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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对司法腐败说不





        一、司法腐败,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新闻曝光,舆论谴责,政府关注。司法腐败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司法系统痛定思痛,全系统集中开展“清理门户”行动。

  1998年9月16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闭会。
  此次会议开了一个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长”,亲自到会做汇报,并且特邀25个省市区地方人大有关负责人参加评议。
  当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发了此新闻。细心的观众都会特别注意到这句话:“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些地方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已经危及到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当晚的《焦点访谈》节目播出了一件怪事:
  1995年7月,江西抚州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邮电局干部的受贿案,邮电局所属兴达公司干部万国富被指控收了回扣3万元,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被控分得其中8000元,这8000元被检察院反贪局列为大要案办理。据群众反映,在办理这8000元的大要案时,检察院却拿了许多不该拿的钱。
  据该案当事人、原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讲,检察院先是从他妻子手中拿走了第一笔5万元现金,这笔钱做什么用并没有说。
  检察院拿走的第二笔款子是抚州市邮电局的三个存折,大约12万元。拿走的理由是审查小金库。拿走了存折,却没有必要的财务和法律手续,且有去无还。
  除了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拿走了与本案无关的三个存折外,还借办案之机向邮局索要赞助费,张口便是10万元。无奈之下,邮局只得交出5万元。
  不仅如此,还从邮局拿走了时值5万余元的3部手机,说是借用,连个借用手续也没有。并借机向邮局报了数笔去海南、千岛湖及其它风景名胜的所谓办案差旅费。
  吃掉、花掉、报销掉的不算,检察院收走的20多万元的现金,在结案时竟然只移交给法院4200多元。为了弄清这些款项的去向,中央电视台记者去检察院了解情况。哪知检察院竟以假账搪塞记者,说是所收的现金及存折已全部上交。而经记者调查了解,这些钱确确实实被挥霍掉了。
  案子办得怎么样了?这桩调查了3年仍没弄清楚便下了裁决的糊涂案日前已被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纵观近几年来,舆论对少数司法人员的种种不轨行径频频曝光,确实令民众气愤不已而又不寒而栗:某法院院长公开叫嚣“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某公安局刑讯逼供造成重大冤案,而真正凶犯漏出法网;某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随便动枪,枪杀9人后拍胸说“够本了”;某位检察官为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而中央电视台此番披露的“怪事”真是怪中之怪了:堂堂的反贪局居然如此贪鄙无度、厚颜无耻,的确是“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了!
  现代人生活在一个法律的世界里。司法事关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个人自由以及身家性命,司法腐败是最大、最恶劣的腐败。在全国各媒体纷纷曝光、谴责之时,全国人大代表亦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提出了尖锐的意见和批评。与此同时,司法系统也积极行动起来,1998年春末夏初,全国司法系统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惩治司法腐败,“非整顿不可”,已经成了中央领导和民众的基本共识。
  12亿中国人从这个夏天开始的时候就一直关注着司法系统这场“清理门户”的行动。
  1998年夏天是一个不平静的夏天。
  百年不遇的大水使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在这个夏天变成一个“战场”,整个中国的神经在高温中绷紧了。
  雨情、汛情、灾情,揪紧了全国人民的心情。
  这个不平静的夏天,我们的媒体从对足球的狂热关注中,几乎没有喘息的功夫便地毯式地集中在抗洪救灾这一重大事件上。
  “严防死守”四个字,是我们听到或看到的最多的一个固定用语。我们已没有太多的忌讳了,在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谁还会去忌讳一个“死”字呢?
  我每天都在关注着我们母亲河的干堤。我知道,在这个多雨的夏天里,每一个中国人,都在关注着长江的汛情。
  满大街的报纸上都排满了湿淋淋的情绪,难道这个夏天真的就被洪水的消息湮没了吗?
  1998年7月28日。我照例买了一张《北京青年报》。在第一版上,我又看到一个醒目的大标题《长江抗洪进入最关键阶段》。但,这则新闻不是头条,头条是《整顿纪律动真格近百名民警被查处》,同样也是醒目的大标题。
  全文如下:
  本报讯(记者 王建琦)昨天上午,市委政法委检查组前往市公安局,检查该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据悉,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市公安局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72起,95人分别给予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或党纪、行政处分,其中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中,市公安局党委以解决特权思想为突破口,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共清查出涉及“四难”和耍特权的问题4305件。主要问题包括这样几类: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蛮不讲理,抖威风,耍特权,刁难群众;不主持正义,办事不公;酒后开车,开特权车;对群众的困难与求助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纠正违章态度蛮横,随意处罚等。市公安局党委要求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通过查处工作教育其他同志。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民警违法犯罪的线索,有关领导指派专人进行查办,先后查出市局预审处一民警收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属8000元,丰台分局一巡警敲诈被审查人5000元等案件,涉嫌犯罪的民警均已被送交检察机关审查处理。
  针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为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市公安局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措施354项,其中185项为新建。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利于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市公安局特邀警风监督员随同进行检查,并听取了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良基关于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工作汇报。
  这似乎是一个信号,给了我又一个关注点。它不仅是有关长江前线传来的潮湿与焦虑,而是一声响雷,脆生生的,震耳欲聋。我赶忙再掏出5毛零钱,又买了一张《北京晨报》。
  这是张刚刚创刊才9天的报纸。创刊之前,北京的主要街道上都打满了灯箱广告牌:《北京晨报》——信息早餐。于是,我在这份5毛钱买来的“早餐”的头版上,也找到了类似的报道,该报道是3个实习记者所写,主标题为《政法清理“体内垃圾”》,副标题为《法院:处理37个公安局:判了1个开除9个清退80个司法局:2个律师停职12个律师退费》。全文如下:
  晨报讯(实习记者 王小星 国培源 雷历)昨日,是我市政法系统大检查第一天,用老百姓的话说:收获真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说:我们法院系统,在这次大检查中,揪出了37个坏分子。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张良基说:公安局的力度也不小,目前,已判了1个,开除9个,辞退80个。北京市司法局局长王崇勋说:违规执法者已得到处理,2名律师被停职,12名律师退缴了不应收的费用。
  在大检查中,法院处理的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是原通州法院的一个副院长,原因是这名副院长在任职期间,受朋友之托,伙同其他人员滥行职权“办私案”。公安局在处理内部人员方面力度最大,市局预审处一干部,在审查案件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8万元贿赂。市局检查中发现这个问题,毫不手软坚决将此干部法办。司法局在检查中,针对有的律师素质不高,不按规定收费的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2名严重干扰执行的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处理。
  政法系统的高级领导们认为:此次整顿虽克服了一些问题,但与群众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不能对现在的成绩过于乐观。政法队伍的纪律作风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关系到把什么样的队伍带到二十一世纪的大问题,应常抓不懈。
  当被问到如何把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时,这些领导表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使每一位执法者都增强理论素养;还要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提高认识。对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仍要下大力气查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在检查同时,政法系统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住管理不到位的漏洞。
  据了解,政法系统大检查开始后,各政法部门已纷纷表示:欢迎全社会监督。
  下午4时半,我又去这家报摊前买了张当日的《北京晚报》,相关的新闻也在晚报的头版上占据主要位置,不过,晚报的标题做得最到位——《政法系统“清理门户”》。
  看来,1998年的夏天确实是一个极不平静的夏天。不过,没几天就到立秋了,秋天来了,长江流域的大水还不退去吗?国家气象局预报说,近日长江流域又有降雨云系生成。

               二、筑堤与防蛀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堤坝是防范洪水泛滥的基本“法律”,法
  律是规范社会的一道“堤坝”。

