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人权宣言》把所有权列为人们的天然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之一,这类权利共有四种:自由权、平等权、所有权、安全权。1793年的立法者在列举这些项目时所采取的是什么方法呢?什么方法都没有。他们正像讨论主权和法律条文那样,以一种概括的看法并按照他们的见解提出了一些原则。一切都是他们胡乱地或匆忙地制订的。

  假定我们可以相信杜利埃所说的话:“绝对的权利可以归结为三种:安全权、自由权、所有权。”平等权被这位雷纳城的教授取消了;为什么呢?是不是因为自由权包含平等权,还是因为有所有权就不能有平等权呢?这位《民法释义》的作者对此只字不提:他甚至没有想到这里存在着须加讨论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三种或四种权利互相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和其他几种权利是毫不相像的;对于大部分的公民来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好像是一种处于睡眠状态的、未经行使的权能;对于享有所有权的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可以进行某种交易和改变的权利,这是与天然权利的观念相矛盾的;实际上,政府、法院和法律并不尊重它;最后,大家自发地和异口同声地认为它是虚妄的。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卖又不能出让我的自由;一切旨在出让或停止行使自由权的契约或条款是无效的;当奴隶一旦踏上自由的国土,他就立刻成为自由人。当社会逮捕一个坏人并剥夺他的自由时,这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凡是以犯罪的行为破坏社会契约的人都是公敌;在侵犯别人的自由时,他迫使被害人剥夺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我们怎么能够完成人的行为呢?

  同样,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所有的法国人都有平等地担任职位的资格:因此,面对着这种平等,在许多场合下是由抽签和资历来解决优先任用的问题的。最穷的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最有地位的人物,并从那里得到公正的裁判。如果百万富翁亚哈在拿伯①的葡萄园里盖上一座别墅,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命令那位富翁把别墅拆掉,虽然他已经花费了一笔巨款;命令他恢复葡萄园的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要使合法地得到的财产不分价值,不管是谁,都得到尊重。

  ①《旧约列王纪略上》第21章。——原编者

  固然宪章要求人们具有财产上和资格上的某些条件②,才能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但是所有的政论家都知道,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要建立一种特权,而是要得到一种保障。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切公民都可以取得选举人的资格,并且全部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当被选举人,权利一经获得,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不分轩轾的:法律既不比较人,也不比较选票。我现在并不来考究这个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对我来说,只要在宪章的精神中和大家的心目中,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绝对的,并且像自由那样,平等不能作为任何交易的对象,那也就够了。

  ②在1831年4月19日的法律所规定的选举制度之下,要取得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必须至少分别缴纳五百法郎和二百法郎的直接税。对退休军官和学院院士酌减为一百法郎。——原编者

  关于安全的权利,情形也是如此。社会所答应给予它的成员的,不是不彻底的保障或虚伪的保卫;而是整个地对他们负责,如同他们对它负责那样。它并不对他们说:“如果不用我花费什么,我就给你们保障;如果我不必冒险,我就保护你们。”它是说:“我决定保卫你们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决定救护你们并给你们报仇,否则我就自行毁灭。”国家拿出它全部的力量来为每一个公民服务;把它们双方联系起来的义务是绝对的。

  在所有权问题上,情形就多么不同!大家都羡慕所有权,却没有一个人是承认它的:法律、风俗、习惯、公众的或个人的良心,都在策划着它的死亡和崩溃。

  政府必须维持它的军队、进行一些建筑工程、支付公务员的薪金;为了偿付这些费用,它就必须征收捐税。但愿大家都来负担这些费用,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但是为什么有钱的人要比穷人负担较多呢?据说,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他们有更多的财富。坦白地说,这样的正义不是我所能了解的。①

  ①在蒲鲁东的《捐税的理论》(1861)中,他对于累进税制保持着反对的态度:“那种所谓累进税率至多也只能使慈善家饶舌不休并使民众煽动家夸夸其谈而已,它缺乏诚意和科学上的价值”(第5章第1节)。——原编者

  为什么要缴纳捐税呢?为了要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行使他的天然权利——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所有权;为了要在国内维持秩序;为了要建设一些有关公共利益的和福利的事业。

  可是,保卫富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是比保卫穷人的生命和自由要花费更多呢?在外寇侵略、饥荒和疫疠的时期,谁造成更多的困难呢?是那不必由国家帮助就能避开危险的豪富的所有人呢,还是那呆在挡不住任何灾难的茅屋中的农民呢?

