常是笃信该精神价值的典型特征;这种偏执不是科学所独有的。然而,考察科学精神如何大体上与自由社会的普遍价值相吻合,以及即使当这两者有所不同时,这种差异又如何只在这同一普遍的价值之下才成为可能,这对于从社会学角度理解科学却是很必要的。较普遍的精神价值与较特殊的精神价值之间的这种彼此和谐实际上对这两者都具有正功能:因为如果科学能够对自由社会中的成员产生精神感召力,这种感召会引起积极的反响,此外科学的成就会提供精神例证,这些例证能加强维系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也许,在一定意义上,科学是自由社会精神的典型代表。然而尽管这两种精神之间的相似性和相容性是我们现在所要考察的,但并不存在简单的等同。在自由社会中,科学社会组织的特殊问题既需要一些共同的也需要一些分立的精神规范。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些共同的价值及其在科学和社会中的联系。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相信理性是一种精神善,是“理想型”自由社会的一个构成要素。毫不奇怪,这种信念在自由社会中那些科学昌盛的地方最为强烈,因为承认理性之至高无上的威力是科学社会组织的一个中心精神价值。其中的互动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从科学的持续进展中,自由社会对理性的一般信念也许得到了最强有力的支持。当人们怀疑理性之善时,科学却有力地、持续地揭示着它的价值。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甚至出现在科学家自身之间。珀西·布里奇曼教授曾经指出,“作为迄今为止人类最成功的理智事业的参加者”,科学家“处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能够赢得人们信任的位置上,即不仅不存在任何可以代替人们的理智的东西,而且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是可以由我们自己来解决的。”接下来,他说道,“如果物理学家仅把自己的宽广的视野传给其他人,他们的最终影响也将远远超过任何可能的技术贡献。”   科学家对于理性的信赖特别强烈,也必须特别强烈,因为只有这样,当他们在其科研工作中遇到巨大的困难和一次又一次的失败时,才能把这一信仰坚持下去。爱因斯坦的一句话非常完美地表达了这种强烈的不畏艰难的道德信念;这句话就铭刻在普林斯顿大学费恩大厅(Fine 

  Hall)一个房间中的壁炉上。它的德文原文是这样的:“Rafiniert 

  ist Herr Gott,aber boshaftist Er nicht.”我们可以将其意译为“上帝——大自然的创造者和大自然本身——是非常精微和难于理解的,但他并非是反复无常和怀有恶意的。”爱因斯坦相信,对于以高度发达的科学的形式表现出的理性,所有的事物都是可能的。我们只须注意,对于理性善的这种信仰并不只是一项理智的行动;它还是对于道德信念的一种承诺。 

  但是对于理性的这种信念,对于用科学的理性概念结构所能发现的“真理”的这种追求,无论在科学家群体的精神价值看来是多么神圣,却丝毫不意味着对于绝对真理或任何特殊真理的信仰。科学精神只主张为了获得那些对于真理的本质上是临时和近似的陈述——正是它们构成了科学永恒的主题——人们值得付出无穷的努力。正是由于坚信科学必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科学家才将一切凭借传统或政治权威而一劳永逸地把握真理的企图视为不符合科学精神。这是一种“硬性的”信仰,但它却存在于科学的社会组织之中。所以,就科学的理论内容而不就其精神价值而言,科学“永远是临时的”。伟大的法国生理学家克劳德·伯纳德(Claude 

  Bernard)曾在他的经典著作《实验医学研究引论》中谈及这一点。他说,“我的理论,像其他人的理论一样,在一系列崭新的研究之始,难逃那些注定片面和暂时的理论之命运,它们将被其他提出新问题的理论所取代。”他指出,科学理论“像阶梯一样;通过登攀,科学的视野越来越开阔,因为当理论前进时,它们必定蕴涵和包括越来越多的事实。 

  “ 进步是通过新老理论的交替实现的。” 