  对于滔滔的洪水来说,堤坝就是阻止其泛滥成灾的最基本的“法律”。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规范所有公民行为准则的一道“堤坝”。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五千年悠悠文明史的东方古国,步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实现了开天辟地新的历程。开国之初,党和国家便要把新中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的强国。民主与法律,看起来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共生的鱼水关系。倘若没有自由作为终极目标,立法便变得盲目而不合民意国情;反之,社会主义的法制不能完善起来,民主便不受保障,将成为一种新的“乌托邦”。法制是民主的前因与保障,民主亦是法制的前提和结果。
  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历程。
  1949年10月30日,刚刚开国一个月的新中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司法行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的10年间,初创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研究和制订法律、法规,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到了1957年下半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抬头,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都被当成资产阶级观点予以批判。司法行政工作遭受了严重挫折。1959年4月,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相继被撤销。是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用大辩论、大批判、群众专政、群众管制代替正常的司法程序的现象,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和形成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出现了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严重情况。这种极不正常现象持续到1966年,十年浩劫爆发了,党和国家经历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十年动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成为被“砸烂”的对象,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也冠以各种法与罚的名目,其实是皇上天子们的意志体现,所谓“金口玉言”,“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典型的集权专政,是人治。“文革”期间,砸烂了司法机关,刚刚从人治转入法制的司法建设由瘫痪而产生了倒退。
  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重新走上中央领导岗位后,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胆略和气魄领导拨乱反正,在关键时刻扭转中国历史发展航船的舵轮,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伟大的历史变革。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既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广大干部群众惨遭非法迫害的历史教训,又从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着眼,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鲜明的主张。他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尖锐地批评了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司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决议,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1978年12月30日,中央决定对原司法部“反党集团”予以平反。1979年6月15日,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批准了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建议》指出:“有关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这一建议已明确了司法部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建设上不仅恢复重建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两级机构,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建了50年代未曾有的地(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使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庄严的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总起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司法行政部门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的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进程。司法行政部门被撤销长达20年之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如果没有小平同志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做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司法行政部门的恢复重建是不可能的。重建司法行政机关,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小平同志的伟大历史功勋。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状况与这个社会的法制状况相联系。法的实践体现着人们的精神状态,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实践就说明这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精神发展水准。法的体系不仅以规则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使其以制度的职能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而且由于法的体系和法的精神凝结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是非标准,所以又对社会成员的精神、观念及思维方式起着引导和定向作用。法以规范的方式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而法律规范中包含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精神生活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规范作用,通过人们的内心约束而影响外在的行为。所以法的效能与人的主观素质密切相关。一个社会法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构成社会成员主观素质的重要标志,它是判断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状态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对于人的素质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丝毫不小于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范畴,它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变革和建设的过程。依法治国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的进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精神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巨大进步。
  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是科学地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了可行的法律法规,守法则成了法制建设的关键。
  守法,法理学上称之为法律的遵守,我们通常称之为遵守法律,它是法律实施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发展进程中,树立正确的守法观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求谁守法?这是守法观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封建传统观念认为,守法只是老百姓的事,有权的、有钱的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犯了法也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法自君出”,封建官吏“以法牧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治”传统延续了数千年。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真正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知,守法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公民,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那些担任国家公职乃至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包括一般组织,也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等。总而言之,守法绝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的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领导者和普通公民、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守法。
  正确的守法观还应该包括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映在守法问题上,表现为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的统一。现实生活中有两种现象是需要警惕的:一是特权思想。少数国家公职人员认为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老百姓的守法,就是尽法律义务,而自己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二是滥用权利。有的人借口行使法律权利,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的绝对自由和权利,无限制地扩大个人权利,甚至滥用权利,以致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要求公民必须把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结合起来,绝对不得滥用权利。
  正因为守法观所存在的种种误区,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党政机关产生了种种腐败现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执法的司法界,近年来也出现了司法腐败。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最容易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司法腐败是以直接损害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必定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最终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千里之堤,毁于蝼蚁之穴。中国正在筑起一道法律的长堤,而少数的司法腐败分子却在这道长堤上钻洞。这种隐患是潜在的灾难之源!
  长江两岸,百万军民面对被高水位的洪水浸泡了近两个月的长江干堤“严防死守”;而政法机关正在剜除自身的毒瘤,剔除共和国法律之堤的蛀虫。可以说,这是1998年不平静的夏天里最令人瞩目的“抗洪防灾图”。
  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的水灾,可谓是自然灾害中最大的“魔头”;而法律之堤因“蝼蚁”之穴而溃堤,巨大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苍天在上,岁月轮回。天灾可防,人病也应该能防。筑堤与防蛀,是抗灾与防灾的首选。

            三、一个越狱犯的悲剧人生

    一个越狱犯缘于犯罪年龄失误的悲剧人生:他数次越狱脱逃,只为判
  决书上对犯罪时年龄确认的失误讨回说法;数次被捉拿归案,15岁少年如
  今变成50多岁的老人,还要在狱中服刑。

