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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



                程文浩
  ①作者系耶鲁大学政治学系博士。
  提要:1.腐败预防包括三项任务,分别是压缩公共权力。抑制腐败动机和消除腐败机会。其中消除腐败机会是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2.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是要集中专业人士,对各类腐败行为进行专项研究,找出这些腐败行为的制度成因,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消除腐败机会方面,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利用预防研究的成果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改进,从而把其中存在的制度漏洞降低到最低限度。3.为了提高腐败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并防止重复投入,有关部门应当打破地域和官民之间的界线,充分利用现有的一切研究资源,并加强对各地的预防研究工作的协调。上下级以及同级的预防机构之间也要合理分工。4.要想充分发挥腐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就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预防措施制度化,使其不至于仅仅停留在基层试验的水平上。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大进步,就是明显加大了预防腐败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1998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犯罪、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力争把职务犯罪遏制到最低程度。中纪委领导在近年来的多次讲话中,也一再强调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而200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正式成立,则表明预防已经同办案一样,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重点。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对于预防腐败的必要性,大家早已达成共识,无须赘述。然而,对于预防什么以及怎样预防这些同等重要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恰恰是这些问题,决定着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实际效果。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否取得成功,往往并不取决于投入资源的数量,而在于这项工程是否从一开始就拥有一个正确的战略,因为战略决定着资源能否被有效地利用,从而产生最大的效益。腐败预防工作也毫不例外。我国的预防工作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突破,并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能够堵住腐败的源头,清除腐败的土壤,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我们是否拥有一个完善而明确的预防战略;二是我们在预防过程中是否已经充分利用了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三是我们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各地马上埋头搞预防,而是要从实际操作中暂时抽身出来,首先对预防什么、如何预防这两个根本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最终制定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腐败预防战略。下面,笔者将围绕上述这两个核心问题,对我国的腐败预防工作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问题一:预防什么?

  腐败预防的对象是什么2换句话说,我们究竟要预防什么?明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那么不但会使预防工作目标定位不准,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从而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对于预防这个概念,大家并不陌生。其实,无论是防火、防病还是预防腐败,其目标和任务都有相通之处,那就是要设法消除不良事件发生所依赖的必要条件。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即要预防某种疾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疾病的发病机理和传播途径,然后才能通过消除疾病发作和传播所依赖的某些必要条件,来实现防患于未然。预防腐败同样遵循这个规律。要想有效地防止各类腐败行为发生,首先必须了解这些腐败行为究竟需要借助于哪些必要条件,然后才能通过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来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所以说,要想使腐败预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我们首先要对腐败行为的本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只有在解决了这个疑问之后,我们才能够对症下药,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那么,腐败行为的本源究竟是什么呢?有些人试图从人性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腐败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自私和贪婪心理所导致的。还有的人则把腐败行为归因于公职人员的思想堕落。不可否认,公职人员的自私、贪婪和思想堕落的确直接使其产生了强烈的腐败动机。但是,所有基于动机或思想的解释模式都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究竟是如何转化成为腐败行为的?
  动机和行为之间通常有一段不短的距离,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来说则更是如此。由于腐败行为的违法或违规性质及其固有的难度,并非每位有腐败动机的公职人员,都能够完成从腐败动机到实际的腐败行为的转变。因此,“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不仅是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解答这个问题,那么就不但能够洞悉腐败行为最深层的发生机理,而且还能够对症下药,提出系统的预防对策。
  那么,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有没有规律可循?大家对于腐败分子有一个普遍印象,就是他们大权在握而且胆大妄为,所以搞起腐败来易如反掌。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这些人身为公职人员,手中固然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权力,但是他们在运用权力的时候仍然要受到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约束,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事。真正能够在局部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人,多为地区或部门的“一把手”,其绝对人数是相当有限的。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或违规性质,以及这些行为一旦败露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使得大多数腐败分子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
  上述这些因素决定了腐败分于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上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必须等待有利的时机,同时还要借助某些机会,以使自己能够在不被外人发现的情况下顺利地完成腐败行为。笔者把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的过程中所借助的各种机会统称为腐败机会。下面就让我们按照腐败行为从策划到完成的先后顺序,对腐败行为所依赖的主要条件逐一展开分析,然后再重点研究腐败机会的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

  1.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腐败行为也不例外。虽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腐败行为分别要借助于不同的条件,但总的来说有三个条件却对每一种腐败行为都适用,那就是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三个因素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之所以有人会甘冒风险向公职人员行贿,某些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人代表国家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具体负责这些资源的分配。在任何国度,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为了发挥这些职能,国家手中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稀缺资源,并通过有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某些物质形态的资源,如土地和专营物资,又包括某些非物质形态的资源,如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和公共工程承包权等。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也就更是包罗万象,除了上面谈到的各类资源以外,还包括农转非指标和银行贷款额度等。
