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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睦邻外交谈判


1.参加中印关系谈判
周恩来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我担任中央驻西藏代表的外事帮办,10月接到外交部电,要我回北京参加中国和印度关于藏印关系的谈判,要求我搜集有关材料并同西藏地方政府协商征求他们的意见。对此,噶厦表示完全拥护中央统一对外和印度政府的谈判,但提出要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收复被英印方面占去的失地,所谓失地包括:一、被英印占领的“麦克马洪线”以南土地,其中主要为门达旺地区;二、历来被英占去的自拉达克到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关于前者,噶厦交出由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和西藏代表夏扎在西姆拉会议中秘密签字的所谓“印藏边界图”。关于这两张图特别是“麦克马洪线”图的情况,我在前文另有说明,就不再重述了。
  当我问及是否有其他文字协议或条约性质文件时,噶厦否认有这类文件。经后来我们查找,事实上麦克马洪和夏扎之间有关于划定藏印边界的换文,这个图只是换文的附图。当时噶厦为什么不承认和不交出换文,估计他们不愿承担丧失领土的责任,只说是被英印强迫签字的。噶厦说他们曾向印度交涉过否认这条边界线,要求归还门达旺等地,但印度持强不理,现在只有要求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解决。当我把此图带到北京,将噶厦的意见向章汉夫副部长和亚洲司长陈家康等汇报后,他们认为此次谈判是否涉及边界问题尚须请示周恩来总理。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西花厅接见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作为中印谈判的正式开始。因为两国曾约定谈判应在1953年内进行。我作为政府代表团成员之一同团长章汉夫、团员陈家康一同参加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是印度驻中国大使赖嘉文,副团长兼团员是印度外交部联合秘书高尔和顾问高帕拉查理,我方翻译是陈辉,对方翻译是白春晖。
  会见开始,周恩来总理说,中印两国人民历来是友好的,过去英印政府在西藏享有的特权是英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造成的,现在不适用了。现在两国独立了,应该在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原则上,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此次两国代表团商谈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谋求解决那些业已成熟又悬而未决的问题,也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印度代表团长完全同意周总理提出著名的两点——即五项原则和商谈业已成熟又悬而未决的问题。
  后来成为中国对外政策基础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这次接见中由周恩来首次亲自提出来的。后来在起草协定草稿时,我们没有写上这五项原则,当时考虑这些原则是我方提出的,不便写在协定上强加于人。印度方面反而提出要在协定序言正式写上这五项原则,我们自然欣然接受。从此时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在国际条约上写订,成为中印两国遵守的有约束性的原则。
  在中印谈判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讲了话,他说新中国成立,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印度对中国的态度改为平等相待,但还要在西藏保留一些特权。中国愈强,各民族团结愈巩固,印度的态度就会改变。中国对印政策应该按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争取它反对美国侵略,反对战争。这次谈判是解决业已成熟又悬而未决的问题,不成熟的如边界问题,其中有“麦克马洪线”问题,由于材料不充分,这次作为悬案,待将来选择时机解决。
