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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兰


  我住的地方,隔赫德逊河不到10英里。大家都知道这条河流因17世纪探险家亨利·赫德逊(Henry Hudson)而得名,可是很少人知道当日赫德逊受荷兰东印度公司之聘,来纽约探险,其目的不是在北美洲拓土,而是希望找到一条“西北路线”进入远东与中国通商。原来17世纪初年,欧洲人的地理知识简陋,也不知道加拿大和太平洋的宽度与纵深,满以为循着西北路线不断前进,不久即可以到达中国。而当日中国也是众所传闻世界上最富庶的国家之一。17世纪初年,荷兰正为了独立而发动独立战争。此时南方的海洋又为很多国家竞争的区域,若反其道而行,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荷兰已经发现不少富国强兵的秘诀,如果此道一通,定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用不着说,这个梦想没有成为事实。荷兰虽在赫德逊河畔开拓了一些土地,著名的荷兰人如罗斯福一家也在此落地生根。但在第二次英荷战争之后,这一地区割予英国,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纽约,亦即新约克,以向约克公爵示敬(约克公爵以后承袭皇位,为英王詹姆士二世,因为不孚人望,被驱逐失国,此是后话。在与荷兰作战时则为海上英雄,得到议会褒谢,是以今日世界最大的港口仍以约克名号,纪念其战功)。
  荷兰在西半球的发展,没有得到实际的效果。但是荷兰人绕非洲海岸进航远东,却收获甚丰,也曾一度占据台湾。了解中国并不如传闻中富庶,以后西欧国家宰割中国,荷人参与不深。荷兰在南洋开拓的殖民地,则为爪哇、苏门答腊、婆罗洲等地,也是世界上资源盈溢的地方。17世纪初年,荷兰人口不过150万,竟将这一个广大的地区占据了好几百年。这殖民大帝国在世界第二次大战之后被重整,固然是新时代民族自决潮流的影响,而促进这潮流展开的一主要因素,则是中国抵抗日本之成功。所以荷兰之向外拓土,直接间接的仍与中国有相当关联。
  以上一段文字,概括了好几个世纪的事迹,提及了不少国家,也把本书编者、作者和读者所在的地区,牵扯在一起。骤看起来,好像这故事缺乏结构,内中各事的发生,全凭机遇,其过程既无从逆睹,当事人也只好各听命运之安排。可是我们把这些事迹重新综合起来,再度考虑,则可以看出因为交通通信的进步,东西两半球、新旧两世界业已结合为一。开始时,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冲突与摩擦,同时以强凌弱的形态也不可避免。长期发展之后,局面则趋于平衡。而最先使这庞大运动发轫的则是所谓的资本主义。
  本书以上两章,已断断续续的提及资本主义的精神。荷兰人向外发展,即不能与这种精神分离。“唯利是图”的野心促使荷兰人敢作敢为。一方面也倚靠这精神,荷兰才胆敢以蕞尔小国,前后与西班牙、英国、法国和瑞典交战。荷兰人甩脱君权和神权的束缚,趋利务实,因之整个国家在资本主义领导下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这时候其主政者随着社会与经济之潮流,必多少倾向于唯物主义、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否则无从产生上述的一种赌博与冒险性格。这种不受约束的性格,也终必与种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结不解缘。以前荷兰人企图独占治肉香料的生产,不惜戕害东南亚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规模贩卖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图”的宗旨,不受人道主义约束之故。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就无法划出一定的界限,将资本主义说成一种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某些好与坏的事迹,就凭着这些事迹来臧否资本主义。
  站在20世纪的末期,我们承认资本主义是推进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在这种发展之中,荷兰曾提供实质上的贡献。除非先站在技术的立场,将荷兰独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较详尽的叙述,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长期历史之发展中算作资本主义之特质,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个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们今日泛称的荷兰,正式的国名应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她在16世纪独立时,则为尼德兰联邦(United Provinces),或称荷兰共和国(DutchRepublic),荷兰(Holland)不过是7个省(今则11省)当中之一。
  这个国家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中世纪统称“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其全部地区里虽有民族语言之不同,在荷兰独立之前却未曾在历史上以如上三个单位的政治体系出现。荷民过去也缺乏组织自主国家的经验。或因欧洲中世纪封建影响浓厚,各处地域成为公爵、伯爵世袭的产业及公主、郡主的嫁妆。其有效的政府,总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后,西欧之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s)只有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以上各国疆域完整,界限明显,境内人民语言一致,历史上又为强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规模粗具的表现一些现代国家的形态。