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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工会与就业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都敌视其他各种垄断,而现在却突然转而支持和促进形形色色的广泛的劳工垄断(labor monoplies);这种垄断是民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民主制度如果不采取摧毁性手段,就无从控制这些垄断,甚至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民主制度如果不摧毁自身,便无从摧毁这些垄断。

                       希蒙斯(Henry C.Simons)

  1.关于工会的公共政策,在将近一个世纪的岁月中,已从一个极端转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最初的时候,工会即使没有遭到完全禁止,其所采取的行动,也只有极少数几项是被视为合法的;而现在,情况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会已变成了一种独特的特权制度(privileged institutions),甚至连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也无法适用于它们。工会已成为政府明显无法执行其首要职能——防阻强制和暴力的运用——的唯一重要的范例。
  这一发展趋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以下事实的支持,即工会不仅一开始便能够诉诸一般性的自由原则(例如结社自由),而且还能够在所有对它们的歧视不复存在、进而获得例外性特权(exceptional privileges)后的很长时间中,继续得到自由主义人士的支持。在绝大多数领域中,进步党人几乎都会追问特定措施的合理性问题,然而只是在工会这个领域,他们却一反常态,只愿意做些笼统的追问,“是支持工会,还是反对工会”,或者一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是支持劳工,还是反对劳工”。然而,上述对工会发展历史所做的最为简略的考察足以表明,尽管上述两种极端情形凸显出了工会发展史的最为明显的特征,但是人们应予采取的合理的立场,一定不是简单的反对工会的极端,亦一定不是简单的支持工会的极端,而毋宁在于采取某种居间的立场。
  然而,当“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这个术语已丧失其实际意义并且真实的问题已变成个人是否享有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的自由的时候,大多数人却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转化及其导致的后果,依旧坚信工会是在为“结社自由”而斗争,所以继续给予工会的目标以支持。目前状况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有关问题的性质变化得太快所致;在许多国家,工人的自愿结社(voluntary associations)刚获得合法地位,它们就开始运用强制力迫使那些并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工人加入工会,并致使非工会会员失业。大多数人很可能至今还仍然认为,“劳工纠纷”(labor dispute)通常意指报酬和就业条件方面的分歧,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纠纷的真正的原因往往是工会力图迫使那些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工人加入工会。
  从工会获得特权的角度来看,最为显著者,乃是英国;在那里,《1906年劳资纠纷和解条例》(Trade Dispute Act of 1906)赋予了“工会一种免除民事责任的自由,即使它或其成员实施了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亦可以不用承担此种行为的民事责任;总之,它赋予了工会一种任何其他人或群体(而不论它是企业抑或是社团)并不享有的特权和保护”。此后,美国也同样颁布了有利于工会的法规,并支持了工会的发展;在美国,《1914年克莱顿条例》(Clayton Act of 1914)最先使工会免受《谢尔曼法》(Sherman Act)有关反垄断规定的限制;《1932年诺里斯-拉加蒂条例》(Norris-La Guardia Act of 1932)“在这方面起了更大的作用,实际上就劳工组织的侵权行为确立了完全的免责条款”;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在一极为关键的判决中,确认了“一个工会对其下述权利的主张,即它有权否定雇主参与某个经济领域活动的决定”。与英美两国的做法多少有些类似,大多数欧洲国家到1920年代也渐渐出现了这种支持工会的做法,但确认这种情形的方式却与英美不尽相同,亦即“通过明文的立法许可较少,通过政府当局和法院的默认较多”。但是有一点在所有的国家却是相同的,即工会的形式合法化(legalization)都被解释为工会的主要目的的合法化,被解释为对它们的下述权利的承认,即它们有权做任何实现它们的目的所必须的事情(例如垄断)。工会渐渐不再被视作一种追求合法私利目标的群体,而且也不再被看作一种必须受到其他享有同等权利的处于竞争地位的利益群体的制约的群体(一如其他利益集团那般),而是被认作为这样一种群体,它们的目的(即彻底而广泛地组织所有的劳工)必须得到支持,以实现公众利益。