  法律的世界是一个人为建构的空间,所谓的法治,不仅意味着要在生活的世界之上人为地构造出一个法律世界,还意味着人们自愿把在生活世界里发生的冲突放到这个人为世界中去解决,并接受其结果。当然,前提是这个人为空间应当尽可能合理和有效。
  司法需要公正。
  司法腐败的最直接表现是,法律的天平倾斜了。
  对于法律这个人为空间的公正性的因果关系,我还是引出
  本书的第一个案例,它可能是最简明扼要的文本。
  卢广义今年52岁,在他此前的近30年的人生黄金时间里,他创下了令人震惊的一次又一次越狱脱逃的历史:从1967年11月至1973年10月,他先后4次越狱,累计脱逃3年5个月零6天;1980年他第5次越狱,再次创下了脱逃17年之久的纪录。
  时间回溯到1962年10月,在三年灾害中捱不过饥饿离家出走的卢广义从西安回到了咸阳家中。亲人相见,诉不完别后的相思。年仅15周岁的小伙子如实向家人倾诉了一年多的流浪生涯,实话实说却把家人吓坏了:他为了生存,曾经有过偷窃行为。
  这可是犯法的事呀!
  一向规规矩矩做人的卢家老少,顿时惶恐不安起来。思前想后,他们终于说服了卢广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卢广义走进了派出所的大门,不料从此再无缘与亲人见面了。他交待了自己在西安市曾偷窃过价值近400元的钱物,并供出了同案犯。因其作案地在西安,他被押送到西安雁塔公安分局。
  1963年,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做出(63)雁塔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现年18岁的卢广义在1961年12月至1962年10月间,先后单独或伙同杨华清、刘世均等5人盗窃公、私财物共达26次之多,其在监所还多次打骂其他犯人,情节严重而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判处卢广义有期徒刑10年。
  卢广义接到判决书后如雷轰顶,他本以为自己还是个孩子,又是主动坦白,一定能得到宽大处理。再说,自己明明刚满15周岁,怎么会莫名其妙变成了18岁呢?他指出判决书中有关他的年龄和犯罪事实都有严重出入,故提出上诉。当时,雁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他的请求,表示同意考虑重新调查。
  在陕西省马栏监狱,卢广义开始了服刑生涯。他度日如年,焦急地盼望法院重新调查后的审判结果。然而时间一晃便是5年,这期间他共向各级法院发出了100多份申诉材料,申明他当年偷窃时的实际年龄为15岁,也并非是杨华清盗窃团伙中的一员,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杨华清等人销过赃。然而,100多份申诉材料石沉大海,卢广义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他产生了深深的怒恨和强烈的抵触情绪。
  1967年9月12日,卢广义不服管教被关进禁闭室。此前,他已经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改变命运,那便是越狱。就在几天前,他将自己最心爱的一本书《欧阳海之歌》卖掉,得来的8角钱加上以前的零钱,他托人换成面值一元的整票。在禁闭室里反省,焦躁不安的卢广义无意间碰到了墙上的一块水泥,他用力一抠,窗下的砖头竟是活动的!这天夜里,他扒开了禁闭室的墙溜进了伙房,偷了两个窝窝头后逃出了监狱。
  监狱外的天空真蓝啊!卢广义觉得这才是他该享有的一份自由。可是,身上的零钱花光了,他发誓自己再也不能去偷了。为了生计,他用身上的衣服换了3头小猪,然后搭乘火车把猪贩到甘肃天水。挣了第一笔钱后,他又转道成都去成都贩卖党参。年底,赚了一笔钱的卢广义回到了西安,他走进法院,想讨一个公正的判决。可他万万没有想到,此时的法院已面目全非,公、检、法被造反派给彻底砸烂了,他失去了上诉的机会。
  卢广义心底恐惧极了,他惶惶不可终日。不久,他的恐惧变成了现实,他被抓获,又回到他逃脱的那间禁闭室。他认了。但不久他在管教干部那里得到的消息无疑是当头一棒:在他外逃期间,法院对原判有了纠正,并把公函发到了监狱。但因他外逃,监狱方面有理由不执行法院的改判,继续执行原判并追究外逃的责任。
  关禁闭的日子,卢广义悔恨万分。“一切都是自己给搞砸的!”对监狱方面的决定,他只有自认倒霉了。但他还有一个念头,就是想看看法院的公函,想知道法院究竟给了他一个什么改判结果。然而,他的要求被无条件拒绝了。于是,他又产生了新的疑问:或许根本就没什么公函,他们只是在骗我,让我后悔!进而他又得出结论:法院没有给我改判。刚刚平息下去的抵触情绪再度萌生,他又产生了出逃的动机。
  1969年8月26日,卢广义在狱外劳动时趁机出逃。此后往返于陕西与湖南间倒卖茶叶。仅仅4个月后,他第4次贩运时被抓获。
  1970年8月,卢广义上厕所时趁机再次出逃,很快又被抓回。
  数次出逃,数次被抓捕,长则一年有余,短则仅仅几个小时。卢广义已经把越狱当成人生的一种“追求”,并且为这个“追求”不懈地努力着。他公开向管教干部宣称:只要法院不做改判,哪怕只剩一天刑期也要逃跑。事实上,卢广义对法院当初判决的不满已经深藏积怨,而逃跑则成为惟一的宣泄方式。
  断断续续地服刑已近7年,卢广义变成一个大小伙子,不再像从前那样感情用事,他开始了思考。回忆起自己少年无知而走上歧途,心如刀绞,泪如雨下。思前想后,他终于明白了“回头是岸”是自己必然的选择。况且,自己的刑期已过了大半。他向监狱递交了一份自我反省书:“一切都像一场恶梦,逃跑是死路一条……”卢广义决定不再越狱了,可是自我反省书墨迹未干,他又和一名犯人再次越狱,当天下午就被抓狱。呼啸的子弹从他身边飞过时,他心里再度产生了悔意。生命是多么宝贵啊,要是因为逃跑而吃了枪子儿,什么都没了!
  在此后两年间,卢广义一颗躁动的心终于平静下来,他安心服刑劳动,从未萌生出逃的念头。1972年9月的一个夜晚,卢广义竟鬼使神差般再次越狱潜逃了,而此时距离他刑满释放只剩下一个月零几天。两个月后,他被抓了回来,法律又给了他更加严厉的惩罚。1974年12月26日,因卢广义在服刑期间多次越狱,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扣除逃跑在外的3年5个月零6天,与残刑合并执行至1991年4月2日止。
  似乎是从第一次越狱逃跑时起,卢广义命中就注定要在狱中度过他最美好的年华。倘若法院的第一次判决没有失误的话,他便不会有如此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逃跑的念头。我们可以说,判决结果与越狱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换一个角度看,卢广义走进监狱大门时确确实实是一个孩子,他幼稚的思维和冲动的情绪之所以能选择屡逃屡捕而又屡捕屡逃的与法律对抗的恶性循环,法院首次判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最初的催化剂,难道不是吗?
  面对第2张判决书,卢广义仍是不服,他依旧将一切都归罪于第一次判决。1980年,整整坐了18年牢的卢广义,也上诉了18年。当然,这种上诉没有任何回音。
  卢广义彻底绝望了。
  尚有十几年的漫长刑期,等服完刑自己也该40多岁了。一想到这些卢广义不禁头皮发麻,心底生出极度悲凉:自己这辈子就这么交待给监狱了吗?为什么这倒霉的厄运就像甩不掉的影子每时每刻都在纠缠自己?卢广义在万般恐慌中挣扎着,他发誓:“我要逃跑,决不坐穿这该死的牢底!”
  预谋出逃,卢广义的又一轮策划正在精心准备中。恰在此时,他结识了有过驾车逃跑前科的犯人王克。两个人一拍即合,关系密切起来。1980年8月16日,是个天高气爽的日子。中午开饭的当口儿,卢与王同时发现了宝鸡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停放在监狱大院内的一辆未上锁的解放牌卡车,顿时四目相对,两道发亮的目光碰在一起时,蹿起了一道弧光。两个人会意地点了点头,那意思分明是:是个好机会,可别错过了!
  接下来的事情就像我们常在好莱坞或港台地区的警匪片里看到的镜头。由于两个人是精心谋划过的,所以机会一旦出现,尽管心中一阵狂喜,并没有过于冲动。他们尽量控制住情绪,漫不经心地吃着食而无味的午饭,故意在磨蹭着时间。四下里打量着各种动静,当发现警戒确实是松懈下来时,王克轻轻挥了下手,两个人几乎是同时飞身奔上汽车。王克利索地发动卡车,而此时监狱的门卫还没有任何防备,王克已驾车加大油门冲了出去。
  接着是一路狂奔。
  两天后,卢广义与王克分两路逃命。卢广义扒上了一辆开往河南的货车。当货车在三门峡站小停片刻时,他下了车。当天,他结识了一个小贩,两人便搭伙做起生意,向行人兜售消除铝锅、铝壶污垢的“一擦灵”,一年下来居然攒下2000余元。也就是从那时起,卢广义已经不叫卢广义了,他开始使用化名。
  在三门峡混得挺好,但不可久留。这是多次越狱被抓捕的经验。他用积蓄购置了一套摄影器材,又换了个化名来到山西晋城地区,以替人照相谋生。在晋城一呆就是5年,他几乎走遍了晋城各县的山区,得到的是万余元的存款。此后,他又在郑州、洛阳等地做服装生意,直到1991年试探性地返回西安,往返于兰州、天水和宁夏等地搞食品运输。
  多次化名之后,卢广义开始固定使用一个名字:郑其鸣。随着逃脱时间的增长,他已摆脱了早年被人多看一眼就心虚的感觉,似乎也忘了自己是个在逃犯的身份。离开监狱十几年后,他选择在西安长期居住。也许是为提醒自己记着自己仍是个犯人,不可麻痹大意,于是他就在他脱逃的监狱附近租了一间房子。每天清晨,他都要重复着一件事,那就是怀着一种特别的心情站在阳台上,眺望监狱内犯人出屋,他总有一种奇怪的感觉:“其实,监狱才是我的家,我知道早晚自己还会回到这里来,这是我最后的归宿。”
  “郑其鸣”的生意开始赔钱了,早年的积蓄眼见花光了,他在最困难的时候,这时一个叫维琴的女人闯入他的生活。她是一个不愿受丈夫的暴力摧残而离异的女人。“郑其呜”与家人失掉了30年的联系后终于有了家的感觉。维琴几次谈起婚事,他都以自己有妻女推托,因为他不敢言明自己真实身份。
  1993年6月,“郑其鸣”受聘于陕西秦埔工贸公司。其时,公司在一笔钢材生意中被人骗去27万元资金,他被指派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协助经侦科民警调查此案。在1年多时间里,多次只身一人赴宝鸡等地明查暗访,终于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确切行踪,使这个被省公安厅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郑其鸣”给人留下极好的印象:遵纪守法,为人和善,工作勤奋。曾经为偷窃、越狱断送了一生幸福的卢广义,不仅仅是名字换成了郑其鸣,人也像脱胎换骨了。他现在只认这样一个理儿:“这世上最不划算的就是犯罪。我已经为此受了一辈子的煎熬。从今以后,我决不再生犯罪的念头。”
  1994年2月,他随公司经理去汉中购买设备,曾有一个晚上独自一人掌握着15万元巨款,他若窃款,别人无从追踪“郑其鸣”这个不存在的人;同年9月,他去宝鸡收款7.5万元,悉数交还公司;1995年秋天,他携5万元去白水收购苹果,因行情有变未成交,货款分文未少交口公司。
  1997年初春,“郑其鸣”出任陕西华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创业伊始,他不辞劳苦到处奔波,辛辛苦苦忙乎了一整年,公司的业务终于出现了好势头。
  4月17日上午,“郑其鸣”急冲冲地去谈一笔生意。走在西安的大街上,突然有人喊他卢广义的大名。早已听惯了别人称他“郑其鸣”的名字,对已忘却的真名他愣怔片刻才缓缓回过头来,原来是位一起在狱中服过刑的狱友。两个人寒暄一番,因卢广义有生意要谈便匆匆告辞,相约晚上见面再叙。卢广义对意外重逢的狱友没有多想什么,而这位狱友知道因多次越狱而名噪一时的他仍被通缉。傍晚,打点好当天的业务,“郑其鸣”西装革履如约而至时,他一直萦绕在心底的“预感”即刻变得真实起来。两个西安监狱的民警守候在酒店里。卢广义默默地伸出双手,让冰冷的镣铐扣上自己的双腕。他真实地接受了自己“最后的归宿”。
  1997年7月,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脱逃罪对卢广义提起公诉。10月21日,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广义犯脱逃罪本应严惩,念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处罚。判处卢广义有期徒刑2年,连同残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4月26日止。
  卢广义曾经预言,他早晚要回到监狱来。他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脱逃了17年后,他的预言应验了。1998年5月,卢广义不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63)雁塔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委托律师提出申诉。申诉中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1962年卢参与盗窃时,其真实年龄究竟是多少?辩护代理人在西安和咸阳两地千方百计查找,最终在其姐姐档案的外调材料中查出卢广义生于1946年3月,按此推算当初其犯罪年龄在15岁左右,确实还是一个孩子,据此,申诉状请求按照现行的《刑法》第17条4款规定予以减轻刑事处罚。
  “一个判决,困惑了我一生,几十年来我耗尽了自己的精力和体力。现在,我别无所求,只希望法院能对我的旧案有个公正的‘说法’。”重新开始服刑生涯的卢广义,仍念念不忘要个“说法”。这些年他读了不少法律方面的书籍,他懂得通过法律程序来提出申诉。雁塔区法院将对申诉进行专门研究。
  在法律这个人为的空间里,事实是判别罪与非罪和对犯罪量刑的惟一根据。卢广义多次脱逃事实确凿,应该依法适当加刑。然而,首次判决显然对卢广义是不公正的,毕竟他的年龄这一项就与事实不符,而正是这一漏洞造成的量刑上的错误,使得当时尚不懂法的卢广义采取了连续犯罪的脱逃行为。
  法律啊,规范我们行为的准绳,切不可偏之毫厘啊。一个15岁的少年,将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脱不掉一顶罪犯的帽子,他要在监狱服刑到21世纪。而高高的监狱大墙之外,维琴仍在等待着卢广义早点回家。
  这是一个沉甸甸的案例。
  它缘于一个犯罪年龄上的确认失误,正因为这个失误太小,而显得一个罪犯的悲剧人生如此沉重。
  沉甸甸的悲剧。

