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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验原理论 第一部 先验感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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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知识不问其以何种式样何种方法与对象相关,其所由以直接与对象相关,及一切思维所由以得其质料者,为直观(Anschau-ung)。但直观仅限在对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发生。对象授与吾人,又仅在心有所激动之限度内始可能,此点至少就人而言(译者按:意盖谓人之直观而外,尚有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此点康德既不肯定亦不否定,以为吾人对之毫无概念所不能判断者)。“由吾人为对象所激动之形相以接受表象”之能力(感受性),名为感性。对象由感性授与吾人,仅有此感性使吾人产生直观;直观由悟性而被思维,且自悟性发生概念。但一切思维,不问其直接间接,由其性格最后必与直观相关,故在吾人人类,最后必与感性相关,盖因舍此以外别无其他方法能使对象授与吾人也。在吾人被对象激动之限度内,对象所及于“表象能力”之结果,为感觉(Empfindung)。由感觉与对象相关之直观,名为经验的直观。经验的直观之对象(未规定其内容者)泛称为现象。
在现象中与感觉相应者,我名之为现象之质料(Materie);其所以规定现象中之杂多使之能在某种关系中整理者,我名之为现象之方式(Form)。感觉所唯一能由以设定,唯一能由以在某种关系中整理者,其自身决不能亦为感觉;故一切现象之质料仅后天的授与吾人,而现象之方式则必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备整理感觉,故必容许离一切感觉而考虑之也。
凡一切表象其中绝无属于感觉之成分者,我名之为纯粹的(此就先验的意义而言)。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直观中之一切杂多皆以某种关系在此方式中被直观者)必须先天的存于心中。此种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亦可名之为纯粹直观。今如在物体表象中,取去悟性关于物体所思维者,如实体、力、可分性,等等,又取去其属于感觉者,如不可入性、坚、色,等等,顾自此经验的直观尚有留存之事物,即延扩与形体。此延扩与形体二者属于纯粹直观,纯粹直观者即无感官或感觉之现实对象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为感性之纯然方式者也。
一切先天的感性原理之学,我名之为先验感性论(transcen-dental aesthetic)。必须有此种学问成为先验原理论之第一部分,以与论究纯粹思维之原理名为先验逻辑者相对待。
是以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第一、须从感性中取去悟性由其概念所思维之一切事物,使感性单独孤立,于是除经验直观以外无一物留存。第二、吾人又须从经验直观中取去属于感觉之一切事物,于是除感性所能先天的唯一提供之纯粹直观及现象之纯然方式以外,无一物存留。在此种研究途程中,将发见有两种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用为先天的知识原理,即空间与时间。吾人今将进而考虑空间与时间。
第一节 空间
二 空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吾人由外感(心之一种性质),表现对象为在吾人以外之事物,且一切对象绝无例外,皆在空间中表现。对象之形状、大小及其相互关系皆在空间中规定,或能在空间中规定者。至“心所由以直观其自身或其内部状态”之内感,则不能产生“所视为对象之心自身”之直观;但内感中尚有一种一定的方式(即时间),而心之内部状态之直观,则唯在此方式中始可能,故凡属于心之内部规定之一切事物,皆在时间关系中表现。时间之不能直观为外部的,亦犹空间之不能直观为在吾人内部中之事物。
于是空间与时间果为何物?此二者是否真实存在?或仅事物之规定或关系,且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但仍属于事物者欲?抑或空间与时间仅属直观之方式,因而属于心之主观性质,离此主观性质则将无所归宿者欤?欲穷明此等问题,首宜阐明空间概念。至所谓阐明(expositio),乃指“使属于概念者,有一明显清晰之表象”(虽无须周密详尽);其含有“展示概念为先天的所与者”,则为玄学的阐明。
(一)空间非由外的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某种感觉之与“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即占有“我自身所在之空间”中别一部分之某某事物)相关,及我之能表现某某事物之在外而又相互并存(即不仅相异而又在不同之位置),皆必须以空间表象为其前提。故空间表象非自外的现象关系由经验得来者。反之,此一外的经验自身,乃仅由空间表象而始可能者也。
(二)空间乃存于一切外的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先天表象。吾人固能思维空间为空无对象,然绝不能想象空间之不存在。故必须视空间为“所以使现象可能”之条件,而不视之为“依存于现象”之规定。空间乃必然的存于外的现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①
(三)空间非普泛所谓事物关系之论证的或吾人所谓普泛的概念,乃一种纯粹直观。盖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现于吾人自身者,仅有一空间;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种种空间,意盖指“同一之单一空间”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间决不能先于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间而有类乎能构成此唯一空间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间仅能在唯一之空间中思维之。空间本只有一;至空间中之杂多,以及种种空间之普泛概念,则唯依据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间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种先天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其第三者”之几何命题,决不能从线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来,乃仅自直观得来,至此种直观实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确性者。
