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 贺麟等译

 

第三章 力和知性;现象和超感官世界

 

 


  在感性确定性的辩证过程中,意识发现听、看等感觉消失了,并且在知觉阶段中它达到了一些观念,但这些观念最初被它概括为无条件的共相。这个无条件的共相,如果被当作静止的单纯的本质看来,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自为存在的极端那一面;因为与它相对立的,正是非存在。但是如果那无条件的共相与非存在相联系,那它自身就会成为非本质的,而意识便不能从知觉的幻觉中解脱出来,但是这种共相证明了它自己是曾经从有条件的自为存在中解脱出来,并返回到它自身的东西。——这个今后是意识的真正对象的无条件的共相,仍然是意识的对象;因为意识还没有把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来掌握住。意识与对象两者间本质上必须加以区别。对意识说来对象从同他物的关系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它成为自在的概念;但是意识还不是自为的概念,因此它在那返回到自身的对象中认识不到自己。就[分析认识过程的]我们看来,这个对象通过意识的运动而成为自在的对象,然而在对象的发展过程中,意识也牵连在里面,因此两方面的返回自身——对象返回自身成自在之物,意识返回自身成自在之我——乃是同一的或者只是一个过程。不过因为在这个运动里意识只以客观的东西而不是以意识本身作为它的内容,所以意识对所得的结果必须给予客观的意义,意识还须从所形成的成果中退出来,所以对意识说来,那对象是客观的东西、是本质。这样一来知性诚然扬弃了它自己的不真以及对象的不真;它由此所达到的真理的概念,只是作为自在地存在着的真理,还不是概念,换言之,这种真理还缺乏意识的自为存在:知性虽承认这种真理的效准,但是还不能在其中认识到它自身。这种真理独自实现它自己的本质,所以意识好象对于它的自由实现没有参与,而只是在旁静观它,把它的自由实现认作纯粹的事实。因此我们于分析这一认识过程时首先还必须站到意识的地位,以“概念”自居,因为概念能够掌握全体,并能够把包含在结果中的东西发挥出来;有了这种得到全面发挥的对象,这对象作为一个存在着的东西呈现在意识前面,则意识就第一次成为形成概念的意识或者能用概念来把握对象的意识。

  所达到的结果就是无条件的共相,最初是在否定的和抽象意义下的共相,在此意义下,意识否定了这共相所包含的许多片面的概念,并对它们加以抽象理解,亦即放弃了它们。

  但是这结果自在地具有肯定的意义,在肯定意义下,结果中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的统一便建立起来了,或者说,绝对对立的东西便直接地被建立为同一的东西了。最初看来好象这只涉及各个环节相互间的形式;但是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同样是内容本身,因为这种对立真正讲来除了在结果中所达到的以外并不能有别的性质,——这结果是这样的:那在知觉中被认作真实的内容事实上只属于形式,并且消失在它的统一性中。这种内容同时是有普遍性的;这里不可能有别的内容,它可以凭借它的特殊性质避免返回到那个无条件的共性。

  假如有那样一种内容的话,它必定要在某种方式下为自己而存在,并与他物有关联。

  但是为自己而存在和与他物有关联一般地就构成它自己的本性和本质,而它的本性和本质的真理就是那无条件的共相;所以结果纯全是普遍性的。

  不过由于这个无条件的共相是意识的对象,所以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就出现在它里面;这些环节,在内容的形态下,当它们最初呈现出来时,看起来好象一方面是许多持存的质料之共同的媒介,另一方面好象是返回到自身的单一体,在其中它们的独立存在却被取消了。前者是事物之独立存在的消解,或者表明事物之为他物而存在的被动性,后者是事物的自为存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环节如何表现其自身于它们的本质——无条件的共性之内。很显然,首先由于它们只是存在于这无条件的共性之内,一般地它们不复处于彼此外在的情况中,而本质上它们本身毋宁都是一些自身扬弃的方面,被建立起来的只是它们彼此的相互过渡。

  [一、力与力的交互作用]

  于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表现为被抛在一边的本质、为共同的媒介,或者为独立的质料之持存。但这些质料的独立性不是别的,只是这种媒介;换言之,这个共相完全是这样一些不同的共相之复多性。但是说共相本身与这种复多性有不可分离的统一,就意味着:这些质料每一个都是由于他一个之存在而存在;它们是互相浸透的,但彼此又没有接触,因为反过来说,那具有诸多差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独互的。因此同时这些质料之纯粹可浸透性,或它们之被扬弃的事实也就是肯定的了。再则它们的被扬弃或者这种差异性之归结为纯粹的自为存在,也不外是这媒介本身,而媒介又不外是诸多不同的成分的独立性。换句话说,那被设定为独立的成分直接地过渡到它们的统一性,而它们的统一性直接地过渡到展开为复多,而复多又被归结为统一。但是这种运动过程就叫做力:力的一个环节,即力之分散为各自具有独立存在的质料,就是力的表现;但是当力的这些各自独立存在的质料消失其存在时,便是力本身,或没有表现的和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第一,那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必然要表现其自身;第二,在表现时力同样是存在于自身内的力,正如当存在于自身内时力也是表现一样。

  当我们这样把两个环节保持在它们直接的统一性时,真正讲来这乃是知性的作用:力的概念是属于知性的,而知性亦即把不同的环节作为不同的环节而统摄起来的概念;因为这些不同的环节就它们本身来说,是没有区别开的,所以它们的差别只存在于思想内。换句话说,上面所建立起来的,只是力的概念,不是力的现实性。但是事实上力就是那个无条件的共相,这个共相当它为他物而存在时,也正是为自己而存在;或者说,这个共相具有差别性于自身之内,因为它不是别的,只是那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因此真正的力必须完全从思想中解放出来,并被建立为诸多差别的实体,这就是说,首先必须把实体设定为本质上自在自为地持存着的整个力,其次必须把力的诸多差别设定为实质性的或者为自身持存着的诸环节。力本身或者被迫返回到自身的力因而自为地就是一个排他的单一,对它说来那诸多质料的展开只是另一个持存的东西;这样就有两个不同的独立面被建立起来。但是力又是全体,换言之,它老是按照它的概念持存着;这就是说,它的差别老是纯粹的形式,表面的消失着的环节。那被迫返回自身的真正力的诸差别和那诸独立质料的展开同时将不会存在,如果它们不能持存的话,或者说,力将不会存在,如果它不是以对立的方式存在着;但是说力以对立的方式存在也不外说两个环节本身同时独立存在着。所以我们所考察的就是这种两个环节之经常独立存在化和自身扬弃其独立存在的过程。

