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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农业与自然资源


  我的观点是反对任何行政上的过分行动,而与其他一切相比,我尤其反对的是最令人可怕的由当局所施加的干预,亦即对大众生计的干预。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1.在当代的西方世界,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然而,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不仅在比例上而且在绝对数字上都导致了农业人口的减少。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人类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生产力,从而使历史上最少的农业劳动者能满足较多人口的生活需要。尽管人口的增长相应地导致了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不过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渐趋缓慢而且进一步的发展也主要表现为人均收入的增加,所以在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粮食消费上的开支也越来越少。如果市场有更合口味的食品种类供应,那么人们仍有可能受到诱惑,把更多的钱花在食品上。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人均谷物产品的消费便会停止增长,而且实际上还有可能减少。粮食生产力的提高连同需求的无弹性(an inelastic demand),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意味着,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他们的平均收入(更不用说跟上收入的一般增长水平了),他们的人数就必须减少。
  如果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出现了这样一种人力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manpower),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些继续从事农业的人不应当从经济进步中获致与其他行业的人同样多的利益。但是,只要农业人口相对来说过于庞大,人力分配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会继续下去)就必定于农业人口不利。而且一般来讲,只有当农业收入相对低于城市职业的收入的时候,才会引发脱离农业的自发性运动(spontaneous movement)。在变迁期间,农民或农夫向其他职业转移的疑虑越重,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就会越大。特别是当这种变迁持续好几代人的时候,那么只有在这种脱离农业的运动相对比较迅速的情形下,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才有可能被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上。
  然而,政策处处都滞延了这种适应性调整,其结果便是致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众所周知,经由审慎思考而采取的政策举措,将大量人口都滞留在了农业领域;而且由于这部分农业人口增长太快,所以为了达致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就必须要求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向其他职业分化,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从当下的许多情形来看,要做到农业人口与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它所要求迁出农民的人数太多,从而在任一限定的时期内完成这一分化都是不切实际的。
  推行这种把农业人口滞留在农村的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工业化发展迅速的欧洲国家,这项政策最早源于某种关于工业与农业之间应当维持“适当平衡”(proper balance)的含混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所谓“平衡”,无外乎是指保持工业与农业二者间的传统比例。在那些因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而渐趋依赖粮食进口的国家里,那些主张滞留农民的论点,得到了那种“战时自给”(self-sufficincy in wartime)的战略性考虑的支持。此外,人们在当时还常常认为,农业人口转移的这种必要性只是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也不会再发生了,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把农业人口转移的整个过程扩展到一个较长的时间里而使这个问题得到缓解。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的是,促使各国政府干涉此一问题的最重要的考虑,则是确保当时从事农业的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而非其他。
  这种政策之所以在当时得到了一般公众的支持,往往是因为人们有这样一种看法:整个农业人口,而不只是其中生产能力较低的那一部分人口,都无法挣到合理的收入。此类想法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必要的再调整措施奏效之前,农产品价格要比它们在一般的情形中下跌许多。但是,正是这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所产生的压力,将会使农产品成本下降并使有适应能力的农民得以生存下来,因此,这种压力将不仅要求减少农业人口,同时也将促使采用新的农业技术。
  制止耕种边远土地和开设边远农场,当会降低平均成本,并且通过减少供给,还可以停止甚或在某种程度上扭转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趋势。但是,这只是必要的再调整措施中的一部分。为了恢复农业的繁荣,变革其内部结构也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而这种变革则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各种产品的相对价格而诱发。然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原本力图帮助农业摆脱困境而采取的种种政策,通常都阻碍了上述有益于农业的调整措施的推行。
