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考夫卡著 傅统先译

 

第十三章 学习和其他一些记忆功能(Ⅱ)

 

 

    再认以及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问题:再认理论及其问题;过程和痕迹之间交流的原因;相似律;其他定律。新过程的唤起——思维: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问题的解决——两个步骤;M.R.哈罗尔的实验;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顿悟”;知觉中的组织和思维的比较;实验研究;原始的重组;效果律。我们的行为图景:智力;重组的不同类型。

再认以及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问题

    “再认”(recognition)这个词究竟意指什么,恐怕不大容易进行界定。例如,我把一支铅笔再认为一支铅笔以及我把我的特定铅笔再认为我的铅笔;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的效应只有当我在其他铅笔中看到我的铅笔时才会发现,而不是当我把铅笔从口袋里拿出来时发生。麦考迪(Maccurdy)提供了一个类似的例子:“如果我在伦敦遇到我的一名学生,我认出了他;可是,如果我在剑桥大学的讲堂里遇到同一个人,我不一定会认出他来,尽管我知道他在那里”(p.113)。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区分“类别”再认(class recognition)和个体再认(individual recognition),其次,必须区分明显的再认(ex-plicit recognition)和含蓄的再认(implicit recognition)。所谓明显的再认,具有麦考迪在伦敦遇见他的学生的特征,所谓含蓄的再认,意指他在课堂里遇见他的学生。在我看来,如果说后一个例子中没有发生任何再认,那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如果我或麦考迪被问起,我们是否认识我们班组里的这个学生或那个学生,那么,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说“认识”,这个回答并不假设该问题已经改变了对学生的知觉(perception);我的肯定回答是知觉的直接产物,即便它缺乏那种在不同的环境中(例如在伦敦)会有的熟悉感。

    我们仍须处理不同的情况,而再认理论则不断发现它被那种困难所牵制。冯·雷斯托夫(Von Restorff)已经指出,类别再认和个体再认之间的差异无法使麦考迪毫不含糊地去评价她自己的量化结果。

再认理论及其问题

    曾有一段时间,再认成为心理学中的主要问题。卡扎洛夫(Katzaroff)在1911年发表了论述这个课题的论文,在该论文中他列举并讨论了14种不同的理论。对于每一种再认理论来说,总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突出的:一个物体A不能被再认,除非某个物体A’曾经在先前发生过。除了惠勒(Wheeler)的理论之外,按照任何一种理论,这意味着当前的过程处于一个A’痕迹的某种影响之下。惠勒的理论在应用于再认方面比之应用于回忆方面要少得多,这就是我的理解。问题是:这种影响属于何种类型,是什么东西导致了这种影响,也就是说,用我们的术语来表述,为什么过程与痕迹A’相交流?1906年,舒曼(Schumann)在调整了有关阅读心理的实验研究后说:“今天,下列的假设已经变得相当普遍,也就是说,在再认的活动中,对某个物体的先前知觉的意像(images)重新得到激发,与感觉(sensations)相融合,并为知觉过程提供它的‘熟悉性质’(quality of familiarity)”(P170)。按照这种观点,再认可以用同化(assimilation)来解释,然而,由于我们已经拒斥了同化的假设(第3章,见边码,p.103),我们不会接受关于再认的这种解释,但是,我发现巴特莱特(Bartlett)对这一假设的评判过于苛刻了,他曾经说过:“这是一个毫无结果的假设的明显例子,它不可能被证明或反驳”(p.192)。这是因为,除了它的特定形式以外,该假设还主张在现在发生的过程和先前过程留下的痕迹系统之间存在一种联结。这种主张尽管像我们所有的生理假设那样,经不起直接证明的检验,但却找到了一些事实来作为证明的依据,如果没有这些假设,这些事实将得不到解释。舒曼本人经常指出这样的事实,如果把一个由25个字母组成的单词在视速仪里呈现出来,其各个部分便能清楚可见,而且,这个清楚地看到的单词可能或多或少不同于实际呈现的那个单词,反之,对25个互不联系的字母来说,充其量只有一小部分能被清楚地看到。当然,我是赞同巴特莱特的观点的,如果他单单把批评用于感觉和意像进行融合这一假设的话,但是,即便如此,我也必须为舒曼辩护,即在他的报告发表之时,尚无人看到过程和痕迹之间进行联结的可能性。

    卡扎洛夫和克拉帕雷德的理论

    在再认中,正如我在前面说过的那样,过程受痕迹的影响最小是任何一种再认理论必须作出的假设。但是,卡扎洛夫认为,这种最小的影响是不够的,对此克拉帕雷德(Claparede,1911年)予以有力的辩解。克拉帕雷德提供了一些例子,其中无疑发生了痕迹和过程的联结,但是再认却未能出现。他的材料大部分取自催眠后暗示,取自柯尔萨科夫综合症(Korsakoff syndrome),这种综合症以极度的记忆缺失为特征。他指出,柯尔萨科夫的病人一方面在再认的成就和随意回忆(voluntary recall)之间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再认的成就和医院里的定向之间存在不一致。前者可能完全丧失,而后者则可能仍然正常。这样,一位女病人对医院的定向可能完全良好,例如她可以找到去厕所和卧室的路线等等,然而却不能认出她的护士,尽管护士已经服侍她达六个月之久。如果护士问她,她是否认得她,女病人会回答说:“不,女士,我敢用荣誉打赌,我不认识你”(克拉帕雷德,p84)。我之所以重新引用这段话,是为了表明缺乏再认将意味着什么,而且,这与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课堂里的那个学生的例子多么不同。根据那次讨论,克拉帕雷德的病人的回答表明缺乏个体再认,而不是缺乏类别再认。实际上,正如麦考迪指出的那样(麦考迪自己的观察充分证实了克拉帕雷德的观察),护士不仅作为一名妇女被再认,而且还作为一个需要尊敬的妇女被再认。克拉帕雷德用这些病人开展了实验;麦考迪重新做了一个特别简练的实验。我在这里把它省略了,并代之以麦考迪本人提供的一个富有独创性的实验:“我向病人讲出我的全名和地址,可是,过不了几分钟,这些全被‘忘得’一千二净。嗣后,我向被试提供一份有10个基督教名的名单,一份有10个姓的名单,还有一份涉及街道数目和街名的名单。要求被试从这些名单中猜测哪一个是我的名字。使我感到惊讶的是,猜测的结果与正常被试用这些材料作有意记忆时得到结果几乎同样正确。但是,被试所保留的反应仅仅是一种猜测,它并不与任何‘我’的感受相联系;无论在什么场合,病人并不认为他有理由说出为什么从名单中选出这个名字而不是那个名字。”(p.121)在这实验中,令人注目的一点是(正如克拉帕雷德从事的那些实验一样),新过程——“猜测”——肯定与实验之前提供的信息所留下的痕迹相互交流。这已为选择的正确性所证明。不过,尽管过程与痕迹进行交流,它却缺乏再认,正确的选择是在没有确信的情况下作出的,它们以纯粹猜测的形式出现。因此,单单交流是不够的,还必须补充其他因素,这种因素是由卡扎洛夫和克拉帕雷德发现的,麦考迪或多或少地同意他们的解释,也就是对“我的感受”的解释。用卡扎洛夫的话来说:“人们都可以因此作出这样的假设,熟悉性感觉(sentiment de familier)伴随着一种反复的感觉,前者来自这样的事实,即当这种感觉第一次通过我们意识的时候,它恰恰与我们的‘自我’(Ego)感觉联合起来,而且,可以这样说,不仅与‘自我’感觉联合起来,而且被它所包围”(p.78)。

    今天,看来有点令人惊讶的是,这一理论竟然得到如此少的支持。巴特莱特尽管区分了四种再认理论,但他却根本没有提到它。然而,我们不要忘记,在这一理论提出的时候,实验心理学甚至还没有给自我以任何地位。因此,在我1912年出版的著作中,我拒绝接受克拉帕雷德的解释,然而现在,当自我在业已提出的心理学体系中占居突出的地位时,我承认它的价值,并且对它的作者们的洞察力表示钦佩。许多理论家承认“熟悉感”(feeling of familiarty),也就是霍夫丁的“ Bekanntheits-Qualitat”(熟识的性质),但是,他们已经对这种讨论感到满足,不论这种性质是经验的一种情绪成分还是经验的一种理智成分,而且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所谓“熟悉”就是“对我熟悉”(familiar tome),也就是说,再认涉及一种物体-自我关系。

    这一理论和我们的自我假设

    我们的自我理论,正如它在前面几章被提及的那样,允许我们接受克拉帕雷德的理论,一方面使它从他开展研究的那个时期所产生的一些结果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在没有任何新假设的情况下把它合并到我们自己的体系中来。在第八章,我们看到了有关一个永久性自我系统的必要假设如何涉及一个环境系统的假设,这个自我系统与环境系统原来保持分离状态。在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我们根据痕迹理论的观点发展了这一假设,现在我们可以来收获它们了。我相信,它巩固了我们理论的地位,而我们的理论导源于事实,这些事实与那些现在即将被我们理论解释的事实不同。它以一般的组织理论为基础,而现在则为再认和随意回忆提供了一种解释。

    在我们的理论中,痕迹以一种潜伏的形式保持了读过程的动力。我们还了解到,我们的环境场(environmental field)并不由一些“消亡的”或“无关紧要的”事物所组成,相反,这些事物都具有动力的特征,例如相貌特征、机能特征和需求特征等。所有这些特征都意味着一种物体-自我关系,也就是自我和环境物体之间力的相互作用。因此,有关一个物体的痕迹通常是较大痕迹的一个部分,对这个较大痕迹来说,该物体只是一个亚系统(sub-system),而自我的一个部分则是另一种亚系统,这两个亚系统由那些与知觉过程中获得的力相一致的力来联结。因此,痕迹与一个新的物体过程的交往意味着(至少从潜能上说)整个痕迹与新过程的交往。按照克拉帕雷德理论,只有当整个痕迹都参与交往,而不仅仅是物体的亚系统参与交往时,再认才可能发生。

    这是把克拉帕雷德的理论翻译成我们自己的理论。当我们根据克拉帕雷德理论的一般方面来正视他的理论时,这种情况将被看得格外清楚。“人们必须在两种联结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在观念之间最终建立它们自己,另一种是在观念和构成自我的观念(也即人格)之间建立它们自己。在纯粹被动的或反射的观念联想情形里,第一种联结单独起作用;而在涉及自我的随意回忆或再认的情形里,第二种联结将发挥其作用”(克拉帕雷德,p.86)。用我们的话来说,与痕迹系统的一个部分进行交流可能使并不包含自我的系统的其他部分发挥作用,或者使那些属于自我的部分也发挥作用。对当前过程的影响在这两种情形里肯定是不同的。

    这种情况与执行者的指令(the command of the executive)很相似。在已被证明富有成果的自我内部力量、自我环境力量和内部环境力量之间的区分,在这里也找到了它的应用。影响过程的痕迹内的力量可能属于这三种力量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种力量尚未被克拉帕雷德提到过,但是另外两种则与他的区分是对应的。

    这一理论允许推论某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再认或多或少可能发生。由于它依靠特定痕迹系统中自我部分的参与,因此,这个系统的结构将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自我和物体部分之间的动力交流越密切,那么,如果其余条件都相同的话,则再认就将越有可能发生。现在,在行为环境的结构中,有一些事物接近自我,有一些事物则离开自我,甚至还有一些事物实际上没有自我联结。按照这种理论,按照所有与事实相符合的现象,前者将比后者更好地被再认。在许多例子中,自我-物体的关系是由于(或者至少部分地是由于)自我的兴趣和态度。因此,无论什么东西,只要令我们感到兴趣,吸引我们的注意力,相对来说都是容易被再认的。麦考迪曾这样说道(p.124):“面对诚实的观察者的充分证据,我们否认曾经做过的一些事情,实际上这些事情是‘心不在焉’时从事的活动,是自主的活动。自主的行为(auto-matic behaviour)是没有‘我’依附于其上的。”

    熟悉性

    我们能否解释为什么熟悉性的积极印象无法随我们太熟悉的物体而出现?当我们以这种方式系统地阐述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即便是十分熟悉的物体,如果它们出现在新的环境里,也可能携带熟悉性;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麦考迪的学生例子。这一事实为我们的解释提供了一条线索。当我们在正常的环境中看到熟悉的物体时,我们对该物体的态度一般说来也是正常的态度。因此,与痕迹交流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感知物体的过程,而是由于与占优势的态度相一致,致使感知物体的过程与自我具有明确的关系。这种新过程马上与整个自我-物体的痕迹相交流;反之,当物体在一个新环境里遭遇不同的自我态度时,交流就会在物体过程和物体痕迹之间发生,而一个部分痕迹与一个部分过程进行这种交流的结果将是我们再现理论中产生的结果:整个痕迹将处于张力状态之中。我们从这种张力(ten-sion)中得出自发再现的可能性,而且再认确实十分经常地由自发再现所伴随着。但是,现在我们被迫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这种应力(stress)包含自我-物体的痕迹模式,则它也必须说明再认中的熟悉性。可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实际的再认例子中也包括了一些其他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一个已知物体在没有这种特征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于是,我们必须假设,在这些例子中,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发生了,然而,它是这样一种交流,即痕迹中不产生任何应力的一种交流。当我们把这个例子与没有再认的例子进行比较时(例如,克拉帕雷德的柯尔萨科夫综合症病人就属于没有再认的例子),我们确实看到,在这两种情形之间存在一条分界线,而在头两种情形之间(也就是在伦敦遇到学生和在教室里遇到学生)却没有分界线。

    我们的理论也说明了下述事实,即熟悉性可能或多或少是令人印象深刻的。我们的理论必须用物体-自我痕迹中建立起来的应力数量来解释熟悉性的印象深刻性(或强度),这种应力可以在强度方面连续不断地发生变化,这也是来自该理论的直接结果。

    在应用这一假设时,人们不该忘记我们的阐述是大大简化了的。为了找到基本的动力学原理,它把一个物体与一种自我关系分隔开来了。实际上,会得到更加复杂的条件。正是为了了解这种复杂性,人们首先必须掌握一种简单的(即便是虚构的)情形的原理。

    在再认中由痕迹或过程施加的影响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只得到了部分的回答。我们关于施加影响的痕迹说得较多,而对实际的影响本身倒反而说得不够。个中的原因是很明显的。我们知道这种影响仅仅通过直接经验——我看不到对动物行为的任何一种观察如何才能揭示这一点,因为柯尔萨科夫综合症病人在其正常环境中的行为看来与正常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没有再认的行为和没有随意回忆的行为这一事实是经不起这种观察检验的——但是,我们不知道痕迹和过程之间动力联结的任何情况,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为了对直接经验的事实作出解释,或者为了对在直接经验帮助下解释的那些事实作出解释。因此,我们在目前所能说的一切是,与一个痕迹进行交流的一个过程肯定不同于那个不与痕迹交流的过程,而且,它与之交流的痕迹的种类也将决定这种影响的性质。

