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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些事例


  (一)宗教

  我们在本章和前一章里多次提到宗教;现在把宗教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简要地集中总结一下也许是有帮助的。
  就这方面来说,有两个问题。第一,经济增长怎样同形形色色的宗教态度相容?第二,互不相容的信仰是否会窒息经济增长,或者是不是说这种信仰是在不具备经济增长条件的地方才会盛行,而经济增长一旦成为可能就会为人抛弃呢?
  第一个问题比第二个问题容易回答;我们先谈第一个问题。
  我们已经相当详尽地谈了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态度和制度,现在只需要再列举一些要点。在我们列举这些要点时,将清楚地看到,每个人都要违背这种或那种宗教的教义,当然有些宗教比其他宗教牵涉的范围要广泛。首先,不管是因为人们想要商品还是因为他们珍惜额外的闲暇时间,经济增长要求人们愿意把他们的才智用在提高生产力的方式方法上。
  渴求商品的愿望,也许是出于喜欢物质享受,也许是出于追求与财富俱来的社会声望和权力;因而在财富是通往声名显赫的捷径的社会里,经济增长较为迅速。有些宗教确是教导人们,通过潜心修养和诚实劳动便能得救,而且的确把追求效率升华成为美德。有的基督教派还强调节衣缩食和进行生产性投资的美德。但是大多数宗教也教导人们,最好是专心于灵魂的净化而不要去孜孜以求提高收入或降低成本的办法;实际上,一切宗教都劝阻物欲。
  其次,经济增长要求有进行实验的意愿。这是技术得以改进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变社会关系和社会态度的途径。实验的意愿反转来也是同对事物追根求源的愿望联在一起的,因而也同理性信仰有关。正如已经指出的,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摆出的信条中大都是,上帝就是理性的化身,因而有助于为科学调查在西欧的振兴奠定了基础。对宇宙的本质持这种态度的宗教为数极少。
  实验的意愿正牵扯到人们对宇宙神圣感所持的态度。只要认为人体解剖是渎圣,医学就不会进步。如果动物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类也许要有一段艰苦的时期同牛、猿猴、兔子、松鼠、蛇、昆虫和细菌进行生存竞争。同样地,有些宗教对有意限制家庭人口持反对态度,其结果是人口过剩,饥荒和贫穷。只有认为世上存在的一切是为造福于人类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加以改变,许多技术进步才会兴起。这种看法同把人作为宇宙的中心的宗教完全一致,而同那种把人看作是上帝意志的一种表象——并且是无足轻重的表象——的宗教是不相容的。
  经济增长也牵涉非个人的经济关系的发展,人们同别人作生意并不考虑亲属关系、民族或宗教教义。因此,宗教对外来人的态度十分重要。如果宗教鼓励人们公平对待外来人——诚实服务,信守合同等等——这种宗教便将推动贸易和专业化。反之,如果宗教是排外的,鼓励仇恨异教徒,使人们分裂而不是团结,这种宗教将会湮灭经济发展的机会。
  我们谈到社会制度时,宗教差不多总是起限制性作用。因为宗教几乎总是把服从、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置于其他一切之上,尤其是置于正义的美德之上,这有时便会同别人发生冲突,总之这主要是个争夺世俗权力的问题。因此,宗教在对待家庭关系、政治或宗教义务上极为倾向维持现状方面。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如果社会制度使人们认为,他们是在取得自己的努力成果(而不是在受剥削);如果贸易与专业化是可行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非个人的基础上),如果在经济上有施展才能的自由(包括纵向社会流动),那么经济的增长会十分兴旺。这些要求哪一条都同宗教的教义不一致。尽管这样,宗教主张社会关系维持现状的倾向,往往使它成为向任何方向谋求变化的一个障碍,不管这种变化是向左还是向右。宗教既不赞成增长也不赞成衰退,而是主张社会稳定。如果社会是奴隶制,宗教便教育奴隶们服从;同样地,如果社会已习惯于高度纵向流动,牧师们便将带头谴责限制(经济发展)机会的种种企图。不过这样概括一定不得引伸得过头。
  几乎每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先行者,他们不时地起来抨击现状。
  他们的影响与往往同世俗政权以及当时的贵族结成同盟的僧侣集团的影响相似,总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先行者的传统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有时是起决定作用的。只考虑到宗教的权威阻碍变化的一面,也是不对的,因为宗教在变化发生之后也有再使之结为一体的重要作用。没有服从、义务与责任感,社会就无法活动。时代变了,我们的责任感也将随之改变,我们对之负有义务的那些人也将改变。因此,时代的变化总是伴之以道德上的解体,因为在新的义务为人充分理解之前,旧的义务已不复存在。创建和传播适应变化了的关系的新道德规范,则是道德卫士和导师的任务。
  这一讨论到目前为止集中注意力在宗教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对立上。不过,宗教和变革之间的对立只有在我们集中于那些反对变革的人的宗教观时才成为焦点。如果反过来,我们考虑到倡导变革的人的宗教观时,宗教有时反而会成为一种强大的革新力量。首先,宗教领袖并不是对所有的变革都反对。对那些同他们的教义并无冲突的革新,如培育新种籽、人工肥料、社会发展或合作社会等,有时可能得到他们的支持,而且事实上,革新有了宗教的支持,有助于使其更快地被人们接受。即使年老的宗教领袖反对革新,宗教也可以表现为一种推动革新的力量。因为革新者往往有自己的新宗教或对旧宗教作新的解释,从中得到指引、启示或行为准则,使他们有别于社会的其他人,而这些行为准则在他们的头脑里是同他们正在进行的革新相联的。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常常出现宗教骚乱——无论想到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或想到非洲现代的种种事态,都是这样。如果要评价宗教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像考虑旧宗教抵制改革那样,考虑新宗教推行改革的热诚。
  人们往往也注意某些少数教派在他们居住的国家发展中所起的卓越作用,如犹太教、胡格诺教派、贵格会或袄教等。
  有几个方面说明了这一点。少数教派的成员也许具有某种独特的生物学上的韧性,不论在精神上还是体力上。这是因为他们曾不得不经过种种困扰的煎熬,这些困扰把较弱的同党淘汰了。留下来的都是头脑敏锐、机警、受过勤劳和自我克制传统的培养和具有善于自卫本能的人。他们也都愿意互相帮助,虽然这会给大家带来灾难,如果这群人在成就方面不如一般人,而如果这群人走运或能力超过一般人,它也会给大家带来进步。所有这些都是生物学的影响,是令人怀疑的,但是传统的影响则无可怀疑。少数教派也许在政治上得不到提升,不能涉足某些高等的社会职业(军事、行政、科学等),因此,发挥其精力的最好出路是在商业上有所成就。大多数教派的宗教戒律还可禁止多数教派的教徒从事某些活动(贸易、放债)、禁止处理某些物质或生物(混合肥料、皮革、猪只),也不准利用有利可得的机会,如果少数派怀有不同的偏见,它就能以借多数派不屑一顾的那些机会中兴旺发达起来。在少数派开始站住脚时,少数派的教规并不一定比多数派的教规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因为时间本身会影响这种差异。
  少数派要使自身适应生存,它的教规也将改变。
  另一方面,肯定不是所有的少数教派都会在经济上兴旺起来。因为有不少的少数教派在经济成就方面反而落后于多数教派,如加拿大的罗马天主教徒或印度的穆斯林。只有在多数教派更热衷于其他问题时,少数教派才转向并在经济事务方面大显身手。但在多数教派有实利主义倾向时,少数教派很可能脱离经济事务而努力尽可能保持自己特有的生活方式,它反而可能培育各种专业或技艺,要不也可能故意采用敌视经济进步的教规。
  这也有助于着重说明,我们讨论的这种现象实质上不是宗教现象,它适用于少数派,不管把它们联结在一起的是什么。宗教在这些事例中往往最为明显,因为宗教是把少数派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不过形成局面的最基本的因素是,少数派,不管是宗教的、不是宗教的,不仅擅长于多数派要做的事而且擅长于多数派不大重视的事。
  我们因而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归结为,有些宗教的教规比其他宗教的教规同经济增长更具有一致性。如果一种宗教把重点放在物质价值、劳动、节约和生产性投资、诚实经商、进行实验和承担风险以及机会平等方面,这种宗教就有助于经济增长,反之,要是对这些事情采取敌视态度,必将抑制经济增长。当然,教规也许完全有效,人们并不总是按照他们皈依的宗教教规行事。估计神职人员的举止规定得比较严格,如上一章里曾提到,据说有些宗教劝诱一大批人隐退到宗教秩序之内(如西藏),宗教不是使许许多多富有创见的人脱离经济事业就是用使其他产出降低非常之多的办法(如神职人员本身不得从事农业、制造业和其他经济事业)来强行制止经济增长。除了神职人员,人们不大注意那些同经济利益相矛盾的教规。但是宗教布道的力量很强,往往足以阻止人们去作明明对他们有利的事——如不能宰杀圣牛,不能清除被神化了的压迫者。
  现在谈第二个问题:宗教是否具有约束经济活动的独立作用,或者说宗教是否仅仅反映出经济的条件?显然,宗教信仰是随着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改变而改变的。宗教的教义不断地加以重新解释,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有些人甚至认为,宗教既不妨碍也无助于变革。如果今天的宗教教义同某些变革不相容,这仅仅是因为这种变革的基本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尚不具备。一旦条件具备,就会产生变革,宗教教义也会改为支持新的现状。根据这种观点,几乎任何宗教都能使本身去适应几乎任何政治上或经济上的革命。因为神职人员中总会有些人愿意重新解释教义,不管是出于信服,出于无所适从,还是出于怀有抱负。这些神职人员在革命后开始掌权,把反对的人赶下台,使教会纳入一条轨道。要不,在不太极端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神职人员看到人们愈来愈不理会信条,或是由于他们自己看到信条同变化着环境毫不相干而对信条加以修改。
  这种看法似乎太简单。首先,即使宗教的教义确实总是为经济利益让路,仍然不能就此认为这些教义就不限制变革,因为这些教义既可使变革速度放慢,也可歪曲变革的效果。也许是这些教义终将改变,但同时它们能把变革拖上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总之,变革主要来自人们的所作所为,而且这也主要是人们信仰什么的结果。宗教渗透在我们的信仰中,因为宗教的教导(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在我们还是孩提的时代便开始了。我们在晚年自己学到的东西,往往由于辩论或论证而记不住,但在孩提时代吸收的东西却很难抛掉。
  即使宗教不能阻止全部变革,也肯定能减弱变革的速度和效果。
  更根本的是,我们不能接受总是先有经济变革才引起宗教变革,而宗教变革从来不会引起经济或社会变革的结论。并不是说,如果经济利益和宗教教义发生冲突,经济利益永远占上风。印度教的牛多少世纪以来一直是神圣的,尽管这同经济利益完全相悖。或者再举一个例子,西班牙未能抓住并利用发现新大陆带来的经济机会,如果不考虑到宗教信仰和态度就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正是这种信仰的态度妨碍了西班牙同别国的竞争。一个国家要是热衷采纳同经济增长不相容的宗教教义而且不容异说,那就可能窒息自己的经济增长。或者另作选择,改变一种新的信仰,才有可能成为引爆经济增长的火花。

  (二)奴隶制

  奴隶制的制度应予以特别探讨,因为它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那么长的时间。从经济增长的观点看,奴隶制有些明显的坏处,然而它却往往是大繁荣的基础。现在,我们可参照在本章前几节里讨论过的原则来考察一下这种制度。