  在这里,我们只能举一个与此相关的意味深远的事例予以说明。一如前文所述,一旦收入的普遍增加超过了一定水平,那么除非市场向人们提供了他们所喜爱的新的食品,否则他们不可能在食物上增加开支。在西方世界,所谓提供“新食品”,主要是指用诸如肉制品和奶制品这类高蛋白食品替代谷物和其他淀粉食品。如果能促使农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生产更多的这类为人们所喜爱的食品,将大大有助于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如果允许降低谷物价格,直到把它们当作牲畜的饲料并因此而间接地生产出消费者所需求的新食品,上述替代过程就可以得到实现。这样的发展变化不仅可以阻止谷物消费总量发生萎缩,并且同时也会降低肉制品的成本和其他食品的成本。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政府却常常采取这样一种政策,即把谷物的价格维持在人们的消费无法吸收其全部供给的水平线上,而且由于所定价格太高,所以即使把这些谷物转用于其他用途也不会有利可图;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的这种政策常常使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无从实现。
  上文所举事例当足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政策所采用的各种措施,阻碍了农业本身对业已变化了的环境做出调适。如果农业能够做出适当的调适,那么一小部分生产者(但仍比在采用其他方法时的受益人数为多)便能够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力,从而分享到总财富增长的利益。当然,农业的部分困境,乃在于农业生产过程及其生产者的特性都趋于使农业在适应变化的方面表现得尤为迟缓。但是,对此种困境的救济方案,显然不应当是使农业更加抗拒对变化的调适;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恰恰是政府采取的大多数重要的调控措施(特别是它采取的所有价格管制[control of price]的措施)所表现出来的趋向。

  2.从长远来看,价格管制并不能实现可欲的目的,而且即使是在短期内,也只有当这些价格管制措施与对生产的直接控制相结合时,才能取得成效;关于这一观点,已无必要加以重申。如果要使这些价格管制措施对生产者有所禆益,就必须采取种种其他措施来补充它们,亦即由当权者来决定谁将进行生产,生产多少并生产什么。既然政府的意图是为了使那些正在从事粮食生产的人能够留在农村并使他们能够挣得令他们心满意足的收入,既然消费者不愿在食品上花费更多的钱以使农民维持这种水平的收入,那么当局就必定会诉诸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转移。关于这种做法将导致何种结果的问题,大不列颠的发展境况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范例。在英国,据估测,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援助的总额,不久将达到“约农业净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二”。
  关于这一发展趋向,应当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将农业从市场机制中切割出来并使之受制于日益增多的政府指导这个过程,都早于政府对工业采取这类管制措施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通常也是在保守主义者的支持甚或发动下得以展开的。保守主义者就是如此,只要社会主义的措施有利于实现他们所赞成的目标,那么他们就不会反对社会主义的措施。第二个问题是这种发展趋势在下述国家中也许会更强烈:在这些国家中,农业人口只占总人口中的相对少数,但由于他们占据着一种独特的政治地位,所以他们获得了其他类似的群体从未获得过的特权,而且这种特权也是任何制度不会授予所有人的东西。最令我们感到怀疑的是,一旦民主政府把原则抛到九霄云外并力图确保某些特殊群体的地位,那么这种民主政府是否还能够理性地行事或是否还能够实施任何明智的方案?我们在农业领域中确实已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况,即几乎所有地方的较具思想的专家,都已不再追问什么是政府应予实施的合理政策,而只追问那些在政治上可行的政策中何者将导致最小的危害。当下的舆论一般都认为,政治必要性(political necessities)在目前的种种决策过程中极为重要。然而,在像拙作这样的论著中,我们却毋需对这种所谓的政治必要性予以关注。本书的宗旨只在于表明,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农业政策一直为这样一些观念所支配,它们不仅是自拆台脚的(self-defeating),而且一旦普遍推行,必将导致对一切经济活动的全权式控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而适用社会主义的原则;如果我们这样行事,我就不能指望其他群体不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政府当局以同样的方式根据那些被他们视为当然的正义原则来确定他们的收入。
  能够最好地说明此类政策后果的,很可能是美国在努力运用了“平价”(parity)观念二十年以后所出现的情势。那种向农业生产者保证使农产品价格与工业产品价格保持一固定的比例关系的努力,势必导致对各种自发力量的否弃,然而这些力量原本会使那些以最低成本作业的生产者去承担农业生产,而且还会使他们只生产那些仍能赢利的产品。不可否认,如果允许这些自发的力量发挥作用,那么在变迁期间,农业收入的增长也将滞后于其余人口的收入增长。但是,只要我们不阻止科技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此做出各种调适;然而那种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收入从城市人口转移到农业人口以削减科技和财富之进步所产生的影响的努力,由于延缓了这种进步,所以必定会在较大的程度上阻碍那些调适的进程,并因此而增加这个问题的棘手程度。
  美国执行这种“平价”政策的结果——剩余的农产品堆积如山,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闻的程度(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对美国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也对世界农业的稳定构成了一种新的威胁),而且对于耕地,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基本上也是专断的且缺乏效率和不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已是众所周知之事,此处毋需再做详考。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当下的主要问题已变成了政策本身如何能从它所造成的情势中摆脱出来的问题;而且同样也不会有人否认,如果美国政府从未干涉过价格、产量和生产方法等问题,那么美国农业的发展会健康得多。

