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

詹姆斯.M.布坎南著 

 

5  专制在作为科学的政治学中的潜力 ①

 

 


  一 导言  

  我的题目也许会延伸至实证论述:如果政治活动被解释为类似于科学活动,那么就存在一种专制的可能性。我直接关心的不是一种对科学过程本身的经验描述,经验描述会由于参与政治影响的人的不同反应而显得大不相同。我希望这一附加说明能须先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正确评论,即人们也许认为我的努力是在科学哲学方面。我的题目是政治,不是科学,并且涉及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相互作用类型的不合理并列,以及这种不合理并列对于政治的含意。本章的特点并可能是饶有兴趣的地方是:它分析了科学被构造为政治时所具有的含意。用乔治·奥维尔(Georse  

  Orwell)所藐视的术语说,我关心的是“科学化的政治”,不是“政治化的科学”。 

  就其普通表现形式而言,科学是一个解决真理冲突的过程。那些参与这个过程的人认为,现实本身是独立存在于对现实的看法之外的。即使认识到任何确立的真理都具有暂时性,科学事业也必然是目的论的。相反,政治是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②在这种活动里,不存在任何类似于真理的独立的能使一个相互作用过程趋手收敛的“利益”。这两种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在性质上也是截然不同的 

  当政治被错误地解释为类似于作为一个真理发现过程的科学时,那些声称自己担负着启蒙任务的人也许会结实行强制找到其道德上的合理性。相反,当政治被正确地解释为一个解决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时,那些企图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人的人就没有道德上的优越感了。 

  对论点的这种概述够充分的了。该论点对于我几乎是不言自明的,但事实已证明它招致了那些我在别的方面高度尊重的批评家的极大反对。他们的反应说明,详细重述这个论点也许是必要的。 

  二  信条、科学和真理  

  个人是以他们的感觉所领悟到的一整套信条来面对现实世界的。他们进行个人实验,并且在这个实验过程中不断修正他们原先的信条。他们同其他人一起,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这种发现活动。“充分理解”的边界不断向外推进;这种发现过程永无止境。那些被归入“完全接受和充分理解”的范畴的“真理”不会完全不变;它们充其量是“相对的绝对”,仍然经常受到挑战、发掘、剖析和变换。 

  在如此解释的科学探索中,在充分掌握信息的人们中间达成的协定为一项真理的有效性提供了验证,但协定本身从其内在性质上讲并不能证实真理的正确性。协定是个人信条向真理运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并且协定标志着不同个人信条之间冲突的一种解决形式。通过协定,被认为是“真理”的主张可以象存入公文柜或电子计算机存储库那样储存起来备用,而科学研究就可以转移到被探索的新领域(波拉尼把科学喻为“探索者的社会”在此是贴切的)。协定在其内在性质上虽然不能证实一项主张的正确性,但对主张进行重新检验的可能性确实总是存在的。今天我接受为真理并且要求立为协定的大部分东西,过了一些时候肯定会成为谬误。科学的确在创造进步;真正的发现的确在产生。 

  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这种发现活动中的个人——我指的是任何个人——方面。不管他的信息状况如何,个人总是以一整套使他能够存在和活动的信条来面对现实的。但是,个人并不认为这些信条唯有对作为人类单个成员的他,乃至对其他单个成员才适用。他相信并作为事实接受的是,他不能逾越这堵信条之墙。但他还相信并且作为事实接受的是,任何其他人也不能逾越这堵信条之墙。这就是说,在可能的范围内,个人把自己关于现实的信条看作是普遍适从的。这些信条描绘的是一个个人认定对每一个人都存在的现实,而不是一个私人的和个人的现实,因此也不是唯有对掌握他们的人才存在的现实。 