  由于科学对理性的强烈信仰,即使对于那些深受自由社会一般价值影响的人来说,它也因其所具有的“批判性”而引人注目。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科学精神倾向于推动科学向所有经验领域浸透。但是,应该懂得,这种浸透的动因并非由于对那些时常受到“批判”考察的经验问题的不满。科学的目的不是攻击,而是理解;这一目的乃是基于所有事物都应以尽可能抽象和普遍的方式被理解这一精神价值。如果这种目的有时(尤其当所考察的问题是社会现象时)被误认为是攻击,那么这绝非是自觉和自制的科学家的初衷。然而,这种误解却会给科学带来麻烦,稍后,我们会看到这些麻烦是什么。 

  在科学中有一种价值,它附属于对理性的信仰,并且它在科学中要比一般地在自由社会中重要的多,尽管对于医学这样的应用科学乃至其他职业范围它也是很常见的。这就是科学家所尊崇的感情中立价值,它是实现完满理性的手段和条件。科学赞成感情中立主要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缘故,也肯定不是为了将其推广到所有的社会活动,而是由于它能扩大理性实践的范围及其威力。就感情是对科学价值和科学方法之精神上的忠诚的必要因素这一点而言,甚至科学也承认感情的卷入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应用那些理性的技能时,感情却常常是一种微妙的使人受骗的东西,因此科学对它的应用持有强烈的精神上的否定态度。 

  这并不是说科学家在自身的相互联系之中不存在任何强烈的情感。尽管它们不像在其他社会活动中那样经常表现出来,尽管它们受到更多的节制,但热情和强烈的信念,激烈的攻击和凶猛的反驳,有时也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发生于科学之中。这里仅举一个著名的例子。巴斯德曾就有关理论观点致力于一系列被其传记作者称为是“富有激情的”论战——就发酵的细菌理论与李比希(Liebig)进行争论;就有机体之自然发生的问题与普歇(Pouchet)和巴斯蒂安(Bastian)进行争论;就酒精发酵的内在机制问题与克劳德·伯纳德和伯思洛特(Berthelot)进行争论;就炭疽与科林(Colin)进行争论;以及就狂犬病的治疗与彼得(Peter)进行争论。杜波斯(他本人也是一位科学家)这样写道:“还有由于优先权而带来的冲突或那些仅由于性格不合而导致的摩擦。无论论争的原因如何,是科学的还是私人间的,巴斯德都以同样的激情去对待那些他认为歪曲了真理或对他本人抱有偏见的人。”巴斯德非常“珍惜他对于他自己的发现的所有权”,并且,“他希望成为名垂千古的人物。”在科学史上,巴斯德绝非是独一无二的。科学家们在其各自的专业领域中,不是无情的机器人。然而感情中立的理想在任何实质性科学活动存在的地方都是对感情的一种有力的遏制,在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上尤其如此。尽管易动感情,巴斯德仍是一位伟大的科学家,作为一位英雄,他在大众的眼里显得比他在科学家的眼里更为伟大。科学的这一理想对于像克劳德·伯纳德这样的不感情用事的天才更为有效。伯纳德是巴斯德的同代人,他是如此鲜为人知。 

  科学中另一直接与自由社会更广泛的精神相联系的价值是所谓的“普遍主义”价值。在科学中所有的人在理性知识的发现和拥有方面具有精神上的平等权利,正如在自由社会中所有的人对于生活、自由和幸福的追求具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在基督教上帝面前所有的人对于善行和慈悲具有平等的权利一样。我们先前已经看到,所有这三个领域中的普遍主义,就其起源和现存基础而言,并非是互不关联的。科学真理不依赖于个别科学家的社会或个人属性。无论其种族、信仰、肤色如何,每一位对科学理论体系作出贡献的人都成为“科学家和学者共同体”中的一员,分享与其成就相当的特权和荣誉。这是一个带有一定道德色彩的共同体,它的范围超越了国家集团;科学是国际性的,而在它的理想中,它是普遍的(属于全宇宙的)。因此,像“亚利安的”或“俄罗斯的”科学的概念,是与科学相悖的。正如某些科学家所说,在“科学的兄弟情谊”中,由普遍主义导致的宽容,是一种绝对的精神善。没有一位科学家能有如此先见之明,敢断定科学中的某种新思想必定是好的或坏的。科学家在任何时代都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即任何新思想,无论其社会根源如何,都可能会对科学有用,也就是说它可能会为科学的基本任务——构造更好的概念构架——作出贡献。由此可知需要容忍各种各样的人,因为科学贡献曾由各种类型的人作出,而各种类型的人都有经受训练并作出这种贡献的潜力。 

