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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美丽的东西之外,人总会喜欢一些有破坏性的东西,例如刀、枪之类。我没有什么气力,刀对我毫无用处,我想我喜欢枪。在香港,私藏枪械是犯法,无论大小枪支都得领牌照。在美国,小型手枪是可以不领牌的,邮购也可以买得到。在那边,我扳过几支朋友的枪,有些掣很紧,有些比较松,不过对女性而言,所有都太紧了,很吃力才扳得动,我要双手扳上半天,如果跟别人比枪,我一定要死了!
  我一生人只放过一次实弹的枪,那是在西岸一个城市,半夜三更在街中心放的。说起来那一晚我和我的朋友都在发神经,我们夜间驾车在街上四处兜风,我知道他车内永远放着一把小手枪,我问他枪内有没有子弹,他说有,问我想不想放枪,我说想,但是不会,而且,往哪里发射才好?两旁都是屋。他叫我把手臂让车的窗框支着,枪头指向天空,他继续开车,我想放枪时便放好了。
  那支小手枪的掣很紧,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扳动了一下,砰的一声,不算太响,没有人从窗门探头出来,也许实际上有,但是街上太黑,两旁也太多树,我向四周望望,天上没有鸟儿掉下来,只是砰的一声,没有什么意思。也许在街上乱放枪是犯法,我不知道。闷起来的时候,特别是当你只有十七八岁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什么是犯法。
  好像是罗素的自传里说的,他有一位朋友的太太,自命有写作天才,整天埋头写作,和丈夫的感情不大好,写的东西又没有人认为够好可以出版,结果有一天她丈夫发觉她死在床上,子弹穿过放在她胸口上的一叠信和稿,然后打入她的心房。
  我并不同情这个女人,我觉得她很多余。也许正如人家说,不是天才毫不可悲,最可悲的是半个天才,只有那么的一点点,高不成低不就。真正的天才对自己的工作一定有一份盲目的忠诚与热爱,他们不会因为无人认识自己的天才便愤而自杀,他们会孜孜不倦地追求那看不见的星宿,至死方休,而不会拿起手枪,把追求不到的东西打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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