但这种表现仍极有限度,因为过去政府功能简单,财政权与警察权多为下级威权所操纵(详第一章)。今后由于新时代的需要,王室准备向全国国民抽税,成立常备军,创设文官组织(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势必与新兴的和旧有的势力发生龃龉。又因主教(bishop)权责涉及宗教与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国的骚动。西欧近代史里的好几个世纪,都在这种冲突中度过。英国的内战、法国大革命,即是这种改组的高潮及尾声。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国家历史上缺乏一个有力的王室,不能参照以上各国的情形,进入中央集权体制。此地刻不容缓地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种双重条件之下,才有荷兰共和国之登场。
  另外还有一个妨碍低地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则是其中市镇林立。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每个市镇,获得封建诸侯的特许状(charter)而有豁免权(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于乡间,城墙之内概不适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权自行立法,各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税,即使情势需要,封建诸侯向各市镇有所需求时,也要以磋商及自动捐助的名义承办。大批的市民当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ein,一般译为“农奴”易生误解,本书统称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孙。西欧一般的习惯法,只要在城市里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在低地国家里,有时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数。
  地产的贬值,也是市民力量抬头、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种象征及推动的力量。城镇之内虽然市民自治,其地产仍为封建领主所有,当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层掌管不得买卖(如果可以自由买卖,则整个封建制度无法维持)。可是市民在地产上筑有房舍,他们向封建领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时价而调整。所有房屋,根据习惯法为动产。所以在新时代货币流通物价大涨之际,地租已不复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房租则随着物价而高涨,市民拥有房屋者,逐渐漠视地主之存在,有喧宾夺主之势。
  低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拜地利之赐。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罗的海(其中通过丹麦与瑞典间之海峡路线为荷兰人首先创用),这整个地区之内又有三条主要河流来自德、法之腹地,经此而入北海。内中斯克尔特河(Scheldt)与英国之泰晤士河隔英伦海峡正对,总管这河流入海之安特卫普(Antwerp)与布鲁日(Bruges)(今日同属比利时)同时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之重要港口。低地国家内之法兰德斯(Flanders,今日大部分属比利时,各有一部分属于法国及荷兰),13世纪以来已成为毛织品生产中心,其中无数市镇随着这种手工业之发展而繁荣。本地羊毛供应不及,则向英国输入,织成的毛布输出远近各地,南至地中海。同时传统的鱼盐之利也没有被忽视。14世纪以来,随时脑制鲱鱼的方法有了改进,能使北海的水产维持较长的时间,推销到远地。鱼船和鱼网的设计也全面革新,引起采捕运销之集中。低地国家北部今日称为荷兰地区的整个经济结构为之改观。
  此时整个低地国家分成10个内外的政治单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Guelders)为公国(dukedoms);荷兰与法兰德斯则为郡(counties);尤特列克特(Utrecht)为主教区(bishopric)。因为社会经济的变化,各诸侯亲王提升一些贵族,使他们主持内部的经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贵族间发生纠葛,而使低地国家内部的政治复杂化。各诸侯最大的困难是入不敷出,所以又只好向各市镇让步,以便扩展财源。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紧管制,一方面又在四郊支持新兴的市镇。此时各城镇所获得的特权,可以阿姆斯特丹
  1400年的新特许状作代表。这特许状承认市政理事会的理事可以各以选举选出他们的继任,如此当然增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
  本书根据欧洲历史学家的作法,概称以上各政治单位为“省”(provincial states)。14世纪一个重要的发展则是省议会(State assemblies)的抬头。这些省议会的来源仍是专家们争辩的一个题目,似乎无人能作定论,只是在各省享国的诸侯王子,因财政的需要,不得不时或召集下属的首长,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镇内炙手可热的人士,检讨内政外交政策,已成为13世纪以来的一种趋势。
  低地国家的经济发展当然引起四周王国觊觎。英、法、德(德国这时没有统一,但神圣罗马帝国实质上代表德奥,成为一个较为松疏的组织,而且低地地区很多省名义上尚是帝国一部分)都曾有吞并这地区的野心。一则由于彼此间的嫉视,二则由于无人能满足低地国家内部的需要,此谋无法实现。其另外一种手段,则是这些王室支商经常与低地国家境内10余个省之诸侯亲王联姻。但所缔婚姻立有合同,清楚规定承继的各种情事。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时强调他们无意参加诸侯亲王间的朝代战争,也没有捐输支持这种战争的义务。这种局外中立的立场见诸文字。