  西藏地方政府饶噶厦噶伦虽然表示同意周恩来总理的意见,但仍提出希望能解决噶厦提出的收复失地的建议。

谈判经过

  与此同时,印度方面放出舆论说,印度的边界问题不容谈判。在中印谈判第一次全会上,印度代表团长发表长篇讲话,提出需要商谈的问题很多,但未提边界问题。后来在中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时,印度政府说边界问题已在这次谈判按印度的意见解决好了,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此次中印谈判进行了约四个月,双方在印度要保持并扩大其非法特权的提案上,进行了讨价还价的争论。在1954年1月2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印方代表团团长赖嘉文发表了长约两小时的发言。他首先说明印度在西藏现有的权益是由条约、习惯形成,并从英国方面继承下来的。这些权益并不是不平等的。平等与否要看实质,实质符合人们的要求就是平等。英印在西藏所享受的权益是符合西藏的要求所以是平等的。随后他列举了印度在西藏的种种特殊权益。计有:
  1.三个商务代表处:噶大克、江孜、亚东;
  2.贸易中心,西藏西部:日土宗、尚格齐宗、波林三多。那不拉、姜叶马、加尔果、普兰宗。西藏南部:帕里、亚东;西藏中部:江孜、日喀则,拉萨。以上是现有的,还要求增加的有:
  西藏西部:谍波齐、扎锡岗、董不惹、泽不兰宗、托林、达巴、米杂尔、塔钦、陶库尔、查克拉、雷谚、坡塔、那多克、热姆蕙。西藏南部增加戛木坝宗、春丕。
  印方提案中上述要求开放的贸易中心,有许多地方不但我们不知道,就是他们自己也说不出在什么地方。在我们一再询问下,他们坦白地说,这些都是他们在西藏经商的商人提出的。
  贸易中心以外的贸易,包括西藏西部边境,沿着印度阿萨姆邦边境;在噶大克至托克扎伦(指不出地方)间,羌塘地区,都要有印度商人经商的便利。
  印度商人经商的便利包括:携带武器的许可证;正常合理市价雇佣骡子、牦牛、马匹及其他交通便利;印商务代表和印商有权直接与羊毛及其他产品生产者接触的便利;西藏征收地方税不要多,越少越好;不要过多的检查,只在边境上设某些检查站;遵守执行贸易习惯,即印商得向羊毛及其产品的生产者预付款项,按季节结算;印商在买好牲口后给当地人代为保养,来年结账(这点我们原来不懂,经解释,代养的牲口,羊及牦牛,要生小牦牛,小牦牛的分配有规定);这些称为习惯性贸易方式;在各中心印商有权租赁地产、修筑房屋仓库,并有权租房。
  印方提出的贸易中心制、沿边和要开放中心以外的地区,以及所提的印商经商的便利和所谓习惯贸易方式,除了使全部西藏成为印度的殖民地以外,没有其他的目的。
  3.香客。自古以来印度香客自由去西藏朝圣,即朝拜圣山。康仁波切圣湖(玛纳萨罗瓦湖),香客沿不同路线进入西藏,只可在一地受检查,香客可雇佣牲口并携带武器,同时要求和他们家乡通讯的便利,因此印商代表处要携带电台,香客可带照相机,要求中国在朝圣途中设香客住宿驿站。
  开放拉萨为香客新的朝圣地点。
  4.印度商人、香客可以不需要护照、签证和许可证进出西藏。
  5.印度在西藏设有邮政、电话通讯。
  6.印度在西藏有驿站,即春丕塘、亚东、高务、帕里、堆纳、多吉、噶拉、萨马述、康马、少岗、江孜等12处,此为原来荣赫鹏侵略时所设的兵站,后由英国人改为驿站,便利英印人员由印度来江孜的食宿,每隔约四、五十华里一站,内设有住宿、客厅、厨房及厨司,马厩及喂马饲料,有电话直通锡金岗托与江孜。
  7.关于护照、签证及许可证问题,印方提出印藏交通仍按旧习惯进行,不要什么护照、签证,换句话说仍可自由出入西藏,但只限藏、印双方人员。
  邑.卫队。印度在亚东、江孜设有军营,住有卫队若干人,当时江孜就有印军近100人。
  除上述各点外,印方还提出关于印派往西藏西部阿里的商务代表,印方称噶大克商务代表处应享有以下权益:在整个西藏西部沿着商路前往贸易各地提供旅行便利;印商代表有权委派人员前往各贸易中心和任何地方进行贸易;在许多贸易中心要求给印商务代表及其人员有贸易地点及特定的宿营地;印商与当地人间纠纷过去习惯由印商代表和地方官员共同会审,印商间纠纷由印商务代表解决,可以成立类似调解机构。印商务代表沿习惯山口进出。
  江孜、亚东的印商务代表有若干房产,永归印度所有,江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亚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并有一检查站,检查由印进口的货物。除噶大克的印商代表上述已有的管辖范围,要求划定亚东、江孜两地为代表处新的管辖区域。
  印度代表团团长的发言,占据了两次全体会议。他不厌其烦地详细解释印度在西藏的旧有的、新增加的特权要求。他的发言充分地暴露了印度对西藏的野心,名义上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实际上按照他的要求,西藏将成为印度的殖民地。