             四、立法究竟做什么用?

    有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算不算法治?只要广东惠州黑帮制造一系列
  血案。山西古交王保儿横行市井并扬言炸掉派出所。法律的威力在哪里?

  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只要是一个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不管它是发达的或是发展中的,它总有几条法律。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让公民守法,当然也包括政府守法,执法者守法。若想达到这终极目的,执法者必须依法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威力得到释放和尊重。
  1998年7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警方通报惠州传媒:在广东省公安厅陈绍基厅长督办并多次过问后,以赌霸周胜勇为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已被警方摧毁。周胜勇、袁惠灿、李文峰、赖勇琪等17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周胜勇黑帮终于覆灭了,惠州人不禁拍手称快。这时,惠州民众缓过神来:“法律啊,你的威力怎么来得这么迟呢?”
  惠州人何以有此番慨叹?自1991年以来,以开赌档而暴富的周胜勇黑帮,在惠州横行霸道,制造了一系列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血案,使惠州人无不闻之色变。
  揭开周胜勇黑帮的内幕,让我们来看看周胜勇是如何变成称霸一方的赌霸的。周胜勇在惠州土生土长,1985年在惠州市崇雅中学高中毕业,1986年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开始时周胜勇只是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随后,他开始诈骗和勒索。90年代初,惠州经济大发展,娱乐业遍地开花,高峰期外来人口突破100万大关。也就在这个特殊时期,周胜勇涉足娱乐业。起初,他在娱乐场所里只不过是一个端茶倒水的跑腿儿的角色。
  1991年,周胜勇把目光瞄准了惠州的赌博业,他和人合伙开设赌外围马、啤酒机赌档、不夜城俱乐部。与此同时,周胜勇开始暴露出他凶残的本性,在黑道上建立霸主的地位。1991年11月3日凌晨1时,周胜勇在惠州市南坛大酒店门前和人吵架,持一把菜刀和对手苏雄辉对打,就在苏雄辉后退被台阶绊倒时,周胜勇挥刀猛砍对方7刀。1991年3月11日晚,周胜勇一伙在惠州大富豪歌舞厅逍遥之后,准备驾车离开,见被害人潘金平雇请的货柜车挡住了去路,周胜勇拿起一把铁勺对着潘金平的脸部劈去,潘金平的脸当即被刮下一大片肉。
  周胜勇从1991年开设赌档,至1997年12月13日被抓,公安机关共查禁了他的赌档16间。此前,赌档给周胜勇带来了滚滚的财源,其中长安赌档就赢利1700多万元,金叶赌档赢利1000多万元。
  赌博是我国现行法律要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在惠州却成了周胜勇黑帮暴富的手段。
  暴富后,周胜勇摇身一变成了“香港商人”,他开始用金钱编织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周胜勇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有钱能使鬼推磨。一方面,周胜勇豢养了一大批打手;另一方面,周胜勇用金钱疏通“上边的关系”,有了黑道上的打手和红道上的人物,周胜勇稳坐这把“金椅子”,这也许就是周胜勇黑帮为什么能够在惠州横行长达6年之久的缘故。
  1995年9月12日晚8时许,在惠州做生意的新疆人邓贵民和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在惠州粤海歌舞厅包了一个包厢唱卡拉OK,不一会儿,舞厅的“妈咪”给邓贵民介绍了一位风情万种的小姐陪唱陪舞。
  晚9时许,“妈咪”神色慌张地走进邓贵民的包厢,要求邓贵民换一位小姐。正唱在兴头上的邓贵民早已被身边的小姐迷住,他犯了新疆人的牛劲儿,说什么也不肯把小姐让出去。
  “那个抢小姐的人是惠州黑道上的老大,你惹不起。”“妈咪”说。
  “不管是什么人,我也不让。”邓贵民很生气,又说:“光天化日的,我不信这个人能把我吃了。”
  “妈咪”走出包厢后,一位约30岁的男人满脸杀气地闯进包厢,他拉起邓贵民身边的小姐就走,邓贵民起身和这位“夺人所爱”的男人互相推搡。最后,不速之客竟气急败坏地喊道:“好啊!你竟敢在我的地头上撒野,老子的名字说出来把你吓死,你等着瞧吧。”
  5分钟后,一部奔驰和一部佳美豪华小轿车,几乎同时到达“粤海”,周胜勇的两名“干将”袁惠灿和李文峰各带一批打手手持刀枪闯进门。这伙暴徒喊打喊杀地冲入二楼,他们在周胜勇的指引下找到了邓贵民。邓贵民忙惊恐地从房里反锁上包厢的门。
  绰号“老鼠仔”的打手袁境中,手持一把已上了7发子弹的“五四”式手枪,为了壮胆他扣响了扳机。绰号“跛鬼”的打手戴新亮取来灭火器,砸碎了包厢的门玻璃,打手们蜂拥而入。邓贵民被按在沙发上,戴新亮和吕伟忠持刀猛砍邓贵民的脚筋和手掌,邓贵民的两脚脚筋和一个手腕被砍断。
  杀红了眼的“跛鬼”被溅了满身的血,他又往邓贵民身上乱捅了几刀,直到邓不能动弹为止。
  绰号“猪屎”的周胜勇嘴里叼着烟,用鼻子哼道:“你这个北佬也敢和我斗,我叫你这一辈子在地上爬着走。”说罢,周胜勇和打手们分乘3部豪华小轿车扬长而去。
  如果说,公开设赌是周胜勇黑帮的初级犯罪阶段,那么行凶伤人已经开始升级了。然而,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面对这一群穷凶极恶的黑帮,法律不知因何只停留在纸上谈法阶段,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显然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一纸空文,因而显得苍白无力。事实上,正是因为法律的纵容,使得周胜勇黑帮在惠州气焰嚣张,越来越有恃无恐。他们公然藐视法律,在行凶时把前来制止的警察称为“管闲事”,并大打出手。
  1997年4月10日晚21时,周胜勇的马仔徐伟雄,在惠州城区南门路的电玩世界内,和两位青年谭何易、谭起宏因争打游戏机而发生口角。
  “在惠州,你们敢和我玩,我要你们不得好死。”徐伟雄甩出威胁的话后,就出门寻找同伙去了。在电玩世界门口,徐伟雄迎面碰上同伙曾剑光,两人商议给谭何易、谭起宏点颜色看看。于是,曾剑光打电话给周胜勇麾下的“湖南帮”首领周乔,周乔又打电话给周胜勇的得力干将赖勇琪,以及周胜勇手下“东北帮”的干将高中海、“阿铁”等一群打手,让他们在10分钟内到电玩世界参战。
  打手们分乘多部小轿车,持匕首、菜刀、铁棍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凶神恶煞般冲入了电玩世界,在徐伟雄的指令下,“肥仔”赖勇琪首开杀戒,挥拳猛击谭何易。
  “用刀给我砍,狠狠地给我砍。”周乔命令“湖南帮”成员持刀参战。此时,赖勇琪过足了打人的瘾后,又指使“东北帮”动手。高中海、“阿铁”等打手持刀往被害人谭何易身上乱砍乱刺,谭何易当即被砍倒在地。
  这时,惠州市安全局民警陈凡路经电玩世界,当他听到有人喊救命时,毫不犹豫地冲了进去,制止打手们行凶,并表明了自己的警察身份。
  “警察有什么?快滚开,再多管闲事,把你也砍了。”周乔狂叫道。
  陈凡继续厉声制止打手们行凶,高中海、“阿铁”挥刀往陈凡身上乱刺乱砍,危急中的陈凡从腰间拔出手枪,命令这伙暴徒放下凶器。杀红了眼的周乔一声号令,暴徒们一齐扑向陈凡,顷刻间,陈凡的身上已中了数刀,他的枪也被抢走。
  “放下凶器!我是警察!”中了乱刀的陈凡再次威严地喊道。
  “我们今天砍的就是你这个警察!”一名暴徒往陈凡的下身捅了一刀,另一名暴徒举着抢来的手枪,对着陈凡的太阳穴扣响了扳机,由于碰上了死弹,陈凡幸免于死。暴徒们狂笑着踢打躺在血泊中的陈凡,见陈凡不能动弹了,周乔忙吩咐打手们逃离现场。这时,一名暴徒听到了身后陈凡的呻吟声,他返身又往陈凡的身上刺了两刀。
  “警察,去死吧!”暴徒们狂喊而去。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何易、陈凡均受重伤,并且,陈凡的生育功能丧失。
  身为法律卫士的人民警察,竟然差点命丧黑帮的刀枪之下,难道我们的执法机关会不知道吗?人们不禁要问:法律为何还让这些歹徒逍遥法外?
  周胜勇黑帮在惠州罪行累累,作案手段十分凶残:动辄刀枪相对,砍人脚筋,挖人膝盖,甚至致人死亡,仅公安机关查实的伤害案就有7宗。周胜勇黑帮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他们以钱开道,多次逢凶化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被害人到某些部门报案后,周胜勇黑帮非但没有被追究,反之,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却不翼而飞。
  周胜勇被抓获后,他的残余死党公然宣称要用200万元摆平惠州市公安局。他们四处活动,兵分三路,一路人马拿40万元到北京活动,一路人马拿30万元到广州周旋。结果,北京某部委一个要人的儿子和某位高级领导的儿子打电话到惠州质询,广东省某厅副厅长竟然给惠州市公安局写了“酌情处理”的条子。与此同时,澳门黑势力人物“阿鸡”到惠州放出风声,声称要买下专案组一位负责人的脑袋。
  值得欣慰的是,面对重重阻力,惠州市公安局经过9个月的艰难取证和追捕,终于把周胜勇黑帮团伙绳之以法。

