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兴衰探源》

曼库尔.奥尔著 

 

第三章

 

 


  推论     

  (一) 

  我们虽然在第二章内从所采用的逻辑中已作出了某些推论,但后者大半属于该逻辑本身的直接推理。如果我们把第二章内的论断与其他的事实和逻辑结合起来,特别是与经济学的某些标准理论相联系,我们将会进一步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推论。这些进一步的推论将说明:如果我们所构想的理论是正确的,则可期望在某种类型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发生何种结果。 

  我们的论断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第二章内逻辑的正确性,而且还取决于我们将引用的附加事实和逻辑的正确性。所幸的是,我们将引用的经济学的多数内容都是久经验证的;这主要是指经过广泛校验的企业、消费者和工业的 “ 微观经济学 ” 。许多局外人认为经济学家之间几乎对所有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事实上绝大部分有经验的经济学家都接受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不论他们是左翼的或右翼的、是凯恩斯主义者或货币主义者。此外,我们还将引用较少为人所知但却极有价值的 “ 熊彼特派 ” 对革新和事业心的分析 —— 这也是被许多人所接受的观点;引用作者本人对于外界企业参加到利润优厚的工业部门中所起作用的推论.这只不过是对经济学家通常分析的一点引申。 

  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首先在本章内比较抽象地讨论这些推论,然后才能将它们应用于具体国家的具体问题 —— 否则就难于理解全书的其余部分。有些读者认为不能直接解释实际经验的逻辑推理是毫无用处的,因此他们可能怀疑本章与前一章的抽象议论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作者在此可以毫不迟疑地保证:如果这两章的基本推论是正确的,它们将无可争辩地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本章的第一项推论涉及如下问题,即一个社会能否通过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协商以建立一种合理的与高效率的经济?前一章内已指出,具有共同利益的小型个人或企业集团有兴趣不断地进行协商直至它们取得最大的总体利益为止。当然,即使在很小的组织内,这种协商不一定会有成果,至于达到集体利益的优化就更难取得完全的成功。但这种协商显然可能取得一定的成果,而且如果每个人都参加了协商,这种成果将带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就促使我们考虑:能否通过社会上所有集团的领导人相互协商而取得使全社会的活动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果。 

  然而,如果前一章所阐述的逻辑是正确的,就意味着不可能通过广泛协商达到高效率或平等的目标。社会中的一些人群如消费者、纳税者、失业者以及贫民不可能组成任何团体,因为他们既不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又不是人数很少的个体集合;这样他们很可能被排除在社会协商之外。在此情况下,社会上有组织的团体就会不择手段地争取本身的利益。这些团体既然负担了争取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大部分费用,就难免制定出一些忽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偏重组织起来的这部分人利益的政策。(用博奕理论的语言:这种社会不处于 “ 最优区 ” 或帕累托最优分配状态,因为一部分人群由于自己没有组织故不可能与其他有组织的人群进行协商,从而无法反对有害于自己的政策。)由于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协商之外,就没有理由设想这种协商的结果对全社会是公正的。不仅如此,这种由不同利益集团协商决策的社会将是低效率的,因为讨价还价既耗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我们的第一个推论就是: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如果存在这样的国家,则本书的理论就可能完全错误了。 

  (二) 

  我们第二个推论是关于组成集体行动的团体所需的时间问题。前一章内业已阐明:组织集体行动是困难的和不易成功的。此外,创建任何组织或新的合作方式一般都需要专门的创办费用,还会遭遇到人们对陌生事物的恐惧与抵制;正如马奇阿韦利(Machi-avelli)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所指出那样: “ 建立一种新秩序是最难于组织、最易于失败和充满风险的事业 …… 人们对新事物总是充满疑虑,直到他们亲身体会到好处之后才会真正相信。 ” 这样,即使人们由于有了某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或由于其人数很少,完全有条件组织起来或进行合作,往往也要等待有利时机到来之后才可能组织成功。甚至在仅有少数几个单位的集体中,协商进行共同行动也往往相当困难;每一成员都希望自己付出的代价最低,而且在协商中 “ 扯皮 ” ,有时这种协商会无止境地拖延下去。因此小型集团通过协商达成共同行动的协议往往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至于大型集团,只能通过选择性刺激手段来组织共同行动,这时需要克服更大的困难。如果这种选择性刺激手段是强制性的,则必须组织强制的力量,而且由于人们并不愿意被人强制行动,因此这样做会遇到阻力甚至风险。这时就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和等待有利的时机。著名工会活动家吉米 · 霍法( Jimmy

  Hoffa)的发迹史说明了这一点。年轻的霍法曾经是底特律一所仓库的搬运工人,而这些搬运工人并无自己的组织。在一个炎热的夏天,有一大船草莓运到了码头,霍法知道草莓不卸货很快就会腐烂,就说服工人们进行罢工。雇主为了保住这批草莓而不得不接受了他的条件。这就生动地说明了吉米 · 霍法具有精明和敢想敢干的领袖才能并捕捉了有利时机,但这种情况不易多见。 

  当以社会压力和社会奖励作为选择性刺激手段时,也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拖延。如一个集团已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则争取其自身利益并不十分困难;但在此情况下这一集团必须利用其社会联系为其成员创造足够大的利益,使他们在缴纳会费之后仍然有净收益。至于要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则困难大得多,而且必然耗费时日。19世纪末的若干美国农业组织,例如 “ 农民协进会 ” ,在新移民区内相当分散的农庄中组织得非常成功;但从已经建立社会联系的团体中吸引会员,即使有可能成功,也需要非凡的领导才能并花费相当的时间。 

  只有在作出巨大努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创造出大量的选择性物质刺激手段。任何新事业在创建时都有可能成功或失败,因此,很难保证能为该集团创造足够数量的物质利益或说服其他成员提供这种利益。何况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家们当然都想为自己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既能创造集体利益又能增进个人收入的活动方式:例如通过院外集团的部分活动敦促政府制定对某些企业有利的政策,或利用院外集团组织在受益阶层内的威信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但即使能实现这种结合,也需要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和相当长的酝酿时间。至少已有不少片断的事实证明上述结论:即组织集体行动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例如,虽然工人们很早就自发产生过集体行动,但直到1851年,即工业革命开始后将近一个世纪,才产生了第一个现代工会组织 —— 大不列颠工程师联合会。当然,在工业革命过程中,曾不时出现一些工人组织的法人团体,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一二十年间,工会才在英国普遍建立。工会在其他国家内普及得更晚些。在美国,虽然 19世纪下半叶已建立了许多工会,但直到1937-1945年期间会员人数才迅速增长,这时最有利于建立工会的工业化时期早已过去。在法国,对各种工业中工会建立史的研究也表明: “ 工人建立集体行动的组织的时间远远落在该工业创建时期之后。 ” 农业组织的发展就更为缓慢。在美国,虽然 19世纪下半叶已出现了若干农业组织,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才真正有了大规模或稳定的农业组织。然而,自美国立国伊始,农民们早就有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这种组织机构成立的滞后现象,还可以在其他国家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中找到许多同样的例子。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依赖选择性刺激手段维持其存在的组织,即使在它们已经不能提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下去。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 · 韦伯( Max

  Weber)在很久之前指出的那样:以领导某种组织为其职业的领袖可以在该组织的原有目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此组织的活力: “ 例如,代表马车夫的组织在马车消失之后变成了代表卡车司机的组织;为了帮助某次战争的退役军人所成立的组织会自动延长其寿命而代表以后各次战争的退役军人的利益。选择性刺激手段使得这类组织的寿命无限制地延长。因此,这些为集体行动组织起来的机构,至少是大型的集团,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会出现;但它们一经建立起来,就会无限期的存在下去,直到社会变革或其他暴力与动乱使它们消灭为止。 

