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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论可兑换纸币的调节


第一节 关于银行发行纸币所产生的影响,有两种相反的理论

  过去50年间频繁发生一系列令人苦恼的所谓商业危机现象,使经济学家和实际政治家都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或至少是缓和这种危机的弊害上。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人们逐渐养成了一种习惯,即,将物价的涨落都归因于各银行发行额〔的多少〕,这又使一切研究者把缓和物价涨落的希望寄托在调节钞票的各种计划上。有一项这样的计划,获得了权威人士的支持并且非常深入人心,于是在1844年英格兰银行更换营业执照的时候,在人们普遍认可下变成了法律;这项法令现在依然有效,不过它已不那么受欢迎了,它的信誉也由于政府两次宣布暂停兑付(第一次是在法令颁布刚满3年的时候)而受到了损害。所以,在这里考察调节可兑换纸币的计划所具有的优缺点,是适当的。在论及1844年罗伯特·皮尔条例的各种实际规定以前,我想简略地说明这个条例所依据的理论的性质,并探讨这一理论的根据。
  许多人认为,一般发行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具有把钞票投入流通领域从而任意提高价格的权力;他们认为,这种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这些银行认为自己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应该具有的克制态度;他们认为,这些银行的发行量一旦超过通常的数量,就会引起物价上涨,滋生商品投机心理,从而使物价进一步上涨,最后产生一种反作用力,使物价回跌,而在某些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便形成商业危机;他们认为,英格兰曾经发生而商人们记忆犹新的这类危机,或者本来是这种原因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这种原因而大大加重的。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所赞同的实际上只是这种通货理论的比较缓和的形式,他们没有将这一理论引申到这样极端的地步。但是,我并没有夸大这种通俗见解的张大其词;这个事例充分表明,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往往受到蔑视的脱离实际的学者,而是自夸具有实际知识(他们至少有获得这种知识的足够机会)的深通世故的人和实业家,会将一种深受欢迎的理论推进到什么地步。他们固执地认为,通货是价格变动的首要原因,这使他们不愿承认影响人们对供给的预期的许许多多因素是几乎一切投机和几乎一切价格变动的真正原因,不仅如此,由于他们的理论要求银行发行额的变动与价格的变动在时间上必须一致,他们还在事实和日期上玩弄了一些荒唐的把戏,如果不是有一位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权威不辞辛劳,纯粹根据历史详尽地加以揭露,人们也许会信以为真。凡是熟悉这个问题的人一定都知道,我在这里提到的权威是指《物价史》一书的作者图克先生。图克先生在1832年向英国下议院有关英格兰银行执照问题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了如下的说明(我们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这句话):“根据我的研究,从事实上和历史上说,在每一个明显的实例中,物价的上涨或下跌都先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所以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不可能是钞票发行额扩大或缩减的结果。”
  通货理论家们夸大其词,把物价的几乎一切上涨或下跌都归因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这导致出现了一种与此正相反的理论,在科学的讨论中,这种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是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这种相反的理论认为,只要可以自由兑换,钞票就不具有提高物价的能力;除由于交易量增加钞票发行额可以按比例增加以外,银行也不具有增加钞票发行额的能力。对于后一种说法,所有的地方银行家在接受历届国会有关这个问题的委员会的质询时,都一致表示赞同。他们都证实(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地方银行的发行额,完全由各地交易和支出的数量调节,随着生产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它们既不能超出交易和支出的数量所规定的限度来增加发行额,否则增发的钞票必定会立即流回来兑现,也不能减少发行额,否则其缺额必然会由其他源泉予以补足。”根据这些前提,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推论,即,如果需求没有增加,银行的发行额就不会增加,因此,银行发行的钞票不会提高物价,不会鼓励投机,也不会引起商业危机;试图用人为控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弊害,决不会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会带来其他极其有害的后果。

第二节 考察上述两种理论