  在谈奴隶制的坏处时,我们先谈谈刺激的问题。奴隶因效率低和不心甘情愿而恶名昭著。一匹马,如果对它细心照料,也会乐于为爱它的主人的需要全力以赴。在这方面,有些奴隶像马,但大多数奴隶不像。这种差别是出自他们的人性,出自他们对那种利用他们的劳动使别人致富的制度的正义反抗意识,出自他们痛恨约束的自由感。即使多数奴隶出于满足,总是有少数奴隶具有强烈的作人意识,并以这种情绪感染其他人。如果奴隶同一位主人私人接触密切,个人的联系可使这种关系平安无事;但是如果奴隶受雇于大规模企业,奴隶彼此间接触多,而同主人没什么接触,肯定他们会对他们的状况不满,会报之以消极怠工。接着便会是主人和奴隶之间一场实力较量,每一方都将在这场较量中探寻能走多远。由此可出现某种“均势”,在“均势”中就什么是各方的“传统”权利与义务达成默契。其后,奴隶们便在这种传统的范围内尽可能少干活而不会受到惩罚,绝不多干。
  在有些制度下,奴隶生产的全部产品归主人所有,而在另外一些制度下,法律或习惯都允许奴隶有些自由时间和财产,供他们自己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奴隶通常在属于自己支配的那一部分上比为主人工作的时间里要勤劳和有效率得多。有些主人看到这一点,便限制奴隶自由支配的时间,借口是奴隶的体力会消耗殆尽,从而无力完成他应尽的义务。另一些主人看到这一点,就付给他们报酬来改变他们的劳动权使之成为奴隶生产的一个百分率,这样奴隶制便可以不知不觉地变为分成制。奴隶如果仅仅把产品中的百分之多少付给主人,他们干活肯定地比把他们生产的一切都交给主人时要有效率。
  其次,奴隶制不仅影响奴隶,而且影响奴隶主本身的心理状态。因为奴隶主极可能养成损害经济增长的对劳动的看法。劳动受到轻视,因为只是奴隶干的。甚至把管理奴隶的事情也交给雇来的管理者。男女奴隶主们自己沉迷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要不就沉迷各种活动,不管这些活动多么高尚,却同生计无关。他们搬出自己的庄园,住到繁华的城市中等等。因此,他们丢掉了寻求新的经济机会并从中获利的能力;甚至失去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以避免灾难的能力。奴隶经济的奠基者也许是一些生气勃勃的人,他们创建了在他们那个时代条件下产生大量财富的社会结构;但是他们的子孙后代就很不同了,随着条件改变,经济也渐渐衰退。
  奴隶经济也遭到没有纵向流动之害,而且因为奴隶制对于为贵族劳动的意愿日益减弱所具有的影响,这一点特别有害。在自由经济中,处于政府、企业或知识界的领导阶层不断把下等阶层出身的聪明人吸收到他们的队伍中来充实自己。奴隶经济则使自身不存在这种优势,除非它鼓励奴隶解放。有些奴隶社会确实使奴隶容易赎身,或鼓励奴隶主赐于自由;而有些奴隶社会则敌视奴隶解放,特别是在奴隶的来源越来越少的时候。一些奴隶社会也因奴隶制延续到什么程度成为对自由民或他们子孙后代的障碍而不同。如果奴隶同主人种族不同,即使经过多少代,奴隶的子孙后代也很难被接纳进入最高的社会层。纵向流动的重要性,按要填补的领导职位数字比例来说,取决于奴隶主的数量有多少。因为,如果奴隶主的数量充足,他们将把充分的流动性提供给他们自己的各阶层以保持最高阶层的活力,虽然整个社会必将不能迅速进步,因为它不能充分利用奴隶制束缚下大批人的聪明才智。
  其次,如果有充足的奴隶劳动力可资利用,就不会有推动发明或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刺激,因而也得不到由于单位劳动产出增长而常有的经济增长,尽管劳动量增加总产出当然会加多。有人由此想到,希腊科学在其后期发明了玩具而没发明有用的机器,这就是因为奴隶制的存在泯灭了使用机器的刺激。这两种说法都已受到批驳。无论哪种情况,这种论证的方法在按照商业方针管理的奴隶经济中说不通,如新大陆的种植园。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为节约奴隶劳动力和节约其他生产成本付出的费用是一样的。只要人们能以出售剩余产品,或能以消费这些产品,或能以出售不再需要其劳务的奴隶,奴隶制中就存在着推动采用节约劳动力办法的刺激作用。在奴隶主业已拥有他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所需要的全部奴隶或者不是按照严格商业方针施行的奴隶制经济中,这些条件就不具备。家奴的存在,有别于商业奴隶制,也许会阻碍发明创造。在这种社会里,奴隶们如果是自由的,也许会有所发明创造或采用新技术以减轻劳动或增加剩余产品;在奴隶制下,不同的是新技术的采用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减轻劳动或改善工人的命运。
  再者,奴隶社会不如自由社会灵活,因而不能适应变化着的环境。例如,环境的改变也许使得一个社会有必要改变它的谋生之道;对其主要出口的需求也许已经改变,供应也许由于突然发生某种新的植物病害而受到影响,因此必须着手从事新的行业,这就要发展新的产销结构,学习新技艺。乍一看,似乎奴隶经济应当比自由经济灵活,因为奴隶主具有法律权力可以靠革命来实现大改变。而事实上,奴隶主的权力是受传统制约的,这些传统已经形成,规定了他们同奴隶的关系。譬如,传统则规定,不得派家奴到地里去干活,不得让学当木工的奴隶去采石场干活。确切地说,因为奴隶制不靠合同,它所依靠的是在主人和奴隶之间什么才算公平的种种概念;这是一种身份经济,因此比有限期的合同经济更少灵活性。再有,灵活性还会因为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而减少。在不断变化的经济中,不同的企业所受的影响不同;有的应该收缩,有的应该扩充。要是有良好的奴隶市场,扩充的企业就可能从那些正在收缩的企业那里购买奴隶,但这种交易过程会受到奴隶同他们主人之间的个人关系的阻碍,也会由于奴隶所有制给社会和政治带来的威望和特权使主人不肯同他们的奴隶分手而受到阻碍。灵活性的差别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所有的经济都是不灵活的,都对变化着的情况反应迟钝。但是似乎有些根据可以使人认为,自由经济比奴隶经济反应要快,果如此,因为条件不断变化,奴隶经济就不大可能生存和发展了。
  另一方面,说奴隶制效率低并不是要否认在特定的地方奴隶制可能是某些行业发展的唯一途径。我们所比较的是自由民和奴隶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的劳动。而在找不到自由民只有奴隶可资利用的地方,这种比较就不适用了。西印度群岛在17和18世纪要是没有奴隶制就发展不起来巨大的制糖业,因为当时没有可资利用的自由民。而且,即使有自由民可资利用,就是说该国有自由民存在,而从有足够数量的人愿意按拟议的工资到计划的行业里干活这个意义来说,就找不到可用的自由民——尤其是如果他们有了所需要的全部土地,并从土地上得到他们认为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就更是这样。奴隶制基本上适用于劳动力缺乏的条件;如果劳动力同资源相比是充足的,通常雇佣自由劳动力和愿意挣工资的劳动力更合算。哪怕在因自由劳动力缺乏而使奴隶制有利可图的地方,有些类型的生产对奴隶制比其他制度更合适得多。因为奴隶劳动是不情愿的,它只是用于易于监督的地方。
  例如,在农业上,它只适合于那些每亩地要求有相当多的劳动力的作物,这样的地方一个监工就能看管一大批奴隶——
  如甘蔗、棉花、烟草或茶叶,而不是小麦、咖啡或牧畜。这也是矿山、工厂和摇橹船之所以甚至在把其他职业都让给自由劳动力的情况下也一直同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原因,事实就是,把大批人集中在一小块地方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不心甘情愿的另一个后果是,它不适于那种工人必须认真运用手工技艺的行业。有些受到主人优待的家奴成为高级手工艺者。
  往往可以发现,凡是奴隶有手艺的地方,主人都是认真按比例同奴隶分享奴隶的收入,甚至允许奴隶按约定的数目保留挣来的一切,这样奴隶就有了干好手艺活的经济刺激。总的说来,由于奴隶劳动效率低,奴隶制无法同自由劳动竞争,除非自由劳动力缺乏。
  说奴隶制效率低也并不否认在这一基础上可以建立起高度的文明。奴隶们的劳动产品可以养活一个有闲阶级,就像古希腊那样,这个阶级可以使其本身具有哲学、雕刻和其他自由人应具有的学识,并且反常地可能成为解放人的精神和才智的先驱。奴隶制并不总是产生这种影响;西印度群岛的种植园主文化普遍受到蔑视,尽管南部各州的文化水平较高,一般说来,新大陆奴隶制创造的财富都被骄奢淫逸的生活浪费掉了,对人类的进步毫无贡献。而且,甚至在奴隶制基础上产生的灿烂文化,其益处也是大大受到限制的;受益的是奴隶主而不是奴隶。始终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如果大多数人作为奴隶受到细心照料,而不是任他们胡乱来,他们的情况就比较好;就像另一些人所说,家马总是要比野马的情况好。我们在这里无需探讨这种论点究竟怎样,因为我们的兴趣不在于是这种而不是那种生活方式可取,我们的兴趣在于经济增长的机制。
  最后,应当指出,一种奴隶经济不管它在一段时间里多么繁荣,它势必没落,因为奴隶的人口通常自身无法更替。只要能从外部得到廉价的奴隶来源,奴隶经济便兴旺,一旦这种来源被切断,奴隶经济便衰落下去。因此,只要有连绵不断的战争或奴隶的侵袭,从中可以俘虏大批的人并卖为奴隶,奴隶经济便可繁荣。但当实现和平或废除奴隶买卖时,奴隶制便趋向消亡。罗马帝国的经历就是这样,当边境一实现和平,罗马的奴隶经济立即开始没落,牙买加也是这样,它的没落不是始于1834年废除奴隶制,而是始于在此之前近30年废除奴隶买卖的时候。
  切断奴隶的来源必定马上会使奴隶人口下降。因为受奴役的男人比女人多,即使妇女有足够的女孩子替代她们自己(她们并没有),多出来的男人死掉时,奴隶人口也必然下降。
  这样,经过一代人之后,人口的自然繁衍有可能产生新的平衡,因为男性和女性的出生数量大体相等,但是即使这样,奴隶人口也不会自己繁衍。
  如果有这样一个国家,它很长一段时间不从外面移入奴隶,所有的奴隶都是在本国出生的,那么可用来干活的奴隶人口大约只有三分之一。这便是西印度群岛在废除奴隶制之前那里的甘蔗种植园主所报告的比例数字。其余的奴隶都是儿童和照料子女及丈夫的母亲;经常还有大批人声称有病要不就利用奴隶制固有的漏洞逃避干活。这样低的比例不应引起人们大惊小怪,因为我们知道,哪怕在自由社会里,据人口普查确定“有报酬职业”的人通常也不过占人口的30—40%。
  如果允许奴隶同家人一起生活,他们本来会有同自由人口一样多的机会更替自己——机会可能还多些,因为他们可能改善一些医护条件,或许还会少干些活。但是,奴隶往往不得同家人一起生活,因为这会使奴隶主要为每个有用的奴隶而非养活两个无用的人不可。因此,许多奴隶主只要男性成年奴隶,而且不鼓励他们结婚。女奴不受欢迎,不鼓励她们生孩子,如果她们确有子女,也不让她们有充足的时间去照料。所以生育率低,婴幼儿死亡率高;这样,奴隶的人口便不能自我繁衍。当然,大庄园比小庄园的处境要好,因为在大单位比小单位容易保持男、女和儿童的正常平衡。所以小庄园在大庄园出现之前便相继消失,如罗马帝国后期变动增多。但是,除非大庄园从商业角度研究解决养活新奴隶的问题,大庄园也将消亡。
  确切地说,要是期望一个养马主保持公、母马,大、小马的比例均衡,同样的命运将会落在依靠马为劳动力的经济的头上。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以马为主的经济是专门养马出售。所以,奴隶经济要不靠移民维持下去,也只能是有些奴隶主专门养活奴隶出售才行。美国南部在废除奴隶买卖之后曾采用这种制度,但是这是奴隶制最不得人心的一面,因为奴隶制弄得家庭妻离子散,并不顾我们认为属于人类之间常理的性关系的情感联系。因此,奴隶农场在奴隶经济中,并不多见,如果说这种农场存在,数量上往往也不足以解决维持奴隶来源的问题。因而在大多数奴隶社会中,一旦外部奴隶来源断绝,经济就会毁灭。
  在这方面,农奴制大大优于奴隶制,这无疑是在外部奴隶来源枯竭时奴隶制便让位于农奴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农奴有权结婚,而且在这方面他们同自由民生活一样。农奴通常也有权有一些自由支配的时间,有一些自己耕种的土地,有些农奴还可以是分成或对半分成的佃户。在农奴制最发达的时期,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是指农奴没有主人的允许不得到别的地方去;但是农奴的义务仅仅是缴纳固定的地租,因此,农奴有一切动力为自己生产多于地租的产品。以农奴制为基础的社会能延续几个世纪,而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一旦外部的奴隶来源消失必定开始衰落。

  (三)家庭

  家庭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几乎全部是由家庭产生的,这是不足为奇的。它涉及刺激、专业化、纵向流动以及取得资源的手段等问题。首先,我们探讨家庭的横向联系,也就是说一支和另一支的关系,然后我们再研究妇女的地位,最后加以概括。至于人口问题,将留待第四章去探讨。