过程和痕迹之间交流的原因

    现在,我们可以最终转向经常被推迟的那个问题了,也就是说过程和痕迹之间交流的原因问题。这样,我们将结束第十章开始的讨论(见边码p.461),此外我们还必须从接近这个问题的两种方式之间作出选择;一种方式是,我们可以调查一切已知事实,并设法从这些事实中尽可能获取许多特殊定律,另一种方式是,我们可以对交流及其效果进行分析,并从每一次分析中获取一般的规律,然后往规律中填充我们能够发现的许多特定例子。我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因为经验主义的资料少得可怜,除了苛勒和冯·雷斯托夫尚未发表的实验报告以外,在解决我们的问题方面尚未收集到充分的经验主义资料。

    一般原理

    现在,让我从广义上考虑这一事件。一个过程被唤起——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这是一个由感觉刺激引起的知觉过程;该过程发生在一个“痕迹列”(trace column)的顶端(见边码p.447);它实际上可与无数痕迹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系统进行交流。由于该过程将受到这一交流的影响,因此,它在现存的痕迹中间所作的选择将决定它自己的未来。我们在前面已经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我们已经发现,在这些条件下,这种选择肯定有赖于它对该过程的未来的影响。我们对第九章(见边码p.373)提供的环形却觉运动过程的描述可以翻译成以下的措词。启动这一运动的场F0选择这些运动以决定它自己的未来,选择的方式是使序列场F1,F2……渐进地处于较少的应力之下。如果我们把这个一般的原理应用于由过程作出的痕迹选择问题,那便不是什么新的假设了:这种选择必须与过程的性质相关,它必须促进这一过程的发展,而不是其他过程的发展。让我们把目前正在受到促进的这种发展称为过程的稳定性(the stability of the pro-cess),目的是为了取得一个方便的名称。实际的选择将有赖于这种稳定性。那些痕迹将与该过程进行交流,而过程将为痕迹提供它所需要的特定稳定性。当我们说,用此方式我们的问题成了一个组织问题时,我们并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但是,根据这种阐述,我们把我们的问题与其他问题(它们的解决办法前面已有表述)联结起来了。再者,在这方面,记忆并不表现出一种全新的功能,并伴有全新的定律,而是作为一种十分一般的功能的一个特例。

相似律

    我们遇到过的关于知觉组织的第一批定律之一是相似律(low of similarity)。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一定律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那么,它将意味着,一个过程将对一个通过相似过程而建立起来,以便与之进行交流的痕迹施加一种动力影响。我们在第十章的讨论中指明了这样一个定律的必要性,并且认为相似性必须指模式的相似性。相似律已经得到承认,尽管我们对产生自不同的理论基础(这是由许多心理学家根据他们的再认理论提出的)的不同术语持怀疑态度。我想起了霍夫丁、舒曼和西蒙(Semon)。确实,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定律,要想解释再认和大量的所谓联想性再现便是不可能的事。然而,我们不该忘记,所谓相似性并不是绝对的相似性。一方面,当我们开始介绍组织的相似律时,我们把它阐述为一种相似性-接近性定律。两种同时发生的相似过程将相互作用,两者越接近,相互作用便越强。把这一定律用于我们的问题,便意味着,如果其余情况均相同的话,一个相似的痕迹就将有机会被当前的过程[当它处于近因(recent)时]所选择,也即处于痕迹列顶端附近的痕迹要比旧的痕迹更有机会被选择。强调“如果其余情况均相同”这个条件颇为重要,因为其他一些选择因素(这是我们现在将进行讨论的)可能克服年龄带来的不利条件。

    可是,另一方面,相似性的这种联结也必须服从于冯·雷斯托夫曾用于他的重复材料和孤立材料概念上的(参见第十一章,边码P.485)同一种批评。如果一些相似的过程以下列方式连续发生,也即它们与先前任何一个过程的痕迹相交流,而不对它们的稳定性有所贡献,那么它们将很快地中止产生这种交流,通过与痕迹系统的交流而受益的一个新的相似过程也将不会去选择它。当发生相反的情况,即紧跟着过程A的是一些不同的过程B、B’、B”……A’时,A’将更有可能与A的痕迹相交流。这一点已经由苛勒和冯·雷斯托夫尚未公开发表的实验所证明,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关于这个问题,苛勒在1932年哥本哈根国际代表大会上作过一个简要报告。在我们讨论雷斯托夫关于痕迹聚集的论点时,我们看到这个相似性定义在知觉中有其确切的对应物,因而表现出组织的一般特征。业已发现,对过程和痕迹之间的关系来说有效的这个定律自动地使这种关系成为组织的关系。

    相似律和一般原理之间的关系

    但是,我们对相似律的这种讨论并不感到满意,因为我们是从一个更加一般的定律出发的,按照这个定律,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是由前者的稳定性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考察这个一般的定律和特殊的相似律的关系。有关调查将受到下列事实的阻碍,即我们尚未恰当地给稳定性这个术语下定义。这样一来,我们就容易地坠入目的论(teleological)解释的圈套之中,也就是探究交流的结果,并把这种结果用作过程的原因。如果有人说:某种过程的发生是由于它在生物学上是有用的,那么,这将是我们必须谨防的一种解释。这是因为,一个过程的生物学优势是一种必须由过程来解释的结果,但是前者不能用来解释后者。一个过程必须在它得以发生的系统的动力中找到它的解释;另一方面,生物学优势的概念,却丝毫不属于动力学。由此可见,以生物学优势为依据的目的论解释在格式塔理论中没有地位。

    那么,我们如何把稳定性的一般定律与相似性的特殊定律联系起来呢?让我们回到第一种影响上去,也就是我们讨论过的痕迹对过程的影响(即技能的获得),并且让我们考虑一个前面介绍过的例子,也就是一个南方人在冰雪覆盖的北方街道上的例子。我们看到,南方人在穿越这些街道时技能的改进是由于痕迹和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交流的原因必定在于这个例子之中,正如在再认的例子中一样,在于痕迹和过程之间的相似性。但是,我们在记住这种技能改进理论的同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我们通过下述事实来解释这种改进,即原始过程(以及由该过程留下的痕迹)并不稳定,交流导致了更大稳定性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假设了交流的事实,并从中引伸出过程的特定变化。我们现在可以区别地注视同样的整体事件,不仅将具有交流的过程的变化与痕迹联结起来,而且还将后者与前者联结起来;我们可以说:特定的痕迹之所以得到选择,是因为与该痕迹的交流将导致一个改进了的过程。与此同时,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产生自一个过程的经过选择的痕迹与现在发生的痕迹很相似,于是相似性和稳定性在我们理论中联结起来了。相似性是一种能达到更大稳定性的方式。

    运动技能的例子尤其适合于我们的论点,因为增加了的过程稳定性已被推论出来,不必为了在稳定性和相似性之间建立一种联结而再作假设。然而,在再认的例子中,我们并不处于这样一种有利的地位,因为我们尚未推断出再认使过程得以稳定,如果我们想以同样方式去解释稳定性和相似性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必须声称再认使过程得以稳定。可是,如果我们的理论正确的话,某种稳定的效应肯定会在再认中发生。这种稳定性在再认和技能的改进两种情形里是不同的。在前者,它的主要方面不可能是过程本身内部组织的变化(尽管这样一种结果经常伴随着再认),而是通过再认达到新过程的更大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取决于它与先前存在的痕迹的联系。在第十一章结束时(见边码p.526),我们曾试图表明,一种痕迹如何通过与其他痕迹的交流而获得稳定性。来自一个与其他痕迹进行交流的过程的痕迹将处于与其他痕迹的交流之中。因此,一个“被再认的”过程会比没有这种交流的一个类似过程拥有更加稳定的痕迹。我们在第十章说过,由于一个过程和它的痕迹之间稳定的动力关系,我们可以把“被再认的”过程的这种痕迹效应包括在它的更大稳定性之中。

    然而,上述的反省并没有提出其他要求,仍然只是表明了下列的可能性,即把我们的痕迹选择的特殊定律与再认例子中的一般定律联结起来。上述的反省已经指出了动力的可能性,但它只有留给未来的研究,以便找出现实是否与这些动力的可能性相一致。

    属于定律的相似性

    在把相似律用于过程引起的痕迹选择时,人们必须谨慎从事。人们必须牢记,相似性存在于过程和痕迹之间,因而必须根据过程和痕迹进行解释;所以引起现在正在发生的痕迹和过程的两组刺激之间的相似性或部分同一性,对于该定律的应用来说,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标准。因此,任何与下列阐述相似的陈述基本上是错误的:如果一个有机体以某种方式对刺激复合体ABCDEF作出反应,那么,嗣后它将以同样方式对这一刺激复合体的一个部分的重新出现作出反应,譬如说,对BCD的重新出现作出反应。这种说法预先假设了第二个刺激复合体BCD通过相似性与发生在ABCDEF整个复合体以内的第一个复合体进行交流,然而,作为一般的假设,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在有些情形中,这种交流将会发生,可是,如果我们按照刺激来进行思考的话,那么还会出现交流并不发生的情况。原因是明显的。我们知道,对一个刺激复合体的反应并不是对它个别组成成分的一切反应的总和,而是一个组织的模式,其中每个部分均有赖于整体的组织。第四章和第五章包含了有关这一事实的许多例子。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下列情况,即由刺激复合体BCD引起的过程以任何一种方式在动力上与ABCDEF引起的过程中的BCD部分相似。它甚至不是ABCDEF的一个特定部分,也就是说,在由整个复合体引起的过程中,不会有任何东西与部分复合体引起的过程相一致。因此,后者(部分复合体)不能选择前者(整个复合体)。

    戈特沙尔特的实验得到解释

    关于这种推论的真实性具有充分的证据。读者也许会立即想到戈特沙尔特(Gottschaldt)的实验,这些实验是按照我们的论点排列的,唯一的例外是整体刺激和部分刺激的时间序列互换位置。a图形(见边码p.155)可被描述为刺激复合体BCD,b图形可被描述为刺激复合体ABCDEF。然而,用前者进行的练习对于后者的再认并没有起到那怕是最轻微的影响。由于BCD引起的过程不同于整个刺激复合体ABCDEF中由BCD引起的部分过程,因此这种情况是很自然的。现在,我们可以理解戈特沙尔特的实验所证明的东西了:他把他的实验解释为一种证明,在他研究的范围内,经验不会产生任何力量,而仅仅产生系统的条件,或者,用另一种说法,在他的研究范围内,并未发生任何自主的或自发的经验效应。而且,他把他的实验结果与勒温关于联想不是一种运动力量(1929年,p.80)的阐述联系起来。但是,我们对勒温的阐述所作的批判(见边码p.582)也同样适用于戈特沙尔特的解释。只有当痕迹与过程进行交流时,痕迹才会对过程施加一种力。我们在解释勒温的实验结果时证明,这种交流若以传统的联想理论为依据,则不会发生。同样的解释也可用于戈特沙尔特的实验结果。a图形并不影响b图形的知觉,因为后者并不自发地与前者的痕迹进行交流。人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缺乏经验的自主效应,但是他们必须明白,末能出现效应并不在于痕迹对过程的影响,而是在于相反的关系,即过程对痕迹的影响。在旧理论中,这两种关系并没有被区分,而且这种情况极少例外,所以,在对旧理论进行抨击时,勒温和戈特沙尔特都未能作出这种区分,这样就使他们的理论带有一种偏见,并使得他们的研究结果的真正意义变得模糊起来。我们从戈特沙尔特的实验中学到了(正如从勒温的实验中学到的一样)在由过程作出的痕迹选择中正确运用相似性定律的方法。

    在新的刺激情境中,相对来说轻微的变化通常能导致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不相似性,致使任何一种交流都不会随之发生,这一点已由苛勒加以证明。苛勒因此解释了谢泼德(Shepard)和福格尔森格(Fogelsonger)的研究结果,以及弗林斯(Frings)的研究结果(1929年,pp.315 f.),这些研究结果也驳斥了传统的联想主义理论。

    根据这一观点考虑痕迹

    如果相似性影响过程和痕迹之间交流的话,那么,过程和痕迹之间也一定是相似的。这是我们上一节的主题,但是,我们仅仅探讨了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我们表明了一个过程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方能与一个痕迹相似。不过,这种关系的另外一面也同样是重要的:痕迹也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以便与一个过程相似。不仅当新过程不同于引起痕迹的那个过程时交流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刚刚讨论过——而且,当痕迹已经发生变化,以至于不再充分地相似于一个过程时(该过程等于原先产生该痕迹的过程),交流也不会出现。我们已经探讨过发生在痕迹中的一些变化,原因在于它们自身内部的应力或与其他痕迹的相互作用。这些变化可以很容易地破坏交流所必需的那种相似程度。从实验角度讲,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聚集(aggregation)的例子中。我们还记得,在由勒温开展的实验中,他向被试出示了一些音节(这些音节取自已经很好地习得了的系列),然后要求被试被动等待其他的想法进入到他们的意识中去(见边码p.561),这些音节甚至未被被试再认出来。在我们讨论冯·雷斯托夫的实验时,还进一步看到,再认以同样方式受到影响(如果不是以同样程度受到影响的话),如同孤立条件和重复条件形成的回忆一样,后者阻碍回忆,前者则促进回忆。鉴于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相当可靠地作出这样的假设:过程和痕迹之间之所以没有发生交流,主要是由于痕迹的条件所致。

    再认和回忆

    这个论点导致一个新问题,它涉及到再认和回忆的关系。我们已经发现,在有些例子中,再认之后接着发生回忆,而在其他一些例子中,再认和回忆均未发生,最后,在还有一些例子中,例如在柯萨尔科夫综合症中,什么再认都没有发生,而痕迹对过程的其他一些影响倒是很明显。但是,还有一些例子,不仅再认之后不接着发生回忆——这种可能性我们曾经讨论过——而且,尽管发生再认,回忆仍然是不可能的,至少一开始是不可能的。让我们讨论一个例子,该例子将最佳地向我们表明这里涉及的问题。我偶而发现一首诗,认出它的开头部分是我以前学习过的。我尝试着去回忆它,但是,对我的初步尝试来说,我仅仅得到了部分的成功;诗句中的一些词未能出现。但是,经过了几次尝试以后,我能毫无错漏地把这首诗背诵出来了。

