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 [标注] [章节]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金钱、财务或其他利益为赌注进行赌博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适用本办 法的规定。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常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实施劳 动教养: (一)聚众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各种客运交通工具等公众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处15 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务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再次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的,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个人参与赌博,作为赌注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 育。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赌博行为的, 除按规定给予处罚之外,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以赌博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作案两次以上的,依法处15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 劳动教养。 第九条 以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为赌注参与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十条 工商企业发行有奖销售券,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有奖销售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 即停止发行,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利用发行有奖销售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发现他人利用 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前款经营单位发现他人利用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不予制止又不举报的,由公 安机关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日至15日。 本条第一款所列经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金作为游乐活动奖励; (二)单项奖品价值超过200元。 违反前款规定,属初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第二次再犯 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娱乐设施,责令企业整顿15日;第三次再犯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业主或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作 为赌博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