  15世纪初年,低地国家之10余省,除了东北角之外,全部为勃艮第(Burgundy)所得,其发展极为曲折,也有浪漫史及传奇性的情调,至今尚有历史家称之为命运的安排。勃艮策公爵原为法国王室的支裔,所辖之勃艮给在今日法国东北。其获得低地国家的办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与法兰德斯的继承人(后来成为女伯爵的玛伽莉达)联婚。他遗有三子一女,也透过联姻与这区域内的诸侯亲王结为姻亲。这些诸侯亲王本来就有不少借婚
  姻来维持彼此关系,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玛伽莉达的姑母,女公爵无后,故将所属地传于侄女,因之此地区也落入勃艮第手中。若照正常关系发展,此三子一女各立门户,以后也各有千秋,数代之后,与宗主的关系必日趋淡漠,各支裔与地方的关系加深。但勃艮第这四个房系之中有三个支裔各自向外发展,其继承人或死于英法百年战争,或死于法国内战,或在低地国家之内争中参与败方而被放逐,多绝嗣而无后,他们所承继的省份,透过兄终弟及的办法汇归勃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长子绰号为“约翰无畏”(John the Fear-less)及孙子并号为“菲力普好人”(Philip the Good)继承大统时,勃艮第已将低地国家内各诸侯亲王一扫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统治不及的地区则在政治上并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日(Liege)主教区之主教则派亲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卫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子)。这样一来,勃艮第的领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间连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间造成第三个大王国的形势。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 the Bold)于1466年嗣位。他们祖孙三代统治低地国家约50年,极力支持这地区经济的发展。14及15世纪,德国北部的自由城市联结而成汉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有垄断波罗的海至英伦海峡商业的趋势,并且以武力作商业的后盾。勃艮第的公爵支持荷兰及齐兰(Zeeland,与荷兰为邻的另一滨海省)的海员,鼓励他们向汉撒同盟的城市作战。勃艮第也竭力使安特卫普成为世界上第一流的港口与国际城市。如此一来低地国家国民实受其惠,也乐于有这样一个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勃艮第既开拓了一个纵长500英里横宽300英里的王国,即必须对全境的统御经理作筹谋一致的打算。于是在每一个省,派出总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来的诸侯皇子(后来荷兰独立时,其主政者仍用这官衔发难)。召开一个全国议会(states-general),决定低地国家内的税收,以便支持勃艮策公爵的军费。这已经是超过前例,因为过去每省自为一单位,要募兵筹饷时也只临时磋商于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创设的司法,与当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抵触。在他督导之下,低地国家开设了一所最高法院,规定以后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
  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罗马法为根据(因为低地国家的人民,尤其荷兰人,向来使用习惯法和不成文法)。这种政策一公布就引起普遍反对,列日农民反叛,打死境内的法官律师。荷兰的一个乡镇更自行创造一个条例,“凡有引用外国或冷僻法律名词而不译为通用荷兰文者”,一律罚款两镑。1476年全国议会否决了查理征税筹饷的要求。
  要是这种僵局继续下去,以后的发展将无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战死,继承者为20岁的女公爵玛丽。勃艮第公园在战后失掉了勃艮第(此地从此成为法国领土),只成为低地国家的王室。一时各省重要人士聚会于更特(Ghent),草拟一份文件叫做“大特权”(Groot Privilegie)。内中说明最高法院不能复核各地法庭本身足能解决的案件,各地产业所有人及市镇不能被传答复他们境域之外的问题,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国家内之语言;除非产业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对外宣战、在境内抽税或铸币。所有官员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经过各市镇同意。
  当时低地国家正遭逢内部叛乱及法国入侵的威胁,玛丽迫于无奈,只好接受。“大特权”有如入宪章,本身无强迫执行的力量,只是彰显低地国家构成时的内向性格。此后1579年的尤特列克特联盟(Union of Utrecht)是荷兰独立的先声。盟内宣言即申明各省城镇原有的特权不因同盟而失效,同盟对重要事件的行动,必须获得所有各省全体一致同意。