  在原始社会里,家庭的概念通常是十分广泛的。一个男人不仅与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女联系在一起,而且与他的众多的亲戚联系在一起。人数也许会多到500人。在这个群体里,实行的也许是不同程度的共产主义:土地公有共同耕作;
  所有家庭成员已承认他们有权要求家庭供养。
  情况看来是这样,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家庭概念变得狭隘了。大家庭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保险办法,这种情况适应于生活水平低的社会。在生活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必须同心协力,对遭难的人鼎力相助;家庭范围越大,这种保险制度就越有效。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储蓄能力以及养活自身和抗拒灾难的能力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财富和收入差距也扩大了。政府组织得更好了,并开始承担其帮助老人或穷人的责任。社会关系进一步按照契约的概念而不是依照地位的高低而建立起来,所以在比较富有的社会里男人比较倾向于否认他们对远亲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所以,总的说来,社会在物质上越是先进,被挣钱的户主承认是家庭成员的人数越少,不仅从自动分享户主增加的收入这个意义上说是如此,而且从因陷入贫困而对他的收入提出某种要求这个比较狭隘的意义上说也是如此。在小的社会里,对家庭提出要求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彼此都了解,因此舆论可象会迫使富有者帮助家庭中的贫困者。可是在大的社会里,人们彼此相邻而互不了解,所以他们可以对他的家庭置之不理,独自生活而不必顾及他们朋友对此有何看法。这也同社会的平均收入有关,因为城镇和乡村的大小同国家的财富是有联系的。
  大家庭制度在生活只够温饱的社会里有着巨大的优越性,而对经济正在增长的社会来说却并不合适。在这样的社会里,这几乎肯定会妨碍人们努力工作。经济的增长取决于积极性,如果作出努力的个人必须与许多其他人分享他的报酬,而他又不承认这些人有这种权利的话,那么这种积极性可能被窒息。存在大家庭的地方,每个家庭成员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只要他的收入增加,大量远亲就会纷纷要求他相应地提高对他们的赡养费。这种情况在任何时候拼命干的阻力,特别是本家庭观念变得越来越狭隘的时候,社交圈子由大变小的时候,情况尤譬如此,因为在那时,人们最不可能接受以往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求。来自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报道提到,一些有才干的人拒绝提升,因为他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将会大部分转入他们并不承认其道义要求的亲戚的私囊。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观察这个问题,这种制度本身就对主动性造成障碍,因为它为每个人提供了防止匮乏的自动保险,从而削弱了活动性、节俭和进取精神。
  一种强烈的家庭义务意识,即使是真心实意的,也可能在其他方面成为取得成功的障碍。这种意识可能会促使一个人委任他的亲戚担任并不适合他们的工作,甚至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他人不委任他去担任他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随即会委派不适宜的亲戚担任他属下的职位。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害怕如果冒犯女巫的家属,她便会对他们施魔法,也许正是出于害怕心理,而不是出于爱,才促使他们搞裙带关系。当然,有时候一个家庭成员也许是要委任的最佳人选,因为他有才华,或者甚至仅仅因为人们肯定他有教养,因此能够信任他。然而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另一个困难是在牵涉到几个成员时怎样处理家庭事业。如果他们彼此信赖,各尽自己的本份,那么家庭感情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然而它往往是消极因素的根源。在家庭联系密切的国度里,那些没有家庭负担因而能独立的人,往往是最富于进取精神和最成功的人。
  虽然在事业上家庭感情有这种缺点,但人们必须看到它的长处。凡是在人们不能指望外人给予忠诚的服务的社会里,特别是本家庭观念变得越来越狭隘的时候,社交圈子由大变小的时候,情况尤譬如此,因为在那时,人们最不可能接受以往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求。来自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报道提到,一些有才干的人拒绝提升,因为他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将会大部分转入他们并不承认其道义要求的亲戚的私囊。如果我们从另一角度观察这个问题,这种制度本身就对主动性造成障碍,因为它为每个人提供了防止匮乏的自动保险,从而削弱了活动性、节俭和进取精神。
  一种强烈的家庭义务意识,即使是真心实意的,也可能在其他方面成为取得成功的障碍。这种意识可能会促使一个人委任他的亲戚担任并不适合他们的工作,甚至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他人不委任他去担任他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因为他们知道他随即会委派不适宜的亲戚担任他属下的职位。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害怕如果冒犯女巫的家属,她便会对他们施魔法,也许正是出于害怕心理,而不是出于爱,才促使他们搞裙带关系。当然,有时候一个家庭成员也许是要委任的最佳人选,因为他有才华,或者甚至仅仅因为人们肯定他有教养,因此能够信任他。然而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另一个困难是在牵涉到几个成员时怎样处理家庭事业。如果他们彼此信赖,各尽自己的本份,那么家庭感情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然而它往往是消极因素的根源。在家庭联系密切的国度里,那些没有家庭负担因而能独立的人,往往是最富于进取精神和最成功的人。
  虽然在事业上家庭感情有这种缺点,但人们必须看到它的长处。凡是在人们不能指望外人给予忠诚的服务的社会里,家庭也许是经营大规模企业的最适宜的单位。比如说,某些行业如能在许多城镇、郊区或乡村设立分支机构,那是有好处的。例如银行、联号零售商店以及批发业就是如此。在这些情况下,兄弟或近亲多的家庭,可能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自家兄弟的可信赖程度超过那些不沾亲带故的分支机构经理;何况,即便遇到欺诈行为,金钱也不会流到家庭外面。
  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如果不是属于同一行业的分支机构,而是属于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那么兄弟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相互支持。同样,在移民之间或是在信奉某种宗教的少数人之间,关系密切的集团可以在生意上向对方提供机会,亦可以在发生危机时互相贷款支持,从而加强整个集团的地位,帮助其成员在经济上取得更大的发展,而要是不允许他们彼此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他们的业务,他们就不会取得那么大的发展。当然,如果这个集团在经济上一般并未比社会上的其他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种亲属之间的义务或者其他义务也不是特别有益的;如果它的成员在竞争能力方面低于平均水平的话,他们甚至可能成为一种累赘,因为其中比较幸运的成员将会由于承担超过平均负担的义务和他人的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一个才智出众的家庭如果紧紧抱成一团,就会占有很大优势。任何社会的早期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表明,总有几个才智出众的家庭,他们通过范围广泛的活动而鹤立鸡群,不论是14世纪的意大利银行家,还是20世纪的印度和日本的企业家,情况都是这样。在早期的这些条件下,一个才智出众的家庭有可能在任何其他类型的组织都难以达到的规模上做生意。这种优势随着行政管理技术的改善而减弱了,因为委派外人来担任经理职务比较容易了,而完全可以相信他们不会鲸吞资金。
  我们下面来考察一下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男人对妇女参加工作的态度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社会中,男人们为了确保其社会地位得到承认,设法不让他们的女人参加工作,他们故意使他们的妻子、女儿闲在家里,周围侍仆成群,以显示他们是有财产之人。妇女当中的一些人从事一些无偿而有益的社会工作,否则这种势力的风气会降低妇女们的贡献,哪怕这可能会使那些为了付帐而不得不更加辛劳地工作的男人们作出更多贡献也罢。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中上等阶级的妇女为了争取工作的权利,而不得不进行“斗争”,而在其它许多社会里,妇女必须从事繁重的劳动,常常在田里耕作,为丈夫煮饭做菜、织布缝衣,而男人们却过着比较悠闲的生活。
  凡是对妇女可能从事的工作加以限制的地方,经济的增长也必然会受到阻碍。在一些原始社会里,妇女是不许参加工作的,只能从事家务劳动或是为自家干些农活,这种情况提高了每个家庭自给自足的程度,从而减少了进行贸易和实行专业化的机会。而实际上十分明显的是经济的增长与妇女们摆脱家务劳动走向市场是紧密相关的。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成衣、理发、饮食等行业发展得更快了,更不用说年轻人进学校受教育了。学校教育取代了家庭教育。仅仅以统计学家在计算国民收入时拒绝将家务劳动包括在内这一点是不能说明上述联系的。因为专业分工也确实使产出的质量和数量都确实提高了。如果当地习惯只准妇女作家务、或者说他们外出工作只能做家庭佣人、打字员、或挤进其它一些工作范围狭窄的职业里,经济的增长就要受到限制。通常使国民产值增加得最快的方法之一就是开设工厂,向妇女提供她们非常容易干的那种轻活。许多缺少男劳动力的社会,已经发现这是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这不但可以直接地而且亦可间接地增加产出。例如,非洲的一些农民,把本来可以在中心工厂进行高效加工的作物,坚持在家里进行粗“加工”,因为若把作物送到工厂加工,他们的女人们可做的事就太少了,因此,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家庭以外的工作,将会有助于改善作物的加工。还是在一些非洲地区,妇女们花很长的时间手工舂米,如果在家庭以外给她们提供更多的挣钱的工作,她们很快就会坚持要求从今以后使用机器碾米。为妇女们创造更多的有收入的就业机会是同时提高她们的地位、减轻她们繁重的劳动和提高国家产出的最切实可靠的办法。
  在某些社会里,宗法意识十分强烈,极而言之,甚至达到了崇拜祖先的地步。这对经济的增长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可以争论的。这有某些好处,比如说,一个人知道自己属于一个可上溯几代人的家族大概会产生某种自信心,人在年轻时就会受到家族的传统教育,如果这种传统包括某种特殊技能,冒险精神或是性格特点,它可能得到保持,并且比在没有家族传统的情况下得到更大的发扬。因此,英国海军相信,“海军世家”的子孙,一般说来会成为比其他应征士兵优秀的水兵。在某种职业气氛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在从事该职业时很可能比其父母从事其它职业的年轻人更能胜任。宗法观念也可能对人的财产观念产生影响。一个人也许会感到自己仅仅是继承下来的财产的一个暂时托管者,因此可能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它,甚至会通过个人的努力和节蓄去增加这份家业。
