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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投标佃农


第一节 投标佃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这里所说的投标佃农制度,毫无例外地指劳动者在缔结租种土地的契约时没有租地农场主介入,而且这一契约的各种条件,特别是地租的数额,不是由习惯决定,而是由竞争决定的一切租地制度。在欧洲,这种租地制度的主要实例是爱尔兰。投标佃农这一名称就是从那里产生的。爱尔兰的大多数农业人口,除了北爱尔兰租地权所造成的例外情况,直到最近都还是投标佃农。确实,即令是最小的一块土地,许多劳动者也不能以永佃户的资格得到(我们可以设想这是由于地主或已占用土地的佃农都反对将土地细分)。但是,由于缺少资本,不以货币而以土地支付工资的习惯很流行,因此,投标佃农或较大的租地农场上对其所雇用的临时工,一般也不以货币支付工资,而是向他们提供已经施肥的土地,允许他们耕作一个收获期,作为工资;这种办法,当地称为Cona-cre。他订有支付货币地租的契约,地租额通常为1英亩若干,但实际上并不支付货币,是以按货币折算的劳动来清偿债务。
  在投标租佃制度下,产品被分为两部分,即地租和劳动者的报酬;后者显然是由前者决定的。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地主所未取走的。劳动者的处境取决于地租的多寡,而地租是由竞争调节的,因而它取决于土地供求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需求取决于竞争者的数目,也就是全部农村人口。因此,这种租佃制使人口法则直接对土地发生作用,不象在英国那样对资本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取决于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因为土地的数量是固定的,而人口却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因而如果没有力量可以抑制人口增长,对土地的竞争很快就会促使地租提高到某一最高点,超过这一点,劳动者就无法生存。因此,投标租佃所造成的结果取决于人口增长受控制的程度,这种控制或者来源于习俗,或者来自个人克制,或者来自饥荒和疾病。
  要说投标租佃制度绝对不能使劳动阶级过上富裕生活,未免有点过于夸大。假定在下述习惯于高生活水准的人们中实行这种制度,这种人除土地生产物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因而能够在生活不致感到不方便的情况下支付较高的地租以外,除非在付过地租以后还留有许多生活费,否则就不会支付较高的地租,其人口的适度增长也不致造成会引起竞争、从而促使地租提高的失业人口;那么,这一耕作阶级就可以获得同在其他制度下租种土地的人们一样良好的报酬,拥有同后者一样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然而,如果地租是可以任意决定的,他们就不能享有托斯卡纳分益佃农从他们与土地的结合中得到的那种特别利益。他们既不能利用他们东家的资金,也不会象永佃农那样肯花力气和动脑筋来弥补资金的不足。相反,租地人的努力所造成的土地价值的提高只会使他在下一年或租约期满后支付更高的地租。地主如果比较公正,见识也较高,也许不会利用竞争带给他们的好处;地主们利用这种好处的程度也因人而异。但是,指望整个阶级或整个集团都会采取有损于其直接的金钱利益的行动,那是肯定要落空的;一个人在考虑是否要为比较遥远的未来作出目前的努力或牺牲时,如果稍有努力或牺牲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拿走的疑虑,他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疑虑和不确定性具有同样重大的影响力。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措施是建立一个惯例,保证同一使用者具有永久租佃权,而且不经公众一致同意地租不得增加。北爱尔兰承租权就是这样一种习俗。退佃的承租人要从他们的后继者那里取得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作为农场的转让费,这一金额首先使对此土地的竞争实际上局限于出得起这笔钱的人们;同一事实也证明,地主尚未充分利用已经受到很大限制的竞争,因为地主收到的地租没有达到新的承租人不仅承诺而且实际支付的地租总额。新的承租人付出巨额转让费,是由于他充分相信地租不会提高;因为习惯可以保证地租不提高,这种习惯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出自法律以外的某种制裁,而这种制裁爱尔兰人是充分了解的。这些支柱少了任何一根,在进步社会中就不可能形成限制地租的习惯。如果财富和人口固定不变,则地租一般也固定不变,由于地租经久不变,人们有可能认为它是不可变动的。但是,财富和人口的一切增加,都有提高地租的倾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有一种已经确定的方式,它使地主一定能够参加生产物增加部分的分配。而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地主只能靠重订契约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里,重订契约几乎总是对地主有利。因此,地主的利益同“将地租变成一种固定的要求权”的习惯的发展显然是矛盾的。