  在山西古交市有个“大名鼎鼎”的人物,说起他的大号王建军,知之者也许并不太多,提起他的乳名王保儿却是家喻户晓。
  1983年8月,王保儿因流氓、伤害罪被当时的古交工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5年11月被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89年8月底被提前释放。
  一个无期徒刑犯人只蹲了6年班房就奇迹般地提前释放,这段经历平空又给王保儿披上了几分神秘的色彩。人们在他的“地痞流氓”的头衔前面又增加了一个“神通广大”的修饰词,仿佛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都有他的关系,谁对他也无可奈何。
  王保儿从此更加自鸣得意,更有了为非作歹的“资本”,每次残害群众几乎都要自报家门:“我是古交的王保儿。”时间一长,他逐渐形成自己的口头禅:“我王保儿已是死过一回的人了,还怕甚了!公安局的也是人,他们就不怕死?只要我不杀人,他们就拿我没办法。”王保儿气焰十分嚣张,所作所为更令人发指。
  王保儿从1989年8月底释放至1994年7月1日重新被捕,不足5年,几乎每个月都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抢劫财物,有时一天就作案好几起,他作案根本就不需要理由,只要看谁不顺眼就要殴打伤害谁,谁和他沾边谁就“倒霉”。1989年10月上旬。王保儿出狱才一个多月,就因为安排工作等问题“不顺心”,手持菜刀到古交市物资局废品股办公室。该局职工刘文静正在室内休息,王保儿看其“不顺眼”,无缘无故就用刀朝他砍去。刘文静躲闪不及,前额上部受伤,伤口长达十几厘米。当职工们劝阻时,王保儿持刀乱砍,吓得有些人爬到汽车底盘下面不敢出来。
  1993年11月25日下午,王保儿窜到火山村村委会端门而入,对正在开会的村干部说:“给我几车煤!”在场的村干部谁也不认识他,一个个都感到莫名其妙,非常诧异。代村长李庆问:“你是哪的?”王保儿随手指着服务队队长师毛儿说:“我是古交王保儿,你不认识我了,不给面子了,咱们后会有期。”说罢走出屋外。屋里的人一听是王保儿面面相觑,正议论之间,王保儿二次端门入室,扑到师毛儿跟前抓住头发就打。师的内弟欲将其拉开,他把师的内弟推到一边继续殴打师毛儿,直至师毛儿昏死过去。王保儿临走还留下一句话:“今天没有带着刀子,要不非宰了你不可!”
  1990年10月,在古交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大会上他把正在执勤的西山矿务局中煤七处公安科副科长张巍打伤。1994年5月18日,在古交东曲派出所,他当场将讯问笔录撕碎,不但声称要把办案人全家杀光,还扬言要把派出所炸平。1994年7月1日,在古交电业局办公室主任杨晓勇家,他竟让同伙用菜刀等凶器逼着东曲派出所民警程军不要多管闲事,当着身着警服的程军的面公然行凶。
  古交15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的居民慑于王保儿的淫威,谈王保儿色变。横行乡里、猖獗一时的王保儿被重新收审、逮捕后,东曲派出所所长赵元亮亲自挂帅,抽调警力,专门立案调查王保儿一伙的流氓系列案,历时3个月之久。查证30余案,涉及受害群众70余人。他们当中有共产党员、有干部、有工人、有知识分子、有劳动模范、有功臣、有老人、有妇女,有的差点被活埋,有的被打成残废,有的被砍成重伤,有的被勒索巨款,有的被抢劫财物,竟然没有一人到公安机关报警。受害后不是诉诸法律,绝大多数都是跪地求饶,在公安侦查史上实属罕见。
  客观上,被害人的忍耐与委曲求全是造成王保儿为所欲为的一种因素。但辩证地反思一下,法律是否对王保儿过于“纵容”呢?一个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为何能提前释放?打伤公安科副科长又扬言炸平派出所,还需要谁去报警?
  王保儿重新被捕后,在古交引起极大反响,广大群众拍手称快,要求严惩王保儿。但说情者纷至沓来,有好心劝说也有恶意恐吓,办案干警都不告诉家里人实情,只是一个个都自动给家里安上防盗门,嘱咐家里人开门时小心,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派出所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王保儿在车上嚣张地大骂,再三扬言要炸平派出所,“呸呸呸”地嘲弄执勤干警,台下的同伙也嬉笑怒骂,全然没有一点儿公处会的威严。王保儿关在看守所,到看守所送东西的人络绎不绝。东曲派出所干警反映有人还要在看守所小卖部押款,供王保儿支配。王保儿通过他的同伙放出风来,只要他死不了,就要把办案人员、证人及他们的家人都杀光。王保儿被捕后,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古交不少人心有余悸。王保儿的某些同伙和与王保儿有瓜葛的款爷、个体户声称已疏通公、检、法等部门,要用重金买出王保儿。有人还到处散布王保儿最多只能判6年。群众议论:“王保儿第一次判了无期,六年就出来了。这次判6年,过不了几天就出来了,那些作证的‘傻蛋’肯定得倒霉。”
  赵元亮所长原来是古交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调任东曲派出所所长后,王保儿老在他管辖的地段作案,使他这个“所长没办法当,公安这碗饭没办法吃”。他说:“王保儿这个案子要是拿不下来,咱这个警察真当得不光彩、不称职,对不起古交人民,更对不起头上的国徽。我已经50多岁了,派出所的其他人还年轻,还有那么多相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和证人,总不能让大家和他们的家人每天提心吊胆吧。”
  王保儿一案引起了古交市委、市政府、古交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时的古交市委书记温四海多次听取东曲派出所的汇报,并在古交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上批示:“此案确需公安全体干警认真讨论,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把流氓地痞团伙清理彻底。”
  从1994年7月到1996年近两年的时间里,王保儿一案因诸多原因,查证工作极其艰难,以至案件迟迟不能审结,引起群众的种种猜疑。1996年春夏之交,一场席卷全国的“打击团伙犯罪,扫除社会恶势力”的狂飙骤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东曲派出所及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再一次联名向社会各界呼吁,希望上级机关尽快审结王保儿一案,给古交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与此同时,古交市人大、政协、团委、妇联又联名上书,强烈要求严惩恶霸王保儿。太原市委对此十分重视,责成太原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古交市,经过艰苦的工作,终于将王保儿所犯主要罪行查证落实。1996年5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保儿死刑。