  对于科学的社会组织来说是基本的而又与更大的自由社会共同分享的最后一种价值被我们称作“个人主义”;它在科学中尤其表现为反权威主义。对于自由的精神上的赞许,当然不意味着在科学活动中可以肆意妄为;科学实际上是纪律最严明的社会活动之一。但是科学的这种纪律是由个人出于对理性的信仰和对实现这种信仰的适当方法的精神信念而加于自身的。这种纪律主要受到科学同行的类似精神信念的支持,同时还受到若干表达这些精神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支持。个体科学家服从其同行的精神权威,因为他们与他有共同的价值。他把科学中的任何其他权威部视作与科学精神相悖的。在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上都享受充分的自由,不受任何与科学的绝对精神相左的权威的限制,这乃是科学家所忠于的理想。 

  数学家利奥波德·英菲尔德(Leopold lnfeld)曾经描述过科学内在的反权威主义的一个著名案例。英菲尔德受爱因斯坦的邀请在普林斯顿高级研究院参与了三年的合作研究。在此期间爱因斯坦对于沟通引力理论和量子论非常感兴趣,而英菲尔德很快对能否作到这一点产生了疑问。他说道,“我竟然在一些问题上与爱因斯坦有不同的看法,这似乎是胆大妄为的,但是我知道,在科学中没有比盲目地接受权威和教条更危险的事情了。我必须让自己的心智作为我的最高权威。”所以,他向爱因斯坦阐述了自己的怀疑和反对意见。他接着说道:“现在看来,我必须赞美爱因斯坦对待我的反对意见的耐心。当我们开始讨论时,他在这一问题上远远地领先于我,我很难跟上他的思路。但他从未不耐烦;他多次重复解释他的思路和方法,并认真地考虑了我的所有疑虑,直到我已理解了他的主要想法为止。”反权威主义的模式受到爱因斯坦与英菲尔德的同等尊重;二者都认识到科学家应以自己的判断作为权威的尺度这一精神义务。 

  现在该轮到考察科学社会组织的这样一些理想,它们略微不同于在现今自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那些模式,尽管这些理想在科学之外的某些领域中是重要的,并且某天甚至可能会成为全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精神价值。这些理想中的第一个是可以被称作“公有性”的价值理想。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尊重对于稀缺商品的私人所有权,而这些权利在科学中则被简化到对于发现的荣誉优先权这样一种最低程度。在这一最低限度之外,对于科学知识体系和概念结构的任何贡献都是共同体的财产,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这些贡献可供所有有竞争性的成员使用。正是在科学中,乌托邦式的共产主义口号——“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成了社会现实。在科学家共同体中,所有科学同行都有权分享现存的知识,因为许多人都曾经在过去或有可能在将来为科学作出贡献。正是在这一“公有性”价值的严格指引下,在科学中保密成为不道德的行为。从科学中取其所需的人有公开其新发现的精神义务,因为这些发现是建立在共同体租借给他的财富的基础之上。当然,除了精神因素之外,科学中的保密还有其他不良影响。保密使科学家对其同事已经作过的工作一无所知,从而剥夺了他从事自己的研究所必须的大部分材料。它还废除了科学家之间对于新工作、新想法的非正式讨论,而我们将看到,这种讨论对于任何科学创造都是必要的。科学中的大多数创新都是由一些比较小的新思想缓慢增长的结果。作为繁忙的、不断前进的科学家彼此之间非正式讨论的成果,这类增长在科学中随处可见。出于对工作的保密需要而隔断了与其同事的个人接触的科学家,即使能够看到他的同事的出版物,也总是有所欠缺的,而有时这种欠缺会成为致命的。我们将在分析科学发明和发现的社会过程时再次讨论这一问题。 