(四)②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须思维为包含于“无数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种表象(为此种种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质),故能将此种种不同表象包摄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无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论)能思维为包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间表象则能思维为包含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盖空间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时无限存在者也。故空间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观,而非概念。
①在第一版中此段下为:
(三)一切几何命题之必然的正确性,及此等命题所有先天的构成之可能性,皆根据此种空间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间表象为后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得来者,则数学的规定之第一原理,殆仅为知觉矣。于是此类第一原理将同具知觉所有之偶然性;“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之命题,殆非必然的而仅为经验所常教示吾人者矣。凡自经验引来者,仅有比较的普遍性,即由归纳得来者。于是吾人仅能谓限于迄今观察所得,尚未见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间耳。
②在第一版中(四)下为以下一段:
(五)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在一尺及一埃尔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间概念,不能对量有任何规定、放在直观之进展中,若非有无限性存在,则空间关系之概念,无一能产生空间无限性之原理者也。
三 空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我之所谓先验的阐明,乃说明一概念为“其他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可能性由此始能理解”之原理。为达此目的计,须(一)此类先天的综合知识,实由此所与概念来者,(二)此种知识仅在假定有一说明此概念之方法而后可能者。
几何学乃综合的且又先天的规定“空间性质”之学。于是为使此类空间知识可能,吾人所有之空间表象,应为何种表象?此种空间表象,其起源必为直观;盖由纯然概念决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题”——如在几何学中所见者(导言五)。且此直观必须为先天的,即必须在知觉任何对象以前预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须为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盖因几何命题皆为必然的,即必联结有“关于此等命题之必然性之意识”;例如空间仅有三向量之命题。故此类命题决不能为经验的,换言之,即不能为经验判断,且不能由任何经验判断引来者(导言二)。
顾先于对象自身且对象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规定之外的直观,何以能存在心中?显见,此直观仅在主观中而为主观之方式的性质,即以此故为对象所激动,始得对象之直接表象(即对象之直观);故其存在,仅限于其为普泛所谓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说明,乃使人理解“纯为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几何学”所以可能之唯一说明。任何说明方法,凡不能说明此点者,虽在其他方面与此说明方法相类似,但以此标准即能与之严为区别者也。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空间并不表现物自身之性质,且不表现物自身之相互关系。盖耶谓空间并不表现“属于对象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观所有之主观的条件,依然留存”之规定。盖事物所有规定不问其为绝对的或相对的,决不能先于其所属事物之存在而直观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观之者也。
(乙)空间实仅外感所有一切现象之方式。故空间乃感性之主观的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盖主观感受性,即为对象所激动之主观能力,必须先于对此等对象之一切直观,故极易了解一切现象方式如何能先于现实知觉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及一切对象所必须在其中规定之纯粹直观如何能先于一切经验而包含有规定对象关系之原理。
是以唯从人类立场,吾人始能言及空间,言及延扩的事物,等等。设吾人离外的直观之主观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即离此易为对象所激动之倾向,则所谓空间表象绝无表现之意义可言。盖此宾词之所以能归之事物者,仅在事物之能表现于吾人之限度内,即仅归之于感性之对象。此种感受性(吾人名为感性)之永恒方式,乃对象在其中始能被直观为在吾人以外之一切关系之必然条件;吾人设抽去此等对象,则此方式为纯粹直观而负有空间之名。惟以吾人不能将感性之特殊条件视为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仅能视为事物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吾人诚能谓空间包括一切对吾人表现为外物之事物,但非一切物自身——不问此等事物为何种主观所直观,或此等事物是否为其所直观。盖吾人关于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其是否同一受“所以制限吾人直观及对吾人普遍有效”之条件之束缚,吾人固不能有所判断者也。吾人如以判断所受之制限加于判断中主词之概念,则此判断即为无条件的适用有效。例如“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之命题,乃限于将此等事物视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始能有效。故若以此制限条件加于概念而谓“所视为外的现象之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中”,则此规律乃普遍的适用有效,且无制限矣。是以吾人之阐明,关于所能表现于吾人外部为对象者,在证明空间之实在性(即空间之客观的适用效力),同时关于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虑,即不顾及吾人之感性性质时,则证明空间之观念性。于是吾人关于一切可能之外的经验,则主张空间之经验的实在性;但同时又主张空间之先验的观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条件,即撤去受制于可能的经验之制限,而视空间为存于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则绝无所谓空间。
