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第五章 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


  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阶层”,拥有成百上千万元的资产,高级汽车、别墅、美女等超级享受一应俱全。不少年轻人将他们奉为偶像,在他们的影响下,“勤劳致富”早已成为一种过时的思想观念。
  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共拥有中国现有的全部金融资产总额的30.2%。而占全部城镇家庭总户数38%的贫困、温饱型家庭却只拥有全部金融资产总数的11.9%。

           ※        ※         ※

  从前面几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就使中国社会开始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与世界历史上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相比,中国当代的资本原始积累有速度快、过程短以及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源)为积累对象等特点。
  本章采用“资本原始积累”来表述中国目前这一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从两方面意义予以考虑:第一方面是从资本积聚这一“量”的意义上来说,第二方面(也是最具本质意义的一个方面),是从“质”的意义,即中国当代积聚资本的手段具有强烈的超经济掠夺性质这一意义上使用这个词。
  一般来说,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中,利润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小,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就意味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完成。本章的重点是分析如下几个问题:谁是中国当代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最大的获利者?这一过程为什么在当代中国难以避免?并剖析这一过程的特点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到底会产生何种深远影响。

谁是最大的获利者

  在这一轮积累财富的竞赛中,得利的主要是这样几类人:第一类是部分社会资源的管理者,这些人手中握有的权柄使他们握有计划内物资的审批权和资金的使用权;第二类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这类人属于“内部人”,特别容易将国有资产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己有;第三类是有能力将这种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弟四类则是部分驻国外及港澳等地的中资机构的掌权者。除上述四类通过各种寻租活动致富者之外,还有一些国缘际会,在改革中“搭上车”的人。
  在这一轮积累财富的竞赛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资本其实主要是权力。在掌握资源配置大权的部门任职者、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善于攀附权势者,由于能轻而易举地将手中掌握的权力市场化,因而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过程中分得一杯羹,快速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从生活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在这场原始积累中最大的得利者主要是这样几类人:
  第一类是社会资源的管理者。这类人的谋利手段往往就是直接收受贿赂和贪污挪用公款。这方面的典型可以1995年处理的几大案件为例,贵州的阎健宏先后任省计委副主任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的王建业是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这几个部门的特点是掌握计划内物质审批大权和资金使用权,而批这类条子在实行价格双轨制的中国,实在是有点石成金之能,一张条子使人立成数百万巨富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两人只是大面积腐败现象中的曝光者。90年代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肃贪实录》、中央纪委办公厅编写的《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查处纪实》这两本书里收集的几十个案例,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腐败现象存在于从上到下各个阶层。那些已曝光的官员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县和级别更低的基层。
  据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据,1993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6491件,查办县级以上干部1037名,其中厅级干部64人。1994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0312件,比上年增加6.8%;案犯中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3098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468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539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3791人。这些案犯的高级别干部又比以往有所增加,其中犯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干部1827人,司局级干部88人。犯徇私舞弊罪的司法人员中有110人是领导干部。1995年1~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案件44813件,其中县处级干部1468人,厅局级以上干部84人,司法人员814人。
  《上海法制报》登载了张思卿1996年初发布的讲话,称1995年2153名县处级以上官员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这一数字与前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6.8%,是历年来最多的。其中厅局级官员128人,还有两人为省部级官员。“警匪一家”内外勾结犯罪的数字有明显增加,各级检察机关在过去11个月中查办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达3500多名。
  而事实上,被“曝光”的只是这类人中的一小部分。掌握土地配置大权的国土局和贷款权的金融机构,也是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如深圳市1994年在福田保税区破获一起利用土地和上建工程贪污受贿的案件,抓出3名处长和1名科长,而该区总共只有4个处和4位处长,口此可以想见“土地蛀虫”之多民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令中国政府颇感头痛,人们将之称为“钱老大”,行业风气之败坏,越到基层越猖獗。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办“全国人民做银行”。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均为银行的基层业务人员所为。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市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万多元民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
  金融系统是贪污受贿案件的多发地带,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据《南方周未》1996年10月25日登载的《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一文披露,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道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与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的内部统治。案发后查实,该行从1988年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的账目,已经多次被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
  至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腐败也令人触目惊心,1996年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国利在250天内鲸吞2019万元,按其贪污的速度来说,即便列为世界级巨贪也不为过。