  只有当面临极端危机的时候,当战败不仅威胁科学而且将给自由社会带来灭顶之灾时,科学家才可以接受保密的限制。并且即使在这种时刻,他们也只应在有限的领域里和暂时地接受这一点,将其视作为了挽救科学和最终恢复科学的传统精神价值而必须作出的“可悲的选择”。在和平时期,保密要求——例如最近在美国由军方所提出的这种要求——引发了许多参与这种研究的科学家的精神冲突。学术界的科学家似乎比那些受政府和工业部门雇佣的科学家更不赞成这种和平时期的保密,而即使在上述最后一组,也就是在工业科学家中,也仅有百分之四十七的人赞成无条件的保密。反保密规范在科学中是强有力的和广为传播的。 

  在科学中与“公有性”价值紧密相联的是被塔尔科特·帕森斯称之为“无私利性”,或“利他性”的理想。这一道德理想也并非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而只是限于科学和其他一些自由专职领域,最突出的也许是学术和医学领域。在大社会中,人们被期望在其职业活动中作到“自利”,所谓“自利”意味着人们首先为自己的直接利益服务,虽然任何这类活动都可自然地间接地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事实上,采取这种作法乃是自由放任社会的意识形态所要求的。但是在科学中,却盛行一种不同的道德模式。在那里,人们被其同行要求直接服务于共同体的利益由此而实现体现在工作满足和声望中的自我利益;这种直接的服务就是要为科学的核心,即概念结构的发展而作出贡献。应该明白,这种道德理想的差异并非由于科学家与其他人之间的典型个性差异而造成的。在科学中与在自由社会的其他社会活动(如商业)中一样,人们寻求“成功”这一普遍目标。然而,在科学中达到成功的竞赛规则却有所不同:这些规则要求个人仅通过服务于他人来服务于自己。如果没有作为科学中竞赛规则之一的“无私利性”,有关科学创新的“公有性”价值就不大可能流行。如果大多数人都将公共的科学理论仅用来为自己的直接利益服务,例如为其个人权力而非为科学本身服务,那么科学共同体的财产就会停止增长,从而失去其科学的本质特征。 

  我们可以再重复一遍,“公有性”和“无私利性”这两个道德理想并不仅限于科学。在自由社会如同在其他类型社会中一样,这两个理想总是至少在较小的程度上与人们的日常行为相关联。我们每一个人都被期望为共同体的福利作出某些直接的贡献。然而,在科学中,这些价值的范围要比在其他类型的社会活动中大得多。 

  我们可以在科学家对待其发现的专利的态度中看到这一较大的范围。这里存在着一个所谓“纯”科学家和“应用”科学家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我们稍后还将有很多可说的;但至少对于前者来说,专利是对于科学共有财产的一种有悖科学精神的侵犯。工业界的“应用”科学家,出于需要更接近于奉行商业领域的道德规范。对于“纯”科学家,专利正像保密一样,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必不可少的罪恶而被加以接受,例如,有时应该防止某些科学发现引起公众的直接兴趣,或应该避免公开,以防受到商业企业的盘剥。这种情形对于生物和化学发现来说是很典型的,这些发现的医学应用对于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精神主张,为了公众的利益,科学家可以允许其发现获得专利,但科学家本人不能从这一专利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例如,威斯康星大学的阿鲁米研究基金会的设立是为了公共利益,开发用紫外线丰富食品中维生素D的专利,以抵抗佝偻病。这些专利是基于哈利·S·斯丁包克(威斯康星大学的一位教授)的发现,而这位教授本人却没有从这一专利中得到任何酬报。 