  上述学说中根据证词、而不是根据推理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的。我完全相信地方银行家们所作的断言(方才从富拉顿先生的著述中摘引的那句话,十分清楚而正确地概述了这种断言)。我确信,除他们所说的情况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钞票发行额。我也相信,以这种事实为根据的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包含着很多真理,它比任何形式的通货理论都更能表达全部真理。
  市场状态有两种,一种可称为静止状态,另一种可称为期待状态或投机状态。在前一种状态下,大多数工商界人士都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欲望。因为预料商品的销路不会急速扩大,生产者只按平时的产量生产商品,商人也只按平时的销售量进货。每个人都只按通常的营业额做交易,或者只是随着资本和顾客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业务,或者只是随着社会繁荣所引起的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逐渐扩大业务。生产者和商人都不打算异乎寻常地扩大自己的业务,因而不需要从银行家和其他放款人那里获得多于平时的贷款;而由于银行家增加发行额只是为了扩大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额即使增加,也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一部分人在一年的某一时期同其他时期相比有较大的款项需要偿付,或者如果某一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的迫切需要而必须获得额外的贷款,这些人就会要求提供较多的钞票,并且会得到这些钞票;但是,这些钞票象英格兰银行为了支付股息而每3个月增发一次的钞票一样,是不会长久地流通的。最终得到这些钞票的债权人由于没有额外的支出,也没有特殊的迫切需要,会将这些钞票放在身边不用,或者将它们存入银行,或者用来偿还以前某个银行家向他提供的贷款;总之,他不用这些钞票购买商品,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诱使他贮存比过去更多的商品。即使我们假定,银行家们使自己的放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地刺激对贷款的需求,他们所发行的钞票也不会停留在流通领域,因为当借主利用这些钞票做生意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或接受钞票的商人如果无须即时使用这些超出需要量的钞票,就会将它们存入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不能随意增加一股流通媒介;他们所增发的钞票不是〔很快〕回到银行,就是搁置在一般国民身中,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但是,还有一种与上述状态显然不同的市场状态,即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据),某种或若干种大宗商品的供给很可能满足不了通常的消费。对于这种状态,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并不那么明显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同那些商品有关联的一切人都想扩大业务。生产者或进口商想增加产量或输入额,投机商人想囤积商品以通过其所期待的价格上涨而牟利,持有这种商品的人则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以使自己得以继续掌握这种商品。上述各种人都想比平时更多地利用他们的信用,不容否认,对干这种要求,银行家们常常处置失当。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获得比平常高的利润,从而刺激工商业,都会产生与此性质相同的结果。例如,外国对我国的商品突然产生大规模需求(或人们预期会有这样的需求),就属于这种事情,当初我国与西属美洲国家通商时以及历次与美国通商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类事情往往会抬高输出品的价格,引起投机。这种投机有时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无节制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欢寻求刺激,而不喜欢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阶级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时更想把信用转变为购买力。这种营业状态发展到极端,就会发生人们称为商业危机的突变;而且众所周知,这种投机在其发展过程中几乎总是伴随着钞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此,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货总是伴随着、而不是先于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的,因而通货的增加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而是物价上涨的结果。因为,第一,促使物价上涨的投机性购买,不是用钞票,而是用支票或更为通常地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第二,即使这种投机性购买是用为了这个特殊目的而从银行家那里借来的钞票进行的,这种钞票在用于这个目的之后,如果并非现时的交易所必需,则收取钞票的人又会将它存入银行。