  如果为集体行动而建立的组织或集团仅能在环境有利时才出现,而且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成长壮大,则社会稳定的时间愈长,这类组织的数量也愈多(除非该社会的宪法或法律禁止或限制集体行动,或不允许进行院外活动,自然就很难建立这类组织)。在稳定的社会中,时间愈长,则这类组织发展的机会愈多,其富于政治创见的领袖也愈加活跃,从而这类组织的潜力也能得以充分发挥。由以上推理以及具备选择性刺激手段的组织一般能够无限期存在下去的事实,可以得出我们的第二个推论: 

  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 

  (三) 

  第三条推论可能最难于用日常观察到的事实来验证,因此它的涵义可能要等待以后才能弄清楚。然而,这一推论的来源是显而易见的:在前一章内已阐明,由少数成员组成的小型集团较易于采取集体行动,而且比大型集团更能迅速组织。由此得知,按成员每人或每一元总收入计算,社会中的小型集团比大型集团具有更大的游说能力与组成卡特尔的本领。小型集团一般地可以较迅速地组织集体行动这一事实,表明小型集团在稳定时间较短的社会内所占优势较大,而在长期稳定的社会内则将失去此种优势。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第三条推论: 

  3. “ 小型 ” 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在以下实际应用了这一推论之后,读者将会发现对此推论重新加以检验可能是有益的。 

  (四) 

  如果为开展集体行动而成立的组织其类型和大小随不同社会和历史时期而异,则研究这些不同的组织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和速度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说来,不论这些组织的类型和大小如何,都有理由希望其所在的社会经济以更高的效率和速度发展起来。尽管各种组织所产生的集体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各各不同,社会愈加繁荣,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愈多(那些随收入的增加而需求减少的 “ 劣质 ” 商品除外)。同样地,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能够生活在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社会里,他们将能获得更优良的技术和较廉价的商品(劳动力的价格除外)。由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支持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以增进其成员的福利。 

  除了我们在以后将说明的一种特殊情况之外,这类组织增进其成员福利的另一条途径就是设法为其成员取得社会生产总额中的更大份额。换句话说,任何组织在原则上都可通过两条途径为其成员谋取福利: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总产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一般经验表明,很少有组织选取前一条途径;在此我们将阐明为何会发生此种情况。 

  通常,一个组织要想使全社会提高效率就必须付出若干代价。假设某一院外集团希望改进税收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率(例如消除由于不同来源收入的税率不同而产生的漏洞),或试图限制垄断行为而减少社会经济的损失。这样,该组织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才能组织有效的院外游说活动来达到这些目标。然而在全社会提高了经济效率之后,该组织的成员仅能获得总效率的一小部分;他们可能由于税率或商品价格的降低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提高而获得一定份额的利益,但社会的其他绝大部分成员也将获得同样的利益。由于每一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代表全部人口或其他社会资源的一小部分,上述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某一工业的典型行业协会只能代表为数很少的企业,即使它们规模很大,其资产也仅占全国资产的一小部分;典型的工会,尽管拥有成千上万的会员,其人数也仅占全国劳动力的极小份额,等等。(在少数国家内存在的某些范围特别广泛的集体行动组织将在以下单独予以讨论。) 

  为了说明这一情况,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之一。这一组织欲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促成这一目标的全部活动费用;然而,该组织的成员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效益的百分之一。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效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的代价高出一百倍以上时,该组织的成员才会得到净利益。(广而言之,按本书中文本第38页末注解中的符号语言,提高社会效率的活动的利益-成本比必须等于或大小1/Fi,或该组织所代表的收入份额的倒数。) 

  于是,个人在集团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与一个组织在全社会内享受集体福利的规律相类似。一个组织为全社会提供某种利益即为全社会创造公共商品相当于个人为某一集团提供集体商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体要负担这种行动的全部代价,然而仅能获得其成果的一小部分。 

  现在再设想:上述其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百分之一的组织,试图扩大其由国民收入取得的份额,从而为其成员谋取福利。该组织用于扩大其收入份额的资源当然不会有助于增加国民总收入,反而将使国民总收入略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国民收入的重新分配将改变全社会的生产积极性,而后者往往会在更大范围内引起生产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该组织的成员也是全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社会生产的降低反过来又会减少他们自己的收入。这些成员从其个人利益出发,当然也会考虑到这种收入的减少对其利益的影响。但除非全社会的生产减少量超过该组织成员由社会总收入重分配得益的一百倍以上,否则这些成员们仍会由这种重分配获得净利益。按同样的逻辑可推论:希望采取集体行动以增加其收入份额的组织,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 “ 公共损失 ” 。因此之故,用分蛋糕来比喻社会收益的重分配还不够恰当,更近似的比喻是在瓷器店里争夺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还会同时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 

  简而言之,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更为可能的是它将为其成员在社会总利益中争取更大的份额。尤有甚者,即使社会利益重分配所招致的损失超过该集团由此种重分配所得利益的许多倍,仍会发生上述情况。在任何集团为其本身争取社会总收入的更大份额时,该集团不会关心此种重分配对全社会造成的任何数量的损失。(更确切说,只有当社会损失与集团收益之比等于或大于1/Fi时,这种损失才会构成对该组织的约束。)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各种社会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目标几乎无例外地都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 —— 换句话说,它们都是 “ 分利集团 ” (或者,用一句比较文雅的语言说,都希望 “ 坐享其成 ” )。 

  长期以来,有人对此种现象早已有所察觉,虽然他们未必意识到这些组织在争取占有社会产品的更大份额时对全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人们往往称呼这类组织为 “ 特殊利益集团 ” ,由此也可证明许多人已直觉地认识到这一点。由于这类组织所采用的刺激手段如此突出,故本书内有时也采用 “ 特殊利益集团 ” ,称呼上述以重新分配收入为目的的 “ 分利集团 ” 。虽然特殊利益集团一词有时似乎过于狭隘,但在此处的分析中用它来代替分利集团一词是恰当的。这种集团可以是卡特尔也可以是院外集团,而且往往是两者的相互勾结。为在市场内采取共同行动而组织起来的个人或企业集团,无论是行业协会、工会、贸易协会或寡头密谋的组织,在本书内部称为卡特尔,而不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什么名称称呼它们。 

  特殊利益集团为提高其成员收入(同时降低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产出)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院外游说活动争取立法以提高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或某部分人的工资,或者减少某类收入的税率。这种活动的效果虽然与初始条件密切相关(由于所谓 “ 次优 ” 问题),但这一类常用的手段不仅会增加获利阶层的收入,同时还会减少社会总效率。过高的价格与低的税率将刺激各种资源不断流入受益的部门,直到这一部门投资的税后回收率与其他部门持平为止。然而,如果这种高价格或低税率完全是根据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进行立法取得的结果,则流入该受益部门的资源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必定小于其原来末流动前创造的社会价值。只要允许各种资源不断地自由流入受益部门,则该部门中投资的回收率最终将与其他部门相同,结果将使特殊利益集团的收益远少于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在此情况下,分利集团成员所能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该受益部门的资本的增值以及在资源流动达到平衡之前过渡期内的超额利润。如果阻止各种资源流入受益部门,则情况将大不相同;不过我们以后将证明,这种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行为一般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其他损失。上述论据十分简单,并排除了许多棘手的技术问题。不过,对于院外游说集团的数量受宪法与结构因素限制的国家,上述论断的应用范围就较小,例如瑞士即属此情况。但无论如何,正如本书以后将阐述的那样,这种论断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其应用范围很广,同时也十分重要。 

  特殊利益集团增加其成员收入并同时减少社会总产出的另一途径就是建立卡特尔 —— 正如垄断组织的行为一样,其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以减少产量来提高价格。这种卡特尔化或垄断化的额外利润是通过压低产量而提高价格取得的,因此它显然将使社会的总产出下降(假定没有其他的补偿措施);一般说来,由于在这种社会内有一小部分经济效率不高的商品按垄断价格出售,使得按竞争价格出售的大部分商品也随之降低了经济效率。由于有效的卡特尔总是要阻止其他资源进入它们所垄断的生产领域,故不会出现前节所述那种由于资源流动而招致全社会经济损失远大于垄断集团获利的现象。但这类普遍存在的流通障碍将导致另一种更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点我们在以后再加说明。 