  3.尽管现代农业政策的不合理乃至荒唐,或许在美国最为显而易见,但是一如人们所知,此类政策的系统实施不仅极易使农民(与此同时,他们所具有的“坚固的独立性”[sturdy independence]也常被用来作为这样一种论辩的理由,即为了维护他们所具有的这种独立性,应当以公共费用对他们进行补贴和救济)遭受各种限制,而且还极容易把他们变成所有生产者中蒙受控制最严、接受监督最多的一种生产者;如果我们想对系统实施这类政策所造成的这些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我们就必须转而对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探讨。
  这种发展趋向很可能在大下列颠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换言之,在英国,对于绝大多数农业活动的监视和控制所达致的程度,可谓是西方世界之最。一旦农耕在很大程度上以公共开支来运作,那么当局强制实施某些标准就无从避免;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对当局认为的恶性农耕作业方法课以那种迫使违反者放弃其地产的惩罚,或许也无从避免。毋庸置疑,当耕作方法必须受“邻居委员会”(a committee of neighbors)的监管的时候,当多数或者某个上级机构将其视为良性的耕种方法规定成普遍通行的标准方法的时候,还指望农耕会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使自己适应于变化不定的环境,那就只能是荒唐的幻想罢了。这类限制措施对于维续那种我们知道的并且为许多人(其中的多数可能是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出于感情的考虑而希望加以保护的耕种方式来讲,也许是最佳的途径,但是它们最终导致的结果却只能是使农业人口变得更具依附性。
  事实上,英国大众之所以对农耕的命运表现出如此之强烈的关注,更多的是出于审美的考虑而非经济上的考虑。在奥地利或瑞士这样的国家,大众为了保护山村农民或农夫而表现出来的关注程度甚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其原由也同样不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在所有上述情形中,这些社会都承担了一项沉重的负担,这既是由于他们担心现存耕种技术的灭绝将会改变人们所熟悉的农村面貌所致,也是由于他们担忧农民或农夫因得不到特别保护而将完全消亡所致。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种担忧,致使他们对农业人口的任何递减都会感到恐惶,并在脑海中浮现出一幅农户被根除时渺无人烟的山村或山谷的图景。
  然而农业能够独立发展的首要敌人,恰恰是这种所谓的“保存”(conservation)观。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变化从来不可能对所有的农民或农夫构成同样的威胁。如同其他行业一样,在相似条件下工作的农民之间,也存在着贫富的巨大差距。同样,有如在所有其他领域中的情况那样,如果农业能够针对变化不定的环境做持续不断的调适,那么我们基本上可以说,那些因为发现了如何对变化作出适当反应从而成功的个人所确立的范例,一定会为其余的人所仿效。而这必定意味着某些农作类型将遭淘汰。特别是在农业领域中,它意味着农民或农夫如果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使自己渐渐变成一个商人——尽管许多人为此哀叹并想遏制这个过程,然而它却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对于农业人口而言,任何试图替代农民变成商人这种过程的方案,只会越来越使农民成为国家保护公园的一种附属品,亦即将那些具有古老生活方式的村民当作一种风景保存下来,并经由深思熟虑的措施而阻止他们进行观念调适和技术调适,而这种调适原本能使他们自力更生。
  这些试图通过保护农民以使他们不对其顽固的传统和习惯进行变革从而保存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的种种努力,一定会把农民变成永远受政府监护的人,亦即靠其他人的努力而糊口的领取抚恤金者,并且还会把他们变成长期依赖于政治决策生活的人。相反,如果允许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民迁走,而且在某些地方,如果使那些在不同境况下曾一直被作为可耕地使用的土地变成牧场甚至森林,那么危害肯定要小得多。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允许某些生活方式彻底消失,而不是将其当作过去某个时代的历史珍品而保存下来,那么我们当是在对人的尊严表示更大的尊重。

  4.我们认为,在农业领域中,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行价格管制或生产控制的措施,也没有任何理由主张实施任何类型的全面规划;这类措施中的大多数措施不仅本身在经济上是不明智的,而且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威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当然地认为,农业政策所关注的问题不切实际或不重要,或者说政府在农业领域无重要职能可以履行。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农业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一样,政府所承担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以使市场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促使个人更充分地考虑其行动所会产生的各种影响,而另一方面是进行一些真正的服务性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者,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某些信息上的便利,因为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在发展的某些阶段上不大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提供——即使在这个方面,政府也绝不能硬性地将提供信息的排他性权利据为己有,而应当促进那些到一定的时候能取代政府这些功能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