  玛丽之婚姻使低地国家刚脱离勃艮策的掌握,又陷入哈布斯堡(Hapsburg)皇室彀中。玛丽与奥国大公爵麦西米林(Maximilian)联婚,原有低地国家人士赞助。15世纪末年法国强邻压境,有了一个德奥血统的皇子作驸马,也可以借此将力量稍微平衡。不料哈布斯堡朝也在利用联姻扩展地盘,较勃艮第更胜一筹。所并吞的不止是公国、郡国的小地盘,一来就并吞一个现代型欧洲国家。麦西米林本人则被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当日神圣罗马皇帝还由七个国王主教等推举,16世纪以后就由哈布斯堡家世袭),至他孙子查理五世时,低地国家的首长不仅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而且拥有奥地利。又通过奥地利掌握匈牙利和波希米亚(今日捷克),同时还兼西班牙国王,更因后者的关系,控制了意大利半岛和美洲一些领域。哈布斯堡家族囊括半个欧洲,引起英国和法国的反应。尤以法国眼看自己的领域被哈布斯堡王朝三面包围,亟思抵制。于是以远交近攻的办法,纠结欧洲更外围的盟友如土耳其、苏格兰及瑞典、丹麦进行一种更大规模的反包围。
  低地国家包括今日之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原来希望在一个国王之下,有一点安全保障,其立国之政策则为局外中立、地方分权,以便各城镇各自发展本身的经济利益。而此时(16世纪)眼看局势之发展与他们的愿望愈来愈远。
  16世纪也是宗教改革的时期。
  马丁·路德于1517年10月31日公布他的“九十五条论题”,原来不过是由他自己良心的驱使,从神学的角度对当日宗教的设施发表一些意见。(他将95条论题钉在威腾堡[Wittemberg]教堂门上,符合当时行事的办法。因为他虽身为僧侣,仍在威腾堡大学拥有教授的职位,教堂大门则是神学系的公告牌。)此一行动在历史上掀动的大波澜,为其本人始料未及。欧洲社会经济条件本来已和中世纪所定制度相去甚远,宗教改革的呼声在这时候被提出,只有使其他各种需要改革的运动更能借题发挥,其范围也更扩大、趋向也更显明。事后看来,这也是必然之事。
  新教的宗旨在信教自由,“凡信徒即可以做长老”(priest-hood of believers)风气的倡导之下,西欧和北欧产生了很多宗派。其中路德派尚是其中较保守者,马丁·路德主张革除罗马教廷若干陋习,可是他对社会秩序仍保持传统的看法。因此路德派容易在德国被接收。很多诸侯亲王在支持路德后,就脱离罗马和维也纳的束缚,而他们在自己领域里的威权并未受减损。(德国这时为约300个单位组成,诸侯亲王和各主教的属区各百余,自由城市也约百余。)新教的“左翼”则可以再洗礼派(Anabaptists)为代表。此派无意在神学上和哲学上钻研。他们只希望将圣经上所叙述的基督教原始性格重现于人间。他们的教堂是一种受苦受难的组织。因之他们也创出一种不务家人生产事业,只在情绪上求发泄的趋向。以此作为标榜,他们容易打进下层社会,如荷兰的缝工和面包烤匠即成为再洗礼派的领袖。法兰德斯的织工也组织不少小单位。其中有些人走上无政府主义和原始共产主义道路。他们的弱点则是不能在体制上作为新社会制度的精神支柱。最后在低地国家内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仍是保守派与过激派之间的加尔文派(Calvinists)。
  加尔文,法国人,他的神学立场以“命定论”(predestina-tion)为核心。简单的来说则是人不论贤愚不肖,将来或入天堂,或入地狱,早为神所预定。然则如此,命定论仍有各种问题,如:这种命定是一种绝对的、或相对的因素?难道人之为恶真是神之主谋,而不仅是他自己违背神的意旨?如果真有命定,则一个人要在是非可否之间下决心,又如何能确定他之选择即是神的安排?诸如此类问题,固可以逻辑答复,也可视作人类经验以外,非逻辑所能解释的一种神秘现象,本书以下各节还有机会叙及。其不坠入一个机械式的解说之中,反可以被多方接受,也使新时代高层社会的领袖及思想家对之感到兴趣。当赋命定论以坚定的解释时,则有“我个人之命运非人间其他威权可以左右”的气概,而抱持此种观念的人也有倾心于事业成功的趋向,如此才能证明他自己确有神佑。这些气概与趋向使命定论被公认为有助长唯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功效,为推进资本主义的有力工具。
  16世纪低地国家的经济又有了新的发展,毛织工业以外放分工办法(详第一、二章)进出于今日比利时南部和法国北部各小市镇和村庄,由于脱离了城市同业公会的束缚,范围日益广大,也更具有资本主义的性格。同时荷兰与齐兰的船舶也在扩充,至16世纪中期之后通过丹麦、瑞典海峡,出入波罗的海之船只1/2到2/3为低地国家所有,每年超过2000艘,其中大部分属于荷兰。这些船只每年以一半的时间捕鱼,其他时间为商船载货,北至波罗的海,南及于西班牙和葡萄牙。他们虽然仅出入于沿海无数的市镇与村庄,可是经营的资本浩大,背后财务之支持者多为大城市的商人,而以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为主。
  低地国家之内,本已产生各种利害冲突,如经外放分工办法织成的毛布的价格低于城镇里同业公会所公订。有些地方寺院林立,僧侣持有某些商业税收的特权,又不免与信民冲突。乡间的士绅在城市势力发展后,否定僧侣有对他们抽税的权力,这些市镇出钱收买附郭封建领主的特权,包括路税、渔猎特权等,而用这些特权作基础,支持他们在经济上管制的力量。
  低地国家南北不同,也引起猜忌。北方荷语通行地区,不承认哈布斯堡属于日耳曼系统,此王朝与勃艮第的渊源,加上以布鲁塞尔(今日比利时首都)为政府中心,及引用很多律师法官造成官僚政治,使其“法国势力”和“外来因素”色彩较浓。低地国家的东北角,曾多年联合反抗查理五世,他们所用的东荷兰语和低地德语接近,再洗礼派因着语言的接近,很容易从德国渗透入这地区。至1543年查理五世将这地区全部占领,从此统率了低地国家的17个省区,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但低地国家内的很多省区仍不承认他是国王,只不过是一个身兼领17个区域首长职务的亲王而已。所以他必须依照成例,以个别不同的方式在各该省区执行其权责。如果变更体制,各省区仍可拒绝承应。
  所以16世纪中期,低地国家享受短时间的和平和统一,各自享有境内五花八门的各种既得权益(vested interests)。查理五世本来可以实际领有这块领域,但因又分身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忙于在德国应付马丁·路德,又要主持抵抗土耳其人及在意大利半岛的战事。他忙碌了半生,总希望创造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帝国,削平各种异端邪说而重新以天主教广布于他所管辖的领域与人民之间,但事与愿违,于1556年自愿退位。治下的帝国分为两部分:德奥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部分,传于皇弟斐迪南;西班牙王位及意大利半岛之领域及低地国家则传予其子菲力普二世。后者在位60年,也是低地国家变乱的开始,以后终于演发至荷兰独立。其中原因甚多,但是中世纪以来欧洲人所崇奉的价值以宗教为首要(最低限度在表面上要超过民族国家和社会经济地位),所以1566年,约有300多个低级贵族在布鲁塞尔提出要求,请终止对宗教异端的迫害,荷兰独立战争因此而展开。