  尽管工会经常滥用权力的情况,近年来也时常令公众舆论大哗,而且那种毫无批判的一味支持工会的情绪也已开始降温,但是公众显然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实质,即现有的法律立场存在着根本的错误,而且自由社会的整个基础也正由于工会僭越各种权力而遭受着严重的威胁。我们在这里不想讨论那些近年来在美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工会滥用权力而触犯刑法的现象,尽管它们与工会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并不是完全没有关联。我们将只关注那些为工会在近日普遍享有的权力,亦即那些为法律明文许可的权力,或至少是那些为司法当局默许的权力。我们的论辩并不旨在反对工会本身,而且也不限于反对那些现在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到的滥用权力的做法。相反,我们将把我们的关注力指向一些现在被广泛认为合法的权力(虽说不是“神圣的权利”)。尽管工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常常表现出极强的节制,但是这个事实并没有削弱我们用以反对工会这些权力的理由,反而加强了这些理由。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下的情势之所以还没有恶化到我们绝不能允许它继续下去的地步,完全是因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中,工会本可以做出更多的损害,但是它们却并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是因为我们一般都认为工会之所以不这样做乃是众多工会领袖的节制和善意的结果。

  2.工会被允许实施的强制,主要是对同行工人实施的强制,因此我们说它与法治下的各项自由原则相违背,实乃不争之事实,而且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不论工会可能对雇主实施什么样的强制性权力,它都是强制其他工人这一基本权力所产生的结果;如果工会所具有的这种强制非自愿者给予支持的权力被剥夺了,那么工会对雇主的强制也就失去了诸多会引起争议并遭致反对的特性。工人间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甚或他们一起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原本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后者——即罢工的权利(the right to strike)——虽说是一种正常的权利,却很难被视作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某些职业中,工人放弃这种权利应当成为就业的部分条件;这就是说,这类职业取决于工人一方对其长期义务的践履,而且任何试图违背这种契约的集体性努力也都应当被视作为非法。
  的确,任何有效控制了某一公司或行业的所有工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工人的人的工会,都能够对雇主实施几无限制的压力,尤其在那些对特殊设备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本的场合,此类工会实际上还能够剥夺所有者的财富,并且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支配该企业的全部回报。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做法的结果绝不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除非此类行动的全部收益为所有工人平均分享,而不论他们是被雇佣者抑或不是被雇佣者;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从而工会就只有通过强制一些工人在违背他们的利益的情况下去支持这样一种组织起来的集体行动的方式,才能实现它们的目的。
  工人的情形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工人只能够通过限制劳动力的提供(即只提供部分劳动力),来提高实际工资(real wages),亦即使其超过自由市场所确定的工资水平。因此,那些将获得较高工资的就业者的利益,将始终与另一些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为后者只能在工资较低的职业中获得就业,甚或根本就得不到就业。
  工会通常都会先迫使雇主同意给付一定的工资,然后确使每个人都在不低于这个工资的水平上被雇佣;尽管这是事实,但它亦将导致工人内部间的利益冲突。的确,先行确定工资乃是一种颇为有效的手段,其有效程度一如将那些可以在较低的工资水平上被雇佣的人排斥在外的手段。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雇主只会在他确知工会有力量将其他人排斥在外的时候,才会同意工会要求的工资。一般而言,先行确定工资的方式(无论是工会来确定,还是当权机构来确定),只有在所确定的工资也高于所有自愿的工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的时候,才可能提高工资。
  尽管工会时常也会根据相反的信念采取行动,但其通常的情况却使我们确信无疑,它们无力长期提高所有自愿工作的人的实际工资,亦即使他们的实际工资超过自由市场所形成的工资水平;虽说它们可以推进现金工资(money wages)水平的提高,但这种做法却会导致种种其他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讨论。即使工会能够在较长的时间中成功地提高实际工资以超过自由市场形成的工资水平,这种做法亦只能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同时有利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前提下得以维续。因此,工会只能服务于部分工人的利益,甚至在它们得到所有工人支持的时候,情形亦复如此。这就意味着,那些严格以自愿为基础的工会,由于其工资政策并不是指向所有工人的利益的,所以也就不可能长久地获得所有工人的支持。那些没有权力对工会以外的工人施以强制的工会,因而也就不具有足够的力量迫使雇主将工资提高到超过所有寻找工作的人都能被雇佣的工资水平,亦即在一个真正的一般劳动力自由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所有就业者的实际工资只有通过工会联合行动以部分失业为代价才能提高,但是特殊行业或职业的工会却可以通过迫使非工会会员处于较低工资的职业之中来提高其工会成员的工资。这种状况在实际过程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工资结构(wage structure),很难断言。然而,人们只须记住,当一些工会认为有理由运用暴力以阻止其他人进入它们的行业的时候,又当一些工会有能力向工人索取极高的入会费(甚或能够为工会现有会员的子女保留这个行业的一些职位)的时候,毋庸置疑的是,工资结构的扭曲程度一定是相当大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样的政策只有在相对兴隆和工资较高的行业中方能得到成功的实施,从而它们也将导致较富有的工人对较贫困的工人的剥削。