除空间而外,实无与外物相关之主观的表象能名之为客观的及先天的者。盖①其他之主观的表象,无一能由之引申先天的综合命题,一如吾人能从空间中直观之所为者(导言三)。故严密言之,其他之主观的表象,并无观念性,就其仅属于感性之主观的性质而言,例如在色、声、热感觉中之视、听、触等,虽与空间表象相符合,但因其仅为感觉而非直观,故其自身不能产生任何对象知识,至于先天的知识,则尤非其所能矣。
以上所言,意仅在防免有人臆断此处所主张之空间观念性,能以绝不充分之例证如色、味等说明之。盖此色、味等等不能正当视之为事物之性质,而仅为主观中之变化,且此变化实因人而异者。在此类色、味等例证中,例如蔷薇,其自身本仅现象,乃为经验的悟性视为物自身,但关于其色,则固以视者之异而所见不同。反之,空间中现象之先验的概念,乃批判的使人警觉凡空间中所直观者绝非物自身,空间非属于物自身为其内部的性质之一类方式,对象自身纯非吾人所能知,凡吾人所称为外的对象,只为吾人之感性表象,而空间即此感性表象之方式。至于感性相应之真实事物,即物自身,则不能由此种表象知之,且亦不能知之者;况在经验中从未有关于物自身之问题发生也。
①自此以至本段末,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故此种一切外的表象之主观的条件,决不能与其他任何事物相比较。盖酒味并不属于酒之客观的规定(即令吾人不以酒为对象而以之为现象),而属于饮者感官之特殊性质。色非物体直观中所属物体之性质,而仅为光在某种状态中所激动之视觉变状。反之,“为外的对象之条件”之空间,则必属于对象之现象,或对象之直观。味与色,非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成为畜人感官对象之必然的条件。其与现象相联结者,仅为感官之特殊性质所偶然附加于其上之结果。因之,味、色等非先天的表象,乃根据于感觉者,且在味,乃根据于感觉结果之感情(苦乐)。且亦并无一人能具有色、味等之先天的表象;而空间则因其仅与直观之纯粹方式相关,故不包含有丝毫感觉,且绝无经验的成分,故若形象及空间关系之概念发生,则空间之一切种类及规定,皆能先天的表现,且必须先天的表现之者。事物对于吾人之为外的对象者,唯由空间而后可能者也。
第二节 时间
四 时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一)时间非自任何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若非先假定时间表象先天的存于知觉根底中,则同时或继起之事即永不能进入吾人之知觉中。唯在时间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对于自身表现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时间中(同时的)或在不同时间中(继起的)存在。
(二)时间乃存于一切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表象。吾人能思维时间为空无现象,但关于普泛所谓现象,则不能除去此时间本身。故时间乃先天的所授与者。现象之现实性唯在时间中始可能。现象虽可一切消灭;唯时间(为使现象可能之普遍的条件)本身则不能除去者也。
(三)关于时间关系或“普泛所谓时间公理”所有必然的原理之所以可能,亦唯根据于此先天的必然性。时间仅有一向量;种种时间非同时的乃继续的(正如种种空间非继续的而为同时的)。此等时间原理,决不能自经验引来,盖因经验不能与以严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确性者。盖吾人仅能谓通常经验之所教示吾人者乃“如是”而非“必须如是”。至此等时间原理乃适用为经验所唯一由以可能之规律;此等规律非由经验而来,乃关于经验训示吾人者。
(四)时间非论证的概念即所谓普泛的概念,乃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种种时间乃同一时间之部分;仅能由单一之对象所授与之表象,为直观。且“种种时间不能同时存在”之命题,非由普泛的概念引来。此命题乃综合的,其源流不能仅起于概念。故直接包含于时间直观及时间表象中者。
(五)时间之无限性,意义所在,仅指一切规定的时间量,唯由于其根底中所具之唯一时间有所制限而后可能者耳。故时间之本源的表象,必为无制限者。唯当对象授与时,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仅能由“制限”确定表现之者,则其全体表象决不能由此等概念授与,盖因此等概念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则必须依据直接的直观。
五 时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此处我参照以上一节之第三项,盖本有属之先验的阐明者已列入玄学的阐明中,为简便计,此处则从略。我今所增益者,乃变化概念及与之相联之运动概念(即位置变化)仅由时间表象及在时间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时间表象若非先天的(内的)直观,则无一概念(不问其为何种概念),能使人理解变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对立之宾词何以能在同一对象中联结,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处所之存在与不存在。唯在时间中,矛盾对立之宾词始能在同一对象中见及,即彼此继起。故说明运动通论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识决非无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时间概念。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时间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属于事物为一客观的规定,故当抽去其直观之一切主观条件,则并无时间留存。设时间为独立自存者,则形成为现实的事物而又非现实的对象矣。设时间为属于物自身之规定或顺序,则不能先于对象而为对象之条件,且不能由综合命题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矣。但若时间仅为直观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内部中发生之主观的条件,则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盖唯如是,此种内的直观之方式,庶能表现在对象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现之。