  荷兰之独立,肇始于1566年的请愿活动,其实哈布斯堡王室惩办异教徒,历来已久。1550年查理五世曾颁发严峻的命令。内称:凡印刷、抄写和传播路德、加尔文、兹文利(Zwingli)等离经叛道文件的人,一律处死。未经批准私阅圣经或在公开及私人场合下讲解圣经的也处死。如果触犯这罪条的表示忏悔,则男子斩首,女子活埋,不忏悔的即绑在木桩上烧死。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国家内因新教异端被处死者,数目已多,有人曾说以万计,最低限度也以千计。
  各教派的发展也有不同的命运,如再洗礼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曾受迫害,在独立战争时却很少被提起,而战事几乎完全由加尔文派来领导。加尔文派原由法国北部渗入低地国家,盛行于法兰德斯,而今日比利时南部经过80年战争,这些地区则仍为天主教盛行地区,又仍属西班牙统治(而成为日后之比利时)。加尔文派盛行北方,成为昔日之荷兰共和国(今日之尼德兰国)全国通行的信仰。可见得宗教触及人类之生活与思想,两者间之关系非常微妙。所以信民在膜拜时固然可以无限虔诚,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时尚非当事人所可洞悉。莫特里(JohnLothrop Motley)研究荷兰独立运动及独立战争多年,他曾写出:“关于对上天问题之解释,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诱而放弃了他们的宗旨。宗教上的事,人性经常是可以揉转混合的。一到物质上财政上的事,抵抗强权,才会众心一致。”这说法即指出当日宗教之争端实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会经济特权等问题则为其里。倘非后者,也不会有前者。
  现在历史家已经公认查理五世生长于低地国家,深悉民情,他虽惩办异教徒,仍不愿惊动这区域内其他的复杂因素。其子菲力普二世,则被认是西班牙人。他排斥异端,借着宗教问题整饬低地国家内部管理权之情事。他一方面计划在全境创设新主教区(bishoprics),一方面又维持常备军。以宗教驯服信民,带着一种政教合一的趋势,而以武力作后盾,其军费亦取给于当地人民,间接又多了一个增税之威胁。1566年初的请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各地示威运动蜂起。有些城市将各天主教堂里的圣像等标帜捣毁,同时也有不少下层民众,对几次大洪水没有适当的救济而使食物价格高涨,表示愤慨。对征收什一税的教堂及蛮横的法庭不满。低地国家的高层社会,则看穿菲力普的种种做法是在克制他们历史上的特权。
  菲力普此时人在西班牙,于1567年派阿尔瓦(Duke ofAlva)带领10000精兵越过阿尔卑斯山而来,这些队伍穿着精良的甲胄,携带前所未有的滑膛枪,并且决定以战养战。1569年菲力普根据阿尔瓦的建议,公布了低地国家的新税制,内中以营业税值百抽十最为苛刻。当日民间经济不像今日社会,每样物品转手一次就要增价10%,是全民一个极重的负担,于是市民停止交易,各地骚动不可收拾。
  低地国家的武装抵抗开始于1569年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战争(Thirty Years War)(是役欧洲多数国家都被卷入)和会时,各国(包括西班牙)承认荷兰共和国之独立。其中尤特列克特联盟订于1579年,已于上述。荷兰共和国宣布独立,则在1581年,其实1609年共和国与西班牙曾签订12年的休战公约,这时荷兰已在事实上被承认,但是历史家综合前后,统称荷兰的独立运动历时80年之久。此中发展之详情非本书所能或应缕述,以下只对与我们之题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
  领导独立战争的奥伦治皇子(Prince of 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am the Silent])承袭了法国南部奥伦治和德国西部纳绍(Nassau)的采邑,又在荷兰、齐兰、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拥有庄园,是低地国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级贵族,向来与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举兵造反前夕,仍未显露意图,所以有此名号。他原来为天主教徒,后改为路德派,又于战事期间成为加尔文派信徒。作战16年,后于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荷兰独立之后,他的子孙继嗣。但是他们只用总督(stadtholder)名号,其职务虽世袭,仍称通过各省之选举,其中虽有间断,但如此直至拿破仑时为止。也可以说是替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打开了一条出路。(拿破仑败后奥伦治家的继承人则复辟为王,也是现今荷兰的王室。)
  战争期间,控制城镇成为两方的主要战略,所以攻城战极为重要,1578年帕玛公爵(Duke of Parma,Alexander Farnese西班牙国王菲力普之侄)取得军权后,改变战略,重点在截断斯克尔特河下游的交通,使依赖此河与内外交通的城镇不战而降(也有实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消灭对方的野战军。作战方式趋向职业化,火炮与筑城同属重要。除了被围时全城人民因为生命财产攸关而集体加入外,通常两方交战员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员曾到60000至80000人,使军费与财政成为决定战事发展的主要的因素。