  正是由于这些资源本身是稀缺的,所以围绕这些资源的分配便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这进一步提高了这些资源的相对价值。例如,在国家收紧银根的时候,银行贷款就成为企业的救命“口粮”。这时候,掌握贷款审批权的各级银行官员,自然便成为众厂商竞相行贿的对象。而且,这些人的腐败资本并不局限于他们控制贷款的发放这件事,还在于他们能以远低于市价水平(大体上相当于典当行开出的利率)的价格提供贷款。也就是说,银根紧缩使得银行审贷官员同时拥有了两种腐败资本。
  国家控制的各类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管理和分配这些资源的公职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由于对这些稀缺资源的需求永远存在,以及围绕这些资源而产生的供求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必然会有人不惜通过包括行贿在内的非法手段来获取这些资源。因此,在一对一的腐败交易中,需求这一方永远存在。
  腐败交易的供给方,即公职人员这一方,同样深知自己掌握的稀缺资源的价值。当他们面对远大于其合法收入的贿赂,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的时候,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这时候,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
  为了加深大家对腐败机会这一概念的理解,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三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出在处罚尺度的设定上。由于《税收征管法》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罚款二千元,什么情况下罚款一万元,什么情况下才应当取上下限之间的某个值,所以对于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究竟如何处罚,便由税务人员自行掌握。税务人员的这种决策自由直接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一方面,二千元与一万元之间的巨大差别,足以使某些违法者不惜通过行贿来减少个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从税务人员的角度来看,收取贿赂并降低罚款额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就相当模糊,并且留有很大的空白。所以,他们只要把罚款总额控制在二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便不会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些人甚至不必担心这种权钱交易会被外人察觉,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们有就其最后的处罚决定向其他人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义务。既然根本不必解释什么,那么他们也就根本不会遇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腐败机会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首先,罚款的分布范围太大;其次,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征管法》却并没有细化处罚标准,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税收入员的自由决定权;另外,这部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税务人员有就自己的处罚决定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所以就使这里面的舞弊行为能够从容过关。这三种规则缺陷使得某些心吓叵测的税务人员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机会。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直接导致了腐败机会的产生。其实,腐败机会还有许多其他来源。例如,规则不存在或规则存在但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当,以及政府内部的信息沟通不畅等,都会导致腐败机会的出现。而且,每次大的制度变迁都会引起利益的重组以及某些新的腐败机会的出现。所以,腐败机会不但种类多样,而且本身变化无穷。
  更重要的是,腐败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腐败分子如果发觉现有的腐败机会不合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势人为制造一些机会。他们的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土政策”、垄断官方信息,以及主动规避官方规则等。人为制造的腐败机会与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结合在一起,就使腐败分子始终都拥有充足的腐败机会。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段时期来说,腐败机会只存在多和少的问题,而不存在有和无的问题。
  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中同时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是能够使腐败动机转化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二是能够显著增强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对于第一点,我们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不难理解。第二点其实同样易于理解——没有人比公职人员本人更熟悉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制度缺陷。而且,他们在下手之前,往往会仔细盘算究竟要利用哪些漏洞。只有在对腐败行为的成功有了相当的把握之后,他们才敢于跨出最危险的一步。所以说,腐败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由于腐败机会决定着腐败动机的强弱和腐败行为的成功的几率,所以它堪称是腐败行为最重要的必要条件,因此也就理当成为我们预防的重点。
  ①笔者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务员之所以较为奉公守法,并非是因为他们在个人品质和修养上有什么过人之处,而是因为两地的工作制度太过严密,很难有漏洞可钻,所以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难度,并使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小于预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只要理性尚存,就不敢轻易去冒险。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严密的制度在抑制了腐败动机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腐败行为发生所要依赖的三个必要条件: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如图贝所示,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构成了腐败行为的物质条件,腐败动机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心理条件,而腐败机会则构成了腐败行为的制度条件。笔者认为,这三个必要条件几乎适用于所有的腐败行为,只不过每一具体的腐败行为所涉及的稀缺资源、动机和机会会有一定的差异。
  
  ①例如,虽然同属于银行系统,出纳员贪污公款的动机可能是羡慕大款,其利用的腐败机会可能是财务制度的漏洞,而审贷主管官员收受贿赂的动机可能是认为这是一种公平交易,“不捞白不捞”,其用到的腐败机会则是自己对审贷权力的垄断。
  2.构筑腐败预防的三道防线
  在明确了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后,腐败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从而彻底切断腐败行为的发生链条。由于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均是腐败行为不可或缺的条件,所以腐败预防工作应当同时指向这三个因素,而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具体地说,我们应当循着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构筑起三道防线:
  (1)第一道防线:权力防线
  第一道防线的任务,就是要把公职人员掌握的稀缺资源压缩到最低限度。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政府要从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不需要政府于预的领域主动退出。二是对于那些确属必要、应予以保留的公共权力,则要规范其行使方式,防止公职人员公权私用。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政府不但管得太宽,而且管得太死。这不但严重束缚了企业和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且也使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拥有了十分广泛的权力,所以这些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那些主管官员,也就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因此,构筑防线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公共权力的总量和类型进行一次普查,首先摸清家底,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公共权力作一次彻底的清理和规范。
  广州市在这方面的工作已经走到了全国的前列。据报道,广州市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完成了初审部分。审查表明,广州市原来共有掌握审批、核准事项的部门56个,审批、核准事项共1211个。在清理之后,原有的719个审批事项被撤销573个,予以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仅占原来总数的40%。而且,有关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广州的政府审批事项范围之广,在某些方面已超出了国家规定,而且还存在着自行扩大审批范围、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例如,某部门设立一项审批事项的依据,竟然是被废止的1957年《农业法》;在某部门上报的13个审批、核准事项中,竟有8个是根据部门文件甚至是《会议纪要》制定的。
