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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隐喻



——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

  论文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16-17世纪出现的近代以来极有影响的一种关于国家的学说。为什么这种关于国家学说的理论能够取代传统的国家学说,其思想理论资源是什么,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促成了这一理论在西方的发生、接受和传播。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本文侧重分析在既定社会条件下西方社会关于契约的一般理论对社会契约国家学说形成的影响。
  文章论述了在社会契约说提出之前,由于宗教神学的衰落和基于传统的国家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需要加强国家权力等多种原因,当时的西方社会要求一种新型的国家发生学说来使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文章分析了当时可供利用的一种重要的传统的思想理论资源即一般契约理论的发展,特别是12世纪以后在欧洲社会中传播,并对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了概括的理论分析。随后,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为绝对主义和有限权力两种契约论的国家学说为代表,文章分析了社会契约学说与契约理论在模式和前提条件上的一致性,表明社会契约的国家理论与契约学说在原则上的一致性。文章结论指出社会经济生活原则对国家学说的渗透,指出了国家理论的提出对于地方性知识的依赖和借鉴之必要,并因此指出"家国说"的国家理论可能具有的理论意蕴。
  一位挑水工一天忽然想起:皇帝用什么扁担挑水?他的结论是,用金扁担!
  --民间笑话

一、问题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的国家观,特别是社会契约的思想是人类历史上关于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也是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的流派。这一国家观念对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今日,自然法学派的关于自然状态以及国家的社会契约论的描述在经受了许多学派的批评之后,1已经被众多学者放弃;即使如此,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2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溶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之中,成为一种社会信仰,而这是难以凭借理论的否证就能使人们拒斥的。
  然而,有一个问题仍然需要回答。这就是这种国家观是如何形成的,又何以能够形成一种社会的实践性话语。一些西方学者将之归于自然法学派的一些伟大思想家个人的远见卓识,他们个人的影响力;一些中国学者实际上也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但是从接受理论的角度来看,一种思想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将这一观点推及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则可以说接受社会契约理论更多与一个时代的需求、与这个时代的人们前见有关。因此过分强调思想家个人的作用或多或少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
  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来替代对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发生、发展和接受作具体、细致的分析。这不仅因为任何原则只能为我们指出了一个研究问题的方向,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假说;真正的结论,必须是在分析研究之后。更重要的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无法回答,为什么只是社会契约论成为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学说,并影响了西方国家政治法律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曾多次反对简单的经济决定论,指出影响人们创造性活动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因素,而且有许多承继下来的社会因素,包括思想的传统。本文正是在充分意识理论发生的经济、政治背景的重要性的同时,试图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探求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论的发生和接受何以可能(因此不必定是对历史的描述和真实再现,而是一种解说);并由此引申开来,探求思想传统、知识的社会结构,对一种理论的发生和接受同时具有的促成性和制约性影响。
  因此,这一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或不限于以社会契约国家说的产生来例证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我选择这样的命题有其他的一些学术思考。首先,尽管许多西方学者使用了社会契约的观点来论证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这并不是唯一的国家发生论。在中国,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通过家庭这个模式来证明的;国家被认为是家庭的扩大。尽管许多中国学者将家国说归结为中国传统国家学说的特点,但这实在是对出于对西方政治学说史的无知、盲点或为批判中国文化而虚构出来的一种政治迷思。仔细读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西方学者,包括本文将论及的社会契约论者都曾用家庭为模式论证过国家发生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3这表明,社会契约和家国说都只是证明国家发生及其合理性的模式或话语之一,在这种意义上两者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和脱离语境的优劣高下之分。此外,在西方思想史上,社会契约模式也并不是唯一的模式。亚里斯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后来中世纪社会的神权政治理论,都在自然法的社会契约国家发生理论占统治地位之前在西方有很大影响。尽管社会契约的某些观点在现代西方之前也一直存在,但这种影响一直不大,最多只是理论之一。因此,为什么社会契约国家说会从默默无闻而在17、18世纪变得走红,取代先前的国家学说,并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而在中国为什么一直都是家国不分的国家学说占主导地位?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分析这一问题的另外一个考虑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变革,一些中国学者也重新重视并强调社会契约派的国家法律学说。4无疑,重新理解、发掘这一学派的思想和潜在意义,对于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在多大程度上,用契约说来解说国家和社会,能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形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试图论辩,这种国家学说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社会变革,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日益普遍的契约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联系。从知识发生学上看,契约活动大量增加使契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随处可见、无法避免的社会存在,它不仅成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可供资用的理论资源,而且把人们的思想作了新的"格式化",为人们普遍接受以契约解说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的条件。据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主要是对秩序正当化的一种论说方式,而不是这种秩序的建立方式;当然这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两者相互之间是有影响的。
  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作为理论资源,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近代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唯一来源。其他许多思想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对近代国家观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甚至是更重要的影响,对以契约为模式的国家学说的产生和确认具有不可低估甚至是无可替代的影响。5换言之,仅仅有契约自由的思想也并不必然产生近代的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然而,尽管如此,必须承认契约自由的学说为社会契约理论产生提供了根本的或基本的模式。
  我的论文大致组织如下。首先,我将论述,在社会契约派出现前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要求一种新型的国家发生学说来支持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然后,在分析理论需要传统资源的前提下,我将简单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并对西方契约自由的发展作一个概要的介绍。随后的两节,我将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为例,分析社会契约学说与契约说在模式和前提条件上的一致性,以此表明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发生理论是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上的一致性。最后,我还将就此研究的意义和启示作一些理论的分析和总结。

