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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资本


第一节 资本是拨出来运用于再生产的财富

  如前面几章所述,除了劳动和自然力这两种基本的和普遍的生产要素外,还有另一种生产要素,若没有它,工业便只能处于最初的原始而简陋的状态,而不可能进行任何其他生产活动。这就是以前劳动产物的积累。这种劳动产物的积累称为资本。彻底弄清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有关资本的很多错误观念都来源于对这一点的不全面的、混乱的理解。
  在完全不熟悉这一问题的人看来,资本就是货币。要揭穿这一误解,就得重复一下绪论中说过的话。货币不是财富,同样也不是资本。货币本身并不能执行资本的任何职能,因为它不能向生产提供任何帮助。为了向生产提供帮助,必须把货币换成别的东西;而任何能与其他东西交换的东西,都能在相同程度上对生产作出贡献。资本为生产所做的事情,是提供工作所需要的场所、保护、工具和原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供养劳动者。这些是当前的劳动向过去的劳动,向过去劳动的产物要求提供的服务。无论什么东西,只要用在这方面,即用来满足生产性劳动所必需的以上各种先决条件,就是资本。
  为了熟悉这一概念,让我们看一下投入一国各生产性行业的资本究竟用在了哪些方面。例如,某一制造商的资本,一部分以建筑物的形式存在,为从事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另一部分以机器的形式存在。第三部分取决于他制造的产品,如果他是纺纱业者,便以原棉、亚麻或羊毛的形式存在,如果他是织布业者,便以麻纱、毛线、丝或棉纱的形式存在,如此等等。按现代的习惯,工人所需的食品衣着,不由他直接提供;除了食品或衣着的生产者外,很少有资本家使其资本中任何值得一提的部分以食品或衣着的形式出现。每个资本家持有的不是食品或衣着,而是货币,他把钱付给工人作为报酬,让工人自己去购买食品衣着。此外,仓库中还有制成的货物,把这些货物卖掉后,他可获得更多的钱,用这些钱支付工人的报酬,以及用来补充原料,修理房屋和机器,更换报废的房屋和机器。不过,他拥有的货币和制成品并不全都是资本,因为他不是把它们全部用在这些方面。他用一部分货币和出售制成品所得的货款来满足他个人和他家庭的消费,雇用马夫和听差,供养猎人和猎犬,教育子女,交纳税款或捐给慈善机构。那么,他的资本是什么呢?精确地说,乃是他用于进行再生产的那部分所有物,不论这些所有物以什么形式存在。其中一部分甚或全部,是否能直接用来满足工人的需要,这无关紧要。
  例如,假定资本家是一个五金制造商,假定他的资本,除机器外,目前全都是铁制品。铁制品是不能用来养活劳动者的。然而,只要改变一下铁制品的用途,他就能供养劳动者。假设他原来打算用一部分收入养一群猎狗,或雇一些仆人,而现在改变了主意,把这部分收入用于从事生产活动,用于向增加的工人支付工资。这些工人由此而能购买和消费原来会被猎狗或仆人消费掉的食物。由此可见,雇主无需看一眼或碰一下食物,便能使该国较多的食物用来供养生产性劳动者,而使较少的食物用在非生产性消费上。现在改变这个假设,设想不是用养仆人或猎狗的钱来改发工资,而用购买餐具和珠宝的款项改发工资。为了使结果更加明显,我们假定这一改变的规模相当大,购买餐具和珠宝的一大笔钱转移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假定这些劳动者象爱尔兰农民那样,以前处于半失业状态。这些劳动者得到增发给他们的工资后,不会用来购买餐具和珠宝,而是用来购买食物。然而该国没有多余的食物,而且也不象在前面的例子中那样,可把一些非生产性劳动者或动物的食物转用于生产目的。因此如果可能,将进口食物;如果不可能,劳动者暂时仍将处于半饥半饱的状态。但是,资本家的花费从非生产性支出转变为生产性支出,会使商品需求发生变化,其结果乃是下一年生产的食物将增多,而餐具和珠宝将减少。这再次表明,无需直接对劳动者的食物做任何事情,只要有人将其一部分财产(不论是哪类财产)从非生产性用途转变为生产性用途,就会使生产性劳动者消费的食物增加。由此可见,“资本”与“非资本”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商品的种类,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意向,看他将其用于何种目的;任何一种财产,不论多么不适合于劳动者使用,但只要这种财产或得自这种财产的价值用于生产性再投资,它就是资本的一部分。由各个所有者指定用于生产性再投资的全部价值总和构成了国家的资本。这些价值是否都具有可直接用于生产的形式,这无关紧要。不论它们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暂时的和偶然的;一旦被指定用于生产,它们就会以某种方式转变成能够应用于生产的东西。