  ①《广州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完成初审工作》,《南方日报》2000年8月31日。
  上述报道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公共权力的数量和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已经到了非清理不可的地步;二是这些公共权力本身就是鱼龙混杂,有些并没有足够的合法性基础。每个政府部门皆有自己的私利,而部门利益和客观理性决定了它们一定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权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生造公共权力的情况并不是广州某些政府部门的发明,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我国的其他地区。
  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因此,笔者认为,预防腐败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政府系统目前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再对这些权力逐一进行检视。对于那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要毫不犹豫地加以清除;对于那些法律依据充分的权力,则要逐一分析它们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对于那些可有可无而又监控困难的公共权力,则要尽量加以消除。
  当然,压缩公共权力有一个限度。一旦超过了这个限度,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就会被削弱,从而导致其他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的原则应当是在不影响政府的总体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公共权力的总量和类型。
  由于压缩公共权力有一个限度,所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压缩公职人员的腐败资本,同样有一个限度。而且,在清理工作完成之后,剩下来的那些公共权力仍然有可能被公职人员滥用,所以腐败行为依然不可能被根除。因此,在完成了对公共权力的全面清理之后,预防工作就应当迅速转向下一步,即如何使那些被保留下来的公共权力不被滥用。
  要想保证剩余的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防止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二是要消除他们以权谋私的机会。这就需要我们围绕动机和机会,再构筑起两道防线。
  (2)第二道防线:动机防线
  第二道防线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在这方面,我们的经验最为丰富。当腐败发展成为改革时期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之后,党和国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的反腐措施,就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防止其思想堕落。除此之外,我们还采取了强化干部的守法意识、推行警示教育等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形式不同,但其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净化公职人员的思想,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努力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平心而论,第二道防线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因为上述这些教育措施毕竟是从外部发力,而动机的产生和变化却是一个相当微妙的内部过程。对于任何外部的影响,人们都有一个判断。选择、接受和消化的过程,更何况个体在教育水平、思维方式和接受能力等方面还存在显著的差异。所以,谁也无法保证上述这些教育措施一定能够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水平。
  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因素都会直接改变公职人员的利益计算结果,从而使其产生腐败动机。例如,公职人员与其他从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亲友的教唆、自己临近退休之年等客观因素,以及某些突发事件,如家庭经济情况的突然恶化,都能够成为诱发腐败动机的导火索。然而,这些因素绝大多数却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既无法预测,也无法有效防止。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也就成为必然。所以说,动机防线固然重要,但是其预防效果却不能尽如人意。
  如果公职人员手中握有实实在在的权力,而且又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腐败动机,那么他们以权谋私也就只剩下一个执行的问题。这时候,我们要想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就只有依靠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要消除腐败机会,使其不能腐败。
  (3)第三道防线:机会防线
  腐败机会总的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根本性的腐败机会,存在于公职人员掌握公共权力这件事本身,另一种则是技术性腐败机会,存在于权力的具体运用过程之中。公共权力固然是腐败行为产生的终极原因,但它们毕竟只是为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至于腐败行为究竟如何完成,以及以何种形式完成,归根结底还是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机会(即技术性腐败机会)所决定的。而这些机会的多寡,则是由规范这些权力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所决定的。
  所以,尽管我们无法通过废除所有的公共权力来彻底铲除腐败机会,但是却可以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来提高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难度。换句话说,在一定类型的公共权力将永远存在下去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腐败机会,来使公职人员难以滥用自己的权力。图2表明了第一道防线和第三道防线之间的关系。
  
  虽然我们应当针对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构筑起三道防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对这三个因素同等对待。由于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腐败机会是腐败行为成功的直接原因,而我们对腐败动机的预防能力又相对有限,所以腐败预防的重点应当放在两头,即放在构筑权力和机会防线上。由于上文已经探讨了清理公共权力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主要探讨一下第三道防线的功能和构筑方式。
  第三道防线的核心任务,就是消除各类腐败机会,从而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消除腐败机会的首要前提,就是发现这些机会。无论是发现还是消除腐败机会,都绝非朝夕之间可以完成。这是因为:(1)腐败机会类型多种多样,任何一个领域都同时存在不同的腐败机会,而且这些机会又有着不同的成因和解决方案。例如,虽然同属于国有企业内的腐败行为,但是经营者和会计人员侵吞公款的手法却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是利用发包工程、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中饱私囊,而后者主要利用企业的财务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漏洞。(2)腐败机会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而且每一次制度变迁都会使腐败机会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工程招标制度的变迁,就使得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发生环节和具体手法均发生了变化。腐败机会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公职人员的个人创造,而不单纯是由制度缺陷或其他外部原因所导致的,所以腐败机会实际上会呈现更多的变化。(3)虽然任何腐败机会都不同程度地来源于制度缺陷,但是公职人员利用这些缺陷的能力有所不同,所以其腐败手法的高明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同样是截留国家专项资金,有的人直接下手贪污挪用,有的人则工于心计,他们首先通过欺上瞒下在其上下级之间制造一个信息盲区,然后才把资金据为己有。所以,即使是同一种制度缺陷,有时也能够衍生出不同的腐败机会和犯罪手法。
  ①根据预防厅负责人王洪祥的介绍,这“五防”分别是:(1)个案预防。即对办案中反映的问题,如单位制度、管理上的漏洞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2)行业预防。即针对职务犯罪高发行业和部门,通过办案反映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防对策,联合开展预防,如河北、河南等地检察机关成立的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或联席会议防范犯罪。(3)重点预防。即针对重点工程、项目提出法律建议,及时提示各部门,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4)同步预防。即检察机关介入工程、大型政府采购等,联合防范腐败现象。(5)网络预防。即全面立体地形成网络模块,各行业各部门参与形成预防网络。
  因此,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中不但形式最为多样,而且变化最为复杂。这就决定了对腐败机会的发现和预防都绝非易事。这种难度,再加上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腐败机会应当成为腐败预防工作的首要打击目标。

              问题二:如何预防?

