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

詹姆斯.M.布坎南著 

 

24  政治经济学与社会哲学 ①

 

 


  一  导言  

  科学的经济学是作为社会哲学的一种副产品而问世的。亚当·斯密为了粉碎重商主义者的干预机器,感到有必要解释市场是如何运转的。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斯密的一些门徒对斯密的教诲作了过头的引伸,他们把自己的理论看成是一种万古不变的“自然的”科学。尽管重商主义者们没有能理解自由的市场是如何产生秩序的,但是;古典经济学家中的一些极端主义者们却没有懂得市场体制不是永远不变的。但是,19世纪后半期与20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潮的原动力部分出自错误地而不是正确地对市场体制与实际的各种政治形式进行的对比。只有在本世纪的过去一段时间里,“政治经济学”才进入其现在的状态,它成为哲学评价与可企及的体制结构比较的一种持久的必要的因素。如同亚当·斯密当年对市场运转提供了一种最初的洞察力一样,今天。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对于政治运转的过程也提供了一种洞察力。现在我们知道不论是市场还是政治体制、都比不上它们在观念上理想化了的模式所具有的功能。这是一个简单的真理,但它是一个经常为社会科学家与哲学家所忽视的真理。 

  社会哲学的终极问题仍然是:我们应如何组织自己?如何把人与人组织起来,以便保持和平、自由与繁荣?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前提、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实际上改进我们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所由发生的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按其本义就否认了下列假定的有效性,即我们是被置于一种必然的、历史过程之中,我们以及我们的体制都是一种生物上与文化上的演进的产物,如果我们想打破这种历史的必然性,其结果只能是自己遭殃。我们关于终极问题的提法却否认了上述假定。社会哲学家有一种道德上的责任去相信,社会改革是可能的、无论是对于缓和人们对完美性的浪漫主义的追求来说,还是对于实践建设性的变化的建议来说,讨论都是有益的。 

  在这一章里,我将把现代政治经济学放在一个合适的地位上,来考察它在正进行着的讨论中的合适的角色。我首先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观念,这种观念在政治经济学一旦达到它的合适的位置时是要被她弃的。在这方面,我指出三种有联系的思想观点:古典的效用之义遗产,包罗万象而又渗透一切的工程学的要求,以及精英心理。只有严惩这些思想上的恶魔,才有可能展示现代政治经济学对于正在进行的终极问题的规范讨论的潜在的贡献。 

  二  效用主义者的计算  

  不幸的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观念还未成为公众意识的一部分之前,边沁主义者的效用主义就出现了,并且模糊了古典的政治经济学的中心思想。关于快乐与痛苦的计算就这样与对市场过程的评价结合在一起了,并且预示性地带来了下列结果:关于市场的根本的哲学论点从人们心目中几乎被一笔勾消了,从此几乎被人遗忘了一个世纪。市场基本上是 政治的 体制,它允许不同的人之间按自愿的方式相互发生作用,而用不着国家进行琐碎的管理。市场从来不应该主要按其能力来被人们评估,它被人们看成是一种工具。一种使快乐胜过痛苦的净值极大化的工具,或者被视为是一种使人们之间可以进行比较的任何东西极大化的工具。 

  当然,现代的新古典经济学最后还是离开了由边沁主义者的效用主义的计算方法所施加的哲学束缚。然而,不幸的是,现代新古典经济学在其关于个人行为的模型中仍然把极大化的范例作为一个中心要素,使极大化范例看上去成为个体“经济”与社会或政治“经济”之间的方法论真空的一种根源。经济学家们对于社会相互关系该如何组织的问题看来不可能说出有理的结论。如果没有效用主义的价值标准,关于资源运用的有效性看来就是一种规范内容方面的空谈。 

