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标注](1995年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通过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 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的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