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二章 根本法

 

 


  某些法律是整个社会大厦所应据以建立的最初基础,它又是中枢,其他法律都附于其上并围绕着它而安排,这样的法律我们称之为根本法。

  不要把宪法和根本法相混淆。宪法是政治的产物;它经常变化,并且是暂时性的。根本法则相反,它是永恒不变的。它先于并优于一切社会制度,因为它来源于自然本身。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寻求和识别它,然后予以公布。

  比洛-瓦雷纳①和圣朱斯特②早已认识到根本法的性质,当时他们曾经如此雄辩地大声疾呼。前者说:“去消除贫困吧,你们就会使贫民摆脱成为罪犯的必然性。”后者说:“人民的贫困和堕落是政府的罪行。假如给人定出符合其本性和心灵的法律,他就会不再是不幸和堕落的了。不应该使人民去适应法律,而应该使法律符合于人民。”再说,这些话不过是摩莱里下述深刻思想的转述而已:

  “要找出人不会再堕落也不会再作恶的环境。”

  ①比洛-瓦雷纳(Billaud-Varennes,1756—1819),法国政治家,雅各宾党人。

  ②圣鞠斯特(Saint-Just,1767—1794),法国政治家,坚定的雅各宾党人,与罗伯斯比尔(Robespierre)一起上断头台。

  可是,符合人的本性和心灵的法律,它是怎样的呢?比洛-瓦雷纳和圣鞠斯特没有最后把这点说出来。然而,如果我们想避开那勇敢而著名的山岳党人已经触过的暗礁,那末,对于我们来说,没有比对此加以进一步的认识更为重要的了。

  在对人和产品的安排中,自然表明:产品应被人所消费、利用和使用。而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机体,产品就应供每个人使用或消费。

  然而,凡是生产都以劳动为基础。因此,所有享用社会产品的人都应参加劳动。我们已经说过,由于社会是抵御一切偶然变故、一切恶劣情况的团结一致的结合,由于它要实行互相援助,并把一切意愿、一切利益、一切才能和一切努力融合在一起,因此我们说,为了遵从自然规律,为了完全实现协同一致的原则,必须首先把土地和所有产品变作巨大的统一的社会产业。

  摩莱里大声疾呼道:“宇宙的永恒法律就是:任何东西都不是孤立地属于个人;田地不属于耕者,果树不属于采果人,甚至在自己的工艺产品中也只有他自己使用的那部分才属于个人,其余的部分,都属于整个人类。”

  他还补充说:“应该把世界看作是一张大饭桌,桌上配备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饥饿,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

  据说,这种亲如手足的方式,俄亥俄和密西西比河沿岸的野蛮人还在实行着,野蛮人在这方面是遵从自然的纯朴意图的。

  “他们那里一切公有,他们一切平等;

  由于他们没有宫殿,他们也没有收容所。”

  ——爱尔维修

  在蜂巢中,每只蜜蜂都按自己的力量和本事热情地参加共同劳动,并依照自己的需要,消费公共财产中自己的那一份。那末,为什么人的共和国会不如蜜蜂的共和国那样完善呢?

  当我们拿我们的荒诞的法典来同这些奇妙的小昆虫的巧妙智慧比较时,难道我们不该为我们的利己主义和愚昧无知而感到羞愧吗?它们样样具备:爱、秩序、明见;而我们则听凭偶然因素去支配一切,而没有什么人努力用有效的方法来控制这种偶然!

  人们喋喋不休地说,政府是仿照家庭组成的。但是,难道会有如此愚蠢的家庭、如此腐败或如此糊涂混乱的兄弟社团,竟敢于把每天连生活所最必需的东西都拿来赌博,以致让盲目的偶然使他们之中的一两个人中彩,而获胜者当其他兄弟濒于饿死的时候,却独享过分的饱足而不感到羞愧,难道这种家庭是可以想象的吗?

  啊!这种疯狂的不道德的耻辱行为可不就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写照……?