虽说工会的行动有可能趋向于缩小工会内部工人间报酬的差异,然而同样不争的是,就大行业或大企业间的相对工资(relative wages)而言,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对当下的这种不平等现象负责,因为这种不平等毫无经济效能可言,而完全是特权导致的结果。这意味着工会的活动必定会降低整个劳动生产率,从而也必定会降低实际工资的总体水平;这是因为,如果工会行动成功地减少了高薪职位的工人人数,并成功地增加了低薪职位的工人人数,那么它就一定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致使工资总平均数降低。事实上,我们可以极为明确地指出,在那些工会力量极为强大的国家,实际工资的总体水平都要低于工会力量较弱的国家。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真实情况便是如此,在那里,工会政策通过普遍使用那种具有“制造工作”(make-work,又译“增业”)性质的限制性措施而得到了加强。
  如果说仍有许多人将下述问题视作一个显而易见且无可争辩的事实,即一般的工资水平由于工会的种种努力而得到了迅速的提高,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认为,完全是因为他们未能考虑到理论分析业已得出的那些明确无误的结论,而且也根本没有顾及经验性证明所揭示的相反现象。实际工资往往是在工会力量衰落的时候要比其强大的时候提高得更快;再者,甚至在特殊行业或职业中,工资提高的速度也常常是在劳工没有得到组织的地方要比在劳工得到高度组织的和同样兴隆的行业更快。人们一般的印象之所以与上述经验现象相反,部分乃是由于下述事实所致,即工资的提高,在今天大多是通过工会谈判而获致的;正因为这个缘故,工资的提高也就被人们认为只能以这种方式获致;这种情况更是由于下述事实所致,即一如我们所见,工会的活动事实上的确促使现金工资的提高速度不断超过了实际工资的提高速度。但是,现金工资的提高之所以在不导致普遍失业的情况下是可能的,只是因为国家通常可以利用通货膨胀的手段致使这种工资的提高变得无甚实际意义——实际上,如果要维持充分就业,这种情况就不可避免。

  3.如果工会运用其工资政策所达致的结果,事实上真的比一般人认为的要少得多,那么工会在这个领域中的活动就将对经济导致极大的危害,而在政治上产生更大的危险。工会运用权力的方式,一方面趋于使市场制度失效,而另一方面却使它们自己获得了控制经济活动方向的权力——这种权力由政府控制虽说是危险的,但是如果由某个特殊群体操握也同样是不能令人容忍的。工会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加以实现的:一是通过对不同的工人群体的相对工资施加影响,二是通过对现金工资水平施以持续上升的压力(而这种做法必定会导致通货膨胀)。
  对相对工资的影响,对于一个由工会控制的群体内部人员的工资而言,通常是指其在工资上的更大的划一性和刚性,而对于不同群体间的工资而言,却意指其在工资上的更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是不具经济功效的。伴随着这种影响,劳动力流动也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然而对于后者来讲,前者既是原因,又是结果。这种现象虽会有利于特定群体,但却必定降低生产率,进而在总体上降低工人的收入;对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毋需详论,就已显见于众了。在这里我们也同样毋需太过强调,人们便能洞见这样一个事实,即特定群体的工资有可能经由工会的活动而获得较大的稳定性,但这也可能导致就业更不稳定。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工会实力会因行业和产业的不同而具有纯属偶然的差异性,然而工会在实力方面的差异,将不仅导致工人之间在报酬方面的总体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并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证明),而且也将导致不同行业间的不平衡发展和不经济发展。那些对于社会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行业,例如建筑业,就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从而无力满足社会的紧迫需求,然而其原因却只是这类行业的性质为工会提供了特殊机会,使它们得以采取强制性的垄断做法。由于工会在雇主投入最多资本的领域最强大有力,所以它们就有可能成为阻碍雇主进行投资的一种遏制因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工会在这方面的阻碍作用很可能仅次于税收。最后,工会垄断与企业的勾结,也常常会成为工会对有关行业施以垄断性控制的主要基础之一。
  工会制度(或译工联制度unionism)在当下发展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要危险乃在于,工会将通过其在提供各种劳动力方面所确立的有效垄断而扼杀竞争的功能,使其无法成为配置所有资源的有效调节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竞争不能成为有效的调节资源的手段,那么人们就不得不采用某种其他手段以取代其地位。然而,能够替代市场的唯一手段便是权力机构的计划指导。显而易见的是,这样一种指导权既不能交由代表局部利益的特定工会去掌握,也同样不能交由一个将所有劳工统一组织起来的组织去实施;如果将指导权交由这种统一的劳工组织去实施,那么这种组织就不仅会成为国家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且也将成为一种能够完全控制国家的力量。然而,一如当下的发展趋势所标示的,工会运动的发展却正在导向那种几乎没有一家工会期望见到的全面的社会主义计划制度;而且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有避免和否弃这种制度,才是工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4.除非工会对它们所关注的劳动力的提供获得了完全的控制,否则工会不可能实现其主要目的;再者,由于服从这种控制并不符合所有工人的利益,所以其中的一些工人肯定只有在受到引诱后才可能违背自己的利益去服从这种控制。