独立军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级贵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毁家纾难,没收天主教堂资产,以及邻国如英、法、德各处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这个狭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资本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内争,且要制止英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 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let-ters of 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事业”(War became a business of 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抒所见。在160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佛(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 Reformed 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共和国在160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 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 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据说创始于1530年。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发初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很多城市里的交易所都比这时期早,有的竟早了几百年。不过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将现代商业的组织与技术渗入,也可以说是首先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现在看来,至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过是一般商人汇集之处,通过交易所可以买卖转手的物品达300多种,包括农产、矿产及制成品,胡椒则有五种。可是有组织的将政府公债以价转手和将公司股票公开竞争的出卖,要到17世纪后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银行业务展开情形,也可以见得货币市场有赖于长时间的经营,才能使资金愈为集中,运转也愈显定型,而世纪后期之买空卖空(荷语为windhandel直译为“风中成交”),其所谓“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都出此门径),起先有了“预期交货”(futurity)的型态,次之则公司股票也可以“抛空”(selling short,卖者先以借来之公司股票高价卖出,以后趁跌价时购进弥补以从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创,于1689年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后传入伦敦。
  买空卖空的投机事业为人以道德的名义垢病。可是行之几百年之后,在今日有条理之市场中,被认为有其社会功能与效用。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及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也可以说是让资本家投资于待展开之事业,也向推销商保证货物来源及可以预为筹备之价格。买方也通知了卖方,即使生产过剩预定出卖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场和被保证的价格。大凡投机商将各种风险事业及吸收大幅盈亏作为他们的专长,则一般商人更能作较安稳的经营。甚至生产者也可以付少数之价款,以购买权(option,涨价时卖方仍有照预定价格出售之义务,跌价时则买方只放弃定款,不被强迫购买)的方式预定本人生产之商品,作为一种间接局部的保险,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资,冒更大之险,去采用以前未曾采用之生产方式,而涉猎于以前未曾涉猎的地区使生产成本愈低、利润愈高。本书前已说及,资本主义带有试验与赌博的性格,而不安于按部就班的平淡经营。买空卖空使这种放宽领域的行动为可能。这中间可能发生的弊端极多,也可能影响公众的安全。一个为政府监督的商场能使如此种种经营有秩序地继续下去,无疑的这国家已进入资本主义体制。
  布罗代尔曾说,资本主义端在它与国家互为一体,它“本身”即成了国家(第一章)。荷兰共和国透过司法和立法,使各种冒险与赌博的行动合理化,当初必迁就于资本家,否则不可能突破传统道德观念之约束。事实上共和国初成立时,传统的道德观念并未消失。改革教会仍有不许放高利贷者参加圣餐的情事,各大学也不发给他们学位,尤特列克特大学神学系更以传单制止之。后来由荷兰省及菲斯兰省(Friesland)出面申明教堂不能干预银行之事,这些阻拦才告平息。能如此急转直下,实因荷兰地方小,历史情形特殊;阿姆斯特丹占着商业战略重要的位置,而加尔文派也始终没有一个机会坚持其立场,才使地方分权政教分离的精神排除众议。发挥得尽致。因此我们考虑到资本主义之形成,不能忽略这许多因素错综的关系,也更能体会到地理因素在历史上的重要。
  经济史学家熊彼德说及荷兰共和国成立之前一般利息之高,是基于三个条件:一是朝代国家向商人强迫借贷而通常有借无还,二是货币市场缺乏组织,三是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因为美洲之金银尚在不断的输入,无法扼止。荷兰共和国本身已将前两个条件消除,第三条件虽没有完全逆转,到17世纪下半期金银的输入已降低。于是阿姆斯特丹的商业利息由12%跌至10%而更跌至6%,有一段时间内更低至4%,已低于一般新教领袖认为非高利贷的数额。利率既低,以前无利可图的事业此时转为有利。由于荷兰的利率经常低于英国约2%及3%,阿姆斯特丹银行家与保险业的经营,遂得以超过国界,向英国和其他国家发展,而表现一种国际性质。