  在一篇根据阿诺德 · 哈伯格( Arnold

  Harberger)有创见的文献所撰写的经济论文内曾指出:由垄断、税收(有人力持此议)及其他歪曲价格体系的因素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比国民总收入要小得多。但作者在后面证明:这类损失有时会大得惊人;但此处仅需指出特殊利益集团所固有的动力会驱使它们对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正如国际贸易理论家杰格迪什 · 巴格韦蒂( JagdishBhagwati)所指出:在一个低效率的社会中,经济损失会限制在一个窄小的范围之内。 

  不过,确有一种可能性会使分利集团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受到限制,这就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之间有时可能相互抵消。农民的院外游说组织可能争取到农业机械上课税的减免,或根据汽车工业的利益要求限制对钢铁工业的保护。可以注意到,在这类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将导致社会经济效率及总收入的增加,但所增加的收益并非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因而特殊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这个总增加量的相当大份额,后者远远超过该集团的总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时还会出现例外,能使特殊利益集团获取全社会所增加的收益中的一大部分,从而促使该集团关心全社会利益的增长;这种情况发生在下列场合:或者当该集团通过提高本部门的生产效率来增加集团内成员的收入,或者当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也能有净收益,而其中的大部分由该集团成员所分享。当然,很难找到许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既追求其成员的特殊利益,同时又兼顾增进全社会的经济效率与总收入。不过,在任何地区都会发现有这类多目标与多种动力的团体存在,其中也包括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因此不应忽视这类集团或这种特殊情况。也有人因此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大部分组织内的成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后者是由于其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垄断行为所引起的,从而社会上多数人会反对由此产生的全社会效率的下降。如果我们在本章开始时的第一个推论 —— 即没有一个国家内全社会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能组成平等的集团--是不正确的,则此处所述多目标组织存在的情况就不再是一种特例了。但如果像我们以后将证明那样,第一个推论是正确的,则社会上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团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去创造更多的总收入,从而导致全社会效率与总产出的下降。 

  除此之外,这种重视再分配的现象使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增加了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相对减少了对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关心。一个国家或管辖区内涉及全体或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会把他们团结起来,正如在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时,人民预见到自己的共同利益与国家存亡相关而团结起来抵抗入侵那样。与此相反,在争夺国民收入的分配额时,一部分人的收益增加必然伴随着另一部分人收益的减少,甚至减少得比增加的还多,因此人民之间就产生了怨恨。这样,当特殊利益集团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从而分配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时,政治上的分歧将愈演愈烈。不仅如此,正如丹尼斯 · 米勒( Dennis

  Mueller)根据肯尼斯 · 阿罗( KennethArrow)理论进行的研究中所指出,由于特殊利益集团愈来愈多而导致对分配问题的日益重视,即使所有选民的偏好不变,也可能使民主政治体系放弃它原来认为更重要的任务。至于这种对分配问题的过分强调会导致不合理及反复无常的政治选择,其原因并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得清楚的。在分配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加上由此而引起政局上可能的多变与不稳定,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失控。 

  因此,我们的第四条推论是: 

  4.总的来说,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五) 

  在某些国家内,也存在一些包含相当大部分人的集团。例如,一国内的体力劳动者工会就包含该国工资阶层的绝大部分成员。在工业化国家内,代表该国所有主要企业的院外集团也属于此列。试问:这些无所不包的广泛性的大型组织与前节所述常见的狭隘特殊利益集团在行动政策上有何区别? 

  广泛性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动力与那些仅代表社会上很小一部分人利益的集团完全不同。例如某一组织代表了占一国总收入三分之一的人群的利益,则该组织的成员可以获得由其活动导致全社会收入总增加额的三分之一。因此,该组织愿意作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并从其中获得更大的报酬。无所不包的广泛性集团的成员往往占有全社会收入的一大部分,正如由少数股东合营的企业中的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好坏一样,这类广泛性组织有很高的积极性来关心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不仅如此,其成员拥有全社会收入三分之一的组织也将大体上承担由于政策失误而招致社会生产损失的三分之一。因此,如果一项争取其成员占有全社会收入更大份额的政策会招致大于三倍以上的损失,则该组织将认为得不偿失而予以放弃。正如前节讨论中所指出那样,此处的推论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显然可见,如果这种广泛性集团的领袖是富于理智的人,他将异常关心任何 “ 分利 ” 政策所招致的全社会损失,而且纯粹从本集团利益出发,力求使此种损失减至最小。 

  上述占有全社会总收入三分之一的利益集团足以明确地说明此类广泛性组织的行为特征。即使以一个占有社会总收入仅十分之一的利益集团与大多数规模很小的特殊利益集团相比较,也不难看出其行为的差别。前者不仅关心其政策对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同时还关心如何与其他主要集团进行协商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与此相反,狭隘的特殊利益集团一般对这类问题毫不积极。 

  然而,由一国的观点看来属于很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也可能在某一企业或某一工业范围内属于广泛性组织。例如,代表某一企业内所有工人的工会(如日本常有的 “ 企业工会 ” )或某一工业内所有企业的工人组成的工会,都属于此种情况。就全社会而言,这类工会的规模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增加价值的三分之二(典型情况)进入工资账,则这类工会在各该企业或工业中就占据了主要地位,从而它们变为这些企业或工业的广泛性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或工业的兴旺带来更多的利润,而劳动工资仍由劳动市场的一般规律决定,则工会就没有理由要关心该企业或工业是否兴旺发达。但如果这类工会具有足够的谈判本领,它就能够迫使异常兴旺的企业将工资增加到市场劳动力价格之上;反之,在企业财政状况恶化时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不仅如此,有些工人可能具有这类盈利企业所特别需要的技能,从而当这类企业因获利而扩展时,劳动市场上这类技工的工资水平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在某一企业或某一工业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完全有理由作出努力,推动该企业或工业兴旺和发展。与此相反,控制在某一企业或工业中掌握特殊技能工人的行业工会,其成员仅占相应企业或工业内总雇员的一小部分。后一类工会的行动对任何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很小,从而它们也没有积极性去帮助雇主或所属的工业部门提高效率,或避免其行为所招致的损失。 

  因此,由上述逻辑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集体行动团体的广泛性程度决定了其行为对该企业或工业效率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企业或工业工会一般支持提高劳动效率,而较狭隘的行业工会则不这样;无数流传的轶事都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如果认为无限制地扩大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广泛性都必然会产生积极作用,那就大错特错了。任何组织的广泛性增加后,其垄断性也随之增加。例如,若某一企业工会发展成为整个行业的工会,则后者可能抵制该工业内任一不与之合作的企业,从而迫使所有的企业参加并组成一有效的卡特尔以求得企业与工人的收入极大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限制任一企业付给其工人的奖金额,从而全行业工会中的工人收入将高于单独企业工会中的工人收入。此外,当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扩大时(例如由企业工会发展成工业工会),整个社会的利益的增长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即使这种集团扩大后,其行为对全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当这种组织已经相当庞大,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工业时,它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才会对全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此时虽然该组织的扩大对市场或工业的行为没有多大作用,但对社会生产效率的影响则大为增加。 

  同样地,在不增加垄断程度的情况下,全国性的企业或工人团体联盟对政治问题将采取接近于全国利益的观点。这些被政治学家称为最高层次联合会的组织往往缺乏起码的内聚力,以致难于对公共政策施加较大的影响,甚至对长期的或具体的政策也无能为力。但无论如何,这些最高层次联合会比它们的下属局部性组织具有更全面的观点,从而可为我们检验上述推论提供一条途径。挪威社会学家古德芒德 · 赫尼斯( Gudmund

  Hernes)在与作者合作研究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广泛性机构(在该地区通常都占有重要地位)以后,发现挪威的最高层次联合的行为与上述理论相符合。 