这种引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心理的压力和道德的压力而获得成功,亦即散布那种错误的信念:工会有利于所有的工人。在工会成功地制造了一种关于每个工人为了其阶级的利益都应当支持工会行动的普遍看法的时候,强制亦就渐渐地被人们视作是一种迫使不顺从的工人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手段。在这一方面,工会一直依赖于这样一种极为有效的工具,例如传播一种神话,即正是由于工会的努力,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才得到了迅速快捷的提高,而且只有通过工会的持续的努力,工资才有可能得到尽可能快的持续提高——工会在不断散布这个神话的过程中,甚至还得到了反对工会者的支持。如欲摆脱这种境况,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人们更为真切地洞见事实的真象;然而人们能否获致这种洞见,则又取决于经济学家是否能够有效地开启公众的智慧。
  尽管工会施加的这种道德压力可能会非常强大,却还不足以给予它们以施行实际侵害的力量。工会领导人显然会赞同工会制度研究者的论点,即工会欲达到其目的,还必须拥有更为强硬的强制手段。为了把工人加入工会变成一种实际上的强制性义务,工会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技术,亦即它们所谓的工会“有组织的活动”(在美国又被称为“工会安全措施”(union security)——这完全是一种令人难以理解的委婉语);正是这些强制性技术,才给了它们以真正的力量。由于真正以自愿为基础的工会的力量,将限于所有工人的共同利益方面,所以这些工会就会渐渐地把它们的主要工作放在迫使反对工会的工人就范的方面,以使他们服从其意志。
  工会如果得不到一种被误导的公众舆论的支持,得不到政府的积极怂恿,就绝不可能在这方面获得成功。不无遗憾的是,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说服了公众,使人们认为彻底完全的工会化(unionization)不仅合法,而且对公共政策的实施也极为重要。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说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不是说工会有权独立于个别工人的意志而存在。当然,如果工人认为组织工会并非必要之务,那么我们说这的确是一种极可欲的事态,而绝非是一种公害。然而事实却完全不是如此,诱使工人加入工会成了工会的一个天赋目的,而且这个事实竟然被解释为工会应当有权做任何其认为有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必要之事。同样,工会力图获得和确保较高工资的做法被视作合法这个事实,也被解释成必须允许工会做任何其认为能使这些努力成功的必要之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罢工一直被视为是工会的一项合法武器,所以人们亦渐渐相信必须允许工会做任何其认为能使罢工成功的必要之事。总而言之,工会的形式合法化,渐渐被理解为任何被工会视作实现其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方法也应当被视为合法。
  因此,工会现在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力,主要立基于下述方法的运用:这些方法为实现任何其他目的所不容,并与保护个人私域的一原则相反对。首先,工会依赖——其程度要远远超过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运用纠察线(picket line)作为恐吓的手段。甚至所谓的群众“和平”纠察(peaceful picketing)也具有着极高的强制性,而且对这种行动的许可居然也因其目的被认定为合法而构成了一种合法特权;人们可以透过下述事实而洞见这种手段中的问题:在现实中,这种手段能够而且正在被那些自身并不是工人的人运用来强迫他人组成一个由他们控制的工会,而且这种手段甚至也可以被用来达致纯粹的政治目的或发泄仇恨以反对某个不受欢迎的人。由于工会的目的常常得到认可,所以工会也就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法的外衣本身并不能够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代表了一种施加于个人的有组织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在自由社会原本是任何私人机构所不能实施的。其次,除了上述许可的纠察行动以外,工会还拥有另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用来强制个别工人,那就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所准许的企业只雇佣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the closed or union shop)以及与此类似的其他种种变异形式。这些做法实际上构成了贸易限制契约(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而且正是这类做法可以免受一般法律规则调整这一点,也使它们成了工会“有组织的活动”的合法目的。立法竟然常常做出这样的规定,由一家工厂或一个行业的多数工人的代表所缔结的契约,不仅可以被任何一个希望利用该项契约的工人所用,而且还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被雇佣者,尽管被雇佣者个人希望能够获得某种不同的利益安排。工会还常常运用各种从属性的罢工和联合抵制(boycotts )等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是作为与雇主就提高工资问题而采取的讨价还价的手段,而是专门作为强迫其他工人服从工会政策的手段;对于这些手段,我们也必须将其视为自由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强制性方法。