  所有属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问题,在农业领域同在都市生活中一样,都产生自“相邻效应”(the neighborhood effects),并产生自一块特定土地的使用所可能给社会上其他土地造成的较为深远的后果。其中的一些问题与保护自然资源这类一般性问题相关,因此我们拟在下文考察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时对它们加以讨论。然而也有一些只属于农业的特殊问题,而就解决这些问题言,我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tenure)的法律都还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当然,价格机制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较为严重的缺陷,然而,这些缺陷只有通过那些在单一控制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适当单位的演化发展,而且有时也可能只有通过适当的群体为了某些特定目的而进行适当的合作,才能得到救济。这类适当的组织形式能发展至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法的性质,也包括在具有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该法做出强制性征收(compulsory expropriation)规定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欧洲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合并分散土地的做法或英格兰对公共土地的围圈措施,都是必要的立法性措施,而正是这些措施使个人进行变革尝试具有了可能。尽管“土地改革”的实际经验并未使我们获致足够的信心,但是我们至少仍可以想见的是,在一定的情势下,土地法的变革会有助于瓦解那些已变得不经济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而使其仍得以存在的大地产。既然在法律框架内,此类渐进改革还有余地,那么允许在现行安排中进行尝试的自由越大,亦就越有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生变化。
  就上述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而言,政府带有服务性质的行动也具有很大的施展范围,特别是在传播信息方面。在一个动态且生机勃勃的社会中,农业面临的真正困难之一在于,农民或农夫所具有的那种特性使其比之其他行业的人较少关注知识的进步和变化。就像农民常常坚持采用传统耕种方法一样,这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个人甚至不知道存在着可资运用的有用知识并值得花钱去购买这些知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由社会来承担传播此类知识的费用便常常是一笔合算的投资。使我们的同胞能够进行明智的选择,对于我们大家都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如果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种种机会尚未引起一些个人的足够重视,那么社会只需承担一笔相对来说较少的支出就常常足以导引这些人去利用这些新机会,进而发挥他们自己的主动性,“更上一层楼”。需要重申的是,政府不应当成为知识的唯一传播者,也绝不拥有那种可以决定什么应当为个人所知、什么不应当为个人所知的权力。再者,政府方面如果采取太多的措施,也有可能因阻碍更为有效的自愿性机构的发展而不利于这些知识的传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在原则上都没有理由反对政府提供这类服务。至于这些服务中有哪些是值得提供的以及它们应当被提供到什么程度这类问题,纯属一权宜性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引发根本的问题。

  5.尽管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对“低度发展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的特有问题进行详考,但在面对下述这样一个悖论性事实(the paradoxical fact)时,我们恐怕只有在对它做出简要的评述后,才能结束我们在上文中对农业问题的讨论。这个悖论性事实便是:一方面老牌国家(old countries)为了防止其农业人口的衰减而陷入了最为荒唐的复杂困境之中,而另一方面,新兴国家(new countries)却更为迫切地通过人为手段来加快工业人口的增加。新兴国家的这种努力,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于“把发生在后的事实或现象作为发生在前的事实或现象的原因”(post hocergo propter hoc)这类非常幼稚的“倒果为因”的逻辑谬误:由于在历史上,财富的增长通常都伴随着迅速的工业化,所以它们就设定工业化会导致财富更为迅速的增长。这里显然涉及到对居间性因果关系(intermediate effect with cause)的混淆。的确,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乃是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在工具上的结果,而且更是将资金投放于知识和技术上的结果,因此,随着人均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亦将要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产量。同样确凿无疑的是,在那些粮食生产获致实质性增加的国家,也将要求增加生产工具的供给。但是,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都无从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要使大规模的工业化成为增加平均收入的最为迅速的途径,那么就必须存在着可资使用的农业剩余产品,以供养工业人口。如果有无限的资金可供使用,又如果仅仅对充足资金的运用就可以迅速地改变农业人口的知识和态度,那么这类新兴国家按照最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有计划地重构它们的经济,也许就是合理的。然而,这却显然不具有实际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像印度和中国这类国家如果要实现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似乎只应当将很小一部分可资利用的资金投放于生产精密的工业设备,甚至不应当将资金投放于建造那些为劳动力价格非常高的国家所特有的高度自动化的、“资本密集型的”工厂;此外,这些国家似乎还应当着眼于把那些紧缺的资金尽可能广泛地扩散到那些会直接增加粮食产量的用途上。