(乙)时间仅为内感之方式,即直观吾人自身及内的状态之方式。时间不能为外的现象之规定;盖与形体、位置等无关、而唯与吾人内的状态中所有“表象间之关系”相关。今因此种内的直观不产生形体,吾人今以类推弥此缺憾。试以一进展无限之线表现时间连续,在此线中,时间之杂多,构成“仅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从此线之性质,以推论时间之一切性质,但有一例外,即线之各部分乃同时存在者,而时间之各部分则常为继续的,此则不能比拟推论者。从一切时间关系亦容在外的直观中表现之事实现之,则此时间表象自身之为直观,益为明显矣。
(丙)时间乃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方式条件。空间限于其为一切外的现象之纯粹方式,仅用为外的现象之先天的条件。但因一切表象,不问有无外的事物为其对象,其自身实为心之规定而属于吾人之内的状态;又因此内的状态从属内的直观之方式条件,因而属于时间,故时间为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条件。盖时间为(吾人心之)内的现象之直接条件,因而为外的现象之间接条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谓一切外的现象皆在空间中,且先天的依据空间关系所规定者,吾人自内感之原理亦能谓一切现象,即感官之一切对象,皆在时间中,且必须在时间关系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内部直观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观形相之名称意义而言,吾人自亦能将一切外的直观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将对象视为其自身所应有之形相考虑之,则无时间矣。时间仅关于现象始有客观的效力,而现象则为吾人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观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谓事物,则时间已非客观的。故时间纯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即限于其为对象所激动),一离主观则时间自身即无矣。但关于一切现象,以及关于能入吾人经验中之一切事物,则时间必然为客观的。吾入不能谓一切事物皆在时间中,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观形相以及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现其在时间中之条件。但若以此条件加之于其概念,而谓所视为现象之一切事物,即为感性直观之对象者,皆在时间中,则此命题具有正当之客观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张者,为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即关于常容授之于吾人感官之一切对象,时间所有之客观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凡不与时间条件相合之对象,决不能在经验中授与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时间有绝对的实在性之一切主张;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时间为绝对的属于事物,为事物之条件或性质,而与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毫不相关”之说;诚以此属于物自身之性质,决不能由感官授与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构成时间之先验的观念性者。吾人之所谓先验的观念性,意盖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则时间即无,不能以之为实质或属性而归之对象自身(离去对象与吾人直观之关系)。但此种时间之观念性与空间之观念性相同,绝不容以感觉之误谬类比说明之者,盖斯时常假定感性的宾词(译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属之现象,其自身有客观的实在性者。在时间之事例中则除其仅为经验的以外,即除吾人将对象自身仅视为现象以外,绝无此种客观的实在性。关于此一点,读者可参考前一节终结时之所论及者。
七 辩释
我尝闻明达之士尝同声反对此“容认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而否定其绝对的及先验的实在性”之说,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种思维方法之读者自亦反对此说。至其反对之理由则如下。“变化乃实在的,此盖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变化证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现象以及现象之变化皆被否定。顾变化仅在时间中可能,故时间为实在的事物”。答复此种反对,并非难事。盖吾人固承认其全部论证。时间确为实在的事物,即内的直观之实在的方式。即时间关于内的经验具有主观的实在性;易言之我实有时间表象及“在时间中我所有规定”之表象。故时间之被视为实在的,实非视为对象,而只视为我自身(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表现形相。设无须此种感性条件,我即能直观我自身,或我自身为别一存在者所直观,则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现为变化之一类规定,将产生一种不容时间表象因而不容变化表象加入之知识矣。故对于“为吾人所有一切经验之条件”之时间,应容许其有经验的实在性;在吾人理论中所拒斥者,仅为其绝对的实在性。盖时间仅为吾人内的直观之方式。吾人如从内的直观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条件,则时间概念即消灭;诚以时间并不属于对象而仅在直观此等对象之主观中。
