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

 

 


  一旦充分获得了对竞争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构的理解,它的美学魅力就会浮现出来,从而使任何估价判断都令人怀疑。市场是互动情境,在其中,人们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专断的权力,——这种对市场的理想看法,对我们用来解释可直接观察到的事物的方法,有着强大的规范影响。这种浪漫的解释可能会与其他看法冲突。其结果就是,在专业经济学家的竞争秩序模型与可间接地从个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中推出的秩序间,创造了一种智识的空白。 

  正如本文前几节强调的那样,私有财产权,就潜在的剥削经济关系而言,提供了可行的退出权或避免进入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只要个人仍能在若干可选择的方案中“自由地选择”,只要存在许多可选择的方案,我们就不必或无须担心,个人经市场交换关系对许多其他人的行为的(描述的观察见的)依赖。在这种对竞争市场经济的浪漫看法中,至少在第一个分析的截面上,除了人们熟悉的刺激——效率的观点外,似乎不存在支持对非人身的物的私有财产权的论据。换句话说,在理想的竞争结构模型中,基于自由的补充论据似乎是不存在的。 

  关于这个模型的运作的理论告诉我们,对非人身的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出租此种财产的服务的替代选择,而且,在这些制度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间的任何选择,都应当在严格成本比较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市场发挥作用,以确保这些选择方案在价值上大致相等。当然,对市场的政治侵扰可能会对这里的选择方案有不利影响

  (例如,相对税收待遇),但是,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广泛分散的对非人身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这种分散应超过为确保竞争过程本身有效运作之必要——并无明确的存在。例如,只要在若干租赁房屋的供应者间存在有效的竞争,那么,对单个家庭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以自由为基础的论证。同样的结果也适用于对诸如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的个人所有权,甚至适用于更广泛的对所有的耐用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 

  然而,经济学家的竞争市场的模型,与可从个体参与者的行为中推出其运作状况的市场现实间,似乎存有差距。个人不能如此行为,就像市场在许多情形下都提供了有效的若干可选择方案一样;就个人效用函数而言,对由市场决定的交换条件的依赖,被看作是一项“恶”,正如我们早先提到的那样。即使不存在妨碍可选择方案的政治侵扰,就许多物品和服务而言,个人仍旧更偏好所有权安排,而非出租或租赁安排。个人(家庭)更喜欢拥有自己的房子,他们更喜欢拥有他们自己的汽车,作为私有财产,不论出租一租赁安排的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多高。我想进一步指出,许多人更喜欢所有权而非租赁,即使这里存在有利于后者的较大成本或效率差异。也就是说,即使租用品质相同的汽车的花费(打个比方)是每月

  100美元,少于拥有一辆汽车的全部月成本,很多人仍偏爱所有权。由市场的相互依赖而生的效率收益,并不足以抵偿因独立的减少而生的效用损失。因此,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一样,对于因私人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自由,个人赋予了积极的价值,而且,这种判断将继续存在,不管特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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