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办〔1996〕2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改革开放16年来,我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市现有外商投资 企业13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外商投 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 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外销比例出口产品,有的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搞假合资、合作,有的企 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亏损,有的企业为避税做假帐、搞假亏,还有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 报表等等。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为宏观决 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 章程履约情况的检查的通知》(外经贸资三函字〔1995〕第391号)要求,市政府 决定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摸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组成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1994年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同时对1995年批准成立、按规定须参加1995年工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资金到位、投产开业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请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全国性检查,按外经贸部统一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连同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足以证 明中外方出资的凭证,报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检查办公室,接受检查,以保证检查和调 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检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批准证书。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 已缴清出资,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企业依法经营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如期缴清出资的, 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一)对已投产(营业)和已开工在建企业,中外投资各方或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的,由市外资办、工商局发出限期(三个月)缴清 出资通知书,到期缴清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到期仍未缴清但有正当理由的,由企业写出 详情报告并明确缴清期限,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换发批准证书;逾期不缴 清,企业虽有报告但无正当理由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二)对合营企业一 方已缴清或基本缴清出资,另一方超过出资期限仍未缴清或大部分未缴清的,除守约方决 定中止合营企业或选择新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三)对中外投资 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假合营及“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企业,审批机关依法 撤销其批准证书。 四、时间安排:1996年1月份起,工商局在发放工商年检资料时,将合同、章程 履约情况检查调查表等资料同时发给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于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填 报。1994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换证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1995年批准设立的企业, 换证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10月1日起,全部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批准证书。 这次全国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执行情况检查,是结合换发新的批准证书进行 的,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及各外商投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 合,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