第二节 在人口过多的国家内,实行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是名义地租的产生

  在地租额不受法律或惯例限制的地方,投标佃农制度具有最坏的分益佃农制度的各种缺点,而没有这一制度任何优点(在那种租佃制的最好形式下,那些缺点是可以靠它的优点来弥补的)。投标佃农经营的农业几乎只能带来苦难。但农民的这种处境并没有必然性。因为通过对人口的充分限制可以减缓对土地的竞争,并防止极端贫困;审慎的习惯和高标准的生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足够的机会保持下去。不过,即令在这样有利的情况下,审慎的动机较之有习惯保护因而不致被夺佃的分益佃农(如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仍然微弱得多。这是因为,受到这种保护的分益佃农家庭只要本身人口不毫无远见地增加,即使其他人口大量增加,也不会陷入穷困。而投标佃农家庭,不论其本身如何审慎和自制,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保护投标佃农使之避免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是使整个阶级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这种有益的感情。利用这个方法,他们是可以得到有力的保护的。如果这个阶级的日常生活水准很高,则年轻人就不会同意交纳过高的租金以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以前的承担人差;或者象在某些国家实际看到的那样,在农场缺乏人手以前不结婚,这可能成为一般习惯。
  但是,在考察投标佃农制度的作用时,我们毋须考察植根于劳动阶级的习惯的高生活水准。投标佃农制度只能在农村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要求最低的地方找到。在这些地方,只要他们不饿死,他们总要生儿育女。人口只受疾病和短命(这是由于生活必需品短缺)的限制。爱尔兰最大部分农民的状况就是如此。如果人们落到了这样的境地,(特别是自远古以来就是这样),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在人们习惯于不到断炊的程度决不肯限制人口增长时,在他们只能靠土地获得生活必需品时,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和协议都只是名义上的;取得土地的竞争会使承租人答应承担他们力所不及的支付,他们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后,几乎总是仍有很多应当偿付的债务未付。
  “关于爱尔兰农民的状况,可以公平地说”,爱尔兰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秘书里凡先生说:“每一个没有足够的土地可借以获得口粮的家庭,都会有一个或几个成员靠乞讨为主,因此不难想象,为什么农民要尽一切努力去租得一小块土地,在投标时,对于申报地租的多少,他们所考虑的,不是土地的肥瘠和本身负担地租的能力,而只是出价多少最有希望借到土地。他们允诺交纳的地租几乎总是超过他们的支付能力;因而他们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很快就会负债。他们要以地租形式交出土地的全部出产,只留下足够的马铃薯来填肚子。但就是这样,还交不足应付的地租。他们所负的债务不断增加。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即使以其租到的土地产量最高时的生产物,或以在他们的耕作制度和最有利的气候条件下有可能收获的最大量生产物,也不足以支付约定的地租。因此,如果农民履行他们同地主订立的契约(这一点他们是极难做到的),则他们耕种土地将毫无所得,并且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以取得继续耕种的允诺。海滨的渔民和北方各郡的织机所有者所付的地租,常常高于所租种土地全部产品的市场价值。也许人们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以不种地为宜。但捕鱼可能在一两周内一无所获,对机织品的需求也会减少,如果他们没有种粮食的土地,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挨饿。