  帕累托被人们重新发现了,发现他曾经提出过一条摆脱困境的出路,于是,理论福村经济学出现了,一种看来能与规范内容相结合的经济学出现了,这种结合是在最低限度的道德前提下发生的,无论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社会状况,还是为了说明这种社会状况的变化,帕累托的准则既不需要进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又不需要把个人效用转化为统一的社会效用。个人被模型化为追求自身效用(或别的任何东西)极大化的人,只要帕累托的准则被满足,则某一种状况可以被判断成是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有效。只要帕累托准则被运用到社会状态的变迁或运动中去并且该准则得到满足,则这种变迁或运动就可以被看作是帕累托更优。 

  然而,经济学家们对于帕累托的精心构造并不感到满意,这至少是由于两个明显的理由,而这两个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都跟整个经济学科的效用论传统遗产有关。由于不存在社会价值标准,因此,也无所谓社会的极大化。各种社会的结构安排是不可能按某种较好与较坏的准则来加以排列的。而且,某种社会秩序之所以符合帕累托准则,是因为某种个人声称的禀赋的特别结构把社会状态描绘成符合帕累托准则的样子。这就是说,客观上存在着符合简单的帕累托检验要求的小于无穷大的社会状况或社会秩序集。但是,与强烈的效用主义的规范相比,帕累托准则允许经济学家可以说的话就相当少了。重要的是,帕累托结构取消了对个人禀赋与权力的有价值的分配的可能性。一旦分配关系给定,或者更为一般地说,一旦定义了个人之后,帕累托准则才可以把某种规范内容引入经济学家对于体制的考察,即使这种规范内容仍然是极为有限的。但是,面临不同的分配,这种规范保持缄默。我将在下面第3节里指出,为了弥补帕累托规范手段的这种先天不足,经济学家们只得迅速行动,有时还出现混淆。 

  第二个也是特别不同的与帕累托标准有关的问题是,帕累托标准起源于效用主义者的传统遗产。效用主义培植起了这样一种错觉,即认为效用是可以衡量的。当效用衡量转化为个人之间的比较问题事后;效用衡量的错觉并没有消失。即使人们承认 A先生的“效用”是不可能与B先生的“效用”相比较的。这种分析本身就会使人觉得A先生的”效用”本身是一种客观可衡量的具有数量量纲的东西。最后,“效用”被定义为是“使某个极大化者达到极大化”的东西,极大化的范例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一个数量上可以极大化的东西。虽然人们认识到,哪怕是要对个人效用进行最为简单最为粗糙的衡量都是困难的,但是,基本的量纲问题仍然有待于去解决。当然,那些勉强对个人效用进行直接衡量的经济学家们会愿意把基数衡量的论点导入个人的效用函数的。一旦采纳了这个步骤,则就可以运用帕累托准则了,而与观察到的个人评价无关,而这样从方法论上说,就等于重新引入了早已被公开抛弃的效用主义的计算方法了。 

  请考虑一个由 A与B两个人以及由一个外来的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组成的社会。有两种可生产的商品X与Y,以及来自 

  A与 B的两种投入要素,我们把这两种投入定义为 a与b。通过改变投入量的供给,商品数量会被改变。A与B的效用函数最多包含4个自变量:X、Y、a与b.如果那位经济学家给定这四个变量的符号,使X与Y符号为正,a与b分别对于A与B两人取负号,则社会状况可以根据帕累托准则排列起来。也许,存在着某种社会状况能使A与B以更少的a与b得到更多的 

  X与 Y,这里所说的更少与更多都是与已经发现的已存在的社会状况相比较而言的。这个经济学家看来能够说明,从现存的社会状况出发向一个不同的状况变化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这种准效用主义步骤就是允许这个经济学家首先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识别;然后用符号表示之。如果该步骤是可以采纳的,则该经济学家必须假定知道个人效用的某些情况,从这里再进一小步,就是假定这位经济学家是完全了解个人的效用函数的。于是,通过终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规定具体的含义,鼓励了人们对个人价值标准的间接测量,通过经济学的数学化,这方面方法论上的困难状况被掩盖了,而经济学的数学化本身又是由极大化范例培植起来的。 