    这个例子之所以令人感兴趣,有两个原因:正如我的再认所证明了的那样,痕迹和过程之间一开始便存在着交流(听到或谈到第一行诗句),而没有完整回忆的可能性。后来,这种可能性重新建立起来了。那么,这对痕迹理论来说究竟有何意义呢?我们必须设想,在再认的时候,该过程的整个痕迹已经失去了众多清晰度,以致于不再能够引起正确的再现过程。整个痕迹的这种变化不足以防止该过程去“发现”痕迹,因为与第一行诗句相对应的部分过程是一个充分独立的部分,不会受到痕迹的其余部分蜕变的严重影响。尽管我第一次回忆得到了部分成功,却引起了一个过程,也就是我的与变质的痕迹进行交流的错误背诵。正如我们所知的那样,在我们的理论中,这种介于痕迹和过程之间的交流对痕迹具有影响,这是从使它变得更加稳定的意义上说的。因此,如果我们作出这样的假设,即我们的努力已经使痕迹“得到改进”,那么,我们便没有引入什么新的假设:这种新的结果是从我们先前获得的一般定律中派生出来的。

    总之,回忆是一种比再认更高级的成就。这一事实对人们来说已经十分熟悉,以至于毋须任何证明。我仅仅提一下我们的词汇表,在我们的母语中,甚至在外语中,理解了的词汇量要比口头上讲的词汇量大得多。现在,再认的这种有利性可能是由于下述两种原因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就是由于这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交流的条件在再认的情境中更容易得到满足,另一种原因是,能满足这一成就的痕迹的条件对另一种成就来说是不充分的。我们将在后面对第一种可能性加以讨论。第二种可能性似乎也颇有道理。在较大或较小程度上丧失了清晰度的一种痕迹,当处于较少应力状态时,或者与部分过程进行交流时,比具有较好清晰度的痕迹很少变得“不稳定”,也就是说,丧失了清晰度的痕迹将具有较少的再现力量,另一方面,它可能保存了它的一般结构,以便能为相似过程所唤起,从而导致再认。

其他定律

    对我们的一般定律进行阐述,把过程引起的痕迹选择解释成一种组织过程,使得相似性不可能成为决定这种动力的相互作用的唯一因素。实际上,我们已经介绍了与相似性有着联系的接近性因素和孤立性因素。但是,还存在其他一些组织定律,尤其是良好连续(good continuation)和闭合(closure)等定律。那么,这些因素是否在我们的问题中起作用呢?我认为,如果对这个问题不作肯定的回答,思维也就无法理解了。

    对比定律

    实验心理学时代之前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家已经在他们的联想定律中包含了对比定律(law of contrast),正如我们已经在前面指出过的那样,对于他们的联想定律来说,对比定律既指联想本身,又指再现。在这些早期的心理学家中间,有些人是精明的观察者,从而存在一种有利于下述信念的猜测,即认为对比律是建立在对实际事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的,即便这个定律并没有恰当地对这些事实作出解释。通常,当这样一种假设——即先前的强烈联想存在着,而且成为再现的主要原因——既得不到证明,也不可能被证明时,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思维就会从一个概念转向它的反面。如果我们把它作为一个事实而接受下来,认为在一系列思想中,一种观念可能唤起它的反面,或者,表述得更好一些,一种思维过程可能从一个项目走向它的反面,而丝毫不存在两个对立的成分组织在一起的一种痕迹,那么,我们应当这样说,这样一种过程,为了通过其正确的历程,换言之,为了获得稳定性,将与一种由“对立的”过程引起的痕迹相交流。通过对比的联想定律是一个有效的定律:因为它意味着,此时此刻过程即将与之交流的痕迹的选择是由对比或对立的关系支配的,不论什么时候,只要过程的固有历程要求这样一种交流,该痕迹便将受上述关系的支配。

    三种可能的解释

    然而,从理论上说,这种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在解释对立的再现方面,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可能性,如下面三种图式所示:

    在上述图式中,大写字母表示过程,小写字母表示痕迹。图式Ⅰ是传统的联想主义解释,它包含痕迹一过程的交流,并且可以应用于格式塔的联想解释。当过程达到阶段A时,便与痕迹系统a-z进行交流(z是a的对立面),而且,在这种痕迹场的影响下,过程继续进行到阶段Z。这样的过程是完全可能的。

    第二个图式代表了我们关于对比律的解释。位于阶段A的过程指向它的对立面,直接与痕迹Z进行交流——它也可能与a进行交流,但是并不存在a-z痕迹系统——这种交流与位于A的过程的方向一起使它指向Z。前两种情形具有一个共同特征:A和Z之间的交流结果(或者像图式Ⅱ那样A和Z直接交流,或者像图式Ⅰ那样通过a的中介而进行交流)产生z,也就是说,在这两种假设中,痕迹对过程的影响是将该过程转变成类似于产生该痕迹的那种过程。这是我们已经研究过的痕迹的第一种效应。但是,我们已经发现,一个痕迹对一个过程的影响在种类上可能有所不同。这种可能性在图式Ⅲ中得到了运用。在图式Ⅲ中像在图式Ⅰ中一样,A通过相似性与痕迹a进行交流;又像在图式Ⅱ中一样,a不是a-z痕迹系统的一部分,与图式Ⅰ和Ⅱ形成对照的是,A与a进行交流,而且与A的指向性一起导向Z;也就是说该图式作了这样的假设,一个痕迹和一个相似过程之间交流的结果在对比的意义上说可能是过程的连续。这种假设通过不同于图式Ⅱ的对比解释了联想定律。

    第四种可能性

    在我们讨论这些假设的合理性之前,我们必须介绍第四种可能性:

     IV

    A->Z

    在上述情形中,从A向Z的进展在没有痕迹场的影响下发生了——当然,痕迹场一定与A进行了交流,但是,它们不是造成Z的直接原因,从而并未包括在该图式之内。在这个例子中,Z受制于下列事实,或者由下列事实所“创造”,即它满足了成为A的对立面的条件;否则,它是完全不为人所知的,这样的过程不存在痕迹,因为它以前从未发生过。

    我们所指的东西可用下述例子来加以说明:简单的代数公式(a+b)(a-b)=a2-b2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例如,有可能用(a2-b2)除以(a+b)或者(a-b)。至于a2+b2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我想,某位虚构的数学家可能会说,数学具有特征,以便为a2和b2之和提供相似的公式。那么,它们该是哪种数字呢?这里新数字只有通过它们必须达到的作用来决定,而这种决定将导致复数的发现和发明,即使数学家先前并未遇到过这种复数。因为(a+bi)(a-bi)= a2+b2。该过程不会随Z而结束,因为Z通过与痕迹系统的交流而发展着,直到它与一个人的知识的其他部分联结起来为止。然而,由于Z第一次发生,因此没有一种特定的痕迹系统对此负责。

    如果我们接受图式Ⅳ,我们便没有理由去拒绝图式Ⅲ。尽管它削弱了该论点以有利于图式Ⅱ,但是,由于在大多数观察到的例子中,任何一种图式都同样符合事实,因此,就我对这些事实的了解而言,我相信这种例子像其他例子一样,同样有权利被考虑。在每一次事件的发生中,既存在着从过程到痕迹(选择)的影响,又存在着从痕迹到过程(场影响)的影响。迄今为止,所讲的每件事情都有利于下列假设,即支配这两种影响的定律是一样的,即便我们手头的证据仍然不很有力。

    我们已经讨论了对比律,因为它似乎例证了其他定律的作用,而不是过程-痕迹交流中的相似性。当我们引入这一课题时(见边码P.605),我们指的是良好连续和闭合的更一般定律。对比应当被视作这两个因素的特例,主要鉴于历史的原因而被选择,对比律是最古老的联想定律之一。当然,我们关于对比的讨论也同样适用于以闭合定律和良好连续定律为基础的其他关系。当我们讨论思维过程时,我们将重新提及这一议题。

    影响交流的态度

    我们现在转向在产生交流的选择过程中具有巨大力量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在勒温的实验和戈特沙尔特的实验中已得到充分的证明,我指的是“心向”或自我的态度。如果我们坚持一贯的主张,将勒温实验中实际上不存在的自发再现解释成是由于缺乏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那么,我们也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解释,即再现在特定的态度下容易发生,这是由于(至少是部分地由于)态度对交流的直接影响。态度的作用可能更大,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它一定起了这种作用。与此相似的是,在戈特沙尔特的实验中,态度的效应在于使一个过程与一些痕迹进行交流,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态度,他的实验便无法“发现”这些痕迹。

    这个结论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态度如何起作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可能提供最终的答案,但是,下列的考虑是想说明,我们的体系包含了哪些明确的可能性,以便勾划出一个答案的轮廓。在我们的再认理论中,我们已经运用了构成我们整个理论的一部分的一个事实,那就是既作为实际过程又作为痕迹列(cilumn)的整个场被组织进自我和环境中去,这两个亚系统动力地依赖于整个系统的一些部分。同样的情况也有助于我们当前的问题。让我们再次运用一个例子来说明问题。一天,我们看到一些图形,图形中有一个“+”。第二天,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些图形,其中有正方形这样的图形。如果我们抱中性态度,或者抱着尽可能记住新图形的一种态度(或者抱着一些其他的态度),则我们将看到这个图形是一个正方形,有一根垂线把它的下部一分为二。但是,如果我们在注视这些图形时被告知它们与第一天出示的图形相似,而且我们应当试着从每幅新图形中找出与第一天的图形相似的那种图形,那么,我们便很有可能把这个图形看作是一个十字形外加三条线;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态度里,新图形并没有与旧图形的痕迹相交流,可是在第二种态度里,新图形却与旧图形的痕迹进行交流了。对此,我们必须作出解释。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考察第二种态度的动力学意义。当我“处于这样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某种新东西里面找出某种旧东西时,整个场内发生了什么?由于我了解任务,由于我知道我即将寻找一种昨天曾向我展示过的图形,因此,在我当前的自我和它在昨天获得的某种经验之间一定存在着一种交流。任何一种过程赖以发生的那个场现在已经包含了由昨天的图形组成的较大的痕迹系统,因为“当前的”自我正在与这个较大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所以,当一个新图形被呈示时,它毋须创造这种交流。它需要做的一切便是在这个较大的系统中选择出新图形将十分密切地与之进行交流的特定成员。

    让我们暂时把我们的例子简化一下。每天只出示一种图形,譬如说,第一天是+,第二天是正方形。当第二天存在探究态度时,图形正方形便将印刻在视网膜上,而且在包含+这个痕迹的一个场内引起一个过程。这样,由图形正方形启动的过程将被该痕迹所改变。事实上,一个真正的探究态度要比在痕迹和过程之间建立一个交流做更多的事情,它不仅通过这样的交流来决定新过程,而且还通过规定这种交流的结果来决定新过程:新过程将按照痕迹未构造。鉴于众多目的,创造下列一些条件将是十分有趣的,在那种情境里,态度只具有在一个过程的场内合并一个痕迹的效应,而毋须同时直接地决定过程。然而,就我们当前的问题而言,讨论一下这个例子已经够了,因为该例子是根据实际的实验(戈特沙尔特)而构筑起来的。它表明,态度是不足以产生这种交流的。如果图形是@o而不是正方形,那么它就不会与+的痕迹进行交流,即使它发生在一个包含该痕迹在内的一个较大的场内。此外,如果图形是回而不是+,那么,交流也将变得更加困难。那就是说,当我们对态度的影响进行调查时,我们必须保持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在即将进行交流的过程和痕迹之间的关系中是固有的。

    由此可见,通过创造一个痕迹场,态度就会变得有效起来。在我看来,我们理论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为这种效应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我们必须记住痕迹列以及它所保留的自我-环境构造,我们还必须记住自我的连续性,它为痕迹列的自我部分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结构。通常说来,自我或多或少位于其环境的中央,因此,我们可以把痕迹列的自我部分描绘成它的岩心,而把环境部分描绘成一个矿井,我们必须记住,岩心和矿井是相互支持的。我们知道,矿井充满着张力和应力,它们在不同水平上产生痕迹的聚集和其他一些统一。但是,我们也知道,岩心尽管具有其巨大的内在复杂性,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它要比作为一个整体的矿井来说具有更强的统一性。那么,如果一种态度产生的话,将会发生什么情况?让我们继续我们的例子:如果我想把现在向我出示的图形与昨天出示的图形联系起来,那么,我的态度是什么,它如何起作用?首先,这种态度具有一种准需要(quasi-need)的特征,它与位于痕迹列顶端的自我部分中的一种张力相一致。这种张力只有通过包含着昨天图形的痕迹列的那个部分才能被解除,因为只有这些痕迹影响过程,今天的和昨天的联系才有可能。换言之,态度要求创造一个场,该场包括了这些特定的痕迹。现在,在把我们的注意力指向发生在过去的一个特定事件时,我们便把我们现在的自我与过去自我中的这个特定部分联系起来了;我们当前的自我承接了那个特定的过去自我,并且动力地继续承接它。在注视新图形时,我是注视旧图形的那个人,比起我是昨晚去音乐会的那个人来,具有更为明确的意义。我的音乐会自我只不过间接地与我的“心理实验的自我”相联结,可是,我今天的实验的自我是直接地与我昨天的实验的自我相联结的。自我的巨大复杂性「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第八章,见边码p.334)]说明了这些事实。现在,动力连续意味着动力交流,因此,指向昨天出示的图形的态度能使它们的痕迹成为场的部分,因为通过心理学化(psychologizing)的一般态度,昨天的实验自我与众多其他场合的自我一起,已经与当前的自我进行交流了。态度不仅对岩心具有影响,而且也对矿井具有影响,正如态度不仅对旧的自我具有影响,而且也对旧的自我环境中的特定的物体具有影响一样,这一点是不难解释的。因为自我和物体再次动力地联系着,而在当前讨论的例子中,这种动力关系是紧密而又强大的。我们在昨天注视这些图形;它们引发了兴趣、好奇心、志向或其他某种态度,这些都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因此,该事件的整个痕迹必定包含有力的自我-物体联结。当该痕迹的物体部分由于动力的原因(态度、心向、欲望等)而被需要时,自我部分已经处于交流之中了,而场则很容易得到扩展,以便将物体痕迹包含在内。

    让我们把这个例子与另个一个例子进行比较,在另一个例子中,没有任何态度可言,不管第一天看到的图形+在第二天是否还会重现。我们假设,在没有任何态度参与下发生的图形的再认将意味着,“矿井”顶端的一个过程可能穿越其他的痕迹层而与底部的一个痕迹直接进行交流。只有当自我也被牵涉进去时,再认才会发生,这是我们已经讨论过了的。但是,在当前讨论的例子中,过程将首先在矿井中找到一个痕迹,由此引起的矿井一痕迹将把岩心-痕迹也包括进去,籍此形成了较大的单位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没有相应态度的自发再认应当比具有化应态度的再认更加困难。