  以上逻辑涉及狭隘性利益与广泛性利益之间的区别,但它并不仅限于阐述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譬如说,许多政治学家常常引用的对美国政治研究的推论中就明显地证明了这一逻辑。这一推论认为:美国从较强有力的和较有责任感的政治团体中获得利益。这些政治学家发现,国会议员个人往往受他们各自代表地区的狭隘利益院外集团或特殊利益院外集团的强烈影响,而结果导致相互矛盾的政策。但任何企图执政的政党领袖都在一定程度上关心这些政策对全国的总体效果,因为国家的状况与执政党在选举中的前景必然相互联系。然而,美国政党的纪律是如此松散,以致该党领袖的威信反对该党在下次大选中命运的关心对于全党仅有极小的影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政党加强纪律性,而且每一政党都对它所选取的政策及其后果更加负责,则国家的政治状况将得到改善。 

  如果将本书所提出的逻辑结合分析美国的选举制度,就必能有助于阐明与证实政治学家的上述论断。美国并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任何其他选举制度;在那些选举制度下,一次大选中名列第二、第三或更后的政党仍可分得一部分权力。而在美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独揽全部权力。这样,在美国如果有任何政党声明自己只指望在以后的大选中取得(譬如说)第四位的话,这就无异于自杀。不过,如果预期只能得到第二名或更低名次的各政党联合起来,则下次还有获胜的希望。因此,美国的选举制度促成了两党制的形成(当然还涉及一些在此不拟讨论的其他因素)。这样一来,每一个政党都将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都力图代表选民的大多数。代表全社会一半或更大部分公民的政党自然要关心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福利,特别是与代表特殊利益集团和小地区的国会议员相比,这一区别格外突出。由此可见,对美国政治进行系统地研究的专家不难发现:总的说来,美国的政党与各色各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及国会议员个人相比,前者更为关心整个国家的福利,从而可以认为,加强政党对美国有利。 

  举例来说,同样的逻辑可用于解释国会议员与历届总统对 “ 政治分肥 ” 立法上的态度分歧。一个收入占美国 1/435的议员选区选出的议员很自然地倾向于为本选区争取由联邦税收资助的任何项目,只要对全国总收入的损失不大于地方收益的435倍,就认为是合算的。任何国会议员都显然明白这一点。与此相反,美国总统则认识到,只有将公共经费用于效益-成本比较高的事业上,才能取得选民的信任,从而有更大的希望在下次选举中获胜连任。因此,无论美国总统与国会议员属于哪一个政党,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之间年复一年在带有政治分肥色彩项目上的争论:总统希望限制这类项目,而议员们则企图促成它们。 

  这一逻辑的适用程度自然随国家而异。在有许多小政党存在的国家内,这一逻辑表现为:这些代表性不够广泛的政党忽视全国的基本利益,同时组成联合政府后采取的政策也相当混乱。在其他一些国家,有时可以发现,以产业工会为基础的工党或社会党,其领袖们的观点,往往不像工会的观点那样狭隘,这可能与党的领袖系由更广大的选区中选出一事有关。同样也可以发现,一些由企业或职业团体支持的保守党,有时也支持旨在促进全国繁荣的院外游说活动。 

  全部或部分地由许多小党组成的脆弱的联合政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招致不稳固的政府,都可以说明以下的逻辑: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并不单纯取决于其组织本身的坚强性,而且取决于它们的权力大小之比。也许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微妙的区别均可忽略不计,但对于理解某些国家中脆弱政府的行为可能十分重要。 

  然而,即使具有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本身倾向于采取有利于社会的集体行动,但也不能轻率地得出如下结论,即广泛性愈大的机构愈好。正如前一章内所指出:有关集体商品的信息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商品,从而这类信息一般也是短缺的。由于选民一般对政治都比较冷漠,特殊利益集团领导人或政治领袖非常可能不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如果某一政治体系全部都是由高度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所组成,则易于形成比较统一的舆论和政策,而较难于发现其主张和政策中的错误。因此,广泛性的组织和机构有时也会产生很坏的作用,而在另一些场合下,其活动又异常有效。这样,在社会改革中,广泛性组织和机构的主张不一定代表正确方向,但这些主张对于较透彻地理解许多重要的组织和机构的行为却是极其重要的。 

  毫无疑问,我们的第五条推论是有关广泛性组织的行为动力的,但并非它们在具体情况下的行动路线。因此: 

  5.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 

  (六) 

  现在必须再讨论一个原先似乎并不重要的问题,即决策的时间滞后问题,这对于曾经参加过马拉松式的长会进行决策、甚至毫无结果而散的人说来,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一推论就是:特殊利益组织和集团进行决策所需的时间远大于组成该集团的企业或个人的决策周期。以后将证明,这一特点对于理解诸如经济循环以及新技术的采用等一类极其重要的现象是非常关键的;同时,这种决策滞后的原因也是十分值得重视的。特殊利益集团进行决策比个人或企业决策时间迟缓得多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前者进行决策时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律程序,或两者兼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意味着:在没有选择性刺激的情况下,小型集团的成员必须通过协商才能决定集体行动的进程以及所需费用的分摊方式。正如前一章业已阐明那样,除非集团中每个享用此种商品者都支付了该商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否则该集团就不可能依靠其成员的自愿行动在集体最优水平上生产该种商品。因此,只有通过全体一致同意才能达到生产集体商品的最优化,这一过程即我们所称的协商一致过程。 

  在市场中要进行集体行动时,即使不能达到集体最优水平,也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在寡头垄断市场内,为了抬高商品价格,必须先达成一个减少销售量的协议。如果该项工业中的某几个企业,或者除了一个企业之外的其余所有企业,同意限制自己的销售量以便抬高价格,则显然在此协议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都会乘机尽可能增加自己的销售量以赚取额外利润,直到市场价格重新下降到竞争价格水平为止。这样,原来参加限产协议的那一部分企业就会发现自己白白地减少了产量并损失了利润。当然也会有例外的情况,即协议之外的企业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在短期内不可能填补上全部的减产份额,从而提高了的价格得以保持。但一般说来,这种限产提价的做法必须得到大部分生产者的同意。 

  由于参加协商的各方在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的费用方面有着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取得全体一致意见就更加困难。在企业达成限产提价的协议之前,必须协商决定每一企业减产的数量。要达成这样的协议,还意味着参加协商的每一方都很自然地会提出过高的分利要求来补偿自己参加合作而付出的代价,而这种合作是达成协议所必不可少的。以退出协商相威胁是一种手段,虽然有时不一定真成事实。但有时也会付诸行动;无论如何,这意味着要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花费极大量的时间。由于在各种决策方式中都会同样遇到如何解决分担集体行动所需代价的问题,因此我们将在讨论了 “ 按法律程序决策 ” 的方法之后再对此详加研究。 

  当集体行动的参加者为数很多,以致无法采用协商手段时,就必须依靠某种规则或法律进行决策,这称为 “ 按法律程序决策 ” 。如果有可能进行协商的小型集团的成员认为不宜使用各自的否决权以节省协商的成本,并且有利于以后的集体行动,有时会也同意按法律程序决策。按法律程序决策也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特别是对大型集团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决策需要等待每一成员都讲出了自己的意见,或推迟到下一次董事会或年会,或者等到改变政策的支持者们迫使保守的官员们引退之后才能进行。也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决议形成之后,即使所有成员都没有改变自己的主张,仍有可能利用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或以其他决议取代。也就是说,根据由肯尼思 · 阿罗首先阐述并由作者在讨论到分利集团会使社会失控所指出的理由,在利用法律程序决策时,可能会出现 “ 投票循环 ” 现象,即该组织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出现政策的反复性或不稳定性。但作者认为,民主决策的这种不稳定性可能并不像 “ 投票循环 ” 论的支持者所说的那样严重,其理由部分地在于民主团体内的典型决策程序往往倾向于保持现状而抑制出现反复。但正是这样的程序使得民主团体在适应新情况时决策迟缓,所需的时间比其成员个人进行决策的时间长得多。不仅如此,由于决策是按多数通过的规则进行,当参加决策的一些成员认为自己所选出的领导人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行动可能对其不利时,往往会坚持用某种措施阻止选出的官员独断专行,甚至用以预防多数人轻率决策,即使这类措施会进一步延缓决策也在所不惜。例如,某些工会的章程中规定,一些重大决策如罢工或签订劳资合同必须通过全体会员或人数很多的代表投票表决,甚至要求不能仅仅按简单多数通过。 