  荷兰共和国此时还有一种较西欧其他国家占优势的条件,为造船业之突出。其标准之商船称“弗罗伊德”(fluyd),它的特点不在设计之复杂,而是简单。通常船长125英尺,载重300吨,因此与战舰及大型商船分为两途。“弗罗伊德”船长为其宽之5倍至6倍,船头直截下水,船尾为圆形,没有一般战舰及大型商船之重楼叠阁,脱离了中世纪以来的设计,开始表现近代船只之直线型。由于桅杆之间距离大,又节省船员舱房,因此载货多,可节省脚水30%至50%。其他各国商船不仅难望其项背,即制造技术亦不及荷兰之价廉工精。“弗罗伊德”只用于西欧地区,其他远洋航船另有其设计。
  16世纪末,荷兰船开始航行于远洋,1590年后航行于西印度群岛,1595年进入远东,也在这同时进入地中海,1601年各国船只进入伦敦的共714艘,英船为207艘,荷船则有360艘。此时据估计,荷兰共和国共有各式商船2000艘,总吨数在50万吨以上。其国民经常有20000人捕鱼,20000人参与西葡贸易。这在一个人口只100多万的国家是一个很大的比例。
  17世纪初期,荷兰共和国实际掌握着瑞典的经济,又因三十年战争,汉撒同盟的力量衰微,英国则因内争而引发内战,荷兰经营之航海业及国际贸易一时世无其匹。远东运来的治肉香料,仍为大宗。此外瑞典之铜、铁、柏油及沥青,波兰及俄国之麻及亚麻绳索(均用于造船),挪威之木材,波罗的海各处所产之谷物,全部西南运。西班牙与葡萄牙经常感到食粮短缺,全赖北方剩余的国家供应,此时又全赖荷兰的船运解决交通问题,即在独立战争,荷兰共和国与菲力普交战之际,亦未停止。法国食盐为腌制鱼类之必需品,为北运物产之大宗。法国之酒大批由荷兰人预先购买,荷兰共和国商人在法国派有长驻经纪,专营此业。此时欧洲的毛织品有几个生产中心,各有专长的产品也由荷兰商人作中间交换人。此外,德国出产的兵器推销至远东,英国与法国的食粮不足或过剩时,亦是由荷兰人为之截长补短。至17世纪,荷兰人已发明一面捕鱼,一面在船上腌制装桶的办法,所以其水产能以较低廉的价格行销各国,甚至在英国附近水上所捕之鱼行销英伦,此最为英国人指责。此外经荷船转运的货物尚有皮毛、皮革和钾碱。总之,欧洲经过长时间的人口增加,城市兴起,产生了一种国际市场物资全面供应的形势。以上所述大都是国家经济及一般市民之必需品。荷兰人的经营,瑞在“以低廉的价格造船,而将之彻底使用尽致”(build ShipsCheaply and drive them to death)。其能运载不同而又笨重的货物,而无其他国家能与之竞争,所以前述市场投机的事业,也要有如此下层的坚韧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则无从有组织的展开一种有秩序的商业经济。
  中外学者有时提及,中国北宋期间、明清之际,有商业资本活跃的情形,并提出一个全国市场的形貌。乍看起来,好像与欧洲的国际市场不相上下。但是仔细比较以后,则可以指出中国从未产生一个如此各地区各就所长,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同时荷兰人已经在西欧和北欧有了相当的制海权,中国历史里更无此事例。至于阿姆斯特丹,10万人口中特权阶级执国家经济各前进部门之牛耳,又通过共和国之特殊体制,左右其内政与外交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梦想之事,即本书最粗浅的解释,也可以说明两方有天渊之别。
  过去有很多学者强调荷兰商人是靠剥削掠夺殖民地来累积资本。20世纪后一般的看法则重视历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里所说的,“渔人和河上的筏夫成为海上的冒险家和商业的皇子”,以及“穷困的法兰德斯织工变成雄厚的制造家”。这种情形诚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绅商,并非在17世纪初期突然发富。即如我们列举以上银行、股票市场、造船和国际贸易的展开,也隐约可以推断其后面必有一段艰难创造的背景。但这也不是说剥削掠夺并未发生,这一点即荷兰本国的历史家也不隐讳。
  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资本650万荷币(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只有资本30000镑)。这公司由不同之“厅”(chambers)组成,阿姆斯特丹厅即承担公司一半的债务。在10年之内,公司只发放一次红利,然其数额为股本之162%。世纪中期,这公司在东印度积存储币金即达2000万荷币,为当初投资之三倍。原来东印度公司经过全国议会立案的时候,荷兰尚在战时,这公司被赋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区执行国家最高权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执行人等于大帝国殖民地的开拓者,早有立法的根据。
  荷兰人独霸远东治肉香料专利权的经过,早经以前的作家一再详细叙述。过去葡萄牙人首先进入东方,只控制着印度至红海间的水道,使印度洋运来的香料都落入他们手中(详第二章)。荷兰人的办法是摈弃所有中间人,直接进入产地,故舍亚洲大陆而进入印尼。在当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简单,凡出产香料的主要岛屿,即以武力占领,不能占领或其他出产较少的地方则将其作物破坏,甚至将其岛上人口杀戮迁移。荷兰人能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占优势者,端在其资本组织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装备能战斗之商船50艘进入此地区,所以有足够的力量将对方封锁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场合,不待交涉即开火。1619年以巴达维亚(Batavia)为设防的根据地,禁止他国商人履足香料群岛(spice islands,西塞蒲斯与新几内亚间的岛屿),几乎完全垄断了肉豆蔻和丁香的生产,也掌握了胡椒与肉桂的供应,欧洲香料市场的价格可以一次陡涨二倍半,即是此故。印尼的土人也受他们统制,酋领被任为摄政阶级(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兰东印度公司管制。荷兰人控制的生产以后也延伸到其他物质,如咖啡、靛青、奎宁。土著的供应某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上贡制度。荷属东印度的农业自此世纪后受国际市场支配。