  请不要以为得胜者因为自己兄弟备受致命的苦恼折磨而会在幸福中又添加新的快乐。不,不会的。幸而违背自然法则总不致不担风险。凡是独占都带来操心和忧虑,以致世界上的幸运儿似乎与其说是自己享受幸福,倒不如说是阻止别人领略幸福;因为幸福在于安详而自由地享受那些令我们愉快的东西,而不必担心会一旦失掉它。

  “如果你吸掉为许多人生存所必需的空气,又怎么会做到这一点呢?所有被你剥夺生存的人还不是非得抢夺你和消灭你不可?”(费尼隆①)

  ①费尼隆(Fénelon,1651—1751年),法国作家,法国启蒙学派先驱者之一。著有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小说《特列马克历险记》。

  不幸的人们啊!什么样的毒酒竟能破坏你们心灵中最高贵的自然倾向,蒙蔽你们的眼睛和耳朵而使你们感觉不到经验和理性的光辉!当你们取得了阵地,你们就大事搜刮你们虚荣心和贪欲所追求的东西,你们以为一切都已了结。可是,你们的莫大错误,你们的莫大的愚蠢也就在这里!……

  古代各民族曾如此长期地把公民的自由建筑在对战败者的掠夺上,建筑在奴隶的贫困和受压迫上,他们的这种残酷的严重错误行为,尽管人们不断谴责它,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还是可以理解的。罗马人和希腊人的非正义行为至少还有一种貌似有理的借口,可以说一种可供辩解的理由,即:虽然普通公民具有特权,但是地位平庸,而且还得担心周期性的饥荒的袭击,等等。

  但是当今天各种社会产品,甚至连那些专供奢侈享受的产品,都比我们的需要多得多的时候,当代的垄断者们又能提出什么理由为自己辩解呢?

  有人会说,啊,怎么啦!你要践踏神圣的既得利益,你要鼓吹抢劫和掠夺吗?

  不,不是的!难道我不能同博胥埃一起同声高呼:“绝不存在侵犯别人权利的权利”吗?然而,有什么权利比生存的权利更为神圣呢?怎么!你们竟然因为我力图使富有的和贫穷的弟兄们了解他们真正的利益,了解他们共同的利益而加罪于我!在我看来,这才是拯救世界使之免于流血革命的最好的办法,也是唯一的办法!

  如果你们觉得我表达自己思想的言辞过于偏激,那末就请听一听长期以来甚至被现在当权的人物都认作是权威的呼声吧:

  “在保护所有权的词句下,可能隐藏着真正的盗窃行为,这种盗窃行为永远是罪过。我确实认为,如果没有警察,卡·图什①在大路上的立足点就更加牢靠;难道他就会取得征收通行税的真正权利吗?假如他来得及把这种当时是十分普通的垄断权出卖,这种权利在获得者手中就会变得更受人尊重吗?为什么人们总是把恢复过去权利视作比盗窃更不公正更无法实行的行为呢?”(西哀士:《什么是第三等级?》)

  ①卡图什(Cartouche,1693—1721年),法国匪首,曾多次抢劫和凶杀,后被处死。

  保守的人们请听着,无情的逻辑,早在五十多年前就促使这位通常维护私有制的神甫西哀士去谈论恢复过去权利了,正象今天别的许多人谈论革命、复兴和社会改造一样,而且你们自己,首先是基佐先生,你们有时也承认:人民的痛苦已达到极限,忘记这一点就是严重的错误,就有严重的危险!

  那么,为什么不许我也来表述自己的思想呢?为什么不许我经常大声疾呼:补救这种严重错误和避免这种严重危险的唯一办法,就是恢复自然和理性的永恒法则,即:社会平等和绝对公有制,其首要的规律是:

  “做其所能,

  取其目前所需。”

  (摩莱里)

  或者是:

  “本着自己的能力、知识、需要和特长参加共同劳动,并同时按照自己的全部需要来享用共同的产品,享受共同的快乐。”

  但是在这一点上,有人又发出下流的刁难和喋喋不休的令人讨厌的高谈阔论,说什么在体力、才能、天资上,以及在献身精神上,存在自然的不平等;说什么欲望和恶习是人生来所固有的。因此,按照反共产主义的人们的说法,人总是把劳动看作是令人痛苦的疲乏,看作是一种不堪忍受的负担。至于我们的反对者们如此大方地加在我们头上的那一切可笑的和中伤性的无稽之谈,我就不必去提它了。他们说:“公有制度是普罗克拉斯提斯①的铁床,是压制人的、荒诞不经的大杂烩,是托钵僧的大寺院!没有任何科学,没有任何艺术,没有任何父子关系,除了荒唐而丑恶的淫乱之外,就没有两性接近的任何其他的方式!”

