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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价值理论概要


第一节 价值理论要点概述

  现在我们获得了一个很好的时机来回顾并综观本篇开始以来我们所作的论述。迄今我们已确定的价值理论原理,有如下述。
  1.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一件物品的价值,是指它能换取的某一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的数量。因而,所有物品的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降低。价值普遍提高或普遍降低,这样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一提高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降低,而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何降低则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提高。
  2.一件物品的暂时价值或市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它由于需求增加而提高,由于供给增加而降低。然而,需求随价值而变化,价值低廉时对物品的需求,一般大于价值高昂时的需求;价值总是自行调整到使需求与供给相等的程度。
  3.各种物品除它们的暂时价值外,还有永久价值,也可以称为自然价值,市场价值在经历各种变动以后,总是趋于恢复到自然价值;各种摆动相互抵消,其结果,平均地说,各种商品围绕它们的自然价值进行交换。
  4.某些物品以稀缺价值作为它们的自然价值:但是,大多数物品是以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率或它们的所谓费用价值,自然地相互交换。
  5.自然并永久具有稀缺价值的物品,是指其供给根本不能增加,或不能以其费用价值充分满足全部需求的那些物品。
  6.垄断价值就是稀缺价值。除非限制供给,否则垄断是不能赋予任何物品以价值的。
  7.凡供给可以依靠劳动和资本无限增加的商品,都是按生产成本最大的那部分必要供给并把它们运至市场所必需的费用,与其他物品交换的。自然价值就是费用价值,因而,一件物品的费用价值,是指其成本最大的部分的费用价值。
  8.生产费用由若干要素构成,其中有一些是经久不变的、普遍的,另外一些是偶然的。生产费用的普遍要素是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偶然的要素是赋税和由某些生产要素的稀缺价值引起的额外费用。
  9.地租不是产生它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中的一个要素,除非它来自或代表稀缺价值,而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实际存在的,不如说是想象出来的。但是,如果在农业上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被用于某一别的目的,则其本来可以提供的地租便是它所产商品的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
  10.如果撇开一些偶然的要素,则容许无限增加的各种物品,都按照为生产它们而必须支付的比较工资额和支付那些工资的资本家所应获得的比较利润额,自然地、持久地相互交换。
  11.比较工资额不取决于工资本身。不是工资高价值就高,也不是工资低价值就低。比较工资额部分地取决于所需要的劳动的比较额,部分地取决于其报酬的比较率。
  12.同样,利润的比较率不取决于利润本身;也不是利润高价值就高,或利润低价值就低。它部分地取决于资本使用时间的比较长度,部分地取决于不同用途中利润的比率。
  且工如果两种物品是由等量劳动制造的,而对这样的劳动以同一比率付酬,又如劳动者的工资的垫付期间也相同,用途的性质也无须利润率长期存在差别;则不论工资和利润的高低,也不论耗费的劳动量的多少,平均地说,这两种物品就可以相互交换。
  14.如果两种物品之一,平均地说,其所具有的价值大于另一物品,则其原因当为:其生产或者需要较大的劳动量,或者需要长期以较高的比率付酬的某种劳动;或者维持这种劳动的资本或资本的一部分的垫付期间较长;最后,或者其生产伴有必须长期以较高利润率加以偿付的某种情况。
  15.在这些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其他要素的作用较小,虽然它们当中没有一个是无关紧要的。
  16.利润愈低,生产费用中一些次要的要素愈不重要,而各种商品与同它们的生产所必需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比例的价值的背离也愈小。
  17.但是,利润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许多机器或耐用机器制造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而提高手工制作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利润的每一提高则都导致相反的结果。

第二节 价值理论在劳动者自耕自给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以上便是交换价值的一般理论。然而,必须指出,这一理论所考察的生产制度,是资本家为获得利润而经营的生产,不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而经营的生产。如果我们承认后一假定——在大多数国家,至少在农产品方面,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这一假定——则上述有关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那些定理,就要相应地加以修正。这些定理都以如下的假定为依据,即,生产者的目的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如果同意这一点,则结论必然是:他须以能提供通常利润率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也就是说,他的商品须以其费用价值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但是,自耕农、分益佃农,甚至小农或持有份地的农民——这些劳动者,不论其名称如何,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并非为其微薄资本寻找投放对象,而是为其时间和劳动寻求有利的用途。他的支出超过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部分如此微小,致使出售产品所得几乎全部是劳动工资。当他和他的家庭以其农场的产品为食物的来源(他们穿的衣服多半也是用农场生产的原料,在家里缝制的)时,就其由出售剩余产品获得补充的报酬而言,他可以同这样的劳动者相比拟,这些劳动者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而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价格出卖他们的劳动。以其产品的一部分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的小农,出售其剩余产品的价格往往比资本家认定的费用价值低得多。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价值的最低限度或下限。他带到市场的产品,必须给他带来他不得不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值;它还必须使他能够交纳地租。在小农耕作制度下,地租不受前几章阐述的那些原理的支配,它或者取决于习惯,例如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或者,如果是通过竞争确定的,取决于人口对土地的比率。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小农必须努力生产,直到他结清地租和他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格。此后,只有在产品能以消除他对劳动的厌恶的价格出售时,他才会继续劳动。
  上述最低限度(的价值)是小农在以他的全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时所必须获得的。但是由于这种剩余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他的勤勉程度可大可小的,因此,其全部剩余的最低限度价值,并不是一定数量商品的最低限度价值。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价值必然取决于生产费用。它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也就是说,取决于小农自愿生产的剩余粮食数量与非农业人口——或者更确切地说,非小农人口——数量之间的比率。如果买者为数众多而种植者怠情,粮食也许会长期待有稀缺价格。但据我所知,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如果种植者很勤奋,而买者很少,则粮食价格将极为低廉。这种情况也不常发生,虽然法国某些地方的情况与此近似。一般情况是,或者象最近的爱尔兰那样,小农阶级怠惰而买者很少,或者象比利时、意大利北部及德国部分地区那样,小农勤勉,而城镇人口众多,繁荣昌盛。产品的价格如果不因非小农生产者的竞争或国外市场的价格的影响而有所变更(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如此),就要根据上述那些不同的情况自行调整。

第三节 价值理论在奴隶劳动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另一例外是奴隶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不过,它决不象上述情况那样复杂。奴隶主是一种资本家,他从事生产的动机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这种利润的比率必须相当于通常的比率。就其支出而言,他的地位与他的奴隶们象自由劳动者那样以他们目前的效率进行劳动,并以与他们目前的费用相等的工资受雇时相同。如果其费用与自由劳动的工资相比,其比率低于奴隶付出的劳动,则他将由此得到较大的利润。但如一国的其他一切生产者享有同样的利益,则各种商品的价值将完全不受它的影响。唯一可能使之受到影响的情况是,享有廉价劳动优惠的仅限于一些特殊生产部门,而其余的部门仍以较高的工资雇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同各种不同的职业之间的工资永不相等的一切情况一样,价格和价值被公认为是不相等的。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将以低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率,与非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相交换;与奴隶制度不存在时相比,前者的价值较低,而后者的价值较高。
  理解力高的读者可以自己把价值理论应用于现存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产业制度,这样做是有好处的。孟德斯鸠说得很好:“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原竟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读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读,而应该是让人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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