  大体讲来很显然,这种运动也即是知觉的过程,这里能知觉者和被知觉者两个方面就其同属于认识真理的过程而言,是同一而不可分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方面都同样返回到自身,换言之,又各是自为的。在这里,这两方面就是力的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既在这统一性中,也同样即是这统一性,这统一性对那自为存在着的两极端显得是中项,它总是分裂其自身成这两极端,由于这种分裂过强,这两极端才存在。因此这个以前被表明为矛盾着的概念之自身毁灭的运动在这里就具有对象性的形式,并且就是力的运动,而且由于力的运动的结果,那无条件的共相作为事物之非对象性的或内在的东西就出现了。

  象这样规定的力,既然它是被认作力本身或者返回到自身的力,这乃是它的概念的一方面,不过是被设定为一个实体化了的一面,并且具有单一的规定性一面。由于这样,那些展开了的质料之持存就被排除在它外面,成为在它外面的他物。既然力本身必然要成为这种持存,或者它必定要外在化它自己,于是它就以为它自己的外在化或表现好象是上述的那个他物,这个他物从外面到它这里,并且对它起诱导作用。但是事实上力既然必然地外在化它自己,则它在自身中已具有那被设定为他物的东西了。我们必须撤消以前的那种设定,以为力是一个单一体,而力的本质、力的表现,乃是一个他物,乃是从外面到它这里来的。可是力本身毋宁就是那些作为质料的诸多环节借以持存的共同媒介;换句话说,力已经外在化它自己,而那据说是从外面诱导它的他物,实际上就是力自身。所以力现在作为发挥了的质料之媒介而存在。

  但是它立刻本质上又具有持存着的质料之被扬弃的存在形式,换言之,它本质上是单一的,这种单一性因而现在就是力的他物,因为现在力是被设定为诸多质料的媒介,而力的这个本质就外在于力了。但是力必然要成为它还没有被建立成为的那个东西,所以就有这个他物前来,诱导它返回它自身,或者扬其它的外在化。但是事实上力本身就是这种返回到自身或这种外在化的扬弃过程。单一性当它一出现时,立即就消失成为一个他物了,力就是这个他物本身,力就是返回到自身的力。

  那作为他物而出现的并且作用于它既诱导它外在化自己又诱导它返回到自己的东西,象刚才所表明那样,就是力的本身;因为他物同样表明其自身为共同的媒介和单一的东西,所以每一个这种形态都同时只表现为消失着的环节。因此由于力就是一个它为他物、他物为它的东西,一般讲来它就还没有从它的概念里发挥出来。但这里同时有了两种力,这两种力的概念诚然是同一的,但是却从它的统一性过渡到它的二分性。这对立本质上并不是仍然完全只属于一个环节的地位,而它似乎通过这种二分裂为已经成为完全独立的力,并且不受统一性的支配。至于这种独立性所造成的情况是什么样子,我们将进一步较确切地看到。首先那作为能诱导的第二种力,亦即按它的内容说作为共同的媒介的东西走出来与那个被认作被诱导的力相对立;不过,既然第二种力本质上是这两个环节的交替,而且本身即是力,所以事实上只有当它同样是被诱导来作为共同媒介时,它才是共同的媒介;并且同样它之所以是消极的统一性,能诱导力返回自身,也只是因为它是被诱导到那样作的。由于这样在那能引诱的与那被诱导的两个环节之间发生的差别也就起了变化,两者间的规定性都发生相互的转换。

  这样一来,这两种力的交互作用包含着:两者的这种相反的规定、两者在这种规定中的彼此互为对方而存在,以及这些规定之绝对的直接的转换——亦即包含着这样一种相互的过渡,只有通过这种过渡,使得两种力看起来好象是独立的那些规定才有其存在。

  譬如,那能诱导的力被设定为共同的媒介,而反之那被诱导的力被设定为被迫返回自身的力;但是前者之所以是共同的媒介,只是由于它的对方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换句话说,对前者说来,后者毋宁是能引诱的力,并且只有它才使得前者成为共同的媒介。前者只有通过它的对方才获得它的规定性,并且前者之所以是能诱导者只因为它被对方诱导到那样,亦即由于它被诱导到成为能诱导者;它同样立即丧失掉这种被给予的规定性,因为这个规定性要过渡到对方,或者毋宁它已经过渡到对方了,那异己的(eremd)能诱导者出现为共同的媒介,但这只因为这能诱导者是被力诱导到这样作的。但是,这就是说,是力使它能够诱导的,而力本身毋宁本质上就是共同的媒介,力所以能使那能诱导者具有这样的规定,乃是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属于力的,这就是说,因为这个另外的规定毋宁就是力本身。

  为了使我们对这一过程的概念得到更完备的理解,还必须注意:差异的本身表现出双重的形式,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的差异,因为一个极端是返回自身的力,而另一极端是诸质料的共同媒介;另一方面表现为形式的差异,因为其一是能引诱的,其他是被诱导的,前者是能动的,后者是被动的。按照内容的差异来看,它们是一般地或者对我们来说有差异的;但按照形式的差异来看,它们是独立自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离异、相互对立的关系。至于说这两方面的极端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反之这据说是包含着本质差别的两方面仅仅是行将消失的环节,而且每一方都要立刻过渡到它的反面的,——这是知觉那力的运动过程的意识所可觉察到的。但是,象上面所说那样,就[分析这一过程的]我们来说,还必须注意到这点,即作为内容的差异与形式的差异之差异本身却消失了,并且就形式的一面按本质来说,那能动的、能诱导的或者自为存在着的力与就内容的一面作为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其实乃是同一的;那被动的、被诱导的或者为他而存在着的力就形式方面说与那就内容方面说作为诸多质料的共同媒介的力表明为同一的东西。

