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十九章 对于过渡时期的准备

 

 


  第一条 把一切凡是能供我们应用的力量都贡献于我们的学说的传播。

  第二条 一切私人的目的必须尽可能地服从于这个一般的目的。

  第三条 我们要实行一种有规律的生活方式,无论在劳动和享受上都要有节制,就象我们在今天的这个社会组织里所可能做到的那样,并且特别需要防止由于生活的不节制而削弱我们精神和肉体的力量。

  第四条 凡是在法庭审讯公开进行的地方,我们在今天这个社会的法官席前决不否认我们的见解,在凡是不是公开进行的所在,就绝口不谈。

  第五条 我们决定,决不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任何诉讼和控告,如果我们的原则的利益并不要求我们必须这样做的话。

  第六条 我们要习惯于驳斥任何破坏彼此信任的谗言。即便这种背后的坏话是真的,我们也要用怀疑的态度来听,并且自己警戒,不要继续传播这种坏话,如果我们的原则并不对此另有规定的话。

  第七条 我们要自己警戒,不要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要求互相支持,因为这样就会有损于一般的目的。

  第八条 我们要对于每个已经习惯于一种有规律的生活方式、并且证明对于我们的原则具有热情和积极活动的人在困难时予以帮助。

  第九条 任何人决不会因为受到今天这个社会的法官所判给他的刑罚而被我们所轻视。第十条 以后任何乞丐从我们这里得到救济时都要在给他救济时对他说明:行乞是一种怯懦和可耻的行为,他具有天经地义的最大的权利,凡是需要什么就应该去向那些社会制度的主管人、向富人和有势利者索取。

  第十一条 我们不因为我们所受到的实惠和好意而感谢任何人,也不因为我们所给予别人的实惠和好意,而计较感谢和报答。

  第十二条 凡是别人为了工资被减低而停止工作的地方,我们一概不去工作。

  第十三条 我们不愿为了无关我们原则利益的事而发生争执,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要用尽可能平心静气的、有秩序的态度来讨论。

  第十四条 我们要尽最大可能自己警戒,不要去当兵和作仆从,绝对不担任任何以高度的屈辱的忠忱为条件的职位。

  第十五条 我们不要耻于做任何有益的劳动,只要它并不通过一种由此应得的、但是极低下的工资来表明对我们的轻蔑。

  第十六条 我们要坚持这样一个决定,即在一个政治或社会运动的期间,决不去信任那样一种革命家,后者并不把他的生活和他的一切拥护者的生活放在平等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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