  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明确了腐败预防的工作目标,那就是要压缩公共权力、抑制腐败动机和消除腐败机会。对于前两个目标的实现方式,我们在前文已经作了探讨。下面就让我们把分析的重点集于对腐败机会的预防上来。
  总的来说,预防腐败机会牵扯到两个问题,首先是发现腐败机会,然后是消除已经发现的腐败机会。这两项工作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中发现腐败机会是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两个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1.发现腐败机会
  腐败机会虽然变化无穷,但是仍然有规律可循,而且这种规律性可以在具体的腐败案例中体现出来。例如,我们在分析财务领域的腐败行为的时候可以发现,虽然这些行为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动机各不相同,但是其手法却不外乎收入不入账、虚列开支、公款私存等。所以,如果我们能够选取一些最典型的财务腐败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也就基本上掌握了财务领域的主要腐败机会的类型及其变化方式。
  因此,发现腐败机会的最好方式,就是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案例分析。所谓“系统”,是指案例分析不能零打碎敲、漫无边际,而必须分行业、分专题地进行。这是因为,不同行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同一领域内的规则却是基本上相通的,所以通过开展行业研究,我们就能够控制行业差别这一变量,把每一行业的主要腐败机会及其变化形式研究透彻。
  除了要对腐败机会开展行业研究之外,我们还可以选择某些腐败类型开展专题性研究。例如,我们可以以“小金库”为专题,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探究各个主要领域(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银行)的“小金库”的制度成因。行业研究是以行业为主线的纵向研究,而专题研究则是以问题为主线的横向研究。我们把这两种研究方式结合起来之后,便能够同时从两个方向搜寻腐败行为的制度成因,从而大大提高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
  案例分析除了要做到系统之外,还要遵循深入的原则。所谓“深入”,是指我们在分析具体的腐败案例的时候,必须深入到腐败行为最深层的技术层面,研究这些腐败行为究竟是如何完成的,而不能满足于诸如“放松了个人的思想修养”之类的表面化的解释。只有在达到这种认识深度之后,我们才有可能做到从腐败分子的角度来看问题,也才能够发现他们在作案时究竟利用了哪些机会。
  上面我们已经谈了进行案例研究的具体做法。其实,在选择研究素材(也就是具体的腐败案例)方面,同样有一定的学问。由于研究力量的限制,我们注定只能选取极小比例的腐败案件进行研究,所以选取案例的质量就对预防研究的总体质量有着十分直接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腐败案例都包含一定的信息,而且都能够折射出一些宏观的制度缺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例对于腐败预防研究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从研究的角度来讲,最有价值的当是那些典型而且甚至有些极端的腐败案例。道理很简单,一次普通的违规操作通常比十次正常的操作包含更多的信息,而一次严重的违规操作,则又比十次普通的违规操作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信息。这是因为,任何违规操作的成功,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工作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而严重的违规操作,则能够揭示出最多的制度漏洞。所以,我们在做预防性研究时所选取的,不应是俯拾即是的一般性案例,而应当是那些腐败手法高明、过程相对复杂、涉及环节和人员较多的腐败案例。由于这些案例本身包含大量的信息,所以我们如果能够从行业和制度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一般便能够以小见大、一叶知秋,对腐败行为所借助的主要腐败机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上面我们已经探讨了开展预防研究的具体方式。需要说明的是,预防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要想使预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首先必须处理好一些与研究相关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对预防研究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分别展开分析。
  (1)要加强预防研究的规划、分工与协调
  预防腐败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工程。所谓“全社会参与”,是指预防腐败并不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职责范围,也不仅仅是中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机关的任务,而是需要所有党政机关以及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这在预防措施的执行和推广阶段表现得更为突出。
  正是因为预防腐败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所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分工与协调就显得极为重要。所谓加强规划,是指我们在任何时期都要有一个明确的预防重点,同时还要有一套经过严格论证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的预防工作始终能够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
  在任何一段时期,预防的重点都应是当时能够对社会造成最大损害的腐败现象。而且,这种危害并不仅仅是指对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是指对全体人民的经济和个人生活所造成的整体损害。
  那么,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是什么呢?按照腐败行为主体的类型,我们大体上可以把腐败分成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行业腐败。其中,个人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个人完成的腐败行为;集体腐败是指由小团体或小集团共同完成的腐败行为;而行业腐败则是指某些行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土政策”肆意谋取垄断利益的行为。
  在这三种腐败类型中,个人腐败行为的绝对数量最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也最为明显。但是,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却往往局限于本单位或本地区,并不会给全民造成损害。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相比,虽然绝对数量较少,但是其危害性却远甚于后者。而且,这种危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官官勾结而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广西合浦的“腐败街”就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例子。然而,对全民造成损失最大的,莫过于行业腐败。具体地说,电信、电力等国有垄断行业凭借自身的权势以及行业文件,每年都从亿万民众身上攫取超额的垄断利润。而且,由于其垄断利益已经日益法规化,所以任何受害者都无力单独地对抗这些腐败行为。除此之外,行业腐败还极易滋生个人腐败和集体腐败。由于全行业都在凭借“土政策”谋取垄断利益,所以基层分支机构的侵吞手法也就更加五花八门。大家只要数一数近年来因为电信行业乱收费而产生了多少纠纷,就明白行业腐败与集体腐败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一种关系。