  第三次全体会由我方对印度的发言提出要求澄清的若干问题。在澄清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已大致了解到印度的发言意图,漫天要价,有许多地方印代表团自己都不知道,完全凭着印度商人及地方官员的要求提出的,实质虚弱,对许多特权要求无法加以辩护。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中国是主权国家,他提的那些要求是难以站住脚的。
  中国代表团团长章汉夫在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作了说理的但较温和的发言,对印方提出的所谓平等的实质、习惯的权益和无理的侵犯中国主权的要求,给以令人信服的回应、并据理驳回。根据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原则,按照西藏当时实际需要而又可能解决的情况,在印方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七个问题,即商务代理(我们不提商务代表而提代理)、卫队、邮政、电报、电话、驿站、贸易、朝圣及护照签证、许可证等。我们的方针是:凡属特权必须取消,但按照需要可保留某些不损害我主权的传统习惯。
  中印谈判全体会议12次,若干次的小组交换意见,进行讨价还价。小组交换意见是何英(原陈家康调出当大使由何英副司长替代)和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尔及其顾问之间进行,我们在当时的国际俱乐部,摆上茶点,无拘束地不作记录的漫谈,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争论虽然有时激烈,但最终达成了协议。最后于1954年4月四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主要规定印度与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通商来往的办法,而换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一些特权的办法。

对中印关系的几点感想

  这个协定中的主要规定大部份已实施了,现在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但有几点,却是极为重要并影响后来中国与印度关系的,值得提一下。
  在这次中印谈判中,中国最大的收获不仅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更重要是印度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第二点,协定虽然取消了原有的特权,但印度仍在西藏保持有一定的影响在当时因西藏与内地交通不便,中央政府一时尚无法解决西藏人民经济问题,这些妥协作法还是必要的。第三,中印协定签订后,中印关系一度改善。这种友好关系不仅对我国在藏工作起了极大作用(1954—1956年内地至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驻藏军政人员供给大半由印进入),而且对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反对美国的封锁、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而印度也由于中印友好关系使它在国际活动中特别在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活动中占了重要的地位。
  从那以后,由于中国政府在其它国际活动中坚持五项原则,又由于其他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国家也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得这个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的准则。而它的产生则起源于1954年中印谈判。
  为什么这个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原来我们起草的条文草稿写的是十年,周恩来总理改为八年。他说我国现在恢复经济定为三年,然后再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八年后中央可以对西藏地方进行自主的经济帮助和建设,所以将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可见中央及周恩来总理对于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具有远见的。