  由此足见,力这一概念是通过分为两种力而成为现实的,我们并且看见了它成为现实的过程。这两种力作为自为存在的东西而存在;但是它们的存在是这样一种相互间的辩证运动:它们的存在纯粹是一种被对方所建立起来的存在,这就是说,它们的存在纯粹具有消失的意义。它们作为两极端,并不是本身固定不移的东西,它们只是通过外表的接触凭借共同的媒介相互把一个外表的特质转移给对方;而它们之所以存在,只因为它们存在于这种媒介中,存在于它们的这种相互接触中。在这里立刻同时就有了力之被迫返回自身或自为存在以及力的表现,能诱导的力以及被诱导的力。因此这些环节并不是分割为两独立存在的极端,每一极端与对方只是处于尖锐的对立;反之,它们的本质纯全在于:每一方都通过对方而存在,而每一方这样通过对方而达到的存在,却立即又不再存在,因为每一方也就是对方。因此,事实上它们并没有任何原来支持或保持它们的特有的实体了。而力这一概念只有在它自己的现实性[或外在化]本身中才保持其自身作为本质;那作为现实的力只纯全在于表现中,而力的表现不是别的,只是自身的扬弃。这种被表象为没有表现的、自为存在的现实的力就是那被迫而返回到自身的力;但是这一规定性本身事实上被证明为仅仅是表现的一个环节。因此力的真理只不过是力的思想或观念;力的诸环节的现实性,它们的实体性和它们的运动不停顿地一起冲向一个无差别的统一性中,这个统一性不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因为这种力本身只不过是那统一性的一个环节),而这个统一性却正是力的概念本身或真正概念。因此力的实现同时就是实在性的散失;在实现的过程中力毋宁完全成为另外一个东西,即成为这个共性,知性首先或者直接地就把这个共性看作力的本质,而且这个共性自身也在应当是力的实在性中、在力的现实的实体性中表明它是力的本质。

  [二、力的内在本质]

  我们既然把那第一个共相看作知性的概念,在这里力还不是自为的存在,那么那第二个共相现在就是力的本质,就力之被表明为自在自为的存在而言。或者反过来,如果我们把第一个共相看作直接的东西,这东西应该作为意识的现实的对象,那么这第二个共相就应该被认作那感性的、客观的力之否定;它就是力的真实本质,只是作为知性的对象的力;前者就会是被迫返回自身的力或者作为实体的力;而后者就是事物的内在核心,这内在核心与概念本身是同一的东西。

  [Ⅰ.超感官世界]

  [1.内在核心,外表现象,知性或理智]

  现在事物的真实本质就这样被认作不是意识的直接对象,而意识对于它的内在核心有一间接的关系,并且意识作为知性通过力的交互作用的媒介,深入观认到事物的真实背景。那把知性和事物的内在核心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媒介或中项,是力之发展了的存在,这种存在对知性本身说来现在和今后都是一个消失着的过程。因此它就被称为现象,因为一个本身直接就是一个非有的有或存在,我们便叫做假象。

  但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假象,而乃是现象、是假象的整体。这个作为整体的整体或共相就是构成事物内在核心的东西,亦即通过力的交互作用而返回到自身的力。在这整体里,意识以客观的方式把知觉的对象设定为它们本身那样,亦即把它们设定为没有停息地、和没有独立存在地直接转化到对方的环节,单一直接转化到普遍,本质的东西直接转化为非本质的东西,反之亦然。因此力的交互作用就是发展了的否定;但是力的交互作用的真理却是肯定,亦即共相,那自在地存在着的对象。

  这个对象的存在对意识说来是通过现象的运动而间接达到的,在现象的运动中知觉的存在内容和感性的对象事物一般说来只有否定的意义,因而意识便由此返回到自身,当作返回到真理;但是就意识作为意识来说,它又把这真理当作对象事物的内在核心,并且把事物的返回自身和它自己的返回自身区别开,——正如那中介的运动对于意识仍然同样是一个客观过程一样。因此对意识说来,这内在核心是与它相对立的一个极端;但是正因为如此,内在核心对于意识是真理,因为它在内在核心中就象在事物自身中,它同时获得了对它自己的确定性、或者认识到它自己的自为存在那一环节;但是它还没有意识到它的自为存在的根据,因为那被当作具有内在核心于自身内的自为存在并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否定过程;不过这否定过程对意识说来,还只是对象性的、消逝着的现象,还不是它自己特有的自为存在;因此对意识说来,事物的内在核心诚然是概念,但是它还不认识概念的本性。

  这个内在真理、这个绝对普遍的东西消除了普遍与个别的对立,并且成为知性的对象,在它里面现在首先启示了超出感官世界和现象世界之外有一个超感官世界作为真的世界,超出消逝着的此岸,有一个长存着的彼岸,——一个自在的世界,这个世界是理性的第一次表现因而亦即不完善的表现,换言之,它只是真理借以表现其本质的纯粹素质。

  因此现在我们的对象就是一个三段论式的推论,这个推论以事物的内在核心和知性为两极端(两项),而以现象界为中项;不过这个推论的过程又提供了知性通过中项深入观察内在核心的进一步规定,并且提供了知性对于推论中诸环节相互结合、相互推移的关系的经验。

  [2.超感官世界即现象界]

  事物的内在核心对于意识还是一个纯粹的彼岸,因为意识在内在核心里还不能找到它自己;它[内在核心]是空的,因为它仅仅是现象的否定,就肯定方面说,它只是一单纯的共相。这种关于内在核心的想法显然立刻可得到某些人的赞同,当这些人说,事物的内在核心是不可认识的;不过他们提出这种说法的理由我们必须从别的意义上去了解。关于刚才这里所说的内在核心诚然还没有知识出现,但是这并不是由于理性太短视了,或者受到限制了,或者任何别的理由(关于这一点现阶段知道得还很少,因为我们还没有深入到这点),而是为了对象本身性质的单纯,即因为在空虚中什么也不会被知道,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来,就因为它恰好被规定为意识的彼岸。——其结果真正讲来是一样的,如果你把一个盲人放进一个内容丰富的超感官世界里(如果超感官世界有了这样丰富的内容,不管这内容是它自己所有的独特的内容,或者意识本身就是这内容),并且如果你把一个有视觉的人放进绝对黑暗之中,或者,听你的便,把他放进纯粹光明之中,并假定超感官世界就是这种纯粹光明或绝对黑暗。这个有视觉的人在纯粹光明中与在绝对黑暗中,皆同样什么也看不见,那么情形与此完全相同,一个盲人站在一个内容丰富的世界前面,也同样什么都看不见。如果通过现象意识对于事物内在核心和与它内在联系着的东西什么也看不见,那么它就只好停止在现象前面,这就是说,把现象当作某种真的东西,而对于这东西我们又知道它不是真的;换句话说——由于这样意识仍然陷于空虚之中,当然这空虚首先是被看成空无客观事物的空虚性,但是由于它是自在的空虚性,所以它就被认作空无一切精神的关系的意识本身的种种差别的空虚性,然而在这种完全空虚并被称为圣洁的世界里,却又不能不有某种东西,——于是意识就用它自身所制造出来的种种梦想、幻象去充满它;这个超现象的空虚世界不得不满意于它所受到的这样恶劣的待遇,既然梦幻都比它这个空虚世界要更好一些,那末它还配享什么更好的待遇呢!

