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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广告法》(一):多一分是胖



一、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药品广告

  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对于这种具有“特点”的产品进行广告管理,主要是保证药品宣传真实、科学、准确,合理指导用药,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正因为如此,许多药品广告都声称自己奉献的,似乎都是为你特制的一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这些特别的“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世界大多数国家也大都如此,药品广告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严格控制,有些国家甚至明令禁止,这主要是为了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宣传。
  我国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看、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

  广告审批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份、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广告。
  广告客户(包括广告主自身制作、发布广告,下同)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
  (四)商标注册证;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在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
  (三)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
  (四)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广告审批表的办理程序是:广告客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广告客户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在其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15日将《药品广告审批表》报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不得发布;广告客户委托所在地区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在所在地区以外发布该药品广告的除外。
  《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式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份)月份……号。

  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禁止发布的范围包括:
  (一)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性功能障碍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药品广告禁止含有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人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加性功能。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食品、化妆品不得宣传有药物疗效。如果宣传有药物疗效,必须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广告中说明是药品。
  与一般不同的是,药品广告在发布时,广告经营者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并且要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
  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的宣传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利用前款媒介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或其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注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收缴《药品广告审批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被注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宣传的。

  农药、兽药广告

  农业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发布了关于农药和兽药的广告管理办法,并对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主要指农、林、牧业用于防治病、虫、草、鼠害和其它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药物(兽药除外)
  兽药主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农药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业部和各级农业厅(局)。审批农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它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要出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原件。广告经营者要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经批准的农药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
  兽药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
  对于下列情况不允许广告: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份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一)兽药成份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二、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范围,主要适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主要有:
  (一)未经国家医疗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主要有: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限制使用广告用语的有关规定: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鉴定证书;
  (四)产品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盖公章。

  金不换能换回个啥

  据报载,我国一名为“金不换”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在许多国家都受到查封,并非是质量有什么问题,而是说明书中夸大其词,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象这样在广告中夸夸其谈的“金不换”到底换回了什么?

  食品广告

  《广告法》对食品广告中的食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中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者其他类似词句。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3)中医辩证施治各项治疗原则的用语。
  (4)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
  在《食品卫生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做广告: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为此,申请发布食品广告时,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客户交验下列证明:
  (一)农业生产单位出具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工商企业交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国外企业交验《进口食品卫生注册证》。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卫生标准的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四)国内企业发布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它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广告,交验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国外企业申请发布食品广告,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广告经营、设计、制作、发布食品广告时,凡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它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广告和国外食品广告,必须按照《食品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三、化妆品广告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发布化妆品广告基本要求是:
  一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三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四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五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客户交验下列证明: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交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
  (三)进口的化妆品,交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
  (四)宣传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交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五)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交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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