  中印协定的签订为我与邻国解决争端、争取友好相处的和平国际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为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家间问题做作一个范例,因而使当时中国周边邻国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锡兰(现在称斯里兰卡)、阿富汗等国,对中国消除了疑虑,从而同中国友好,特别是在协定中写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关于取消特权、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使印度公开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等更是主要的收获。中印协定中有一些不清楚的,文字上对等实际上不对等的地方,也是当时难以避免的。我们也知道,印度方面可能利用这些地方在西藏扩大其势力及影响,这在后来执行协定中,我们是提高警惕,处处与之交涉,直到1959年协定失效后才停止。

2.中尼恢复正常关系谈判

  尼泊尔(原称廓尔喀)为中国近邻,它同我国西藏地方关系密切,几百年来,藏尼间虽发生过战争,但和平友好通商来往关系仍是主要的。1856年(咸丰六年)又发生一次尼泊尔侵入西藏的战争,由于尼泊尔那时还承认是中国的朝贡国,所以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下签订了(西藏廓尔喀条约)。这个条约使尼泊尔享有许多特权,如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尼人可在藏自由经商不纳税,不限制地区,尼在藏可设置官员为代表并享受特权和拥有卫队,尼商犯罪由尼官员处理,藏官不得过问,尼藏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尼官参加会审等等。这个条约执行了近百年,和平解放西藏后,仍然执行,而且演变成许多超出条约外的非法特权。50年代藏印贸易发展高峰时,仅拉萨、亚东两地尼商多达200余家。与此同时,尼侨商发生民、刑事件日益增多,走私。伪造藏币、倒卖文物宗教珍品、套购银元、租房纠纷、货物被抢劫等层出不穷,而这些案件都由尼代表处理或尼藏会审,这对中国主权及司法权是极大的侵犯,因此中国与尼泊尔关系必须调整。但考虑尼是弱国,需要经过外交途径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中、尼双方都有建立外交关系的表示,但受到印度的阻挠。那时印度控制了尼泊尔,不愿中尼建交。1954年中印协定签订后,尼泊尔提出愿意与中国建交,当尼赫鲁访华,周恩来总理与他谈及时,尼赫鲁提出建交条件即中国不派大使驻尼泊尔,中国不在加德满都设立大使馆,理由是如果中国设使馆,美国也要设立。同时印度报纸发表一个消息,报导中国已承认印度在尼泊尔的特殊地位,这自然不是事实。但后来中尼建交后,中国派往尼泊尔的大使由驻印度大使潘自力兼任,在尼没有中国大使馆。这说明当时中国开展对尼泊尔关系还要照顾到印度的意见。
  1956年中尼两国政府同意派代表团商谈中尼两国和尼泊尔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国政府代表团由潘自力大使任团长,我和商务参赞杜毓沄任团员,西藏地方政府噶伦饶噶厦也任团员但他只作为内部顾问不出席会谈。尼方以外交大臣夏尔玛为团长,团员有外事秘书塔帕及顾问二人。谈判在尼首都加德满都举行。除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两国代表团长出席讲话外,所有一切具体问题的谈判都是由我和塔帕主持讨论。这次谈判总的来说比中印会谈要顺利些。原因是尼泊尔愿意同中国友好,放弃过去在西藏享有的特权,所以废除旧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遇着两个复杂的情况。当时尼泊尔国内外形势比较微妙。1957年尼泊尔将进行选举,印度、美国支持尼泊尔国大党,大选结果将使当时执政的人民党阿查里雅内阁下台。为尼国王信任的阿查里雅首相希望争取与中国搞好关系,签订一个友好条约,取得援助,以便在政治、经济上获得较多的独立,以夺取大选的胜利。所以尼方代表团坚持在废除旧约后与中国签订友好条约。