  承认有关现实存在的个人信条的这种一般性,并没有把它归之于是个人对柏拉图本体论的信奉。个人可能认为,物理学的原子结构理论没有描绘出“真正存在”的那个原子结构。原子结构理论可能会承认,它只不过提供了并不是没有根据的预测。我在此关心的,不是个人所接受的关于现实的理论与在某种更深本体论意义上的潜在现实本身之间的一致性。③我的观点是,不管这种一致性是存在还是不存在,个人会将他所运用的关于现实的假说延伸至他以外的其他人。企望个人相信他所面对的现实不同于他以外的其他人所面对的现实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从这种信条的一般性中可得出某些重要的含义。因为个人是生活在一个和其他人相同的世界里,他也许愿意向其他人学习。个人可能承认,他主观体验的这套关于现实的信条总是不完善的,并且总是不利于推进他对其他人那套不同信条的理解。如果在明摆着有更好的解释可使用时仍拒绝学习并坚持自认是普遍适用的个人信条。那将是反常的并且是不利于自己的。 

  纠正以前恪守信条中存在的错误,在生活中是如此平凡的一件事,以致我们经常全然不去讨论它。一个农夫清点其奶牛的数目时,他身旁的某人也在数同一群奶牛,并且得出不同的数目。这个农夫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并把这个错误的原因归为先前的错误感觉在作这种纠正时,他或许会感到有点心理上的失望,但他没有感到有碍于他的德行或他的面子。他简单地承认了这个错误,并继续做他的事去了。 

  当向一个人指出他在用来支持其主张的一套特殊信条的逻辑分析中犯了错误时,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形。如果指出了他的分析错误,这个人将会改变原先的信条,并且不会有过分的心理窘迫。按最宽的定义,科学是一个个人关于现实的信条条不断修正的过程,一个个人被引进具有临时性公文柜性质的协定的过程。按较窄的定义,“科学”活动只发生在已确立的真理的边缘上,并且自然是由专门研究人员从事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对于他们所面对的几乎所有现实要素,存在着仍未受到挑战的真理。人们在他们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正是这些真理以及这些真理的一般性。 

  “科学”的社会功能和专门研究人员的活动是这样一种功能和活动:它们中止对话和会话,解决关于物质现实的相互对立的解释之间的冲突,并至少在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出现之前,允许暂时真理付诸日常运用。在专门研究人员中达成的协定,以及此后一般人对这一协定为认可,标志着科学冲突的结束,以及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中和平的建立。这种解决方式的性质,正是我在此强调的要点,冲突不是通过妥协来解决的,冲突是通过各种“胜利”来解决的;那些人之所认放弃原先关于现实的不同的观点或信条,是因为他们被引导“看见了光明”,他们真正“改信”了现在一致赞同的解释所提供改美景。当一个人放弃一套信条而接受另一套对立的信条时,协定就产生了(并不是那个农夫数出  

  20 头奶牛,而他的妻子数出21头,然后以一种折衷的方式,得出20  

  1/2头,来达成协定的)。 

  在科学活动中,以为协定是在持对立主张的专家们中间通过妥协把对立的主张加以混合产生的,那是愚蠢的。真理是彼此排斥的;协定是在“非此即彼”或“二者择一”的基础上决定的。两种对现实的相互对立和彼此矛盾的解释不可能为一个人同时持有,也不可能为不同的人持有,而这两种解释都认为在科学意义上是“正确”的。④ 

  向广泛流行的协定结构中的一个命题提出挑战的科学家;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家。他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企图推翻现存的科学秩序,并企图把自己的对立假说作为一个新的真理,对此真理,所有人必定会通过最终接受和赞同来表示敬意。要注意的是,在实现这个结果的过程中,这个科学家是不会让他的假说同那些由有关题目的竞争对手提出的假说完全一致的。 