  在本世纪中叶,当理论福利经济学发展到极点时,下列情况似乎被认为是可能的,即如果一种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或最有效的准则,则这种状况是具有客观意义的。从这一观点出发,经济学家作为一个观察家对市场失灵进行诊断,提出特定的改进方案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做法也许会是帕累托更高级状态。然而,正如我在上述论述中已指出的那样。问题没有如此简单。如果经济学家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识别与赋予符号时犯了错误;则会发生什么结果呢?如果A先生不是认为X的价值为正,如果在他的效用函数中,X是“坏”的而不是“好”的,则会发生什么结果呢?假定B先生喜欢工作;这样,b在B看来是“好”的,而不是“坏”的,就像被看作是一种练习一样。一旦像上述那样的问题被提出来,即使是有限的帕累托福利分析也会显得大大缺乏规范含义了。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维克塞尔拯救了经济学家,当然维克塞尔不是以使现代福利理论家满意的方式来拯救经济学家的。如果把帕累托的结构转换成维克塞尔的框架,则经济学家可以逃脱了解个人函数的责任。我将在第 4节里重新讨论这种规范性的政治经济学的内容。 

  三  工程学上的迫切要求  

  我把工程学上的迫切要求列为三种必须加以抛弃的有关联的思想动力中的一种,如果政治经济学以及它的实践者要在社会哲学中扮演一个合适的角色的话。我在这里之所以运用“工程学”这个词而不是运用更为狭义的“科学”或“科学的”这个词,是由于工程学这个词能更准确地表述其行为含义。在某种最终的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科学都为了控制;都是为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至少在学术探究的水平上,科学家们是可能为自己的兴趣而探究知识的。相反,工程师们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发现自己的存在价值的,或者换一种场合,他们是在向面临问题的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的过程中才发现自身的价值的。现代经济学家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公认为是问题的解决者、政策的建议者、政府的咨询者,不管是直接扮演这类角式,还是间接地扮演这类角色。 

  我已经指出过,现代经济学家们对于帕累托的结构是不满意的,因为他们认为帕累托的这个结构还不够有力量。他们不接受帕累托结构中下列隐含的结论,即关于分配状态经济学家不可能说什么;他们也不喜欢最优的处境小于无穷大的说法,这种小于无穷大的最优处境通过反馈使人们依赖于对分配的划分。较早些时候,理论福利经济学通过引入“社会福利函数”,企图超越帕累托的极限,其目的就在于能使经济学家对于分配状况发表价值判断方面的意见。这样,帕累托的结构就与新的大厦融合起来了,但是,社会福利函数旨在让其利用者对于所有满足低水平的帕累托准则的状况与处境进行排列或分等级。 

  从一开始,从帕累托准则的含义中,我们就应该明白,尤其是由于通过维克塞尔术语的翻译,我们更应懂得,不可能导出这样一个社会福利函数,它能使得个人的价值表达出来;并且使不同的个人价值按其内在的一致性排列起来。阿罗的正式证明正在于确立了我们上述这个假设。但是,尽管人们广泛地接受了阿罗的证明,经济学家们仍继续(并且正在继续着)运用社会福利函数作为一个工具来为规范性的判断提供基础。为什么这种行动会持续这么长的时间?为什么它至今仍然存在?为什么经济学家们在实质上是在重新引入与效用主义者所用过的价值判断过程相同的程序,而且当这种价值判断程序看来已是彻底不可靠之时人们对它还这么热衷?也许,至少他们部分地是由于想急于为社会问题提供看来是一种“科学的”解决方式。他们企图按工程学上他们的学术同僚们所用的方式来从事社会问题的研究。即使这些经济学家在口头上承认,有多少个社会成员,就会有多少个社会福利函数,他们还是在行动上继续运用偏好序列的结构。尽管这种努力是徒劳无功的;但这种做法看来使这些经济学家得到了满足,他们在不存在工程学范例的智力海洋上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有知识的。正是在这个领域内,他们努力地探索着。 

