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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从公认的观点到波普的观点


  一、公认观点

  任何查阅了一些科学哲学教科书的人都会很快发现科学哲学是一门非常奇特的学科:它不象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去研究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要素,虽然那些要素是能推动和鼓励科学假说的发现的;它也不考察关于世界的哲学观点,虽然主要的科学理论里是暗含着那些观点的;它甚至也不反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和结果,虽然那种反映是在普遍性的最高水平上对科学成就精华的描绘。相反,科学哲学看起来主要是由对科学理论的正规结构的纯逻辑分析组成的,这样科学哲学就显得更多地是规劝人们从事良好的科学活动,而不是对那些事实上已经成为科学的东西进行描绘;而只要科学哲学提到科学史,古典物理学总是被描写为似乎是典范科学;所有其他的原理若要配戴“科学”的头衔的话,或迟或早都必须同这种典范科学一致起来。
  这种对科学哲学的特征的描写现在已经有些过时了,这种描写所反映的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那个时期的科学哲学特征,那时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全盛时期。在本世纪的20年代至50年代之间,科学哲学家的确多少同意弗里德里克·萨普(1974年)所称的“理论的公认观点。”但是波普、波拉尼、汉森、图尔明、库恩、拉卡多斯和费叶拉本德的研究成果却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这种公认观点,然而却又没有用任何被普遍地接受的观点来填补这种观点的位置。上面所提的仅是主要人物的名字。简而言之,自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科学哲学陷入了某种混乱,这就使仅仅用两章的篇幅来简单地介绍这个学科很困难。总之,在以公认观点的某些主要特征来开始本书时,有很多东西需要说,只有那时我们才能用卡尔·波普的研究成果作为科学哲学新旧观点的分水岭,转到新的观点方面来。

  二、假定-推论模式

  在19世纪中叶科学哲学的公认观点认为,科学考察是从对事实的自由而无偏见的观察开始的,接着又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推理而形成一般规律的公式,最后进一步归纳到更广的一般性,形成人们所称的理论;最终又要把规律和理论的经验结果同所有观察过的事实,包括最初开始观察的事实进行比较,来核对规律和理论的真实内容。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逻辑、推理和归纳体系》中完满地总结了这种科学归纳观点,至今还留下了通俗的科学概念。19世纪的后半叶,在爱恩斯特·马奇、亨利·波恩卡尔和皮埃尔·杜海姆的著作的影响下,科学归纳的观点逐渐被打破。从19世纪进入20世纪之后,在维也纳学派和美国实用主义者的著作中出现了科学解释的假定-推理模式,这几乎完全改变了上述科学归纳的观点(见亚历山大,1964年;哈雷,1967年,以及洛西,1972年,第10,11章)。
  然而,直到1948年,假定-推论模式才被当做科学解释的唯一正确模式以正式的术语写下来。这个公认的正式术语是在卡尔·亨普尔和彼特尔·奥本海姆的一篇论文(1965年)里出现的。这篇论文现在很有名,它认为所有真实的科学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结构:所有的科学解释都至少包括一个一般的规律再加上对有关的起始的或边界的条件的阐述,这规律和阐述就组成了阐释或前提,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就可以推论出待做的解释,即关于我们所要解释的事件的阐述,在这个推论过程中我们不需要借助任何其他帮助而只需要推理逻辑。我们所说的一般规律是指诸如“在所有情况下只要事件A发生,事件B就发生”这种命题。在考虑到个别事件B时,一般规律在形式上可以是宿命论的,在考虑到事件组B时,一般规律在形式上也可以是统计的;(因此,统计规律采取这样的形式:“在所有情况下只要事件A发生,事件B也发生,事件B发生的概率是p,这里0<p<1”)。我们所说的推理逻辑法则是指象“如果A是真的,那么B也是真的;A是真的;因此B是真的”这种确实可靠的三段论演绎论证;(这是逻辑学家所称的假定演绎法的一个例子)。显然不需要再加上这样的说明说,推理逻辑并不是抽象的演算,推理论证的逻辑真实性并不是不依赖“如果A是真的,那么B 也是真的”这个大前提和“A是真的”这个小前提。
  亨普尔和奥本海姆进一步认为,所有真实的科学解释都有共同的逻辑结构。被称为解释这样的操作和被称为预言这样的操作都采用同样的逻辑推理法则,两者的唯一差别在于,解释发生在事件之后,而预言发生在事件之前。对于解释来说,我们是从需要解释的事件出发,找到了至少一条普遍规律和一套起始的条件,这些条件在逻辑上包含了对所要解释的事件的说明。换言之,用一个特别的原因来作为对一个事件的解释只不过是把所要解释的事件归纳入一般规律或归纳入一套规律;由于这个原因,亨普尔-奥本海姆论文的一个批评家把这称做“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德雷,1957年,第1章)。而对于预言来说,我们是从一条一般规律和一套起始条件出发,从中我们推论出关于一个未知事件的说明;预言被典型地用来检验普遍规律是否在事实上得到确认。总之,解释只不过是“倒写的预言”。
  认为在解释的本质和预言的本质之间有着完美的、逻辑的对称的看法被称为对称论题,它构成了科学解释的假定-推理或覆盖律模式的核心。这个模式的关键是,它所运用的是演绎法,而不是其他的逻辑论证法则(这种评论的说服力很快就会变得很清楚)。在解释中所用到的一般规律并不是通过把个别例子进行归纳一般化而引导出来的;一般规律仅仅是一种假定,如果你愿意你可以进行猜想,可以通过把一般规律运用于对特别的事件的预言来对这个规律进行检验,但是一般规律本身不能被简化为对事件的观察结果。