  西印度公司组织于1621年,当时与西班牙的停战协定已失效。西印度公司也以拦截西、葡越洋的商业,夺取他们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贩卖人口为要事。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间制造船只800余艘,可是同时期却截得敌船540艘,其船货价格已两倍于造船时投入的资本。1628年一次截获
  西班牙船只上的白银总值荷币800万元。种种的发展使我们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说:“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商业的事体,一半是征服占领,也可以说一半是对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种抢劫。”阿姆斯特丹保险公司本身拥有战舰60艘巡游各地,也只有在这情形下获得确切的解释。
  荷兰独立战争期间,很多企业家与技术人员和工匠北移,其影响以纺织业和金属与机件的制作最为显著。一般来说,提及荷兰共和国的书籍大多会提及莱登的毛织品。其生产额在1584至1619的35年之内增加了四倍。还有一件脍炙人口的事,则是阿姆斯特丹的资本家基尔(Louis de Geer)原来有低地国家南部的背景,17世纪上半期又在瑞典置有地产,从此掌瑞典矿产之牛耳。又在荷兰替瑞典承造整队的战舰,全部装配妥当才开往瑞典交货。独立战争之前,低地国家北部之工商业远不如南部。阿尔瓦征营业税时,曾组织委员会估计各省工业出产品的总价格,这数字至今独在,从中可以看出迟至1570年,荷兰省及尤特列克特尚不能与法兰德斯及布拉班特相比。战后形势全殊,原因并不是工业本身条件改进,而是由于政府体制和社会条件全面支持重商政策。在此种商业的组织系统之下,工业资本也得到特殊待遇和鼓励。荷兰在17世纪之初的工业制造仍受同业公会过去习惯的束缚,随着时代进展,这种种束缚才逐渐解除,使我们体会到资本主义之形成,牵涉千头万绪。在荷兰的历史中,连上述外交海战及殖民地政策,都有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工厂与工厂制度实为其果,而非其因。也就是说,物品的分配交换超过其制造,为构成这国家资本主义体制的导因。
  在资本主义展开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之际,荷兰的农业始终只居被动。还好荷兰共和国的农业、畜牧发展较谷物生产
  重要。人口增加商业交往频繁之际,由外输入谷物,使农业无法像其他国家一样维持经济和社会上的主导地位。这也可以算作资本主义比较容易在荷兰落地生根的一大主因,而且荷兰的经济和财政情况继续增进。剩余的商业资本立即投资于农业。海堤和河堤的修筑、风力抽水机的放置、牲畜的种育、人工培植的草场、精密的工作和沼泽地排水等等新设施和新技术,也确使乡村受惠,使农业与国家经济最前进的部门不致脱节。而这国家内部的交通也得水运之利,不致和一般大陆国家一样产生一国内地与滨海间无可弥补的大距离。
  荷兰共和国不设职业警察,由陆军和城市里的自卫队协助维持秩序。城市里的陪审员(jurors)由市政会推举,乡村间各地区的行政官和司法官由省议会派遣。所以摄政阶级将他们在城市里的权力延伸至乡村;政府里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权也由同一阶级包办。低地国家过去的经验是刑法处分严厉,民法对私人财产的处置详尽周密。荷兰共和国独立之后,甚至各省的法庭也无权复审各市镇裁定的刑事案件,但有权接受民事上诉。此中更可以看出资本家和私人财产权的力量巩固。
  17世纪的通货膨胀,使工资降低,荷兰的资本主义体制也使劳动阶级的生活更为苦楚,再加上失业成为周期性的现象,所以一般民众的生活反有倒退趋势。当日的旅游者指出阿姆斯特丹乞丐触目皆是。童工6岁开始工作,夜以继日,终年累月,既无假期也无星期日的休息。工人的集会则有严禁,1692年的禁令甚至以死刑相威胁。改革的要求虽见诸文字,但还没有人能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在以上各种情形之下,荷兰共和国成为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之先进。她在国际间的地位,以历日上(chronological)的17世纪为最高,亦即1600年到1700年间。此后她的领导地位为英国取代。以今日之眼光,我们可以很容易指出这国家所开创的财富无从流通到下层社会里去,因此无法使生产与消费同时作超时代的扩大。此外,还有诸种问题,如科技之待展开、教育之待普及、交通通信之待继续增进等。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满足,任何国家也无法创造一个合理的社会体制来支持这个理想。(伊朗在20世纪尚不能如此,遑论及17世纪之荷兰。)
  荷兰之成就,端在重新组织民族国家之关头,摆脱了朝代政治及宗教的束缚,又吸收了大量有企划能力的移民,使其能将历史上市镇自治的特色充分发挥到货币银行、水上交通和远洋冒险诸方面去。可是如此特创体制,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一个不平衡的局面。17世纪很多国际战事的发生,多少和这不平衡的局面有关。荷兰已经在陆战时证明她攻虽不足,防则有余,所以尚不致在欧洲大陆产生大问题。她在海上的发展,却是历史上的一种新因素。当时所产生的反响,在英国超过西葡。英国本身为海上国家,对外输出以羊毛为大宗,经常占总数75%至90%之间,如此农业又与国际贸易不可分割。17世纪英国之内战及混乱,大体由于欧洲局势剧烈的变化影响到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宗教各种问题。一时诸事纷至沓来,其处置也谈不上合理。一到17世纪后期,则有如若干英国历史家所提及,这国家已“看穿了本身之陈旧落伍”,而“有意识的模仿荷兰”。英国之改造,却比荷兰更彻底,因此也把资本主义的体制向前更推进一步。这里我们可以引用很多历史家所说,一到1700年,欧洲最重要的商业城市已是伦敦,而不是阿姆斯特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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