  50年代,印度继承英帝国主义的权益,在尼泊尔享有许多特权,如控制尼泊尔的邮政、银行,在尼使用印度卢比,尼商业包括进出口行业由印度大商业垄断,尼对外公路、航空也由印度公司经营。印度财团与尼泊尔民族工商业之间矛盾尖锐。印度对美国进入尼泊尔持保留态度,顾虑美国势力会打破它独家控制尼泊尔的局面,对于中尼关系的发展也一贯加以阻挠。这次尼方提出要同中国签订友好条约,印度极不赞成,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尼双方施加压力反对签订这种条约。原来中尼派代表团会谈,印度就不赞成,但中尼之间关系毕竟与尼美关系不同,因有尼藏关系间许多问题需要谈判解决,印度没有理由加以反对,何况中印协定已有先例。但印度却通过其驻北京大使馆向中国提出要求中尼谈判只限于在尼藏关系范围内。在中尼谈判期间,印度报纸即放出空气说,中国不会与尼泊尔签订什么友好条约。印度的反对与干涉公开化了。
  中国代表团是同情和支持尼泊尔的处境的,但将尼方意见报告国内后,外交部指示不要单独签订友好条约,可将友好条约内容与尼藏关系解决办法合为一个协定内。当时的形势很明显,中国不能因争取尼泊尔友好而影响与印度的关系,更不能因同印度友好而损害中尼的友谊,所以采取这样一个折中办法将友好条约与藏尼关系合并签订一个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这样长的一个协定名称,今天看来是令人费解的,其背景就是上述的。当时与我会谈的塔帕非常不满,甚至抱怨并讽刺地说,想不到你们中国也会顾虑尼赫鲁的压力。
  尼泊尔虽然愿意废除在藏特权,但在谈判期间尼政府受到在西藏尼商的压力要求保持他们已有权益,主要有:尼商可到全藏各地做生意,不纳税,不限制贸易内容,要保留尼在藏各处的代表机构等等。这些有了中印协定作为榜样,虽然经过说服尼方可按中印协定方式解决,但关于“卡扎儿”问题,双方争论激烈。后来妥协为年满十八岁的卡扎儿可由其自由选择尼籍或中国籍,未满十八岁的可由其父母代为选择国籍。这后一点明明是我们的让步。
  还有一点是尼方赞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且也主张写在协定内,但措词方面要有些改变,除了第一、第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与主权,互不侵犯外,第三互不干涉内政改为“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第四、第五相同。尼方为什么要坚持改写第三项原则,它有两个考虑,一是要和中印协定不一样免得被人说照抄;再则是不满印度在政治、经济上的干预,同时也防止共产主义思想的侵入。
  在这次中尼谈判中,尼方代表团提出下列意见,为了摆脱印度对尼泊尔的封锁与控制,尼方希望通过西藏打开中国的交通另谋出路。第二,当时藏印边境重要口岸亚东的贸易非常繁荣,尼方提出将亚东的中印贸易转移到尼藏传统市场聂拉木来进行。第三,尼方要求西藏无限制的提供羊毛,以发展尼北部山区的手工业。这些要求在当时是不现实的,就是现在也不能完全做到。中国代表团费了大量时间才说服尼方收回这些要求。
  中尼协定同中印协定不一样,不但到期没有废除,而且有了新的发展,中尼关系沿着这次谈判逐渐走向更加友好。
  这次中尼谈判签订了中尼友好及通商交通协定,废除了尼泊尔在西藏近百年的特权,建立两国特别是尼藏间的正常关系,争取了尼泊尔与西藏长达千里的国界能够处于友好和平状态,从而巩固了我国西南部分边防,这是重大的收获。但是这次谈判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有些为外人所不知道的内情。
  第一是印度插手谈判。尼方提出废除旧条约要签订一个新的友好条件,照说这个意见是合理的。签订一个中尼友好条约,在50年代印度是绝对不同意,因为这样尼泊尔可在政治上完全取得自主独立,可以摆脱印度的控制。所以印度直接向中国政府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将中尼通商协定与友好条约合并为一个协定。当潘自立大使与尼首相谈此意见时,尼首相说,我们从印度人士口中和同大使阁下的口中听到同样的意见,真是令人吃惊的事。后来我们提出一个协定两个内容即条约与友好关系同尼藏关系同一协定,尼首相对印度从北京知道协定内容很生气,说我对尼关系临于破裂边缘,怪我告诉了印度。但是他也不是很有自主的实力,只好承认“现在没有做到惹起印度发怒”。印度尼赫鲁表示很明确,中尼谈判与协定只能同中印协定一样。当时我觉得我们在尼首都谈判,在重大问题上实际是中。尼、印三方在谈判。
  第二点就是在藏尼商的影响。原来从8月中我同塔帕(尼外交部外事秘书,实际谈判负责人)谈判关于藏尼通商关系时,交谈比较顺利。到9月初,在藏尼商代表来到加德满都,提出一大堆不合理的要求,如尼商不纳税,不受检查,不限贸易地点,可以随意随地租房设站,要求给予卖货的外汇(主要指要印度卢比)、卡扎儿问题。这些要求尼方代表一一提出来,并直接说他们受到了压力不得不提出。经过多次的争论与说服,其他不合理的要求我拒绝了,最后在卡扎儿问题上作出了协定上的让步。我的感觉当时尼政府首相阿查利雅及其外交部极为软弱,最后还是尼国王下了决心签订了那个中尼协定。尼首相在签订协定后即来中国访问,除了受到极隆重的礼遇外,还获得了一千万卢比的贷款。这对当时完全在印度控制下的尼泊尔来说,在国际上和国家独立自主上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功。