    近来的研究者们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怀疑自发再认的发生,这是很有意思的。勒温发现,存在着一种“认同的倾向”(te-ndency to identify),它对唤起再认中的熟悉性和不熟悉性是必要的(1922年,Ⅱ,p.114),而巴特莱特(Bartlett)则坚持认为“如果标志着一种原始知觉的定向或态度被带入重新呈现上去的话,那么再认便是可能的”(p.193),并且声称“再认有赖于两种不同功能的同时唤起,它们是:(1)一种特定的感觉反应;(2)一种态度,或者定向,我们不能把它们归之于任何一种部位化的生理装置(localized physiological appartus),而是必须把它视作属于正在作出反应的‘整个’被试或有机体”。(p.191)

    有可能把勒温和巴特莱特的观点解释为:作为痕迹列的矿井里的一个事件,过程和痕迹之间的交流实际上并不发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实验将会作出决定。就个人而言,我并不相信这种观点。但是,我还是认为,“矿井”内的动力关系,也就是环境场内的动力关系,以及岩心和矿井之间的动力关系,可能是有效的,这种有效性不仅表现在岩心内的动力关系上,也即表现在自我系统上。暂且不管这种信念,正如我刚才说过的那样,这种信念尚待实验的检验,我承认态度因素的巨大重要性。当我正视这个问题的时候,这种选择——不论是自发再认,还是以态度为中介的再认——均不存在了。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那种“矿井内”的力量甚至在态度使交流成为可能的地方也是必要的。由此可见,在得到新的实验证据之前,坦率地接受一切可以发挥作用的力量的有效性,看来是可以采取的最可靠的立场。

    在我们把过程和痕迹的交流作用归之于态度时,我们不仅讨论了态度在再认中所起的作用,而且还含蓄地讨论了它们在再现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正是通过再现的实验,勒温才证实了态度的效应。由于态度对再现的影响与对再认的影响是一样的,因此,它将在我们的理论中以同样方式被解释。我们再次同意巴特莱特的观点,他说:“一个新的传入冲动必须不仅成为一种线索,一种建立一系列反应并在固定的时间顺序中全部得到贯彻的线索,而且还必须成为一种刺激,使我们直接走向与当前的需要密切相关的过去反应中已经组织了的场景的那个部分中去。有一种方法可使有机体学会怎样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是唯一的方法。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已经被发现的方法,而且继续得到运用。一个有机体无论如何必须获得转向它自己‘图式’的能力,并且去重新构建这些图式”(p.206)。在上述引文的开头,巴特莱特系统阐述了我们的交流问题,而在引文结束时,他用自我的活动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不准备在巴特莱特的方法和我的方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上唠叨不休,我只想指出一点,即在本书中发展起来的痕迹列理论使得“让有机体转向它自己的图式”成为可能。在巴特莱特的理论中,有机体无论如何必须获得这种能力,而在我们的理论中,它遵循着痕迹列动力结构的假设,以及当前过程的动力学假设。也许,可以更为正确地说,如果我们关于这些动力结构的知识更加具体和详尽的话,那么它将遵循痕迹列动力结构的假设,以及当前过程的动力学假设。我十分清楚地知道我在前面提供的关于效应的描述是很不完整或不确切的。但是,在承认了所有这一切以后,我必须坚持认为,我那导源于一种场组织的理论是为解释回忆所需要的“转向”而提供的,而在巴特莱特的理论中,它看来没有先前的准备,仅仅是为了克服由再现的事实所带来的困难。

    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与巴特莱特的一般性结论相一致,这一点是明显的。巴特莱特认为“回忆并非无数固定的和零碎的痕迹的重新激发。它是一种富有想像力的重建,或者说构建……”(p.213)。我们的包括态度效应在内的痕迹场理论是一种具体的假设,它试图解释记忆的这种“建设性”。

    再现中态度的另一种作用

    然而,态度在再现中的作用并没有因为产生了需要的交流而耗尽,它还能决定这种交流产生何种效应。我想起了我对“叫出反义词名称”的讨论(见边码p.509),用以表明我的意思。但是,这种效应尚未得到解释。我们姑且承认,通过“岩心”的作用,现在与过去的痕迹联系起来了,但是,我们还是不知道这种联系如何才能以任务规定的特定形式去决定当前的过程。如果以一种确定的情形为开端,我们怎样才能对一个输入的观念施加“相反的”态度,以便我们能从它的反面来继续这种观念呢?心理如何去拥有这种官能呢?

    格式塔倾向

    我们在第十一章讨论痕迹的某些特征时遇到过这个问题(见边码p.510)。确实,态度的随意唤起的问题是一个记忆问题。这是因为,除非我知道反义词的意思是什么,否则我又如何去寻找一种反义词呢?除非“相反性”在没有一种“相反态度”的情况下首先发生在我身上,否则我又怎能知道它呢?换言之,似乎有必要去假设某些痕迹,它们具有动力关系,具有明确的渐进性,以便理解这种渐进性如何随意地被发动起来。我们曾在前面(见边码p.509)报道过达伦巴哈(Dallenbach)的实验,他的实验证实了这种推论。在男孩能够叫出“好”的反义词之前,他必须具有“好-坏”的经验。这种经验留下了一种痕迹,该痕迹不仅(即便不是主要地)在对这种特定场合的回忆或再认中起作用,也就是在对“好-坏”反义词的再认或回忆中起作用,而且,让我们用斯皮尔曼(Spearman)的术语来说,在“推断出”任何新名词的相反关系的“关联”方面,也起作用。由此可见,一种随意的态度表明,该态度的特定的动力方面一定在先前用一种非态度的形式发生过,而且,在该态度中,这种先前发生过的痕迹会变得很起作用。

    对“相反”的态度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任何其他的态度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例如,就“再现”的态度而言,它在众多情形里对于再现的发生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情况确是如此,那么,再现必定在再现态度存在以前已经发生过,因为后者只有通过前者才有可能。自发的再现必须被假设,这样才能解释“有意的”再现(intended reproduction)。

    我在以前发表的著作中(1925年),曾运用过“格式塔倾向”(gestalt disposition)这一概念(边码 p.514上也提到过),以便对这些事实作出解释。尽管这个概念缺乏具体性,正如前面曾经指出过的那样,但它仍然表述了我们刚才获得的事实,也就是说,随意唤起的特定心向或态度意味着在当前过程的场里面包含着旧的痕迹系统,这种包含是由自我系统产生的。因此,对过程的随意决定的理解假设了对自我系统的了解,假设了它在环境系统中与痕迹的关系。我必须把问题留在此处。这里,存在着广阔的实际上未被心理学家开发的领域,而对该领域的开发应当为我们了解心理活动提供最为重要的结果。

    我还不准备去广泛地探究一个严肃的问题,这个问题曾引起很多心理学和哲学的讨论,它便是观念或意象的“时间参照”(temporal reference)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尚未找到最终的解决办法,但是我们在“岩心”和“矿井”的一般框架中包含了一些成分,这些成分将使这样一种解决办法成为可能。

新过程的唤起——思维

    现在,我将讨论本章的最后一个问题,即新过程的唤起。它很自然地随着我们关于态度的讨论而发生,因为我们发现态度要求某些过程的痕迹。那么,这些过程是如何开始,如何产生,或如何被创造的呢?思维如何产生,思维过程又如何发展的呢?

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

    也许,格式塔心理学特征在这个领域里要比在其他领域里表现得更为明显,它的整合功能(integrative function)也变得更为重要。一方面,一种思维过程是一个自然事件;另一方面,它又是理性的、有意义的、重要的、错误的或无关的。对于传统的心理学家来说,以及对于大多数哲学家来说,由于思维被视作自然的事件,因此在正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之间并无差异,这一点看来是明显的。想在真理和谬误之间保持客观差别的哲学家被迫进入不同于自然的领域,以说明这种差异的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接触过这个问题(见边码p.570),而且表明它如何根据心物同型论的格式塔理论(isomrphistic  gestalt theory)而获得了一种全新的意义。正确的问题解决方法不同于错误的问题解决方法,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逻辑上,或表现在实体(subsistence)的领域,而且,如果我们的基本观点正确的话也必然在自然存在(natural existence)的领域里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从动力角度上讲,在正确的问题解决方法和错误的问题解决方法之间肯定存在差异。这一观点已由邓克尔(Duncker)清楚地表述了(1926年,p.694)。

    思维过程作为有意义的自然事件要比其他任何一个事件更能反映格式塔理论的基本概念,因为在合理的思维过程中,相倚的(contingent)或任意的(arbitrary)作用都已经降到最低程度。在知觉领域,刺激在感官表面的分布是相倚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可是,在纯思维过程中这是缺乏的,对思维过程产生影响的相倚因素仅仅存在于痕迹列中。因此,这些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对格式塔动力学的深刻洞察,这是对格式塔原理真实性的最有力的证明。据说,威特海默(Wertheimer)不久将发表他的研究成果,该成果汇集了他多年来在这个领域的发现。但是,在获得这个研究结果之前,我更愿意在业已建立起来的框架中探索思维,也就是在一个具有大量而复杂的痕迹储存的系统内把思维作为一个过程来加以研究——当然,这有赖于已经出版的著作,尽管事实上数量很少。

问题的解决——两个步骤

    一种新的过程能以各种方式发生,正如我们在前面(见边码p.549)讨论过的那样。通常,情境是一个问题情境;起初,问题得不到解决,后来它被解决了。这些情形中发生的转化意味着,起先与当前过程脱离交流的痕迹系统现在与它进行交流了(见进码p.550;邓克尔,p.705人于是,问题的解决涉及两个步骤:与特定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的成就以及这种交流对过程的特定影响。

    让我们用一个笑话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次,A问B:“当诺亚(Noah)听到雨点打在屋顶上发出的嗒嗒声时,他是怎么说的?”由于B不知道怎样回答,于是A便给B提供了答案:“当然是‘方舟’罗!”过了一会儿,B向C提出同样的问题,由于C也不知道怎样回答,B就补充说道:“当然是‘听’罗。”在这个例子中,B并未自发地解决问题,甚至当A把答案告诉他时也未能理解。“方舟”这个词得到了正确理解,也就是说,当前的知觉过程与这个词的痕迹进行交流,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这个词的意义进行交流,但是,这种痕迹未能对过程实施特定的影响。它未能首先与洪水情境的痕迹进行交流,而仍然留在它自身的范围之内,从而未能得出双重的含义,鉴于这种结果,当B试图去重复笑话时,他却对自己愚弄了一番。B之所以未能理解这则笑话可能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也就是说,“方舟”这个词在诺亚和洪水的背景中未能与“听”的痕迹相交流。我们的笑话例证了上述区分的两种过程。这两种结果尽管彼此不同,一般说来不会相互独立,这是因为,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一个痕迹系统的选择受到能把影响施加于一个过程的结果的影响。实际上,在许多情形中,交流得以产生的效果似乎是我们能够引证交流的主要理由。我们从克拉帕雷德最近发表的具有高度启发性的文章(1934年)中借用一个例子:“某人向朋友建议和他一起去西班牙旅行,结果得到了这样的回答:‘我很想去,但是我没有钱’”(p.35)。在这里,西班牙的概念与个人财务状况的痕迹系统交流起来了。这一事实与下列事实,即这种交流可以解决朋友的提问而引起的问题,清楚地联系起来。因此,痕迹系统似乎直接处于当前过程分布的应力影响之下,这是一种超越我们先前推论的想法,先前的推论是:交流有赖于自我系统中的应力(见边码p.607)。

M.R.哈罗尔的实验

    对于这个问题,如同对于其他许多与此问题有关的问题一样,M.R.哈罗尔(Harrower)已经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

    笑话填充

    在一组实验中,哈罗尔向她的被试朗诵了一些未完成的笑话,要求他们去填充这些笑话。我在这里提供一个例子。笑话是这样说的:“一位年轻的女士拜访了著名钢琴家鲁宾斯坦(Ru-binstein)。鲁宾斯坦特地屈尊地聆听她的弹奏。当一曲终了时,女士问鲁宾斯坦‘你认为我现在该做什么?’鲁宾斯坦道:‘……’。”哈罗尔要求被试按下列答案填充:

    1.“到德国去学习。”

      “到此为止吧。”

    2.“放弃弹琴吧。”

      “去种卷心菜吧。”

    3.“学习弹钢琴。”

      “结婚算了。”

    上述各组选择答案都蕴含着记忆痕迹的效应,例如,关于德国是一个具有许多优秀音乐学院的国家的记忆。在每个例子中,被选择的特定痕迹使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也就是说,使笑话的填充成为可能。但是,在最后两组可供选择的答案中,问题是以更加特殊的方式来解决的;它把不完整的部分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笑话,也就是说,思维过程的形式而非内容在答案的选择中起作用了。

    当“笑话”的两种解决办法都可以采纳,而且效果同样好的时候,思维过程的形式的作用就表现得尤其清楚。这里再举一例。囚徒在法庭上说:“阁下,我没有以每小时50公里速度行驶,也没有以每小时40公里或30公里速度行驶……”。法官:“……。”可供选择的答案是:

      1.“哦,看样子你很快就要开倒车了。”

    “你很快就会停车了。”

      2.“不,我猜想你当时以每小时60公里速度行驶。”

    “不,当时你的速度还要快些。”

    在上述两组答案中,痕迹系统是由呈示部分来选择的,也就是说,汽车推进器的知识开始对答案发生作用了。但是,在这个系统内,选择按照笑话在听者心中所采取的方向而发生。在第一组答案中,过程是这样继续的,50-40-30……0,或者甚至小于零而开倒车(肯定型);然而,在第二组答案中,过程是颠倒的,50-40-30……60(否定型)。

    痕迹中笑话模式的现实

    笑话模式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它被保持在痕迹里面,而且可能被一个新过程所选择,从而决定笑话的填充。哈罗尔的独特实验证明了这一点。她设计了两则笑话,结构上与上述法官的笑话相似,但是内容却不同;一则笑话以“肯定”结束,另一则笑话以“否定”结束。在这些笑话中,有一则笑话是向被试朗读的若干笑话中的最后一则笑话;然后,接着的便是那则法官的笑话,要求被试去填充它。8名被试听了肯定的笑话,7名被试则听了否定的笑话。下列统计表以百分比表示被试填充那则法官笑话的情况,被试在完成任务之前没有听到过类似结构的笑话,而且当时具有肯定结尾的笑话和具有否定结尾的笑话都是第一次展示。

32

中性

n

+影响

n=8

-影响

n=7

   -   F

  -  F

+-F

35.4  35.4  29.2

100  0  0

0  100  0

      (摘自哈罗尔,p.80,n表示被试数,F表示没有完成)