  通过将先进的科技知识运用于那些极度缺乏资金的经济,有可能会产生基本上不可预见的种种发展;然而,较之那种把一种模式强加给经济的社会,上述做法在提供自由发展机会的社会中更可能加速这类经济的种种发展,因为那种强加给经济的模式,实际上是从其他发达社会舶来的,然而这些发达社会中的劳资比例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则完全不同于新兴经济中的劳资比例关系。无论在新兴国家中有多么充分的理由支持政府主动提供范例并免费传播知识和开办教育,但我仍以为,在这些新兴国家里反对就经济活动采取全盘计划和进行总体指导的理由,要比在较为先进发达的国家里甚至更为充分。我这样说,既有经济的理由,又有文化的理由。只有自由的生长或发展,才有可能使那些新兴国家发展出其自己的富有活力的文明,才有能力对整个人类的需求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6.在西方,大多数明理敏锐的人士已然意识到,当下的农业政策问题,乃是如何使政府从一种它已自缚于其中的管制系统中摆脱出来并恢复市场作用的问题,但在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开发这个相关的领域内,流行的观点却依旧认为,这个领域中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取广泛的控制措施。这种看法在美国表现得尤为强烈;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运动”(conservation movement)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鼓吹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源,而且还大大助长了激进经济改革者所主张的那种狭隘的本土意识形态(indigenous ideology)。有些人甚至还广为运用那种宣称私人企业造成自然资源浪费的观点,以说服公众相信“竞争导致浪费”(wastefulness of competition)以及由中央当局对重要经济活动进行集中指导的可欲性;这种观点在说服公众方面极为有效,实为其他大多数论辩所不及。
  美国乃是一个由大量移民迅速定居而成的国家,而且这些移民还带来了许多先进技术;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资源保护的问题之所以比其在欧洲诸国更为尖锐,主要由下述一些情况所致。在欧洲,社会进化一直是渐进而缓慢的,并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某种平衡(毫无疑问,这部分是因为早期阶段的开发所造成的恶果已无可复加,例如,阿尔卑斯山脉南面的森林曾大遭砍伐并因此而导致了水土流失);然而在美国,一望无际的处女地的迅速开发却产生了诸多在重要性序列上完全不同于欧洲诸国的问题;在仅仅一个世纪的进程中便把整个美国首次置于拓荒开垦之下而引起的种种相关变化,当会造成诸多回想起来令人深感遗憾的自然平衡失调的现象,不过这也无须令我们感到惊讶。然而,大多数对过去发生的事情进行谴责并大加抱怨的人士,实际上只是些事后“诸葛亮”而已,而且从当时拥有的知识来看,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明智的政府政策在当时便能够阻止出现那些在今天看来最令人痛恨的后果,即便是最为明智的政府政策亦不例外。
  我们不应当否认,资源浪费在当时的确是存在的;然而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资源浪费方面的最重要的事例——森林大遭砍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下述事实所致,即森林这一类的自然资源在当时并没有成为私人地产,而是被当作公用土地转交给私人开发的,但是当时所规定的开发的条件却并没有给开发者以任何保护这些资源的激励。确实,对于某些自然资源来讲,尽管产权安排(property arrangements)在一般的意义上已极为详尽,但却仍不能确保这些资源的有效使用,因此对它们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便极为可欲。即使就这个方面而言,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故我们须依次加以考虑。
  就一些自然资源比如矿物矿床而言,对它们的开发,必然意味着它们将一点一点地被耗尽,而其他的一些资源却可以在一无限的时期内不断产生回报。资源保护主义者通常指责的,一是前者——“储藏资源”(stock resources)——消耗太快,二是后者——“流动资源”(flow resources)——的使用并未按照它们所能产生的利益来取得较高的长期回报。这些论点部分是基于这样的信念:私人开发者缺乏一种足够长远的眼光,或者说即使私人开发者对于未来的发展拥有一些先见,但也无法与政府相比拟;而且一如我们所见,这些论点还在某种程度上立基于这样一种观点,但它却是一种明显的谬误;正是这一谬误,使资源保护主义者的大部分论点归于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
  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也产生了上述“相邻效应”的问题。除非地产单位之规模的大小,足以使任一所有者的行动所产生的较为重要的影响得以在其自己的地产的价值中得到反映,否则这种相邻效应在一些特定的事例中就会导致采用浪费的开发方法。在有关各种不同类型的“活动资源”(fugitive resources)方面,诸如野生动物、鱼类、水、原油或天然气(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还包括雨水),尤其会发生“相邻效应”这样的问题,因为对于这些资源,我们只有通过对它们的消费或耗用才能占用它们,而且任何个别开发者都不会关注保护这些资源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你不去使用,别人就会去使用。上述问题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要么是私有地产权无法适用(就像对于深海鱼类资源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野生动物资源那般),其结果是我们必须寻求一些替代性安排;要么是私有地产权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其条件却是统一控制的范围必须与所开发的同一资源的范围(一如油田)同样大小。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些资源开发所存在的技术上的问题,个人所有者不可能对这些资源进行排他性的控制,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必须诉诸那些替代性的管理形式。