  在“思想的自由市场”这个熟悉的比喻里,有某种东西受到很深的误解。从组织方面来说,科学括动是以类似竞争市场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科学活动和竞争市场之间仍然存在一种截然不同的区别。在市场中,各个参与者追求他自己的结果、目标和价值。在科学中,各个参与者对那个必定最终为所有人接受的真理提出 他自己的权利 。各个科学家都致力于将“真理”的疆界向“谬误”推进;各个科学家都企图把他自己得出的关于现实的正确看法强加给无知的群氓。在这一意义上,与其说科学类似于一个市场过程,还不如说更类似于一场歼灭战。认为科学家不是在同其他科学家就是同科学界以外的人做“交易’,即使是比喻也是不正确的。正如许多人所承认的,科学作为一种活动,它更类似于宗教,而不类似于贸易;各个科学家提出他们自己的假说的自由,类似于人们传播他们自己的信仰并希求其他人皈依的自由。相比之下,在贸易活动中一个人试图向另一个人证明一种利益优势势而不是试图向他指出一条光明之路,因此在人类相互作用中,贸易活动和科学活动或宗教活动正好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类型。 

  科学和宗教之间的这种类似,有助于我们思考人们相互之间彼此采取的态度。比如,设想一个人“看见了光明”,成为一个脱胎换骨的人或一个福音派基督教徒。在这个人看来,没有经历这种转变的其他人还将继续生活在罪孽之中。这些人将受到怜悯、劝说,或许获得宽恕,也可能遭到迫害。但是他们的观点决不可能在平等的意义上受到那个拥有圣光的人的尊重。如果要求承认两套对立的信条在称为“真理”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那么由其信条的性质所决定,一个人不可能以彼此尊重的态度对待另一个持对立信条的人。向持对立信条的人表示彼此尊重,将等于自己作出一种牺牲,或等于承认自己的信条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广义的科学活动又有什么不同呢?那个发现或者由于别人的发现而相信地球不是平面的而是圆形的科学家,必定会认为所有以为地球是平面的人“生活在错误之中”。这些人或许被无知而受到怜悯或许被劝说以便也能觉悟起来,如果他们  

  顽固的话甚至可能遭到迫害。这些持地球平面观的人对真理的权利要求,不可能在相互的或互惠的意义上受到尊重。那个持地球圆形观的科学家,以他对“真理”的衡量标准,不只能在平等的意义上尊重持地球平面观的人的信条。 

  三  利益、政治和秩序  

  我在本章的目的不是对科学(或宗教的解释作出任何直接贡献。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的描述是要说明,按那些试图把科学的作用延伸到(至少是类推到)政治中去的人对科学活动所作的广义解释,科学活动将具有什么表现形式,并且.要指出。这种把科学的作用延伸到政治中去的作法,对于维护个人自由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危险的。 

  在上一节的开头,我指出了个人是以一套信条面对现实世界的。实际上,他们面对的这个现实世界还包括拥有一套有别于这套信条的价值观念的其他人。就我在此的目的而言,我不必确切地甄别个人利益的根源,或者不必规定在可能被称为评价向量中各个组成部份的分量。进一步说,我不必直接关心个人利益的潜在易变性。我的论点仅取决于接受这个受限制的命题,意思是说:个人可以被构造为拥有(在任何给定时点)一套反映利益或偏好的价值观或效用函数;以及一套信条的模型并且这两种决定行为的最终因素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⑤ 

  在某种意义上,个人所持的这套信条必然先于反映他的利益的价值观,并且价值观唯有在信条范围内才与信条相关。的确,很难想像,一个人对自己不相信实际上或可能存在某种东西,会表达出一种偏好、一种兴趣,或对其进行评价。换句话说,那些有可能变得相关的利益必定是受关于现实的信条所约束的利益;与只在空想或幻想中出现的评价是毫不相关的。 

  信条和价值观共存于个人头脑之中,但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信条使一个个人能够理解现实,能够给他所观察的现实施加一种独立于参与者的精神秩序。相反,价值观对于在概念上参与被人们的信条定义为存在的秩序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完全没有价值观或偏好的人是不具备任何选择能力的。不过,由于个人行为有可能完全受到约束,因此没有偏好是不足以保证选择权的。 