  以上这几种或多或少与自由社会中其他社会活动共享的价值,便构成了作为一项精神事业的科学。科学精神并非总是很明显的,当它很有效时恐怕就更是如此。当科学的社会组织在这些如此深入并广泛地渗入到科学家之中的价值的控制之下成功地运行时,这种控制便被视为理所应当的。只有当在科学本身中出现越轨行为,或当非科学的权威试图将新的价值强加于科学之上时,这些道德条文才变得明显。在近期出现的一些全社会的危机中,如在战争和经济萧条中,科学家更自觉地意识到其价值观,而且他们的领袖有时曾提出把这些价值推广到全社会。科学精神在这些建议中也许得到了最明确的表示。最近美国科学促进会主席在一次讲演中,劝告其成员将使用科学资源“作为一种丰富和加强人类精神,粉碎分裂人们的隔阂的手段。”这一讲演谈到“科学是对宇宙的一种高度冒险”。该讲演建议用“科学的兄弟之谊”来推动人类普遍的兄弟之谊。科学精神的另一基本方面表达在“科学为人类的服务”这一短语中。这些都是深沉的信念;科学像其他所有社会活动一样,以一组精神价值作为其支柱之一。 

  但是,我们自然马上可以补充,科学不止是我们刚刚描述过的一组价值,还有其他决定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因素。我已经说过,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科学家的行为也略有不同,例如,在大学和在工业界中,对待研究中的保密和发明的专利权,态度就有所不同。科学家在其中工作的群体的性质和目的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我们需要确定这一普遍意义是什么。实现这一目标的方便途径之一是现在来仔细地考察一下“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差异我们已曾几次粗略地涉及过。这种研究方式尤为方便是因为它使我们有机会来看一下科学的其他一些重要方面。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考察过作为一组概念体系的科学和作为一组精神价值的科学。我们刚才还提到了人们在其中组织科学工作的不同社会群体的重要性。更早些时候我们还提到了个体科学家在其自身工作中所具有的个人动机的问题。为了理解“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区别,我们必须考察科学的所有这四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价值、社会组织、及个人动机)是如何隐含在这一区别之中的,以及为什么每一方面既需分别地又需与其他方面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作出区分的一个基本参考点可能是整个科学的普遍和条理化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体系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见,是科学的基本积累要素。由这一点来看,“纯”科学可以定义为这样的科学,它主要并直接致力于发展概念体系,包括对概念体系作出扩充、修订和检验;这种发展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临时“真理”的无尽的过程。那些充分考虑到“纯”这一特征的人,常将其称作“基本”或“基础”科学,这表明他们充分认识到了概念体系对于科学进步的重要意义。“应用”科学则致力于用这些概念体系来为其他社会目的服务,而不是将追求这些概念体系本身当作一种目的。过去,许多“应用”科学都基于相对经验性的、低层次的概念体系,基于很难加以普遍化的概念和假设。甚至直到现代,情况仍是如此;在高度理性化的工业中,应用科学是大量“呆板的”、单凭经验的技术领域。例如,在照相工业中,许多有用的知识都是这种相对经验性的。 

  从这一方面对“纯”科学和“应用”科学所作的区分当然仅是分析性的。在这一意义上的这两类科学可以并且时常参与到同一具体科研项目中去。两类科学都出现在不同的科学组织中。 

  衡量“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差异的第二个重要尺度是不同类型科学活动所具有的精神价值。我们前面所描述过的全部精神理想——合理性,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及“无私利性”——都是属于“纯”科学的,尽管我们已经看到并且还将进一步看到,即使在这里它们也并非是没有局限性的。在“应用”科学中,这些精神理想的局限会特征性地变大。甚至加于合理性上的限制在“应用”科学中都会变得更大,因为只是为了发展科学的概念体系,才须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规范;而“应用”科学在方法上要比“纯”科学更加“保守”。无疑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的局限性通常会更大一些,但是,在科学中某些“应用”研究可以像在“纯”科学中一样,服务于人类普遍的善,可以同样是反权威的、“公有的”,和“无私利”的。我们已经给出了这类“应用”研究的一个例子,即医学研究。这个例子非常清楚地说明必须注意区别科学的这两个不同方面,即概念体系和精神价值。它们彼此交错,但不能假定它们总是以同一方式相互伴随。概念体系的发展可以受到民族性的特殊主义的限制;而“应用”科学也可以是符合全人类普遍利益的。 