  当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人数众多时,往往有许多问题需要决策,有时人数并不太多时也会如此。议题众多加上决策迟缓,就会导致议事日程十分繁忙。根据日常的经验,甚至像大学中一个系那样小的组织,有些问题也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会受到注意,而另一些问题甚至永远也不会排上日程。议事日程繁忙导致决策的进一步延迟。从各种委员会及其分组会的设置情况看,也可以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因为这些分支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会议日程的拥挤程度。然而,这些委员会或分组会本身的议程有时也过分拥挤。当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决策时,不常使用排 “ 议程 ” 的方式。但需要协商的问题过多的情况同样存在。结果,有些问题可能要等待很久才能被排上协商日程,而另一些则可能永远也被排不上。由于缺少时间、害怕麻烦以及缺乏把握,往往当协议或合同已失去其最有利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原状而不愿加以修改。 

  在这一方面有无数的例子。雅克 · 福格( Bjarke

  Fog)在研究丹麦的物价立法时发现,尽管在十年之间某些商品的生产成本已经提高从而利润几乎丧失殆尽,但这些商品的价格却仍保持不变。同样,F.M.谢尔勒(Scherer)曾指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空运协会除了对一些非常次要的问题如喷气机附加费、机上电影费与三明治的定义等作出过修改的决议外,对其他所有问题都一律维持原状,因为 “ 根据法律,该协会对任何问题作出改变的决定都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所以只好保持不变。 ” 

  在议事日程拥挤或协商难题成堆的情况下,解决如何分担集体行动所需成本中的利害冲突就更加困难了。这种困难使得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宁可依靠局外的仲裁人、选用简单化的公式或凭长官意志等方式在其成员中摊派集体行动所需的成本。如果某种集体行动能为该集团带来可观的利益,则该集团很可能采用各种合理的法规或决策将此行动所需成本分摊给每一获利的成员,使他们宁可接受这种分摊成本的公正安排,而不愿拖延决策,致使坐失良机。 

  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某些观察家宣称,该组织有时能够就石油限产达成了协议,部分地是由于:几个最大跨国公司间竞争的结果,事实上已将石油限产所造成的损失按某种规律分摊给了所有的成员国。于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所达成的关于油价的协议以及在该价格下各成员国产量限额,无非就是这些石油国采油跨国公司在竞争中相对实力的表现。同样,工会有时规定采用论资排辈法决策,甚至请雇主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由工会协商的较高工资。这样做的部分原因在于避免工会会员为争夺高工资和决定何人将被解雇或减少工作时数而内哄。因为在此情况下,雇主总是倾向于缩减工人数目。这种有利于高级工人而不利于由于提高工资而被排斥在门外的候补工人的裁决方式,当然也反映了高级工人对工会的影响较大,而那些被排斥在厂外的候补考在工会中甚至连一票也没有。但无论如何,这种论资排辈方法有助于工会通过比较简单的直接投票法解决最麻烦的分配提高工资所得利益的难题。 

  部分地由于分摊成本易于引起成员间的利害冲突,大多数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倾向于保持固定价格和厂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由于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决定了价格和工资,因此卡特尔或工会当然可以很简单地通过适当限制销售量或就业人数就可以达到所希望的最优价格或工资。虽然还有其他因素(例如有关价格协议中的诡诈比有关销售量协议中的较易检查出)的影响,采用固定价格和工资而不固定销售量或就业人数的理由之一,肯定是在于这样做较易于凭借市场或其他较公正的力量来分摊集体行动的成本。但有时这种外部的或公正的机制其作用后果对于分利集团非常不利,此时这些机制将被放奔。例如,按论资排辈方法确定工资的提高可能导致大批较低级的工人被解雇,这时就自然会产生一种保持就业率、降低工资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的压力。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限制新成员的加入比保持工资固定更为现实,例如提高对医生开业资格的要求比提高医生待遇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虽然两者的后果完全相同。 

  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在花费大量时间作出决策之后,有时还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对付其合伙人或对手。例如,工会在决定本身政策的同时还要与雇主谈判。院外集团除了在其内部要达成本身的政策协议外,还要为影响政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宣传活动和法律程序。所有这一切都会延长决策时间。 

  综合使决策迟缓的上述各种因素以及特殊利益集团偏向于选择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的手段,结果将使那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较大的部门中,价格和工资相对地固定而缺乏灵活性。如果这些特殊利益集团采取固定数量的政策,则在两次决议之间的销售量为定数,而价格和工资将随市场条件而变化;反之,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随市场条件变化的是销售量。 

  由以上的论断可以得出我们的第六条推论即: 

  6  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 

  (七) 

  如果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保持不变,则决策虽然迟缓也无碍于事;当该集团一旦作出最佳决策,就可以无限制地沿用下去。然而,经济情况总是不断变化的。近年来引起变化的最重要根源可能在于科学的进步。即使在现代最闭关自守的经济中,其发展机会也在不断改变,这是由于国外革新潮流与科学技术新发现不断冲击的缘故。顾客爱好的变化、资源的发现、甚至气候的变化,都会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发展的机会,从而迫使经济产生变化以便与之相适应。 

  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环境也会由于企业进行革新的动力而发生变化,特别是未受卡特尔和院外集团影响部门中的那些企业。然而,我们不拟在此过多地讨论不受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企业的革新动力问题,因为那样就不免会重复经济学家早已熟知的陈词滥调。这种分析无疑地会将我们引导到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所谓完全自由市场理论中去,而且,如果想充分论证这一理论,至少需要写一本更厚的巨著。因此,作者在此仅拟扼要地阐述一些完全自由市场中革新动力的影响,以及后者如何改变特殊利益集团的活动环境。这些段落还将着重阐明作者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稍为不同的若干观点。 

  在本书中,作者假设,即使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也不存在完全自由的竞争。当然,也确乎有一些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存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中。完全自由竞争模型的拥护者们还认为该理论具有明显的 “ 适应性 ” (即当某些假设不能成立时,仍能在许多情况下给出合理的预测)。尽管如此,本书宁可作如下假设:在大多数市场中,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其销售价格,而其销售量则与价格成反比 —— 即意味着其中一般存在着垄断的因素。这一假设是符合于日常对大多数企业的观察,而且,与完全竞争模型不同,也符合于企业的广告决策。由此之故,作者并不认为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市场就能达到理想的(帕累托)效率。与大多数完全竞争和一般均衡模型内的假设不同,作者同样也不认为市场体系可能是静态的。 

  本书内有关完全自由(无约束)市场推论中的假设为:当不存在卡特尔或由于院外游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政府干预时,企业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进入任何工业领域或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并模仿任何有利的生产方式。这一假说是异常有力的。如果在某种工业或经济领域内存在着高于平均值的任何利润或回收率,就必然会产生一种使资源进入该领域的刺激;这种刺激将一直存在,直至有足够多的资源进入并使利润恢复正常为止。任何经济领域内,如果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就不可能长期保持超额利润。自由进入任何领域的前提可以保证没有任何企业能逃避达尔文式的生存竞争,从而使缺乏活力或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自由进入的结果最终将消灭所有的保护制度与垄断利润,但却不一定能保证完全自由竞争(产品的差异仍可能存在),也不一定能达到最优的(帕累托)效率。但这种自由进入与自由模仿的假设至少可以保证任何人都有可能生产那些能获得超额利润的商品或服务,使这些商品或服务都有各自的竞争对手,从而削弱其垄断程度(即需求曲线与无限弹性曲线之间的差异)并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 