  ①普罗克拉斯提斯(Procuste)是希腊神话中的强盗,又名铁床匪。他把所俘虏的过路人绑在铁床上,如俘虏身材长过铁床则断其足,如不及铁床的则拉长其足使与床齐。

  对于所有这些可耻的攻讦,我将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给予断然的回答;现在我仅限于批驳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根本法、即本章的内容的那些反对意见。而且,我高兴地承认,我即将研究的反对意见中,有些可能出自于好心肠但不习惯于思考的人之口。

  反对意见——“人们在能力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在权利上也应该是不平等的。”

  答复——的确,现在,人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是,这种不平等乃是社会状况、腐败邪恶的教育制度,以及多少世纪来压在全人类头上的长期奴役的结果。这种不平等与其说是社会不平等之母,毋宁说是它的女儿。而且,有什么东西会比能力更复杂、更难确定的呢?体格、智谋、灵巧、勇气等等——难道所有这一切不是能够有效地互相补偿的吗?人的能力,不能仅仅根据某些孤立的细节来判断,而要根据其总和,就好比在算术中有两组数字,假如每组的各个数目加起来总数是相等的,不管这两组数字所含的各个细数如何不相等,就必须认为这两组数字是相等的。同样地,如果两个人能力总的说来是相等的,那么他们就应该被认为是平等的。

  但是,假如照目前的情况来看,那么对此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首先,能力假如不是战争权、劫掠权和凶杀权,又是什么呢?今天的英雄,谁又能够完全保证他明天不会成为战败者呢?还有什么比这种情况更加不可容忍的呢!请问,还有什么现象比这种现象更是反社会的呢?

  笨拙的诽谤平等的人们,难道你们没有看到,你们的反对意见在这方面又一次反过来针对你们自己吗?的确,人们正是为了预防危险、恐惧、劣境,预防未来的因而谁也不知道的偶然变故,每个人,总的来说,全体人当初才甘心乐意地放弃各人拥有的不可靠的利益,而共同宣布实行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的,这不是很明显的事吗?大家要知道,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愈发展,这种平等就愈是必要;因为,假如所有的人都是完全相等的话,从此社会契约不就成了几乎无用的东西了吗?

  这一真理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被一切善良的人们所承认;但是,没有谁更比哲学家蒙泰涅懂得对它加以确切说明和通俗阐述的了:

  “而的确,如果说在自然界存在某种清楚明白、无法视而不见的东西的话,那就是自然界把我们大家造就成相同的外表,仿佛是同一个模子铸出来的那样,以便我们彼此认作是伙伴,或更确切地说,相认为兄弟;如果说它赋予某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多一点的体力和智能,可它并不打算象送我们到决斗场那样把我们放到这个世界中来;它把强者和聪明人送到这里来,并不是要他们象绿林大盗那样去蹂躏弱者;倒不如应该认为,它之所以赋予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多的东西,原是想激发兄弟情谊,从而让这种感情有寄托的地方,因为有些人有能力提供帮助,而另一些人则有接受帮助的需要。接着,这位善良的母亲又把整个大地给了我们大家作为栖身之所,把我们都安置在同一大厦之中,用同一的材料塑造了我们,使每个人都能从别人身上照见自己和认识自己。她赋予我们大家发音和说话的巨大才能,使我们彼此更加接近,更加亲如手足,并通过一起互相表达思想,形成意愿的一致。”(蒙泰涅:《哲学散记》)

  反对意见——“人们在才能和天资上是不相等的。”

  答复——首先我们不要把平等与同一、不平等与多样性混淆起来。是的,我们的才能绝不是同一的,而且将永远不会如此。我们的论敌们竭力为之大喊大叫的这种多样性,绝不是什么坏事;它与不平等没有丝毫共同之点,恰恰相反,却奇妙地促进着总的和谐。

  有人会说:“尽管你否认社会职务等级中的优先地位,但是你总会同意,人们的才干有大小之分,人们的智慧有高低之别。有些人能同时胜任几件工作,而另一些人很勉强才完成一件;有些人在某些行业中十分出色,居于首屈一指的地位,而其大部分同事、同行、伙伴只能居于第二、第三、第四以至第十位。我们把第一种人称为优秀的人、能干的人;如果不想压抑他们的积极性和天才,就必须给予他们优越地位和特权。况且,你所说的平等,在这种场合显然是不公正的。例如,谁会想到拿一个普通的手艺匠来同爱尔维修、拉普拉斯①、富尔顿、沃康松②、居维叶相提并论呢?”