  所以说,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放到行业腐败上来。而且,预防行业腐败并不仅仅是要预防行业内部的干部贪污。挪用和受贿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加重惩罚,来防止这些行业凭借自己垄断地位和“土政策”来搞“三乱”,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行业腐败为当前的预防重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忽视个人腐败和集体腐败。相反,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预防腐败这项全新的事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突破点。突破点如果选择得当,抓住了主要矛盾,那么不但可以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预防效果,而且还能够树立起预防机构的威信,从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行业腐败就是这样的一个突破点。预防机构如果能够除掉行业腐败这一顽疾,那么不但可以积累丰富的预防经验,而且还可以赢得百姓的认可和信任,显示出国家打“大老虎”的决心,从而能够对个人和集体腐败形成有效的震慑。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是各种类型的行业腐败。
  预防工作除了要加强规划,始终把握主要矛盾之外,还要注重分工,以提高预防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这里所说的分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种是最高层预防机构与下属的各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二是指基层预防机构之间的工作分工。
  让我们首先以检察院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例,来仔细探讨一下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这个新建立的系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其下属机构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口组建的预防机构。
  笔者认为,预防厅作为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应当发挥两种作用:一是领导、规划和协调全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图形成研究和执行合力,同时防止资源的重复投入。二是要汇总、整理和推广基层预防机构的研究成果和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
  预防厅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它对于预防研究的统一规划上。预防厅由于自身人手有限,所以无法针对每个主要的腐败类型或专题开展独立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如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分发上。具体地说,预防厅可以通过对新案例的统计分析,来发现新的腐败现象或趋势,然后针对这些新的问题确定研究课题,并以研究实力为标准,把这些课题分发给基层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或者是其他部门,由后者具体进行研究。
  这种做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能够把预防厅从繁杂的研究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于宏观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除了负责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分发之外,预防厅还应当承担另外一项重要职责,那就是要对基层预防机构的研究成果和预防经验进行汇总、整理和评价,并把其中的精华部分推广到全国。
  笔者在研究各省的反腐败工作时发现,几乎每个星期都有新的制度创新试验在基层地区出现。这些制度创新有的构思相当巧妙,而且在实行不久便已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如果这些创新只是停留在基层试验的层次,而不能加以推广,那么其作用和影响也就局限于个别地区或部门,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模效应。除此之外,基层检察机关每年都向发案单位提出数量众多的预防建议,这些建议很多同样适用于其他单位。如果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只有在本单位发生了腐败案件之后,才能够得到系统的预防建议,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其实已经大大滞后了。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系统地搜集、整理和评价基层的制度创新试验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建议和研究成果,并把其中最有价值、通用性最强的部分推广到全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应。
  这项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承担下来,而不能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因为汇总、整理和评价基层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而且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它显然是以追求新闻效应为主要出发点的各类媒体所难以胜任的。因此,这项工作只能由专门机构承担下来。
  最适合承担这项工作的,莫过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这是因为,它作为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关,不仅拥有足够的权威,而且在资料搜集方面还有着天然的优势。同时,它还具备分析和评价基层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这三种优势结合在一起,就使得职务犯罪预防厅成为承担制度推广工作的当然之选。
  上面我们已经探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开展预防研究方面的职责。那么,基层预防机构又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2笔者认为,这些机构主要应承担三项工作,一是随时向预防厅汇报基层的最新情况和动向,为预防厅的选题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从而起到信息前哨的作用;二是要承担具体的研究课题,起到研究基地的作用;三是要负责在当地施行由预防厅推广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发挥执行主力军的作用。图3是笔者设想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的上下级合作模式。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系统工程之中,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一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又始终保持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即两者的工作自始至终都围绕着腐败动向(问题)一课题(发现问题)一成果(分析问题)一推广(解决问题)这一主线进行。通过这种分工加互动的方式,预防机构所承担的研究课题就能够始终来源于实际问题,而且最终的研究成果又能够迅速返回去解决实际问题。
  当然,加强上级预防机构对于预防工作的规划,并不意味基层预防机构在研究和执行方面就完全没有自由度。相反,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不尽相同,所以它们必然要有不同的预防重点。例如,沿海省份的预防重点应当放在金融和建筑腐败,而东北地区的预防重点可能主要是国企腐败,这归根到底是由其地区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在坚持全国的预防工作要协调统一这一根本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认识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并给予基层预防机构一定的工作自由度。