    上述结果在下列条件下得到了证实,这些条件在根据态度而排除一种解释方面甚至超过了上一次。被试的任务是尽可能正确地复述问他们朗读的东西,不仅在内容和系统阐述方面要正确,而且在实验者的音调上也要正确。向被试朗读四则完成了的笑话,每一则笑话都由被试复述。这些笑话中的第三则在上次实验中曾经起着诱导“肯定”填充的作用。在第四则笑话以后,也就是并不直接紧接着上述“诱导”的笑话,向被试谈了那则不完整的关于法官的笑话,于是,这个系列便以另一则完整的笑话而告结束。然而,11名被试中没有一名被试按照关键的笑话(即关于法官的笑话)行事,正像他们按照其他笑话行事那样;他们或者自发地完成了它,或者在被问到他们是否该这样做以后完成它,所有被试均按照与诱导性笑话一致的方式完成了它。如果没有先前的诱导性笑话,那则关于法官的笑话通常会像否定方向那样以肯定方向完成,并且产生出可以估计的失败次数,这次实验和上次实验的100%的结果都证明了,旧笑话的痕迹肯定与新笑话的痕迹相交流。交流的原因只能是结构的相似性,以及由新笑话的不完整性引起的张力。

    笑话的回忆:可得性因素

    上述实验表明,当选择的痕迹不是最近的痕迹时,这种结果也会发生。但是,不论场内的应力是一种自我-环境,还是像上述实验那样是一种纯粹的环境应力,不论它是否成功地选择消除该张力的特定痕迹,它都必须依靠特定痕迹的可得性(见边码p.525和p.546)。哈罗尔的两个实验系列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可得性由回忆来测定。在一个系列中,把交替地完整和不完整的16个笑话连续地读给25名被试听。读好以后,被试必须立即把他们记住的笑话写下来。过了三个星期以后,25名被试中有5人被要求作第二次回忆。下列统计表包含了用百分比表示的结果。

    33

 

不完整的笑话

记得

完整的笑话

记得

p

立即回忆的的被试数=25

48.5

29

1.67

三周后回忆的被试数=5

45

26.2

1.71

    (摘自哈罗尔,p97)

    我们可以按照我们在讨论蔡加尼克(Zeigarnik)的研究中介绍过的P商来表示我们的结果,也就是

记得的未完成笑话数/记得的完成笑话数=p

     于是,我们便可看到,表33中的两个P商几乎与蔡加尼克在研究完成和未完成任务之间的差异时所获得的P商一样大(见边码p.335)。由于在这一实验条件下,没有一名被试自发地完成不完整的笑话,结果证明,不完整的笑话的痕迹要比那些完整的笑话的痕迹更加容易得到。

    在另一个系列中,把16则笑话读给12名被试听。其中有8则笑话是不完整的,必须由被试自己去完成,有4则是完整的,剩下来还有4则笑话虽然也是完整的,但却伴随着一种特定图解的呈现。

    这就需要解释一下了。在这些特定的实验中,哈罗尔表明,有可能使笑话图解化,也就是说,画一些简单的图形以给出笑话的“形态”,被试可以从一些不同的图解中选出代表一则笑话的“特定”图解来。例如,15名被试在机遇为25%的条件下分别以11%、73%和73%正确选择了三幅图解。

    现在,让我们回到实验上来:在这16则笑话出示以后一星期,对被试进行回忆测验,过了三星期,12名被试中有11名被试接受了另一次回忆测验,再过了10天,对其中5名被试进行了测验,过了三星期再一次进行回忆测验。所得结果十分清楚。完整的笑话回忆程度最差;完整的笑话加图解回忆程度最好;由被试去完成的不完整的笑话则介于两者之间,尽管它们更接近于最好的回忆。下列统计表是从哈罗尔的表中计算出来的,它概述了类似于P商的商数结果。

    34

 

不完整笑话由被试完成

:完整的笑话

完整的笑话加图解

:完整的笑话

一星期后回忆,n=12

2.1

2.9

四星期后回忆,n=11

2.5

4.0

所有四次加快相加,n=5

7.1

10.5

    (取自哈罗尔,p.93)

    最后一行数字较大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5名被试开始回忆的仅仅是完整笑话中的少数笑话;与此同时,回忆出来的笑话数在四次回忆期间很少变化,尽管不同的笑话可在不同的时期被回忆。表示同样结果的另一种方式是列举每一类别中总的记忆数——但把不完整笑话的数目减半,因为它们得到回忆的频率是其他笑话的二倍。于是我们得到表35。

    表 35

完整的笑话

不完整的笑话

完整的笑话加图解

16

48.5

69.5

    每一组的可能回忆总数是132。对上述数据的进一步分析揭示了一些重要结果。被试准备去填充的一些不完整的笑话实际上没有完成,而且,在这些不完整的笑话中,大量的笑话被记住,其数目相对来说几乎与完整的笑话加图解的一样多。再者,有些不完整的笑话也完成得很差,它们或者被忘记,或者仅仅依靠记忆,连最起码的填充也谈不上,其中只有25%以填充的形式被回忆出来,差不多比所有不完整笑话的平均数少10%。

    表 36

 

不完整的

:完整的

任意图解

:完整的

特定图解

:完整的

立即回忆n=10

2.22

1.28

2.7

10天后回忆n=5

5.0

1.0

6.0

7星期后回忆n=5

4.0

0

12.0

    (摘自哈罗尔,pp.98-99,n=被试人数)

    为了了解呈示图解所产生的结果并证实其他的结果,便从事了上述系列。该系列有10名新的被试参加,运用了12则笑话,分成4组,每组3则笑话。这些笑话是:正常的完整的笑话,完全不完整的笑话,带有特定图解的笑话,以及带有任意图解的笑话。如果单单由于这样的事实,即在出示笑话的同时也出示了图形,致使带有图形的笑话具有较高的回忆值,那么,最后两组也应当同样得到充分的回忆。在各组笑话系列呈现以后,立即对全体被试进行测试,10天以后再对5名被试进行测试,七个星期以后又对另外5名被试进行测试。在表36中,我们再次以比例形式表示结果,分母部分始终是完整笑话的回忆数。或者,将三个不同测试时期的所有回忆加起来,我们便得到:

    表 37

完整的

任意图解的

不完整的

特定图解的

11.5

13.5

32

42.5

    结果是明显的。带有任意图解的笑话对回忆没有产生影响,而带有特定图解的笑话再次位居榜首。此外,完整的笑话和带有任意图解的笑话要比其他两组更多地受到时间延续的影响。这两组10天以后的回忆情况与呈现后立即回忆的情况同样地好,然而其他两组合在一起却从20.5次回忆减少到4。七星期后,当这两组实际上消失殆尽时,带有特定图解的笑话却增加了它们在不完整笑话上的优势;然而,这些例子还不足以使该结果绝对可靠。

    痕迹的可得性和“良好性”

    现在,让我们来进行解释。如果我们根据痕迹的可得性来解释这些结果,这样做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使得对“可得性”这个术语开展新的讨论成为必要。在区分一种痕迹的衰落和可得时,我们曾经作过这样的假设,同样“良好”(goodness)的痕迹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可得性。由此,我们可能已经提供了这种印象,即痕迹的良好性和可得性是彼此完全独立的。然而,实际上,一个痕迹的良好性似乎是决定其可得性的因素之一,尽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在刚才描述的实验中,一个痕迹可能十分良好,足以产生回忆——它们也许都很良好,以至于足以产生再认——但是却不可得,或者不可能像其他痕迹那样可得。第一种论点被已经提及的事实所证明,也就是说,在相继的期间,回忆并不始终产生同样的笑话。出现在第一天的笑话不可能出现在第二天,但是却可能在第三天或第四天出现,与此相反的是,在后来的场合里得到复述的笑话可能不会在第一天得到复述。第二种论点由事实加以证明,这与蔡加尼克观察到的一个事实相一致,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回忆中,不完整的笑话倾向于在完整的笑话之前出现。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被试报告说,他所以能回忆出一个完整的笑话仅仅是由于一个先前回忆出来的不完整的笑话(“一则关于狗的不完整笑话使她对是否有其他动物的笑话感到纳闷,等等”)。由此可见,某些组的回忆优于其他组的回忆这一情况证明,它们的痕迹是更加可得的。如果我们把普通的完整的笑话作为标准,则自我完成的、未完成的和特定图解的笑话留下了具有不断增强的更大可得性的痕迹。正如哈罗尔在一次详尽的讨论中所表明的那样,在这三种类型中,一个共同的因素是,与平常的例子相比较,笑话的结构,也即一种使笑话的各个部分保待充分清晰的结构,得到增强,这种清晰度需要力量,从而使较好回忆了的笑话痕迹比其他痕迹处于更大的应力之下。

    不过,这种解释必然蕴含着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一种痕迹的衰弱涉及可得性的丧失。衰弱意味着结构的丧失,而应力则是可得性依靠的因素之一。在第十一章结束时我们曾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与乱七八糟的痕迹相比,高度组织了的痕迹具有更高的生存价值。现在,我们终于找到了生存价值和可得性之间的密切关系。

    嵌入

    哈罗尔的另外两个实验处理了痕迹的可得性问题。在第一个实验中,变量是在需要的痕迹和其他痕迹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结;在第二个实验中,变量是清晰的痕迹系统的一种组织。两者将简要地被描述。在第一个实验中,对于被试未能完成不完整笑话的答案被包含在两种不同的书面材料中,被试在接触到笑话之前或之后阅读了这些书面材料。一种材料是联结的散文,另一种材料虽然是一些有意义的句子,但却完全没有联结。共有32名被试参加实验,其中一半人读了联结的散文,另一半人则读了结构松散的句子。只有在一种情形里,联结的散文才有助于找到答案(而且这种情况只发生在条件十分有利的时候,譬如说,在被试接触笑话之前先让他们阅读材料,并且告诉他们“也许这个材料有助于你参加下一个实验”)。可是,另一方面,结构松散的句子则在16种情形里提供了问题的解决办法,在这16种情形里,只有6种情形发生在最有利的条件下。于是,我们便可看到:一种有力地“嵌入”(embedded)痕迹系统的痕迹,比起松散地嵌入痕迹系统的痕迹,对于新过程来说更不可得。这些实验同时证实了被试的态度对痕迹可得性的影响。我们看到,无联结的句子被证明大大地优于前者,而且越是这样,对被试的指令越意味着非笑话的材料包含着所需的解决办法。但是,态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会使我们的其他结论变得无效。由于态度的缘故,即便观察者被引向阅读材料的痕迹系统,可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较大的痕迹系统的特定部分的参与也是由痕迹和过程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

    过程和痕迹之间的关系

    在第二个实验中,有54名被试参加,实验手段稍有变化。向被试朗读12对谚语,然后立即对他们进行回忆测试,方法是配对联想,譬如说,实验者读配对谚语的第一部分,被试接着写下第二部分。这12对谚语被分成三个相等的组:

    (1)一个对子中的两个谚语彼此之间没有什么关联:中性(indifferent,用字母I字母)。

    (2)一个对子中的两个部分在意义上相似,尽管在内容上不相似[例子:in for a penny,in for a pound(一不做,二不休)——aswell be killed for asheep as a lamp(一不做,二不休)]:相似(simi-lar,用S表示)。

    (3)一个对子中的第二部分的含义与第一部分的含义相反(例子:“眼不见,心不想”——“眼不见,心更爱”):相反(oppo-site,用字母O表示)。

    表38提供了使用三种不同系列的谚语的实验结果。

    表 38

 

中性(I)

相似(S)

相反(O)

绝对数

11.5

87.5

84.5

提供一切答案的%

6.3

47.7

46.0

    (摘自哈罗尔,p105, n=32)

    在相似组和相反组之间没有重要差别,但是两者都优于中性组。中性组一直处于劣势,但是,如果该组的谚语向被试宣读两遍,甚至三遍,而其余两组的谚语仍旧像以前一样,向被试宣读一遍,在这种情况下,中性组的劣势程度在减少;同理,如果中性组的谚语对被试来说比较熟悉,而相似组和相反组的谚语则比较罕见,中性组的劣势程度也会减小。我在表39中提供了这三组的绝对数。

    表 39

 

中性组I

相似组S

相反组O

中性谚语宣读两遍,被试14人

19

41.5

43

中性谚语宣读两遍,被试14人

21

42.5   

47

中性谚语十分熟悉,被试4人

3.5

12

13.5

    (摘自哈罗尔,p106)

    这些清楚的结果证实了我们在前面提出的再现理论(见边码P.566)。在这些实验中,过程和先前痕迹之间的交流得到保证;在所有的例子中,都存在着同样的态度,也即被试想进行再现的同样欲望。但是,那些属于较大痕迹系统中亚系统的痕迹,在使得痕迹系统的其他部分获得过程的连续方面(该痕迹系统不是直接地由新过程引起),也就是获得回忆方面,要优于那些中性地关联着的部分。通过它的一个部分与新过程的交流,在组织得很好的整个痕迹系统中引起的力量,在一个例子中要比在另一个例子中更加强大。因此,在相似组和相反组里,配对谚语的第二部分的痕迹要比在中性组里更加可得,甚至在其他条件下(由于中性组材料的更大熟悉性,它们要比相似组和相反组更加可得),情形也是如此。这种”纯逻辑“关系的现实,在发生于回忆中的过程和痕迹之间的动力相互作用中,已经再次得到证明。我们再次发现,组织中内在的、有意义的、理性的因素是起作用的。同样的事实也出现在克里·沃登开展的实验中,在他的实验中,对词的对子的记忆用立即回忆和延迟回忆的方式进行测试。配对词彼此之间处于五种不同的关系中的一种关系之中——然而,没有一种东西与哈罗尔的“中性对子”相一致——而且,还发现了这些关系的回忆值之间的重要差异。

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讨论专门处理有关新过程唤起的某些条件。但是,思维心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一个问题如何找到其解决办法,也即由一个问题建立起来的应力如何创造出使答案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我们曾在前面(见边码p.615)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第一个答案,它考虑到了与旧痕迹的交流。但是,这种答案并不令人满意:那是用结果来解释一个事件。即便我们不能超越这个不能令人满意的阶段,我们仍将在更为广泛的框架内讨论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是一切行为的问题