  基本工程学方面的迫切要求在现代经济学家中间的第二个也是完全不同的反应也有必要在这里作一番简单的考察。在某种实践的层次上,这种表达方式会陷入循环论证的泥潭之中。一些经济学家完全承认,对于分配状况不可能存在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并且承认,是现存的分配状况决定着效率的尺度,但是,他们恰恰正是运用这种尺度作为一种政策规范。这就好比是说,一张写有值“1美元”的标语有一美元的价值,要说的全部东西都装在事先的假定之中了,而不管分配的后果如何!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几十年内所发展起来的一整套以成本效益分析为中心的应用经济学全都可以归入这类经济学。正是在这种方法论的基础上,许多经济学家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研究倾注了许多时间。请注意、应用福利经济学,与理论福利经济学一样,当它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是可以被定义并且被赋之以符号时,所采纳的正是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根据这里讨论的标题范围而进行的研究中、这个步骤是直接了当的。个人都被假定为是追求净财富的极大化,而集体被假定为是追求总体净财富的极大化,这种净财富是可以按货币价值来进行衡量的。靠着这样一种随手可用的衡量器,经济学家们确实变成了“社会工程师”。  

  四  精英心理  

  对上面所描述的两类研究项目作过研究的经济学家们或正在作研究的经济学家们曾经是并且仍然是高度老练的分析家。为什么这些人仍然会如此勉强地承认如此脆弱的认识论基础呢?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仍然是效用主义者;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企图扮演工程师的角色。但是,同样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具有一种我称之为是精英心理的东西。这一点不但可以用来描述经济学家们,而且适用于现代学术界的所有成员,包括广义上的知识界。精英们普遍不愿意放弃效用主义。经济学家们以及与他们地位相当的文化人都不能够摒弃看来是由古典效用主义所带来的规范知识。他们仍然认为自己在常规的智慧上高于普通人,普通人不具有必备的分析技能。 

  在这里,我没有直接考察精英们更为粗暴的方式,他们对大多数卑贱者表现出来的家长统治式的或以思人自居的态度正是学术界一知识界已经根深蒂固的态度。经济学家们在采纳这种方式时,并没有像他们的学术界别的学科的同僚们那样臭名昭著。我想要加以识别并加以讨论的精英心理是比较细微的,我要想讨论的是这样的学者,他的精英态度并不需要一种自我意识,并不自觉认识到自己是任何标准含义上的精英。实际上,我的术语也许也被认为是一种误解;因为我所讨论的是一种政治的一般特征,这种政治过程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发现真理的过程。 

  只要集体活动的目的,即“政治”的目的被视为是去发现“真理”,即使这种看法是不自觉的,那么,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在政治过程中积极参与的人,尤其是那些以智力上的探究为活动方式参与政治过程的人,总是在这样或那样的程度上比那些在行为方式与反应方式上保持消极的人更为“接近于”“将要被发现的事物”。这就好像是参与‘政治”的人是“科学家”,而那些没有直接参与的人则是“非科学家”.这就好比是俗人总是有别于科学家,这种区别是在所有对待科学的态度上表现出来的,同样,不参与政治的人“应该”有别于那些参与政治的人,尽管后者的参与只是以在政治问题上发表演说的方式进行的。 

  把自己的行为构想成与科学家的行为一样的经济学家,必然会自信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肯定会得到一种正的报酬。如果确实存在着一个“最有效”的社会结构状态集,而如何达到这种有效状态还有待于通过经济学研究来加以发现,那么,经济学家肯定会比那些自认没有超群知识的人更有能力提出一些可行的改革建议,使社会朝着这种迫切希望达到的方向发生转变。 

  为了使现代政治经济学排除这种根植内心的“科学”意识,就需要抛弃效用主义以及更多的东西,因上述“科学的”意识在细微之处上是不同于已讨论过的较为简单的工程学要求的。需要的是从根本上重新形成整个“政治学”的研究项目,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只是这个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而已。 