二、近代社会契约论发生之时代背景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学说的发生是时代的需求。在近代以前,尽管也有一些思想家讨论了"国家"产生的问题,6但国家学说相对说来并不象近代社会那么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在近代以前西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除了一些以武力建立的帝国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较小的城邦国。在中世纪,罗马教皇的权威至高无上,经院哲学论证了世俗的政权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力。而既然政权要服从于神权,因此国家学说相对说来也就不具有近代以来那样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传统的力量,许多起初似乎"不合法"不合理的事物都往往可以由于时间的流逝而获得其合法性和正当性;7因此,在中世纪,那种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欧洲不仅在地域上普遍存在,而且时间上是普遍存在,这就很容易为人们所习惯,成为一种"自然的"和理所当然的政权组织方式,不会受到疑问。
  但自从马基雅维利之后,从16世纪开始起,西方进入了近代社会,或称之为现代社会早期。这一时期西方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传统的国家学说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提出了产生新的国家学说历史的要求,来为可能产生的新的国家组织方式和存在理由提供正当化的根据。
  关于这一时期,许多后代学者指出存在对西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三个变化。8首先是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这一时期首先出现了一系列极其伟大的科学家,如哥白尼(1473-1543),开普勒(1571-1630)、伽理略(1564-1642)以及牛顿(1642-1727)。这些伟大科学家的发现--如地心说、关于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以及关于物理运动的一些基本定律和规律--并非有意对宗教神权提出挑战,9但他们的研究成果却事实上对宗教神权的一些基本假设或信仰提出了挑战,因此危及了教会的权力和神权,并进而危及了基督教教义中所规定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因此,即使当时一些主张宗教改革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纷纷谴责哥白尼的日心说。10
  不仅作为社会秩序支柱之一的神学受到了挑战,而且其另一支柱的传统也由于科学的发展也受到了挑战。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关于两个铁球同时着地的故事。不同重要的物体的自由落体速度是不同的,这是自亚里斯多德以来的信条,一直无人怀疑。而伽里略却怀疑了,并以实验证伪了传统的教条。这表明仅仅是传统不再能成为秩序的基础。
  这种科学的人文的思想,不仅体现在自然科学中,而且反映的社会思想和人文研究中。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开始,学者和思想家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世界,主张尊重事实,并力图摆脱宗教的眼光。而社会也在日益世俗化。例如,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前十章中对人的分析所用的完全是用运动定律。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则采用了几何学的推理方法来研究哲学、构造体系,在他那里,神等于自然等于实体,结论实际上是没有神,实体是由自然律决定的。11尽管今天我们对那些近乎奇谈怪论的结论或论述方式感到十分荒唐,但正如罗素在论及科学家时所说的,这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他们具体提出了什么,相信了什么,而在于他们是如何和为什么相信的。12换言之,重要的不是他们的结论,而在于他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隐含的社会变革的因素。
  不仅科学人文主义对宗教神权提出了挑战,而且教会内部也对罗马教皇的神权提出了挑战。这就是当时第二个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宗教改革运动。这虽然是一个短暂的历史运动,然而对后代有很大影响。当时欧洲的宗教精神还很强大,人们普遍信仰上帝和教会,把个人的拯救寄托在上帝和教会身上。但是马丁·路德(1483-1546)在德国和加尔文(1509-1564)在英、法、苏格兰都提出了并论证了个人信仰自由。他们仇恨罗马教皇,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宗教组织,对宗教进行了改革。13这种做法尽管是出于宗教的原由,但客观上对传统神学的权威的破坏、确立个人的思想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起了重大作用。马克思因此称路德破坏了对权威的信仰,而恢复信仰的权威。14因此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著名学者弗罗姆说路德的学说是现代社会中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以及政教分离发展的一个源泉。15而韦伯认为卡尔文的新教伦理促成了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开始了一个近代的理性化的过程。16
  第三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是强调国家主权。这是一个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出现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是交通工具不发达必然带来的后果。幅员辽阔的领土是无法管理的,除非采取联邦制,允许个地方实体有广泛的独立性。贸易也主要是地方性的,甚至在有些地方贸易只限于某些特定的商品,经过固定的路线运到被垄断的港口和市场"。17这种地方性的有效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能适应商人们的要求,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为了反对教会对政治权力的干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战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建立统一的市场,商人和市民阶层都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到十六世纪,所有王国政府都有意识的执行一项开发国家资源、鼓励国内外贸易和增强国力的政策"。18政策的转变必然要求权力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某些变化,并要为这种变化提出一种正当化的理由。
  因此,早在15世纪末16世纪处,马基雅维利就主张国家的统一,甚至主张用武力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19博丹(1530-1596)更加全面地阐述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他认为主权是在一个国家内进行指挥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利;主权是国家的最明显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家就不成为国家。国家主权具有永恒性,本质上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政府,政府是可以变化的、更替的,但国家是不变的;具有无限性,即在国家的范围内,主权绝对支配自己国家和国家的臣民;以及具有至上性,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相反是法律的渊源。20其他思想家如格劳修斯也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这种权力的行为是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其行为不会为任何其他人类的意志随意认为无效。其后的霍布斯等人也都讨论的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转让。21