不过,完全依照约定的数额交纳地租的人是很少的。农民经常对地主负有债务。他那点微不足道的财产(他自己及其家属的破衣烂衫,两三张凳子和几件陶器,就是他那陋屋中的全部家当)即使全部卖掉,也还不清所欠的一般还在增加的债务。农民们大多拖欠一年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困难。假如某一年他租入的土地的产量比往年高一些,或者他靠机遇得到了某些财产。他的生活仍然不能过得舒适一点;他既不能吃得好些,也不能吃得多些。他既不能添置家具,也不能为他的妻室儿女改善衣着。到手的财物必须交给地主。偶然增加的收入只能使他拖欠的地租减少,因而得以推迟被迫退佃的日期。但是,这正是他所殷切期望的。”
  在德冯爵士委员会所收集的证词中收有克里的王室领地管理者赫尔利先生所供述的一项事实;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表明佃耕土地的竞争极为激烈,有时这种竞争会把地租抬高到荒谬的程度;赫尔利先生所作的供述如下:“这是我体验到的事实:有一个承租人愿为我非常熟悉的一处农场出价每年50先令;我看到竞争把租金提高到这样的地步,即他拾价到450先令才得标。”

第三节 这种名义地租是同勤勉、节俭或节制人口不协调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佃农靠勤勉和慎重能得到什么,又会因不善算计而失去什么?如果地主任何时候都充分行使他在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投标佃农恐将无法生存。即使他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使所租土地的产量翻了一番,或者审慎地避免多生孩子把这些生产物吃光,他的所得也不过是由此可以多留下一点交给地主;而若他有20个孩子,他仍然先要养活他们,地主也只能拿走剩下的那些。几乎在人类中大概只有投标佃农是处于这样的境地,即:他的生活好坏和本人所作所为一概无关。如果他勤勉或慎重,由此得益的只是地主,如果他懒惰或放纵,受到损失的也是地主。一个人的境遇与此相比更加缺乏劳动或自制的动机,是不可想象的。自由人的积极性都消失了,激励奴隶劳动的各种因素却未具备。他无所冀求,除了被夺佃以外也无所畏惧。对付夺佃的最后自卫手段是进行暴动。洛克主义运动和白衫主义运动都是除日进膻粥以外简直一无所有的人们由于不能忍受仅有的一点食物也被夺走而采取的果断行动。
  有一些自命不凡的大人先生,把爱尔兰产业的落后和爱尔兰人民缺乏改善处境的干劲,归因于凯尔特族特有的懒散和漫不经心,对于有关人类的本性和生活的最重要问题抱有这样的见解,这不是极大的讽刺吗?在一切避而不谈社会和道德对人类心理的影响的庸俗做法中,最庸俗的是把行为和品格的多样性归因于天生的差别。当各种事物安排得使人们无法靠远虑或努力得到好处时,哪个家族不会变得懒散和漫不经心?如果人们历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生活和工作,已经养成这种无精打采和漠不关心的习性,则当环境变成作出努力真正可以得到利益时,人们不能马上改变这种习性,以利用这个机会,是不足为奇的。象爱尔兰人那样爱闲荡而灵敏的民族,不会象英格兰人那样安分守己地从事日常劳动,是非常自然的,因为他们脱离这种劳动也可以找到很多的人生乐趣。但是,同也属于凯尔特族的法国人相比,他们不会更不适合于劳动,同托斯卡纳人或古代希腊人相比,也是如此。一个容易激动的民族在受到适当的鼓励时,最容易激发发愤工作的精神,而人们不会在缺少刺激的条件下努力工作,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没有劳动能力。英格兰或美国的劳动者都不能象爱尔兰人那样辛勤地劳动;但在投标佃农制度下,情况就不同了。

第四节 印度的租佃制度

  耕种印度土地的民众的处境,与在投标佃农制度下进行耕作的农民非常相似,而同时又有很大差别。为了得出某些教训,现将两者作一番比较。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缔约当事人只有、并且也许总是只有地主和农民二者。地主本人通常拥有全部权力,除非他用特别的证书将他的权力让给某个人,并以此人作为他的代理人。然而,农民们(即所谓ryot)支付的地租很少(纵然也有)象爱尔兰那样决定于竞争。虽然各地的习惯千差万别,而且实际上没有一种习惯能够违反统治者的意志而保存下来,但在四邻之间总还有某种共同的规则,收租人不是和每一农民个别地商定租金,而是按照当地通行的规则来确定人们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具有某种所有权、或者不管怎样可以永久占用的观念得以保持;而一种反常的状态也由此出现,这就是,在租地农民可以永久佃耕的同时,地主具有任意提租的权力。
  当莫卧儿帝国政府在印度大部分国土上取代印度人的统治时,它推行了一种与过去不同的原则。对土地进行了详细的测量,根据这种测量分别评定了每块田地应向政府交纳的租税。如果按此税额征收而决不超征,则农民可以处于比较有利的自耕农的地位,这种自耕农的税赋虽然不轻,但其所交纳的免役税是固定不变的。然而,由于无法对付各种非法的勒索,他们所处地位的这种改善只是徒有其名,而不是现实的,除非强有力的行政官员偶尔有点人情味,否则政府的诛求除了农民无力负担这一限度以外,实际上没有任何限度。