  五  自发的秩序的原则  

  我指出过,只有当政治经济学抛弃了新古典正统学说中的三个互有联系的思想观点之后,政治经济学才有可能在社会哲学中被置于一种合适的位置。这些观点在那些处于这一学科之内的人的心灵深处是根深蒂固的。我还指出,在本世纪后半叶以来出现的政治经济学中的研究的发展已经允许我  们把政治经济学置于合适的地位上了。为了捍卫我的这个论  点,我有责任指出政治经济学的大纲是什么,并且指出政治经济学将怎样对内容更为广宽与正在讨论的问题作出贡献。 

  正如我在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仍没有被人触及。这个原则说明。在一种法律一政府制度使所有权与契约得到实施的环境中,通过。种相互联系的市场结构,个人的分离的行动可以被协调起来。这个原则对于社会哲学的含义是直截了当的。只要个人行动可以由分散的自然发生的市场机构进行协调,则政治协调的必要性与/或政治调解的必要性就会减少。只要市场能够起作用,就不需要国家来插手。只要国家提供了保护伞,市场就会允许一个人与别人之间相互发生作用,在这种场合,自由与秩序是结合在一起的。 

  请注意,在这种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的表达式中,并不需要对于个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函数中的变量加以任何识别,也不需要按某种统一的社会量纳来对个人价值给以加总。个人之间通过协调各自的努力,可以各自得到好处,因为他们都会各自定义这种好处。重要的是,对于个人来说,根本用不着明确地或隐晦地就资源配置或分配状况达成协议。这种协议与一致是作为交易过程的一种结果而出现的,个人的偏好并不是对这种最终结局的特征而发出的,而是相反地对于每个个人各自的价值标准的主观定义的目标而发出的,而这种个人价值标准本身只有当交易发生时才会出现。市场允许每个交易的参加者去寻找‘他想要得到的东西”,在既定的契约关系下,“A想要得到的东西”不需要与“B想要得到的东西”一致。事实上,市场过程的有效性正在于它使不同的偏好都得到了满足。 

  然而,市场过程的自发的秩序的原则主要依赖于某些明确的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在任何制度的哲学论述中都是不容忽略的。处于一种法律秩序保护伞下的市场机构协调各个独立的个人行动、并不需要对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规定特定的含义,但这种协调过程要求把个人本身定义为是初始禀赋、权利、所有权或某种特征的集合体。 

  什么是个人?什么是一个人?什么是一个潜在的市场交易参与者?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人们也许会第一眼就发现,回答它们是与回答经典的效用主义者的问题是不同的:什么是一个个人想要得到的东西呢? 

  然而,在上述两个场合之间,存在着认识论要求上的数量差别。效用主义者在对个人偏好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时假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心理知识,而这种心理知识程度是内在的;而一个非效用主义者则除了要求对行动的主体的感性识别之外不要求技何超验的东西。个人或“从事潜在交易的实体”在概念上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合法的结构,正是这种合法的结构对个人与实体的行为规定了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一个选择行动的单位,他会自愿交易地的合法的财产、权力与要求,包括那种出卖个人自身的才能(工作)而与别人的某种互惠性的给予(货币、别的要求,在一种共同的冒险中的别的投入)进行交易的人。 

  但是,这里的论点意味着,一种法律一政府秩序,在其所允许的可实施的限度内,是包含着某种特定含义的个人之间的权力与所有关系的分配的,这种由法律一政府秩序所包含的分配关系是在逻辑上先于任何一种有意义的发生于个人相互关系中的市场过程的讨论的。请注意。法律保护的权力分  配在逻辑上的这种先决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本身是任意有权去改变这种分配关系的。 

  在任何一种被观察到或想像到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下,政治经济学的这一核心原则都是成立的。只要个人是分别被赋予任何一种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与所有权,并且是在这种分散的权利与所有权被付诸实施的前提下,个人自愿地从事有契约的交易的、那么,在这种由他们最初的分配关系所描绘的约束边界内,所发生的交易安排就会导致使个人价值极大化的结果。这个原则对于苏联人在小园子里从事的商品生产,以及对这些商品进行销售,到最后进行分配的全过程来说。是适用的;同样,它对于西方国家所允许进行的远为广泛的商品与劳务的生产、销售与最终分配来说,也是适用的。 

