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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史卷七 奢十四案  九、宝钗为妖



唐永宁王相国涯居位,有女适窦氏。一日归,请王曰:“玉工货钗,值七十万钱,求沽之。”王曰:“七十万钱,岂于汝惜?但钗值若此,乃妖物也。祸必随之。”女不敢复言。后钗为外郎冯球妻首饰,涯闻之曰:“为郎吏妻首饰有七十万钱,其可久乎?”冯为相国贾门客,后得罪于其仆,酒中置毒而死。玉钗转货,不知所归。出《唐书》。

论曰:物无常,罪钟情,维奢生祸,维俭生福,福由俭来。君子之,君子之所不费兮,君子之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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