  有时假设:在存在着超大型企业的工业部门内,由于新进入的企业不可能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与之竞争,使这些超大型企业能保持其特权。这种假设忽视了其他超大型企业追求利润的欲望(及其经理们的统治欲);它们拥有进入任何工业部门的巨额资金,而且它们多半属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集团,更加迫不及待地试图进入任何可能获取超额利润的领域。也许有人认为,在中小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只有少数企业拥有进入某些工业部门所需的资金,从而自由进入的原则难以实现,但这一观点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该国对外国公司是否课以高于本国公司的税率或有附加的限制。如果没有这种歧视,则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中的具有超额利润的领域。当然,还有一些领域,其中市场狭小,以致任何企业都难以按经济规模进行高效率的生产,从而该领域内只能容纳少数企业,甚至只允许一个企业存在(即所谓 “ 天然垄断 ” )。但这类市场的情况与其说是一种规律还不如说是一种例外,而且实际上(与许多经济学家的直觉相反),甚至这类市场有时也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侵入:借用威廉 · 鲍莫尔( William  Baumol)等人的话说,它们也是 “ 参与竞争 ” 的。 

  在短时期内(有时在不太短的时期内),即使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有些原有企业仍可获取超额利润,甚至是巨额利润。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新进入该领域或模仿某种活动的企业要想获取同样超额利润的机会,还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至于有了机会之后,要掌握新生产方式的诀窍,或要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了。这一现象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作者的判断是:短期内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与短期的垄断行为相联系)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其普遍程度如此之大,以至有些读者甚至怀疑前述自由进入的条件是否无关紧要。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产生了这些超额利润?最显而易见的因素就是某种技术进步--如发明新工艺、消费者的新需求、廉价的生产方法,等等。而且,由于进入某领域与模仿某种活动的难度愈大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率愈高,引起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技术进步的报酬也就愈多。实际上,正如作者在其他著作中曾指出那样,在完全自由的经济体系内,由这类技术进步推动的经济增长率有时会高到引起社会的分崩离析的程度,从而付出重大代价。然而,这是另外一个复杂问题,它并不影响本书的基本结论;因此作者不拟在此详加讨论。 

  (八) 

  至此有必要提醒读者:除以上讨论的技术进步动力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因素能影响经济效率,但并不影响其增长速度。这一点似乎与一些人的直觉相反,因此有必要加以说明。试考察如下的假想情况:设有两种经济体系,其中除去一个方面之外,其余的条件完全相同。第一种体系中不存在分利集团,而第二种体系内有一大批这样的集团,其成员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国民生产,而这些集团所采用的分利手段使总产出大大下降。如果第二种经济体系内的这些分利集团在任何时期都按照不变的分利比例使总产出下降,低于优化值,则该经济体系内的人均收入较低于前一体系的人均收入,但增长率却不一定较慢。如果后一种经济体系内的分利集团并不阻止发展经济并采用新技术,而只是导致其国民收入保持在低于前一种体系一定百分比的水平上,则两种体系将具有同样的经济增长率。因此,此处的推论符合前述第四条推论的结论:即分利集团的存在使经济效率及人均收入下降,但不一定导致经济增长率的减少。这种分利集团的数目如果不断增加,则按前述第二条推论,增长率会因之而减小,但这已属于另一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讨论自由进入各经济领域所遇到的障碍时指出,分利集团往往要干扰其所属的经济体系发展新技术,并阻碍其变革,从而降低其增长率。例如,工会有时因害怕增加失业率而反对采用节省人力的新技术,甚至要求工厂超员或假雇佣工人。同样,只要某一企业或分利集团发展了一种生产率更高的新技术,其他企业或集团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模仿并与之竞争,因而总是倾向于运用其集团努力抵制或延缓应用这种新技术。而且,由于重大技术进步一般会改变卡特尔组织的生产政策以及其成员之间的相对地位,因此需要进行新的一轮十分棘手的协商,有时这种情况甚至会导致该分利集团的瓦解。因此,卡特尔集团对于技术进步和变革都采取审慎态度。当某一工业实行国有化、或注册改变为公共事业、或因某种原因接受政治控制时,相应的院外集团可能会否决这种变革,或直接要议会加以审查,从而使这类工业的投资或技术革新更为困难和缓慢。有时甚至连接受新的用户或更换新设备这一类措施也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且一拖就是几代人的时间;像美国的铁路系统就是如此。这样,原来可能是最优的生产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效率就愈来愈低了。 

  分利集团决策的迟缓,以及其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过分拥挤,是造成接受新技术与经济变革滞后的重要原因。如果协商和讨论都能立即得出结果,则可能不会产生这种时间滞后。如果某企业有了一项降低成本的新技术,采用之后将使销售收入比成本高出更多,则企业和工人可以分配更多的现金;强有力的工会将为其会员争取比未采用新技术前更多的工资(此时企业与工会有谈判的愿望,直到超额利润极大化为止,后者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非工资成本和以新的雇佣方式及休闲时间形式出现的机会成本)。当然,实际情况并非经常如此。当只有一项重大新技术而无须考虑其他的变革时,很可能达成使用该项新技术的协议。但实际更常见的情况往往是:同时出现许多变革和发展出许多新技术,其中有大有小,必须确定在各个时期内采用其中的哪一些才能使效率为最高。这时达成同时采用全部新技术以提高效率的协议的可能性极小。决策的迟缓及议事日程和协商项目表的拥挤,阻碍了迅速采用新技术;而工会成员对工会的集体行动往往漠不关心,这将使事情变得更糟。虽然涉及工会问题的决策迟缓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院外集团和企业的卡特尔。例如,集团企业有时由于法律体系和集团决策迟缓,不可能等到有效地采用新技术以改变经济环境,也会利用它们本来痛恨的公用事业法规条文以便取得垄断权。在美国近代经济史上有许多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卡车、铁路与飞机航线等。 

  在接受新技术或新生产条件时,特殊利益集团还阻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其中最明显一例就是通过院外集团去保释破产企业,从而延缓资源向生产率更高的领域转移。其他一些阻碍资源重新分配的政策似乎不那么明显。试考虑如下情况:由于某种原因,有些工业或职业需要大量增加工人,而工人的流动受某个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的控制。工人所在的卡特尔组织看到对工人的需求上升,就可能要求厂方支付较高的工资,而这种垄断性的工资提高将使正在上升的部门所能雇佣到工人数减少,从而降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经济效率。 

  不仅如此,劳动力向已卡特尔化的经济领域内的转移所受到的障碍,远不止受垄断性工资提高的影响。若兴旺的经济部门内对劳动力的需求上升,则工人的卡特尔组织可能不愿意让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而希望通过提高工人的工资以刺激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但工人收入增加的结果还会使他们有可能增加休闲时间,因此总的劳动时数不会增加多少。虽然对工人的需求数比该卡特尔所能提供的更多,并很可能永远满足不了这种需求。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卡特尔吸收新会员后,会使老会员的边际产量及工资低于过去的水平。它就不可能同意增加新成员,只有一种情况是例外。换句话说,工人进入兴旺部门不仅受到部门内垄断工资增长的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主要受到原有工人愿意增加的人数限制。 

  有些经济学家曾经设想,如果能将资源再分配的障碍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则有可能只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不影响其增长速度。事实上,正如约翰 · 希克斯( John

  Hicks)爵士在讨论作者早期一篇文章内已经严格加以证明那样,对资源重新分配的障碍通常都将影响增长速度。不同工业内生产率的任何增长,一般地都会使相对价格和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当然,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即无论收入水平和价格如何变化,在每种产品上所花费的成本恰好能使各种资源在各工业部门间的分配保持不变。但除了上述特殊情况之外,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都会导致资源的重新分配,这样才能保持生产的效率并使全社会获得由于生产率提高而产生的最大利益。自由进入高利经济领域的障碍必然会阻止或延缓资源的合理再分配。希克斯曾进一步证明:增长率降低的幅度取决于新旧体系生产费用的差额以及由于此种变化引起资源浪费的部门规模。总之,即使在整个时期内特殊利益集团的数量没有增加,它们所造成的对资源再分配的障碍,也足以使增长速度和收入水平的绝对值下降。 