              五、法治不存在特权

    公民奉公守法,并不意味国家已经进入法治轨道。特权思想滋生了腐
  败,腐败把高官变成阶下囚。因为法律不存在特权。

  国家公民奉公守法,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已经进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真正意义,是政府守法。政府的一举一动,亦应以法为准。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作为从政的政府官员,更应带头守法。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国家有特殊地位的人具备了守法的精神,这仅仅是走上了法治轨道的初步。
  美国宪法上有“法律的正当手续”(Due process of law)一名词,这是美国人民身体、财产及一切自由最大的保障,是美国法治的基础。“法律的正当手续”一词的功用,就在限制政府官员在人民的权利上的一切越权、侵权、专横、独裁的行动。的确,执政者这一类的行动有了约束,才有法律行使权的余地,才有法治可言。
  法治不存在特权!
  时下“腐败”一词成为一种流行性很强的词汇,不仅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也成为百姓们私下议论的口头禅。在新华词典中,我找到了这个词的解释,它有三个释义:①腐烂。②(思想)陈旧,(作风)糜烂。③指制度、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那么,现在流性语中的“腐败”一词与词典中的三个释义的哪一条相符呢?好像哪一条都像,哪一条又都不像。事实上,现实中的“腐败”已经超越了三个释义的任何一条,在综合基础上又有引申发展。
  腐败是在特权思想的作用下公然违法的一种犯罪。
  作家毛志成先生有一篇论述腐败的杂文,写得尖刻、辛辣,被多家报刊转载。现将此文摘抄如下:
  《腐败五“层次”——读(红)偶记》
  《红楼梦》中的腐败人物、腐败现象比比皆是,但在腐败人物的本事上,有“小巫”、“大巫”之分;在腐败的程度上,有“小手笔”与“大手笔”之分,从低向高排列,至少可以分出五个层次:
  一、邢夫人层次
  邢夫人虽担了个“大太太”虚名,但在贾府的“上流社会”中没有她的地位,整日里只能在“基层”耍威风、动手脚,此人没有什么政治野心,惟贪财成性。遗憾的是她只配小打小闹,从下人身上三钱五钱地刮剥,连侄女借居贾府时所分得的二两月银也不放过;最大的一次得手也无非是风闻儿子贾涟偷了贾母的银器去卖时,从中敲得三百两银子。比不上王熙凤的大手笔——在铁槛寺向尼姑静虚索贿,一开口便是三千两。
  邢夫人虽然是个小贪污犯,但若是发动贾府人举报,她又容易首先被揭发出来。因为她勒索面广,行为直观,且又没有实在的硬后台。
  二、李十儿层次
  李十儿是贾政放外任时的随身衙役,此人很善于借用“上级”的“权”来为自己谋私。他见贾政要做“清官”,不许下属发财,便发动下属们消极怠工,让贾政连轿夫也凑不齐。继之便开导贾政灵活一点,直到逼得贾政叹口气说,随你们的便吧,他才放手搜刮,连老婆都披金戴银起来。此人的智能不可低估,他毕竟能使贾政在放弃做清官的念头之后,反倒在上司面前官声尤好。当然,由于他的油滑,任何时候“反腐败”都不会伤及他。
  三、王熙凤层次
  王熙凤揽官司从而索贿,拖欠下人们的月银拿去放高利贷,几年光景积下了“五七万金”黑钱。若不是受公公、丈夫的另外案子的株连,被抄了家,即使在贾府内设10部举报电话、20个举报信箱,她也不会被举报出来,这是因为此人总插手抓“大事”,如主持秦可卿葬礼,负责修建大观园的拨款,主管“合族上下五六百人”的月银发放,生活在一般“群众”所仰视的“上层”,颇有神秘感。即使将公款纳入个人存折,也会被猜想成“工作需要”。此外,她还善于扮演经常为了公务而自掏腰包的人,如陪贾母打牌故意输钱,对刘姥姥提供个人赞助,自费为秦可卿、林黛玉买人参。如此,便可使人联想到:“她用钱的地方太多了,不想些来钱的路子怎么成?”
  当然,她之所以没有被举报的危险,重要的一条是有贾母、王夫人的“特宠”。
  四、贾雨村层次
  贾雨村由穷书生入仕,不到一年,便因“徇庇蠹役、交结乡绅”被罢了官,但这位贾雨村“面上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且悠然旅游起来足见其“志”不小。书中写他的“不凡”,就在于他在钱与权的杠杆上始终“清醒”,始终认为“权”是主砝码。他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进入“四大家族”的权力网上,为此至少宽纵了一个死刑犯(薛蟠),亲手害死一个人(石呆子)。书中虽然多次写到他的“贪酷”、“婪取”,但却未直接披露他的一桩贪污、受贿。数目很大而又没有痕迹,让权力“本身”分蘖出钱来,而“发财”者本人又保持风雅形象,这无疑是一种“大本事”。
  五、夏太监层次
  如果说贾雨村是依“权”而谋私,还需要“亲自”下手的话,夏太监则是借“位”而坐取,只需一个眼神,一个示意就可如愿。他的常用词是“借”,开口便是几千两、上万两,而且从不自己出头,打发个小太监向各种“上层人物”做个表示即可。
  在“红学”研究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这都属于学术范畴。而毛先生的“研究”当属另类,是典型的那种文人借古喻今的演义。事实上,毛先生归纳总结出《红楼梦》中的腐败现象及其五个层次,无一例外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佐证。
  我是一介平民,在我接触的众多平民中,话题每每涉及腐败时,常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论调:
  “没劲!腐败是当官的事儿!”
  “我们只有眼气的份儿,想那么多干吗?”
  “要是我有了权势,说不准也腐败透顶。”
  姑且不论这些论调的意义是积极的抑或是消极的,但言词之间有一个事实是:腐败产生在权力之上。
  在我的案台上,有一本由国家科委人才中心主办的杂志《跨世纪人才》,是1998年7月号。我此前并不知道有这么一本杂志,是一个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这家杂志社的一个编辑,他约我给杂志写点稿子。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不是科技界人士,能写些什么呢?盛夏的一天,我随便翻开这本杂志。翻着翻着,我就翻到其中的一个小栏目“最新数据库”,我也不曾想到,这期杂志的“最新数据库”竟然披露的是1997年反贪大案的有关数据。现抄录如下:
  
  
  