  在第2节的讨论中,我主要关心的是,个人对他自己的评价或利益的态度,他对其他人作出的评价的态度,以及这些态度同那些与信条相一致的态度的比较。在某种基本层次上,个人必须承认,利益(价值观、偏好)是个别地产生并为私人拥有的。如前面所指出,个人是不会承认信条具有这种性质的。这种区分对于我的论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值得详加讨论。 

  举一例子。一个人面对一堵墙,墙上有一扇门。他那套信条告诉他,他不能从墙上穿过去,但他能从打开的门走过去。这些信条对其他人是普遍适用的;他们也必须通过这扇门才能到达另一个房间。可是,这个人还拥有一套偏好、价值观或利益,这套偏好、价值观或利益包含有对两个位置的某种比较评价。假如这个人对进入隔壁房间的评价,高于对停在原位的评价,这就为他走过那扇门提供了动力。但是,这个按此方式行动的人,  

  不一定,的确也没有按类似于前面讨论的将信条一般化的方式,把他的这个评价看成是对其他人也普遍适时的。这个人可能承认,他自己对这两个位置的比较评价,不同于或可能不同于在初始位置上他身旁的另一人的比较评价。 

  可是,一旦作出这种基本区分,就可看清楚,这个人和另一个持相反或不同估价的人之间的关系,与他和另一个持相反或不同信条的人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这个人在另一个持完全不同评价的人面前,不一定会感到有智力上的或道德上的优越感。在该例子里,在初始位置上在这个人身旁的另一人,他并不因为没有选择进入隔壁房间,就被判断是处在“错误之中”,或者处在“罪孽之中”,而是被承认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这样,就引出一个进一步的并且是重要的含义:不同的评价可以共存,在这种共存关系中,不会有任何一种评价被归入次等地位,这个对我来说很重要的含义是,完全相信自己评价的个人,应该给予其他人的评价以同等的尊重,这种尊重体现为承认一个人的评价与另一个人的评价相比是同等重要的,并且最终每个人的评价都可以在社会秩序中处于同等地位。总之,对个人评价持“民主”的态度是可能的;对个人信条持“民主”的态度是不可能的。 

  我在此描述的这种基本区分,为我们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应用。我们把声称2加2等于5的人看作傻瓜;我们把一个人喜欢喝咖啡而不喜欢喝茶看作是他自己的偏好。 ⑥ 

  在本章导言中,我把政治定义为一个解决或调停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过程,但是,以上的讨论使这一点清楚了,即在人类相互使用的许多环境中,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一定会出现。在该例子中,两个人都能选择他自己的偏好位置,都能行使他自己的选择权。既然空间并不必然被隔断,自由就是可能的。相反,由于“真理”本身的相互排他性,信条冲突总是必然会产生的。人们行动时总是以为,“外在”的东西是独立存在于人们对它的解释之外的。我们行动时并不总是以为,我们每个人都以个人构想的现实模式生活在个人世界中。因此,潜在的信条冲突不可能像利益或评价冲突那样,只限于在“私人空间”被阻隔时才发生。 

  按我的定义,政治应该是指各种使“私人评价或私人利益空间”进入潜在冲突的相互作用。因此,政治的范围是由包括了行为因素、制度因素和那些更一般的因素的相互作用本身的技术决定的。可以这么说,唯有处在人们为追求自己目标而采取的行为范围边缘上,评价和利益才进入潜在冲突。当由个人利益驱动的个人行为影响到了另一人的利益时,冲突才会产生,在这种情形中,往往是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范围。当这样一种冲突产生时,其解决手段与科学活动中存在的解决手段没有任何相象。由于我无论如何不是在—个正常环境中成功地转变了你的世界观,你没有成为我的奴隶。⑦ 