  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行“抓大放小”。具体地说,对于分布广泛的主要腐败类型,全国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预防规划。对于那些次级的腐败行为,则可以把研究和执行的权力下放给基层预防机构,由后者自行决策。这样我们就能够在保证预防工作整体上协调划一的同时,又适度提高了基层预防机构的自由度,从而能够充分地调动它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至于上下级之间究竟应当如何分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预防工作的效率,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和调整。但是,我们的目标应当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那就是要使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做到上下目标一致、分工明确、调度便捷,而且系统内部要始终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
  除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和基层各级预防处要实行分工以外,各省的预防处之间也应当合理分工。这种分工集中体现在这些机构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发挥自己的研究专长,避免重复投入。
  之所以要在省级预防机构之间实行分工,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由于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刚刚建立,各种资源相当有限,所以任何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都应当竭力避免。其次,由于各地的腐败行为在形式、手法和多发环节等方面均有相通之处,所以各省的预防机构如果事先不进行分工,那么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必然会出现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
  例如,建筑行业目前在各地都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所以,目前几乎各省都在把建筑业腐败作为研究和预防的重点,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各省的预防机构各搞各的预防,彼此之间缺乏沟通,那么不但会造成重复投入,而且还会使各地的预防措施五花八门,在制度上缺乏协调和统一。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工程承包商要想在五个地方参与投标,就必须同时熟悉五种不同的地方招标规则。规则的不统一,显然有违我们建立全国性的开放市场的初衷。
  预防研究的分散局面还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利后果,那就是使个别地方的优秀的预防经验不能迅速推广。例如,笔者认为,江苏泰州的“三主体分离”制度是国内目前设计最为严密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是其他地方并没有对这一制度创新给予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各地都在埋头搞自己的政府采购改革,彼此之间并没有进行广泛的交流。推而广之,如果各省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同样各自为政,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即A省的某项预防制度效果更好,但是B省同样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且已经开发出了成型的预防方案,所以一时也无法推倒重来,全盘采用A省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最好的制度无法在最大范围内发挥预防作用。这种研究成果转化阶段的浪费,比研究进行阶段的重复投入还要令人惋惜。
  所以,笔者认为,开展预防研究最忌讳的,就是每人各搞一摊,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交流。相反,如果大家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就进行适当分工,那么不但可以避免上述的资源浪费,而且还能够使各省的研究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各省有着不同的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所以它们最擅长预防的腐败类型也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和上海的建筑业比较发达,所以两省的检察机关在预防建筑腐败方面的经验较为丰富。同样道理,东北三省的检察机关对于国企腐败的预防研究可能比较深入,河南和四川等农业大省则对于解决农村“三乱”问题有更多的经验。所以,预防厅应当针对各省的具体特点,下达相应的研究任务,从而把各地的研究优势和长处发挥到最大限度。这再次突显了预防厅加强对预防工作的规划和协调的必要性。
  (2)要充分利用各种研究资源
  腐败行为可以发生于政府行为的所有环节,腐败机会则是由各个环节的具体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所以,开展腐败预防研究的首要前提,就是熟知这些制度,然后才能够结合具体的案例,通过正反对照来发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决定了预防研究有着很强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从事预防研究的人员就不仅需要熟悉各个领域的宏观和微观制度,而且还必须对制度的实际运行机制有着深刻的理解,然后才有可能找到问题的所在。换句话说,他们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很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对研究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提高研究人员的水平。第一种方式是由预防机构广泛招纳各类专业人才,从而使自己的研究范围能够涵盖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在这个问题上,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廉政公署所属的专门性预防机构——防止贪污处的工作人员,很多是已退任或由廉政公署借调而来的公务员、电脑专家、测计师、土木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由于这些人员组成的团队不但知识全面,而且实际经验丰富,所以廉政公署在向公共和私营机构提供预防咨询的时候就显得游刃有余。
  由于预防研究本身的专业性很强,所以我们的各级预防机构也应当走精兵之路,广泛吸纳有志于从事腐败预防事业的各类专业人才,并使其能够对自己所擅长的领域进行长期和连续的研究,直到把这一领域的腐败问题彻底研究透为止。
  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决定预防研究的总体质量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研究人员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研究能力,而是大家能否组成一个知识全面而且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团队,从而能够形成研究合力。这是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一个预防课题小组也就应当拥有具备不同知识背景的研究人员。
  以国企腐败为例,一些国企“一把手”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固然是因为其掌握的法定权力过大,但是企业财务制度所存在的某些问题,也对其腐败行为的顺利完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任何腐败问题都牵扯到政治(制度设计)、法律(权力和义务关系)和经济(财务制度、招标制度等)等多方面的问题,所以一个研究小组要想深入地研究某类腐败行为,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的专业知识。因此,预防研究的基本单位不应当是个人,而应当是既融合了多种知识背景,又富有协作和战斗精神的团队。而预防研究的整体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组成这样的独立战斗单位。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预防机构来说,要想同时拥有各类专业人才,是比较困难的。且不说这些人才本身就是稀缺的,即使单从财力的角度来考虑,这么庞大的研究队伍恐怕也是任何预防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都无力承担的。所以,虽然我们的目标是广泛招纳各类专业人才,但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要从现实条件出发,而不能一味追求所谓的“大而全”或“小而全”。