  三、对称论题

  科学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受到了来自各种立场的攻击,甚至这个模式的最有魄力的辩护者亨普尔本人这些年来在这种攻击面前也有些退却(萨普,1974年,第28页注)。大多数批评家都把对称论题作为他们的所有异议的把柄。他们认为预言并不一定包含有解释,甚至解释也并不一定包含有预言。
  不管怎么样,前一个命题是容易说得过去的:预言仅仅要求弄清楚相关的因素,然而对于解释来说,事情就复杂得多了。
  因此,任何普通的最小二乘法回归的外推法只不过是各种各样预言中的一种,而回归本身可以不需要依赖什么理论,不管在回归的过程中各种相关的变量之间是什么关系,而且其中也很少是属于原因和结果的概念。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需要人家告诉他说精确的短期经济预告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就象短期的天气预报一样,只需要借助粗浅的知识就可以得出满意的结果,虽然我们也许不知道经济学家为什么要做这些短期预告。总之,完全有可能做出很好的预言,但并没有解释任何东西,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了。
  然而,我们并不是说我们总是能够很容易地判定某个有深刻的预言性的科学理论是侥幸地得来的还是通过构思得来的。有些公认观点的批评家认为,科学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归根到底是以大卫·休谟的因果分析为基础的。因为休谟认为,所谓因果关系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碰巧相邻接的两个事件之间的固定的关系。时间上在前的事件称为在后的事件的“原因”,在后的事件称为“结果”,虽然在这两个事件之间并不一定有什么联系(见洛西,1972年,第104—6页)。批评家们批驳了这种休谟的“因果关系的台球模式”,坚持认为真正的科学解释应该牵涉到把原因和结果联系起来的作用过程,这种解释保证了两个事件之间的联系的确实“必要性”(例见哈雷,1970年,第104—26页;1972年,第92—5,114—32页;和哈雷与西科德,1972年,第2章)。
  然而,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表明了,如果真的认为在科学解释中一定要有真正的因果作用过程,那对科学进步也许是很有害的。牛顿说,我们可以忽略运动者的物体的一切情况而只需要知道其位置、点质量和速度,并给这些术语下可行的定义;我们把由此得出的引力理论和宇宙定律结合在一起就可以预报诸如行星的轨道、月亮的轨道、潮汐的出现、甚至苹果从树上掉下的速度等各种自然现象的特性。宇宙定律认为一切物体都相互吸引,引力和它们相互之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可是,牛顿并不能提出一个推拉的作用过程来解释他的引力活动——也没有人曾经发现过这个作用过程——
  他没能反驳他的很多同代人的反对意见。那些反对他的人说,认为引力不经过任何物质媒介的传导而在远处瞬间起作用的观点——是幽灵的手指虚幻地起作用——是十足的玄学的。然而,谁又能否认牛顿理论的不平常的预言力呢,在莱弗利尔1846年用牛顿的反平方定律预言了迄今人们仍不知道的海王星之后,这种预言力就更难以否认了。莱弗利尔是通过观察天王星的轨道偏差来预言海王星的存在的。运用牛顿的理论有时预言对了,有时又因为预言错了而遭到责难(莱弗利尔还研究另一个称为祝融星的未知“行星”,但是毫无结果,这说明了水星的运动是没有规则的),但这些都很适宜地被忘掉了。总之,可以认为牛顿的引力理论应用于预言是效率很高的工具,由此做出的预言事实上对我们太阳系内的所有应用目的都是近乎正确的,然而用这种引力理论来“解释”物体运动确实是失败的。的确,正是这样的思想导致19世纪的马基和波恩卡尔断言说,所有的科学理论和假说只不过是对自然事件浓缩的描述。这种描述本身既不真也不假,而不过是为了经验信息的俗规,其价值是由思想的经济原理排外地决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因袭主义方法论。
  我们可以说,预言,甚至是从高度系统化和严格的公理化理论做出的预言,并不需要含有解释。但是这种说法的逆命题呢,我们能提供一个不做任何预言的解释吗?很显然这个回答恰恰依赖于我们所说的解释的含义是什么,而这正是我们一直在回避的问题。从词语的广义上来说,解释就是回答一个“为什么?”的问题;这就是把那些神秘的和人们不熟悉的东西变成某些人所共知的、熟悉的东西,从而产生这样的感叹:“啊哈,原来就是这回事!”如果人们接受对语言的这种故意不严格的用法,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科学理论,这种理论对人们所关心的事件只做出很少的预言,或者什么都没有预言,只是给人们一种“啊哈”的感觉。达尔文的进化论是被公认观点的批评家们频繁地引用的一个主要的例子(例见,卡普兰,1964年,第346—51页;哈雷1972年,第56,176—7页)。达尔文的进化论宣称要解释高度专化的生物种是怎样经过自然的选择从不那么专化的生物种发展而来的,然而却不能有预见性地准确地详细说明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哪一种高度专化的物种将会出现。
  在进化发生之后,达尔文理论能够告诉我们很多关于进化的过程,但是在进化尚未发生之前达尔文的理论几乎不能告诉我们任何东西。不能简单地认为达尔文理论不能说出自然选择作用所需要的起始条件,而应该说达尔文理论不能给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物种存活率的明确的一般规律。迄今为止达尔文理论的所有预言只能指出在其他事件事实上正在发生的条件下会产生某种结果的希望(possibility),而不能指出在那些事件确实发生之后,将会有某种结果产生的可能性(likelihood)。举例说,达尔文理论只是猜测有游泳能力的一9经济学方法论定数额的物种在洪水淹没了它们先前的居住地之后将会存活下来,而却不能预言在一次真正的大洪水之后有多少数额的物种会真的存活下来,甚至不能预言存活的物种数额是不是比零大(见斯克里文,1959年)。
  如果说达尔文理论犯了“在此之后,因此……”这样有名的谬误,即从因果的连结来推断因果关系,那也是错的,因为达尔文的确解释了进化过程中的因果作用。根据达尔文,物种变化的原因是自然的选择,而自然选择本身是通过生存斗争来体现的。生存的斗争有繁殖和达尔文所称的“胚芽”的偶然变化,酷似于饲养员对动物的饲养选择。达尔文的继承作用机制基本上是这样的体系,即来自父母双方的特点在后代那里混合起来,并在一代一代的延续过程中稳定地淡化。不幸的是,上述所指的机制是虚假的:在这种机制下不会有新的物种产生,因为经过几代的混合,任何变异、或达尔文曾说过的“突变”,都会淡化到再也没有选择的价值。达尔文本人后来欣赏这种反对观点,在《物种的起源》的最后一版中,他对后天特性的直接继承这种可疑的拉马克观点做了进一步的让步,致力于给进化论提供某些站得住脚的解释。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那时候门德尔早已发现了基因的思想,即从遗传分裂出来的单元能够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而不发生任何混合或淡化,可是达尔文和其他任何人对此都一无所知。门德尔基因学给达尔文理论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因果作用机制解释。但是从我们的观点看,门德尔基因学还是让进化论留下了它原先的地位:达尔文理论解释了门德尔基因学所不能预言的东西,而又没有给门德尔基因学的争论提供任何支持,仅能在既成事实之后提供一些间接的支持。达尔文自命为科学解释的假定-推理模式的倡导者(见吉斯林,1969年,第27—31,59—76页),但在事实上他留给今天的是“一个解释性的科学家的范例,而不是一个预言性的科学家的范例”(见斯克里文,1959年,第477页)。然而,还有一点疑问,科学解释的覆盖律模式断言说当而且仅当我们能够借助一般规律来预言一个事件时,我们才能对这个事件做出科学解释,但是覆盖律模式并不能和达尔文进化论调和起来。覆盖论并不是完善的,进化论也并非不是科学理论。
  还有其他的不做明确的预言而只有解释的理论例子,如弗洛伊德深奥的心理学和杜克海姆的自杀理论,虽然这些理论中没有哪一个能轻易地被斥为不是真正的科学。所有形式的历史解释为这类的理论提供了更广的例子。历史解释只为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提出足够的而不是必要的条件;
  历史学家的解释几乎从来就不是从他们提出的前提中能严格地推理出来的,因此他们的解释不形成任何严格的预言(或甚至回避预言)。可是,过份地进行这种没有预言光有解释的论题是危险的。有足够的理由对这种论题表示疑虑,需要提出的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也许是:当我们不能得出任何预言而只提供解释的时候,是因为我们不能掌握所有同起始条件有关的信息,还是因为我们的解释不包含任何规律,甚至放弃了把某些规律一般化而确实只抓住一些毛皮呢?