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不再生资源(irreplaceable resources)的大多数消费,都基于这样一种普遍观念,即在某种资源消费耗尽之时,人们将发现某种新的资源,而这种新资源要么能满足我们同样的需求,要么至少可以因我们不能再拥有那种旧资源而对我们做出补偿。这样,从总体上看,资源供给能像以前一样充裕。同样,我们不断地耗用着各种资源,所依据的也只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我们关于可资运用的资源的知识会无限地增力——这种知识的确会增加,但其部分原因正是我们以极快的速率在耗用着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诚然,如果我们想充分利用那些可资运用的资源,我们就必须根据这种知识会持续增加的假设行事,尽管我们的一些特定期望注定会受挫。毋庸置疑,如果在六十年或八十年前,人们便切实关注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就煤炭供给面临着耗尽的危险所发出的警告,那么工业发展便会大大地受到抑制;又如果内燃机的用途在那时只能限于当时探知的原油量(在汽车和飞机时代的最初几十年内,当时探知的原油资源如果以现在的使用速率使用,十年内就将被用尽),那么它就永远不会致使交通运输发生革命。虽然在所有上述问题上,倾听专家关于自然现象的意见这一点颇为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引以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专家有权通过政策来推行他们的观点,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结果就只能是灾难性的。

  7.劝说人们相信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保护实行中央指导和管理的主要论据是,社会比之个人更关注未来且对未来具有更丰富的先见知识,而且保护特殊资源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同于泛泛地为未来提供储备所会产生的那些问题。
  那种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观点,其所具有的含义远远超出了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这个论点并不只是认为只有整体社会才能够满足诸如安全或国防等某些未来的需求,而且也是指社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其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为将来提供储备的工作上去,而且其投入的资源应当比个人分别决定者要多。或者,一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社会应当比个人更珍视未来的需求。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那么这种观点就确实能够证明由中央计划控制大多数经济活动为正当。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除了那些主张这种做法的人的武断判断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佐证这个观点。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不仅没有理由要求过去几代人应当为我们提供多于他们已提供的东西,而且也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为个人开脱其对未来的责任。上述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论辩,由于这样一个常被人们征引的逻辑荒谬的论据而变得毫无意义,这个论据指出,由于政府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贷,所以它能够较好地关注未来的需求。这个论点之所以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乃是因为政府在这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完全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在投资上所具有的失败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由它们承担的,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就判断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并未减少。由于政府——如果投资未带来预期的回报,它们可以通过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那种认为政府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的论断,导致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毋庸置疑,有一些涉及到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的情况,政府可能比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了解得更清楚。新近的许多科学成就便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对具体资源进行决策时,人们须加以考虑的还应当包括更大量的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因此,如果说政府确有可能知道某些鲜为他人所知的事实,那么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将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关事实。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所谓政府当局对影响一项具体决策的所有情况都拥有更为优越的知识,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情。更有进者,使特定资源的所有者知道他们应当加以考虑的较为一般性的信息,无疑是可能的,但是中央当局欲获知为个人所知的所有的且不尽相同的事实,却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将上文所述的问题与我们在本节开篇所论及的储藏资源(例如矿物矿床资源)应当以什么样的速率加以使用这样的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时,上述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最为凸显。