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还认为,在投机旺盛时期,只要投机仅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钞票发行额一般就不会显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机性的物价上涨。这种看法在科学上和历史上都已得到证明。然而,在我看来,当投机进一步发展而影响到生产者时,就不能再坚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制造商提出投机性的定单,诱使他们扩展业务,诱使他们向银行家申请增加贷款,如果银行家用钞票提供这种贷款,而且这种钞票不是付给会将它们送回银行贮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资,从而流入零售商业的各种渠道,它们就会直接产生进一步提高物价的作用。我不能不认为,在法律允许票面价值为1镑和2镑的钞票流通的年代,用干支付工资的钞票必然对物价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尽管现在禁止发行5镑以下的钞票,大大限制了用钞票支付工资,因而钞票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机时期的后期,钞票还以另一种方式开始起作用,这已成为比较温和的通货理论的支持者的主要论据。虽然为进行投机性购买而要求银行家贷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机商人却为继续进行投机而纷纷提出贷款要求;这些投机商人为分得一份可贷资本而进行的竞争,甚至使没有从事投机活动的那些人为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也比过去更多地依赖银行家。在投机的旺盛时期和急转直下时期之间有一段抵制物价下跌的间隔时间,为期几星期,有时长达几个月。趋势已出现转变的迹象,但投机的商品所有者仍不愿在价格下跌的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商品,而在此期间,他们即使是为了履行通常的契约,也需要资金。这一时期的特征通常是钞票的流通额显著增加。谁也不会否认,钞票通常会在这时增加。但我认为,还必须承认,这种增加会使投机的持续时间延长,会使投机性的价格得以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这种增加,价格就会暴跌),因而会延长和增加贵金属的输出(这是商业危机发展过程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这种输出的持续最终会危及银行实现其凭票即付的保证的能力,使各银行不得不在物价回跌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非常突然和严厉地收缩它们的信用,而如果它们先前没有增加贷款来支持投机,它们就无须这么突然和严厉地收缩信用了。

第三节 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当投机商为了还债而迫切要求银行增发贷款时,即使限制钞票发行额,也不能阻止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增发贷款;银行还有存款可以用来过度发放贷款Z即使它们拒绝提供这种贷款,其结果也不过是,存款被提取,以满足存款人的需要;这会象增发钞票一样,使一般国民持有的钞票和硬币增多。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而且彻底驳斥了这样一些人的论调,这些人认为,之所以应该反对银行为支撑减弱的投机活动而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这会使通货增加。其实,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信用的扩张。如果各银行不增加贴现,而听任人们提取存款,则通货同样可以增加(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但是,在贷款应当减少的时期,贷款是不会增加的。如果银行不用钞票、而只用存款来增加贴现,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存款是有限的,是会用完的,而钞票的数量则可以随意增加,或者说,钞票回笼后,可以无限制地重新发行。固然,一家银行只要愿意无限增加它的债务,它就有能力使它的名义存款象它发行的钞票那样,成为一笔无限大的基金;它仅以帐面信用的形式就可以发放贷款,也就是以银行本身的负债来创造存款,使银行负有偿付责任的货币,成为自己手中的存款,可以由人们凭支票来提取;而在人们用支票提款时,银行又无须借助于钞票,而只靠(在同一银行或在票据交换所)转帐来结清。我认为,在投机时期,信用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扩张的。但是,一旦趋势开始转变,各银行大概就不会继续以这方式扩张信用了。当各银行的存款开始外流的时候,各银行恐怕就不会再创造那种并不代表真实存款而只代表新债务的存款帐户了。但是,经验证明,以钞票方式进行的信用扩张,在过度投机所引起的物价回跌已经开始以后,仍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能再依靠钞票阻碍物价的回跌,使银行只能利用存款和帐面信用来过度发放贷款,那么人们开始感觉到过度投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后,就不会如此经常或如此长久地阻止利率提高了。相反,如果银行发现存款正在外流,而不能以本行钞票来填补这个空隙,那么,它为了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就会感到有必要减少贷款,而这将使利率加快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商品的投机商便不得不忍受他们最终无法避免的损失,提前转卖商品;因而物价将提早回跌,一般信用也将提早崩溃。