至此种反对之所以如是同声一致,且亦出于并不十分反对空间观念性学说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并不期望能绝无疑义证明空间之绝对的实在性;盖彼等已为观念论所困,以观念论之所教示者,谓外的对象之实在性,不容有严密的证明。顾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内感对象之实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状态之实在性),则由意识所直接证明者(据彼等之所论证)。故外的对象或许仅为幻相,而内感之对象,则以彼等之见解,实为不能否定之实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见及者,则此内外二者地位实相等;盖二者就其为表象而言之实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仅属于现象,而现象则常有两方面,一则视对象为自身(不顾及直观此对象之形相——故此对象之性质,常为疑问的),一则考虑此对象之直观方式者。此种方式不能求之于对象自身,唯求之于显现此对象之主观中,但此方式仍真实的必然的属于此对象之现象。
是以时间空间为种种先天的综合知识所能自其中引来之二大知识源流(纯粹数学乃此类知识之光辉的例证,其中尤以关于空间及空间关系者为著)。时间与空间,合而言之,为一切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者。但此二类先天的知识源流,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条件,亦即以此点规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应用于对象,仅限于对象被视为现象而非表现事物为物自身。此一点乃时空二者适用效力之唯一领域;吾人如超越此点,则时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观的效用。顾空间时间之观念性,则并不影响及于经验的知识之确实性,盖不问此二种方式必然的属于物自身,抑仅属于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观”,吾人固同一保证此经验的知识之确实。反之,在主张空间时间之绝对的实在性者,则不问其以时空为实质或仅以之为属性,必然与经验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触。盖若彼等采取以时空为实质之说(此为数学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采取之观点),则是彼等容认有(自身非实在的)包有一切实在的事物之永久、无限、独立自存之二种虚构物(空间与时间)矣。又若采取以时空为属性之说(此为某某玄学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视空间时间为互相并存或互相继续之现象关系——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且在此种孤立状态中混杂表现者——则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数学理论关于实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间中)有任何适用效力,至少亦须否定其必然的正确性。盖因此类正确性非能求之于后天者。且由此种观点而言,空间与时间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想象力之产物,其来源必须求之经验中,盖想象力以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构成“包有此等关系中所有普泛性质”之事物,但离去自然所加于此等关系之制限,则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张前一说者,至少有使现象领域公开于数学命题之利益。顾当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现象领域时,则彼等即为此等等条件(空间与时间、永久、无限及独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张后一说者,当其判断对象,不以之为现象,而欲就“对象与悟性之关系”判断之之时,空间与时间之表象,能不为之妨,此则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陈诉于真实的及客观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观,故既不能说明先天的数学知说之可能,亦不能使经验命题必然与先天的数学知识相合。唯在吾人所有关于“感性之两种本源方式之真实性质”之理论中,此二种难点全免矣。
最后,先验的感性论,除空间时间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属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联结空间时间二要素之运动概念,皆以经验的事物为前提者一事观之即明矣。盖运动以“关于某某运动事物之知觉”为前提。第就空间本身而言,则在空间中并无运动者其物;因之,此运动之事物必为仅由经验始在空间中发见之事物,故必为经验的质料。据此同一理由,先验感性论,不能将变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质料中。盖时间本身并不变化,所变化者仅为时间中之事物。故变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规定之继起等知觉为前提者;盖即谓变化概念以经验为前提者也。
八 先验感性论之全部要点
(一)欲避免一切误解,则必须说明(务极明晰)吾人关于“普泛所谓感性知识之根本性质”所有之见解。
吾人所欲主张者乃为:吾人之一切直观,仅为现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观之事物,其自身决非如吾人之所直观者,而物自身所有之关系亦与其所显现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观,或仅除去普泛所谓感官之主观的性质,则空间与时间中所有对象之全部性质及一切关系,乃至空间与时间本身,皆将因而消灭。盖为现象,则不能自身独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对象之自身为何,及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则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仅为吾人所有“知觉此等对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种形相,一切人类虽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与之有关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间与时间为此形相之纯粹方式,感觉则为其质料。