  就此我们还须指出的是,工会之所以能够运用上述强制性策略或做法,完全是因为法律业已豁免了工人群体在采取联合行动时所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法律赋予豁免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准许它们不采用正式的法人组织形式便可以进行活动,二是明文规定适用于企业组织的一般性规则不适用于工会。此处已无必要对当代工会政策的种种其他方面一一加以考察,仅举出一个方面便足以说明问题,如在整个行业范围进行讨价还价或在全国范围进行讨价还价的措施。这类措施之所以具有可行性,完全依凭于工会可以合法地采取上文述及的种种强制性措施;然而确定无疑的是,如果工会所具有的那种基本的强制性权力被取消,那么它们所采取的那些强制性措施也就丧失了根基,无从存在了。

  5.我们毋需否认,运用强制以提高工资,乃是当今工会的主要目标。然而,即使这是工会的唯一目标,通过法律对工会加以禁止也不能被证明为正当。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有诸多不可欲之事必须予以容忍,除非不采用歧视性立法便可以防阻这些事情的发生。但是,对工资的控制,即使在现在也不是工会的仅有功能;它们无疑也有能力提供不仅应大加赞扬的而且也是明确有益的服务。如果工会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强制性行动来迫使工资提高,那么当工会被剥夺了强制性权力以后,它们就很可能会不复存在。但是工会还要履行其他有益的功能,而且虽说考虑是否存在将工会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这样的问题本身会与我们所有的原则相违背,但明确指出如下问题仍是可欲的,即为什么这样的行动不具有经济上的根据,以及作为真正以自愿为基础的和非强制性的组织,工会为什么仍能够提供极为重要的服务。事实上,只有当工会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杜绝使用强力从而使自己放弃现在的那种反社会的目标以后,它们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所具有的潜在的功效。
  不具有强制性权力的工会,很可能会起到一种有益且重要的作用,即使在确定工资的过程中亦复如此。首先,人们通常可以在下述两种境况中进行选择:一是增加工资,另一是雇主根据同样的成本向工人提供其他替代性利益,但是,这种替代性利益只有在所有或大多数工人更愿意接受它们而不愿意接受额外工资的情况下,雇主方能够提供。其次,另有事实表明,个人在工资等级上的相对地位,对于他来讲,其重要性绝不亚于他在工资等级上的绝对地位。在任何等级制的组织中,有一点极为重要,即大多数人认为各种工作报酬间的差距和晋升规则是公平的。确使众人同意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很可能是使有关工资的总体方案在能够代表各方不同利益的集体谈判中获致通过。即使从雇主的立场来看,也极难构想出什么其他更好的方法以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然而,这在一个庞大的组织试图形成一令人满意的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则是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问题。从大规模组织的需求角度来考虑,似乎必须确立一套为众人所同意的标准条件(它们可供所有希望利用这些条件的人所采用,尽管在个别情形中并不排除采取特殊的安排)。
  从一个更大的范围来看,上文所述也可以适用于那些与工作条件而非与个人报酬相关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可谓是所有被雇佣者的真正关注之所在,而且从工人与雇主间的相互利益来看,这些问题也应当以一种考虑尽可能全面的方式加以调整。一个大企业组织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讲,必须由一些规则加以调整;因此,在制定这些规则的过程中,如果有工人参与这项工作,那么这些规则就很可能是最为有效的。雇主与被雇佣者间所缔结的契约不仅调整着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调整着各个被雇佣者群体间的关系,所以最好是赋予这种契约以一种多边协议的性质,并且在某些方面(如投诉程序问题)规定被雇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
  最后,工会还有一种历史最为悠久且最为有益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就像“助友会”(friendly societies)一样,工会能够帮助其成员预防其行业中的某些特殊风险。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工会的这种功能都必须被视为一种极为可欲的自助形式,尽管这种自助形式现已渐渐为福利国家所替代。然而,至于上述论辩是否能够证明那种在规模上超过一家工厂或企业的工会为正当,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
  工会主张参与企业业务管理,乃是一个与上文所述完全不同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这里亦只能稍加讨论。在“工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的名义下,或是在晚近的“共同决定”(co-determination)的名义下,工会的上述主张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欢迎,英国可以为例,而德国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代表了19世纪社会主义中工团主义(syndicalist)一脉的思想观点在本世纪的明显复兴,然而这却是社会主义各种学派中思辨最不够且最不具实践意义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如果我们对它们稍加考察,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实际上有着许多内在的矛盾。显而易见,如果一家工厂或产业欲服务于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它的运作就不能同时永远满足某个特殊工人团体的利益。再者,有效参与企业的管理乃是一专职工作,而且任何参与这一工作的人即刻便会失去作为一个被雇佣者的视角和利益。因此,不仅从雇主的角度来看,而且也从被雇佣者和消费大众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计划都应当予以否弃;而且这也是美国的工会领导人断然拒绝承担管理业务的责任的根本理由之所在。然而,欲对这个问题做更为详尽的考察,读者还必须运用现在可资利用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极为充分的研究文献。