  这个原则的规范性的延伸主要取决于两个先决假定,一个是经验性的,另一个则是伦理上的。经验性的先决假定是说,人类从一种有意义的以及可观察的角度上说是一些分散的单位。这即是说,如同我们可以分别谈论分散的狗、猫。或树木一样,我们也可以把分离的个人看作是独立存在的生物单位。这个先决假定只是要唤起大家对于我们称之为人种当中的“自然可分性”的基本的事实的注意。而论理上的先决假定则是认为,“ 

  自然人”是最终的价值源泉,显然,这个假定与经验上的假定相比较;会招致更多的争议。但是,如果个人不被看作是价值的源泉,则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则就没有什么规范含义了。如果假定存在着某种外在的、超个人的价值标准,则交易网产生的协调过程就不会产生出与这种外在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的有意义的关系。或者说,如果某些个人的价值是高于另一些人的价值功,那么,在市场均衡中就不会隐含着价值的估价过程。 

  然而,即使接受了上述两个先决假定,也会存在着小于无穷大的关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种种分配形式。某种描述现状的特定的分配形式,从某种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给定的。给定任一种这样的分配形式,市场这种分散的机制或交易秩序就会使个体参与者的价值得到增进,而不论这类价值有多大。但是,下列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政治经济学究竟能否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提供任何一种规范的指导呢? 

  六 关于制度改革的维克塞尔准则  

  由于抛弃了效用主义者的价值标准,由于接受了个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个先决的假定,因此;政治经济学家们就无法对不同的制度结构按照任何非个人的价值准则来排列顺序了。只有当他采取了我们在前头指出过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他才能运用某种“有效”的准则。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所提出的契约主义者的框架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②政治经济学家可以唤起他本人的特殊才能去分离出和识别出制度上的变化,在维克塞尔的术语中,这种制度变革是符合帕累托更高级的检验标准的。在个人具有某种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之后,政治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在社舍中的所有人都  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推算与估价;通过一种提出来的关于制度秩序的变化来改进自己的状况。这个假设可以接着接受检验;如果这种假设是可以制订出方案的,以致于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会同意采取这种变革措施,则就通过了检验;从而,上述假设就得到了证实。如果检验的结果失败了,则政治经济学家们就重返他的制图板上,寻求另一种变革社会的方案,或者到最后,他什么也找不到,于是就得出结论;他所发现的方案是帕累托一维克塞尔意义上最佳的方案。③ 

  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不能从维克塞尔结构所提供的逃脱困境的途径中为契约主义者要求太多的东西。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是这样的,即使有人建议对某种制度实行改革,也很少能够通过维克塞尔一致性的检验。事实上,我们也许会说,对于立宪决策规则这一根本的水平来说;维克塞尔检验本身可能不会是维克塞尔有效的。④那么,这会把那些至今不愿采取准效用主义者步骤的政治经济学家置于什么位置?如果他不能在实际上进行维克塞尔检验,又不能观察到结果,则他就会只得到一种概念上的一致观念。批评家已经指出,企图要对那种“人们也许会同意”的变革进行定义,如果检验是可能的,则这种定义的企图会与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并赋之符号的企图完全相似。 

  但是;比起正统的福利经济学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框架来说维克塞尔的契约主义框架要优越些,其原因在于,维克塞尔契约主义框架更加允许把价值增加与分配方式上的变化两者从概念上鲜明地区分开来。当然,对规范经济学来说。维克塞尔的分析方法是交易联系的一种直接延伸。在进行必要的和解时,为了使大家对一种关于制度变化的建议达到普遍的一致,对支付、交易以及许多方面的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个体的参加者实际上是在交换构成他们的矢量的要素,而这些矢量刻画了整个交易过程。只要这种和解妥协是可能的,我们就可以假定,最后能促进的变化是可以增进价值的。但是,维克塞尔的过程决定了。以效用作为量纲定义的纯粹的再分配不可能伴随着所有各方的一致通过而出现。而从效用主义者的论述的应用中,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效用主义的论证过程是规范讨论中出现许多混乱的根源。 