  但是也有弊端。对一个面临着一种与父辈所面临的不同的挑战的社会来说,过多地回顾历史是无益的。传统模式在当时也许是至善至美的,但在现在,由于问题不同,可能是极不适宜的。当一个社会留恋过去甚于急着要对未来进行探索时,那它是注定要失败的。强烈的家庭传统意识也会妨碍社会的流动性。
  “非世家”子弟得不到与他们的才能相称的机会,而出身“名门”但无才的人把事情搞得一团糟的机会太多了。如果传统坚持子孙必须步其父辈的后尘,职业流动性必然被削弱。两代人的职业过于相近的弊端在种姓制度中暴露最为明显。种姓制度要求每个人必须继承其父辈的衣钵,不然就去当农民,这就妨碍了纵向的流动和社会流动。这是必然阻碍变革,因而阻碍经济增长的方法之一。
  当我们分析大家庭的横向联系时,我们认为这种联系主要是阻碍人们作出努力的联系,因为无论如何它要求男人们去满足他们对其毫无感情的远亲们的要求。但是,当我们谈到孩子们对父母的要求时,我们可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促进其成员作出更大的努力的一种激励。当男人们雄心勃勃期望子孙后代有一个比他们自己出生时更高的社会地位时,这种激励发挥了最大的效率。
  这种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的愿望,取决于实现这种愿望的机会。在每个农民仅能勉强糊口的贫穷村庄里,这种愿望是不会存在的。因为那里提高物质地位的机会是微小的。如果法律或习俗上的障碍,不管是种姓制度还是肤色上的障碍,不允许人们从一个阶级升到另一个阶级,这种愿望也不可能存在。在经济停滞或衰退的社会中,纵然抱有这种愿望也不可能有多大意义。在经济停滞的社会里存在某种流动,但是,最大的流动还是出现在产出迅速增长的地方。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中产阶级扩大得最快,需要从下层吸收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或专业人员。正是这种环境为赚钱,或是在其他方面取得成功提供最好的机会。因此,在经济增长的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愿望最为强烈,也最有成效;而在经济停滞的社会中,则几乎没有这种愿望。这仅仅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力量互相依存的许多方面中的另一个方面。一旦经济开始增长,男人们发家致富的思想也就更加强烈,甚至可能采取限制家庭人口的做法,以便不因孩子多而影响过富裕的生活,这种观点的流行,加快了经济增长的速度。
  建立家庭的概念只有在基本的父系家庭社会里才有意义,而在大家庭或母系家庭的社会里就无意义了。由于其中的含义是要将下一代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到这一代人的社会地位之上,所以,除非下一代的意思是指只有几个直系子孙,而不是指可以声称有家庭关系的数以百计的姻亲子弟,否则就无法考虑提高他们的地位。因此,大家庭就被排除在外。至于母系家庭,可以设想一个男人拼命干活,为的是使其姐妹的子女变得富裕,而不是使自己的子女变得富裕,但是,母系家庭在经济和其他方面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很难存在下去,因为变化通常意味着流动,而流动通常又增强了婚姻关系和父系联系,一个男人带着他的妻子和他的儿女一起流动,而不是带着他的姐妹及其子女一起流动,因此在男人开始四处奔忙寻找财富的任何社会里,母系联系削弱了。
  甚至在基本的父系家庭里,遗赠财产的权利作为对人们努力的一种鼓励,其重要性是何尝不清楚。在不同的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抱负各不相同,在那些经济增长率最高的社会中,这种抱负并不是总是最大的。例如,许多美国富人不是把钱留给他们的家属,而是设立教育基金或从事其它慈善事业。少数人甚至故意不给他们的子孙留下什么财产,以免妨害他们的个性发展。而英国富豪在处理财产时,平均给家属留下大部分,只将少部分捐赠给慈善事业,这大概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是因为在英国,门庭观念要比在美国的大城市里重要,同样美国人却在其它方面找到许多对人们努力的激励,其中包括他们希望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和为自己谋求权力和威望的愿望。
  但是,即使对遗赠财产权作为一种鼓励的重要性无法作出精确的估计,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鼓励,现代国家对这种权利施加越来越多的限制——特别是征收高额死亡税——对发财的刺激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我们同时必须考虑继承财富对所继承的财产、对继承人及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
  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继承对财产管理的影响。创业者的儿子不一定是最善于照管财产的人。相反,靠继承财产创立的机构不会像每一代都招聘新领导人的机构那样富有生命力或存在同样长的时间。罗马天主教的一部分生命力无疑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主教是选举的,而不是天生的。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常常被认为是由于实行近卫步兵制的缘故,这种步兵每代都是新招的。在现代大公司,家庭联系常常是很少的,有人对此表示遗憾,但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不考虑家庭联系的情况下招聘领导人可能正是力量的源泉。另一方面,财产自动传给下一代的制度也有其优点;这是比较肯定的,因此可以事先培养继承人;这也比较简单。
  继承的影响也取决于财产是否完全由长子继承,或者取决于在其它家庭成员中财产如何分配。长子继承可以使全部家产保持完整,在有规模经济的地方,或者在财产已经很小,再进一步分割就不经济的农业地区,这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继承人可能共同经营财产,而不用再行分割的话,这一点就不那么重要了。另一方面,长子继承权有助于维持一种财产不平均分配的制度,这对家庭其它成员也许是不公平的。长子也不总是最能干的儿子,这一点在继承人并不是长子,而是由遗嘱所指定的儿子的制度(通常是政治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中得到了承认。一些经济学家为长子继承权辩护说:这一制度迫使小儿子们勤奋起来;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说:这会迫使贵族的小儿子们进入中层阶级,使阶级之间不再相互蔑视,从而增进社会的团结和流动性;但是,如果把这些论点提高到逻辑结论的程度,必将支持完全取消财产继承权。
  虽然遗赠财产权对想发财致富的人是一种刺激,但我们也必须估计到使继承人放松努力的程度。继承人有时会受到先辈们树立的榜样的鼓舞,也许会把他们继承的遗产当作一种信托财产,他们不仅有责任去维护这种财产,而且有责任去扩大这种财产。但是,他们往往作出相反的反应。总的来看,如果继承财产并没有成为继承人逃避艰苦劳动的借口,他们几乎肯定会过更为有益的生活。
  财产的继承也减少了社会的纵向流动和进取心,这一点在某些农业地区可以看得非常明显,在那里,所有土地都属于为数很少的几家人,而其余的所有家庭都注定一代一代地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财产继承的作用是:每一代人开始时情况只对少数成员极为有利,而这些人的才能未必比别人优越,而且往往未加好好培养,因为继承财产使他们无需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在那些开始时一切都人人平等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较快,而在那些故意使情况有利于有卓越才能的人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会更快。

  (四)农业组织

  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和惯例,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农业是主要活动形式的比较贫穷的地区里,尤其是这样。同时,土地在决定政治和社会地位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制订规章和形成惯例时,很少考虑经济因素。从经济增长的观点来看,我们感兴趣的是农田的使用权、农场的大小,以及这些事情与奖励、资本形成和技术革新之间的关系。
  首先谈谈土地公有问题。使用这个词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此处用的是第一种含义,即几个人有权使用同一块土地,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土地,比如在这块土地上放牧牲畜,或在这块土地上砍柴。这同第二种含义是不同的。第二种含义指的是人们在统一权力机构的管理下在同一块土地上一起劳动,分配收入,这就是农业合作社或集体农庄。我们已在本章的前面一部分[第一节(三)]论述过它的主要问题,而且还要在本小节的末尾再次谈到这一点。第三种含义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有权独自使用某一块土地,但是他对土地的支配权要受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土地是属于首领或部落的。由于差不多在每个社会里,土地的使用和支配都受限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所有权和“完全保有”所有权仅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个人有使用土地的专有权的情况都看作是“个人”所有权(用个人这个词来代表家庭),那么在苏俄以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可说是实行个人土地所有权。我们所要谈的主要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就上述第一个含义的公共所有权进行论述,在那种情况下土地公共使用,但不实行集体管理或分配集体收入。
  个人所有权无疑比公共所有权优越。这首先表现在它对投资和革新的影响。如果许多人都自由地使用同一块土地,而各人都为各人的目的,他们就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而不投入任何东西。在这些情况下,一旦土地开始不足,它也会开始由于耕种过度、放牧过分、或由于没有采取适宜措施保护土壤而变得贫瘠。个人在改良土壤、施用化肥、兴修水利或改善草地上投资得不到好处。如果果实归己的权利得到承认,人们就会种植果树,这种权利通常是得到承认的,但他们种树不是为了一般用途,如乘凉或造林等。在非洲,由于人口与土地相比为数甚少,公共所有权算行得通,但是,在人口压力大的地方,这种所有权会破坏土地。除了投资以外,公共所有权对于革新是一个障碍。牲畜如不加以隔离和控制交配,就不能选择优良品种。在公共活动按老规矩进行的环境下,也不便于对新型的耕作方法进行实验。这就是为什么公共所有权在50年前盛行的地方迅速消失的原因。许多人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对公共所有权的消失感到遗憾,可是那种制度与经济发展无疑是格格不入的。
  至于个人所有权,我们发现,在有记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农民是根据租佃合同而占有土地的。因此,我们首先探讨一下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对迫迁的补偿、租佃权利以及缴租的形式和数量等问题。