  为了理解加速危机的到来在减轻危机的激烈程度上所起的作用,我们想较为详细地谈一谈崩溃即将发生前的那一时期的主要特征——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后果。投机性的信用扩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如果持续的时间是够长的话),即使不以钞票为手段,也同样会产生使汇兑逆转的效果;而一旦汇兑由于这一原因而逆转,就只有靠物价下跌或利率提高才能使之恢复以前的状态,从而使黄金停止外流。物价的下跌可以消除黄金外流的原因,使运出货物比运出黄金更为有利(即使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因而使黄金停止外流。利率的提高以及随之发生的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以更快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利率的提高和证券价格的下跌会诱使外国人不将应归于他们的黄金带走,而将黄金留在该国用以投资,甚至将黄金运入该国,以牟取利率提高的利益。关于后一种阻止黄金外流的方法,1847年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实例。但是,只有在发生了上述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即要么物价下跌,要么利率提高以后,才有可能阻止或减少黄金的外流。可是,只要银行家们继续提供贷款,使过度扩张的信用得到支持,物价就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众所周知,一旦黄金开始外流,即使钞票的数量未尝增加,首先缩减的也仍将是钞票,因为所需输出的黄金总是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向该行换取的。但是,在1844年以前的制度下,英格兰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在人们强求提供新的贷款(这是这一时期的特征)时.可以而且经常也确实立即将由于人们换取金银块而收回的钞票重新发行出去。认为这种重新发行钞票的作法所带来的弊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货收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然而,这种作法确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十分有害的。只要这种发行持续进行,黄金的外流就不会停止,因为在继续发放贷款期间,物价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物价如果是在不增加钞票的情况下上涨的,那就完全可以在不缩减钞票的情况下下跌;但是,物价如果是由于信用扩张而上涨的,那就只有收缩借用才能使物价下跌。因此,在英格兰和其他银行坚持重新发行钞票期间,黄金将继续外流,直到英格兰银行存金过少,陷入停止兑现的危险,最后不得不大规模地、迅速地收缩贴现业务,从而使利率发生不必要的巨大的变化,使个人蒙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和不幸,并使整个国家的信用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害。
  我承认,(1847年的经验也向以前忽略这一点的那些人证明,)英格兰银行仅仅以其存款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上述弊害。它可以在贴现和贷款应当缩减的时候继续进行甚或扩大贴现和贷款,最后结果是使紧缩来得更加猛烈得多和更加突然得多。然而,我不得不认为,利用存款犯这种错误的银行,如果不仅能利用存款而且还能利用钞票任意增加贷款,则会犯更大的错误。我也不得不认为,限制各银行增发钞票,实际上会阻止各银行发放那些力图挽回退潮但结果却使潮水暴落的贷款。虽然有人指责1844年条例,说它在需要提供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的时候设置了障碍,但是,如果人们公认这种障碍确属有利,那么它还是应当受到称赞。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不可否认,新制度对旧制度确实有所改进。

第四节 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仍然可以肯定,上述这些利益,无论人们给予它们多高的估价,还是抵偿不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
  首先,银行家们在信用已经处于膨胀状态,扩大信用只能延迟而加重崩溃的时候大规模地扩大信用,固然是非常有害的,但是,当崩溃已经发生,而且信用不是过多而是过少时,扩大信用却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时增加贷款不是增加平常的流动信用额,而是用以补充突然受到破坏的大量其他信用。如果说1844年以前,英格兰银行常常延缓信用的崩溃,致使信用的崩溃更为猛烈,从而加重了危机的严重程度,那么同样可以说,该银行在商业危机期间也常常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即在其他一切票据和几乎所有商业信用都不大管用时,该银行总是站出来,用贷款支持有偿付能力的厂商。这种作用在空前严重的1825—1826年危机期间是非常显著的;在这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增加了几百万镑的所谓“流通额”,用来向它认为肯定具有最后偿付能力的厂商提供贷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提供这种贷款,那场危机就会更加严重。富拉顿先生正确地作了如下的评述:如果英格兰银行答应这种要求,“它就必须为此而发行钞票,因为钞票是英格兰银行提供信用的唯一手段。但是,该行并不想使这些钞票流通,实际上它们也不流通。对通货的需求同过去一样。