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行政赔偿工作暂行办法 [标注](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节]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建立 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的工作制度,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赔偿请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为市、区政府及 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第四条 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提出意见; (三)就是否给予赔偿、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市、区政府或 职能部门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追偿提出意见; (五)就是否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报 主管部门处理; (六)受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作好行政赔偿复议或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 作; (七)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对如何改进行政执法提出建 议。 第五条 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工作机构实行下列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赔偿请求,由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指定办案人员初审; (二)工作机构组织合议庭审理; (三)审理结果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