  之所以需要给予补偿是因为有这样一项原则,即必须保证佃农得到他自己的劳动果实。假使要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必须对他保证,在他失去土地时,要对他所作的其效益尚未用尽的一切改良进行补偿。否则,他就不会种树,不会建造许多建筑物,不会改进排灌系统,也不会进行任何其他投资。这种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地主必须事先答应作出要求予以保护的改进。在大多数先进的国家中,法律规定了这种保护;但在原始国家里,这种规定不是普遍现象而是例外,因此佃农很小心,不投资改善土地,甚至让土地丧失肥力,如果地主不追究责任的话。
  许多国家并不满足于保护效益未用尽的改良,它们还在法律上保护所有权。至少它们规定了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而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佃农只要耕作有方,就有权留在土地上(如在联合王国),甚至可以保证他的继承者享有继续租用土地的权利,只要有能力就行。这样的法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实施这种法律而设立的法庭的性质。在“民主”国家里,要收回佃农所租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哪怕是一名坏的佃农,除非他在明显地毁坏农田;
  而在“保守的”国家里,法律甚至对最好的佃农也不提供什么保护。这种法律的意义就是给予佃农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对长期的改良进行投资。也有人反对给予太多的保障,希望保证土地的流动性。但我们将在后面探讨也应加以保障的农民完全保有的所有权时再谈这个问题。
  我们所说的地租形式是指固定地租或比例地租。固定地租,在年景不好时,对于小农可能负担过重,把好年景和坏年景合在一起计算,固定地租还是完全可以负担的。地租可以固定用钱或实物来缴纳。若是由于歉收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实物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若是由于价格低廉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货币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
  由于这两种情况对农民都不利,所以,以货币交租与以实物交租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大选择余地,除非是在战争时期,那时候,固定以货币交租的农民很占便宜,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但是,如果从整个世界来看,多数地租是不固定的,而是按比例交纳的。农民根据收成(或收入)情况按比例向地主交租,从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视土地的多少而定。
  贫苦农民是欢迎比例地租的,因为在年景不好时他们承受的负担要比固定地租少。在年景好的时候,他们多给地主交租——而且他们那时多交一些也是承担得起的。不管怎样,地租的数量在年景好和年景差之间可以拉平。但是,分成地租往往受到经济学家的攻击,认为这种办法会减少农民进行改良的积极性。因为要使一项改良值得进行,并对农民有利,那么地租占一半时这种改良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得比在实行固定地租时生产出来的东西多一倍。这就是说农民要承担改良的一切费用。在比较先进的分益制或分成制(比例地租的名称)中,地主承担改良的一部分费用,或者契约规定,佃农若进行改良,地租须加以调整。但是在不那么先进的国家里,通常没有这样规定,比例地租制肯定会削弱农民进行改进的积极性。
  在大多数国家里,地租数额是造成重大不满和骚乱的原因。地主反过来做些什么,各国的情况各有不同。在英国,契约通常规定地主有提供永久性建筑物和维持固定资本的义务。契约甚至可能规定地主还得提供一些流动资金。由于缺乏好地,英国的地租一度很高,足以补偿地主为履行这些义务付出的费用,还可以使他有盈余——这是“纯粹”地租。但是,现在地租很低,除了维持农场固定资本的开销以外所剩无几。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最不发达的国家里,地主不对土地承担任何义务,他只是收租。自然他可能担任某些社会职务——他可能担任相当于治安法官、警官、地区行政长官或牧师的职务,如果他没有从地租中取得报酬,他或别人则必然从税收或以某种其他方式得到酬金。然而就土地而言,如果地租由农民保留(比如地主被“消灭”,农民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的生产能力不会减弱;如果地租付给国家(国家常常以对土地或农民征收直接税的办法来收租),土地的生产能力也不会减弱。实际上,如果减少或者取消地租,土地的生产能力可能得到提高,因为这时农民有可能储蓄更多的钱,为改良土地增加投资。在地主拿走农民生产的东西的一半,而不为他们做任何事情的那些国家,很难设想,如果不从农民肩上卸去这个负担,农业生产率不会大大提高。
  在许多国家里,人们要求完全废除地主制度,农民应拥有他们所耕种的土地,这种要求不应与关于改变农场的规模的要求混为一谈。有些改革家主张打破大庄园,把土地作为小农场进行分配以增加农场的数目;另一些人则希望采取相反的做法,即减少小农场的数目,说服或迫使农民加入集体农庄。我们后面再阐述农场的规模问题。目前我们谈的只是完全保有土地所有权及租佃制的问题。尽管关于土地改革的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与改变农场的数目的要求有关,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亚洲,确有这样一种声势浩大的土改运动,它仅仅限于要求废除地主制,把租佃土地改为拥有土地。
  这种转变的效果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转变的支付条件、地主得到补偿的数量,以及农民为得到土地而应支付款项的数额。但是,除了补偿问题,在权衡租佃和拥有土地的利弊方面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问题。事实上,许多人争辩说,农民拥有土地的制度不利于经济增长。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削弱了土地的流动性,它会带来耕作不善、土地分散以及负债过重等问题。因此,他们主张小农只能是佃农,应当受到控制,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政府机构。实际上,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适宜的控制措施大多既适用于佃农也适用于地主:事实上,如果加以适当控制,一方面会使佃农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会迫使拥有者好自经营,那样租种土地和拥有土地在经济上的差别将基本消失。
  下面让我们先来谈谈土地的流动性问题。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有些人反对保障耕作得好的佃农的租佃权的法律,理由是这样一来农业经济的灵活性将会减少。他们说,地主们大概都希望土地的利用能产生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应该能够在情况改变时自由地更换佃农。由于情况的变化,将耕地改为牧场,改变农业单位的规模,或者出于某种其他原因,把土地租给更能应付新局面的新佃农可能比较适宜。可是,如果长期的佃农得到保护,那就可能无法这样做。出于同样原因,这些人也反对小农完全保有土地,因为他们认为,这类农民对于日新月异的情况反应迟缓,而且他们相信,如果地主更换佃农,反应就会快一些。这种论点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取决于如下设想:地主是精明和有知识的农业家,他们始终在谋求以更好的办法来利用土地。虽然某些人可能是这样,但是对于大多数地主来说,实际情况大概是,他们由于不在当地,除了能收多少地租以外对土地的情况知之不多。无论如何,这种论点可以引伸为任何人都不应拥有他所使用的资源,因为,如果资源是由那些善于很快将它们从一个租借者转入另一个租借者手中的人所拥有,它们很可能落入最有能力使用它们的人的手中。由此推论,一个人甚至不应拥有自己的房屋,因为总会有某个人能够更好地利用它。答案无疑是,拥有者始终是愿意接受报价的。如果另一个人认为,他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那就让他报出吸引人的价格。实际上,我们的经验是,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很分散,而不是为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所拥有,那么土地易手就会容易得多。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把拥有土地看成是获取政治权力和威望的源泉,而不仅仅是获得收入的源泉。要想易于得到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就得很分散。
  有人说,完全保有土地的农民,如不受到控制,可能会使土地耗尽地力,这种说法比较有道理。世界上许多地区,小农的耕作方法使土壤变得贫瘠。但在亚洲的某些地区,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在那些地区,许多世纪以来,人口稠密,农民痛切感到土地肥力的重要性。但是在那些正从土地充足向土地缺乏过渡的地区,特别是在北美和非洲,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同样,在农民尚未被迫在同一地方永久定居,保持土壤肥力当作生存的首要条件的地区,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情况下,改革者特别希望能够控制农民的耕作方法,特别是在土壤保持、轮种和休耕方面。他们知道,在比较先进的租赁制度中,地主进行这种控制,因此他们渴望实行这样的制度。试图用强制手段而不是通过教育来改进耕作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可取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可行的话,依靠法律同设法在陌生的情况下推行十分先进的租赁契约制,一样可以办到。对土地耕种不好可以成为一种罪过,处以罚金或取消耕种资格;同时在每一地区可以设置农业官员或者法庭,规定耕种标准或者审理案件,就像地主所做的那样,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做将更加知情和公正。同样,好的农民可以给予奖励,如发给奖金和津贴。
  土地由大分小通常是由继承制度造成的。根据这种制度,农民的每个子女,在他去世时可以得到一份土地。在分地时,为了公平合理,每个子女可得到几块土地,比如一块在河附近,一块远离河旁,一块沃土,一块只能用于放牧的草地,一块林地和一块不毛之地。这种制度延续几代人以后,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成了几小块,各块土地可能相距甚远。分地造成几方面的浪费。大量的劳动时间浪费在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之间的奔波上。其次,远处的土地不如近处的土地易于照管。这些土地由于易于发生病虫害,缺乏照顾和庄稼容易被盗而产量较少。由于收成不多,对它们的照顾就越少。第三,设备、牛棚、水槽等设施,由于彼此之间距离较远,也许需要加倍投资。第四,如果地块太小,也许会难以犁地,难以防止邻近土地的杂草蔓延,难以进行邻居不喜欢的试验,至于用地挖井,建房和搞其他基本设施就更不切实际了。筑地界可能还要浪费许多土地。然而,最大的损失还是时间。因此,在劳动时间缺乏的地方,农民乐于交换地块,这样便于使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连成一块。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在多数农民表示愿意合并土地的地区,强迫交换地块。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充足的地方,比如在人口过密的国家,合并地块不会使产量增加多少,通常农民不愿意费心实施合并土地计划。