  不知道这组“最新数据库”披露的数据出自何处,是国家司法部?还是国家反贪局?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是新华社?不知其详。我之所以想知道数据出自何处,是想知道这组数据是否具有权威性。至少,据我个人所知,此组数据尚不够权威。仅以倒数第三例为例,吉林省工会副主席薛景文受贿案,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薛是在1994年被捕,那时我尚在长春的一家杂志社做记者,与薛在同一幢大楼办公。难道说薛案历时三年才审理?事实上,是有这种可能的,大概是案情比较复杂的缘故。但我不知在“处理”一栏中,所谓逮捕的时间概念是什么,是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1997年被逮捕的?若是的话,那么1998年春节过后被各新闻媒介关注的哈尔滨市国贸城案中涉嫌犯罪的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为何又不在其中?
  细细探究这组数据的权威性已无多大意义。且不管它权威性如何,但这组数据已经能说明问题了。在1997年反贪中落入法网的大蛀虫们,无一例外都是身居要职的高官。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然而,他们一旦拥有了权力,在一种特权思想的支配下,滥用权力,把权力变成了贪污、腐败的资本。
  最终,他们在法律面前碰了壁,成为阶下囚。
  这是罪有应得的下场。
  因为法律不存在特权。
  也正是从这组数据中,我产生了写这本书的念头。
  倘若你仔细归纳一下,便不难发现,在这57例反贪大案中,竟有7例是司法机关的要员,从法院的经济庭长到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这些法律卫士,竟然面对着神圣庄严的国徽,以执法者的身份公然触犯法律!
  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准绳。倘若国家法律的肌体上滋生了腐败的蛀虫,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司法腐败是最最可怕的腐败。
  中国到了剔除司法界腐败毒瘤的时候了。

               六、怪事一箩筐

    司法界怪异之事令人不敢相信:派出所“金口玉言”。公安局长酒后
  飞机上滋事使航班延误。法庭庭长罚当事人跪。反贪局长非法拘禁致人死
  亡。法院为创收惹出命案……知法犯法,原因何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表明了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这种指导思想把法治的精神贯穿于国家和社会的精神生活中,从而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又直接地推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外历史实践证明,法律意识的高低和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高低成正比关系。缺乏法治精神的社会通常也是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体系能够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改变人们观念和思想赖以形成的客观环境。一个人没有守法的观念和尊重法律的态度,不会形成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也不可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观。特别是对法律义务不重视的人更不可能形成对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强烈的责任感。而人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更是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
  显而易见,依法治国首先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支公正、纯洁的司法队伍。因为司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的执法大权,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少数的执法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滑入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泥潭,从而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下面所列举的是被公开曝光的司法界的丑闻,可谓是现今司法界之怪状:

  据1998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载,黑龙江呼兰县许堡派出所对所辖乡、村农民,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卖淫嫖娼,只要点到名就要罚款数千元。半年时间先后处理五六十人,收罚款10万元,没给农民一分钱的收据。交不上钱的就被命令“坐飞机”,或用绳子串起来绕派出所大院跑步,一跑就是半个多小时,数十村民因此外逃,地都无法种。
  20多年前造反派用过的“坐飞机”,如今我们的“卫士”倒是用上了,用在那些脸朝黄土背朝天、勤扒苦做供奉他们的百姓头上。就算是犯了罪,法律、条例哪条规定让“坐飞机”?用绳子拴了罚跑步又算哪家的法律?
  据1998年7月7日《羊城晚报》一则消息,辽宁省法库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劳兴华,因酗酒滋事,延误航班,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有关部门决定免去其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职务,并予以辞退。
  劳兴华6月6日上午10时许,应老乡之邀到饭店喝酒。12时50分,劳登上北方航空公司6402次航班后,因坐错座位,被机组人员纠正。劳兴华在携带提包到自己座位时,又因提包碰到邻座乘客而发生口角。55岁的一级警督劳兴华不但大声辱骂乘客,还扬手打了机组人员一个耳光。为确保飞行安全,机长下达拒载令,本该正点起飞的航班因劳酒后滋事而延误20分钟。同乘该机的相声演员姜昆还向有关部门提供了书面材料。

  《中国青年报》1998年8月6日报道,重庆武隆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罗永生,在其办公室内强奸前来求职的女大学生黄某。案发后县委政法委“协调”出一个意见:“罗永生与小黄强行发生性交的整个过程,暴力程度不明显,女方反抗程度不强烈,罗永生犯生活腐化错误,是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按照政法委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武隆县公检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都要贯彻执行这个‘意见’。”
  发生在县政府大楼内的恶行不止此例。县纪委多次收到罗利用职权与前来求职的女性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举报。罗被撤职并开除党籍。但受害人却至今告状无门:公安局执行“意见”不予立案,又不肯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当地群众很是愤怒:求职姑娘们与罗永生素不相识,怎么可能与这个半大老头子“腐化”?党政部门干预司法独立,属典型的“高级违宪”行为。依照党纪,应由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纠正。依照法律,应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纠正。江泽民主席在提出依法治国时强调要学好宪法,中共武隆县委政法委如此护短怎能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呢?

  《青年报》报道,河北省邯郸市“百老汇娱乐公司”和“钢城游戏厅”因公开聚众赌博、容留妇女卖淫、暴力抗拒检查、殴打公安民警等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依法查处。两名公安局副局长“吃红利”共达39万元,为上述两公司提供“外围保护”,案发后被逮捕。案发后得知,上述两家娱乐场所系个体户宋新忠一人投资兴建,至案发时已获利100多万元。经营期间,公安、税务、工商等“大檐帽”常去“白吃、白喝、白玩、白嫖、白赌”。
  养猫本为避鼠,鼠患成灾之际,多是猫“有问题”之时。某地假货泛滥、某地走私成风、某地治安恶化……一言以蔽之:当地猫鼠之间已非天敌关系。若要正本清源,须从“执法腐败”入手。猫的自身问题解决好了,鼠害便难以成灾。

  《泉城周报》1998年8月26日载文,原山东省兖州市新驿镇中心法庭庭长彭兴利因对速达公司饲料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罚跪、拷打,近日受到撤销法庭庭长职务、调离司法系统、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
  1995年至1997年,兖州市速达工贸公司先后状告57户农民养殖专业户拖欠饲料款;成为被告的农民则以饲料不合格,造成猪鸡大量死亡、损失惨重为由,不服法院的二审判决,拒付剩余的饲料款。1997年5月新上任的28岁的兖州市新驿法庭庭长彭兴利,对欠款户王寿领和胡玉华实施了拘留。在讯问王寿领时,彭兴利逼着年事已高的王跪地20余分钟;彭还将胡玉华铐在国旗杆上曝晒3小时后拷打。
  1998年3月前后,省内外多家电视台、报社对兖州速达工贸公司饲料纠纷案进行了曝光,引起省、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兖州市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存在的诸多问题做了调查处理。兖州市纪委在调查后认为:“身为法庭庭长的彭兴利,在办案中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和干警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998年8月14日《服务导报》报道,8月9日,齐齐哈尔市纪委、监察局发现该市富拉尔基检察院的一名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到齐富公路旁钓鱼,市物价局的一名司机用公车接送钓鱼的亲属,齐铁修配的一名司机驾着公车为次日钓鱼踩点选位,这三辆公车均被当场查获。
  数百万军民正在与洪水搏斗,而汛情严重的齐齐哈尔却有检察官开着公车去钓鱼,真是临危不乱的“大将风度”。是怎么“严肃查处”的?该不会是写份“深刻认识错误”的检查了事吧?

  《法制日报》一则消息,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发生被调查对象王崇高死亡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已被依法逮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所获得的1995年和1996年度全省“最佳检察院”称号,同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肃整改,严明纪律。
  今年3月,石首检察院在查办经济案件时,发现市电力局副局长王崇高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线索。4月3日深夜,负责办理此案的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曹光荣和一名干警,在未立案、未做任何笔录的情况下,给王戴手铐,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长达27小时,引起王某心脏病突发死亡。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派出工作组认真调查。检察机关已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徐奉禄、曹光荣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决定逮捕。石首市纪委同时已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副检察长张辅义、反贪局局长张友华立案调查。

  另一则《法制日报》披露的消息,1998年6月17日,湖北省新洲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商泽林和民警许辉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2月4日下午,时任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队长的商泽林,与副队长陶新华等4人到城关汽车中心客运站附近执勤。14时许,他们发现县水利局下岗职工陈双喜载客的人力三轮车没有车牌,即要扣押陈的三轮车。陈不让扣,商泽林即将陈强行推上巡逻车,带至中队租用的办公处。在三楼走廊内,商等人要陈双喜到办公室去,陈不去,商与其他人对陈进行殴打。后商指派许辉将陈带至值班室讯问,并说:再这样闹,打电话过来,把他关起来。许辉在讯问过程中对陈进行殴打。陈双喜不堪忍受,于下午15时30分左右撞破值班室玻璃,冲出窗外后摔下二楼阳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商泽林,在对违章人的违章行为未依法处罚的情况下强行扣其车辆,后又非法强行带走违章人,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许辉在讯问违章人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二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导致违章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1998年8月7日《重庆晨报》载,7月11日凌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花安胡同居民李福祥家里被盗。凌晨2时30分左右,李福祥来到康安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让他早上八点半以后再来。当李在上班时间再次来到康安派出所,要求立案处理。派出所有人私下对他说:“出现场也没用,破不了案,还得扣我们的分。”因之拒绝立案。十多天过去了,派出所一直无人过问,也不给立案。就在8月5日,又一个邻居家也在夜里被盗,大家干脆不去报案,都说去了也没人管。附近居民为此人心惶惶。