  不仅是理论上如此,而且在实践上在西欧各国当时也先后出现了近代的专制政体。到十六世纪初,君主专制政体便已成为或将很快成为西欧普遍的政体。中世纪的机构体制到处都正在土崩瓦解。22
  中世纪机构体制的土崩瓦解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权组织方式变革之必然,但是这种变革至少在变革初期并不能自发地获得合法性,即获得人们的下意识地并习惯性地认可和认同,因为它与传统的理论和实践都是相悖的。新的政治秩序的建立,需要一种合法性,必须要有所论证,要形成一种新的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的互动。人们不能仅仅主张国家主权至高无上,或主张重新构建政治秩序,而必须以一种人们容易和能够接受的且比较便利的方式论证国家主权为什么是至高无上的,如何构建,基础是什么。但是在当时的神权衰落、人们对传统提出疑问和挑战的环境下,思想家不能采用传统的神学来作有效论证,他们也不能仅仅声称、甚至无法声称传统就是如此;因此,这种论证就必须是"理性的",诉诸于人们的常识,同时又依赖于人们现有的想象力和创造力。23人文主义和科学的发展、科学原理的发现和科学方法的发展、世俗商业文化的发展为这一种新论证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工具和有利的社会条件。
  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从16世纪到18世纪这一历史时期,我们可以看到,在欧洲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思想家,他们面对传统的国家合法性理论话语丧失的现实,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24而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从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社会契约论》都是这一时代背景图上的一笔。
  必须指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所提出的关于国家的理论构想的内容是非常不同的;在今天看来,有的是空想共产主义的,有的是资产阶级理想的共和国;有的主张绝对君主制,有的主张权力制约的民主制,有的主张人民主权;有些只是历史上的一个思想的浪花,而有的则似乎进入了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历史实践,成为今天仍在继续起作用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不是用习惯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和"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这样的标签来对所这些思想家进行分类,如果我们不是从事后来对之加以评价,而是将这一切思想论述都放在那个大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可以说,这些思想在当时都具有空想的性质。尽管从事后看这些理想的设计并不都成了空想,有的似乎成功了,实际实行了,而另一些则因为没有成为现实而被我们今天的学者冠之为"空想"。这种区分是后来者根据其话语的绩效所作的分类,而在当时是不存在这种分类的。我们还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在提出各种新的国家学说,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为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提出某种论证;它们也都反映出这样一种潜在的思想,即国家不是神创造的;国家应按照人的理想、人的知识来设计创造,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的;理性是构造的原则。而其中形式最激进、激烈的重建就是革命。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从纷繁的理论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法学和政治学的趋势,即重新构建国家学说,重新设计理想国家,重新为国家存在和发展提供正当化的理由。
  任何一种学说的提出,尽管其中有许多完全是由于个人的想象力而具有原创性因子,但依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人的观念不可能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也不可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的确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在自己随心所欲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承继下来的条件下进行这种创造,这些条件和前提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传统。25思想学说的创造也同样如此,即使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由于不同学者的经济政治生活、文化传统甚至教育不同,因此可供他们利用的理论资源也必然不同,正是依据了不同的资源,他们才构建出了不同的国家学说。
  在这样个背景下,欧洲社会中已长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约实践和思想为一些后来被称之为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思想家构建现代国家的学说提供了宝贵、实用且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理论资源。由于契约实践和契约思想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欧洲社会中,作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的契约对近代西方社会中国家学说的深厚而久远的影响。

三、契约和契约精神

  在转向对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的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西方社会中关于契约的历史实践和其中体现的思想加以分析。然后我们再讨论契约及其潜在含义如何作为理论模式和理论要点而影响了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契约交易是一种相当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关于契约的思想在世界各个文化中都自古存在。但在西方,这种传统似乎格外强烈。在后来成为西方文化之"灵"的犹太文化中,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一种契约。而犹太人之所以受苦受难,一种传统的犹太文化解释就是因为犹太人违背了契约。这种思想在经由基督教的传播而进入欧洲大陆,特别是进入罗马之后,又通过罗马法中固有的契约思想而得到强化,或者反过来说强化了罗马法中的契约思想和欧洲人的契约意识。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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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 万圣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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