所谓一项明智的决策,乃是指那种对相关资源在未来的价格走向已做出了合理估计的决策,当然,这种估计反过来又依赖于对未来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做的确当预测;因此要做出这样的决策,通常是个人小所有者在智识上所不可能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诱导个人所有者依这样的方式行事,去明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意味着不应当由那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许多能决定某一特定矿床当下用途的情况的个人进行这样的决策。虽然对于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向,这些个人所有者或许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进行决策时却会受到其他人的知识的影响,后者就是那些也把估计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向作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准备根据这些估计所确定的价格购买这类资源的人士。如果个人所有者把某种特定资源出售给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进行开发这一资源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就一定会把它卖掉。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都有一种潜在的销售价格(a potential sale price),而那种关于可能影响该资源的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判断将在这种价格中得到反映;同时,在把这种资源作为一种可销售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与对其进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决策,当会考虑到各种有关的知识,甚至有可能超过中央当局的决策所会考虑到的知识。
  人们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资源(rare natural resources)方面,采用垄断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可能把它们的使用时间延长很多,这也许是在一个自由经济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维续这类垄断的唯一事例。但是我仍然不能完全赞同那些运用这一事例作为支持这类垄断的论据的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无法让我相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一个垄断实体实施的较高程度的资源保护是可欲的。但是不论怎么讲,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发形成的种种垄断趋向,已经对那些因相信市场通常会低估未来需求而力图对自然资源加以更多的保护的人士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8.然而,大多数主张自然资源保护的论点,所依据的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偏见。这些论点的主张者想当然地认为,一种特定资源在任一时间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性助益(flow of 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别可欲的价值;此外,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永远保持这种产出速度。虽然他们承认对于储藏资源来说要做到这点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却认为,如果流动资源的回报率递减到在物质上不可能再维持它的水平,那么这便是一场大灾难。人们在考虑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动物和鱼类等资源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上述立场。
  为了有力地阐明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之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种偏见的最为显见的事例,因为在这种事例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不经批判便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论点中的谬误。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当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都应当避免那些所谓“土地开垦”(soil mining)的行为。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作为一个普遍命题,这种论点是毫无根据的;再者,肥力应当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的问题,也与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原初状况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土地开垦”在某些情形下,会像对任何其他储藏资源的耗用一样,可能极符合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通过有机物的不断沉淀来培育一片土地,常常会使它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然而,一旦这块土地被投入耕种,那么试图继续维持这种肥力水平,其成本就一定会超过回报。在某些情形中,值得用人为的手段给某些土地施肥,从而使其肥力达到每年所投入的成本能通过产出的增加而得到补偿这样一个水平;同理,在某些其他情形下,允许肥力降低到投资仍能够得到补偿的水平,也是极可欲的。在一些情形中,这甚至意味着把土地永久耕种确立为目标反而会不经济;它可能还意味着,在累积的自然肥力耗尽后,此块土地就应当被废弃,因为在特定的地理或气候条件下,永久耕种某块土地是不可能有利可图的。
