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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史卷三 残三十六案  八、商鞅作法自弊



商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好刑名之学。事魏为中庶子,魏不用而入秦。因孝公宠臣景监,求见,说以强国变法之令,峻刑尚功,逆民反古。令既具,立木以南门,予徙者五十金以示信。民之言不便者以千数。太子犯法,黥其师公孙贾,刑其傅公子虔,又劓之。民始趋令。为大筑冀阙宫廷于咸阳,自雍徙都。令民父子兄弟同室相禁,有连坐告奸之法,有弃灰、偶语、腹诽之刑。决狱渭水尽赤,赭衣满道,民无完肤。虽日富强而民不堪命。行之数年,鞅伐魏,欺虏公子,尽破其军。魏献河西之地,秦封鞅为商君。商君相秦十年,孝公卒,太子秦惠王立,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舍主曰:“商君法严,舍人无验者坐之。因不纳。”商君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乎!”因走魏,魏弗受,曰:“商君,秦之贼,弗归不可。”遂纳之。秦惠王车裂商君于市,灭其家。

论曰:先王知人情之不可以法治也。养老恤孤,尊德序礼,而民犹不返古。至于刑罚,羁縻之而已。尝按商君开郡县阡陌,后世亦有便之者,但阴狠峭深,操之太急,是欲以秋冬之气治天下者,求阳和得乎?故作法自弊,而秦亦以亡天下。诗曰:得人者兴,失人者崩,怨毒之于人甚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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