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标注] [章节]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 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委托举办烟花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将燃放方案(含燃放 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保安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准燃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 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五条 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者途经特区出口的烟花爆竹,在运进特区前,主办单 位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持经批准的报告到市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许可证,方 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由特区二线检查站验证放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分别情况,处单位直接 责任人、行为人二千元罚款,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要赔偿 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免予处罚, 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 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