  赵国利任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时,一身兼任三职:既是公安分局副局长,又是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还是该公安分局创办的“海发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受让、转让开发区的废虾池和盐池土地,填开空白发票,在所辖范围内任意以“借款”名义索贿等等。赵的官职不大,也不在掌握资源分配大权的部门,从赵一案可看出,中国当前的腐败到了何种可怕的程度。
  这类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是中国90年代整治经济犯罪的重点。尽管新闻传媒对此的报道非常有限,但从那些已曝光的案件来看,足以让人触目惊心。
  第二类人是少部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1995年中国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以国有或集体企业“一把手”犯罪问题为突出现象。(本书的第三章 中已详细谈过这一问题)这些“一把手”往往与单位里的财务人员勾结在一起,“吃喝嫖赌贪”一条龙,蚕食国有资产。在长期的反贪斗争中,他们已积累起很多犯罪经验,如“三人不谈事,二人不签字,法不传六耳”,采取“一对一”的作案方式。
  据《辽宁法制报》载,广州市1982年至1989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76%发生在企业,1992年至1994年,贪污受贿案占企业发生的全部案件的70%。社会上为群众最不满的公款消费现象,有80%来自企业。据武汉、大连、石家庄市400多家高档娱乐场所调查,有60%的公款消费者是来自企业。
  《上海法制报》报道,上海徐汇区检察院1995年1~11月工案侦查的85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生在企事业所办的“三产”企业的案件,占了总数的60%以上。犯罪主体多为“三产”负责人或掌管权力的财务人员,房地产业和科技开发业为多发地带。
  以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为例,这个年创利润过亿元的公司,曾因公司里大大小小的“鳄鱼”鲸吞,被纠缠到60宗诉讼中达5年之久,除了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之外,仅用于诉讼及赔偿的费用就多达5000多万元。在这60宗案件中,几乎每一宗后面都隐藏着侵吞国有资产的种种活动。
  这些国有企业的负责入侵吞国有资产,最后被绳之以法的只是其中极少数,大多数都成为或明或暗的当代富翁。根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资料、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初步分析,从1982年到1992年这11年内,中国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元,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至于这些损失的国有资产中有多少是被这些企业负责人鲸吞的,是一笔永远也无法算清的糊涂账。据中国一份官方调查报告指出,占居民家庭总户数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中,包括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部分股份制企业负责人、部分承包租赁者以及少数以权谋私者。从中国目前的工资制度来看,这些人的财产来源大多处于一种可疑的灰色状态之中。
  《南方周未》(1995年12月8日)载,据全国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放得最开的深圳市有关方面的统计,1994年深圳市6家试点企业的总经理年薪收入最高者为126168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1228元,效益工资为74940元。年薪最低的总经理的效益工资为负13692元,将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如果按同年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881元计算,这些国企负责人伪年薪收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依此推理,在内地那些工资差距远没有深圳这么大的地方,这些吃“阿公饭”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凭“阳光收入”积聚起这么多的财富,进入“富豪型”家庭实非易事,更何况“金融资产”只不过是他们形式多样化的财富形态之一。
  总之,在时下的中国,不少国企老板侵吞国有资产已是公开的秘密。企业亏损,工人的工资发不出,而企业经理却大发其财,这种所谓“富了住持穷了庙”的现象在80~90年代的中国相当普遍。
  第三类人是有能力将这种权力变换为金钱的中介者。他们和社会资源管理者中的腐败者是种共生共荣的关系。这类人的构成相当复杂,既有退休官员和现任官员的亲属,也有很多来自社会下层的人。前者靠关系,而后者则属于“能人”。一般来说,这些人都具有手头活络,眼光灵活,善于为自己编织关系网的能力。而那些掌握管理权力的人,也需要有人配合才能将手中的权力变为金钱。这就出现了人们戏称“官员傍大款”的现象。1992年轰动全国、牵涉金额达10亿元的“长城沈太福集资案”,1995年再次轰动全国的无锡新兴公司33亿元集资案。都是“官商结合”的典型。这些“能人”往往善于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赚取“灰色收入”,这些收入往往很难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仅以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为例,该案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据司法部门认定,其中主动充当,“中介人”的有107人,他们为新兴公司集得15.56亿元,从中获得中介费5250万元。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3人,100万元以上的9人,1000万元以上的1人。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阶层”,成为中国一批拥有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资产的富豪阶层。他们拥有成百上千万元的资产,高级汽车、别墅、美女等超级享受一应俱全。他们那具有传奇色彩的发家史,他们的人生观及挥金如上的生活方式,对社会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不少年轻人将他们奉为偶像。在他们的影响下,“勤劳致富”早已成为一种过时的思想观念。近些年来频频发生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大案的主犯,几乎都是艳羡这些“灰色阶层”的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正由于这些人常常游刃于“罪”和“非罪”之间,所以每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开展之时,也总是有一部分人入了监狱。王建业案中的史燕青,陈炳根案中的黄海南,无锡新兴公司集资案中的邓斌等人就是这类人中马失前蹄的“不够运者”。
  还有一类人虽然人数不是特别多,但其活动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却非常值得注意,这就是那些驻海外及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工作人员。这些人由于“天高皇帝远”,在国外的活动更是肆无忌惮,如领导层滥用职权,建“家族式”、“小山头式”的公司,擅用公款经营超范围的业务,如炒股、炒期货、炒外汇、炒地产等。更大胆一点的是调用公款以个人名义和外商另立公司,将本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货单转到另立公司经营。有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收取贿赂或索取回扣、高价进货、低价出售。还有一些人非法在外商公司、企业担任职务,实质上是利用自己在中资机构的职务,为外商企业捞取正常经营得不到的利益,本人也借机从中获利。更有人利用人情关系网策划走私。至于那些藉各种名义挥霍公款、逛红灯区、嫖妓、携带家属或情妇周游各国的事更是司空见惯,一些驻外机构、公司一年的应酬费、交际费竟占总开支的60%左右!这些人由于在国外,洗黑钱及隐匿其“灰色收入”,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等,都较国内的寻租者更为方便。一些人在捞够了以后,就消失在地球的某一地方,仅1995年1~9月,就有80余名公派驻外中资机构干部,因涉及经济、贪污嫌疑而“失踪”。香港廉政公署在1996年上半年共接获涉及中国内地的跨境贪污案77宗,比1995年同期增加四成。廉政专员梁文建表示,近年发现香港执法人员参与过境贪污的情况有所上升;情报还显示香港与内地的执法人员勾结黑社会人士从事非法活动,主要为边境走私、毒品及色情活动。正因如此,有人将中国现阶段的跨国经营形象地谚称为“跨国消费”。“跨国资产大转移”。中国现阶段到底有多少财富转移到国外,根本无法获得精确的统计学数字,但据一些研究者估计,这种非法资本外流的现象,比之其它第三世界国家有过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