  予秩序以更大的威胁的,是善良的资产阶级分子呢,还是工匠和技工呢?事实是警察对几百个失业工人所费的力量,比用来应付二十万个选民的更大。

  最后,对于国家的节日、清洁的街道、美丽的古迹……享受得较多的,是拥有巨额存款的存户呢,还是穷人呢?当然,对前者来说,他喜欢乡间的别墅,而不喜欢一切群众性的娱乐;当他需要娱乐时,他是不必等待五月柱的。

  所以,比例税或者是对较大的纳税人的特权提供更多的保障,或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现象,两者必居其一。因为,如果所有权像1793年的宣言所宣布的那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利,那么根据这个权利而属于我的一切东西就应该和我的人身一样是神圣的;这是我的血,我的生命,我自己:谁触犯它,谁就等于是伤害我的眼珠。我的十万法郎的收入和女工每天的七十五生丁工资同样是不可侵犯的,我的公寓房间和她的阁楼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税额既不是按照体力、高矮,也不是按照才干分摊的:它就更不应该按照财产的多寡来分摊。

  所以,如果国家向我征收得多一些,那就让它多偿还我一些,否则它就不必再来对我说什么权利平等了;因为,不然的话,社会的建立就不是为了保护所有权而是为了摧毁所有权了。国家通过比例税,变成匪帮的首领;它树立了有组织的劫掠的榜样;应当把它列为那些可恶的强盗、那些下流的匪徒之首而带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去,而这些强盗匪徒正是它由于同行嫉妒而命令执行死刑的。

  可是,有人说,法院和军队正就是为了对付这种匪徒而设立的:政府是一个公司,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因为它是不保险的,而是一个报复和镇压的公司。这个公司课税所得的税金是按照财产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财产使那些由政府出资雇来的复仇者和镇压者所费辛劳的多寡而分派的。

  这决不是绝对的、不可出让的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穷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斗争!他们为什么要互相斗争呢?为了财产;因此财产就必然伴有对财产的斗争!……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穷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们互相巩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所有权却必须不断地采取防卫措施来对付穷人对于财产的本能上的爱好。多么矛盾啊!

  在英国,存在着一种济贫税:有人要我去缴纳这种税。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与一千万可怜虫的饥饿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当宗教告诫我们要帮助我们的弟兄时,它规定的是一种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个立法的原则。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负担的一种道德义务,但不能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为一种可以强加于我的政治负担,更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求乞制度的根据。如果我乐意,如果我同情别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舍;那就是哲学家所谈起的而我对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愿意人家来勉强我。不能强制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说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限度内可以尽量享受自己的的权利,这是关于自由的一个真正的定义。要知道,我的财物是属于我的,谁也不能对它有丝毫的要求:我反对把神学上的第三种道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①

  ①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第2章)中,人们就已经可以读到:“慈善、人道、施舍等名词在希伯来文中是没有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正义这个名称来代表的。”——原编者

  在法国,大家都要求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公债券去倒换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债券;人们所要求的是完全牺牲一种财产。如果国家有急迫的需要,人们是有权这样做的;但是宪章所答应的公平的预付的补偿金在哪里呢?不但没有,甚至这种补偿金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补偿金等于所牺牲的财产,那么这种倒换措施就是无益的了。

  在公债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现在的处境就像加来城被爱德华三世包围起来时它的士绅认为它所处的情况一样①。那个战胜的英国人答应保全居民,但他们必须把资产阶级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随意处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几个人自我牺牲地献出了生命;在他们说来,这是高贵的行为;我们的那些大臣应该把他们提出来给公债持有人作为榜样。但是那个城市有没有权利把他们交出去呢?肯定说是没有的。安全权是绝对的;国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牺牲自己。对于这个原则,站在敌人射程之内的哨兵并不例外;一个公民在哪里站岗,国家就和他一起在哪里冒着危险:今天轮到一个人,明天就会轮到另一个人;当危险和忠诚是共同的时候,脱逃是极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有权逃避危险,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当作替罪羊:该亚法②的格言——一个人为整个民族而死是正确的——是乱民和暴君的格言,他们是社会堕落的两个极端。