第二节 指定用于生产的资本要多于生产中实际使用的资本

  因为凡是用于生产的产品都是资本,所以反过来便可以说,国家的全部资本都用于生产。不过,对第二个命题,必须施加一些限制并作一些解释。一笔资金可能正在寻求用于生产,但可能尚未找到符合其所有者心意的用途,此时这笔资金虽说是资本,却是未使用的资本。或者,资本可能是尚未出售的货物,不能直接用于生产性目的,一时又卖不出去,因而这些货物在卖掉以前,也处于未使用的资本状态。再有,人为或意外情况可能使人必须提前拥有较大量的资金,也就是说,开始生产之前拥有的资本必须多于生产本来需要的资本。设想政府在生产的较早阶段就征税,例如征收原料税。制造商必须提前纳税,在开始生产以前就纳税。因而制造商拥有的资金,就必须多于生产所需要或实际使用的资金。他必须用较多的资本来维持同样的生产性劳动量,或者换句话说,他必须用给定的资本来维持较少的劳动。因此,这种课税方式不必要地限制了国家的产业。所有者指定用于生产的基金,有一部分偏离了其目的,成了垫付给政府的款项。
  另一个例子:农场主租种土地时,可能被要求在获得收成以前支付1/4、1/2乃至3/4的地租。因此,这种地租必须从他的资本中支付。如果支付地租是为了土地本身,而不是为了劳动对土地的改良,则这种地租就不是生产性开支。支付这种地租不是为了养活劳动者,不是为了准备工具或原料(它们是劳动产品),而是为使用一种已被人占有的自然要素而付出代价。的确,这种自然要素同工具一样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比工具更不可缺少),但却不是必须为使用它付出代价。就工具(劳动生产的一种物品)来说,支付某种代价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土地却是自然存在的。因此,为土地支付的款项不是生产性开支;由于必须从资本中支付这种款项,因而必须拥有的资本额,或必须拥有的过去劳动产品的积累额,就得大于自然需要的数额,或大于另一种土地制度下需要的数额。这种额外需要的资本,虽然其所有者原打算用在生产方面,但实际上却被用在了非生产方面,每年不是由其自身生产的产品来偿还,而是由农场主其余的资本养活的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来偿还。
  最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本虽然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薪金,但很显然,这部分资本并非全都是生产所必不可缺的。超过维持生命和健康实际需要的那部分(就熟练劳动者来说,通常会超出很多),不是用于养活劳动者,而是用于酬劳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等到生产完成后再得到这种酬劳,因而不必作为资本而预先存在。即使劳动者不幸必须完全放弃这种酬劳,生产也丝毫不会受到影响。要每日或每周向劳动者预付全部报酬,就必须事先准备好比足够维持现有生产规模更多的资本,将其拨归生产使用。不论劳动者得到多少报酬,总要比精明的奴隶主为了自身利益而给予奴隶的报酬要多些。事实上,只有在已经积累起大量资本以后,才有可能预先向劳动者支付超出最低限度口粮的报酬,因为付给劳动者的这种报酬,实际上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用于生产性劳动者的非生产性消费,这就需要有足够充分的生产基金,将其一部分经常用于单纯的享乐。
  人们可能注意到了,我一直假设劳动者总是靠资本而生存,实际情况显然就是这样,尽管资本并不一定非得由称为资本家的人提供。当劳动者靠自己的资金为生,当自耕农靠自己的土地产品生活或工匠自立门户工作时,他们依然是靠资本为生,也就是靠预先准备好的资金为生。农民不是靠当年的收成过日子,只是靠上一年的收成过日子。工匠不是靠手中正在干的活生活,而是靠已经制成和已卖掉的产品生活。他们各自靠自己的小额资本为生,定期用其劳动产品予以补充。大资本家也同样是靠事先准备好的资金为生。如果他亲自经营管理自己的业务,则他个人或家庭的开支只要不超过按市价计算的他的劳动报酬,就应看作是生产资本的一部分,而他的个人消费,就生活必需品而言,乃是生产性消费。

