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标注](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 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驾驶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 所属的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章节]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 (三)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