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1995〕315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港务管理机构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方案》”有关“深圳港务监督、海上安全监督局上划,以交通部管理为主”的通知(国办 发〔1995〕4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港务管理机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深圳港务管理局更名为“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列为市政府组成机构。负责主管全市 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按正局级建制)。其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定港口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批准 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本市港区内岸线、水域的分配使用和辖区内通航水域、岸线的使用;拟 定政府对港口建设投资的分配与使用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检查。审核港口工程项目和 港区范围内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港口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审核或审批港埠企业的设立,监督港埠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 五、做好港口集疏运工作,监督国家指令性任务的落实。 六、管理全市港口引航工作,对外轮实行强制引航,为国轮提供引航服务;同时做好 引航与港口生产的协调工作。 七、按照国家、省有关船检工作规定,负责深圳船籍以及来深圳申请检验的船舶(不 含外轮)检验工作。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征收港口规费(含港口建设费);负责组织港口公用 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九、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港区内的治安、消防、 环保等工作。 十、收集、发布国内外港口经济信息和情况资料,组织港口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负 责深圳港口与国内外港口港际间的合作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并做好港口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我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原由市运输局交通规费征稽办公室承担的全市港口建设费代管职能划归市港务管理 局。 深圳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引航站为市港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规格、编制数、 经费渠道等仍维持现状不变。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深圳检验处为市港务管理局挂靠单位。 有关市港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及编制配备,由市编制部门另行发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