  但是那内在世界或者那超感官的世界是出现了,它是从现象界出来的,而现象界就是它出现的中介;换句话说,现象界就是它的本质,并且事实上就是它的充实。超感官界是被设定为感官事物和知觉对象的真理,但是感官事物和知觉对象的真理却是现象。

  那超感官界因此乃是作为现象的现象。

  但如果就这样想,以为超感官世界因此就是感官世界或者就是直接感官确定性和知觉所认识的世界,那么这就未免错误理解上面这段话的意思。因为现象界并不是感性认识和知觉的世界被设定为存在着的世界,而乃是把它设定为被扬弃了的世界或者真正的内在世界。人们常常说,超感官界不是现象界;但这里所了解的现象界不是现象界,而毋宁是当作本身真实的现实性的感官世界。

  [3.规律作为现象的真理]

  知性——这是我们这里考察的对象——现在正处于这样的地位,对于它那内在世界虽说出现了,但首先只是作为一般的、还没有实现的自在性;力的交替作用也仅有这种消极的意义,即不是自在的东西,如果它有积极的意义,那就仅在于它是中介的东西但却在知性之外。但是知性通过中介对内在世界的关系,就是它自己的运动,通过这种运动这内在世界就充满了内容。——力的交替作用对知性是直接的;但是对于知性那单纯的内在世界才是真的;因此力的运动同样只是作为单纯的东西一般地才是真的。不过从这种力的交替作用我们已经看见它有这样一个特性:那被另一个力所诱导而运动的力,也同样对另一个力来说是诱导者,那个能诱导者只有通过被诱导才成为能诱导者。

  这里就同样有了那规定性之仅仅的直接的交替或绝对的交换,这种规定性构成出现着的力的唯一内容,这内容不是共同的媒介就是消极的统一。在它以特定的形式出现时,它本身立即停止它出现时的原有形式;通过它的特定形式的出现,它诱导对方,而对方就通过它的诱导而表现它自身,这就是说,后者现在立刻就具有前者原来具有的形式。这两方面,诱导的关系与特定的相反的内容的关系,每一方面本身都是绝对的颠倒和交换。然而这两种关系本身又是同一的;而它们形式上的差别,作为被诱导者与能诱导者的差别,和内容上的差别,作为被诱导者亦即被动的媒介与那能诱导者、那能动的、否定的统一或单一之间的差别也是同一的。这样一来那出现在这个运动中的特殊的力,一般讲来相互间的一切差别便都消失了,因为这种特殊的力只是建筑在那些差别上面的。而且随着这两种关系的差别之消失,那两种力的差别也同样仅只混而为一了。因此既没有力、没有能诱导和被诱导的力、也没有规定性、没有作为持存着的媒介和作为返回自身的统一的规定性,既没有某种独立的个别的东西,也没有种种不同的对立,而那存在于这种绝对变化之中的只有那作为普遍差别的差别,或者那许多对立都已经消除了的差别。

  所以这种普遍差别是力的交替作用本身中的单纯成分,而且是力的交替作用中的真理;这就是力的规律。

  这绝对变化着的现象界通过它与内在世界的单纯性和知性所认识的单纯性的联系便成为单纯的差别。这内在世界最初只是潜在的共相;然而这潜在地单纯的共相本质上同样是绝对地普遍的差别;因为它是变化本身的产物,换言之,变化就是它的本质,——但是当变化被设定为在内在世界之内作为真正的变化时,于是它就被吸收进内在世界之内作为同样绝对的、普遍的、静止的、自身等同的差别。换句话说,否定是共相的主要环节;否定或中介过程在共相中因而就是普遍的差别。这普遍差别就用规律的形式表达出来作为不稳定的现象界之持久的图象。

  于是那超感官的世界就是一个静止的规律的王国,当然是在知觉世界的彼岸,——因为知觉只是通过经常的变化来表达规律,——然而却同样现存于知觉世界之中,作为它的直接的、静止的模写。

  [Ⅱ.规律作为差别与同一]

  [1.特定的规律与普遍的规律]

  这一规律的王国诚然是知性所能认识的真理,这真理又以包含在规律中的差别为内容;不过同时这规律的王国只是知性的初步真理,并没有充实那现象界。规律虽体现在现象界中,但却没有全部体现出来;它在不同的情况下老是有不同的体现或现实性。因此现象仍保留有一个独立自为的一面,这一面还不在内在世界之中;换句话说,现象界真正进来还没有被建立为现象界,为扬弃了的自为存在。规律的这种缺点也必须在规律自身中揭示出来。规律所包含的缺点正在于它所具有的差别只是一般性的、不确定的的差别。但是只要它不是一般的规律,而是一个特定的规律,则它必定包含有规定性在内;这样就会出现诸多不确定的规律。然而这种复多性本身就是一个缺陷;因为它违反了知性的原则,对于作为认识那单纯内在世界的知性来说,只有那自在的普遍的统一性才是真理。因此知性必定要让诸多法则结合为一个法则,例如,石头往下落所依据的规律和天体运动所依据的规律必须被理解为一个规律。不过由于诸多规律彼此合并为一个规律的情形,规律便失掉了它的确定性;规律就永远成了空泛表面的东西,因而事实上我们所得到的,不是这些确定的规律之统一,而乃是一些丧失了确定性的规律;这正如把物体下堕到地上的规律和天体运动的规律联合在一起的一个规律事实上就不能表明两个法则那样。把一切法则联合成万有引力规律除了只表示本身的单纯概念并认这概念为存在着的外,并不更表示别的内容,万有引力律只不过说,一切东西对一切别的东西都有一个恒常的差别。知性以为通过这一概念就发现了可以表示普遍现实性本身的一个普遍的规律;然而它所发现的事实上只是规律概念本身,虽说借此它同时可以宣称:一切现实事物本身都是合乎规律的。因此万有引力这一术语就它足以反对那无思想性的表象而言,是有其很大的重要性的,因为从表象看来,一切东西都表现为偶然性的形态,一切规定性都采取感性的独立性的形式。