  七 公正与现状  

  因为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关于权利与所有权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的不同状态的规范讨论有所贡献——这种讨论是关于纯粹的分配问题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要社会哲学是集中于考虑分配问题或社会公正问题,那么,政治经济学又到哪里去发挥用处呢?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哲学家们对于“社会公正”的讨论是如此之少,而且这种对社会公正的讨论与任何一种最终选择相距如此之远,我们就会感到,把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地位降到次要的地位,这可能是为时太早了。我们时常听到或看到,社会哲学家们总是过多地隐喻式地假定,他们关于我们栖居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理想的公正原则的讨论是适合于现实的。但是,这个假定却存在着两个相关的缺点。首先,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个集体会在不同的权力与要求的分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其次,我们是生活在一种历史时间与空间之中,并且是在这种历史时空中相互发生关系的。我们不可能跳出我们的历史而重新开始。 

  我曾经一再指出,每当我们开始讨论体制变化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是从这里出发,并且,这早定义了空间与时间。伴随着由历史决定的规则以及由这些规则决定的对于交易的限制总是存在着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权力、禀赋与要求的分配关系,而历史决定的规则则决定着权力交易的边界。分配是一种现存的现实。它是现存的,客观存在的,以及能够存在的。除此而外,别无他途。 

  于是,对分配中公正的思考必然会隐含着从现状出发的可能的变化。在这里,前面提出的两个先决假定简直不可能为再分配性的变化提供规范判断。这种带有某种令人震惊的结果(同时会干扰许多人)的基础在于,任何一种使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公开表达出或显现出福利受损而使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团的福利增大的再分配,只要它不是完全自愿的(如是完全自愿的则就不能被称为再分配了),只有借助于外在的以及与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价值观无关的价值准则,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我应该强调指出,承认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对真正意义上的再分配作出评估,即不能按照纯粹个人准则来对再分配作出评价,这绝不能理解为可以为现存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辩护。从任何一个个人的价值准则来看,现存的分配关系也许是比任何别的分配关系都要坏的制度。说不存在自愿的一致的关于变革的看法的可能性,这是指现存的分配关系只是许多不同的个人准则中的一个唯一存在的一点,这一点以外所对应的分配关系都是与此不同的。 

  八 规则、终极状态与契约主义改革  

  如果上面的讨论能为那些认为分配问题从终极意义上讲是包罗万象或根本性的问题的人所懂得,那么.政治经济学的作用,用我们现在的维克塞尔一契约主义范例所作的解释;就不再是如此狭隘了。正如上面所述,“分配”不是由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来进行选择的。分配是在不同的独立分散的个人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依赖的基础规则或体制运转的结果。公共选择,从而改革或变化的潜在目标正是这些规则或体制。不同的规则肯定会导致出不同的分配方式,但这个过程是一种随机过程。 

  正由于公共选择的目标在于这些规则,所以,人们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契约变化的范围要比可能适用于终极状态比较的那种情况的范围大得多。这就是说,人们容易就规则达成一致,而这些规则转而会允许木同的终极状态的分配方式出现,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本身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或者,换言之,对于规则的意见一致会把关于再分配问题的冲突放到下一个阶段的考虑中去。 

  为什么人们容易就规则的选择或过程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呢?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在不同的规则下或不同的过程中的各自的地位与状态是事先不能确定的,与人们对在不同的终极状态中的地位的预见度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根据定义,一个人在终极状态中的地位,是具有能见度的。与此相反,一个难永恒的规则的运行过程对于导致什么样的终极状态,这一点是具有随机性的,而每一种终极状态都具有分配的特征。这种随机性必然使个人难以准确识别与预见自己将会在未来的规则下处于什么地位。由于这种天然的不确定性,个人就会根据一种更广义的自身利益去评价不同的规则,而对较能识别的终极状态的选择则会根据更为狭义的自身利益进行,使选择后者的过程简单些。⑤ 