  在其最一般的含义上,政治的一个功能,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公开冲突。⑧政治的立宪功能或制定规则功能,是通过给私人空间划定界线来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这种界线如果受到尊重,是允许人们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且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在这个层次上,对政治活动的一个解释是,政治具有使规则成为人们的信仰结构的组成部分的作用,尽管规则是人的产物。这就是说,人们可能把规定个人行动空间以避免公开冲突的难永久规则,接受为他们生活现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们那个简单的例子里,那个从房门走进隔壁房间的人,可能希望在初始位置上他身旁的伙伴也这么做。如果这个伙伴不愿作出同样的评价,但由于那个从房门进入的人,把允许人们选择自己场所的法律规则接受为他的现实结构的一个部分,或许就能防止潜在的冲突产生。在这种环境中,对持有和保留不同的评价,存在一种共有的默认。 

  依靠其制定规则的功能,政治可以通过对人们追求自己目标的行为明确规定适当的约束,使利益冲突和评价冲突尚尚起来。可以规定一组所有权、可以在进行所有权交易的人们当中强制实行契约。在这种被限定的权利结构内,人们可以促进他们自己的私人价值观,而不会与其他人产生冲突。在市场交易相互作用中,人们的利益是不同的,但由于法定权利的结构不允许不受惩罚地超过非自愿边界,这些利益不会进入公开的冲突。 

  在一个法定权利结构内,可能存在针对多种因素的接近普遍适用的协定。对付谋杀、强奸、人身攻击和盗窃的法律,几乎得到全体一致的赞同。这样的法律代表了广泛有效的政治和普遍共有的道德价值观。从许多方面来说,这样的价值观似乎类似于科学真理。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即使是普遍共有的价值观,也与真理不同。因为它们是源于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谋杀是一种错误,对此可能存在普遍的赞同,但在这个普遍共有的价值观和一项被公认为是非虚构的真理之间,仍然是有区别的。 

  不过,也许存在一些人们相互作用的类型,没有任何规则结构和权利规定能够成功地排除个人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在我们那个简单的例子里,假设房间里那两个人是暹罗双胎。用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能涉及到了“公共”因素;在这种关系中,联合效率或非排他性的技术特征使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形中,对个人权利作任何调整或重组,都不能解决所出现的冲突。 

  举一个在课堂上经常用的例子。在一间房里有A、B和C三个人。每个人对房间的恒定温度都有一个不同的理想评价,三个人的评价比方说分别是60、65和70华氏度。由于评价不同,由于技术条件所决定,这三个人都必须处于相同室温的环境,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冲突范围。在立宪后,在它的普通功能中,政治是一个通过以一致同意的决定规则为形式的制度程序,来解决这种冲突的过程。即使是在名义的民主国家里,一致决定规则也是指,一种以个人评价为投入因素,产生出应用于全体当事人的结果的制度。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是实证公共选择理论的中心内容,与我在这里的目的无关。我强调的是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或普通政治制度所产生出的结果的性质,尤其是专门研究人员受专门研究人员影响的人对这些结果的解释。 

  我们还是用房间室温这个例子。如果这些人的偏好或利益似乎都不可能更改了,那么简单多数决定就会产生一个中间评价结果,即65华氏度。就这点而言,这个结果是一种妥协;一种对评价(利益、偏好)冲突的可以接受的调解, 除此别无含义 。这个结果不代表“团体评价”或‘社会利益”,因为它是在国家制定规则的某个立宪阶段上,从一致决定规则中产生的。这个结果——在该例子中是接近于团体中那个中位人的理想评价,对“真理”完全没有任何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其偏好温度没有被选择的个人A和个人C,并没有因此被证明是“错误”的。他们也没有因为自己的评价不同于从一致决定的规则中产生的中间结果,而被期望修正他们自己的评价或偏好在各种选择方案中的次序。 