  不采用租赁使用权,也有可能防止分地。实行长子继承制,便不会有分地这种事情。就是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继承人共同管理他们继承的遗产而不将其分掉,也不会出现分地的现象。共同管理一个农场并不比管理一个店铺、一个制造厂或任何其他分掉不经济或者甚至不可能分管的遗产更为困难。如果把土地分掉,并且造成了巨大浪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未经有关农业法庭的批准,不得将农田分成小于规定的最小面积(如五英亩)的小块。在这个问题上,正如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如若限制农民对他的土地的权利是可取的话,建立公正的法庭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必实行地主所有制。
  当农民负债十分沉重,致使他实际上为放债人劳动时,债务就会对产量产生不利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农民负债十分沉重,以致他们无法偿还每年的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于是放债人除了农民所必需的口粮以外,拿走了农民生产的一切。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对于改进耕作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都会落入放债人的私囊。这种状况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十分普遍,政府可能不得不进行干预,把债务减少到可以偿还的程度,以便给农民以某种刺激。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了法庭。但是,如果农民会迅速回复到以前的奴隶地位,仅仅减少债务是不够的。小农很容易陷入讨厌的债务,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易受水灾、干旱、低价和流行病等等风险的影响。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他们没有远见,但往往也是由于放债人故意采取的政策。倘若农民欠债无力偿还,他便受到剥削,放债人可能会迫使他通过放债人的代理人出售他所有可以上市的产品,或者在放债人的商店购买所有必需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或者,放债人逼迫农民破产,廉价收购他们的土地,收取勒索性的租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借债是因为放债人蓄意使农民易于欠债,以便剥削他们。政府很可能认为有必要采取反措施,防止农民欠债。
  不使小农负债过重的唯一办法是,使小农难以举债,对农民赖以借债的抵押品取消法律保护。因此,在一些国家里,农民不得出卖土地抵债,因而土地不是一件可以买卖的抵押品,放债人就不会预先付款。另外一些国家对作物扣押权也不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例如,在乌干达,法律规定,非洲的棉花必须以不低于市场管理机构规定的价格,在特许的市场上出售;同时,在成交时就必须由买主把买棉的全部现金交给卖主。按此规定,事先把钱交给农民是危险的,除非你可以在集市日监督他,并在他出售棉花的时候从他身上拿走现金。博茨瓦纳保护国甚至走得更远,法庭不为商店老板向非洲人索还欠帐,所以商店老板也不向非洲农民赊销。
  但是,这还不足以防止农民向放款人借钱,因为农民对于贷款有着正当的需要。如要将私人放款人排除在外,就有必要设立其他机构来满足这种正当的需要。实际上,农民需要保险可能甚于贷款。很大一部分债务是由于统计上可以预见到的种种不幸,如疾病、婚丧开销、火灾、干旱,飓风或者牲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这类事件经常发生,实际上提供贷款未必合适,因为如果一位贫苦农民,为了支付患病的费用、或者補种在飓风中损失的庄稼而不得不借钱的话,他绝不可能从未来的收成中省出足够的产起来偿还债务。所有这类在统计上可以预见的事件应该靠保险来支付。而实现这一点的障碍是收取少量的钱来为许多人保险的代价太大。尽管如此,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计划,比如牙买加的飓风保险。凡在接受保险的农民都要冒同样风险的地方,承办这类保险的费用可以通过从对农民征收的一般税赋中多提取收入而降至最低限度,而无需对每个农民逐一作出估计。
  除了保险,农民还需要信贷。由于创建了乡村合作社,向小农贷款的费用已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费用即为收集有关借债人信用地位的信息的费用,收集分歧付款的费用及监视他的动向的费用。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贷款给农民,为数在50英镑以下,那么这笔贷款的费用可能很容易相当于年利20%。
  但是,对于村民来说,这笔费用是很低的。他们对于借债人的身世及其秉性了如指掌,他就在他们中间生活,所以他们能够监督他的一切财富,不管怎么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取乐,不论他是否借钱。因此,乡村合作社可以比它们的借款利率高5—8%的费用放款。这种合作社的规模不宜过大,在这个单位里,每个成员彼此了解,否则那种不用花钱便可获得情报的主要优势便化为乌有。它们通常还需要政府官员的某种监督,因为社员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经验来管理一个组织的事务和照料财务。况且,当合作社与买卖农民的产品的机构连结在一起时,它便很少有呆帐,因为农民所欠款项可以用他的产起来自动抵债,所以拖欠债务和呆帐便可避免。
  在世界上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信用合作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它们把重点主要放在鼓励小农储蓄和为他们提供便宜的银行服务上面。但是,农民需要的资本要比他们能够储蓄的钱多得多。只要能够获得资金,不管是从向农民本身征税得来的还是从其他经济部门得来的,或是从外部来源得来的,信用合作社都是向小农贷款的极好渠道。向放款人借了许多债的农民的态度和由于建立农民自己帮助管理的信贷制度而使债务保持在能够偿还的限度内的农民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耕种的规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土地改革者们已进行过许多辩论。在一些国家,由领工资的农业工人指导耕种的大农场正在分解为小农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正在迫使小农把他们的土地合并成为大农场,作为集体农业单位来经营。
  如果采取机器耕种方法或大规模控制灌溉、种子、病害预防、加工和销售能够省钱省时,那么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效率要比小规模生产高,经济增长也比较迅速。几乎总是存在着某种有利于大规模耕种的差别——大规模的意思是指,比如可耕地面积不少于300英亩的单位或者拥有相当于300英亩可耕地的土地的单位(超过比如说1000英亩可耕地,管理上的不经济现象马上就会表现出来),但是差别的程度部分取决于作物和土地的性质,部分取决于围绕保持高效的小型农民服务机构做了多少组织工作。
  让我们先谈谈机械化耕种。首先,机械化耕种是不经济的,除非是与资金相比缺乏劳动力。如果劳动力十分充裕,像在印度和中国那样,实行机械化的主要后果就是增加失业人数,为了进口机械设备及其燃料而不惜耗尽有限的外汇。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尽量提高每英亩土地的产量,而不是每个农业工人的产出。如果由于土地太硬,或者由于天气或气候的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用人工完成耕种任务,而用机械则能使无法用人工耕种的土地得到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化能增加产量。这是有价值的贡献,但是除此以外,手工耕种的亩产往往高于机械耕种,因为手工耕种比较仔细。机械耕种若能把本来要用于饲养牲畜的土地腾出来供人使用,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也是经济合算的。这一方面要看机械和燃料(可能也得进口)的费用多少,另一方面要看腾出来的土地上所种的庄稼的价值如何。这还取决于农民在不再需要牲畜进行耕作时实际上是否少养牲畜。这种算法在中国应用起来效果如何难以肯定。但是,在牛仍在宗教上起作用的印度,机械化目前在农业政策中的作用还很微小,这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土地十分充裕,如在西非的某些地区就是那样,在那里,政策的目标应是使每个劳动者而不是每亩土地的净产出达到最大限度。一般说来,经济增长在农业以外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新需求,减少可以腾出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的比例。与此同时,机械化也减少了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了每名农业工人的产出,因为它使每名农业工人能够耕种更多的土地。在劳动力缺乏的地方,机械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劳动力充裕的地方,它只是稍稍起了一点作用而已。
  如果说由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相对缺乏而适合使用机械,机械化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土地和作物。机械耕作适合于平坦的、用于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和不易发生涝灾的土地。山地不适于机械耕种,从这一观点出发,还是归小农所有为好。
  长期种草植树的土地也不需要机械耕种。天气酷热或雨量极多的国家用机械耕种是否明智,也是值得怀疑的。这些条件限制了应用机械耕种的地区。在这方面,如农田的面积使农民购置机械设备有利可图,那么经营这种农场才有好处。这就是说,在气候温和的条件下可耕田不到100英亩,看来是不利的,而耕种的农田为300或400英亩在西欧往往是最经济的。
  无论如何,如果机器为一个中心机构所拥有,并由这个机构有偿代农民耕田,由农民自己来种植、除草和收割的话,机械耕作是可以同小农相结合的。由拥有机器的中心机构代为耕种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取得成效的条件在于农田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比如在12—50英亩之间。
  如果农田太小,机器完成的工作大部分本来可由农民自己去完成,而且农民自己干活要比机耕费便宜。反之,如果农田很大,工作量也就很大,于是农民就有理由拥有自己的机器。
  农场需要机器时马上就能得到自己的机器特别方便,不必排长队去等待。这是妨碍农民联合拥有机器取得成功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民的困难在于商定由谁在什么时候得到机器。这种困难在像西欧那样天气变幻无常和难以捉摸的国家里,也许比世界上一些其他地区更为严重。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主动组织政府或集体所有的机器合营机构,或者鼓励拥有多余机器的私人企业家或大农场,以收费方式为小农场主提供机耕服务。在农场具有适当规模的地区,这种安排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是,如果经营平原土地的农场大得足以拥有自己的机器,那么用机器耕作一大片平原沃土的费用,几乎总是比分成小农场时的机耕费用为低,不论人们把中心机耕机构的活动组织得多么有效。
