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标注] [章节]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 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 许可证的; (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 (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 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 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 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 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 至结案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 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 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 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 违章所得。 (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 罚。 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 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属临时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 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均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 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 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如不能以料 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 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 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 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 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 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 四、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被检 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或刁难。各管理区、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止。 五、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 七、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 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