  当然不可能有两个环境室温;各种选择是彼此排他的。但是这个特征与其说是由本体决定的,还不如说是由技术决定的。对于由政治出于某种原因神秘地发现的,并且在超出历史的运转中被确定的那个房间温度,是没有任何唯一的“真正”评价的。政治协定可以在制定规则阶段的全体人中间(如在全体人都赞同反对谋杀的法律的场合)产生,也可以在普通政治的后规则阶段的一个特别群体中间(如在简单多数赞同教育预算额的场合)产生。但是,这种协定全然不同于在科学和科学活动中出现的那种协定。政治协定反映了个人利益、个人评价或个人偏好的一致性。在制定规则阶段或立宪的审议阶段如果能把参与集体相互作用的人们蒙在鼓里,使他们不能精确地预测自己在立宪后的利益,协定就可以在全体或几乎全体参与者中间产生。⑨或者,在普通政治的后立宪阶段,协定可以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或从特别联盟成员间的贸易中产生。无论是在全体人中间产生的协定,还是在特别群体中间产生的协定,都不会像科学中的情形那样,提供一个最接近于“真理”的停靠点。在政治中,全然没有任何东西类似于真理。除了个人评价之外,对存在的或认为应该存在的“外在”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评价。政治中的个人参与者不是从事一种发现活动。他的位置更接近市场中一个交易人的角色。他通过他可利用的手段来表现他自己的利益,并接受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政治是一个非常像普通交易过程的“利益或评价市场”。它不同于市场的地方在于它包括的范围更广。政治可以同时在几个层次上,并且不只在从政治制订规则阶段的政治中产生的法律结构内,具有解决个人利益和价值间的冲突的功能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作为社会过程的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另一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按此处的公式,“经济”完全被包含在“政治”之内,经济是一个解决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的特殊过程。如前面已指出的,在制定规则或立宪阶段,政治可以给市场分派任务,使市场能够避免广泛  的公开冲突,并促进社会相互作用顺利进行。 

  经济过程的中枢机制,或交易的中枢机制,使利益和信条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在一个普通交易环境中,交易人拥有初始不同的所有物,并持在初始不同的偏好。只要存在相互有利的前景,就有进行交易或贸易地动力。通过交易,初始不同的评价获得了解决;在相关的边际,  

  相对的评价实现了等同。但是,边际评价的等同并不是在任何意义上意味着在这种结果中有某种内在决定的东西是相似于按前面解释的一个主张中的真理的。交易人之间的协定并不是各种评价与存在于交易人本身之外的某种东西相一致的标志。交易人不会被交易过程“转变”成某种修正过的经济现实世界的版本。对从事交易的个人来说,对评价和偏好的选择仍然是个人性质的,并且不会向任何存在于评价之外的东西会聚。各个人是在他们所能运用的手段是既定的,并且是根据他们面对的约束行事的条件下,通过交易来使他们企图极大化的东西达到极大化的。这种灭易过程允许交易人根据个人内在的评价来认识这种极大化;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人们对自己评价的内在发现,但他不涉及对个人自身以外的任何东西的探究。⑩ 

  经济学家们对他们在有关资源配置“效率”的定义上所造成的混乱是负有责任的。在他们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通常论述中,仿佛“有效配置”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产生出市场交易结果的市场交易过程之外的。因此,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运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所幸的是,在经济学方法中存在的这种最终谬误似乎正在学术上受到漠视。 

  四 暂时真理和绝对评价  

  我有意将科学过程和极端意义上的政治过程对立起来。科学活动体现为对真理的探索和发现并包括真理最终被确立的整个过程,它与体现为解决个人评价冲突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制度手段的政治活动,是极为不同的。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真理”是由科学确立的,科学“真理”本身被认为具有暂时性(如第二节讨论所指出的)并可能被更新的假说证明是虚假的范围内,把政治构造为科学,比之按波普尔以前(PrePopperian)的科学定义把政治构造为科学,危险性要小得多。在已经把科学真理从神圣王国解脱出来的本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对政治现实解释产生了有益的影响。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必然比巳确定为教条的真理的道德力量要小。尽管如此,我还是认定,只要承认评价唯有从个人精神源泉才能导出。那么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与评价的道德力量仍然是不同的。 