  《检察日报》1998年7月27日报道,7月14日8时30分,陕西秦牛锅炉厂驻西宁办事处人员薛文化、赵玉林到他们租用的西宁商业大厦后院的住房取东西,发现屋内有人提着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后窗逃走。薛、赵二人和另一民工立即将其抓住。小偷几次挣脱,因周围人多终被制服。为防小偷再次逃跑,薛、赵二人脱掉他的鞋子,抽掉他的裤带,而后将其扭送到东大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门口,小偷狗急跳墙,一口咬住薛的右手。薛竭力扭住小偷走进值班室,被小偷推倒在沙发上。该所所长和几位民警见状,不问青红皂白,放着小偷不管,却把被小偷压在沙发上的薛文化双脚提起,倒拖到院子里,将其双手用手铐反铐起来,还拳打脚踢。在场的赵玉林高声大喊:“你们抓错人了!”一位民警恶狠狠地说:“再犟,就铐起来!”吓得赵玉林连忙跑出派出所。站在院子里的小偷见无人对他过问,便提着裤子逃之夭夭了。
  30分钟后,一民警发现铐错了人,才打开薛的手铐,让其回去。

  《法制日报》1998年7月19日文,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5000元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曾为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往来”,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据《新民晚报》报道,中国还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但西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某法院法官却认为有。
  近日西宁礼让建筑公司状告《青海法制报》的一篇报道失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上诉状中称,“青海法制报第700期刊登的《古稀老人该去何方》,严重违背我国《新闻法》中有关新闻报道真实性……”被告的名称都写错了。
  受理此案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但沿用被告是“青海法制日报”的说法,而且在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被告青海法制日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发表此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云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青海法制报社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社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撤销了区、市法院的判决。有关人士指出,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齐鲁晚报》载文,河北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完成“创收”指标,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容城县法院从1997年开始采用下达经济指标的办法推动全院工作,即年初给每个审判法庭及办公室、研究室等单位下达不同数量的经济指标,并规定了严格的评比检查办法和奖惩措施。“创收”收入则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庭、室,用于修车、加油及招待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奖金分发给办案人员。一时间,容城法院出现了上下围着“指标”转、人人想法多“创收”的局面。
  今年2月18日,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多完成“创收”指标,通过熟人介绍,将本不属容城法院管辖,天津市张某、杨某与湖南谢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变通”后受理下来,收取了案件受理费1万元。2月20日晚,应两位当事人要求,阴贺新带领助理审判员黄顺田与张某、杨某雇两辆出租车赶赴湖南省邵东县,向谢某讨债,并商定如对方不还钱,就将其抓回做“人质”。到邵东县后,张某见要钱无望,便按计划将谢某骗上车,强行带走。途中,阴贺新授意给谢某戴上了背铐,塞在车的前、后座之间。张某和杨某还脱下外套、毛衣捂盖在挣扎、呼叫的谢某头上。车行至武汉附近,谢某窒息死亡。2月23日凌晨,阴贺新等人拉着谢某的尸体到容城县公安局自首。
  这起恶性事件在河北省领导的重视下得到了严肃处理。容城县法院下达“创收”指标的做法被制止;近日阴贺新作为主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黄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8年7月15日《法制日报》文,7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陈明珠告诉记者,一起由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个别人员制造的,使辽阳市佟二堡三户业主蒙冤的案件拖延两年之后,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经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解决。近日,四平市检察院退回对三户业主的60万元罚款,还给7名受害人76万元的经济赔偿。违法办案的四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雄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反贪局三处处长杨玉峰被撤职。
  据了解,1995年12月1日,有一男一女来到辽阳市佟二堡皮装大厅三楼屈明才的精品间订购某名牌皮装。12月3日,这二人给屈明才扔下8000元定金,订购100件皮装,同时,强调要他们指定的商标。12月9日,一个名叫卜丽杰的女人来到闽振刚父子开办的服装厂,订购某名牌皮夹克100件,交定金2万元。这两次订货的取货日期均是12月16日。12月16日,四平市检察院一些检察官伪装成提货人前来这两处提货。当货物装上车后,提货人掐断电话线,拿出手铐,以打假为名将屈明才及其儿子屈连涛和闵振刚及其儿子闵家玉、闵家成戴上手铐,拉到四平市关押。1996年1月29日,在四平市广兴茂商厦租柜台经营的辽阳籍皮装业户洪旭、阎晓艳夫妇也被杨玉峰以打击假冒产品为名抓走。此前,杨玉峰化名某厂厂长李伟向洪、阎夫妇订做了80件某名牌皮衣。这7名受害人先后由家属和亲友筹集交纳60万元赎金后,才被陆续放回,最长的被关押45天。
  此案发生后,屈明才、闵振刚等7名受害人走上了申诉之路。1997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靖等四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为筹集资金建办公楼,诱导他人制造假货,然后逮捕,令家属用钱赎人的违法行为的建议”。今年3月,辽阳市市长龚尚武等四位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再次提出解决此案的建议。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委托专人调查处理此事。从1997年6月至今年6月,吉林省检察院、省人大和四平市检察院、市人大领导共10次赴辽宁省、辽阳市,最终使此案得到协商解决。

  1998年7月22日《杭州日报》下午版报道说,某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动真格”,查出了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均进行了“严肃处理”。举例说,审判员戚某,承办一起离婚案时,“未向越某(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就在越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确认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子女进行安置。报道说,法院认定威某“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严乎?“记大过”是行政上的次高处分,离“开除”只一步之遥了;错误的性质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是“严重地违反”。于是乎,这样的处理被媒体作为“动真格”的典型予以宣扬。但是,凡神经正常的人,都会说戚某太幸运了。他虽然犯了“错误”,但组织上认为那是工作上差错;虽然“错误”是严重的,但组织也是很有人情味的,他绝无“下岗”之忧,法官还是可以当下去的。一个本该做更重处理的人,就这样被“动真格”地“保护”了起来,并颇为滑稽地作为“教育整顿”的丰硕成果。
  林林总总的怪异之事,就实实在在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令人觉得似乎不是真的,颇有捏造之嫌。而只有那些进入怪异之事其中的受害者,在真相大白于天下之时才冒出一身冷汗。
  事实上,平民百姓对一些似乎不怪异的事是熟视无睹了:
  在一些成市,如果身着交警服装的人登上了你的出租车,他们十有八九是不会掏钱的,当然也没有车主敢向他们收钱。
  对于许多从事娱乐业的工商户来说,最发怵的就是发现公安人员进店来“检查工作”,他们通常在歌厅里欢饮一番以后,一言不发地扬长而去了,然后隔三差五地又来巡查一回。
  由于这样的现象,群众于是给司法人员加了一个雅号,叫“特殊公民”。所谓特殊公民,自然就是指不受法律规则约束的人群。他们通常上路不守交通规则,办案不守司法守则,做生意不守信用原则,对群众不守爱民法则,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民众则大要特权。
  也有人对这些“特殊公民”的危害性不以为意,认为不过是吃吃喝喝、占点小便宜,只是作风问题,无关大局。实则不然,基层司法人员朝夕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无不关系到百姓利益,他们的行为发生偏差,轻则影响司法机关形象,重则激化干群矛盾、动摇社会安定的根本。
  尽管政法干部头顶大盖帽,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表明他们有无视法纪的特权,那么,如此多的“大盖帽们”知法犯法,原因何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政权专政的最重要手段,拥有极大的权力和社会影响,这种权力一旦失去控制,便会酿成绝对的腐败。”法学家李曙光做了分析。
  权力酿成腐败,绝对权力酿成绝对腐败。一些公检法人员敢于自恃为“特殊公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有效的监督控制。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司法系统的特权腐败,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将他们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绝对监督之下。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强调要对少数违法司法人员从严处置。这一举动表明了司法系统清除自身的问题的决心。但人们不应对治理司法腐败的难度过于小视。在当前,人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期盼:司法系统不能成为特殊公民的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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