相反,按照我们所作的假设,物价的迅速下跌必然会缩减对通货的需求。钞票一经发出,就很快会以存款形式回到英格兰银行,或者会锁在伦敦私人银行家的抽屉里,或者由他们分绘各地的客户,或者被其他资本家(他们在狂热的投机浪潮中负了债,也许还没有做好即刻偿还的准备)所截取。在这样的危急时刻,每一个靠借钱做生意的人,都不得不采取守势,他的全部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巩固自己的地位,而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尽可能大量地贮备已由法律规定为合法货币的纸币,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纸币本身决不会进入产品市场Z如果说它有助于推迟(与其说推迟,不如说缓和)物价的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它促进了对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使消费者能够买较多的商品,从而使商业兴旺起来,而是由于正好相反的原因,即,它通过阻碍交易、抑制消费来使商品所有者能继续保持商品。”
  在继信用过度扩张之后发生信用过度收缩之时,对信用给予及时的援救,是同新制度的原则相一致的;因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和物价的下跌,必然会使黄金流入国内,而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只要金属通货增加,总是容许、甚至迫使钞票通货增加。但是,这种法律的原则所鼓励的,正是这种法律的条款在这个场合所阻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黄金实际流入以前,不许钞票发行额增加;而在危机的最严重阶段已经过去,随之造成的几乎一切损失和破产都达到顶点以前,黄金是决不会流入的。这种制度的理论所开的药方(作为适当的治疗方法),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所扣留,以致不能及早地应用于许多目的。
  银行在弥补过度投机和过度收缩所造成的商业、信用缺口方面所具有的这一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1844年条例还没有废止,那就不难想象,它的各项条款,在商业发生巨大困难、危机真正而全面地开始以后的每一时期,必然会象1847年那样中止实施。假若问题仅限于此,则为防止危机而维持限制,又为消除危机而放宽限制,并非绝对不一致。但是,对于新制度还有一种更具根本而全面性质的反对意见。
  该条例在理论上要求纸币数量的变动与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完全一致,因而它实际规定,每当黄金外流时,钞票数量都应当相应减少;换句话说,输出的全部黄金实际上都应取自流通领域;据认为,如果通货全部由贵金属构成,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理论和这些实际规定适用干黄金的外流源自物价上涨,而物价的上涨又源自通货或信用的过度膨胀这种情况,但也只适用于这种情况。
  如果黄金的外流是通货增加或信用膨胀(其对物价的影响相当于通货增加)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纯粹的金属通货制度下,输出的黄金取自通货本身;因为这种外流实质上是没有限度的,只要通货和信用不减少,黄金就必然会持续外流。但是,贵金属的输出常常不是由影响通货或信用的原因造成的,而只是由于对外支付的异常庞大(这种情况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状况造成的,或者是某些非商业性因素造成的)。这类原因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四种,过去50年英格兰的历史一再为此提供了例证。第一是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巨额对外支出,例如在革命战争和克里米亚战争期间的支出。第二是用于对外投资的大量资本输出,例如对1825年危机的产生起过部分作用的那些贷款和开矿计划,以及成为1839年危机主要原因的对美投机。第三是供应重要工业原料的一些国家的农作物歉收,例如美国棉花的歉收,这使英格兰在1847年不得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棉花,因而负债累累。第四是歉收和随之而来的粮食的大规模输入,关于这一点,1846年和1847年提供了比先前的一切经验更为明显的例证。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即使通货是金属制成的,为上述目的而输出的黄金或白银也不一定、甚至不可能全部取自流通领域。这种金银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在金属通货制度下,人们总是窖藏有大量金银;在未开化的国家,金银往往被富人所窖藏,而在文明国家,金银则主要作为银行家的准备金而被窖藏起来。图克先生在《通货原理研究》一书中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对此给予最明确和最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是富拉顿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著述家对通货理论的这一部分作过同样完满的阐述,所以我想从富拉顿先生的。通货的调节。这部才智洋溢的著作中略多引用一些。