  四、现实的理论和方法论标准

  总之,很难反驳这样的结论,即科学解释的覆盖律模式排斥了很多至少有部分人认为是科学的东西。这种排斥恰恰是覆盖律的目的:它寻求“告诉它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告诉它本来是什么。”正是这种指示性的、规范的功用使批评家们发现解释的覆盖律模式是可以反对的。他们认为,我们不需要提出科学解释的逻辑要求或者能理想地满足科学理论的最小条件,我们最好应把时间花在对在科学论证中确实用到的理论的分类和描述它们的特征上。他们争辩说,当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就会发现理论的异种比理论的相似种更激动人心;科学理论看起来是缺乏共同的性质的。
  除了我们已经提到的推理的、带规律性的、统计的和历史的解释之外,生物学和社会科学总的来说也提供了大量功能的或目的论的解释的例子,这些解释都采取这样的形式,即或者是指出一个有机体的一个独特单元在起着保持有机体的给定状态的作用,或者是指出单个人的活动导致产生了某些集体的目的(见尼格尔,1961年,第20—6页)。四种或五种这样的解释形式出现在不同的科学理论里,而理论本身按照不同的范围又可依次做进一步的分类(如,萨普,1974年,第120—5页;卡普兰,1964年,第298—302页)。但即使是这种对科学理论的细节化的推敲术也招来了困难,因为在很多理论里面解释的不同模式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甚至认为归类到共同的标题下的理论在结构上都有共同的性质这种观点也是不对的。换句话说,只要我们采取一种科学实践的综合观点,那么允许在理论上进行单纯的“合理重新组织”的材料简直是太多了,从这种重新组织中可以得到假定所有适当的科学理论都应该服从的方法论标准。
  在科学哲学的叙述和指示之间以及在科学史和科学方法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本世纪60年代公认观点实际上被推翻的主要因素(见图尔明,1977年)。在波普对科学进步中的证伪作用的讨论中也出现了这种紧张关系,这已成为反对公认观点的主要原因之一。下面对波普思想的讨论将使我们能够用新的目光回过头来看对称论题。

  五、波普的证伪主义

  波普从对科学和非科学的区分开始,以企图设计对竞争的科学假说的评价标准结束。波普对科学和非科学的区分即他所称的划分标准,对科学假说的竞争他以假设的逼真程度来衡量。通过这样做他就稳步地离开了公认观点,认为科学哲学的目标是把过去零乱的科学理论合理地重新组织,以便使之同科学解释的一定规范一致起来。由于波普,科学哲学变成了这样的学科,在这学科里我们寻求的是一旦科学的理论被提出来之后我们就对之进行评价的方法。
  波普的出发点是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评,这种实证主义在后来所称的内涵的可检验性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个原则规定所有的论证都应该是分析性的或综合性的——从论证所用术语的定义的长处来看是这样,从论证的实践经验的长处来看至少也应该是这样——然后,如果论证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检验的话,就宣告所有综合性论证都是意义深远的(见洛西,1972年,第184—90页)。从历史上看,维也纳学派(威特根斯坦、施利克和卡纳普)主要是把论证意义的可检验性原则做为一种武器去戳穿科学和非科学的论证中形而上学的自夸,这就暗示着所有还没有宣称是科学的论证和甚至某些已被认为是科学的论证都可以被驳斥为是没有意义的东西。
  实际上,在把可检验性原则运用于科学理论中的不可观察性实体方面产生了很深的疑问,这样的实体有牛顿力学的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分子物理学中的电子、化学中的价键和进化论中的自然选择。这种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反形而上学偏执的一个典型产物是操作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在1927年被第一次提出来,后来又在波斯·布里奇曼所写的一系列有影响的书中广为传播。布里奇曼宣称,为了发现任何科学思想的意义,我们只需要对赋给这种思想以价值的具体操作加以具体的说明:长度是对物体的一维度量,智力是通过智力试验来衡量的(见洛西,1972年,第181—4页)。
  波普反对所有划分有意义和无意义的企图,代之以新的划分标准,即把全部人类知识都划分为两个互不包含的类,称之为“科学”和“非科学”。那么,对这个划分问题的传统的19世纪的答案是,科学和非科学的不同是由于运用归纳方法的效力的不同:科学以经验开始,通过观察和实验的加工,直到借助归纳法建立起一般规律。然而,在证明归纳的正确性方面存在一个逻辑问题,自从休谟以来的哲学家一直为这个问题感到忧虑。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人们从太阳在早晨升起这个过去的经验中推断出太阳总是在早上升起这个一般规律;然而,从真的前提一定包含着真的结论这个意义上看,这在逻辑上并不是一个结论性的推断,因为根本不可能保证我们迄今所经历过的必然会和将来的保持一致。正象休谟所指出的,认为太阳升起的一般规律有不变的经验为基础,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把归纳所产生的问题从手边的论据这里转移到别的论据那里;问题恰恰在于推断将来要经历的任何东西在逻辑上是怎样毫无根据而只不过是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的。这种争论在某种程度上是认为,从特定的事例归纳到普遍的规律在思想上需要一种非逻辑的跳跃,这是极有可能从真的前提导出假的结论的额外因素。休谟并不否认我们不断地把个别的事例一般化从而得出习惯,不否认思想上的自发联系,但他否认这种推断在逻辑上可证明是正确的。
  这就是著名的归纳问题。
  这个问题是从休谟的争论中产生的。休谟认为,在归纳和演绎之间,在证明和反驳之间,在证实和证伪之间,在维护真理和否认真理之间都存在基本的不对称。单个的论断不管有多少,我们都不能通过逻辑从中导出普遍的论断,或者建立起结论性的论断。但是,借助推理逻辑,只需要一个单个的论断我们就能证明任何普遍的论断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或者拒绝接受它。我们可以用人们爱用的波普例子(这个例子实际上出自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来说明这个道理:不管你看到的白天鹅有多少都不能从中推断说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但是只要看到有一只天鹅是黑的就足以拒绝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这个结论。总之,你永远也不能证明任何事情实质上是真的,但是你能证明某些事情实质上是假的,这是我们可以把它当做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首要戒律的论断。波普在建立他的划分标准时运用了这个基本的不对称原理:关于现实世界的综合命题本体至少在原理上可以用经验的观察来证伪,这就是科学,因为事实上它排除了某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科学不是以它的学科内容或声称掌握某种知识的确定性为特征,而是以建立和检验命题的方法为特征的;科学所提供的确定性只不过是无知的确定性。
  然而,这里在科学和非科学之间所划的界线并不是绝对的:可证伪性和可证实性都是程度性的问题(见波普,1965年,第113页;1972年b,第257页;1976年,第72页)。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把划分标准看做是描述知识的、多少是连续的区间,在这区间的一端我们所看到的是某种“硬的”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和化学(在与之相邻的地方我们找到“较软的”科学,如生物进化论、地质学和宇宙论),在这区间的另一端我们可以找到诗歌、艺术、文学批评等等。历史和所有社会科学分布在这两端中间的某个地方,很有可能是在这个连续区间中更靠近科学的一端,而不是在靠近非科学的一端。