    新过程的唤起并非在一切情形里都是一个痕迹问题。确实,在这些痕迹起重要作用的情形里,尽管它可能经常实现,但只是一个更大问题中的特例而已:一种需要产生了,但是以正常途径不能得到满足;那么,有机体采用何种方式去满足这种需要呢?这样阐述的问题把我们导向了它的答案。由于在“正常的”满足和“不正常的”满足之间划分界线十分困难,因此,对一种正常事例的分析可能为我们提供解决该问题的线索。这样的正常事例实际上包括在一切行为之中。例如,我想喝点饮料,于是便向冰箱走去,拿出一瓶啤酒,打开瓶盖,把啤酒倒进玻璃杯,举起杯子喝啤酒。毫无疑问,在这一行为系列里,有许多行为是习得的。但是,问题是“怎样习得”。是不是这一活动系列所包含的每一个动作都来自尝试和错误(trial and error)?当我知道冰箱里有一瓶啤酒时,我是否在学会取出这瓶啤酒之前必须通过一系列任意的动作,然后才走向冰箱呢?当然用不到这样。知道啤酒的所在地点,加上获得它的愿望,已经足以直接引起一些适当的动作了,毋须进行偶然的尝试。但是,这种“知道”能否像神经那样去支配肌肉的运动?这便是我们的问题所在。这里,有一种需要,这种需要设法产生这样一些肌肉刺激,以满足这种需要。反射弧理论(reflex arc theory)试图为这一问题提供一种答案,它根据先前建立的解剖结构也即神经之联结,为这一问题提供一种答案。在第八章里,我们驳斥了这一理论,并用动力学理论取代了它,然而,这种动力学理论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同样的异议,这种异议是我们对新思维过程的唤起理论提出的:它用事件的结果来解释事件。我们看到,这些运动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将增加系统中的整个张力,我们还看到,动力情境要求这些运动,因为它们将减少张力。从发展的角度而言,这种解释是非常好的,但是,它却是不完整的,因为它把实际的动力过程遮盖了;它并未说明有机体是采用何种方式找到这些解除张力的运动的。只有在少数几个例子中,尤其在某些眼动(eye move-ments)的例子中,我们才能进一步深入下去,并指出运作的力量。然而,从理论上讲,眼动和为了解决我们的口渴问题而实施的整个躯体的运动之间是不存在差别的。可是,在后者的情形里(也就是为解决口渴问题而实施整个躯体运动),我们对决定每一步运作的实际力量缺乏顿悟。

    一个新的运动操作的例子

    让我们考虑一些运动操作,尽管它们完全是自主的或自发的,但却是全新的,它们是唯一能达到所需结果的运动操作。当我们以此为例时,上述论点就变得格外令人印象深刻了。一个特别令人注目的例子是由冯·阿勒施(Von Allesch)报道的,他试图证明他的描述的正确性。战争期间,他曾在阿尔卑斯山上巡逻。一次,他想从一块岩石上爬下山去,中间要通过一个岩石裂口,裂口向下豁裂了大约10米,并且离开他的位置较远。他从一根绳子上滑下来,结果发现自己悬在半空中,离开裂口左边还有几米的距离,因为没有更多的绳子供他作进一步的下降。如果能够再下降一段距离的话,他便可以落在一块岩石的突口上面,从而有希望到达裂口。于是,他决定用摇动绳子的办法到达裂口的开口处。然而,在这样做的时候,绕住双脚的绳子突然滑掉,现在单靠双手来支持他的全身重量是不可能的。“情况十分紧急。这时,并没有产生什么情绪,只有一个清醒的念头:‘这下子完了’。接着,这位作者意识到(这一点在他的观察中是绝对肯定的),他已经用牙齿咬住绳子了。随之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想法:‘用牙齿咬住绳子也不能坚持很久’。在后来的时刻,他那飘荡在空中的双脚抓住了一块突出的岩石(从而使他靠自己的力量获救并到达了裂口处)。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之点是,该活动根本不属于登山运动的技术范围,先前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当然也没有实践过,这个唯一能拯救我的动作完全是自发地产生的,而没有任何意识的参预。这一事件调节了它本身”(pp.148-149)。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个可以用来测试被试智力的问题:“在那种情况下你该怎么办?”问题的解决不是由一种思维活动产生的,而是产生于这样的时刻,即有机体的理性部分得出结论说“不可能找到任何解决办法——也就是说‘一切都完了”’。自我和环境场之间的应力成功地发现了能减弱这种应力的运动。

    重组及其原因

    这样一种陈述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对如何达到这种成功没有讲出什么。因此,人们可以理解经验主义解释的吸引力了。用先前经验来进行的解释至少提供了一种环节,以便填补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空缺。但是,我们经常攻击经验主义解释的有效性,以至于无法满足这样一种轻易的解脱,这种解释必须存在于心物场本身的动力结构之中。我们必须确定需要或张力是如何作用于有机体的运动系统的,处于张力状态下的系统的哪些特性,以及运动系统的哪些特性,对它们之间的交流负有责任。如果我们用概念性语言来表述的话,我们便可以用下述文字来描绘冯·阿勒施冒险经历中的关键事件:他的嘴巴改变了其功能,从言语器官或饮食器官变成一个抓物器官;在自我系统的执行部分内发生了一个重组(reorganization)。我们知道这种重组的事实,我们也知道它的最终原因,那就是当时的紧迫性。但是,我们对它的直接原因还一无所知。

    在这方面,思维问题的解决是与冯·阿勒施的案例相一致的。问题的解决假设了一种重组,关于这种重组,人们知道其最终原因,但不知道其直接原因。发现这些直接原因也许是思维的基本问题,而且在其成就方面也是学习的基本问题,因为每一种新过程的唤起都带来了同样的困难。

    这个问题已经被该领域的一些研究人员清楚地认识到,例如威特海默、邓克尔、梅尔(Maier)、克拉帕雷德等人。克拉帕雷德尤其反复地强调了这个问题,而且承认他本人进行的研究未能为这个问题提供答案。由于意识到思维心理学在这方面并不比心理学的其他部分更糟,因此我们将更好地欣赏思维过程的研究对我们一般问题作出的贡献。

“顿悟”

    人们会经常发现这样的说法,在思维心理学领域,格式塔理论的成就是“顿悟”(insight)这个概念或术语的引进。这样的说法究竟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所持的观点,因为它涉及到格式塔理论中顿悟应该发挥的作用问题。顿悟在苛勒论述黑猩猩的著作中也得到了介绍,以便建立起一种行为类型的现实,它不可能降为另一种类型的行为。由于顿悟直接利用了一种情境的相关部分,所以它与盲目的尝试和错误形成对照,实验表明,后者(尝试和错误)并不是猿类在某些条件下表现出来的行为类型。在苛勒的著作中,顿悟并非作为一种解释的原则而出现。它是作为包含一个新问题的一种事实而被建立起来的。与此同时,新问题指向新的解决办法。顿悟行为不会通过事先决定的路径而发生,正如我在《心理的成长》(The Growth of the Mind)一书中证明了的那样。相反,它假设了组织和重组的过程。剩下来尚不为人知晓的是这些组织过程的确切原因。如果理论中的这个空缺,也即我们知识中的这个欠缺,由我来加以强调的话,那么,也许许多误解因此可以得到避免。一般的原则被清楚地陈述:“情境迫使动物以某种方式行事,尽管动物并不拥有从事这种活动的预先建立的特殊装置”(考夫卡,1925年a,p.135)。但是,关于“这如何可能?”的问题只能以相当一般的术语来回答。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对于一种具体的因果理论来说,这些一般的回答可能意味着什么。需要指出的是:顿悟这个术语并不提供这种回答,顿悟并不是一种力量,一种以神秘方式创造出解决办法的力量。

    思维序列的分析

    在对我们领域中开展的实验研究进行探讨之前,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可能发生的思维序列(train of thought)也许是策略的。一个仅仅熟悉代数的基本要素的人发现他面临一个矩形两边的长度问题,譬如说,矩形的面积已知为b平方米,而矩形的一边比另一边长a米。根据他对代数的熟悉程度,他可以很容易地列出这个问题的方程式。矩形面积等于两边之积。如果设矩形的短边为x,于是b=x(x+a)的或者x2+ax=b。我们的这位虚构人物还没有学会解二次方程。因此,除了放弃解题,或者求助于其他某个人的帮忙以外,他还能做什么呢?开始时,似乎任何步骤都不可能。他在解一次方程式时所能做的一切便是把未知量和已知量分开,这一点他已经能做了。该方程可能十分简单,但是如何解决呢?他可能会求助于心理上的尝试和错误!那意味着什么?单单随机地解题吗?于是他可能列式:

    x2+ax=b

    100x2+100ax=100b

    或者

    x2+ax+35=b+35

    或者

    x4+2ax3+a2x2=b2

    或者

    x2-b=ax

    或者是数目不定的其他一些相等的方程式。但是,他会做吗?除非他心中存在想如此做的某种理由,否则他肯定不会这样去做的。可是,尝试和错误可能意味着:求助于模糊地记得的与其他任务一起练习的程序。不过,在他先前的经验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供他用这种模糊的方式来寻求支持。于是,尝试和错误可能意味着,他从这些数据本身得到一种“预感”(hunch),并尝试这种“预感”。这种活动就不再是随机的活动了,而是由任务的性质决定的活动,是有顿悟的活动。例如,他可能写出x2=b-ax,因为他看到他可以从x2那里开方,结果发现他不再仅仅知道方程式右边的量了。于是,他回到原来的代数式x2+ax=b上。但是,下列想法仍坚持着:找到一个“平方”的表述法。他知道公式(a+b)2=a2+2ab+b2,但是这种潜在的了解尚未变成现实。如果这种知识进入当前的情境,那将发生什么?假定这个人一遍又一遍地阅读等式的左边,其中的一次阅读勾起了对原来公式的回忆。这样一来,他是否找到了解决办法呢?还没有。单凭原来的公式得到回忆是不够的;必须使原来公式的回忆与当前的等式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单凭回忆可能会导致对它的拒斥:“噢,不,这样不好;在这个公式里面,一个平方是由三个项来表示的,而在我的等式的左边却只有二个项;因此,这个公式对我没有什么帮助。让我来试一下别的什么东西吧。”由此可见,对原来公式的回忆反而阻碍了问题的解决。但是,如果该公式使这个人把左边看作“一种可能存在的三个项中的二个项”,那么,他确实向问题的解决迈进一大步了。于是,他可以用公式作如下表示:

    x2+ax+?a2+2ab+b2

    x2a2     ax2ab?  ?~(a/2)2

    xa

    a2b

    a/2b

    符号-代表“相当于”。于是他便写道:x2+ax+(a/2)2=b+(a/2)2,由此,他看到了这种转化导致所需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他现在在等式的左边有了一个平方,在等式的右边也只有已知量。

    这个例子是简单的。只有两个实际步骤是必要的:他必须看到左边是一个平方,如果用邓克尔的术语来表达的话,“一个平方还不够”。也许,没有旧公式的先前知识,第二步将是不可能的。但是,单凭这种知识还是不够的。首先,它在此刻必须成为可得的,其次,它必须以特定方式对数据产生影响。这些结果的第一个结果不需要像我们在分析中描述的那样纯属偶然。公式的左边应当是一个平方,这种想法本身可能导致回忆起这样的知识,即一个平方可能以一个以上的项表达出来,从而公式也是这样。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该过程便比我们第一次分析中的过程更具有指导性,并使旧公式没有什么帮助的机会也大大减少了。相反,旧公式将很容易地导致这样的想法:“等式的左边是一个未完成的平方;去把它完成吧!”这就立即决定了这样的效果,即该公式的知识影响了当前的数据。甚至还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左边应当是一个平方”的想法直接导致了加上(a/2)2,而用不到清楚地回忆那个公式。在这个例子中,旧公式的痕迹将与当前的过程进行交流,而不是导致回忆,从而立即引向正确的过程。在这个例子中,单单一个步骤就会引向顿悟,而其他的可能性则需要两步或者两步以上才能达到这种发展,尽管每一步都是部分顿悟的一个例子。因此,顿悟行为不一定,是使全面的问题解决立即发生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以上述假设为基础的“顿悟”进行批判是不合逻辑的。

    组织的力量

    我们的例子是这样的例子:“动物由于情境而被迫以特定方式活动,尽管它对该特定活动并不拥有特殊的装置。”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动物被迫以特定方式活动。一个未知平方的发生强化了开方活动的想法;另一个事实是,未知数也以一次方的形式出现,导致了把等式左边理解为未完成的平方,并且由于先前知识的帮助,导致了等式的特定转化。整个过程像先前一样,停留在问题数据所设置的界限之内。如果解决办法找到了,那么,内部关系必须像动力关系那样活动。如果有人想否认这一结果,那么,他就必须为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观点辩解:或者拒绝这种说法,即过程是由内部关系引导的,并通过盲目的机制运作来解释它(长时间来,这已成为实验心理学的一种倾向),或者他必须引入一种新因素,一种心理因素,它能抓住内在关系,并且在它与身体的相互作用中利用这种认识。这种选择将导致生机论或唯灵论的二元论(vitalistic/spiritualistic dualism),对此,我们与大多数心理学家一样是拒绝接受的。第一种选择是不符合事实的。三位近代的研究者,邓克尔、梅尔和克拉帕雷德,也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内在关系进入到每一个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中。但是,我们前面的结论也是不可避免的:过程的动力学是由数据的内在特性来决定的。以此方式来表述,这种观点对我们来说便不是什么新东西了;它是一个我们对知觉组织的整个处理方式起作用的主题。在把这种观点用于思维过程时,令人惊奇的是,被认为动力地起作用的那种内在特性似乎排除了这样一种考虑。一种纯粹的逻辑关系如何使一种实际力量作用于神经系统的实际过程呢?刺激的同质和异质(homogeneity and in-homgeneity),作为区域的内在特性,可以充分地被视作力量的根源,但是,“未完成的平方,把它完成”这种想法怎样才能被考虑呢?甚至在这里,我们仍拥有知觉组织的良好类比:闭合原则。正如一个知觉到的圆,作为一个心物过程,将“趋向于”完成一样,x2+ax一旦被看作是一个未完成的平方,也将趋向于完成。

知觉中的组织和思维的比较

    尽管我不愿声称每种思维关系在知觉关系中都有其对应物,然而,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相似性比通常认为的更加密切。于是,引出了这样的事实,即哈罗尔第一次介绍的她的笑话图解(见边码p.619)。她还注意到了经常用空间或动力术语来描述思维特性的语言,例如“一句平衡的句子”,而且她还利用了铁钦纳(Titchener)的话,铁钦纳被认为是在赞同这一观点上最不可能持有偏见的人。因为他把自己对课义的理解描述成是由一种现觉图式来完成的(引自哈罗尔,p58)。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这个论点,我们便会在对思维过程中产生重组的直接原因这一问题作出回答方面走出决定性的一步。在我们试图具体地回答“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这个问题时,我们曾经列举过一些组织原理,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发现了心物过程的若干内在特性,这些特性将决定它们中哪些将被统一起来,哪些将被分离,以及这种统一的方式和形式,等等。与此相似的是,在回答“我们为什么想我们之所想?为什么思维就是那个样子?’等问题时,我们必须找到心物的思维过程的内在特性,因为这些特性说明了它们组织的原因。这两个问题的每一个问题均有其特定的优点和缺点。知觉问题比思维问题使我们更接近实际的生理事件,在思维问题中,生理学假设要比在知觉领域中更具思辨性。另一方面,思维过程越“纯粹”,它们将越能反映这些特性的效验,而这些特性因为相倚的刺激分布之缘故而倾向于在知觉中变得模糊起来。

