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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康有为书(节录)



(1900年4月29日)
一、来示于自由之义,深恶而痛绝之,而弟子始终不欲弃此义。窃以为于天地之公 理与中国之时势,皆非发明此义不为功也。 弟子之言自由者,非对于压力而言之,对于奴隶性而言之。压力属于施者(施者不 足责,亦不屑教诲,惟责教受者耳),奴隶性属于受者。中国数千年之腐败,其祸极于 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隶性来;不除此性,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而自由 云者,正使人自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药,万不能愈此病。而先生 屡引法国大革命为鉴。法国革命之惨,弟子深知之,日本人忌之恶之尤甚。(先生谓弟 子染日本风气而言自由,非也。日本书中无一不谈法国革命而色变者,其政治书中无不 痛诋路梭者。盖日本近日盛行法国主义,弟子实深恶之厌之。而至今之独尊法国主义者, 实弟子排各论而倡之者也。)虽然,此不足援以律中国也。中国与法国民情最相反,法 国之民最好动,无一时而能静;中国之民最好静,经千年而不动。故路梭诸贤之论,施 之于法国,诚为取乱之具;而施之于中国,适为兴治之机。如参桂之药,投之病热者, 则增其剧;而投之体虚者,则正起其衰也。而先生日虑及此,弟子窃以为过矣。且法国 之惨祸,由于革命诸人,借自由之名以生祸,而非自由之为祸。虽国学派不满于路梭者, 亦未尝以此祸蔽累于路梭也。执此之说,是以李斯而罪荀卿,以吴起而罪曾子也。且中 国数千年来,无“自由”二字,而历代鼎革之惨祸,亦岂下于法国哉!然则祸天下者, 全在其人,而不能以归罪于所托之名。且以自由而生惨祸者,经此惨祸之后,而尚可有 进于文明之一日;不以自由而生惨祸者,其惨祸日出而不知所穷,中国数千年是也。 苟有爱天下之心者,于此二者,宜何择焉! 至欧人文明与法无关之说,弟子甚所不解,不必据他书,即《泰西新史揽要》,亦 可见其概。英国为宪政发达最久最完之国,流血最少,而收效最多者也。而其安危强弱 之最大关键,实在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议院改革案。而此案之起,乃由法人影响所及 (英民闻法人争权之事而兴起);此案之得成,亦由执政者惮于法之惨祸,而降心遽许 之。此《新史揽要》所明言也(他书言之尤详)。欧洲中原日耳曼、奥斯马加、意大利、 瑞士诸国,皆因并吞于拿破仑。时拿氏大改其政治,而自予人民以自由,人民既得尝自 由之滋味,此后更不能受治于专制民贼之下,故历千辛万苦而争得之,以至有今日。观 于拿破仑第一次被放,而维也纳会议起;拿破仑第二次被放,而俄、普、奥三帝神圣同 盟兴。维也纳会议,神圣同盟,皆为压制民权而设也。但观于此,而知法国革命影响于 全欧者多矣。弟子谓法人自受苦难,以易全欧国民之安荣,法人诚可怜亦可敬也。泰西 史学家无不以法国革命为新旧两世界之关键,而纯甫难是说,然则此十九世纪之母何在 也?(弟子以为法国革命即其母,路得政教其祖母也。) 若夫“自由”二字,夫子谓其翻译不妥或尚可,至诋其意则万万不可也。自由之界 说,有最要者一语,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是矣。而省文言之,则 “人人自由”四字,意义亦已具足。盖若有一人侵人之自由者,则必有一人之自由被侵 者,是则不可谓之人人自由。以此言自由,乃真自由,毫无流弊。要之,言自由者无他, 不过使之得全其为人之资格而已。质而论之,即不受三纲之压制而已,不受古人之束缚 而已。夫子谓今日“但当言开民智,不当言兴民权”,弟子见此二语,不禁讶其与张之 洞之言甚相类也。 夫不兴民权,则民智乌可得开哉?其脑质之思想,受数千年古学所束缚,曾不敢有 一线之走开,虽尽授以外国学问,一切普通学皆充入其记性之中,终不过如机器砌成之 人形,毫无发生气象。试观现时世界之奉耶稣新教之国民,皆智而富; 奉天主旧教之国民,皆愚而弱。(法国如路梭之辈,皆不为旧教所囿者。 法人喜动,其国人之性质使然也。)无他,亦自由与不自由之分而已。 (法国今虽民主,然绝不能自由。)故今日而知民智之为急,则舍自由无他道矣。 中国于教学之界则守一先生之言,不敢稍有异想; 于政治之界则服一王之制,不敢稍有异言。此实为滋愚滋弱之最大病源。此病不去, 百药无效,必以万钧之力,激厉奋迅,决破罗网,热其已凉之血管,而使增热至沸度; 搅其久伏之脑筋,而使大动至发狂。经此一度之沸,一度之狂,庶几可以受新益而底中 和矣。然弟子敢断中国之必不能佛,必不能狂也。虽使天下有如复生(复生《仁学》下 篇……荡决甚矣,惜少近今西哲之真理耳。)及弟子者数十百人,亦不必能使之沸、使 之狂也。弟子即尽全力以鼓吹之,而何至有法国之事乎? 至“自由”二字,字面上似稍有语病,弟子欲易之以“自主”,然自主又有自主之 义,又欲易之以“自治”。“自治”二字,似颇善矣。自治含有二义:一者不受治于他 人之义,二者真能治自己之义。既真能治自己,而何有侵人自由之事乎?而何有法国托 名肆虐之事乎?故有自治似颇善矣。而所谓不受治于他人者,非谓不受治于法律也。英 人常自夸谓全国皆治人者,全国皆治于人者,盖公定法律而公守之,即自定法律而自守 之也,实则仍受治于己而已。盖法律者,所以保护各人之自由,而不使互侵也。此自由 之极则,即法律之精意也。抑以法国革命而谤自由,尤有不可者。盖“自由”二字,非 法国之土产也。英之弥儿,德之康得,皆近世大儒,全球所仰,其言自由,真可谓博深 切明矣。而夫子引隋炀、武后以比之,似未免涉于嫚骂矣。弟子欲辩论此二字,真乃罄 南山之竹,不能尽其词;非有他心,实觉其为今日救时之良药,不二之法门耳。现时所 见如此,或他日有进,翻然弃之,亦未可定。但今日心中所蕴,不敢自欺,故不觉其言 之长。其谓涉于不敬,非对长者之体者多多,惟因文曲折,随笔应赴,不自检点,深知 其罪。 又自由与服从二者相反而相成,凡真自由未有不服从者。 英人所谓人人皆治人,人人皆治于人是也。但使有丝毫不服从法律,则必侵人自由。 盖法律者,除保护人自由权之外,无他掌也。而侵人自由者,自由界说中所大戒也。故 真自由者,必服从。 据乱之制度与太平之制度,多有相类者,然其渊源来历,全然不同,似不可以彼病 此。(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一日《致南海夫子大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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