  六、逻辑谬误

  让我们短暂地转到逻辑谬误这个吸引人的问题上来追究可证实性和可证伪性的区分本质。如果假定推理三段论是“如果A是真的,那么B也是真的;A是真的;因此B是真的”,那么在大前提中的假定陈述可以分解为假设前提“如果A是真的”和结果“那么B也是真的”。为了达到结论“B是真的”,我们必须能够说A的确是真的;用逻辑中的技术语言,我们在假设陈述中必须对大前提“肯定假设”,以便遵循逻辑需要得出结论“B是真的”。要记住术语真在整个争论中是指逻辑真而不是指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请看看出了什么问题。如果我们稍微改动一下我们的假定推理三段论中的小前提,这样读:“如果A是真的,那么B也是真的;B是真的;因此A是真的。”现在我们不是肯定假设前提,而是“肯定结果”,试图从结果的真实性“B 是真的”来争辩假设前提的真实性“A是真的”。但这是谬误的推理,因为我们已不再是按照逻辑的要求来从前提中导出结论。只需举一个例子就能说明这个论点:如果布劳格是受过训练的哲学家,那么他就知道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定律;布劳格知道如何正确地运用逻辑定律;因此布劳格是受过训练的哲学家(天哪,他并不是)。
  “肯定假设前提”(有时称为沉降方法)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但是“肯定结果”是逻辑的谬误。然而,我可以做的是“否认结果”(浮升方法),这在逻辑上总是正确的。如果我们以相反的方式来表达假定推理三段论,我们就得到:“如果A 是真的,那么B也是真的;B不是真的;因此A不是真的。”
  继续上面的说明,就是:如果布劳格不能正确地运用逻辑定律,我们的确能够从逻辑上判定他不是受过训练的哲学家。
  波普强调在证实和证伪之间存在不对称的思想有一个理由。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来说,我们永远也不能因为某个假说和事实相符而断言说它是真的;从事实的真实性到假说的真实性的推理就暗藏着我们犯了“肯定结果”的逻辑谬误。另一方面我们又能够参考事实来否认假说的真实性,因为从缺乏事实到假说虚假的推理过程中,我们借助了“否定结果”这种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推理过程。用一个便于记忆的公式来总结全部争论,我们可以说:没有证实的逻辑,但是有反驳的逻辑。

  七、归纳问题

  如果科学是以企图没完没了地对已有的假说证伪为特征,并以成功地抵制了伪造的东西来代替假说,那么人们自然会问这些假说是从哪里来的。波普沿袭公认的观点,对所谓的“发现的来龙去脉”不感任何兴趣,这种“发现的来龙去脉”是和“证明的来龙去脉”相区别的——科学知识的渊源问题被交给知识心理学或知识社会学来处理(波普1965年,第第31—2页)——然而他还是坚持认为,不管科学概括的起源是什么,它都不是从特别的事例做出的归纳。归纳对他来说简直是神话:归纳推断不仅是不成立的(对此休谟很早以前就证明过了),事实上归纳是不可能的(见波普,1972年a,第23—9页;1972年b,第53页)。我们不可能从一系列观察中进行归纳概括,因为当我们从无数的事件中选择一定的观察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确定了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理论,不管这种理论是多么粗鲁和天真。换句话说,不存在“没有理性的事实”,所有事实都塞满了理论——这就是我们将回过头来讨论的观点。象休谟一样,波普并不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一目了然的归纳例子。但是和休谟相比,波普走得太远了,他否认这些归纳是从以前的感觉中得出的没有偏见的概括。就象科学本身一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求得到知识,并运用人们熟悉的试错的方法,通过接连不断的猜测和反驳来增进知识。从这个意义上看,虽然波普喜欢声称他解决了归纳问题,但是我们可以说波普更多的是取消了归纳问题。为了避免误解,我们需要就一般说法中归纳这个术语的双重意义花一点时间。至此,我们是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使用归纳这个术语的。这种归纳的意义就象这样的论证,它使用了一个含有一个阶层里某些成员的信息的前提,目的是为了支持一个关于所有成员的概括,因此这归纳也就包括了这个阶层里一些未经考察的成员。就象休谟一样,波普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的归纳并不是站得住脚的逻辑论证;只有推理逻辑才提供了逻辑学家所称的“证明的”或胁迫人的论证,通过这种论证真的前提总是带来真的结论。但是在科学上,并且确实是在日常的思考中,我们不断地碰到也标为“归纳”的论证,这种论证意欲表明特定的假说是由特定的事实支持的。
  这样的论证可以被称为是“非证明性”的,因为从逻辑上看结论并不是由这种论证“带来”的,虽然这些结论在某种意义上得到前提的“支持”(见巴克,1957年,第3—4页);即使前提是真的,一个非证明的归纳推理论断在逻辑上也不能排除结论是假的可能性。因此,“我看见过大量的白天鹅;我从没看见过一只黑天鹅;因此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是一个非证明的归纳论断,这个论断并不是由大前提和小前提带来的:所有这些可以完全是真的,但是结论在逻辑上仍然不是和前提一致的。因此,一个非证明的论证最多不过是劝说明白道理的人,而证明的论证必须使甚至是顽固的人信服。
  波普的“归纳是一种神话”的断言是指证明性的逻辑论证这样的归纳,而不是指非证明性的归纳。非证明的归纳频繁地采用统计论断,企图肯定一些假说。我们将要看到与此相反的是,波普对非证明性归纳有更多的讨论,有时我们称这种归纳为证实的逻辑。波普所要说的是,很难有什么东西比这样的一个普遍观点更能把人引入歧途的了,这个观点认为,推理和归纳是相反的思想活动,推理把我们从一般带到特殊,而归纳把我们从特殊带到一般。这种相关的对比从来就不是在推理和归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确定的证明性论断和不确定的非证明性论断之间进行的(见科恩,1931年,第76—82页;科恩和尼格尔,1934年,第273—84页)。
  如果我们能够在语言使用中推行用“引证”来表示非证明式的论证以代替“归纳”这个粗俗的叫法,我们就可以避免大量的混乱(布莱克,1970年,第137页)。例如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说法:所有的科学都是建立在归纳的基础之上的;推理只不过是理清思维的一种工具,它不能用做取得新知识的工具,它就象制香肠的机器一样,从那一头放进什么,这一头就只能产出什么;我们只有通过归纳才能学到关于这个世界的一些新东西,科学归根到底是对关于这个世界的新知识的积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逻辑》中搬过来的,只不过是一种可怕的文字游戏。这种观点把归纳当做推理的对立面,并且认为这两者是逻辑思维的仅有方法。但是证明的归纳是根本不存在的,引证也决不是推理的对立面,而事实上是思想活动的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
  引证是从浑沌世界中跳出来的非逻辑活动,它想知道真实的世界,或者尝试猜测相关变量之间的真实关系。至于这种跳跃怎样进行是属于发现的来龙去脉。实证主义者,甚至波普主义者惯常于取消对这种来龙去脉的研究,也许这是不应该的。然而事实却是,科学哲学只是关心引证过程的下一步,即只关心初始的猜测是怎样转化为科学理论和然后这些理论是怎样以事实来检验的。通过把猜测捆在一起形成多少是紧密地编织在一起的推理结构,猜测就转化成为理论。简而言之,我们不应说科学是建立在归纳的基础之上的:科学以引证为基础,跟着引证的是推理。