  当然,反过来说,在认为评价是由自我独立决定的,从而是在对各种选择的个人标量指定之外的情况下,把政治构造为“作为科学的政治”,却把政治构造为解决“评价冲突”的过程,二者之间相对无多大区别。的确,在某种情形下,论点的方向也许是相反的。如果评价被认以是以本身为存在基础,并  独立于人类精神之外,进一步说,如果这些评价被认为可以广  泛应用于任何人、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那么,这种评价的道  德力量也许就会超过现代科学的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在这  种极端的情形中,评价被当作真理的某种更高形式,它只向那些握有神匙的人显示,从而即使是对科学家来说,它也是不可发现和不容挑战的。在这种情形中,那些认为把政治构造为科学比之把政治构造为神学更为适当的人,会真实地对一种强制较少的社会秩序发生影响。对于宗教法庭的领袖们或者今天的霍梅尼式领导人来说,任何把政治构造为波普尔科学的运动,的确可能对减轻人类的痛苦都是有用的。 

  五  结论  

  可是,在现代西方国家,平衡似乎显然被我的论点所预料的方式打破了。评价被广泛地认为是来源于个人的,绝对观念不存在了。上帝已逝去一个世纪,使他复活的努力大概是失败了。现代的道德相对论对本世纪的社会病是负有一份责任的。 ⑾ 我们大概都同意,政治作为解决不同的个人评价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方式,在一个道德应该继续存在的绝对世界里,是相当不同的。但是,启蒙运动允诺过这样一种道德绝对世界么?我们必须牺牲我们的作为评价的个人来源的本性来保证我们在可行社会秩序中的生存么? 

  如果这是可能的话,在本章以及在别处,我的论点可转过来号召向绝对道德价值观返归。易受忽视的评价相对论有一个积极的方面。由于评价是相对的,由于个人承认他的评价的确是他自己的,人们就可能同其他不默认单一评价标准的人一起,构造出一种社会相互作用的方式。伟大的 18世纪社会哲学家们的这个基本观念,在本世纪的精神中已经消失去了。 

  由于没有这种观念、在面对早期道德绝对精神时,即使是在政治活动的须域内,学者们应该促进“对科学的拯救”,这也许就是很自然的了。( 12) 

  社会工程师决不敢“为了社会”,就将他的建设性(毁灭性)改革观点建立在他自己个人的和私人的偏好上,他被迫承认这种个人的和私人的偏好是相对的。相反,他转向科学以寻求知识上和道德上的支持和证明。他直接或间接地.并且经常是以一种混淆的方式,提出这种观点:政治也像科学一样,是一种对真理的探求。而所发现的真理,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因此,必须使那些“见”不到光明的人“见到光明”;也许最好是通过说服,但如必要的话,则应通过强制使他们“见到光明”。 

  评价是相对的;真理至少在通常谈论的范围内不是相对的。将波普尔以前的科学的易错性观点引为政治哲学的良伴,在我看来是误入了歧途并且最终是危险的。( 13)并非是承认科学真理的易错性就能促进人类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解;就能使人类宽容不同意见的。只有承认计价的相对性和个人主义性,以及把政治村造力解决这种评价之间的冲突的活动;才能使自由论者的讨会秩序有意义。 

  注释: 

  ①1967年,我发表了一篇论文“政治与科学”(Politics  

  and Science),载《伦理学》(Ethics),1967年7月号,第  

  303-310页。在该文里,我试图澄清弗兰克·H·奈特和米歇尔·波拉尼之间的一个未解决的观点争论中的几个问题。这篇早期论文在内容上与本章有实质性的不同,但应该承认有部分是一致的。 

  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4年8月在英国剑桥举行的乔洽·奥维尔自由基金会讨论会的论文。我感谢组织这次讨论会的雪利·莱特文博士,并感谢自由基金会允许在此重印该文。我感谢杰弗里·布伦南、保罗·海尼、戴维·利维、卡特·沃思和维克托·范伯格,他们为初稿提供了意见。 