  ①拉普拉斯(Laplace,1749—1827年),法国杰出的天文学家、数学家和物理学家。

  ②沃康松(Vaucanson,1709—1782年),他发明了一些对纺织工业有价值的东西,是“自动机械”的设计者。

  我前面已经指出过,现在我把它重述一遍:优越和低劣在自然界中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事实的存在;所有这些骇人听闻的不平等将会日益缩小,而致人们最后恢复到无论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差不多完全平等为止。

  这一点肯定了之后,现在我十分同意说:今天人们所具备的才能和天资是各不相同的。但是难道这可以成为在分配公共财富方面享有特权,或通过优越的政治地位,甚至纯粹的荣誉称号而带来特权的根据吗?我觉得再没有什么比这种情况更同社会原则相抵触的了。社会原则是要预防天赋的不平等所产生的后果的。何况,难道人的天资,不就是和整个人一样,是过去的产物,是人现在和过去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产物,即人的原有组织、人的教育、习俗、法律及无数的其他境遇的产物吗?

  由此可见,假如某人贡献较大,那就是因为他过去的所获较多,这一点不是现在变得很清楚吗?难道我们不应该承认下述古老民间谚语是完全正确的吗?

  “谁做了他所能做的一切,也就是做了他应该做的一切。”

  可是,你们为什么以天才的辩护士自居呢?肯定不是天才把凌辱他自己的任务交给你们的。怎么,难道天才本身不就是一种相当值得称羡的特权了吗?难道科学和艺术在你们的心目中就没有丝毫诱人的地方吗?难道它们不再可能成为最大愉快的源泉吗?难道你们认为对荣誉之爱和受自由人民的敬重都不算什么吗?谁胆敢主张这种异端邪说,谁就该蒙受耻辱和遭到谴责!

  啊!这些卓越而渊博的哲学家多么出色地维护天才的事业和尊严,他们雄辩的笔锋写下了这样漂亮的词句:

  “他们之间除了与智慧高超相联系的优越之外,没有任何优越之处,而这则是长期经验和不断劳动的结果。”(费尼隆:《贝迪克政体描述》)

  “功绩除了自身的卓越之外,不需要其他优惠。”(摩莱里:《巴齐里阿达》)

  “特权是不知不觉地蛀蚀自由的害虫。”(马基雅弗里)

  让我们也来听一听上个世纪最著名的公民中的一位所讲的话吧。

  当全科西嘉由于帕奥里十分英勇地刚把祖国从热那亚人的枷锁下永远解放出来,而授予他以祖国拯救者和国父的荣誉称号之时,

  当每个人都热烈地颂扬他非凡的大公无私和廉洁的美德之时,

  当全体公民感激他牺牲自己的私产以确立平等①,并一致欢呼授予他以新的独裁权力之时,这位科西嘉立法者写给一位朋友的豁达而谦逊的话,同真正哲学家的身份不是很相称的吗?他写道:

  ①帕奥里在科西嘉差不多完全废除了私有制。——原注

  “我并不认为我的大公无私是功劳;我晓得,我为我的祖国所耗费的钱财,我所放弃的金钱,比起我用它来建造房屋,或用来扩大我的产业,更能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声誉。我希望我的后代在谈到我时,只把我当作一个具有善良意愿的人。”(帕奥里)

  上述见解在我看来已经具有极大的说服力了,可是《试论特权》的作者还向我们提供了更有力的论证:

  “让公众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敬意吧。自然界把尊敬的真正源泉寓于人民的感情之中,因为真正的需要在于人民,而优秀人物要为之贡献自己才能的祖国也寓于人民之中;所以优秀人物所能冀求的最高奖赏也应在于此。只有人民持有对于为之服务的人表示敬意的权力;人民也只有这种手段去不断激发配得上为其服务的人。你们竟想把人民的最后的财产、最后的珍藏剥夺得一干二净,从而令他们最可贵的属性对于他们的幸福变得毫无用处吗?

  “我再说一遍:让公民们凭自己的感情来表达敬意吧,由他们自己去进行这种令人愉快和鼓舞人的表达吧,他们会象得了灵感似地去做的。而这时你会从一切有力的心灵的自由赞助中,从大量实行各种各样的善事的努力中,认识公众推崇的伟大力量对于社会进步所要作出的贡献。

  “然而你们的懒惰和骄傲还是宁愿与特权为伍。我看出来了:你们不是要争取受同胞们的尊敬,而是力求比自己的同胞高出一头。”(西哀士:《试论特权》)

  “眼看犒赏、奢华、享乐而却享受不到,对于贫穷潦倒的人来说,这永远是苦恼和忧虑的无尽的泉源。

  “一个人所得到的犒赏和特权愈多,对此的欲望也就愈大,而愈激发嫉妒和贪婪,从而产生对于黄金和权力那种荒谬的、贪得无厌的、罪恶的渴求;由此导致仇恨、暴力和凶杀等等。

  “天才的努力从来都是由于热爱荣誉而致。千百万可怜的士兵为了荣誉,竟天天为残暴的统治者的逞强任性去卖命;而人们还怀疑,幸福的感受、对平等和对祖国的热爱以及英明政治的激发力量对人类心灵所能产生的奇迹吗?”(邦纳罗蒂)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真正的人既无需特权也不要高位,在他们当中所能看到的只是平等者。确实,谁热心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不论做的是什么工作,他不就配受共和国的表彰了吗?