  1956年后,我们在西藏执行中尼协定中还遇到不少麻烦。那时我们与印度关系好,印藏贸易十分繁荣,但除亚东新来了十几家印度商人外,整个通商是由尼泊尔商人掌握的,除亚东、帕里外在江孜、日喀则、拉萨等地,大半印度货物都是尼商经营的,我们既无海关,也无检查,在西藏进口货物谈不上走私,而文物、西藏出产的羊毛、麝香、皮毛、佛教珍品是禁止出口的。尼商可以通过他们的关系,到处收集走私出口。
  在藏尼商居住年代久,认识人多,他们足迹可以遍及全藏,他们的消息特别灵通,传播谣言也快。他们那时认为汉人在藏不能长久,西藏局势不稳定,所以卡扎儿选籍问题成了一大难题。许多卡扎儿不选籍,要选仍选尼泊尔籍。甚至发生一些藏族子女自认为是卡扎儿而选尼籍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即停止了进行卡扎儿选籍工作,待将来局势稳定再说。这也是执行协定的一种情况。
  我们代表团在尼谈判时,受到尼方的招待,因为我在尼没有大使馆,住在尼方的国宾馆西达·礼瓦寺,这是尼国王修的王宫,有现代化(抽水马桶等)设备。
  西藏噶伦饶噶厦也是团员之一,但他不正式出面,只在我们团内部作咨询,作为我们与噶厦商讨对象。这表明我们这次中尼谈判是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进行的。那次谈判我比较忙,每天主持与尼方外事秘书谈判后、先在潘大使处汇报一天谈的情况,研究下一次会谈内容与策略,秘书们(主要是李达南与伍仪瑜)整理了会谈纪录,草拟好向外交部请示的电报,经我修改后交潘大使签字发出。然后我再陪同藏文翻译与饶噶厦噶化会谈,也是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那时我正当壮年,精力充沛,正好发挥积极性,多少也有点志得意满的情绪。因为是谈藏尼关系,潘大使完全放手,听取我的意见,有难决的问题请示外交部,因此,团内空气和谐,团结得好。这次谈判与中印谈判不同,中印谈判是在北京进行,由周总理亲自掌握,我不是主要谈判音,一切有外交部章汉夫主持,我是学习阶段。
  最令人头疼的是和国内外交部联系,尼泊尔没有电报局,我们自己也没带电台,一切请示、汇报的密码电报都送印度驻尼泊尔大使馆发送。厄泊尔所有内外的电讯及机构都掌握在印度使馆。当我们亟须请示外交部的指示时,印度使馆的电报局迟迟不送电报来,特别是在最后定稿需要国内批准才签字时,印度电报局竟押了几天,直等到我国庆前夕才送来回电。对此,我们和尼方都知道内情,尼政府也很着急,因为尼首相要等候协定签字后即去中国北京访问,签订这个协定是他同中国友好的一个重要见面礼。印度方面见大局已定,阻挠中尼友好已不可能,而由其下属在尼的电报局搞一些小动作,已属下策、我和塔帕自然明了其中拖延的道理,都非常不满印度的做法。我私下对塔帕说,我们的关系要严防有人破坏,他非常同意。

3.中印协定执行情况

  中印协定经两国政府批准正式生效。执行协定结果,藏印间通商贸易往来有很大发展。亚东市场的具体位置是在下司马,原来极少印度商人,只有十来家尼泊尔商人从事印藏贸易。协定生效后到1959年初,下司马的印度座商(开店有货栈的)增加到267人,尼商增加到313人,过去印商从未去过的帕里,这时那里也有十余户印商约32人开店做生意了。
  在我川藏、青藏公路未正式通车前,中央政府进藏人员和西藏人民大量需要的日用品、衣着布匹、杂货等多数从印度运人。那时,西藏的一切旧制度不变,印、尼商利用我国尚未设立海关、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机构的时机,不但获得超额利润,而且向开放市场以外地区大量走私手表等高级消费品。
  和平解放前,西藏主要出口羊毛等土特产换取印度的日用杂货工业品,每年平均进出口额约为三百万银元。解放后,藏印贸易大增,仅亚东下司马市场,自印度进口统计如下:

  1952年进口值800万元(银元)
  1953年进口值         1,705万元
  1954年进口值         2,828万元
  1955年进口值         3,107万元
  1956年进口值         4,674万元
  1957年进口值         7,187万元
  1958(上半年)进口值     1,199万元
  1956年我国川藏、青藏公路通车后,藏印贸易并未减少,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时,印度每年仍由西藏获得银元4000万元左右,印度将这些白银出口,取得了大量外汇。
  西藏向印度出口的羊毛,据不完全统计:
  1954年约27,631驮(每驮120市斤)
  1955年约26,815驮