  虽然在组建研究团队方面存在种种困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采用一些变通方案。变通方法之一,就是多个预防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并合理分工,每个机构都集中研究自己最擅长的一个课题,然后大家共享研究成果。这样的话,每个机构只需组建一个精英团队,其结果就是大家同时拥有了多个精英国队,即实现了预防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这再次突显了加强对预防工作的规划和协调的重要意义。
  预防系统除了广纳专业人才并积极挖掘内部潜力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两种方式组建研究团队。第一种方式就是与有关部委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利用政府系统内的研究资源。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可以和计委、建设部等部门合作研究招投标体制的改进问题,也可以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如何预防账目造假问题,等等。
  这种合作研究对于预防机构来说有诸多好处:好处之一,就是使预防机构能够借助外部的研究资源来弥补自身资源的不足。这里所说的研究资源是广义的,即不仅包括专业研究人员,还包括对于腐败预防研究同样至关重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比如统计数字、档案文献等。预防机构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研究,便能够极大地提高自己的资源总量。合作研究的第二个好处,在于它能够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由于政府部门比任何人都更为关注本领域内的腐败问题,所以它们不但乐于参加这种合作研究,而且还愿意把合作研究的成果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推广。这就使预防研究的成果能够尽快地发挥实际作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除了与政府部门开展合作之外,预防机构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自己的资源短缺问题,那就是与非官方的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借用后者的资源。这些机构既包括国内的大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又包括世界银行、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ional)等长期关注腐败问题的国际组织。这些机构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它们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例如,国内的不少大学都同时拥有政府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所以它们完全能够围绕某个预防课题组成研究小组,协同官方预防机构开展工作。其次,这些机构往往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例如,国内的知名大学一般都在国外拥有一定的关系网络,所以它们能够比较便利地搜集国外的廉政信息。至于世界银行、透明国际等组织,则更是掌握了有关各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大量资料。这些资料对于我国的腐败预防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我国腐败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有必要打破行业、领域甚至是国界的界线,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研究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最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从而使我们的研究成果不但具有一流的研究水准,而且还能够和国际接轨。正如图4所示,当我们逐步突破原有的研究界线之后,我们能够获得的资源也就成倍增长。
  
  2.消除腐败机会
  上面我们已经深入分析了预防研究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前文曾经谈到,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就必须迅速发现和消除腐败机会,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其中,发现腐败机会这项任务,主要是由预防研究来完成的。在发现了腐败机会之后,我们则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来消除这些机会,从而真正实现对腐败机会的预防。因此,预防研究可以说是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和基础,而消除腐败机会则是预防研究的升华。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消除腐败机会呢?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最好的做法,就是实厅‘三步预防”。所谓“三步预防”,就是指在腐败行为暴露之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预防建议,也就是进行我们平时所说的“个案预防”;在此基础上,预防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腐败案例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同时,腐败预防机关还应当力争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把腐败机会扼杀在襁褓之中。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三步预防”的具体做法。
  在“三步预防”中,个案预防是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得最多,而且在这方面经验也最为丰富的预防活动。进行个案预防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够通过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来发现发案单位的制度漏洞,并通过协助单位堵塞这些漏洞来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腐败案件。个案预防的这一优点,使其成为基层地区预防腐败的重要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个案预防的层次之上,那就失掉了预防工作应有的意义。笔者认为,预防腐败最忌讳的,就是满足于一时一地的情况改善。一种制度缺陷只要继续存在下去,就会在各地都导致大量的腐败行为,因此,如果我们通过研究某省的腐败案例时发现了某种制度缺陷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满足于我们的预防措施只是在这个省得到应用,而是要把它推广到更大的范围。
  个案预防恰恰是在这方面存有致命的缺陷。由于个案预防主要是针对发案单位进行,所以其他单位如果没有发生腐败案件,就很少能够获得检察机关提供的预防建议,但是,这些单位很可能存在着与发案单位类似的制度缺陷。所以,如果这些单位不能及时地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所以,腐败预防工作如果不能产生规模效应,那便失掉了其应有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最近提出的“网络预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案预防的不足。由于网络预防实现了跨行业的联合以及网络内部的预防知识共享,所以它实际发挥了一种集体防卫体系的作用。目前,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在开展网络预防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网络预防与个案预防相比,其作用范围已经明显扩大了,但是仍然没有把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具体地说,预防网络固然可以涵盖当地所有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但是其作用和影响仍然没有突破地区的范围。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虽然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搞网络预防,但是由于彼此之间缺乏沟通,所以采用的预防措施便有优劣之分,而且有些好的工作经验不能得到广泛推广。