  反对意见——“您批驳社会的不平等,说它变成体力或智能的特权,就算是这样吧。但是您怎么能不承认人的献身精神是不相等的呢?谁又敢于拒绝给这一罕有的品德以崇高而公正的优异地位呢?”

  答复——我十分希望人们准确地说明献身精神指的是什么,因为这个词已变得十分富于伸缩性。比歇先生以及后来的《工场》日报把献身精神称为一种超自然的感情,一种自由、自发的忘我和完全克己的行为。但不久,他们又大大自相矛盾,把献身精神变为义务,并且毫不犹豫地制起利剑以慑服不太热心者和惩办不虔诚的信徒。多么荒唐胡闹啊!自由与强制,压服与献身,这两组词不是互相排斥的吗?难道竟可以并行不悖?

  依照另一些人的意见,献身是一种恬静并经过深思熟虑的美德行为,这种行为同任何欲念、任何义务和个人私利的想法、任何自尊心都是格格不入的。

  那么,我就要问:这两个定义,人们采纳的是哪一个呢?献身精神又成了什么?这里说的是,它在人体组织中,无论在其欲念、动机、本能上都没有任何根源;那里说的是,它是一个死于腹中的婴儿,在萌芽状态中由于盘算精神上的酬报或害怕尘世间的惩罚而窒息。

  没有谁比我更相信,必须通过我们的推崇、我们的敬重、我们的热情赞助、甚至我们的颂扬来鼓励和激发一切社会美德;但是,何必硬要赋予这些美德以不存在于本性中的动力呢?尤其是何必使用社会特权这种危险的刺激呢?

  主张平等的人们!例如,你们对圣西门派道德家们有什么想法呢?他们在所谓献身精神的热情推动下,竟至要求社会用尽一切办法来激发伟大而壮丽的抱负。你们会谴责他们,对不对?而且就这点来说,你们会同意皮埃尔·勒鲁的看法,他是这个学派中仍然忠于老师的学说的唯一的社会主义者。请听一听他是以怎样的词句来试图驳斥圣西门的首要法则、即能力原则的吧。

  “圣西门的原则是: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这仿佛是确认基于能力和工效的新的不平等,亦即承认新的贵族。然而人们怀抱的是这么一种理想,即智慧和体力的优越,与其说是产生权利,毋宁说是产生义务,而财富的分配准则是按照实际需要而不是依照能力和工效的。”(《独立杂志》,1814年11月)

  皮埃尔·勒鲁是完全正确的。现在,当一切形式的贵族制度正在消灭或已经死亡的时候,哪个具有常识和良心的人会想到,要在能力的名义下或在献身精神的名义下,复活贵族制度的原则呢?至于我,我深信,不平等无论以任何形式出现,归根结底,总要变成一种腐蚀人的麻疯病,成为一切腐败堕落的不竭之源的。但是,你们却想来违反社会的根本法,因为你们在想象中为自己造出了幻影。你们是多么天真啊!难道你们没有认识到,如果我们都是平等的人和成为弟兄的时候,一切其他品德我们还都会具备的。让我们首先开始深入地领会我们的原则的伟大和可靠性吧,让我们赶快形成强有力的团结一致吧。那时我们就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事业的胜利需要的话,献身精神便自然会产生出来。因为有哪一种制度会比公有制更包含潜能和力量,从而把一切美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呢!

  不必担忧这种共和党人的热情只是一种虚幻的博爱。不,不会的:这种神圣的博爱每天都会进一步增长、扩展、提高和巩固。同情、友爱、公共风尚、教育,我们全部最牢固、最紧密的习惯,最后,科学的规戒,还有必要时法律的指令——所有这一切是何等强大的动力啊!由此不可避免地促使人们不仅在危难中互助和互救①,而且还要促使他们自发地采取最英勇最崇高的行动!