  1956年约32,697驮
  1957年出口羊毛约为233万元(此数字由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估计)
  1958年上半年出口羊毛为231万元。
  每年平均出口羊毛约1,700—2,000吨,约值银元200余万元。
  以上仅以亚东为例,印度的出口额是很大的。
  在西藏阿里地区,印度商人以不合理的超经济剥削情况,我在前节已叙述过了。
  但是印度政府和印商对从藏印贸易获得如此巨大利益仍不满足,他们要求扩大贸易范围,在中印协定规定的市场外,印度提出要同拉萨、羌塘直接做生意,就是要把拉萨和整个藏北大草原开放为像亚东一样的自由市场。
  虽然有了《中印协定》,但他们还继续要求中国方面在谈判时已拒绝的允许印度商人自由租地修建房屋和仓库,保证他们(商人及所有印度来藏人员)按市价(当时西藏农奴的支差价,即最低价格)雇用人员和驮运牲畜;允许他们在阿里购买羊只驮运货物回印度(阿里羊只虽好但数额有限);要求在他们经商的沿途设立驿站(主要指阿里地区)供应印商食宿及柴禾(西藏高原的燃料主要是牛粪,柴禾极少),印商可以经由其商务代理收发电报;由其商务代理审判他们和藏民间的纠纷(这是要有领事裁判权),印商要求要由中国政府偿还藏民历来所欠的债务等等诸多不合理、非法的欲将西藏陷入半殖民地的要求。

4.印度封锁西藏,中印协定失效

  印度在西藏的官方机构,总领事馆及各地的(亚东、江孜。噶大克)的商务代理,利用其合法地位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印在亚东,凡由印度经锡金岗托运人下司马的货物,都须先经印度商代处查点后才转运至市场。这完全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58年前,在西藏旧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国方面曾多次提出交涉和抗议。印度商代处非法设立电台,并代印商发收电报。按照中印协定的规定,双方商代处可享有信使,邮袋权(即信使外交邮袋),但印度商代处并不正式设置信使而沿用旧有的雇佣藏族的信差,自行来往印藏之间,不理中国方面规定的手续。在亚东与江孜两个印度商代处之间无权派信使,但印方借口按旧有习惯坚持要使用信差。为了扩大其在藏机构的范围,印度要求在江孜。噶大克、拉萨等地扩充其租地的范围,远远超过其实际需要,使这类交涉经年不得解决。如在江孜为扩大其商代处租地,竟私自在年楚河筑堤,使水流冲向年楚河桥,危及桥的安全,几经交涉,印方置之不理,惹起当地群众愤怒,为了保护大桥将其提坝拆毁。又如按规定双方商务代理原则可设立电台,但印方一直阻止中国驻噶伦堡的商代理处设立电台,它却在亚东私设电台,并用密码发电报,等等。
  另外还有许多交涉,是在执行协定以外的,如印商汇款不按中国银行规定的数额,要为印商修厕所,煽动卡基闹事等。
  1959年前,西藏地方维持旧制度,中央政府许多管理机构及办法都未完全设立及施行,印度一再利用此时机,片面地维护其侨商的利益,向中国提出种种要求,尽可能地保持和扩大特权,企图取得在两国谈判中未能得到的权益,使其在西藏那种不平等交换、掠夺及超经济剥削的贸易继续保持和发展下去。同时印度还设法扩大其影响,分化西藏上层,拉拢某些动摇分子亲印,作为它将西藏置于半殖民地或成为印度保护地的基础。这个时期西藏外事处的工作在坚决执行协定的规定时,与印度上述一些非法活动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印度驻拉萨机构公然支持西藏分裂分子的叛乱活动。1959年初,西藏叛乱分子在拉萨公开闹事,曾于3月10日去印度驻拉萨总领事馆要求印度保护他们独立。印度总领事居然表示,他们口说无凭需要有一个书面文件。14日被蒙蔽的近千名藏族妇女游行,去印总领馆要求印度出面调解以和平方式让汉人撤走,印馆人员说他们当请示政府,由印度政府与中国政府交涉。印度总领馆居然接见叛乱代表,收下“独立”声明并应允报告政府。这是公开、无理的支持叛乱、干涉中国内政的计法行为。
  3月13日拉萨叛乱的伪“人民会议”通过印领馆的电台向噶伦堡发报,“噶伦堡夏格巴转西藏幸福事业会全体,藏历2月1日‘西藏独立国’已成立,请向大家宣布”。次日又发一电,“西藏已成立‘独立国家’,汉政府准备大规模镇压,请向邻国政府、佛教会议,联合国报告,立即派人来此地视察真相……大力大持,”署名为“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全体大会”。像此种叛乱分子的电报,印度驻拉萨的总领馆竟为之转传,说明它干涉中国内政支持叛乱到了何等程度。