  6.只要一般舆论还视工会强制为合法,那么保护个人以使其完全免受工会的强制,就不可能;但是,大多数研究这个问题的专家却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只要在法律和司法方面进行相对较少且看似微小的变革,就可能足以导致现状发生深远且有可能是决定性的变革。只要将法律明文授予工会的特权或因法院的宽容而使工会僭取的特权取消,就足以使工会丧失其现在实施的危害较大的强制性权力,并足以将工会合法的自利引导到对社会有益的方向上去。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满足下述两个基本要求:首先必须确保真正的结社自由;其次不论是雇主还是被雇佣者,只要运用强制来反对组织或支持组织,都必须同样被视作非法。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为正当以及工会的目标并不能证明工会免受一般性的法律规则的管辖为正当这两项原则,必须得到严格的适用。在今天,这首先意味着必须禁止工会的各种群众纠察活动,因为它不仅是导致暴力的主要且通常的原因,而且就是其最为和平的形式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其次,工会不得使任何非工会会员处于失业状态。这意味着,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契约(包括诸如“工会会员资格保留条款”[maintenance of membership]和“优先雇佣”[preferential hiring]条款等形式)必须被视作贸易限制契约,并拒绝给予法律保护。这些契约与那种“以被雇佣工人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或称“黄狗契约”,yellow-dog contract)并无二致,后者通常都为法律所禁止。
  剥夺所有这类契约的法律效力,还能够通过否弃从属性罢工和联合抵制的主要目标而使这类以及相似的压力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归于无效。然而,还有必要废除所有下述的法律规定,即那些使一个工厂或产业的大多数工人的代表所缔结的契约对所有被雇佣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有必要剥夺所有有组织的群体的下述权利,即缔结对那些并未自愿授予它们以此种权利的人具有约束力的契约的权利。最后,就那些与契约责任或一般性法律相冲突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言,必须明确地对那些操握着决策权的人课以责任,而不论其所采取的有组织的行动的特殊形式为何。
  有一种观点主张,剥夺某类契约之法律效力的任何立法,都会与契约自由原则相违背;然而我们必须指出,这种反对观点毫无道理可言。我们在上文第十五章中业已指出,契约自由原则绝非意味着所有契约在法律上都具有约束力且须予以强制执行。契约自由原则只意味着所有契约都必须根据同样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裁断,而且任何权力机构也都不应当被赋予许可或不许可某些契约的自由裁量权。贸易限制契约便属于那些法律应当拒绝承认其效力的契约。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契约,显而易见也属于此类不应加以承认的契约。如果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构的宽容不曾为工会夺得特权制造条件,那么普通法国家就很可能没有必要制定关于这些特权的特殊法规了。这种必要性的存在,无论如何是一个令人遗憾的问题;而且自由的信奉者也都会痛恨此类立法。但是,一旦特权业已成为一国法律的一部分,那么要取消它们,也就只有通过特殊的立法,而无他途可循。尽管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权法”(right-to-work laws),但是我们却殊难否认,在美国由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所造成的情势,有可能使特殊立法成为恢复自由诸原则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当然,一个国家试图在劳工领域重新确立自由结社原则时究竟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还须依这个国家的发展境况而论。美国的情形值得特别注意,因为在美国,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在使工会强制合法化方面比其他国家走得更远,而且在赋予行政机构以自由裁量权和实际上不用承担责任的权力方面也已走得很远。但是,关于这个方面的更精微的讨论,读者可参阅裴特洛(Petro)教授的重要论著《自由社会的劳工政策》(The labor policy of the Free Society),在该书中,裴特洛教授对此方面所必需进行的改革问题做了详尽而充分的讨论。
  尽管为了制约工会那种有危害的权力所必须进行的种种变革,其目的仅在于使工会服从同样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但是毋庸置疑的是,现今存在的那些工会定会尽其全力进行抵抗。工会知道,要想实现它们现在所欲求的目标,它们就必须完全依赖于那种强制性权力,然而对于一个自由的社会来讲,如欲维系自身,就必须对这种强制性权力进行制约。当然,当下的情形并非已经毫无希望。颇为令人欣慰的是,一些方面已经有所改观和发展,而且这些改观和发展迟早会使工会信服目前的状况不可能再延续下去了。工会将发现,就它们所面对的进一步发展的替代路线而言,服从防止一切强制的一般性原则,从长时段来看,要比继续推行其现行政策更可取、更有益,因为继续推行其现行政策必将导致某些不幸的后果。