  ①我认为某些人太担心这些令人悲痛的偶然变故,它们在目前情况下,是为数如此之多而且不可避免,但却绝对不是自然规律使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某些人就虚构出献身精神。我敢于证明,在公有制度下,仅警察法和卫生法或许在一年之内就足以预防千百万件偶然变故和灾难,而所有宗教、一切道德戒条、世界上的一切法律则用二十个世纪也绝对防避不了的。——原注

  公有制!公有制!所有可能达到的善和美都概括在这一个名词之中了。要求社会秩序和完美性有更高表现,岂不就是陶醉于有害的幻想中,追求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吗?

  我再说一遍:是的,献身精神无疑是美的,但它与我们的本性不大相符:这是一种狂热的、激烈的、不自然的状态,只能存在于危险的关头之中。

  要把献身精神作为社会秩序的永恒基础,这无异于固执地从尖顶开始建造巨大的金字塔。因为,请注意,为了使献身精神成为建筑物的基础,只有几个人能献身那是不够的,必须使献身行为象多种多样的社会需要那样普通。而在这个独外、垄断、私有制和贫困的可恶的制度中,要指望这种事情是十分不明智的。因此,我们不要作这样的幻想,竟至于想在人的心灵中铲除那种如此亲切的、人们称之为个性或自爱的感情;因为这种感情是牢不可破的。许多著名的哲学家的意见,特别是马布利和卢梭的意见就是如此。

  卢梭说:“一个人要装出把我的利益看得比他自己的利益还重,那是徒劳的,无论他用什么诡辩来粉饰这一谎言,我仍然肯定他是在撒谎。”

  马布利说:“古代法律从未荒谬到让公民去牺牲自己,把公益看得比自己的福利更重要。古代法律仅仅是号召公民,为了总的利益,暂时忘掉自己。”

  还有另外一条原因,十分有助于仔细的观察家戒备我们大部分谈论美德和献身精神的饶舌家的伪善说教,那就是:在他们当中,有一个好心肠的人,就有成千个把自己所装出的美好感情变成手艺和商品者。他们为献身和牺牲高设祭坛,那只是因为他们自己要成为祭司;让我们把话直说了吧,他们为的是从受骗者那里收罗奉献的礼物。在这方面,他们使我们联想起贝尔①的祭司的故事。这些祭司一到夜间便从自己的秘密住所中出来,去偷食供献在神案前的佳肴。而这些精美菜肴就是人民出于轻信,不听那时哲学和理性的号召而供献于神像的案前的。哲学和理性号召人民说:

  ①贝尔(Bel)是古代美索波达米亚宗教中的主神之一。

  “不要在你们的神像的祭坛上供献珍贵的祭物,

  人民啊!不要把礼物送给比你们更富有的人。”

  我希望,现在再没人来和我争论社会平等的原则了。假如某些民主主义者仍然敢于这样做,那他们就别再自称是卢梭和法国革命的继承者好了。国民公会早已用下面高度简洁的格言驳斥过他们:

  “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西哀士在其权利宣言草案的下述段落,就曾合理地阐发了这句格言:

  “两个人之间可以在能力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可以在权利上不平等。

  “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御强者,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

  “力量产生作用,而并不产生义务。压迫,绝不能成为压迫者的权利,受压迫也不能成为被压迫者的义务。解放永远是一种权利,甚至还是一种紧迫的义务。

  “按自然状态,人没有权利加害别人,因而也没有权利拥有剩余的东西,而使别人得不到必需的东西。

  “人们需要设想一种协定、一种法律上的认可,以便能够赋予所有权一词象我们在自己的政治社会中所通常给予的全部的广泛含义。”

  这个问题,卢梭已经通过《社会契约论》的下述卓越的公式加以解决了。

  卢梭说:“基本契约是以道德的平等①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来代替自然界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体质上的不平等。如果说,人们也许在体力上与才能上是不平等的,那末,他们在契约上和权利上则是平等的。”

  ①在让·雅克笔下,“道德平等”的说法,在我看来,与匀称的观念完全符合,而共产主义者就是把这个匀称观念同社会平等这一公式联系在一起的。——原注

  关于这一点,在本章已经谈够了;不平等已经败北。

  至于公有制原则,它本身就概括了我们全部的根本法,当然它合乎逻辑地导源于社会平等原则,而社会平等原则只有公有制才能加以实现。对于这一点,本著作中的主体部分比我刚才的全部推论还会显示得更清楚一些。下一章我就开始写这个部分。  

前一页
回目录
后一页
秋早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