  所以万有引力的规律或纯粹概念与特殊的规律相对立。

  只要这纯粹概念被认作本质或真的内在核心,那么特殊的规律的特殊规定性便仍然属于现象界或毋宁属于感性的存在。

  但是规律的纯粹概念不仅超出了规律(这规律由于本身是一特殊的规律与别的特殊规律相对立),而且超出了规律本身。

  这里所提到的规定性真正讲来本身只是一个消失着的环节,它在这里已不复能够作为纯本质(Wesenheit)而出现,因为它在这里只是出现为当作为真理的规律;但是规律的概念却转而反对规律本身。这就是说,在规律中差别本身直接地被认识到,并且被包括进共相之中,这样一来就使得各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关系便是那规律所要表示的)持存着作为各不相干的和独立存在的纯本质。但是规律中差别的这些部分同时本身就是特殊的方面;那作为万有引力的规律的纯粹概念其真正意义必须这样加以理解,即:在这种纯粹概念中存在于规律本身内的诸差别,作为绝对单纯的东西,又回到那内在世界作为单纯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就是规律的内在必然性。

  [2.规律与力]

  由此规律就表现为两重的方式:一方面表现为法则,在其中诸差别被表明为独立的环节;另一方面表现为单纯的回返到自身的存在,这种存在又可以叫做力,不过这并不是那被迫返回到自身的力,而是一般的力,或者力的概念,一种引力,——一种把能吸引和被吸引的东西的差别都消融在自身内的力。这样例如单纯的电力就是一种力,然而要表示电力的差别却属于规律范围:这差别就表现为阳电和阴电。在下落物体的运动里力就是单纯的因素,重力,重力的规律是:在运动中的不同物体的体积与所费的时间和所经过的空间的相互关系是方根与平方的关系。电力本身并不包含差别,换言之,在它的本质里电力并不包含阳电和阴电双方面的存在在内;因此人们常说,它具有以这样的方式存在的规律,或又说,它具有这样表现它自身的特质。这种特质诚然是这种力的本质的或独特的特质,换言之,这特质对力来说是必然的。但是必然性在这里只是一个空名词:力必定要那样双重地表现它自身,因为它必定要那样。当然如果阳电被设定了,则阴电本身也必然存在着;因为阳电只是作为与阴电相关联而存在的,换句话说,阳电在自身内就包含着自己和自己的差别,正如阴电亦同样在自身内就包含着自己和自己的差别。但是电之区分为这两方面,本身并没有什么必然性。电作为单纯的力对于它的规律——亦即对于它是阳电和阴电是漠不相干的。

  如果我们把前者叫做它的概念,而把后者叫做它的存在,那么它的概念对它的存在就是漠不相干的。它只是具有后者这种特质,这就是说,这对于它并不是本身必然的。这种漠不相干会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如果我们说,阴和阳是包含在电的定义之中,或者说,阴和阳简直是电的概念和本质。因为这就意味着,电的本身就是它的存在一般;但是在那个定义里并不包含它的存在的必然性;电的存在或者是因为人们发现它存在,这无异于说,它的存在是完全没有必然性的,或者是电的存在是由于别的力使然,这就无异于说,它的存在的必然性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然而由于必然性具有为他物而存在这一规定性,于是我们又回返到特殊规律的复多性,这是我们为了考察作为规律的规律时所刚才离开了的课题。只有对于这种规律,我们才可以比较它的作为概念的概念或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已经表明了还只是一个空名词。

  规律与力、或概念与存在的漠不相干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外,还有另外一种表现方式。例如在运动的规律里,运动之分割为时间和空间,或又分割为距离和速度,这是必然的。既然运动只是这些环节的关联,那么在这里运动、共相无疑地是在自身内分割成不同部分。但是现在这些部分:时间和空间或距离和速度在它们本身内并不能表示它们是从一个根源派生出来;它们彼此之间是漠不相干的;可以没有时间设想空间,可以没有空间设想时间,并且至少可以没有速度设想距离,——同样它们的大小也是彼此互不相干的,并且由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象阴与阳、肯定与否定那样,因此它们相互间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在这里,分割成为部分的必然性固然是有的,但是各部分本身之间却没有必然性。因而那首一种必然性(即分割的必然性)也就仅仅是一种虚构的虚假的必然性了。因为运动并没有被表象为单纯的东西或纯粹本质,而是被表象为已经分割了的东西;时间和空间被当出运动的独立自存的部分,或者自身存在的本质,或者把距离和速度看成存在的方式或表象的方式,其一没有其他也仍然能够存在,因此运动就被看成仅仅是它们的外表的联系,而不是它们的本质。如果把运动表象为单纯的本质或力,那么无疑地运动就是重力,但重力一般并不包含这些差别在内。

  [3.说明或解释]

  因此在两种情形下,差别都不是自己本身的差别。或者共相、力对于被分割成部分(这些部分就是规律里面所包含的差别)表示漠不相干,或者诸差别,规律中所包含的部分,被此之间漠不相干。知性虽说具有这个差别本身的概念,正由于这样,规律才部分地是内在世界或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但是在它里面同时具有诸差别。至于这个差别所以是一种内在的差别,这乃由于规律是单纯的力,或者规律是作为差别的概念,因而亦即概念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最初还只是知性所作出的,还没有建立在事情本身之内。

  知性所说出的必然性因而只是它自己的必然性,知性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别,只是为了它同时可以用文字把它表达出来,并使得这种差别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

  这种仅仅存在于字面上的必然性因而只是把构成必然性的整个过程的诸多环节加以列举;这些环节诚然是被区别开了,不过同时它们的差别已经被明白宣称并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别,因而便立刻又被扬弃掉了。这种过程就叫做解释。这样,一个规律就宣告成立。规律的自在的普遍因素或根据亦即力就与规律区别开了;但是,关于这个差别,有人说,这种差别没有差别,反而说根据是一种其性质完全与规律相同的东西。例如象闪电这样的个别事实被认作普遍的现象,而这种普遍的现象便被宣称为电的规律:这个解释因而就把规律归结为力,以力作为规律的本质。于是这个力的性质就是这样,即当它表现它自身时,就有相反的电出现,而又相互消失在对方中,这就是说,力的性质恰好与规律相同;因此有人说,两者完全没有差别。这差别的双方,就是力之纯粹的、普遍的表现,或者规律和纯粹的力;不过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内容,相同的性质;因而内容上的差别或实质上(亦即事情本身)的差别也就又被抹煞了。