  在上述事例中,彻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馈赠,就如同彻底地开发或利用储藏资源一样,既谈不上浪费,也不应当受到谴责。当然,正如人们所熟知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一片土地在质上发生了持续的变化以后也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应当加以考虑。例如,在土地耕种方面采取恶性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使土地丧失其原有的属性或潜力,而这些属性或潜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无甚关系。我们在这里只验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这种观点在某个特定的事例中可能碰巧是有道理的,但它之所以有道理,却绝不是因为它与某块特定土地或某种其他资源的属性有关所致。
  这类资源与大多数社会资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样,都有着可以被耗尽的性质。同时,如果我们想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以一种至少同样有助于维持或增加将来的收入的新资源来替代那种正在被消耗的资源。然而,这并不是说应当保存这一类资源或以另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资源的全部储存都应当保持完整无耗。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只是我们所具有的全部的不再生资源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的要点也并不在于以任何特殊形式来保有这种储藏,而是要采取一种会对总收入作出最为可欲的贡献的形式来维持它。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仅仅意味着在这种资源尚存在的情况下,它能够暂时有助于我们收入的维持或增加,而这又将有助于我们开发那些在将来会对我们有同样帮助的新资源品种。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指我们应当以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代替某种既有资源。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一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少时,依赖于此种资源的产品也会在将来变得更为稀缺。由一种自然资源日渐稀少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可以预见的上涨,实是人们决定在保存这种资源方面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
  精要地陈述我们的主要观点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涉及到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完全应当根据适用于所有其他投资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判断。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进行投资,显然没有对人造设备或人之能力进行投资那么可欲;同时,只要社会预见到某些资源将耗竭,并按这样的方式(即它所获致的收入总量同可资运用的投资资金所能赚取的收益一样多)来引导其投资,那么我们就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去主张保存任何一种资源。如果把用于某种特定资源的保护的投资扩大到这样一种水平,即从中获致的回报低于将它投资于其他方面所会带来的回报,那么未来的收入就会下降,甚至低于不扩大投资所可能达到的收入水平。正如有论者正确指出的,“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9.尽管大多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赞成政府控制私人活动的论点,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是毫无根据的,尽管在这些观点中除了那个主张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及知识的论点还有些道理以外,其他就简直毫无意义可言;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乃在于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或机会时,或者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风光、历史名胜古迹、具有科学价值的区域等等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些娱乐活动所提供给大众的种种服务(它们常常能使个人受益者得到他们不用花钱便可得到的益处)以及这些娱乐活动通常所需要的一块块场地,使其变成了一个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的适当领域。主张建立自然公园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理由同要求市政当局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提供类似的环境或娱乐场所的那类理由完全相同。毋庸置疑,由志愿性组织,比如大不列颠国民信托所(the National Trust in Great Britain)这类组织,尽其最大可能来提供这类服务,而不是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权力来做到这点,其理由也举不胜举。但是,当政府恰巧是娱乐场所或公园所需土地的所有者时,或者当这些举措确实要依靠由税收积累起来的资金予以支持时,甚或当土地的获得必须采取强制性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的方式时,只要社会在完全知晓其成本后同意由政府来负责这些工作,并同时认识到这只是一个同其他目标处于竞争地位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压倒所有其他需求的唯一的目标,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反对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娱乐环境。这即是说,如果纳税人知道他们所必须支付的帐目的全部数额,并拥有对有关决策的最后发言权,那么从一般的情况来看,他们亦就不会再反对由政府来负责这类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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