  7.从长期来看,工会虽说不可能对所有工人都能挣得的实际工资水平做出实质性的变革,而且事实上它们更可能降低而非提高实际工资水平,但是现金工资水平的情形就不是如此了。就这些问题而言,工会行动的效用将取决于支配货币政策的诸原则。从那些现在被广泛接受的学说和金融机构所期望的相应的政策来看,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当下的工会政策一定会导致持续且累进的通货膨胀。导致这一境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处于支配地位的“充分就业”学说(“full-employment”doctrines),不仅明显解除了工会对失业问题的一切责任,而且还将维续充分就业的职责交给了金融和财政机构去承担。然而,金融和财政机构得以防阻工会政策所导致的失业状况的唯一方法,便是通过通货膨胀来抵消工会政策有可能促成的实际工资的过分上涨。
  为了理解我们业已陷入的境况,我们有必要对“凯恩斯”版的充分就业政策的知识渊源做一简要的考察。凯恩斯勋爵(Lord Keynes)所提出的理论,首先立基于这样一种正确的洞见,即大规模失业的通常原因乃是实际工资太高。因此,他在理论上的第二步便是主张直接降低现金工资,但是这一措施只有通过一极其痛苦且长期的斗争方能成功。据此,凯恩斯得出结论道,实际工资必须通过降低货币的价值而予以降低。这的确构成了整个“充分就业”政策基础的逻辑依据,而现在也已为人们广泛接受了。如果劳方坚持的现金工资太高,以致于不能实现充分就业,那么就必须增加货币供给(the supply of money),以将价格提高到这样一个水平,即现行现金工资的实际价值不再大于寻求就业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在实践中,这必然意味着每一独立的工会,在其试图追上货币价值的努力中,将会不断地坚持现金工资的进一步提高,从而诸多工会的集合努力将导致累进性的通货膨胀(progressive inflation)。
  即使个别工会防阻了某一特殊群体的现金工资的削减,也会导致上述结果。尽管一方面工会使现金工资的削减变得不可行,而另一方面一如经济学家所指出的,工资在总体上所呈现的则是“刚性下降”(rigid downward)的趋势,但是不同群体由于情势的不断变化而必然在相对工资方面也发生各种变化,其方式乃是除了那个相对实际工资(relative real wages)必须降低的群体中的工人以外,其余所有工人的现金工资都得到提高。再者,现金工资的普遍提高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活费用的提高,一般而言,也将促使所有的群体(即使那个相对实际工资必须降低的群体亦不例外)都全力推进现金工资的提高,因此,在相对工资达到重新调整之前,必须经过好几轮持续性的工资增长。由于任何时候都会产生调整相对工资的需要,所以仅这一进程本身就会导致工资——物价螺旋上升,这种情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如此,亦即是自人们普遍接受充分就业政策以来一直是如此。
  人们有时把这个进程描述为:工资的提高,直接导致了通货膨胀。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如果货币和信贷的供应量没有扩大,那么工资的增加将迅速导致的则是失业。但是,有一种学说认为,金融机构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货币以确保在任何特定的工资水平上的充分就业;在这种学说的影响下,从政治上讲必定会发生如下的情况,即工资的每一轮增加,都一定会导致进一步的通货膨胀。或者说,在物价上涨太过明显且时间过长以致引起公众极为震惊之前,工资的每一轮增加,定不可避免地导致进一步的通货膨胀。于是,人们会努力去控制金融制动闸。但是,到了那个时候,经济已然适应了对进一步通货膨胀的期望,而且大多现行职业也将依赖于持续的金融膨胀,所以试图停止这种膨胀的努力就会迅速导致严重的失业。而这又将产生一轮新的和不可抵抗的压力,要求更大的通货膨胀。随着通货膨胀一次一次的加大,人们有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阻止失业的发生,否则工资的压力早就会导致失业发生了。对一般公众而言,累进性的通货膨胀似乎是工会工资政策的直接结果,殊不知这实际上是试图纠正工会工资政策所导致的后果的直接结果。
  尽管工资与通货膨胀之间的竞相提高很可能会持续某些时日,但是它不可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因为人们渐渐会认识到无论如何都必须终止这两者间的竞赛。我们必须否弃那种通过引发广泛且长期的失业来打破工会的强制性权力的货币政策,因为它会给政治和社会造成致命的伤害。但是,我们仍必须及时地从根本上遏制住工会的权力,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工会迅即会面临这样一种要求,即人们会针对工会的问题要求采取一系列其他救济措施,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个别工人(若不是工会领导人士)来讲,较之要求工会服从法治更令人厌恶:因为这种呼吁很快就会变成要么要求政府来确定工资,要么要求完全取缔工会。

  8.在劳工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扼杀市场作为主导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导致行政指令制度对它的替代。为了达致市场所具有的那种维续秩序的功能,行政管制就不得不协调整个经济活动,这样的情况推至极端,这种管制就不得不由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力机关来实施。尽管这种中央机关很可能在一开始时只关注劳工的分配和劳工的报酬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政策却必然会导使整个社会转变成一个受中央计划指导和管制的体系,从而引发这种计划和管制体系所会产生的一切经济的和政治的后果。
  在那些通货膨胀趋势已延续某些时日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正日益要求推行“一项总的工资政策”(an “overall wage policy”)。在通货膨胀趋向最甚的国家,典型者如英国,左派知识界领袖则倾向于将这样一种理论视作当然,即一般而言,工资应当由一项“统一的政策”来决定,而这最终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市场因此而被剥夺了它所具有的功能的话,那么关于如何有效地分配各产业、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劳工的问题,除了由权力机构决定工资一途以外,别无他途。然而,正是依此之途,我们不得不一步接着一步向前迈进:先是确立一个官方的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协调和仲裁机构,进而是创建工资委员会,最后发展至这样一种境况,即工资必须由权力机构以基本上专断的方式进行决定。