  象上面所指出,在这种同语反复的过程里,知性坚持着它的对象之静止的统一,而这种同语反复过程只属于知性自身,不属于对象本身。这过程是一种说明,不过它不唯毫无所说明,而且很显然,它自诩要说出某些不同于已经说过的东西,而实际上毫无所说,只是重复那同样的东西。通过这种说明的过程,在事情本身内任何新东西也没有发生,它只是被当作知性的运动罢了。但是在这种说明的过程内我们现在正认识到我们在规律中所没有认识到的东西,即绝对转化的本身;因为如果加以仔细考察,这个过程直接地就是它自己的对立面。因为它建立一种差别,这个差别不惟对于我们没有差别,它自身反而取消了这个差别。这和上面所表明的力的交替作用的转化乃是同样的变化。在力的交替作用里有能诱导的力与被诱导的力的差别、有表现自身的力与被迫返回自身的力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事实上并不存在,而且这些差别自己也就因而立即又取消了它们自身。这不仅是因为有了单纯的统一性,所以没有差别可以建立起来,而乃是因为这种说明过程,虽说无疑地作出一个差别,但是因为它不是差别,它又被取消了。——因此在这说明的过程里,那前此在内在世界之外,只存在于现象界的转化和变化现在就透进那超感官世界本身了。然而我们的意识却从作为对象的内在世界进到另一方面,进到知性,并且在知性中发现转化的过程了。

  [Ⅲ.关于纯粹差别的规律]

  这个转化因而还不是事情自身的转化,毋宁正表明其自身为纯粹的转化,因为转化的各个环节的内容仍然是一样的。但是知性的概念作为概念既然是和事物的内在核心是一样的,所以对知性说来这个转化就是内在世界的规律。于是知性就体会到这乃是现象界本身的规律:即建立差别实际上没有差别,换句话说,凡是自身同一的也就是自身排斥的,并且知性同样体会到,在现象界中真正讲来差别是不存在的,并且是自身扬弃的,换句话说,那自身不同一的东西却互相吸引。知性又体会出第二种规律,它的内容与前此所谓规律即不变的、长住的、自身等同的差别之规律正相反对;因为这个新的规律毋宁表明了等同者之成为不等同,不等同者之成为等同。概念要求那还没有达到思维阶段的意识把两个规律结合起来,并且要意识到它们的对立。这第二个规律当然也是规律,或者一个内在的自身同一的存在,但是也可说是一个不等同性之自身等同性、无永久性之永久性。在力的交替作用里,这一规律正表现为这种绝对的过渡和纯粹的转化。那自身同一的东西、力,分裂成为它的对方,它的对方首先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它的他物,然而两者的这个差别事实上被证明为没有差别;因为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亦即是自己排斥自己的东西,因此这个被排斥的东西本质上又吸引自身,因为它是同一的。这样作出来的差别,既然没有差别,因此它又取消了它自己。在这里,差别就被表明为事情本身的差别,或绝对差别,而这种事情本身的差别并不是别的东西,实即是那曾经自己排斥了自己的自身同一者,因此在这里差别这一概念只是建立了一个对立,而这个对立又不是对立。

  通过这个原则那第一个超感官世界、那静止的规律的王国、那知觉世界的直接的模写就反而转到它的反面了。规律一般地和它的差别一样是被认作自身等同的。但是现在却设定了:两者都各自是它自身的反面;那自身等同的却排斥它自身,而那自身不等同的东西却被设定为自身等同的。事实上只因具有这种特性,差别才是内在的差别或自己本身的的差别,因为那等同的是自身不等同的,那不等同的却是自身等同的。——按照这种方式,这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并且既然一方面已经出现在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内,所以这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就是颠倒了的第一个超感官世界。

  因此内在世界就是完成了的现象界。因为第一个超感官世界只不过是知觉世界之直接地提高到普遍的成分;它在知觉世界中有它的必然的相对应的图象,而知觉世界还独立地保持着转化和变化的原则;那第一个规律的王国却没有这个原则,但是它却保持这原则当作颠倒了的世界。

  因此按照这个颠倒了的世界的规律,那在第一个世界内是自身等同的东西,就是不等同于它自身的,而在第一个世界中不等同的东西是同样不等同于它自身,或者它将成为等同于它自身。在一定的阶段里会得出这样的结果,即按照第一个世界是甜的东西,在这个颠倒了的自在世界里是酸的,在前一世界里是黑的东西,在后一世界里是白的。

  就磁石来说,按照第一个世界的规律是北极,而按照另一个超感官的自在世界(即在地球里)来说则是南极;而在那个世界是南极的地方,在这个世界却是北极。就电来说,同样,按照第一个世界的规律是氧极,而在另一个超感官的本质世界中却是氢极;反之,在那个世界是氢极,在这个世界却是氧极。在另一个范围里,例如对于敌人的报仇,按照原始的朴素的规律,在受伤害的个人来说是最高的满足。然而这条规律对于那不把我当成独立的人对待的人,向他表示我自己是站起来了的人,并且把他作为人的资格予以取消,——然而这条规律却为另一个世界的原则所颠倒过来,变成与它自己相反的规律了,即已从为恢复自我而摧毁别人[报复]变成别人的自我摧毁[惩罚]了。现在如果把这种表现在惩罚罪行方面的颠倒过程制成规律,则这条规律也只是属于这样一个世界的规律,这个世界具有一个颠倒了的超感官世界和它相对立,在这个超感官世界里,凡是前一世界里受轻视的东西便受到尊重,而在前一世界受尊重的东西便遭受轻蔑。按照前一个世界的规律,惩罚使人耻辱,并且毁灭人,而在与它相反的世界里,惩罚便转变成一种宽恕的恩典,这恩典保存了他的性命并给他带来了光荣。