    此刻,对于知觉中的问题和思维中的问题,也许必须在“不同水平上”进行调查。在思维水平上满足我们好奇心的回答在知觉水平上肯定要具体得多。但是,如果我们的论点正确,那么,水平上的这种差异便是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的一种差异,而不是事物本身的一种差异。在这两个领域的任何一个领域里,我们必须找到能对场组织作出解释的一些内在特性,尽管此刻我们只能运用逻辑学术语来表述思维过程的这些特性,然而,使我们感到有信心的是,心物的现实是与这些逻辑学术语相一致的,正如我们假设知觉中心物的现实与知觉到的物体的质量特性相一致一样。

    系统内的因素

    然而,发现了这些特性并不等于完成了我们的研究。我们在讨论前面的代数例题中指出了这些特性,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把题目解出来的,即使那些找到解决办法的人也不全是以同样方式找到解题方法的。因此,单凭这些特性的知识尚不足以得出结果。所谓一个定律是没有例外或个别差异的。如果个别差异仍旧未得到解释,那么,我们的定律便是不完整的。让我们来举一个物理学方面的简单例子:一个抛出去的球的轨道可以从引力和球的初速度(它的大小和方向)中得出,而毋须考虑球的“旋转”、空气的阻力、风力等等。实际上,没有两条轨道是一样的;尽管它们都是抛物线,或者,当球被直线向上抛时,也有可能是直线。但是,每一条个别的轨道都可以认定律中得到预示,只要我们知道球的初速和球体被抛出地点的引力常数。这个定律是:球将以不变的加速度、根据地球和球体本身质量的内在特性往下掉。

    因此,若要说明思维过程个别差异的原因,我们必须了解比迄今为止讨论的内在特性更多的东西。在我们的例子中,三项表述是需要的,以替代已知的二项表述。情境要求开方,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情境的内在特性。但是,这个特性是否能够把完整的二项表述x2+ax转变成不完整的三项表述x2十ax+?这部分地有赖于二项结构的稳固性。毫无疑问,这也将有赖于神经系统的解剖一生理组织,尽管我们对于造成这些差异的结构的特定方面尚一无所知。

    然而,我们对于个体组织的生理方面的无知不会阻止我们去找出心理特征。我们不妨回忆一下我们在第八章(见边码p.342)讨论过的自我结构的差异,它可以用来表明我们所指的那种差异。在一个人身上,一种过程的分布将比在另一个人身上的过程分布更加孤立和更加刻板,致使一度产生的一种组织将更难以发生变化。这样的人便更加难以把x2+ax转化成x2+ax+?的形式,与此同时,第一种表述法也将不大可能去与(a+b)2=a2+2ab+b2这样的一个公式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人们能够从不同个体的心理组织的差异中推知思维过程的特征。

    但是,我们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研究过程的内在特性,它们在有利的环境里将导致特定的重组,也就是导致所需的问题解决。

实验研究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人们必须将被试置于问题情境,并且观察他们的行为。这种观察可以用克拉帕雷德于1917年建议的方法,以及邓克尔所使用的观察方法而得到大大的促进。被试得到的指令是“大声地思考”,也就是说,在他们尝试着去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时,将他们想到的每一种观念都讲出来。

    在这些研究中,问题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正像图形的选择在痕迹变化的实验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样{沃尔夫(Wulf)及其追随者,第十一章,见边码p496」;这是因为,调节行为的场内之力是由问题决定的。不同的问题反映不同的力量,也即物体的不同的内在特性,不论是知觉的还是想像的,这些特性在动力上会变得很有效。如果在下述内容中我们试图区分各种问题的话,耶么我们的意图并不在于提供一种耗费精力的分类。

    三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一种类型的问题是由我们的代数题为例证的。在这个例子中,数据本身包含了解题过程所需的每一样东西。人们也许会反对这样的说法,即(a+b)2这个公式肯定是事先就知道的。即便如此,再现这点知识的条件是本来就存在于数据里面的。当然,数据必须被理解为一个问题,而不是理解为一种陈述,但是,当我们谈到数据时,我们始终是指“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客观的数据(地理的数据)引起的。

    邓克尔使用了这种类型的问题,而威特海默则讨论了若干属于这种类型的问题。在真正的解题过程中,数据的内在特性是起作用的;解题的发生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里所谓的外部因素,是指对数据本身的情境而言的外部因素。

    第二种类型的问题是笑话。哈罗尔的实验使用过这类笑话,克拉帕雷德设计的大多数实验任务都是笑话,这些实验任务包括:为一张卡通片找出一则传说或者将一则图片故事的两个阶段用一些可能会在其间发生的事件联结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在这些例子中,这种解决办法是超越数据的。一则笑话,一张卡通片,均涉及日常生活的情境。为了适当地处理它们,需要关注有关该事件的或多或少的特定知识。但是,除此之外,一个笑话就是一个笑话,完成不完整的结构必须与这种一般的“氛围”相符合(克拉帕雷德)。如果这种“氛围”未能出现,或者未能影响问题的解决,那么,笑话的完成将会按照边码p.616上再现的第一组回答所例证的那样去做。作为纯粹的回答,它们是完全正确的;鲁宾斯坦也可能这样说过;但是,这些答案未能完成不完整结构,以便构成一则笑话。

    在这组问题中,解决办法有赖于比第一组所依靠的因素更多的因素,尽管在这里(正如哈罗尔已经表明的那样)可能会产生各种程度的模棱两可性。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解决办法越是依靠内部因素,它就越不那么模棱两可。而且,模棱两可的多和少分别有其优点:第一种情况有助于证明大量的即将发生的不同过程,第二种情况则有助于清晰地界定一些基本的因素。目前,尽管我可能有个人的偏爱,但是我看不出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运用而另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排斥。

    第三种类型的问题由苛勒成功地加以运用,并为后来的研究人员所修改和运用。一般说来,物理的(地理的)情境包括了解决问题所需的每样东西。但是,不同成分的结合,其本身就具有相倚性。这一事实与第一组事实是有区别的,在第一组事实里,结合本身是必要的。让我们来举例说明:取得不能直接得到的诱饵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一根棍子必须在身旁。如果棍子就在附近,那是一种幸运的情境。但是,在方程式x2+ax=b中,平方的一部分无助于其在左边出现。

    这种差异很可能出现在问题解决的动力学中。人们可能会争辩道:如果没有一根棍子,任务照样可以完成;办法是:我必须拥有某种东西来延长我的手臂,鉴于这一结论,存在一根棍子便是不必要的了。一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而且人或动物继续去寻找或制造一根根子,这确实是完全可能的。但是,黑猩猩不会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这已由下述事实所证明:如果棍子没有同时与诱饵一起被看见的话,那么,即便它们在使用过一次或二次棍子以后,它们仍不会在某个时间使用一根棍子(苛勒)。

    另一个差异是与第三组和第一组之间的差别密切关联的。在第一组里,问题完全存在于数据之中,从而问题的解决原则也完全存在于数据之中,也就是说存在于场的环境部分之中,而在第三组里,问题产生自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只要黑猩猩不感到饥饿,在它的行为情境中就不会有什么东西使它运用一根棍子,以便取得香蕉。但是,方程式x2+ax=b始终是一个问题,即便懂得这个方程式的人不为这个方程式所烦恼并拒绝去解答它。这种差异的结果是,第三组的问题要求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力量,如果不是在更高的程度上有这种要求的话,也是以不同的方式有这种要求。如果认为第一种类型的问题完全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话,这显然是错误的。正如我们刚才说过的那样,人们会拒绝去为这些问题烦恼,于是,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将仍未被解决。我们从伟大的思想家的论述中得知,为了解决困难的问题,他们坚持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难题上面。但是,只有当这种专注以足够的能量补充了问题的外部情境,以便使重组成为可能时,这种专注才是有效的。如果这样说是正确的话,则这种重组本身必须依靠场的特性,而不是依靠任何场-自我的关系。在第三组里面,自我是问题本身的一个部分,因此,自我特性像物体特性一样,必须在场的最后重组中发挥作用。我在不同类型的问题之间作出的区分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实际上,没有一个问题是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的。一个具有完全客观性质的问题,在我们拒绝去认真对待它的情况下竟然会自行解决,这至少是十分值得怀疑的。如果确有这样的例子的话,那么它们将是理想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内在环境的特性的作用将以更为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将成为例外。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真正的解决办法都是不受内在的场特性支配的,因此,第三组实验也反映了它们的动力效应。

    经验及其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

    近期的一些研究者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验程序和理论考虑对上述分析作出了大量的贡献。这些研究者全都同意,一个问题相当于一个处在应力之下的系统,仅仅求助于经验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梅尔(1930年)甚至走得更远,以致于为他的被试提供了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经验。但是,在37名被试中只有一名被试(=2.7%)找到了问题的解决办法,而这名被试也是28人一个组里的一个成员,该组被告知,这些经验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可是,另一方面,在22名被试中有8名被试(=36.4%)除了这些经验之外还被给予“指向性的”暗示,结果获得了成功。边码P.622上报道的哈罗尔的实验也可以用同样方式得到解释。知识的存在——已经了解在不同的环境中所需的解决办法——对于知识的利用还是不够的。在哈罗尔的实验中,当为被试提供知识时,未向他们作出有关该知识有用的任何暗示时,这种知识在18个可能的例子中只得到一次利用。

    经过我们的分析,这些结果就不会令人惊讶了。存在着可资利用的痕迹,对于问题解决来说还是不够的;可资利用的痕迹必须加以利用,这种利用往往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部分。这一点在威特海默的例子中(1920年)得到充分的证明。在他的例子中有一名律师正在寻找属于A类案件的一份文件,这个案件的档案被谨慎地保管着,而其他案件,例如B类、C类……的档案则已经被销毁。当这名律师“记起来”他正在寻找的文件也属于B类案件时,问题的解决办法终于产生了。现在,他实际上知道该文件已被销毁;在此之前,他仅仅“潜在地”了解这一点,但是,这种知识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已经没有用处了。该文件不能使人回忆起它已被销毁的事实,至少在该文件被确认为属于B类案件之前,它不能使人回忆起它被销毁的事实。

    在这个例子中,潜在知识的实现直接伴随着场内主要项的重组,这里,困难并不在于前者,而是在于后者。也许,不论何处,只要问题是困难的,则某种重组就会在可资利用的材料得到利用之前发生,但是,第一步不会像在威特海默例子中那样总是迅速地导向第二步。每样东西都依靠重组项目和潜在地可得的材料之间的关系。

    痕迹的可得性和知觉数据的比较

    至于这种材料是一种痕迹还是知觉场的一个部分,这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我们甚至不能说,在一切条件下,知觉物体的可得性要比痕迹的可得性更加容易,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可得性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有一个因素已被梅尔清楚地看到(1931年a,343-3M),对于记忆材料来说,已为哈罗尔所证明,对于简单的知觉材料来说,已为海斯(Heiss)所证明「由福克尔特(Volkelt)报道,p 129」:潜在地可得的物体可能成为一个较大物体中的一个十分有力的部分,或者拥有一种与所需的功能特征不同的功能特征,它不会屈服于场内的压力。现在,这种困难对于一个知觉物体来说比之一个以痕迹形式存在的物体可能更大。例如有必要把一把钳子看作一种重物。一个人看到面前有把钳子,可能由于它们十分明显的功能特征而未去使用它们——正像苛勒的一头黑猩猩,对于箱子的使用已经完全熟悉,但是当看到箱子上面坐着另一头黑猩猩时,便未能对箱子加以利用了(1927年,pp.178f;还参见考夫卡,1928年,p.215)——如果这个人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附近还有哪个物体可以用来作为重物呢,那么他的头脑中可能更容易想起一把钳子。

    一个物体的存在,加上它具有十分明确的功能特征,也可能阻止特定的重组。当我了解到,我只能使用现在供我调遣的东西,而目,除了一把钳子以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重物时,则钳子的存在可能阻止需要一个重物的问题的重组。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先前指出的(棍子实验)那样,知觉的存在可能具有巨大的重要性。

    “适宜性”

    如果我们以同样方式处理材料利用问题,不论这材料是实际存在的,还是“在记忆中”(痕迹中)存在的,我们都可以从过程和痕迹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推知新的原理。在李普曼(Lipmann)和博根(Bogen)开展的一个实验中(p.28),给一个孩子四根不同的棍子,由他支配,用以推动一只位于栅栏后面的球(参见图111)。显然,1号根是最佳的,而4号则最差。如果孩子挑选了合适的棍子,那么,这种选择是由于物体的内在特性;因为该工具“适宜于”那个球,而这种“适宜性”(fittingness)就起着一种选择原则的作用。

    由于所有的问题解决都可以说是找到能够解除存在的应力的适宜部分,因此,适宜性定律(law of fittingness)将成为解释思维的最普遍定律,而且,随着该定律产生了一些新的过程。这样的定律也将是对良好连续定律和闭合定律的概括。然而,在建立该定律的过程中,人们必须谨慎从事,以免用事件来解释事件,也就是说,人们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地界定“适宜性”,即它可以从动力学角度上起作用。力量可以使原来并不存在于情境中的一个成分进入该情境之中,那么这种力量的性质是什么?在完成这一任务之前该定律还不是真正的定律,只不过是寻找一个定律的要求而已。然而,即便如此,它仍具有自己的价值,因为它拒绝按照与它们的适宜性毫无关系的外部因素来解释“适宜的”事件,这样一种解释是单单从相倚性中推断出可以理解的因素。这是一种含蓄的或公开的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postivism)的目的,适宜性定律是反经验主义的另一种表现,也是格式塔理论中反实证主义的态度之一。

    但是,声称说应当有一种适宜性定律并不证明有这种定律。为了建立这样一种证明,有必要去表明,生理过程的哪些特性使这些过程彼此“适宜”,并使这些过程相互吸引。至于空间组织中良好连续和闭合定律问题,正如我们讲过的那样,可被认为是更为一般的适宜性定律的一些特例,我们试图通过系统平衡(systemi equilibrium)的考虑来为这样一种证明提供开端。在一种符合这两个定律的组织中,力量必须比在其他组织中获得更好的平衡。然而,即便这样一种命题,也只能在一些十分简单的例子中得到证明,这种证明主要是经验主义的。但是这样一个命题使得理解经验主义证据成为可能。如果我们现在试图去概括并建立我们的适宜性定律,那么我们便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事实是,当问题的解决办法已经找到时,力量就比它们往常得到更好的平衡,问题的应力也得以解除,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那样,导致这种最终状态的事件序列仍然未被解释。在空间组织中,一般的条件是这样的,即只有一些组织在特定的刺激分布下有此可能,而且,满足良好连续和闭合定律之条件的组织也在其中。我们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特定的情形里,abc/de具有清晰的结果,而ab/cde却不具有清晰的结果呢?(参见第四章,见边码p.164)但是,当我们探讨思维问题时,正是这样一种条件(即使得空间组织的陈述变得相对来说如此简单的一种条件)十分缺乏。这里的问题常常是abcx,其中,x指未知数,不一定存在,而且,即便存在的话,也不是与abc联系的,而是与efg联结起来的。