  因此,从一种契约主义的观点与着眼于规则的观点来看,人们对于制度安排集合体的一致看法有可能出现;而这些体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将会包含个人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可以不严格地定义为是再分配。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契约主义的再分配”在类别上是不同于契约后的“政治再分配”的,这种政治再分配是不可能按标准意义加以认可的。不过,请注意,那些包括了契约主义再分配的制度支撑需要规范性的论点,而这种规范性的论据是来自于契约主义或规则制定的对话过程中所出现的一致性的。这种论据不可能也不是来自于任何外在的与超个人的价值标准。 

  九 社会哲学中的政治经济学  

  在任何关于社会哲学的终极问题的非正式的讨论中,政治经济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然,它不一定是充足的部分。按照契约主义一立宪主义者范例的概念,政治经济学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首尾一致的结构。它使关于市场相互作用的交换模型的分析得到推广并普遍化了,成为一个包括政治与统治在内的一个体制模型。当分析还限于简单的市场交换模型时,特定的结果既不能被实证地加以预测,也不可能按规范的意义加以评估。当结果出现时,评估准则只能用于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不能用于对产生的终极状态的特征的评价之中。 

  然而。这种分析结构并不是在规范上毫无意义的,那些允许、纵恿践踏个人价值观的制度安排是不能从这种契约主义或一般化的交换框架中找到合理的依据的。只有从个人之间的自愿的一致中,尽管这种一致是程度不一的才能发现合理的依据。但是,根本的问题在于:谁是个人?这个问题对于契约主义的操作过程来说是一个外生变量。在这里,政治经济学与契约理论一样,主要是依靠先前讨论过的两个预先假定来解决问题的。如果在某种生物学的意义上存在着“自然人”;则什么是其延伸的边界呢?存在着一种把人与人相互区别开来的“自然边界”吗?存在着天然的权利吗?即使对于那些在方法论上坚定不移地持有个人主义立场的社会哲学家来说;这些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个人真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吗?超越个人的价值源泉存在吗?存在着道德绝对性吗? 

  对于这些重大的问题的讨论,政治经济学只能间接地作出贡献。然而,只有理解了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这种讨论才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这一章的材料最初是提交给在1984年7月22-24日在联邦  德国慕尼黑关于“经济学与哲学”的 CIVITAS讨论会的。它最初在  该会的文集中出版。承蒙在这里重新发表,我深表感谢。 

  维克多·范伯格(Vikto  Vanberg)对我的初稿提出过意见,对此,我表示诚挚的谢忱。 

  ②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财政理论考察》(Finanztheorietische 

  Untersuchungen)〔耶拿:古斯塔夫·费雪出版社,1896年〕。 

  ③这里所概述的政治经济学的作用是在一篇早年的论文中提出的,该文名为《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Positive  Economics ,Welr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cmics),Ⅱ,1959年,第124-138页。它重新发表于我的《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 

  》(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查泊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6年),第 

  105-124页。 

  ④见詹姆斯·M·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 (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 

  ⑤在这里所概述的立场综合了布坎南、图洛克、罗尔斯(Rawls)与诺泽克(Nozick)的分析要点。图洛克与我曾经对政治决策规则的选择进行过考察,我们讨论了关于规则的一致意见可能出现的前景,这种一致性由于个人在不同的安排的操作过程中的地位的不确定性而得到了加强。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中是用无知这种面纱,而不是用不确定性,来对公平的基本原理的最后的契约主义的一致性进行分析的。罗伯特·诺泽克在《无秩序、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s,and 

  Utopia)(纽约:基础书籍公司,1974年)中,对在过程方面的选择与关于终极状态的选择之间的基本区别,又作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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