  “纯”科学和“应用”科学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方面还都随其所依存的社会组织类型而独立地发生变化。概念体系的发展和“纯”科学价值的充分实现,典型地存在于自由社会的大学和学院里。相反,在工业和政府的研究组织中,这些目标和价值却并不十分通行。例如,在政府研究中,“无私利性”顶多只限于国家范围内,而不能像在大学的“纯”科学中那样,达到全世界的范围。私有工业的社会组织自然要求每一企业在所有活动中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论这些活动是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也无论这种追求会带来怎样的“服务型”价值观,以及最终能为公共利益作出多少贡献。加于科学的“公有性”上的、类似的国家和私人的限制却不一定是绝对的,但是它们也比在大学科学中所存在的要大得多。 

  于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确立了在目的和价值上的这种特征性差异。“纯”科学的主要寄居地是大学,而“应用”科学则是政府和工业。但事实上,作为概念体系和精神价值的这两种类型的科学中,都有一些东西同时存在于所有这些场所。许多大学科学至少附带地具有“应用”性,更多的则明确地是“应用的”。例如,在有的大学中医学研究所和生物系互相重叠,在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直接为了人类的健康,而非为了概念体系之发展的“应用”研究。类似地,在工业和政府部门中,即使是一些受到限制的研究兴趣,也会导致一些必须求助于理论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而为了获得理论,就必须从事“纯”或“基础”研究。尤其是在一些直接立于“基础”科学之上的现代工业中,如在化学、无线电、电气工业中,其研究部门不仅从事见效快的“应用”工作,而且也从事一些理论科学研究。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位因“纯科学”领域中的发现而获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是出自美国的工业部门:他们是贝尔电话实验室的戴维森(Davisson)和通用电器公司的兰格缪尔(Langmuir)。 

  然而,如我们在后面讨论工业科学的章节中所要看到的,在所有的情况下,那些为期不是很长的工业“基础”科研项目,都具有为资助其企业的直接利益服务的应用目的。不这样做便意味着忽视工业组织自身的社会目的。工业科学研究群体的领导者非常清楚他们的活动要受到与其他工业活动完全相同的建制约束,非常清楚在不太长的时期中,他们必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负责杜邦公司研究的副总裁斯泰恩博士(C.M. 

  A.Stine)是一位在其专业上富有长期经验和成就的人物;他曾谈到“工业基础研究中隐含的金钱动机”。他说,在他的实验室中的基础研究“不是一种出于爱好的劳动,而是不折不扣的经营策略,是一种应能保证将来分得红利的策略”。正是斯泰恩博士,受其建制使命的制约,而说服在哈佛大学从事聚合体研究的沃雷斯·卡罗瑟斯(W.Carothers)博士前来杜邦公司从事同一问题的研究。雇用卡罗瑟斯博士被证明是斯泰恩博士“敏锐的商业远见”之一,因为正是经过这项研究,“尼龙终于问世了”。斯泰恩博士和他的雇主为其在“纯”科学(作为一种概念体系)中的投资得到应用的回报而宁愿并且实际等了十年,他们所得到的回报是合成纤维一一尼龙的制造。 

  社会组织类型还以另一种方式与“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区分相联系。有时人们相信,“纯”研究只能由个体科学家单独或以小组的形式来进行,而“应用”研究只能由大规模的、分等级地组织起来的群体来进行。如我们稍后将再次看到的,这些也许是大学中的“纯”研究与政府和工业中的“应用”研究之间的典型差异,但事实上,这些领域中的每一个都包含有这两种研究组织模式。大学需要有组织的大规模研究等级结构来承担像原子回旋加速器和电子数学计算机这类的研究项目。私人工业的研究组织则很乐意它的一些研究人员不仅工作于“应用”领域,也能独立工作于一些相对“基础”的领域。 

  我们已经说过,从长远的角度看,工业中的“基础”研究,也是“应用”研究。在大学中进行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如此——当然这需要用更长远的眼光来看问题;因为无论推动一项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什么,所有研究最终都有某些用场。这甚至对高等数学这一全部科学序列中据称最为“纯”的学科来说也是正确的。最近一份说明数学在工业中广泛用途的报告,在这一问题上引用了伊夫真(H.M. 