    鉴于上述的一些议论,我们把目前的问题与先前的讨论(见边码p.625)联结起来了。我们的适宜性定律是对下述问题的一个回答:为什么我们想我们之所想?(见边码P.632 )如果我们把它的效度建立在比空间组织定律(见边码p.632)的效度“更高的”水平上,我们将会感到满意。

    运用组织因素产生错误

    这样的证明需要若干不同的步骤。空间组织定律产生自这样一些实验,其中有些组织具有优先的可能性,但是,只有一个构造或几个组织实际上可能实现,或甚至得以实现,由此揭示运作的因素。在思维领域中,一个相似的程序是极其有用的。我们应当创造一些条件,从动力学角度讲,其中的正确解决办法不是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而其中的错误解决办法却受到正在运作着的力量分布的青睐。这样一种程序的开端已由哈罗尔所指明。我引用她的话如下:“我们可以这样告诉一名被试,‘桥底下,在两只鸭子的前面有两只鸭子在游水,在两只鸭子的后面也有两只鸭子在游水,而两只鸭子则在中间,’然后问被试总共有几只鸭子。第一种自发的回答是总共有6只鸭子,它们的队形是:

。 。

。 。

。 。

    ‘两’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对鸭子,而所谓‘一对’总是在空间上与观察者等距离的,因为结成对子蕴含着相等。再者,似乎有三种这样的对子被看到;对于每一个对子来说,空间位置(‘在……前面’,‘在……后面’,以及‘在……中间’)‘要求’有一对鸭子去填充。

    正确的解答是4只鸭子,排成单一纵队游泳前进。然而,这种组织具有的特性是与作为所需的组织相违背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按照‘对子’来进行思考,那么,‘单一纵队’就不会被考虑到”(p. 112)。

    这里,问题以这样的方式提出,即力量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构造(如果被问的那个人并不十分熟悉游水的鸭子)。对于哈罗尔列举的力量,我可以作这样的补充,在错误解答中,对于对每一种特定的关系均保持不变,而在正确解答中,对子本身却是可变的,这是一个有助于前者考虑后者的因素。

    这种方法的系统运用应当揭示出一些因素,它们将决定思维过程的组织。引起错误思维的实验证明我们对于思维过程的了解是颇有成果的,这与现错觉证明知觉形状的研究是一样的,而且,现代的一些实验方法[扬施(Jaensch),1921年,pp.170f,G·海德(Heider),pp.37ff]对于所谓的颜色恒常性理论来说也同样富有成效。

    运作力量的结合:两种不同的可能性

    如果这些实验为我们提供了对一些具体的组织因素的洞察,那么也产生了关于它们结合的新问题。这些具体的组织因素既可能以一种累积的方式彼此独立地起作用,也可能被组织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当邓克尔说“一个问题的解决是由于顿悟,因为它的有关特性是直接由问题情境的那些特性决定的”(P.701)时,他忽视了这种区分。然而,正如威特海默反复强调的那样,这种区分是相当基本的。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使全面顿悟(full insight)与部分顿悟(partial insight)区别开来。在全面顿悟中,决定其相关特征和问题解决的情境的不同特性形成了一个连贯的系统,彼此并不独立。让我们再次用初等代数来例证。一个人先将方程式x2+ax+b=0转化成x2+ax=-b,因为他想把已知变量和未知变量分离开来,然后,他采取的第二步是使方程式的左边成为一个平方,也就是x2+ax+(a/2)2=(a/2)2 -b,这样的解法与另一个人的解法相比并不具有同样的顿悟,另一个人把第二步看作是可与已知和未知的分离原理和谐共存的,因为上述方程式导致x+a/2=±(a/2)2-b,在这个式子中,分离像在原先的方程式中一样容易。除非他看到x2+ax可以构成一个未知量和一个已知量之和的平方,否则的话,解答的连贯性就会被部分地混淆,其结果尽管也会随之而发生,但却包含了一个惊奇的成分,也就是说,最终的解答并没有完全摆脱应力。

    适宜性和清晰度

    问题的解决可以在没有全面顿悟的情况下做到,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一切决定因素的完整组织的情况下做到,可是,完整的解决办法则需要这样一种完整的组织。这一结论一方面导致对心理学来说十分重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导致逻辑学和认识论(epistemology)的结果,关于这些结果,我们在这里无法讨论。相反,我想提及一个特定的方面,它揭示了一切思维中固有的一种困难。我们刚才说过(见边码p.636),没有一个问题可以完全摆脱自我应力。“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这一事实表明,自我需要将问题保持在实际的行为环境之中。可是,另一方面,问题可能属于这样一种类型,决定问题解决的力量的组织模式根本没有包括自我。因此,在这些例子中,自我必须处于与一个过程的动力交流之中,为它补充能量,而并不决定这种能量如何被构造。当我们面临这种情境时,我们理解了为什么我们的愿望会如此容易地影响我们的思维。我们刚才描述的动力情境几乎要求这样一个特定的假设;如果我在我的知识仓库中能够找到证明这一假设的项目,如果这个特定的假设与我的一般理论紧密联系,那么它将自然使我高兴。我的痕迹系统包含若干相关事实;我的痕迹系统展现了“假设”的力量,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地,也展现了一些自我的力量,这些自我的力量起源于看到假设得到证实的愿望。因此,当我们看到能满足两种条件的事实比单单满足第一种条件的事实更容易出现时,便不会感到奇怪了。

    我们现在转回到对适宜性定律的调查上来。让我们重新回到李普曼和博根所采用的四种根子的例子上去(见边码p.638)。除了偶然情况以外,只有当球和棍子的形状都被清楚地看到以后,选择适当的棍子才会发生。换言之,“适宜性”适用于行为的数据,而不是地理的数据。适宜性以整个场的明确组织为前提。在一个清晰度较差的场内,适宜性将根据它在清晰度很高的场内的样子作出不同的决定。我们的棍子例子表明,改进了的清晰度导致选择的改进,因为根子之间的差别越是不清楚,有意地作出正确选择就越是不可能。

    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刚才提及的例子的话,则场的清晰度和适宜性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它表现的那么简单。不仅是清晰度的程度,而且还有清晰度的种类,都进入到这种关系之中。因此,在鸭子的例子中,进入三对鸭子中的清晰度确实十分清楚,而且,由于这种清晰度的缘故,使得正确解答变得如此困难。

原始的重组

    在这些例子中,正如在其他许多例子中一样,场的重组作为思维过程的第一步必定会发生。这种重组已经由邓克尔和梅尔进行过调查和描述。邓克尔提出过一种情境的“功能价值”(“诱饵的位置太高”,“棍子太短”,等等);梅尔则说,“我们看到困难存在于某个特定点上”(1930年,p.137);不同的被试可能会在同一个客观任务中选择不同的点,从而至少在部分不同的行为任务中产生不同的解决办法。在下面的一个实验问题中,任务是把从天花板上悬垂下来的两根绳子拴在一起,由于两根绳子的距离使得被试只能一手握住一根绳子,而另一手却抓不到另一根绳子,于是,存在着四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导致一个特定的解决办法:

    “(1)如何使一根绳子保持在中央,而另一根绳子被伸手取得……

    (2)怎样做才能使绳子的长度足以跨越差异……

    (3)能够做些什么以延伸到达的距离……

    (4)由于握住一根绳时另一根够不着,因此必须使一根绳子以某种方式朝另一根绳子移动”(1931年,p.190)。在这些组织中,一种“适宜的”组织不一定对其他组织也适宜。第一种解决办法是将一根绳子系在一把椅子上,第二种解决办法则需要有一段绳子在附近,第三种解决办法要有一根棍子,而第四种解决办法需在绳子一端系上重物。

    然而,由于“适宜性”是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它就不仅仅是以特定方式组织起来以便使某种东西适宜于它的问题,而且也必须是能够适宜于如此组织起来的问题的一些物体。由于这些物体无需在知觉上存在,这就把某种条件施加于痕迹之上,如果这些痕迹适宜于该问题的话。痕迹也必须组织起来,并且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问题的形式通常会影响物体的组织,也就是说,一个物体将成为适宜的那种类型,因为它展现了问题的应力。因此,当苛勒的黑猩猩从树上折下一根树枝,用此来取得香蕉时,这根“树枝”就成了一根“棍子”;一个行为物体被如此重组以便适宜于这个问题。当然,这种重组预先假设了物体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这种重组成为可能。但是,当我们想起利用知识有多么困难时(梅尔和哈罗尔),我们实际上承认了该动物的实际成就。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梅尔的被试,他们被告知他们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或者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哈罗尔的被试,他们在不同环境中了解了不完整笑话的解决方法。正如这些被试获得了必要的材料一样,黑猩猩也把树枝视作长的和不易弯曲的物体。在每一个例子中,将知识用于一个新问题是决定性的步骤。而且,这种重组也可以与知觉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一起发生。当苛勒的黑猩猩跑进它的卧室,拿起一块毯子当作一根棍子时,它实际上利用了只有通过回忆才“存在”的一个物体。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前问题的应力是否能直接产生痕迹系统的重组。这是一个我不敢回答的问题。

效果律

    但是,有关这种重组的一个原因值得一提,因为它在讨论学习定律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假设在李普曼-博根的棍子实验中,那个孩子任意地挑选棍子,并在后来的尝试中碰巧第一次使用最好的棍子。于是,对球的操纵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而这种更加容易的经验可能会产生所需的清晰度:这根棍子的适宜性将会被再认,正像它与其他棍子的差别被再认一样。换言之:一种活动的效果从广义上讲,可能对从事这种活动负有主要责任的一些条件进行重组。这就是效果律(law of effect),也就是我们对学习中成功作用所提供的解释(第十二章,见边码P.540)。

    按照效果律,只要实施的活动和活动得以实施的环境在行为上是统一的,而且其结果将随这种统一程度而直接变化,则“效果”就可能具有所需的倒行结果。由此可见,一种活动在客观上是成功的,但却使用了在相关的行为情境中并未包括的一种物体,那么这样的活动将没有任何结果。这一结论为麦独孤父子的观察所证实。一只老鼠从事打开门闩的活动,该门闩被另外一根门闩锁住。由于老鼠用它的后爪偶然地压了第二根门闩,从而成功地完成了打开第一根门闩的任务;但是,经过173次这样的尝试,还是没有使这一活动达到完美的程度。当第二根门闩被安装得更紧时,致使随机的动作也不能转动它时,老鼠便感到困惑了,于是便集中全力去打开第一根门闩(p.166)。

    成功的结果将随条件而变化。它可能导致全面的顿悟,也可能导致部分的理解,仅仅使反应比以前更适当而已。

    桑代克(Thorndike)试图去证明效果律或成功律的有效性,这一企图博得了每一位心理学家的仰慕。桑代克认为,这样的定律对于学习的试误理论(trial and error theory)来说是必要的。他的证明尽管未受这一理论的支配,却对该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这种联结在我们的理论中却消失了。这种活动和环境的统一(我们发现是对这一定律的必要假设)排除了纯粹的尝试和错误,也就是完全随机的行为,完全不受环境特征影响的行为。

    我深信,效果律是造成大量重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造成大量学习的原因,这在人类方面和动物方面是一样的。为了弥补第九章(见边码p.372)的欠缺,我将讨论一个特例。在第九章中,我把下述事实解释为一种经验的结果,也即动物常常用逃到路边的办法躲避一辆开近的汽车,尽管场力应当把动物驱赶到行驶车辆的前方。那么,一个动物如何学会这一点的呢?我的猜测是,动物第一次是“偶然地”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条件是这样的,只有当正在驶近的车辆的力的方向与它的组成成分在一起时,力的方向才开始发生作用。譬如说,如果动物如图112所示的方向穿过马路,那么,我们便可以把动物身体的方向视作一种强制条件,它只允许正在驶近的汽车的力的组成成分在与动物的身体方向相一致时才起作用。然而,这样一种偶尔的成功可能导致场的重建,因此未来的特定反应将随之而直接发生,并不受动物位置的支配。我们对这个例子具有特殊的兴趣,因为它表明场的重组可以改变运作之力的方向,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动物的迂回行走十分重要,因为原先的路径从几何学上讲处于与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直接相反的方向之中。

我们的行为图景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们描绘的心理动力和行为的图景,我们便可以发现这种图景反映了组织和重组的连续序列。新的事件实际上无时不在发生,这些事件之所以是新的,原因在于它们的构造。这些新组织导源于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一些力量,导源于痕迹系统中产生的场力。在我们的图景中,场力的作用主要是使新的适当的组织成为可能,而不是重复以前经历的事情或做过的事情。这样一来,我们便与巴特莱特完全一致了,他说:“如果我们考虑证据而不是假设的话,那么记忆所从事的主要是一种建设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一种再现”(p.205)。

    前面几章已经试图表明,这样一种阐述已经远远超越纯粹的言语,“组织”具有十分明确和具体的意义,它遵循十分明确的定律。

智力

    在下结论时,我们只想补充几句话:产生自心物组织的一个有机体的行为,是由这种组织的类型决定的。比较心理学因此研究有机体所产生的不同种类的组织。这个问题有两个彼此紧密相关的方面。首先,一般的、特殊的和个别差异的问题产生了:如何区分昆虫的行为和脊椎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啮齿类动物与灵长目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类人猿的行为和人类的行为?如何区分一个个体的行为与另一个个体的行为?于是,智力问题便产生了。智力问题必须根据使某些组织得以产生的内在的有机体条件来寻找其答案。每一种组织都有许多方面,例如稳定性、刻板性、复杂性、清晰程度,等等。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不同的特征可能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因此,并不存在一种类型的智力,而是存在不同种类的智力,这要视受到特别青睐的特定组织而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按照不同智力得以运作的场或材料来区分不同的智力,而是按照正在产生的那种组织来区分不同的智力。因此,在我看来,区分运动的、实践的和理论的智力比起区分几何智力和算术智力,“迅速的”智力和“缓慢的”智力,“诗歌”理解智力或“数学”理解智力等等,前者作出区分的根据要比后者差得多。

重组的不同类型

    这个问题的解决引出我们刚才提到过的比较心理学一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有可能对不同种类的组织和重组进行系统的调查。我现在不准备详尽阐述这一论点。原因在于,在我以往发表的著作中(1928年),我已经列举并讨论了有关这种力量的一些情况,而且,R.M.奥格登(R.M.ogden)也已经在这方面作过十分系统的探讨(1926年,PP.239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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