  所有上述都只是工会现行政策所会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这些工会受下述欲望所驱使,力图根据某种“正义”观,而非市场力量来确定工资。但是,任何一个可行有效的制度都不会允许某个群体以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去实施它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工资。如果不只是少数几个特权群体,而且也是大多数重要的劳工部门,都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实施强制性的行动,那么再允许每个群体或每个部门独立行事,就不仅会产生非正义,而且也将导致经济混乱。当我们不再能够依赖市场所具有的那种非人格的对工资的决定作用时,我们能够维续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的唯一途径,便是将工资交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加以确定。然而,这种决定一定是专断的,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客观的正义标准。如所有其他的价格或服务,工资比率也与所有人都拥有的寻求就业的公开机会相适应:但它并不与任何可资评价的品行或任何独立的正义标准相符合,而是必须依赖于任何人都不能控制的种种条件。
  政府一旦着手确定整个工资结构,并因此而被迫去控制就业和生产问题,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摧毁工会现在所具有的各种权力,其程度会远远超过工会服从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法治的境况。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工会只能在下述两种境况中择其一:一是甘愿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并被纳入政府机构之中,另一是被政府全部取缔。面对这样的选择,工会很可能会选择前者,因为它能够使现行的工会科层制(union bureaucracy)保持它们的地位和它们原有的一些权力。但是,对于工人来讲,这种选择意味着完全服从于总体国家(或称“组合国家”,a corporative state)的控制。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然而人们却别无选择,只有等待这类结果的降临;如果说还有什么出路的话,那就只有重新确立法治原则一途可循。工会于当下的地位已无法再保持下去,因为工会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却是工会自己正在尽其所能地拼命地摧毁着市场经济。

  9.工会的问题,构成了对我们的原则进行考察的一个极佳的判准,而且通过证明这些原则蒙遭侵损后所导致的种种后果,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富教益的启示。诸多国家的政府由于在过去未能践履它们所承担的阻止私性强制(private coercion)的义务,所以现在它们为了纠正因过去的失误而导致的种种后果,只有拼命逾越其本身的职权范围,被牵着鼻子去做其份外的事情;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干这些事情的时候却只能如工会那般采取专断的方式。只要工会被允许享有的权力被视作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纠正它们所导致的损害,除非赋予国家以更大的具有专断性的强制性权力。我们在劳工领域的确已经验了并且还在继续经验着明显的法治衰微。然而,真正得以救济这种境况的乃是重新确立法治诸原则,以及要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一以贯之地适用这些原则。
  然而,这个改变当下状况的唯一途径,却仍为时尚论点中的一些最为愚昧的观点所阻碍。例如,这些观点嚷嚷道,“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我怀疑,那些习惯于使用这类陈词滥调的人是否意识到这种观点所表达的乃是一种宿命的观点,即我们不可能从我们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这无异于最为卑下地承认,我们没有能力运用我们的智识。我甚至怀疑,具有远见的人士是否会相信,多数在充分理解了当下的发展所导致的结果以后,便能够经由凭空思考而在恢复法治诸原则以外发现另一种能够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某些迹象表明,甚至一些颇有远见的工会领袖也开始认识到,如果他们不愿意看到自由被渐渐地扼杀,那么他们就必须扭转当下的发展趋向,并转而恢复法治,而且为了保存工会运动中有价值的部分,他们也必须否弃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他们的种种幻想。
  我们唯有根据那些已被一些人放弃的原则对当下的政策进行再思考,才能够防阻这些政策对自由构成的种种威胁。我们所迫切需要的乃是对经济政策的变革,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在不断发生的紧急状态中为了满足短期需求而必须采取的种种策略性决策,只会将我们更进一步地导向日益增多的专断控制之中。因追求相互矛盾的目标而必然导致的姑息疗法所会产生的累积性效应,定会被证明为战略上的致命错误。一如经济政策上的所有问题那样,工会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而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一以贯之地适用所有领域都予以遵奉的原则。众所周知,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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