  Evjen)的一段话。伊夫真是壳牌石油公司地球物理研究部的一位数学家,他说:“高等数学不过是那些尚未发现广泛应用领域的科学分支。”报告的作者自己又补充道:“所以,在我们工业系统现今的日常运行中,都使用着超越方程、矩阵代数、海维赛算子微积分、概率函数、拓扑学及其他数学体系和构造。这些数学以前仅为高级学术界所知,而被实用部门作为纯理论加以忽视。”   然而,存在于“纯”和“应用”研究之间这种不同的时间视角尽管不是绝对的并有些重叠,却必须仔细地加以区分开来,因为科学中短期和长期目标之间的这种差异对于社会组织和科学的进展来说是十分基本的。无论多么“纯”的科学最终都可能被用于为其自身构造概念体系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而由于对科学自身的目的来说,自主性在任何时限的研究中都是必须的,所以自主性也是保证科学所可能具有的长远“应用”效果的必要条件。 

  现在我们也许可以懂得为什么有一段时期曾流行过的一个论断之所以不能成立。这个论断认为“纯”科学就是没有任何社会后果的科学,而“应用”科学就是有社会后果的科学。如果所有的科学都如我们在第二章的一个“论点”中所指出的,最终都会对其自身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只能在科学活动和其社会后果之间的相对时间跨度的基础上来区分“纯”和“应用”科学。这一时间跨度对于“纯”科学来说尤其显得大一些;但并不必定如此,原子弹就是一个例子。 

  我们对于“纯”和“应用”科学作出区分的第四也是最后一个方面是个别科学家的个人动机。我们迄今已经进行的讨论可能足以表明这两者间的区分决不仅是从事不同类型科学研究的个人的动机问题。然而某些“常识”和道德化的讨论正是犯了这种形式的错误。据说“纯”科学家具有比“应用”科学家更高尚的动机。这里我们没有任何可靠的方式来确定这种论断的正确性,因为关于科学家的私人动机,我们知之甚少。“纯”科学也许具有某些特征,能够吸引一种或多种特殊性格类型的人;而另一方面,“应用”科学也许会对其他一些性格类型的人产生感召力。然而,由于我们在总体上知道在性格类型和职业角色之间没有什么固定的联系,所以很可能在不同类型的科学工作中,人们的动机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对此我们至少可以从一些科学家本人所说的话中找到证据。哈佛大学的物理化学教授基斯蒂亚科斯基(G.B.Kistiakow-Sky)指出,同一科学家能够“享受”两种类型的研究。他说,“我感到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在所谓的应用型和所谓的基础型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差异。在战争年代我非常乐于研究炸药及其他一些应用型问题,正如我也乐于从事不具有实用目的研究一样,我以前在哈佛就是作的这种研究,并且现在希望能够再次作这种研究。”而在另一方,一位工业物理学家则驳斥了“劣等”动机论。费城萨斯奎哈纳管道公司的约翰·M·皮尔森(John 

  MPearson)指出,“在工业物理学中,我们可以在自己身上看到在大学中所能找到的一切对待科学的人道态度。” 

  无论如何,如我们以前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已经看到的,我们不必一开始就考虑个人的动机。就区分“纯”与“应用”科学而言,进行科研的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特征差别至少也是同样重要的。所以不同种类的科学有赖于适当类型的社会组织来加以维持。这些类型的社会组织——例如,大学、工业及政府部门——与更大的自由社会施于个人动机之上的影响一起,提供充分的机制来形成和控制从事科研所需要的动机类型。这一点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正是我后面几章所要讨论的主题。 

  最后,我们必须注意,在“纯”和“应用”科学之间总是有重要的相互影响,无论在同一或不同的社会组织中它们是否被具体地分开。的确,它们必定是相互依赖的,因为不仅“纯”科学为社会应用提供新的理论,而且这些应用反过来又会为“纯”科学的顺利进展提供工具和条件。它们之间的联系正如科南特校长所说的,是“共生的”和“紧密的”。科学的成长要求“纯”和“应用”研究永远不要彼此过于分离。误解这两者的性质和彼此之间关系的一个最大危险就是,这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僵硬和有害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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