  在此期间,西藏外事处奉命正式通知驻拉萨的印度、尼泊尔两国总领事馆和不丹代表:“西藏地方政府在帝国主义和外国反动分子的策动和支持下,撕毁和平解放西藏协议,发动叛乱,向中央机关、部队和军民进攻。中央政府一定要平定叛乱。这是中14内政,不容外来干涉。西藏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任何企图把西藏分裂出去的阴谋都将彻底失败”,并通知他们,为了保证两总领馆等人员的安全,他们可住进外事处准备的地方以便保护,否则发生意外,由他们负责。对侨民的安全,中国政府也将加以保护,但要他们守法。印度总领馆接到通知置之不理。它仍直接、间接地支持叛乱,如容许叛乱分子在领馆内躲避,逃脱解放军搜查,印总领馆私藏叛变分子枪支、弹药,其医院为叛乱分子医疗、救护,供给衣食住方便等。
  印度总领馆严重地干涉中国内政,违反国际法及惯例,露骨地支持西藏叛乱的阴谋。
  中印协定有效期为八年,定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中国外交部于1961年12月3日照会印度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议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缔结一个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原来的协定。印度政府不仅拒绝广这个友好的建议,而且无理的、恣意对中国进行恶意的指责和诬蔑,毫无根据地说,中国不履行协定的规定,并且把与旧协定无关的边界纠纷扯在一起,无端指责中国对印度的“侵略”,然后提出条件,只有“在中国扭转它过去几年所执行的侵略政策后”,才能进行谈判。
  印度这种完全颠倒是非、大国沙文主义的外交,是不值一驳的。事实是,自1959年以来,印度除向中国提出大片领土要求,并派军占领外,公然干涉中国内政,公开表示同情支持西藏叛乱分子发动的武装叛乱,纵容他们在印度从事反对中国的活动。印度政府一直让西藏叛乱分子俨然以流亡政府的形式在印度活动。
  中国的建议遭到印度拒绝后,中印协定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这个时候,1961年到1962年正是印度政府采取“前进政策”,要以武力甚至战争来迫使中国政府接受其扩张领上要求的时期,中印协定继续与否,早已不在它考虑的议程上。这样,中国驻在印度的两个商务代表处就被迫撤退,而印度驻藏的三个商代处一直拖到当年9月才撤走。
  同时,印度对西藏开始实行禁运。从1959年4月到1960年4月,印度驻锡金的政治专员处发出六次禁运通知。1959年4月禁止粮食出口到西藏,9月29日禁止钢铁制成品约21项出口,除非领有特别许可证,而这许可证主要是发给亲印的西藏贵族以为拉拢之用。10月禁止煤油和汽车零件出口。10月27日印度把对西藏的禁运分为三类:
  一、绝对禁止出口,包括汽车零件;
  二、要有许可证方能出口,包括水泥、汽油、煤油、农具。工具、糖、茶等;
  三、可以自由出口物品。
  1960年4月禁止所有木料出口。
  自西藏去锡金经营、驮运的商人、骡帮等,从1959年以后,它们经过锡金受到印度哨所、检查站及军警等百般刁难阻挡,甚至殴打、勒索、没收。
  1962年底,印度挑起全面边境战争后,藏印间一切交通来往完全被封锁,通商贸易全部断绝。印度政府企图用政治断绝。经济封锁的办法,使中国西藏陷入绝境。但这只是它主观的幻想。
  1956年川藏、青藏公路和新疆至阿里的新藏公路陆续通车,接着拉萨当雄机场建成,打开了西藏高原禁空,西藏和内地的交通联系日臻便利,印度通道已不再是西藏的唯一通道。它已逐渐退居次要地位。藏印贸易已为西藏与内地贸易所代替,而印度一大批靠与西藏通商赚钱的商人因印度的封锁而失业。印度原以为阿里地区必须依赖于印度的粮食。但是自新藏公路通车后,阿里当时共有二万余户居民,他们的粮食及日用品完全可由内地供应。印度的封锁,阿里的羊毛由政府收购,而印度北方邦靠阿里羊毛原料的手工业也就丧失原料而丧失了生计。可见印度政府对西藏断绝交通并封锁不是由于经济原因,而是宁愿受经济上的掼失来达到政治目的,西藏叛乱失败,使其控制西藏的谋略失败采取的一种报复手段。
  断绝关系,封锁来往,中国政府并不像印度那样,采取以牙还牙政策。中印协定既然失效,按照规定的(如官方机构、换文中的4、6、7、8、12等项)双方各项权利,自然也予以废除。但在具体对待上,中国仍按照与一般建交国家的关系,处理印度在西藏的有关问题。印度拒绝了通商,但两国边民的传统贸易往来,特别是阿里与拉达克之间,印方无法禁止,中国政府仍许其来往。关于香客来藏朝圣,中国仍旧允许入境。
  印度对西藏禁运的政策,是自食其果的。1960年第一季度较1959年同期从印度进口减少了91%,从西藏出口减少了%%。印度一大批从事印藏贸易的人失业了,亚东自然失去了过去热闹的景象,而作为从事印藏贸易的据点、中转站和仓库的岗拖也变得冷落萧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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