  这一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销售,尽管实际上分散买卖要比分散机耕容易得多。因为总有中间人愿意从农场主手里购买少量农产品,然后把几家农场的产品汇集在一起,以便大规模地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和销售。尽管中间人时时都有,但是他们的服务到处受到指责和调查,理由是他们效率不高,人数太多或垄断。在中间人服务效率不高的地方,通常可以建立检查制度,譬如进行强制性评定等级时的检查制度,予以防止中间人过多通常是由于不完善的竞争造成的。过多的中间人也许能够在他们明里暗里同意不再减少的最低利润的掩护下存在下去。过多的中间人如果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领域——由债务、情感或法律规定的分区条例同他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的某一批农民——也能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补救办法通常是开展竞争,因此必须偿清债务、停止分区和禁止商定物价和销售份额的安排。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垄断组织确实比许多小中间人的竞争更加有效。比如,在大厂里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在这样的情况下,补救办法在于搞合作销售,对私人中间人施加物价和利润的控制或建立国家销售机构。
  合作销售能否成功取决于与之竞争的私人企业家的质量。合作社有时能出售一种比中间人提供的质量更好的产品,但是这一情况只有在中间人在安排农作物收购和分类方面效率极差或者是在对优质农作物规定适当的优质优价方面效率极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换言之,这大概是一种迹象,表明他们之间缺乏竞争。如果中间人之间缺乏竞争,这一事实正使他们的效率降低,或者造成人数过多、获利过高,这些条件对合作社取得成功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如果中间人的工作卓有成效而富有竞争性,他们往往会由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竞争中击败合作社组织。但这并不是说,合作社只能在垄断条件下取胜。发生这种情况时,中间人也许会“成帮结伙”来对付他们,施展垄断者所惯用的一切伎俩——价格战,排他性交易安排,等等;合作社对于这些伎俩可能无力战而胜之,除非合作社的成员受过足够的教育,拥有足够的物质能坚持下去。或者买卖的规模或许是合作社无法控制的;小农场主可以自行经营一个小的轧棉厂,但是他们却难以像合作社那样经营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碾米厂或糖厂。这就是在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例如拥有30多英亩土地的农场——的农场主中间合作销售获得最大成功的原因。当农场主经营的土地在20—30英亩的水平上时,他们可以合作经营的范围则是有限的,比如鸡蛋、牛奶和其它少数几种不需要精密加工的产品。超过这个规模,他们只有靠法律控制或者建立法定销售机构,才能在中间人中不受垄断做法的损害。
  除了机械耕作和销售以外,其他一些活动也是能够分散经营的,并或多或少取得了成功。灌溉工作可以由一个单独的水利管理机构控制。种籽控制则比较难以实施,但是如果一个合作社或者一个国家机构保持着几个纯种农场,并且说服农民或者(像在乌干达那样)强迫农民只能使用由这些农场提供的种子,这也是保证可以做到的。植物和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更难做,但是这亦可依靠法律或说服教育加以贯彻。期望小农场像大农场那样卓有成效,那是太过分了。
  但是小农场也能够坚持下去,只要在它的周围设有负责下列工作的机构网络:机械、种子、信贷、水利、销售、防治传染病、研究或者可能需要大规模进行的任何其他工作。详细列举上述网络,只是说明为什么小农场主在农业的许多领域不具有竞争力,因为在许多领域上述必要的网络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便在存在这种网络的地方,小农场比起经营有方的庄园来,在采用经过改进的技术方面,几乎肯定是缓慢的。有些大庄园也是经营不善,尤其是那些在几代人的时间里由同一家族经营的,被看成是地位的象征而不是一个商业企业的庄园。但是经营有方的庄园很快就会采用新型的作物、牲畜、肥料和防治病虫害的方法,而说服或强迫小农场主广泛接受这些东西则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上面所作的分析都是阐述小农经济的弱点的,但是它也具有几个重要的优点。在适宜的情况下,这些优点会使小农经济比大规模农业更加卓有成效,哪怕从经济效果来评估也是这样。
  第一,小农场主比大农场主更能做到精耕细作。有几种作物,如糖,大农场每英亩的产量比小农场高,在大农场更快地采用新品种、新方法和新肥料的地方更是这样。但也有许多别的例子,说明小农场每英亩土地产量高,这主要是由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场主耕作得更精细。欧洲的农业情况几乎都是这样的,其他各洲报告的情况也差不多。在劳动力比土地短缺得多的地方,政策的目标应是采用一种制度,尽量提高每人的产量,而不是让每英亩的土地尽量高产。因此,在充分就业的工业国家——它们可以廉价进口粮食——建立大型农场要比建立小农场的好处多。大型农场可以使用机器,把人均产量提到最高限度;而小农场则是人均产量低,而亩产高。另一方面,在某些亚洲国家的经济中,由于劳动力充裕,小农经济具有使最为短缺的土地得到精耕细作的优点。不论是在拉丁美洲还是在亚洲,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都很强调提高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的程度。如果把一些大庄园分成家庭小农场,便可做到这一点。
  其次,家庭农场比大规模耕作的农场具有的优点在于农民比雇用的农业工人勤劳、精细。正如阿瑟·扬在考察了法国农民的操作之后所说:“财产的魔力可使沙土变成黄金。”这似乎同我们在前面谈到的农民可能会使土地贫瘠的危险这种看法相矛盾,但是我们在那里曾经指出,这种危险只有在土地由充裕变为短缺的地方才会出现。在许多世纪以来土地一直缺乏的国度里,比如在中国、爪哇或非洲的一些地区,农民已经懂得了怎样爱惜他们的土地,保持土地的肥力。在那种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中,自耕农的劳动比起雇工的劳动来,其优越性是最大的,因为每英亩使用大量劳动力的那种农业付得起适当的监督费用(这种差别同我们在本章的前一部分中所提到的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之间的差别几乎是一样的)。
  因此,小农耕作的第三个优点是,它不需要大量的监督人员。如果这类人员用于农业推广服务,便会产生许多成果。
  但是如果像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那样难以找到这类人员,而且雇用他们费用太大,小农进行农业生产靠现有人员也就可以了。大规模农业则不然,它的生产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管理质量的高低。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对农场的经济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虽然如上所说,欧洲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比一个拥有400英亩的农场高,一个拥有10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并不比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高,如果耕地超过那些限度,效率就会急剧下降。兴建巨型农场的大多数尝试,不论是在俄国种植谷物,还是在坦噶尼喀种植花生,都是由于这一简单的原因而宣告失败。在缺乏高超农业技术的国家,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条件来改善农业生产,往往要比用它建立新的大型农业企业更加见效。
  除去经济上的这些考虑以外,还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这些因素使许多人宁愿建立家庭农场,即便事实可能证明大规模耕作比较经济也罢。正如我们在前面有一节中所见到的,大型企业往往造成雇主和雇工之间的争端;其次,拥有土地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威望或权势,以致绝大多数人哀叹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有一派人认为建立国家或者农民合作社,由集体占有土地是摆脱这些困难的途径。我们已在本章第一节(三)中谈到了这些组织形式。一些国家有国营农场,但是由国家取代私人雇主并未大大减少工人的纠纷。
  集体农场如果由农民自己进行民主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由工人自己管理的大型合作企业由于我们业已看到的原因在历史上是很少有成功的。总之,要尽力说服农民几家联合起来进行集体管理的试验,如果这种联合保持很小的规模——比如说不超过5—6家——其中许多将会取得成功。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建立比如有100户以上农民参加的全村大型集体农场看来大概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
  想使个体企业与大规模耕作效率结合起来的愿望已导致对涉及某几种强迫形式的使用权进行试验。典型的例子是苏丹的杰济拉棉花种植园,在那里土地分成若干小片,每个农民耕种自己分得的那片土地,但是农民遭到种种控制。他的那片土地由机器代为犁地,他必须播种按规定的轮作面分给他的种籽,并且要按照建议施肥和耕作,然后把收获的庄稼交给执行这项计划的一个中心机构去加工和销售。强迫的理由是,这样做可保证效率不断提高,反之如果中心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自愿的,那么许多农民则会播种低劣的种籽,或者以丧失大规模组织的优势的方式耕作或销售。使用强迫手段能使种植园规模的优点和家庭农场的好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使耕种者的地位部分地从独立的农民降为听从命令的劳工。
  杰济拉仅仅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极端例子。农民必须恪守某些契约条款才能拥有土地,这不是异乎寻常的事。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里,最好的方针可能是,首先建立自愿服务网,然后在多数农民习惯于中心机构管理体制时把这种服务从自愿的变成强制性的(强迫使用经过改良的种籽,强迫进行集体销售,强迫土壤保持)。此时,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这样做在总体上就不会失去农民的支持。
  在当代的文献中十分强调农业组织的问题,这里不妨唱点反调。农民应以得到保障和受到激励为条件来拥有土地,这在任何地方都是最重要的;同时有适当机构提供基金也是最重要的。除了这些问题以外,在当前的讨论中对其他制度问题,特别是分散耕作、土地大小以及销售等问题强调得太多;
  而对提高效率的其他手段,特别是水源,改良种籽的种籽农场,肥料和农业推广服务等强调得太少。人们从很大一部分讨论中得到的印象是:若不在乡村进行广泛的制度上的改革,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办法就不多了。情况并不是这样。日本典型的农场仍然只有两三英亩大,然而每英亩的产量却为亚洲其他地区的两三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里,日本的亩产增加了近50%,而到30年代中期在农场规模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产量却翻了一番。不发达国家农业迅速发展的秘密,主要在于农业推广工作,肥料、新种子、农药和水的供应,而不在于改变农场的大小、采用机器耕作或者在买卖过程中摆脱中间人的盘剥(无论如何,扩大农场规模和使用机器的政策对于人口过密的国家来说是令人怀疑的)。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但不是所有国家),现行的制度十分适合于通过引进经过改进的技术来大大提高生产率。实际上在绝大多数这类国家中提高生活水平的最大希望在于它们落后的农业技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使产量大幅度提高。我们将在第四章里讨论这些问题。