  另外,无论是个案预防还是网络预防,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它们解决的主要是微观层面(单位层面)的问题,而无法解决宏观层面(规则和制度层面)的问题。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这些制度主要是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等。如果预防研究的成果不能马上导致宏观制度的改进,那么这些制度中存在的腐败机会就会长期存在下去,并在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导致更多的腐败行为。
  例如,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建筑法》中有关招标发包的条款存在严重的漏洞,从而使工程主管官员可以巧立名目,回避招标。但是,即使地方检察机关能够发现这些问题,它们又如何能够修改《建筑法》?它们能够做的,最多只是推动当地政府发布一个补充规定,尽量在自己的管辖地域内弥补这些制度缺陷。但是,从全国的范围内来看,这些缺陷却依然存在,而且还在继续为大量的工程腐败行为提供机会。所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个别发案单位的微观制度进行修补,而是在于集中消除宏观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
  但是,这项任务却绝非基层的检察机关所能完成,因为它们既没有足够的权威来推动这件事情,而且也缺乏足够的研究能力来对法律法规提出系统的改进意见。所以,这项工作同样必须由最高层的机构,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来承担。具体地说,预防厅应当同有关部委密切合作,对宏观制度中的腐败机会进行专项研究。例如,双方可以共同组建多个研究小组,分别对金融、建筑、财务、国有企业等领域的腐败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在找到解决方案之后,研究小组应当向有关部委提出系统的政策建议,并要求后者改进某些规则。通过这种协作方式,我们就不仅能够从制度上根除腐败机会,而且还能够推动有关部委积极参与腐败预防工作,从而实现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改进法律法规来消除腐败机会,是“三步预防”的第二步。这样做虽然能够从制度上根除腐败机会,但是由于制度改进是以对腐败案例的深入研究为基础的,所以预防措施在时间上仍然滞后于腐败行为本身。换句话说,在这种预防模式下,我们首先发现某类腐败行为已经成批出现,然后再通过深入研究找到了其制度根源,然后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样做虽然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但是这种制度改进相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而言,在时间上仍然是滞后的。
  那么,我们究竟能否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实现真正的事前预防?也就是说,我们能否在某一种新型腐败行为出现之前,就把它扼杀在襁褓之中?平心而论,要做到这一点是异常困难的,因为人们一般都是在一个系统出了问题之后,才能够通过深入研究发现故障的原因,然后再对系统进行改进,这就是“失败是成功之母”的道理。但是,笔者仍然认为,成功并不一定要以失败为先决条件,因为过去的和将来的问题毕竟有共通之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将来再犯新的错误。
  具体到腐败预防的问题上来,笔者认为,要想实现真正的事前预防,预防机关就必须要在新的规则和制度出台之前,根据自己对腐败机会的理解和过去的经验积累,认真检视这些新的规则,并从腐败分子的角度对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反复推演,力图发现其中可能充当腐败机会的内容,并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这才是最高层次的腐败预防。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预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极强的洞察和预见能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不仅存在于预防的研究阶段,而且还存在于预防的执行阶段。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提出的“五防”构想来进行分工,那么笔者认为预防厅最适合从事以研究为主。以推动制度革新为目标的行业预防,而其下属的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处则应当承担某些较为具体的预防工作。图5表明了两者在预防执行阶段的分工。
  
  
  ①此文系台湾《中国时报》记者张所鹏、谢孟儒的采访摘要,发表于《中国时报》1994年3月20、21日。
  预防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预防工作的执行阶段也同样如此。它不但需要预防机构之间的精诚合作,而且还需要所有党政机关的密切协作,以及广大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些预防措施不但能够落实到位,而且还能以规则和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从而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恒久地发挥作用。所以,腐败预防工作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图6是笔者设想的一种合作模式。

                 结论

  预防腐败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同时它又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伟大事业。如果把这项事业比作是一盘棋的话,那么这盘棋目前才刚刚开局。这时候,最重要的不是埋头下棋,而是要根据对现实情况以及自身实力的判断,制定出好的战略(如预防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战术(如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从而为将来的战斗打下良好的基础。高明的战略和战术,永远是克敌制胜的关键。
  对于任何一个问题,都同时存在有多种解决方案,但只有一种方案是最好的。所以,在积极开展腐败预防工作的同时,我们应当经常地反问自己:在现有的主客观条件下,我们是否已经拥有了最佳的腐败预防战略?是否已经充分利用了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是否已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全体人民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将在根本上决定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成败。
  预防腐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都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所以腐败行为的类型、形式、手法和发生环节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因此,预防腐败必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一时一地的胜利,而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以及快速的反应能力。
  预防腐败同时又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所以这两种体制所包含的腐败机会在我国均大量存在。仅仅是发现和清除这些腐败机会,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更何况腐败分子十分善于制造腐败机会。所以,可以想见,在预防措施出台之后,他们会马上针对这些措施进行反预防。假招标、假政务公开、假收入申报,就是再典型不过的例子。面对这些反预防行为,我们只有加紧研究,力图通过更严密的制度设计来防止其发生。但是可以预测,在这些新的预防措施施行之后,腐败分子的手法会变得更为隐蔽,因此也就更难以预防和根除。
  所以,腐败行为和预防工作之间的关系,与病菌和抗生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相似。预防腐败注定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它将时刻考验我们的智力、毅力和勇气。在这个问题上,任何希望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预防腐败工作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前面会有无数艰险阻隔,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停滞和反复。然而,正是在这些曲折与起落之中,我国的腐败预防工作才能够最终实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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