  八、免疫战略

  让我们又回到波普的理论。波普经常引用科学解释的覆盖率模式,特别是在他的早期著作里。但是他也开始对对称论题产生疑惑,这种疑惑在不断增长。在对解释理论的检验中波普把预言看得过分重要,但这并不是说他把理论前提仅看做是生产预言的工具:“我认为理论家对解释的兴趣——即对发现解释性理论的兴趣——不能降低为对预言推理中的实际技巧的兴趣”(波普1965年第61页注;还有1972年a,第191—5页;波普和埃赛利斯,1977年,第554—5页;和上面的脚注①)。科学家们总是寻求解释,他们从中引出他们的解释中所固有的逻辑预言,以便检验他们的理论;所有“真”的理论只不过假定是真的,这种理论至今还反对证伪;
  换一种方式表达,所有我们掌握的、事实上真实的东西都被塞进那些尚未被证伪的理论里。
  因此,一切事情都缠在我们是否事实上能对理论证伪,即使我们能,我们是否能果断地这样做。很久以前,杜海姆认为没有哪一个个别的科学假说可以对之进行结论性的证伪,因为我们总是检验全部前提,特定的假说是和辅助的论证连结在一起的,因此我们永远不能肯定我们所证实的或拒绝的是假说本身。这样,任何假说都能够不顾反对的证据存在下来,因此对这种假说的接受或反对在某种程度上是因袭的。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想检验加俐略的自由落体定律,我们就一定需要检验关于空气阻力作用这个加俐略定律的辅助假设,因为加俐略定律是运用于绝对真空里的落体的,而在现实中绝对真空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由于测量仪器不能消除空气阻力的影响,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我们撇开对加俐略定律的反对意见。杜海姆总结说,总之没有“严酷的实验”这样的事情(见哈丁,1976年)。据说黑尔伯特·斯宾塞的悲剧思想是非常漂亮的理论,这理论被一个与之不符的事实消灭了。实际上他不必为此担心:这种悲剧永远不会发生!
  波普不仅意识到了杜海姆的这种因袭主义者的争论,而且他所构思的全部方法论的确是用来对付杜海姆造成的困难的。由于在某些学术圈子里面还认为波普是一个朴素的证伪主义者,即他认为仅一个反驳的事例就可以推翻一个科学理论,因此很值得引用他自己对杜海姆的不可驳斥性论题的承认:
  从事实的方面看,永远也不能得出对一个理论的结论性的反驳;因为人们总是有可能说实验的结果是不可靠的,或者断言在实验结果和理论之间存在的差异仅仅是表面的,这些差异将随着我们理解的进展而消失[见波普,1965年,第50页;又见第42,82—3,108页]。
  正是因为“永远也不能得出对一个理论的、结论性的反驳”,我们在战略上就需要方法论的限制,这个战略可能会被科学家们采纳来面对反驳捍卫他们的理论。这种方法论的限制不是波普的科学哲学的肤浅的附属物;它们完全是波普科学哲学的基础。人们并不总是意识到波普并不认为仅是可证伪性就能把科学和非科学区分开来;真正把科学和非科学区分开来的是可证伪性加上方法论法则,这些法则禁止他最初所称的“特别辅助假设”,后来他又称这种假设为“因袭主义战略”,最后称之为“免疫战略”(见波普,1972年a,第15—16,30页;1976年,第42,44页)。
  如果我们读波普的《科学发现的逻辑》,寻找象“我提出这个法则……,”“我们将采纳这种方法论的法则……,”等等这样的用语,我们将发现不止20个这样的用语。列出这些用语的一些样本是很有启发的:(1)……采纳这种法则,这种法则将保证科学论证的可检验性;这就是说,它们的可证伪性[1965年,第49页]。
  (2)……只有这种论证能够引用到科学中来,这种论证在主观内在上是可检验的[1965年,第56页]。
  (3)……就对我们的体系的威胁来说,我们将不用任何种类的因袭主义战略来保护我们的体系[1965年,第82页]。
  (4)……只有那样的[辅助性假说]才是可以接受的,即当采用它们时不是降低,而是相反,能够增加对我们所讨论的体系的可证伪性或可检验性程度[1965年,(5)按照逆实验,在主观内在上检验的实验是既可接受的,又可拒绝的。对纯粹是要求讨论将来才发现的逻辑渊源可以不管[1965年,第84页]。
  (6)只有当我们发现可再生的效果拒绝一个理论时,我们才能说它[一个理论]是被证伪了的。换句话说,只有当一个低水平的经验式的假说所描述的结果已被提出来并被证实了之后,我们才能接受证伪[1965年,第86页]。
  (7)……对于那些能被最严格地检验的理论应该给以优惠[1965年,第121页]。
  (8)……对于辅助性假设能不用就不用[1965年,第273页]。
  (9)……任何新的假说体系都应该承认或解释旧的、已证实的规律性[1965年,第253页]。
  在波普那里,正是这些方法论法则,包括可证伪性本身,构成了划分科学和非科学的标准。但是为什么有人要采纳这样一种划分标准呢?“我提出我的划分标准的唯一理由,”波普声称,“是因为它是富有成效的:在它的帮助下很多论点都能被澄清和解释”(1965年,第55页)。但是它对什么富有成效呢?对科学?只有当我们提醒自己说,只能用非科学的方式来证明对科学的追求是否正确,争论的表面循环才能消失。
  我们想获得这个关于世界的知识,即使仅仅是容易出错的知识,但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要这样的知识,这些知识还是那么深奥而仍然没有回答关于人的性质的形而上学的问题(见马克斯韦尔,1972年)。
  “方法论的法则,”波普(1965年,第59页)告诉我们,“在这里被视为因循守旧。”注意他并没寻求借助科学史来为他的法则辩护,他的确明确地反对把方法论当做考察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行为的学科这样的观点(1965年,第52页)。他确实经常参考科学史——爱恩斯坦是灵感的一个特别源泉(波普1965年,第35—6页)——但是他并不认为他已提供了对科学家们所做的事的理论解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的目的显然是劝告科学家们怎样进行活动以便促进科学进步,他的方法论法则很显然是规范的,就象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著名法则一样,这种法则被称为奥卡姆的剃刀(Occam’s Razor),这种法则能被理性地进行讨论,但是不能被历史的反例所推翻。在这个意义上,波普的大作的标题《科学发现的逻辑》在两个论点上是使人误入歧途的。科学发现的逻辑并不是纯粹的逻辑,而是一系列分析性的命题;他自己也说,“科学发现的逻辑应该是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一致的”(1965年,第49页),并且正象我们所看到的,理论是由可证伪性原理加上散布在他的整部著作中的否定的方法论法则组成的。加之,即使我们很不严谨地把科学方法的理论描述为一种逻辑,这种理论也不是一种科学发现的逻辑而是辩护的逻辑,因为波普从一开始就把新的富有成效的科学假说是怎样发现的这个问题作为心理学的难题排除掉了。