  前述第四条推论中的分析已表明:当院外游说活动导致价格变化或增加其他补贴,而同时并不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经济领域时,特殊利益集团由此获取的超额刮润可能远小于它所造成的全社会的损失。现在我们又进一步证明:如果阻碍自由进入获利较多的领域,则资源的重新分配将被延缓,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如果再考虑到特殊利益集团因迟缓采用新技术所造成的后果,则增长率下降的幅度颇为可观。采用新技术的迟缓与自由进入有利领域的阻碍这两个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比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大许多倍,特别是从长期看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第七条推论,即第四条 “ 静态 ” 推论的 “ 动态化 ” 形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九) 

  分利集团至少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之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当市场由其共谋的寡头或少数人控制的情况下,发生上述垄断行为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任何新参加者进入该市场之后,必然会使原来的卡特尔成员所确定的价格下降,或迫使他们降低销售量。鉴于以上原因,在成立卡特尔时必须登记所有进入该市场的销售商名单,而有了这份名单之后,就产生了排挤所有新加入者的强烈愿望。事实上,在名单上的厂家甚至还会希望其中有人破产或退出该市场,从而使留下的成员可以在已形成的垄断价格下多销售一些自己的产品。 

  例如,如果开业医生的数目增加,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有医生的收入必然下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的医生行业团体都力图限制新的医师开业。从许多国家医生的收入水平甚高的事实看,这一努力已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医师开业所需的种种学历证明与资格考试都冠以保护病人权益、防止滥竽充数的美名。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几乎无例外地只要求新申请开业的医师通过上述考试。如果这些措施真正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则对老医师也应一视同仁,定期地通过考试以检验其医学知识是否符合现代水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内,律师及其他职业也有类似的对新成员限制的规定。然而,在不限制提出诉讼的法律体系内,由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数目可能因新律师的开业而增多,从而更提高了对原有律师的需求,故使得限制新律师参加的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 

  当这些分利集团企图通过政治行动达到其目标时,排挤新成员的原因在于:该集团若能以最少的人数取胜,则其中每一成员分得的利益最多。任一院外集团,或以掠压为目的的军事联盟,如果其成员的数目多于其取胜所必须的最低数目,则每一成员所分得的胜利果实将减少。但正如卡特尔必须包含所有的销售商那样,采取政治或军事行动的集团也必须拥有足够的人数才有可能取胜。而在充满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任何集团能胜过对手所需的最低人数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该集团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增大取胜概率与减少每人分得的胜利果实之间进行权衡。但无论如何总有某种界限,超过此界限,集团中原有的成员必然要排斥新成员,不允许其加入。用作者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内的辩证语言说,以分利为目的的院外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兼容性的集团。 

  采用政治或军事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一个有趣例子就是掌握统治权的贵族或寡头。设想在某一国家中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例如这批贵族或寡头,掌握了政治上的统治权。这一批人有一种强烈的动机,企图将更多的社会收入分配给统治集团的成员。除了这些贵族或寡头认为新成员加入自己的集团会加强其地位之外(例如,原来的反对派加入该集团),该集团必定是排他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每新增加一个成员,必然会减少原有成员的利益。根据全部历史上所有贵族统治集团都有排他性的事实,显然可以说明这一论点的正确性。贵族统治集团曾使用无数的标志或纹章来使其成员与其余的人民明确区分开来。当统治集团的地位足够稳定,能将其权力传给其后代时,这种排他性就更加明显了。在此情况下,只有贵族或统治集团的子孙有权继承统治权,而其他人都不允许 “ 篡位 ” 。这种排他性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有些人认为这是 “ 天赋的 ” ,并找出一切理由来为其辩护。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探索一下婚姻与子嗣继承制度对这种排他性会产生何种后果。如果统治集团的子女都与集团之外的人结婚,则这些子女及其配偶都将属于下一代的统治集团,从而统治集团的人数就会增加一倍。于是第三代统治集团中每人所得的利益将为其父辈的一半。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之一就是只赋予一种性别的子嗣及其家庭以继承权;在某些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可能就是这种原因。但统治集团的成员中只有女儿(或女儿人数多于男儿)的人有理由反对这种男性继承制度;除了他们本能地考虑其女儿们的利益外,他们还害怕由此会永远丧失了其后代在统治集团中的地位。那么,统治集团内的家族在继承制度上怎样才能使其每一代子孙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不逐代递减一半或一半以上呢? 

  他们可以借助于法律或社会压力来强制实行族内通婚制度:如果能迫使统治集团的子女相互通婚,则全部家族的遗产都可以保存在统治集团之内。在不同的社会内,都可以找出大量事实来证明贵族们反对其子女与门第较低的普通人通婚。根据同样的推论,可以为反对皇族与平民通婚是限制如欧洲皇族成员数目将按指数规律增长。 

  当然,还有别的原因推动族内通婚,因此不宜将上述推论过于绝对化。但作者认为本书在以后篇幅中可以有力地证明我们不应忽视上述推论。不应简单地认为族内通婚制度仅仅是由于贵族或皇族的子女与普通人的子女之间生活习俗不同而不知如何很好地相处。各个社会阶层以内通婚的比例很大的事实表明,其中必有某种隐藏的理由:甚至在没有任何法律或风俗习惯迫使同族通婚的情况下,贵族与贵族或其他阶层内部通婚的比例也很大。但这还不足以解释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排斥皇族或贵族与普通人结婚;如果这种陋习造成了恋人间的许多悲剧,我们还需要解释为何局外人对此如此关心?最起码的常识是,门当户对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幸福。一个小康之家的母亲在劝告女儿要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婚时,并不意味着反对她与百万富翁成亲。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是否遵守某种不成文法,应视环境而定。很容易理解,为何破落的贵族家庭往往违反同族通婚的习惯而令其子嗣与富商的女儿结婚。有待阐明的问题仅仅是:为何有些法律或社会习俗会使局外人认为族外通婚是违反某种原则的。这些法规至少部分地可以用该集团的利益来解释。就这一方面而言,用上述分利集团的排他性来解释族内通婚的根源是最明白不过的,虽然这种理由会使一些人感到不愉快。 

  在此处重点讨论的卡特尔与特殊利益集团组织中,还应考虑前一章所述的如下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集团的社会联系十分广泛,其社会内的选择性刺激手段必定较多,从而组织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各种集团中每一成员所分享的集体利益大体相同,而且必须执行同样的政策,放由收入相近且贡献也相当的成员组成的集团较易就集体行动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以得出第八条推论如下: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十) 

  分利集团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必然使用其院外游说手段来影响政府的政策,并用其组织手段来控制市场。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影响全社会活动的效率、经济的增长与排除新成员的进入,同时还会改变不同机构和各种活动在社会中的地位。院外游说活动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并扩大了政府的活动范围,而市场中的共谋和有组织的活动则增大了讨价还价的难度和作者所谓的协议的复杂化。上述院外游说活动和卡特尔行为所花费的成本在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愈来愈多的资源被消耗于政治活动和卡特尔行为,而较少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这一事实又进一步影响社会意识和文化。 

  院外游说活动采用了不少特殊手段并制造了许多非正常案例,结果使立法和政府活动增加了复杂性。例如,通过院外活动争取到某项收入的税率降低,将会使税收表变得更为复杂;通过院外活动增加某些商品的进口税,则将使贸易立法变得比统一的税法更为复杂,自然比全部免税更要复杂得多。鉴于普通公民对于监督复杂的公共政策缺乏兴趣,因此院外活动的结果使事情愈复杂化就愈容易获得成功,这样自然会导致全部社会活动的进一步复杂化。 