  从表面上看来,这个颠倒了的世界正是前一个世界的反面,因为它认为前一世界在它的外面,并且把前一世界从它自身排斥开,并把它当作一个颠倒了的现实界,因为前一个是现象世界,另一个是自在世界,前一世界之存在是为另一世界而存在,反之另一世界却是自为的世界。这样试再用上面的例子来说,凡尝着是甜味的东西,真正讲来或者就内在本质说,在事物中是酸的;或者就属于现象界的现实的磁针是北极的地方,而就内在的或本质的存在说就会是南极。凡在现象界的电里表明为氧极的东西,在非现象界的电里就会是氢极。或者说,一个行为在现象界里是犯罪,而在内在世界里却可以成善良的行为(一个坏的行为也可以有好的动机),惩罚只是在现象界是惩罚,而它本身或者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却可以对于那犯罪者是一件好事。但是象把内与外、现象界与超感官界当作两种现实性那样的对立这里却不再有了。那互相排斥的差别也不重新被分为两个那样的实体,每个都带着这些差别,并赋予它们以分离和独立的持久存在,以致知性将又从内在世界出来,退回到它原来的地位。一个方面或实体将又会是知觉的世界,在其中那两个规律中的一个将起着作用,而与它相对立的内在世界,和前一个世界一样正是一个感性的世界,不过是在观念中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不能够指明的、不能够看见的、听见的、尝到味道的感性世界,但是它却被设想为那样一个感性的世界。但是事实上如果那一个被设定的世界是一个知觉的世界,而它的自在世界作为它自身的颠倒或反面,同样是一个被设想的感性世界,那么酸的东西就会是甜的东西的自在物;黑的东西就会是白的东西的自在物,并且是真正的黑的东西;北极就会是南极的自在物,并且是在同一磁针内出现的北极;氧极,作为氢极的自在物,就是同一个化电堆的现存着的氧极。但是那现实的罪行有其颠倒了的一面和它的自在本性在动机本身内作为一种可能性,不过不是在一个好的动机内;因为动机的真理性只是在行为本身内。然而罪行按它的内容说来在现实的惩罚中回到它的本身或者回到它的反面或颠倒了的一面。在这里法律与它相反的现实性即犯法的罪行就得到了调解。最后,现实的惩罚在这样意义下包含着和它正相反对的现实性在它里面,即因它是法律的一种实现,通过这种实现,那法律对罪行施加惩罚的活动就扬弃了它自身,于是那正在实施的法律就又成为静止的、有效的法律,而个人反对法律的活动和法律处罚个人的活动都随之消失了。

  [三、无限性]

  由此足见,颠倒这个观念构成了超感官世界的一个方面的本质,我们必须从颠倒这个观念里排除掉那把诸多差别固定化在一个不同的持存性的要素内的感性的看法,而差别的这个绝对概念作为内在的差别必须纯粹表明为并且理解为自身同一者本身与它本身的排斥和不等同者本身与它本身的等同。这里我们所必须加以思维的乃是纯粹的变化、自身之内的对立或矛盾。因为在一个作为内在差别的差别里,那对立的一面并不仅仅是两个之中的一个,——如果这样,那差别就不是一个对立的东西,而是一个存在着的东西了;——而乃是对立面的一个对立面,换句话说,那对方是直接地现存于它自身之内。

  当然我把对立面放在这里,而把和它对立的对方放在那里;因而我就把对立面放在一边好象没有对方而独立自存。但是正因为我在这里把对立面当作独立自存,它才是它自己的对立面,或者说,事实上它把对方直接地当作在它之内。——所以那颠倒了的超感官世界是同时统摄了另一世界的,并且把另一世界包括在自身内。它自己是意识到它自己是颠倒了的世界,这就是说,它意识到它自己的反面;它是它自己和与它对立的世界在一个统一体中。只有在这个意义下,它才是内在差别的差别或自身差别,或者说它才是无限性。

  通过无限性我们就看见规律完成其自身而达到内在必然性,而现象界的一切环节都被吸收到内在世界里面去了。说规律的单纯本质就是无限性或必然性,根据上面的分析看来,就是说:(甲)规律是一个自我等同的东西,但却包含差别在自身内,换言之,规律是自己排斥自己、自己分裂为二的自身同一的东西。那所谓单纯的力双重化它自身并由于它的无限性而是法则。(乙)那被分裂为二的(Entzweite)成分,亦即被表象为构成规律中的诸部分,便被表明为有持存性或实体性的东西;如果脱离了内在差别的概念来考察这些部分,那么那些表现为重力的诸环节:空间和时间或者距离和速度,它们彼此之间以及它们对于重力本身,都是漠不相干没有必然性,同样这个单纯的重力对于它们或者单纯的电对于阳电和阴电都是漠不相干的。(丙)但是由于内在差别的概念则这个不等同、不相干的成分,空间和时间等,就成为无差别的差别或者只是一个等同的东西的差别,而它的本质是统一性;它们便作为肯定与否定、阴与阳互相激励,而它们的存在毋宁在于设定自身为非存在并扬弃自身于统一体中。有差别的双方都持存着,它们是潜在的,它们是潜在的对立面,这就是说,它们是它们自身的对立面,它们拥有它们的对方于自身之内,并且它们只是一个统一体。

  这个单纯的无限性或绝对概念可以叫做生命的单纯本质、世界的灵魂、普遍的血脉,它弥漫于一切事物中,它的行程不是任何差别或分裂所能阻碍或打断的,它本身毋宁就是一切差别并且是一切差别之扬弃,因此它自身象血脉似的跳动着但又没有运动,它自身震撼着,但又沉静不波。它是自身等同的,因为它里面的诸差别是循环往复的;它们是差别,但是又没有差别。因此这种自身等同的本质只是与自身相关联。与自身;足见自身是一个他物须得加以关联,而与自身相关联毋宁也就是分裂为二(Entzweien);换句话说,这种自身等同性正是内在的差别。这些分裂开的成分因而都是独立自在的,每一个都是一个对立面——一个对方;所以只消提到一方,则它的对方同时必然已经包含在内。或者说,一方不是一个对方的对立面,而只是纯粹的对立面;这样每一方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对立面。或者说,一般讲来每一方并不是一个对立面,而乃是一个纯粹的自为存在,一个纯粹的自身等同的本质,它里面不包含任何差别:那么我们就用不着问,更用不着把劳费精神于这样的问题看作哲学了,或者甚至把它认作哲学所不能回答的问题,——差别或他物如何会从这个纯粹本质中出来,或者差别和他物如何会从它里面派生出来。因为分裂的过程业已发生,差别已被排除于自身等同的东西之外,并且被放在它的另一边;那应该是自身等同的东西已经成为分裂的方面之一,而不是那绝对的本质了。因此那自身等同的东西分裂自身就同样意味着,它扬弃自身作为已经分裂的东西,它扬弃自身作为他物。人们常常说的,差别不能自其中产生出来的统一性事实上本身仅仅是分裂过程的一个环节;这种统一性不过是那与差别相对立的单纯性之抽象罢了。但是既然这种统一性是抽象,它只是相对立的双方的一方面,这就等于说,统一性是分裂为二的过程;因为如果统一性是一个否定性的东西,是一个对立的方面,那么它就恰好被设定为包含对立在自身内的东西。因此分裂为二过程和自身等同过程同样仅是一种自身扬弃的过程;因为那最初自己分裂自己并过渡到它的反面的自身等同的东西既然只是一个抽象,或者本身已经是一个分裂了的东西,那么它的分裂过程因而就是它的分裂为二的存在之扬弃。那自身等同的过程同样是一个分裂为二的过程;那成为自身等同的东西因而就与那分裂为二的过程相对立;这就是说,它自己把自己放在一边,或者说,它毋宁成为一个分裂为二了的东西。