  ③在一份1983年写的“科学与政治”论文初稿里,我指出,政治是一个“解决评价冲突”的过程。该论点引起了批评,特别是受到了杰弗里.布伦南和保罗.海尼的批评。我现在的文中某些地方以“利益”代替“评价”。对我的中心论点而言,这种术语改变并不重要。我直接关心的是“追求真理的政治”,而不是在道德或其他方面的“评价中的真理”存在的可能性。对于道德绝对论者将发现过程延伸到政治,我当然提出了责难。但是对于某些在把政治眼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同时,参与一种被描述为是探求道德绝对精神的非政治和非科学活动的人所持的观点,我应该予以承认。尽管如此,道德绝对精神的诱惑必定是无所不在的。为什么不把这点看作是真实的呢? 

  ③关于这里某些问题的讨论,见柯林·麦克济思(Colin  

  McGinn's)对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所著《现实主义与理性》(Realism  

  and Reas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一书的评论(载《泰晤士报》,1983年11月25日)。 

  ④当然,我不反对这种见解:每一种可供选择的关于现实的模型或理论,都为一股的研究或广义解释增添了有价值的说明。例如,从实际意义来看;有关人类行为的经济人模型,就解释了在几乎所有相互作用环境里可观察行为的某些方面、问时,从实际意义来看,应该承认利他主义行为模型提供了进一步的说明。这些不同的模型可以同时被使用,而这一种模型都被认为提供了部分解释、只有在有人声称经济人模型完全解释了人类行为,而同时又认为利他主义模型完全解释了同样行为的例子中,才可以说两种不同的解释不能同时并存。 

  ⑤在经济理论中,在偏好政约束之间存在一种区别。按我这里所用的术语,偏好与利益是相同的,但是请注意,正是约束这个定义是以赞同一套信条为先决条件的(用前面的例子来说,我的利益或偏好也许是要走过那堵墙,但我在身体上受到约束不能这么做。所以,由于我持有我不能如此实现我的偏好的信条,即使我企图这么做,也只能在这种约束内行动)。 

  ⑥在这—点上,初稿的批评者们提出了美学问题来同道德或智力优越感相比。他们指出,一个人可能作出这种判断:将他那位有“不良趣味”的同事等同于那应“在错误中”或“没看见光明”的同事。我同批评者们的辩论只能根据经验来解决。本章的暗含假说是:比起信条分歧来说,人们更容易容忍在趣味或偏好方面的极大分歧。 

  ⑦ 在有点像从一种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奴隶制那样的狂热崇拜关系中,领袖们和信徒们的行为被认为是反常的,甚至是希奇古怪的。一股公众对这种狂热崇拜的观点证实了我的中心论题。 

  ⑧  关于该论点的一般讨论,见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les)(剑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一书第1章。 

  ⑨ 参见约翰·罗尔斯(J.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⑩  我这里指的是那些面对交易机会时参与普通市场的个人。如果我们把这种被考察的相互作用,延伸至包括那些可以被描绘为想获得以前未预见到的可能交易机会的企业家的活动,那么这个科学家的模型就更容易被接受了。在这种范围内,被追求的现实是人们的评价,关于这种现实的信条的普遍适用性反映在新发现利润机会的迅速消失倾向中。 

  关干企业家作用的一次讨论,见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Kilzner):《无竞争与企业家才能》(Competiton  and  Entrepreneurship)(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11)例如,见保罗·约翰逊(Paul  Johnson  ):《当代》(Modern  Times)(纽约:哈珀与罗出版社,1983年)。 

  (12)《靠科学来拯救》(Salvation  by  Science)是弗兰克·奈特的最具毁灭性的评论文章中的一个标题。见弗兰克·H·奈特:“靠科学来拯救:伦伯格教授的真理”,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47年12月号。该文重印于弗兰克·H·奈特:  

  《经济学的历史和方法》(On the History and  Method  Of  Econmics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菲尼克斯图书出版社,1956年)第227-250页。 

  (13)参见T·W·赫奇逊(Hutchison):《政治学与经济哲学》(The  Politics  and  philosophy  Of  Economics)(牛津: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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