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标注](1996年3月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 96年3月5日公布 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 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第四条 燃气属社会公用事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 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 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 察。 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深圳市燃气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社团组织,在主管 部门指导下,协调会员间关系,宣传安全供气用气,研究、推广燃气行业新技术、新经验, 及时反映燃气行业中出现的问题。 [章节]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