  九、统计推断

  很多评论家已经深深地被方法论原理的学说所困扰,这种学说根本不是从过去的科学成就中概括出来的。但是经济学家们由于有令人赞叹的知识武装而欣赏纯粹规范的方法论法则价值,当他们估计统计关系时每次都要求助于这种法则。
  就象每本基础的统计学教科书所告诉我们的,统计推断关系到要用观察样本来推断整个对象总体的某些未知的特征,在做这种推断时我们既不能太严厉又不能太含糊:我们总是冒着产生Ⅰ类误差的危险,即做出否定事实上是真的假设的决定;但是我们也总是冒着产生Ⅱ类误差的危险,即做出接受事实上是假的假设的决定,但是一般来说无法建立一种不存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冒这两种危险的统计检验。我们被指教通过建立要检验的统计假设的相反的例子,即建立零假设H。来对统计假设进行检验。Ⅰ类误差或检验的“范围”由错误地排斥的H0组成,Ⅱ类误差或检验的“效力”由错误地接受的H0组成。我们被进一步指教选定一个小范围,比如0.01或0.05,然后把效力最大化使之和范围一致,或者换一种表达法,设定Ⅰ类误差在某个任意小的数字,然后针对给定的Ⅰ类误差使误差Ⅱ最大化。这样就最终产生了结论,即给定的假设是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建立的,意为我们希望冒的接受假设为真的风险是,至少有1B20的机会这种假设是假的。
  上面所说的是已为人所熟知的内曼—皮尔逊统计推断理论中的简单知识,其目的是表明任何对假设的统计检验基本上总是依赖一个用来做比较的替代假设,即使这种比较仅仅是借助一个人为设立的H0。但不仅是对假设的统计检验采用这种方法,所有的“引证”检验也采用这种方法。史密斯犯有谋杀罪吗?好吧,这要看陪审团假定他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他是无辜的,直到能证明他是有罪的;或者他是有罪的,直到他能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正象人们所说的,证据是典型的“看情况的”,它本身不能被估价,除非陪审团首先决定Ⅰ类误差的风险是小于还是大于Ⅱ类误差的风险。如果我们想要一个永远不会把无辜的人定罪的法律制度,其代价必然是偶然会使犯罪的当事人免受惩罚,或者如果我们想保证犯罪的人总是受到惩罚,其结果必然是偶然会把无辜的人定罪,我们究竟想要哪一种法律制度呢?
  于是,科学家一般担心接受虚假的东西比担心错过认识一个真理更甚;这就是,他们的行为好象是认为Ⅰ类的误差比Ⅱ类的误差代价更高。我们可能对这种态度感到悔恨,认为这是一种守旧的保守主义,这是由于在旧教条中有既得利益而不愿接受新思想的典型表现。或者我们可能欢迎这种态度,认为这是健康的怀疑主义的表现,是科学态度中所有值得欢迎的东西的标志。但是不管我们的观点怎么样,我们不得不做出结论说,所谓的方法论法则已以上述方式进入了这样的问题,这问题就是,统计的事实是否已被当做事实接受。
  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我们说什么关系在低至5%或甚至1%的显著性水平上是有统计意义的,我们就承认了这样的判决,即接受一个虚假的假设的风险要比拒绝一个真实的假设的风险大。这种判决本身不是逻辑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过去的科学成就历史来证明它是正确的(见布雷思韦特,1960年,第174,251页;卡普兰,1964年,第6章)。
  考虑到现代量子物理学固有的统计特征(见尼格尔,1961年,第295,312页),上面的评论并不是等闲的,并不是仅仅同象经济学这样的社会科学有关。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一个理论的预言在本质上是有概率性的(这种预言决不是设计来证实甚至象波义耳定律这么简单的关系的实验室里的实验,没有这样的预言波义耳也会发现压力和体积的乘积是不变的),那么认为可以不借助规范的方法论原则就可以对证据进行评价的观点就是荒谬的。如果波普从一开始就很明确地引用内曼—皮尔逊的统计推断理论,他的科学哲学就会更多地为人们所理解,更少地被错误地解释,这种解释至今仍然充斥在第二手的资料里。
  当然,事情确实是,这种假设检验理论只是在1928—1935年间在杰尔吉·内曼和阿格恩·皮尔逊的著作中出现,在本世纪40年代间得到规范的应用(肯德尔,1968年),而波普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是1934年首次在德国出版的,也许太早了以至不能汲取统计学发展的优点。但是罗纳德·费歇尔1930年在一篇著名的文章里就已经提出了可靠推断的思想,这种思想事实上是和假设检验的现代内曼—皮尔逊理论一致的(见巴特利特,1968年),而波普自1934年之后还写了大量论述科学哲学的著作。波普忽略了把统计推断的现代理论运用于科学哲学是很令人吃惊的,因为他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就开始讨论概率,并且很有洞察力地认为概率论证在本质上是不可证伪的,因为这种论证“没有排除任何可观察的东西”(1965年,第189—90页)。“相当清楚的是,”他继续说道,“‘实用的证伪’只能通过方法论的判定来获得,这种判定把高度不可能的事件视为被排除掉的——即被禁止的”(1965年,第191页)。波普所说的正是内曼—皮尔逊理论的要点,而当以这种方式来表达其要点的时候,证伪的原理要求和方法论的标准一致就立刻变得很明显。因此,波普未能运用内曼—皮尔逊的理论,特别是他很明显地讨厌提到这个理论,这应该作为思想史上的一个未解之谜记载下来。我猜测,波普的这种做法和他一生都反对用概率论来估计假说的逼真性有关系——这个问题太吓人了以至不能在此解答——但这仅是一个受到灵感推动的猜测。