  查尔斯 · 舒尔茨( Charles  Schultze)曾经描述过一种动态过程,可以表明因院外活动而如何加剧立法过程的复杂化的。每当通过院外活动或其他手段制订一项法律后,就会产生一种刺激促使聪明的律师和其他专家想尽办法去钻该法律的空子从而逃避某种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代表该法律利益的集团和执法官员则往往又没法补充或修正该法律以便堵塞漏洞并防止其被人滥用。当然,法律愈复杂并不意味着漏洞愈少。事实上,当法律变得愈加复杂时,往往逃避其约束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反而愈大。这样,正如舒尔茨所指出那样,立法之后就会产生 “ 找漏洞 ” 与 “ 堵漏洞 ” 这样几乎无止境的循环,从而使法律的复杂性及其执行的成本愈来愈高。 

  法律条文愈加精细,则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专家人数愈多;这类专家包括律师、会计师或处理与政府某一方面关系的顾问,等等。当这类专家地位的重要性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他们自身就很可能组成某种共谋或院外活动集团来维护法律的复杂性,反对加以简化或废止某项法律。按照前述分利集团行为的普遍规律,这类院外活动集团并不是很容易组织、在短期内能产生或自动形成的,但它们往往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一旦形成了这类院外活动组织,其影响就相当可观;例如,美国许多州的法院律师成功地阻止了州议会通过 “ 完美无缺 ” 的汽车保险法,因为这种立法能够大大减少由于车祸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正如莫里斯 · 菲奥丽娜( MorrisFiorina)与罗杰 · 诺尔( Roger

  Noll)所指出,至少在美国的政治体系内,甚至立法者也从法律的复杂性中获得利益。如果国会众议员和参议员能帮助其选民从政府中获取特殊的利益,则选民们将格外支持他们。显而易见,这些立法者们关心特种立法的程度更甚于关心普遍性的立法,因为后者只有在多数议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通过。因此之故,菲奥丽娜和诺尔认为,议员们追求文字繁琐或可以随意解释的法律,这样就能进一步增加他们为选民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有助于他再度当选。有趣的是,在位的议员重新当选的可能性与日俱增。作者有一项亲身经历可以说明菲奥丽娜-诺尔假说的正确性:作者在美国健康、教育与福利部任职期间,当时的林顿 · 约翰逊总统对国会所特别支持的建设工程提出了一项普遍性备忘录,显然是有意迫使议会支持行政当局的立法。据作者所知,许多议员表示此举对他们个人非常有利,因为他们可以利用其中许多例外情况为其选民谋利,从而在选民中增加自己的威信。 

  为了实施这种由于院外活动及相关手续所造成愈来愈复杂的法律,必须设置一批专业人员。这样又增加了政府的活动以及官僚主义。当院外活动促成政府为特殊利益集团增加预算开支和新增项目时,显然又从另一方面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然而,院外活动虽然无疑地增加了政府的活动量,但不能由此而夸大说过去几十年间全世界各国政府职能的增加主要是由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发展而引起的。两次大战之间的经济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其他发展所引起意识形态上的深刻变化,都促使各国政府扩大其职能,而且像冷战和环境污染这一类问题,也对政府活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政府职能的膨胀需要归因于许多因素,在此处只能确认一点,即特殊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也是因素之一。 

  同样,分利集团和卡特尔组织数目的增多也增加了市场内讨价还价和有组织的活动量。在任何市场内,买卖双方都必须进行交易;但如前所述,卡特尔的出现还要求在该组织内部采用协商或法律程序来决定共同的政策。卡特尔组织或分利集团之间有时也会进行相互讨价还价,例如劳资组织之间的协商。但由于决策过程的迟缓、议事日程的拥挤和有待协商的问题过多,使这些组织需要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旦正式达成了协议,由于与以上相同的原因会得出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再作变更的结论。于是.在一定时期以内,工作习惯、传统的市场份额或已确立的规章制度都不易改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陈规会变得愈来愈复杂。这种复杂的程序可能被条文化并成为具有法律效率的合同,例如美国劳资协商达成的协议那样;或者表现为一整套惯例、协议与习俗上的形式,正如英国工业界及寡头公司的共谋活动往往采用这类形式。无论这些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愈变愈复杂,这就称为协议的 “ 不断复杂化 ” 。例如,这种复杂化意味着厌烦与本厂工会打交道的雇主有时宁可将工厂迁往新地址;即使他在那里会碰上同等强大的工会,也比他在原来工厂内受到日益复杂的陈旧协议所束缚要轻松得多。 

  如前所述,企图获取国民收入中更大份额的分利集团愈来愈多,院外集团的活动使法律复杂化及政府职能扩大,卡特尔则加剧讨价还价并使协议复杂化,这些都影响到社会发展动力的分布和发展方向。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则增加了。销售商品和出卖劳动力的报酬减少了,而逃避或利用法律、政治和官僚主义以及通过讨价还价和复杂协议而获利的报酬则增加了。 

  这种社会动力分布的变化又反映到社会演化的方向上。有些观察家可能会设想:分刊集团的增加会使社会朝着更有利于天赋较低的人、弱者和贫者的方向发展;但这种估计是错误的。在任何环境下,最能适应于该种环境的人才可能生存、发展和增殖。在动物园内的演化与在丛林内的演化原则并无两样:最能适应笼子和饲养员的动物能够生存和发展,而不适应者则被淘汰。人类社会的演化和文化的进步也完全一样。每一种社会,不论其体制及统治的意识形态如何,在其中的适者生存而不适者被淘汰 —— 最能适应该社会的,发展最快。多种社会中的爱与憎虽然各不相同,但决不会让最不能适应这种环境的人兴旺发达起来。 

  如果某一社会主要奖励物质生产或自由贸易的本领,则它将致力于发展从事生产的本领。为实现这一点,特别需要进行生产技能的培训或实现所谓 “ 拉马克 ” 式的演化,即将获得的技能遗传给后代。反之,如果分利集团的增多促使加剧了利益分配斗争、增加了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了政治统治、激化了讨价还价、造成了协议的复杂性,这样就会激励另一种气质和才能的发展。这就要鼓励一般所谓的智力或接受教育的天资:因为只有受过教育的人才能更胜任地处理法律、政治及复杂的协议,这又反过来使知识分子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并未减弱,而是表现为另一种形式。现代帮派的斗争与过去的双人决斗同样残暴,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也并不更为仁慈或宽宏大量。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竞争激烈程度不亚于生产上或商业上的竞争。不过新的竞争形式很少带有个人色彩,因此在某些领域内对个人努力所给予的奖励减少了,而休闲的吸引力却相对增加了。但无论如何,实力较弱的集团总是要吃亏的。穷人和失业者也没有任何刺激性手段可以帮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反之,少数大企业或富豪建立自己的组织却易如反掌。因此,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并没有使生活变得更加容易,但社会生产效率则因此而降低,特别是从长远来看尤其如此。 

  这样,在我们进入下一章讨论如何应用这些推论之前,可以把本章最后一条即第九条推论表达如下: 

  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为便于以后查考,现将九条推论复述如下: 

  1.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 

  2.凡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出现愈来愈多的集团和组织。 

  3. “ 小型 ” 集团的成员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这种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 

  4.

  总的说来,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组织或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剧。 

  5.

  广泛性组织一般都倾向于促使其所在的社会更加繁荣昌盛,并力图在为其成员增加收入份额的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其额外负担,从而只有当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产生的利益与由此引起的全社会损失相比较大时,才支持这种再分配行动。 

  6.分利集团进行决策较其中的个人与企业决策迟缓,从而使议事及协商日程拥挤;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固定数量。 

  7.

  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以及在生产情况变化时阻碍重新分配资源,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8.当分利集团发展到足以取得成功的规模时,它必然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并力图使其成员限制在收入相近与贡献相近的范围之内。 

  9.分利集团的扩大将增加法律的繁文缛节,强化政府的作用,造成协议的复杂性,并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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