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标注] [章节]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机 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公共场所临时性举行面向社会公众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体活动,是指以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含投影)和其他各种表 演方式综合进行的大型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大型体育比赛;但在经批准设立的室内电影院、 投影场日常性的放映、投影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庆典活动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法 定节假日、市属节日或周年志庆期间,以集会方式表达喜庆的庆祝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展销活动,是指主办单位在公园、渡假村等露天场所,举办的介绍、销 售各类商品的展览、展销活动。 第四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一 律不得由私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是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场地跨区, 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 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