  “凡在亚洲各国居住过的人都知道,在那里,被窖藏的钱财相对于现有的财富来说,要远远多于欧洲各国查藏的钱财,而且,由于世代相传的对财产安全的担心,以及难以找到安全而有利的投资场所,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远非欧洲各国所能比拟——凡是对这种社会状况有亲身体验的人,都能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在金融窘迫时期,可以用高利贷作为诱惑,从个人的金库中吸引出大量的金银财宝,以急社会急需,也不难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如果使这些财富投入流通的诱惑不再起作用,则这些财富将再度为个人的金库所吸收。在文明和富裕程度高于亚洲国家的那些国家,虽然没有人害怕炫耀财富会引起当权者的贪欲,但商品的交换仍几乎普遍用金属流通媒介进行(欧洲大陆大多数商业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样的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也许不象大多数亚洲国家那样强烈,但其积聚能力却大为扩展,因而其积聚的绝对量,相对于人口而言,也许比亚洲国家要大得多。当然,在遭受外敌入侵威胁或社会状况不安定、危机四伏的那些欧洲大陆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仍很强烈;另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在国外和国内都广泛进行商业活动,但却很少发行银行券,因而它们为保证拥有如期支付所必需的金银准备金,也必然会窖藏一部分流通铸币,窖藏的数量很难估计。
  “在我国,银行制度已发展到远非欧洲其他各国所能比拟的水平,除零售交易和对外贸易外,铸币的使用可以说已经完全被银行制度所取代,因而私人已不再储藏金银,金银已全部转到银行手里,或者更确切地说,已全部转到英格兰银行手里。但是,在法国,钞票的流通还是比较有限的,根据最新的权威数字,该国现有的金银铸币数量估计达1·2亿英镑之巨,这种估计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巨额财富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是绝大部分,已由人们贮藏起来。如果你拿一张面额为一个法郎的汇票到法国银行家那里求兑,他会从保险库内取出一个密封的袋子,并将其中存放的白银付给你。不仅银行家是如此,每一个批发商和零售商也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力储备充足的现金,以使自己除了能进行日常的支付外,还能应付意外的需要。不仅在法国,而且在银行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或者说银行制度很不完善的整个欧洲大陆,这样的保险库是不计其数的,所储藏的硬币数量极大,并且可以大量动用,甚至可以大规模地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对物价没有什么影响,也不致引起重大的混乱,这一点我们有一些明显的事例可以证明。”其中最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俄国、奥地利、普鲁士、瑞典和丹麦)曾同时努力补充它们的国库,用铸币取代出于战争的需要而不得不发行的大量纸币(现已贬值的),正是在这个时候,全世界可用的贵金属库存由于英格兰致力恢复金属通货而减少,但是,这些国家的这一努力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容置疑,这些共同执行的计划规模极大;但执行这些计划却没有明显地妨害商业或社会的繁荣,除了使汇兑发生暂时的混乱以外也没有其他什么影响;战争时期整个欧洲积聚在私人手里的金银,必然是这一切金银由以聚集的主要源泉。因而,我认为,任何人文果能够清楚地看到,巨额过剩的金银业经证明是一直存在的,虽然它处于不活动的、呆滞的状态,然而一旦出现十分强烈的需求,它总是会立即处于活性状态,那么,他就不能不承认,即使矿山关闭几年,完全停止生产贵金属,也不会使贵金属的交换价值发生可以感觉到的变化。”
  富拉顿先生在谈到通货学说及其拥护者时说:“人们可以设想,通货学说的拥护者们是假定,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国家所外流的黄金,或者是一点一滴地从集市和市场收集的,或者是从杂货商和纺织品商人的钱柜收集的。他们甚至从未提到过人们窖藏有大量贵金属,尽管硬币流通国家之间的全部国际支付有赖于这种窖藏的贵金属,尽管即使根据通货学说的假说,窖藏的货币也完全不可能影响物价。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知道,金银币流通国家可以在毫不妨害国内繁荣的情况下,及时地作出金额多么巨大的支付;但是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认为这种支付完全是用贮藏的金银进行的呢,我们无妨想一想,只以贵金属为媒介进行一切交易的一国金融市场,在必须对外支付几百万镑时,大概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种需要只能靠转移资本来满足;但是,这时为占有这种转移的资本而引起的竞争,不是必然会使市场利率提高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政府来支付,政府不是多半要以比平时更加有利于出借者的条件举债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商人支付,那么商人不是会向银行提取存款,或者如果没有银行,从自行保存的准备金中提出,或者不得不作为借主到金融市场去借取所需要的硬币吗?’而所有这些不是必然会对贮藏的金银发生影响,使货币兑换商(有些货币兑换商容藏金银,正是为了等待这种有利可图的机会)将他们所积聚的部分金银投入流通吗?……