  ①此处指百年战争中的史实。——译者

  ②该亚法是古代犹太人的大祭司,他曾判处耶稣死刑并迫害信徒。——译者

  有人说,一切永久性的证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这个民法的原理应用于国家,对于那些希望回到劳动和财产的天然平等状态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从所有人的立场和主张倒换公债的人的意见来看,这是宣告破产的论调。国家不仅是借债人,它是所有权的保证人和保护人;由于它能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证那种最巩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权。那么,它怎么可以强制那些对它表示信任的债权人作出牺牲,并在以后对他们谈起公共秩序和财产的保障呢?如果这样做法,国家就不像是一个还债的债务人,而像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这个公司把股东诱进骗局,违背它正式的诺言而强迫这些股东放弃他们资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还不仅是这样。国家是在一条共同的法律之下通过结社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个大学校。这个结社行为保证所有的人能占有他们的财产;对于一个人所保证的是他的田地,对于另一个人是他的葡萄园,对于第三个人是他的地租,对于本来自己可以买进一些不动产而他却更乐于支援国库的公债持有人,则是他的公债。除非给与适当的补偿,国家不能要求公民牺牲一垅田地或一角葡萄园,它更无权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么有权减低公债的利息呢?如果要使这个减息的权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须让公债持有人能够给他的资金另外找到一个同样有利的投资场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个国家,既然倒换公债的原因、即以较低的利息借得款项的权力纯由国家所掌握,那么这个公债持有人能到哪里去投资呢?所以一个以所有权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如不得公债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债。在其他各种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存放给共和国的资金是无权加以触犯的财产;如果强制偿还,就公债持有人的关系来说,那就是撕毁社会契约,就是把他们摒诸于法律保护之外。

  关于倒换公债的一切争论可以归纳如下:

  问: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债券的四万五千户陷于贫困,是不是合乎正义?

  答:当七、八百万的纳税人只须各缴纳三法郎的捐税时,却要强迫他们各缴纳五法郎,这是不是合乎正义?

  首先,明显的是,答非所问;但是,为了使问题的症结表现得更加清楚,我们不妨把问题改变一下:当我们把一百个人交付给敌人就可以拯救十万人的时候,还让十万人去冒生命的危险是不是合乎正义?读者,请您决定吧!

  所有这一切,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换的措施迟早是要实现的,所有权是会受到侵犯的,因为不可能有别的办法;因为那个不是权利而被当作权利的所有权必然会通过权利而趋于消灭;因为事物的力量、良心守则、物理的和数学的必然性最后一定会把我们思想上的这个错觉摧毁掉。

  我扼要地总括说一下。自由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它对于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对于物质那样,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non)条件;平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没有平等权就没有社会;安全权是个绝对的权利,因为在每个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别人的一样珍贵的:这三种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们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因为在社会中,每个成员给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换自由,以平等换平等,以安全换安全,以肉体换肉体,以灵魂换灵魂,永远如此。

  但是所有权,按照它语源上的意义和法学上的定义来说,是社会以外的一种权利:因为显然可以看出,如果每个人的财富是社会的财富,一切人的地位就会是平等的,因此说所有权是一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社会财产的权利,那就不言而喻是矛盾的了。所以,如果我们为了自由、平等、安全而联合起来的话,我们为了财产就不是这样;所以,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权利,那么这种天然权利就不是社会的,而是反社会的。所有权和社会是两件绝对不相容的事。团结两个所有人和把两块磁铁通过它们两个同性电极而接联起来是同样不可能的事。不是社会必须灭亡,就是它必须消灭所有权。

  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绝对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和不可出让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人们在一切时代中对它的起源会众说纷纭呢?因为这是它的与众不同的特征之一。一种天然权利的起源!我的老天爷!谁曾查究过自由、安全或平等的权利的起源呢?它们是由于我们生存这一事实而存在的:它们和我们一起出生、一起生存和一起死亡。的确,对于所有权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按照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可以没有所有人而存在的,像一个没有主体的官能那样。对于一个还没有受胎的人类生命,以及对于一个已经死去的八十来岁的老人,所有权都可以存在。然而,虽然它具有这些好像是从永恒和无限中得来的奇妙的特点,人们却从来就没有能够说出所有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博学之士对于所有权的起源问题还在互相争论。只有在一点上,他们的意见好像是一致的:即所有权的确定性从属于它的来源的可靠性。但是这种意见的一致是对于他们全体的谴责。为什么他们在没有弄清起源问题以前就承认了这种权利呢?

  某些人极不喜欢别人对所有权的所谓根据进行调查和对它的荒唐无稽的并且也许是可耻的历史进行研究。他们希望别人同意下列有关的意见:所有权是一种事实,它一向是存在的,将来也永远会存在下去。有一位学者蒲鲁东①在他的《论用益权》中就是从这点出发的,他认为所有权的起源问题是一个迂腐的毫无用处的问题。我愿意相信他们的愿望是由一种值得称道的爱好和平的情感所引起的;如果我看到我的所有的同胞都能享有足够的财产,也许我会同意这种愿望,但是……不……我是不愿同意的。

  ①让-巴蒂斯特-维克多·蒲鲁东(1758—1838),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的六等亲的从兄,第戎法学院院长,曾发表过《关于人的身分和关于民法法典绪论的研究,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面权,论公产或主要是与公产有关的财产分类》。——原编者

  人们认为可以当作所有权基础的根据有两个:占用和劳动。我将先后从它们的各个方面详细地加以研究,并且我要·提醒读者,无论人们引据的是两者中的哪一个,我将从它那里得出无可置辩的证据,证明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平等为必要条件的。  

前一页
回目录
后一页
秋早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