  印度在英国统治者接替莫卧儿的统治时的情况一如上述。最初,英国人曾想消除这种租税的随意性,认为对政府的诛求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并不打算恢复莫卧儿的评租办法一般说来,英国政府不很重视早已在印度建立的各种制度的原则,而去调查现有的、在实践中受到尊重的各种权利,并加以保护和扩大,这一做法是很合理的。然而,长期以来,它严重地歪曲了事实的真相,误解了现行的习俗和权益。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普通人的头脑没有能力思考同他们实际了解的社会关系根本不同的社会关系。英国习惯于大农庄和大地主,所以英国统治者认为印度当然也应当如此。他们到处寻找可以充当这方面的对象的人才,最后选中了称为柴明达尔(zemindar)的收税官。富于哲理的印度史著述家说:“柴明达尔具有地主所有的某些特征;他征收某一特定地区的租税,他支配这个地区的农民,过着相当奢华的生活,去世后职位由他的儿子接替。因此,英国人毫不迟疑地认为柴明达尔就是印度的地主、土地贵族和乡绅。他们没有考虑到,柴明达尔虽然负责收租,但不能保有这些租金;他只留下极小的部分,其余全部解交政府。他们也没有考虑到,尽管柴明达尔支配着农民,并且在很多方面对这些人行使专制的权力,但柴明达尔并不是把农民当作自己的佃户来支配(不论这种佃户是地主可以任意解约的,还是根据契约租用土地的)。农民的土地占用权也是世袭的;柴明达尔更换佃农是不合法的。柴明达尔从农民手上拿去的每个法寻,都得入帐。如果他从征收来的一切金额中,在规定的收税报酬之外多拿一文钱,那就是欺诈行为。”
  “在印度有过一个机会”,这位历史学家接着说:“这个机会在世界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君主以下与土地的利害关系最密切的是直接耕作者。对于柴明达尔所具有的权利(过去的那种权利),很容易给予充分的补偿。政府已经宽宏大量地作出决定,为了国家的进步,君王的所有权可以牺牲。政府已经看到,以提供所有权作为促进进步的动力是正当的;它给予人们的影响之大是无可比拟的。在任何国家,这都是给予直接耕作者的(因为农业上的各种最重要的改良都是靠他们得到的)。这个措施可以与任何国家所曾采用的最好的改良措施并列,有助于印度人民摆脱长期处于暴政之下的不幸。但是,当时的立法者是英国的贵族;而贵族的偏见占了上风。”
  就本意良好的倡导者所指望取得的效果来说,这个措施业已证明是完全失败的。任何制度的作用即令在同一国家也随同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他们不很了解这一点,因而自以为在孟加拉各省已造就了一批英国式的地主,事实上他们只是造就了一批爱尔兰式的地主。新的土地贵族使一切希望都落了空。他们没有做任何改进他们的庄园的事情,所做的一切都是自掘坟墓。并没有象爱尔兰那样想方设法使地主避免自食恶果。由于债台高筑或拖欠租税,孟加拉地主的几乎全部土地都不得不抵押和出售,在30年间大多数旧有的柴明达尔都已不复存在。其他的家族,主要是加尔各答兑换商人的子孙,或在英国统治下富起来的当地官吏的子孙,填补了他们的位置。这些人依靠别人让给自己的土地过着无聊的寄生虫生活。不论政府为培植这个阶级牺牲了多少债权,这至少是一种浪费。
  在英国的统治较晚实现的印度各地,避免了重犯用财政收入去养活一批无用的大地主这样的错误。在马德拉斯的大部分地区和孟买管辖区的一些地方,地租由直接耕作者直接交给政府。在西北各省,政府和村社集体缔结契约,确定每个人必须负担的数额,如有一人不履行契约,其他的人要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直接耕作者还没有按固定的地租取得永佃权。政府按照爱尔兰地主管理他的庄园的原则来管理土地,即:不是根据竞争情况定租,也不根据耕作者允诺交纳的数额索取地租,而是先由耕作者自行决定地租额,而后由政府据以规定其所征收的地租额。在很多地区,一部分农民被认为是另一些人的佃户,政府只向被认为是村庄的原住民或征服者的后裔的那些人(这种人往往很多)征收租税。有时租金一年定一次,有时三、五年定一次;但目前的政策是倾向于长期租种。在印度北部各省,租借期已延长到30年。这种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所得到的经验还不足以表明这种长期租种在农民的内心引起的改良动机,其强度比永久租地差多少。不过,每年授田和短期租种这两种办法已肯定不适用。只能说它们比起过去无限制的压榨好一点。这些办法未经任何人批准,只是暂时性的安排,一俟对这个国家的潜在能力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由此掌握了实行长久租种制度所需的资料,它们就会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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