  (五)家庭手工业

  每个社会都有一部分居民,作为独立的生产者,专门生产制成品。这一部分人所占的比例,哪怕是在最贫穷国家的经济中也很少低于5%,除非那里的经济依赖外贸的程度很高。这些手工业者从事的职业首先是织布,布在任何地方都是人类仅次于食品的第二需要,可能还有一些人是木材、皮革、金属、编织、陶平等行业的工人。有些制品可能是供王公贵族或富人使用的精美工艺品,但是多数则是为普通人使用的一般制品。
  在工业制度的发源地西欧,工厂制度有时候脱胎于家庭手工业。手工业有时成了技能的源泉。家庭或“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有时成为个体作坊和工厂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因为有时工厂使用机器,使老技术变得过时。工厂主有时故意到那些他们可以避免与手艺有关的高工资或限制性做法的地方去招收工人。作坊不一定发展成为工厂,新工厂经常向老作坊挑战,把它完全挤垮。
  许多人急于保存独立的手工业工人,不使他们被现代化工厂毁掉,原因同他们喜欢小规模所有制,而不喜欢大规模耕作制是一样的。从经济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两者存在的条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就是说,工业同农业一样,有些技术条件只适合大规模操作。除此之外,小规模操作的存在,也取决于在生产者的周围有一个组织严密的、大规模运转的服务网。不论我们感兴趣的是农业、工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还是零售业,我们总会发现有一些领域为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活动余地,此外,即使在这些领域里,小企业的成功也有赖于销售、信贷、研究和教育的适当组织,而所有这些活动通常都需要大规模进行。
  首先,家庭手工业由于是一种非全日性职业,大概最富有生命力。农民和他们的妻子只在一年当中的一部分时间终日忙于农业。他们如果用一年的其余时间在自己家里主要为自己生产一些物品,他们产品的成本,从上述供选择的方案来看,是十分低廉的,因此他们能够经得住非常激烈的竞争。
  实际上,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大部分是由整天劳动的专业人员生产的,而不是由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在业余时间生产的。但是从事乡村改革运动的一些社会工作者仍在劝说农妇在业余时间从事手工业劳动。
  所有手工业生产,同工厂生产相比,都具有这样一种优越性:它节省了两个难得的因素,一是资本,一是管理技能。
  在不发达国家里,资本是十分缺乏的,所以那些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相比,劳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发展一种使用劳动力而不是资本的生产方法是明智的。工厂生产也需要大量的管理技术人才,担任领班、工程师、会计师等职,而这种技术人才也很不足。工厂生产的这些不利条件可以靠机器生产的优越性予以弥补。机器生产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劳动的质量方面,而且表现在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方面。优质表现在产品必须标准化,尺寸、形状或式样必须做得精确。机器往往要比人的手和眼睛精确,在这种工作中,机器很快地取代了手工工人。在另一方面,如果不存在精确的问题,那么竞争主要表现在劳动力成本上。从这种相对意义上说,一些机器的生产率比另一些机器高得多。因此,工厂里用来织布的织机同家庭使用的织机本质上无多大区别,但是,工厂用来纺纱的机器却比家庭使用的手摇纺车产量高得多。因此纺纱被工厂取代之后很久,家庭织布仍是经济合算的。
  在没有大批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业里,小规模生产,不管是在家庭里还是在小作坊里,都是最富有生命力的。一旦有着大批量的需求,发明高度专门化机起来承担这个工作就有利可图,因而,最小单位的生产方式被淘汰只是时间问题。此外,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如果标准化成了交易的一个条件的话,手工业工人同机器相比则是处于劣势,这或者因为他不能精确地控制他自己的产出,或者因为难以使别的手工业工人制作同他本人制做的一模一样的产品以便集中起来大量出售。那些试图在英国或美国市场上销售手工业品的人们已经发现,没有标准化成了销售这种产品的一个障碍。在小量购置商品的地方,在具有没有两件产品完全一样这种优势的地方,这类产品存在的机会最大。因此个体生产的领域十分狭窄。纺织、木雕和贵重金属的艺术品还有发展余地,但是必须预料到,对纺织品,鞋袜和金属制品的大量需求将转向工厂生产。
  其次小型工业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它的技术的改进。人们使用的工具往往几个世纪没有变样,鉴于现代的经验,有可能大大改良工具,而不改变手工艺人所需要的基本技能。正如在小规模农业中,一个政府研究机构完全可以进行改良技术的试验,为在生产者中间传播新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同样,在小型工业里也是如此,只要有机构负责进行试验以改进手工艺人的工具和技术,负责在这些人中间传播知识,这种工业的效率和生存的前景都会大大提高。技术的改进并不限于设备,也可以向手工艺人介绍采用更好的材料,比如进行染色,用更好的办法来试验他的材料,或者保证提高精确性和标准化。当然,迄今最伟大的技术革命是给手工艺人的工具装上小的电动机,并接上电源;单单这一项革新便可使每人的产量成倍增加。但是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给许多村庄都通上电还根本谈不上。
  下面谈谈销售和资金组织问题。手工艺人无力储存大量材料,也不能生产制成品储存起来。如果他只是根据顾主的定货生产,他可能经常断断续续地失业。如在手工艺人和最终消费者之间有一个中间人,这样组织生产最经济。中间人可以储存货物;在商店里安排大型的展览以扩大市场;如果市场需要标准化的产品,可以安排几个手工艺人生产相同的物品;如果这种物品本身适合专业分工和集中装配,他可以安排不同的手工艺人生产各种部件然后进行组装。这类工作经常是由私人中间商来进行的,不过人们普遍认为,中间人可以使手工艺人负债来利用他们。所以,各国政府现在都在建立机构来行使这种职能,这种机构有时也行使研究新技术和提供咨询的职能。印度尼西亚大概收效最大。在那里,历届政府都作出重大努力,通过专门机构来改善和组织手工业。
  印度尼西亚善于改组老行业,而日本却善于在家庭手工业的基础上组织新的行业。日本在组织这种新行业时实际上没有得到政府多大帮助。在日本,“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似乎已经根深蒂固,由私商向手工艺人提供在家里或者在小作坊里干活的原材料。这种制度特别有名是因为它已扩展到了一种商品必须分几个部分制作的行业;把各部分分给个别手工艺人或小作坊按详细说明进行加工,然后在中心工厂进行组装。所以,今天日本手工艺人制作的许多商品是他们的先辈闻所未闻的。小规模生产得以保存下来有赖于这类企业的继续存在,把新商品纳入这种制度的范畴。小型工业若是仅仅依靠陈旧的老式产品,它必定衰落下去,因为大多数这类产品迟早会纳入工厂生产。
  上面我们所谈的措施,都是为了使家庭手工业更加有效,而不是为了保护这类工业不受工厂的竞争。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使家庭手工业在经济上能与工厂工业竞争,它就能存在下去,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才需要有一项系统的技术研究计划,改进原料,筹措资本和作出优异的市场销售安排。至于保护家庭手工业则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着手进行这一工作,这是值得考虑的。
  这个问题只对在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有剩余劳动力的国家才有意义,在那里人们由于缺少土地或资本来源不能充分就业。因此有人说,在家庭手工业中使用劳动力的实际成本等于零,而工厂生产则要动用稀有的资本和管理技术。假如家庭手工业工人不论能够得到多少货币收入都愿意干活,哪怕是很低的收入,那么在价格基础上的竞争将会产生合适的结果。但是,实际上,他们坚持非要得能维持生活的最低收入不可,他们索取的价格也许会超出实际社会成本。所以,无论货币成本差别多大,实际成本的差距是有利于家庭手工业的。这样一种说法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力比较缺乏的国家。如果这种说法是对的,那它也是指亚洲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而不是指非洲和拉丁美洲。
  现在我们来研究这种说法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是否正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用数字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有100名家庭手工业工人进行生产。再假设大型工业有10个人连续地制造、维修和更换机器,30个人在工厂里使用机器,就能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还要把投入的资本的利息打入成本,但是这不属于本段的论点)。那么,如果需求相同,建立工厂就意味着40人可以作以前100人所作的工作,60人将会陷入贫困境地。这个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需求相同这一假设。如果相反,需求量增加60%,那么若40人在工厂工作,60人在家庭手工业中劳动,每个人都有工作可做;如果需求量增加150%,那么每个人都在工厂有工作可做。所以关于家庭手工业的论点仅仅是关于技术进步的整个论点的一部分。如果生产率比需求量提高得快,则会出现失业现象;反之如果需求量的增加速度快于生产率,那就会出现通货膨胀或增加就业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提高制造业(不管是家庭手工业还是工厂)生产率的措施的同时,必须采取增加制成品的需求量的措施。这种需求量仅仅有一小部分来自工业生产者本身,他们只占这类国家居民的一小部分。需求量的大部分来自其他各阶级,其中农民的需求量最大。如把资本投放在发展制造业,而国家的农业仍处于停滞状态,结果肯定是制造部门困难重重,因为工厂和家庭手工业的工人都将竞相争夺有限的需求量。但是如果均衡地发展,农民的生产率迅速提高,对制成品的需求量也相应地增加,那么对工业进行投资就会大有余地。此外,在人口过多的国家,工业化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制成品的国际贸易的发展。多数发展问题的奥秘在于各个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还要论述这个问题[第五章第三节(二),第六章第二节(一),第七章第一节(二)]。
  叙述了上述种种问题以后,情况仍然是,在拥有剩余劳动力的国家,在早期发展阶段,把资本用于发展运输和其他公用事业,灌溉系统和其他农业必要设施,以及大规模生产最有利的各种制造业——尤其是金属、化学、工程、建筑材料——比较有利,而把资本投放到用家庭手工业工人可以制造得相当好的产品进行竞争的行业,尤其是纺织业,就不是那么有利。这仅仅是一种暂时现象。如果情况发展了,对家庭手工业产品的需求量很快会赶上供应量,于是工厂就有了发展的余地,而不致造成大批人失业。与此同时,在家庭手工业生产最能坚持的领域兴建工厂在批准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取决于价格机制反映实际社会成本的效率如何,也取决于人们对于某个国家批准方式抱有多大的信心。暂时保护某些家庭手工业有其经济上的理由,这是一种防止资本浪费的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经济理由都值得政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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