  无限性或者这种纯粹的自身运动的绝对的非静止性,在某种方式下,被规定为,譬如说,存在,它母宁可以说正是这个规定性的反面,诚然已经是一切前此所经历过各阶段的灵魂,然而只有在内心界中它自身才自由地出现。现象界或力之交替作用的世界已经显示了它的活动,但是它首先自由地出现为说明;并且由于它归根到底是意识的对象,意识能够认识它象它本来那样,于是意识就成为自我意识。知性的说明首先只是作出什么是自我意识的描述。知性扬弃了那些存在于规律之中、已经成为纯粹的、但仍然是各不相干的差别,并且把它们设定在一个统一体、力之内。然而这种等同化的过程同样直接地是一个分裂为二的过程;因为知性之所以能扬弃这些差别,并建立气力的单一性,只由于它造成一个新的差别,即关于法则与力的差别,然而这个差别却同时又没有差别。

  并且虽说两者的差别同时没有差别,知性仍然进行分析这个差别,并且又将这个差别加以扬弃,因为知性认为力的性质是和法则的性质相同的。但是这样的运动和必然性仍然是知性的运动和必然性,换言之,运动本身并不是知性的对象;反之它却以阳电和阴电、距离、速度,引力以及千百个别的东西作为它的对象,这些对象构成运动的各个环节的内容。也正由于这样,知性未免太自我满足于它的“解释”了,因为在解释之中,也可以说,意识是在和它自己作直接的自我交谈,它只是欣赏它自己。诚然在解释中,意识仿佛是在认识某种别的东西,然而事实上它只是在认识它自己。

  在那相反的规律里,亦即在前一规律颠倒过来的规律里,或者说,在内在差别里,无限性本身诚然是知性的对象,但知性仍然没有把握住无限性的真性质,因为它又把内在的差别,自身同一的东西之自身排斥,不等同的东西之相互吸引,分割成两个世界,或者两个实体性的要素。这种运动在这里,从知性看来,象它在经验中那样,只是一种发生着的事变,等同和不等同只是谓词,这些谓词的本质乃是一个存在着的基质。同一个东西在知性看来是一个具有感性外表的对象,而在我们看来,却是在它的本质形态下的纯粹概念。对于差别的这种理解象它真正那样,或者对无限性本身的这种理解是就我们对它看来如此或就它本身潜在地如此而言。对无限性这个概念的阐定属于科学[逻辑学]范围。但是意识,当它直接拥有这个概念时,又出现为意识特有的形式或新的形态,这个新的形式或形态在上面经历的过程里认识不到它的本质,反而把它看成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

  当这种无限性的概念成为意识的对象时,于是意识就是差别的意识同时又立即是扬弃了差别的意识。它是本身自为的,它是对无差别若划分差别,换言之,它是自我意识。

  我把我自己同我本身区别开,在这里我直接意识到,这种差别是没有差别的。

  我,自身同一者,自己排斥自己;然而这个与我相区别的东西,这个被建立起来的不等同于我的东西当它被区别开时,即直接地对我没有差别。一般讲来,这样的对于一个他物、一个对象的意识无疑地本身必然地是自我意识、是意识返回到自身、是在它的对方中意识到它自身。这种从前一种意识的形态的必然进展,(前一种意识形态以自身以外的一个事物、一个他物为它的真实内容,)正表明了不仅对于事物的意识只有对于一个自我意识才是可能的,而且表明了只有自我意识才是前一个意识形态的真理。但是只有就[考察这一认识过程的]我们看来,这个真理才是现实了的,对于意识说来,它还不是如此。

  而自我意识总是首先成为自为的,它还没有成为与一般意识的统一。

  我们看见,在现象界的内在核心里,真正讲来知性所认识的除了现象本身外,并没有某种别的东西,不过不是现象界作为力的交替,而是力的交替在它的绝对普遍的环节里和在这些环节的运动里,事实上知性所认识的只是它自己。一经提高到知觉之上,意识通过现象作为中介便被表明为和超感官界结合起来了;通过现象,意识就可以直观进现象界背后的超感官界。这两个极端,一端是纯粹的内在世界,另一端是直观这纯粹内在世界的内在世界,现在合拢在一起了,它们两方面作为两个极端以及作为不同于它们两极端的中介,现在都消失了。这个遮蔽着内在世界的帘幕因而就撤消了,而出现的乃是内在世界对于内在世界的直观,但是这种直观那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东西的过程(这种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东西自己排斥自己,把自己建立为有差别的内在世界)对于那有差别的内在世界而言,同样直接地就是两者的无差别,——这就是自我意识。这就表明了,在这个据说遮蔽着内在世界的所谓帘幕之后,什么东西也看不见,除非我们自己走进它的后面,同样也要有某种的确可以看得见的东西在它后面,我们才可以看得见。然而同时也很明显,人们并不是不经历任何困难笔直就可以走进那后面去的。因为这种关于什么是现象界观念和它的内在世界观念的真理的知识,本身是经历过长远曲折的途程所达到的结果,通过这个过程,意识的诸方式:意谓、知觉和知性都逐渐消失;并且同样也很明显,要认识当意识知道它自身时,它知道什么,还需要更多的条件、更长远曲折的途程,这就是下面所要讨论和发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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