  十、证实的程度

  虽然波普否定把科学解释视为不过是为了做预言的“推断入场券”这种观点,他还是坚持认为科学解释是不可评价的,除非所评价的是解释中所包含的预言。要证实一个理论解释的预言,要证明解释和可观察的现象是协调的,那是太容易了:很少有不被人们用一些观察来检验的理论,不管这种理论是多么荒谬。只有当科学家专门发展对一个科学理论证伪的可观察的条件时,这个理论才真正被检验。那些证伪的条件越专,产生的可能性越大,理论遭到否定的危险性越大。如果一个理论反复成功地抵制了证伪,并且它还成功地预言了结果,这个结果并不与同它竞争的理论解释应验,那么就可以判定这个理论是高度巩固的,或者象波普喜欢说的,是“很好地证实了的”(1959年,第10章)。简而言之,一个理论是被证实了的,不是由于它和很多事实相一致,而是由于我们不能找出任何事实来拒绝它。
  传统的19世纪科学哲学认为,够格的科学理论应该满足一整套的标准,比如内在的一致性、朴素、完整性、假定的经济性、解释的通用性,也许甚至还有蕴涵和现实的贴切性。
  波普为了可证伪的预言力图把大部分传统的标准化简,这种强烈的欲望是很值得注意的。很明显,逻辑的一致性是对任何理论的“最一般的要求”,因为一个自我矛盾的解释同什么事件都相容,从而永不会被拒绝(见波普1965年,第92页)。同样明显的是,一个理论的通用性越强,蕴涵的范围越广,就越容易被证伪;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普遍地偏爱越来越综合的科学理论也许是由于人们已经暗中认识到了这样的事实,即科学进步是以理论的积累为特征的,而这种理论已抵制住了严厉的检验。引起争论更大的是,波普认为理论应简单到可证伪的程度,其意义是理论越简单,理论的可观察的含义就越严格,从而它的可检验性就越大;正是由于简单的理论具有这些性质,我们才追求理论的简单性(波普,1965年,第7章)。但这是不是有说服力的主张还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关于理论的简单性这个看法本身是以科学家的历史眼力为条件的。不止一个科学史学家提到过牛顿引力理论的优美的简单性,牛顿的理论并没有给十七世纪的同代人以特别的震动,但却给19世纪的思想家以很大的影响。如果现代量子力学和相对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就不能说它们是非常简单的理论。要给简单的理论的含义下一个精确定义的企图一直没有成功(见亨普尔,1966年,第40—5页),奥斯卡尔·威尔德嘲弄说真理很少是纯粹的,而且从来也不简单。也许他是对的。
  即使波普所说的“证实的程度”可能是提出理论之间的比较度量,但是在事实上他明确地否定了对一个理论体系的可证伪程度用数字表达的可能性。首先,没有理论能够被任何单一的实验决定性地证伪——这就是杜海姆的不可反驳论题。第二,虽然我们可能劝告科学家们不要用“免疫战略”来躲避对他们的理论的证伪,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固执地坚持已被驳斥的理论,希望对这种理论进行修改就能对付新发现的异常现象,这样做也有功能价值(见波普,1972年a,第30页);换句话说,波普主义给予科学家们的劝告决不是含糊不清的。第三,大多数理论评价问题不是一个理论和一套观察之间的争辩,而是两个或更多的对抗理论和一个对两方面的理论都多少解释得通的证据之间的三角斗争(见波普,1965年,第32—3,53—4,108页)。所有这三种考虑把理论的证实程度判定为是一种事后的挨次比较,这种比较是一种固有的定性比较(见波普,1972年a,第18,59页):
  我的理论的证实程度是指简明地报告(在特定的时间)对一个理论的批评性讨论的评价,这种评价是从它解决问题的方式方面考虑的;是指一个理论的可检验程度;是指对理论检验的严格程度;是指理论抵制检验的方式。因此,证实(或证实程度)是一种对过去的成绩的估价报告。证实程度也象偏好一样,基本上是相对性的:一般地,一个人只能说理论A比与之竞争的理论B 有更高的(或更低的)证实程度,这是根据包括了检验的批评性讨论,直至某个时间t。作为仅仅是对过去的成绩的报告,证实程度就要对付可能由它导致的对某些理论比对另外的理论有更大的偏好。但是证实程度并没有说出任何关于将来的成绩或者关于理论的“可靠性”……
  我并不认为貌似真实的程度,或者对真理内容的衡量,或者对虚假内容的衡量(或例如证实程度,或甚至是逻辑概率)能够数量化地决定,除非是在某种限制的情况下(比如0和1)。
  事实上在对抗的理论之间的范畴是有些不同的,这个事实使证实的概念精确化问题更加严重。严格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抗的理论甚至是不可比的。加之,如果互相对抗的理论中的每一个都是互相联系的理论体系中的一部分,要比较它们的证实程度或者貌似真实的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波普的工作“合理地重新组织”的说法是有些淘气的,但是这种说法很好地讨论了波普方法论的中心困难。这是他的一个学生埃默雷·拉卡多斯说的,拉卡多斯写道(见1978年,Ⅰ,第93—4页):
  波普是教条的证伪主义者,他从未出版过一个字:他是被别人发现的——或被别人“批评”的——首先是被艾尔,然后是被其他人……波普1是天真的证伪主义者,波普2是复杂的证伪主义者。真正的波普是在本世纪20年代从教条的版式发展到天真的方法论证伪主义版式;
  他在50年代达到了复杂的证伪主义者的“接受法则”……但是真正的波普从未抛弃他早期的(天真的)证伪法则。直到今天他还要求预先制定“反驳的标准”:如果真的能观察的话,就应该对哪种可观察的情况意味着理论被反驳有一致的意见。他仍然把“证伪”解释为理论和观察之间的斗争结果,两者缺其一,更好的理论一定会被卷入争论……因此,真正的波普包括了波普1和波普2的某些要素。
  拉卡多斯对波普的特征的概括也许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将要看到的是,拉卡多斯把他自己的成果和波普的成果(拉卡多斯=波普3)区别开来的企图得到了实现:波普承认科学家们在做出结论说旧的理论已经被证伪之前,通常他们在暗中已经有了新的理论,但是他并没有坚持科学家们是否应该或者一定要暗中有新的理论,而这却是拉卡多斯的主要观点(见拉卡多斯,1978年,Ⅱ,第184—5页,193—200;还有阿克曼,1976年,第5章)。

  十一、一个中心结论

  现在我们已经得到了我们的中心结论之一:就象没有发现的逻辑一样,也没有辩护的论证逻辑;检验、证伪、认可、证实,或你所希望的一切东西的正式规则体系和自动过程都没有。对于“当所有我们所能依赖的只是我们自己的唯一的经验时,我们又怎么能获得关于世界的绝对肯定的知识呢?”
  对于这个哲学问题,波普的回答是,不管是以我们自己个人的还是以一般人类的经验为基础,都没有确定的知识。比这更甚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什么可靠的方法能够保证我们已有的关于真实世界的易出错的知识确是我们所能掌握的最好的知识。对科学哲学的研究能使我们对可接受的经验知识的评价变得敏锐,然而假定的评价依然存在。我们能征求对这些评价的最严厉的批评,但是我们所不能做的是假装不知道在某些地方还有完全客观的方法,即一种内在主观地论证的方法,这种方法将实际上迫使人们对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科学理论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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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论文是亨普尔在1942年所发表的同一论题的更谨慎的版本,引起了历史学家关于历史解释意义的大争论。关于假定-推论模式的更早的不那么正式和精确的阐述可以在波普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找到,该书1934年在德国第一次出版,随后1959年在英国出版。的确,早在1843年穆勒也有过类似的阐述。