  “在过去的4年〔从1844年算起〕中,我国同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收支差额都是顺差,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以致流入的黄金总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400万英镑这一巨额数字。但是,在此期间,有谁听见欧洲大陆人民诉说深受其苦呢,欧洲大陆的物价是否以大大超过英格兰的幅度降低了呢,其工资是否下降了呢,或者商人是否由于他们的存货普遍贬值而大批破产了呢,这类事情都没有发生。欧洲大陆各国的商业和金融都很平稳;特别是在法国,岁入的增加和商业的扩展表明,该国的繁荣在继续发展。实际上,黄金的大量外流是否从该国真正流通的金属财富中取用过一枚拿破仑金币,是很令人怀疑的。而且,从信用状况平稳这一点可以推知,不仅零售市场上的交易所不可或缺的硬币供给从未间断,而且贮藏的财富依旧对正常的商业支付提供必需的便利。金属通货制度的本质在于,贮藏的财富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都应当有助于达到如下两个目的,即,第一,供给输出所需要的金银块,第二,补充国内通货,使之保持合理的数免在这种制度下做生意的每一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也许时常要向外国汇付巨额硬币,因而不仅为了在必要时补足所须汇付的款项,而且为了使自己在国内能够不间断地进行通常的交易,都必须在自己手头保持足够的金银,或者具有向邻人借用的办法。”
  就贵金属而言,象英格兰这样信用非常发达的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欧洲大陆国家,金银储藏在许许多多人手里,而在英格兰,金银则全部掌握在英格兰银行这一个机构的手里。因此,通货学说的理论原理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应允许贵金属的外流(如果通货完全是金属通货,则这些贵金属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自由动用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准备金,而不要试图通过减少通货或收缩信用加以阻止。对于这种要求,人们也提不出有充分根据的理由来加以反对,除非贵金属外流的数量极大,有耗尽准备金从而停止兑付的危险;不过,对于这样的危险,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因为在我们所考察的几种情况下,贵金属的外流都是对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所引起的,这种支付一经实现,贵金属的外流立即就会停止。而且,人们承认,在任何〔通货〕制度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都应超过经验证明这种外流可能达到的最大数量;富拉顿先生断言其极限应为700万镑,但是图克先生则建议保持平均为1000万镑的准备金,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中还提出要保持1200万镑。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决不用于贴现,而只用以兑现支票或钞票),当足以应付这种危机;因此,不用紧缩信用或通货致使危机加重,危机就会过去。这是这种情况所能得到的最好结局,这一结局不仅同金属通货制度所公开宣称的原理相一致,而且也是这一原理所要求得到的结局,但金属通货制度的鼓吹者却声称,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止出现这种结局。他们夸大地说,黄金一旦外流(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在金属通货制度下是否会引起信用收缩),英格兰银行就不得不立即削减贷款。但是要记住,他们是认为,即使当时不存在必须纠正的物价上涨,也不存在需要紧缩的非同一般的信用扩张,而只是由于政府的对外支付引起了对黄金的需求,或只是由于歉收而需要大量输入谷物,英格兰银行也必须削减贷款。
  如果假定这种准备金不足以应付对外支付,用以进行对外支付的资金必须取自国内的可贷资金,那么利率就必然会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货币短缺是不可避免的;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银行部与发行部则会大大加重货币的短缺。按照通常的说法,这时1844年条例只能以如下方式起作用,即:阻止英格兰银行在以(例如)300万镑的金银块兑换成它发行的300万镑钞票以后,再以这些钞票进行贴现或用作其他贷款。但是,这个条例的作用实际上远不止此。众所周知,黄金的流出总是首先对银行部产生影响。银行存款构成一国可以自由使用的闲置资本的大部分;而对外支付所需要的资本几乎经常主要是从存款中提取的。假定所需金额为300万镑,300万镑的钞票从银行部提出(直接提出,或经由准备金主要存在英格兰银行的私营银行提出),如此取得的3O0万镑即由人们向发行部兑换用以输出的黄金。这样,就一国而言,流出的金额仅为3O0万镑,而就英格兰银行而言,实际流出的金额则为600万镑。存款减少了300万镑,发行部的准备金也减少了这么多。只要1844年条例还在实施,则这两个部即使处于极其窘困的境地也不能互相帮助,而必须各自为本身的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方面,在旧制度下,有600万镑的流出才需要采取某种措施,现在只要有30O万镑的流出就有必要采取了。发行部以条例规定的方法来保护自己:不再发行已经回笼的300镑钞票。但是,银行部则因其准备金减少了3O0万镑,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补充。由于存款减少了300万镑,银行部所负的债务也减少了3O0万镑,按照通常的银行原则——准备金等于存款三分之一,其准备金可以减少100万镑。可是,其余的2O0万镑银行部必须以同一数额的贷款到期收回、不再展期的办法来取得。银行部不仅必须提高利率,而且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得使票据贴现总额减少200万镑,否则就必须出售同一数额的证券。为了补充银行部的准备金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这种激烈行动,完全是1844年条例引起的。如果没有这个条例所规定的各种限制,英格兰银行就不必缩小贴现额,而只需由发行部划拨2O0万镑黄金或钞票给银行部;这种划拨不是将它们借给一般国民,而是为了保证银行部今后在存户有意外需求时有能力偿付。除非黄金继续外流,以至流出额似乎可能超过两部储备的黄金总额,否则,即使在金融紧迫期间,英格兰银行也仍可按照与需求的增加相对应的利率向商业界发放其惯常所需的贷款,而无须停止贷放。
