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标注](1994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节]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检查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 定。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 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和标准由监督检查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