  我们知道牛顿完全意识到这种反对;对此他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写道:
  “引力必然是由一个按照某种规律不断地施动的施动者引起的,但究竟这个施动者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我留给我的读者们去思考”(在图尔明与戈德菲尔德,1963年,第281—2页中的引用;又见图尔明与戈德菲尔德,1965年,第217—20页;哈里森,1965年,第90—1页;洛西,1972年,第90—3页)。同样地,催眠术思想史(从“动物磁力说”到“催眠术”到“催眠术研究”)表明了,很多充分验证过的自然现象,例如把催眠术作为一种医疗麻醉的有效运用,甚至现在人们也不能从相互作用的因果示系方面对之进行解释。

  达尔文受到一个经济学家托马斯·马尔萨斯的鼓励,而受到另一个经济学家弗莱门·詹金的坚决批评,后者是爱丁堡大学的工程学教授,他恰好是画出需求和供给曲线的第一个英国经济学家。注意到上述情况我们会感到满意。是詹金第一个以《物种的起源》1867年的观点表明达尔文的理论是不正确的,正如达尔文后来所说的那样。可能是詹金的反对使达尔文在第六版的《物种的起源》中插进了新的一章,重现了拉马克的思想(见詹金,1973年,特别是第344—5页;
  图尔明和戈德菲尔德,1967年,第9章;吉斯林,1969年,第173—4页,李,1969年)。

  斯克里文的论说是值得全部引述的:“我们应该认识(达尔文的)‘已经达到的现实’,而不是去探索社会科学家所偏爱的(牛顿的)‘将到来的秘密’;这是解释的但不带预言性的科学家的范例。”出于类似的考虑,波普(见1976年,第168,171—80页;又1972年a,第69,241—2,267—8页)下结论说,达尔文的进化论并不是可检验的科学理论,而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研究框架——一种可用于可检验的科学理论的可能框架。”

  历史学家已经以同样的方式争论说,历史解释的覆盖律模式错误地解释了历史学家所真正做的东西:历史是一种“个人署名的”而不是一种“研究普遍性规律的”学科,它所关心的是对特定的事件和特定的人的研究,而并不关心一般的发展规律(见德雷,1957年;1966年)。但是亨普尔的最初观点的实质是,甚至是单个的事件也是难以解释的,除非是借助于某种一般化的东西,即使这种东西是锁碎的;这实质上是还认为,一般地历史学家并不能提供比一个“解释草图”更多的东西,因为他们既不能把他们的一般化明确化,又不能保证它们是经过充分验证的。因此,在历史哲学家之间的亨普尔-德雷争论完全重演了在科学哲学家之间的公认观点争论(见麦克莱兰,1975年,第2章中慎重和中肯的概括)。

  哲学史简直是零乱地塞满解决“归纳问题”的不成功的企图的历史。甚至经济学家也不能阻止试图拒绝休谟的诡计。例如,罗伊·哈罗德(1956年)写了一整本书,企图证明把归纳作为概率论证的一种是正确的,概率被视为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是事件的客观特征。就概率的概念而论,争论的问题牵涉到了某些很深的疑难问题,对此我们在这里还不能讨论它(但请见艾尔,1970年)。

  对于某些瞄准波普责难归纳主义的攻击可从忽略“归纳”这个术语的双重意义这种趋势中找到根源(例见格韵鲍姆,1976年)。巴克(1957年)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虽然他对波普的讨论给人们留下了某些想望的东西。

  对这些法则的完整的陈列,参见约翰逊(1975年,第2,4—11章)这是一本有用的书,然而作者对能在今天被认为是科学哲学的所有东西都不同情。第83页]。

  
  这可能是糟糕的翻译造成的问题:德文书名logikderEorschung翻成《研究的逻辑》(TheLogic of Inguiry)更准确。
  因此波普评论说,牛顿相信他必须采用培根的归纳方法,这会使他的成就“更加辉煌:它们是在同错误的方法论信仰里古怪的东西作斗争中取得的”(见波普和埃塞利斯1977年,是190页;又波普,1972年b,第106页—7页)。甚至对于爱恩斯坦,波普在很长时间里也把他看做是教条的实证主义者和操作主义者(见1976年,第96—7页)。

  人们通常还能发现对波普的解释忽略了在他的方法论法则中阻止“免疫战略”的重大要素:例见艾尔(1976年,第157—9页);哈雷(1972年,第48—52页);威廉斯(1975年);甚至可参见马吉(1973年)。

  拉卡多斯(1978年,Ⅰ,第25页)评论说波普的“证伪主义是现代统计学中某些最有趣的发展的哲学基础。”内曼-皮尔逊方法完全是建立在方法论的证伪主义基础之上的,但是拉卡多斯并没有指出在事实上内曼-皮尔逊的理论是独立地发展的,并且大部分是在波普的证伪主义之前发展的,而波普却没有注意到他们的理论。又见阿克曼(1976年,第84—5页)。布雷斯韦特(1960年,第199页)在评论了“归纳问题”同费歇尔论检验的意义的早年著作,以及同后来A.沃尔德在统计决定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系之后,在一个毫不隐晦的注脚中说:
  “虽然好几个论逻辑的作者都参考了费歇尔的‘最大可能性’方法,但是我知道只有两本论逻辑的著作,C.W.丘奇曼的《经验推断理论》(纽约,1948年)和R.卡纳普的《概率的逻辑基础》是参考了沃尔德的著作——或确实地说是参考了内曼和皮尔逊的早至1933年的著作的。”

  很有趣的是,达尔文(见1968年,第228—9页)在一点上做了这种波普主义的详细说明:“如果能够证明任何一个物种的结构中的任何部分是为了专属于其他物种的好处而建立起来的,这就将消灭我的理论,因为这是不能通过自然选择产生的”;对此他引了响尾蛇的响尾为例子,但是他又立即回避了利他主义行为的问题,补充道,“我在这里没有篇幅进入或这或那的这类事例。”如何解释动物中的利他主义仍然是现代社会生物学家所长期关心的问题。

  正象波拉尼(1958年,第6页)所评论的,“从术语的普通意义上来看,伟大的理论极少是简单的。量子力学和相对论都很难理解;提起解释相对论的那些事实只需要几分钟,但是经过多年的学习也不一定能充分掌握这门理论,能够从来龙去脉上理解那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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