  我知道,有人会说,听任这种性质的黄金外流在自行停止以前自由地影响英格兰银行的储备,也不能阻止通货和信用的收缩,而只是使之延缓;因为如果不在这种外流开始时就为阻止外流而采取限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则以后为了通过影响物价收回大量黄金,以补足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就必须对发行额实行同样的或更大的限制。但是,这种议论忽略了某些事情。第一,黄金可以不通过物价下跌,而通过更为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即提高利率来收回,利率的提高仅使证券价格下跌,其他物品的价格不会受影响。这时,或者外国人会购买英格兰的证券,或者英格兰会将其所持有的外国证券送到国外出售,1847年商业困难时期,这两种交易都曾大量进行,它们不仅阻止了黄金外流,而且把局面扭转了过来,使黄金流回。因此,黄金的流回不是由于通货的收缩,尽管这时黄金确实是因贷款收缩而流回的。但是,甚至收缩贷款也不总是必需的。因为,第二,黄金的流回不必同它的外流一样迅速。其中的大部分很可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以外国抵偿输出品货款的形式收回。外国的商人和生产者由于取得英格兰的额外支付而获得的额外利益,很可能有一部分会用来增购英格兰的商品(或者为了消费,或者为了投机),虽然其作用也许不会很快显露出来,使黄金的输送自始即可省免。这种额外的购买将使收支差额转为对英格兰有利,从而使英格兰得以逐渐收回已输出的部分黄金;其余的黄金,无须英格兰大幅度提高利率,只靠外国的可贷资本增加几百万镑黄金所引起的利率下降,就很可能收回。实际上,金矿发现以后,澳大利亚每年生产的巨额黄金以及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大量黄金,都是经由英格兰分配到其他各国的,几乎每个月都有大批黄金运到英格兰,因此,即使英格兰不重新输入过去外流的黄金,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也可以自行补充。所需要的只是黄金输出的停顿,只要有短暂的停顿就足够了。
  由于上述理由,据我看来,1844年条例在某种商业危机(由过度危机引起的)的最初阶段虽然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总的说来,它实际上使商业恐慌更加严重了。再者,这个条例不仅使信用收缩更为激烈,而且使之更为频繁。乔治·沃克先生在阿伯丁《先驱报》上发表的一系列观点明确、不带偏见的具有结论性的论文(它们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最好著述)中说:“假定现有1800万镑黄金,其中1000万镑是在发行部,800万镑是在银行部。其结果同在金属通货制度下只有800万镑(不是18OO万镑)准备金是一样的。……英格兰银行条例的作用是,在黄金外流时,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不是取决于该行保管库中的黄金总量,而是、或者应当是取决于其中属于银行部的部分。英格兰银行如果有权支配全部黄金,则只要黄金流出时还留下适量的准备金,该行就无须干预信用,或抑低物价。但是,该行只能支配银行部的准备金,并在这一狭小的范围内运营,因而它不得不以或多或少强硬的抵制手段来对付一切外流,从而对商业界造成损害;如果它不这样做(这也是可能的),它就必然要破产。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条例之下,利率的变动极大,而且颇为频繁。184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开始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处境,感到随着准备金的每次变动,都必须变动利率作为预防措施。”所以,要消除这个条例带来的危害,英格兰银行除了在发行部保留黄金外,还必须以黄金或钞票形式在银行部保护大量的准备金。其数额必须大得能象在旧制度下那样足以为发行和贷款两者担保。

第五节 是否只应该由一个机构发行钞票

  关于钞票通货,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近几年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一、发行钞票的特权应限定为一个机构(例如英格兰银行)专有,还是应当准许许多发行者共享?二、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保护钞票持有者在发行者破产时不遭受损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适当,
  上述思考过程提示我们,同其他各种信用形式相比较,钞票的特殊重要性远远小于一般流行见解所承认的,因此,在信用总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钞票的调节问题,在我们看来,不可能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第六节 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

  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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