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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退休问题。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 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处理机关商请适宜退休人员安家地点的县、市人民委员会予以安置。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安家的困难,原工作机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当地政府在公房公产中调剂或者租赁解决,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缴纳的租费,由退休人员自己负担。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革命残废人员退休以后,因为己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们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不按在乡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应该按照在职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
  二、 关于退职、退休、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 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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