第三节 考察某些可以说明资本概念的实例

  尽管可能会使读者感到厌烦,我还是要再加上几个实例,来把资本概念说得更明白清楚些。正如萨伊先生所指出的,用实例来说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非常有用的,因为政治经济学中一些常见的大错误,都可以归因于没有透彻地理解基本概念。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一根树枝有病,所有其余部分仍可能是健壮的,但树根有病却会使整棵树枯萎。
  因此让我们来看一下,那些靠利息生活而本人不参加生产的人的财产能不能算作资本,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看作是资本。在日常用语中,这种财产被称为资本,仅就个人来说,这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任何一笔资金,若所有者能从中获取收入,又能在不消耗资金本身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收入,则这笔资金对所有者来说就相当于资本。但把对个人来说是正确的命题轻率地转变为普遍正确的命题,则是政治经济学中无数错误的根源。在本例中,对个人来说实际上是资本的资金,对整个国家来说是不是资本,这要看其他人有没有把它(我们假设所有者没有把它挥霍掉)挥霍掉。
  例如,甲拥有一万镑财产,借给农场主或制造商乙,用在乙的事业上而产生利润。该财产就如同是属于乙的资本。甲本人虽不是农场主或制造商,但就其财产来说,实际上却可以把他看作是农场主或制造商。价值一万镑的资本被用于生产——用于养活劳动者并提供工具和原料。这笔资本属于甲,而由乙来使用,乙得到的报酬是该资本产生的利润与付给甲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假定甲的一万镑,不是借给乙,而是在有抵押的条件下借给土地所有者丙,丙用这笔钱筑篱、排水、修路或改良土壤,以此提高其地产的生产力。这一万镑被投在土地上,而没有被挥霍掉。它们会产生持久的报酬。如果使用得当,土地的产量会增加。足以在几年内收回这笔钱,最终使其增加好几倍。这样,这一万镑乃是用于提高国家的产量。它便是一笔资本。如果丙把土地租给了别人,他就会以高地租的形式得到报酬,而放债人甲则以利息的形式按约定的金额每年得到报酬。我们现在把所说的情况改变一下,假定丙并未用这笔贷款改良土地,而是用于归还以前的债务,或为子女存起来。这样用掉的一万镑是不是资本,取决于最终得到的人如何使用这笔钱。如果其子女把所得到的财产投资于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生产,或者收回贷款的债主又把这笔钱借给另一个土地所有者去改良土地,或借给制造商去扩充其业务,这笔钱就仍然是资本,因为用在了生产方面。
  然而,假设这个借钱的地主丙是一浪荡子,他以土地作抵押借来的钱不是用于增加他的财产,而是挥霍浪费掉,用于声色犬马之好。在一两年内就用光,得不到回收,甲仍然象以前一样富有。但他不再有他的一万镑,而是有土地的扣押权,可以把土地卖掉来收回这笔钱。丙则比以前要少拥有一万镑,而没有人会比以前富有。有人会说,花费这笔钱时从中得利的人会比以前富有。毫无疑问,如果丙是因赌博而丧失了这笔钱,或这笔钱是被仆人骗走了,这仅仅是一种转移,而不是毁灭,得到这笔钱的人还可将其用于生产。但若丙花费这笔钱已得到相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而这又全被他本人或他的仆役、宾客消费掉了,则这些商品将不复存在,而且没有生产出什么来替代这些商品。反之,若把同一笔钱用于耕种或制造,则在年终时,劳动所创造的产品便能抵消所发生的消费而有余。由于丙的浪费,本来在消费时能得到收益的资金被白白浪费掉了。卖商品给丙的那些人,固然可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得到利润。但假如资本是用于生产,则建筑工人、篱笆匠、工具制造者和向劳动阶级供应消费品的商人也会创造出相等的利润,在约定期满时,丙会收回一万镑(且不说还有利息),而现在却失掉了这一万镑。因此,从总的结果来看,对社会是不利的,至少是有一万镑的差异,即丙的那笔非生产性支出额。对于甲来说,这个差异不是实质性的,因为他的收入是有保证的,只要担保是可靠的,市场利率保持不变,他就总能按原价将抵押品售出。因此,对于甲来说,对丙的地产的那一万镑扣押权实际上就是那笔资本。但对于社会来说也是这样吗?不是的,甲曾有一万镑资本,但这已经消失——被丙浪费挥霍掉了。甲现在的收入,不是来自其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属于丙的另一收入来源,或许是来自丙的地租,也就是说,来自农场主从他们自己的资本生产物中付给丙的款项。整个国家的资本减少了一万镑,整个国家的收入也有所减少,减少额等于把那一万镑当作资本使用所能产生的收入总额。损失不会落到甲的身上,因为挥霍者已经同意给予赔偿。挥霍者的损失也仅仅是社会所遭受的损失的一小部分,因为可以供债主使用和消费的只是利息;资本本身本来可以经常用于养活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可不断再生产出他们所消耗的资本,但现在他们却被剥夺了这种维持生活的资本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改变假设,设想钱不是借给某个地主,而是借给国家。甲将其资本借给政府去进行一场战争。他向国家购买所谓公债,即每年支付一定利息的国债券。如果政府用这笔钱修铁路,这笔钱便是用在了生产上,甲的财产仍然是用作资本。但因为现在是用于战争,用于向什么也不产生的军官和士兵支付薪饷,用于购买弹药,政府便处于丙的位置,即那个挥霍成性的地主的位置。作为国家的资本来说,甲的那一万镑已不复存在了,实际上就财富或生产来说,等于是扔到大海里了,虽然根据其他理由这样使用可能是正当的。申以后的收入不是来自他自己资本的生产物,而是来自对社会其余资本的生产物课征的赋税。对于社会来说,甲的资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来补偿这种支出。甲的资本已被花掉而不复存在了,甲现在所拥有的是对其他人的资本和劳动收益的要求权。他可以出售这种要求权,收回其资本的等价物,然后可将其用于生产。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但他收回的并不是他自己的资本,也不是他的资本所生产出来的东西。他的资本连同全部可能的收益已被毁灭了。他所得到的乃是另一个人的资本,此人愿意用自己的资本换取甲对赋税的扣押权。另一个资本家代替甲成了公众的债权人,而甲则代替这个资本家成了生产(或可用于生产的)资金的所有者。社会生产力不会因这一交换而增加或减少。政府用掉甲的钱时,国家的资本已被毁掉,已从生产中提取了一万镑资金,转用于非生产性消费,并把它毁灭了而未创造出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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