仅此纯粹方式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于一切现实的知觉知之;故此类知识名为纯粹直观。至干质料则在吾人知识中,乃引达其名为后天的知识,即经验的直观者。纯粹方式,不问吾人感觉之为何种性质,其属于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至质料则可在种种状态中存在。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观极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对象自身所有之性质。吾人因此所知者,仍仅吾人之直观形相,即仍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详知此直观形相,但常须在空间与时间之条件下知之——此种条件乃根本属于主观者。故对象自身为何,即令于对象所唯一授与吾人者即现象有极其阐发详明之知识,亦决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见解为善,即以为吾人之全部感性,仅事物之杂驳表象,只包含属于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识上尚未区分之种种性质及部分的表象”之集会状态下所成之表象,则感性及现象之概念,将因之而成虚妄,且吾人关于此类概念之全部教说,亦将成为空虚而无意义矣。盖杂驳表象与明晰表象间之区别,仅为逻辑的,而非关于内容者。正义概念(就常识所习用之意义而言)确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发展之一切事物,顾在通常实践的使用时,则吾人实未意识及此种思想中所含有之杂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谓通常概念乃感性的,仅包含纯然现象。盖“正义”决不能成为现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现属于行为自身之一种“行为性质”(道德的性质)。反之,直观中所有物体之表象,则绝不包含能属于对象自身之事物,而仅包含某某事物之现象,及吾人为此事物所激动之形相,吾人之知识能力所有此种感受性,名为感性。故即令此现象能完全为吾人知悉其底蕴,而此类知识与对象自身之知识,固依然有天渊之别者也。
莱布尼兹及完尔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学,以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仅为逻辑的差别,故对于一切研究知识之本质及起源者,与以极误谬之指导。盖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固极明显为先验的。此非只关于二者之逻辑的方式,明晰或杂驳。乃关于二者之起源及内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质,仅有杂驳状态;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绝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观的性质被除去,则所表现之对象,及感性的直观所赋予此对象之性质,将无处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盖规定对象形式之为现象者,即此主观的性质。
吾人通常在现象中,区分为本质的属于其直观,且一切人类之感官,皆感其为如是者,及仅偶然属于其直观且其能表现不在其与普泛所谓感性相关,而仅在其与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构造之物质相关。于是前一种类之知识,被称为表现对象自身,而后一种类,则称为仅表现其现象。但此种区别仅为经验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为通常所习见者),不再前进(再进一步乃吾人所应为者),而将此经验的直观之本身视为现象(在现象中绝不能发见属于物自身者),则吾人之先验的区别因而丧失。故虽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对象,仍仅与现象相涉,而斯时吾人则自信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时之虹可称为现象,而雨则称为物自身。此雨为物自身之概念,若仅在物理的意义言之则正当。盖斯时雨仅被视为在一切经验中,及一切与感官相关之位置中,皆规定其在吾人之直观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对于此经验的对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质,不考虑一切人类之感官对此经验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经验的事物是否表现对象自身(所谓对象自身不能指雨点而言,盖雨点已为经验的对象,乃现象),则此表象与对象相关之问题,立成为先验的。于是吾人知不仅雨点纯为现象,即雨点之圆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间,皆非物自身而仅为吾人感性直观之变状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验的对象,则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验感性论之第二要点,则为此理论不应成一博人赞美貌似真实之臆说,乃应具有“凡用为机官之任何理论”所必须之正确性,且不容有怀疑之者。欲完全证明此种正确性,吾人当择一能使其所占地位之确实效力因而明显,及使第一节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间时间其本身为客观的,且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第一,关于空时二者,有无数先天必然的综合命题,乃事之显然者。此关于空间尤为真确,故吾人在此研讨中首宜注意空间。今因几何学之命题为先天综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举一问题相质,——公等自何处能得此类命题,且悟性在其努力以达此种绝对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时,其所依据者又为何?除由概念或直观以外,当无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观之授与吾人,则或为先天的,或为后天的。在后天的授与吾人时,则为经验的概念,及为此种概念所根据之经验的直观,而此类概念与此类直观之所产生者,除其自身亦为经验的以外(即经验命题),绝不能产生任何综合的命题,即以此故,此类命题决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绝对的普遍性,顾此二者乃一切几何命题之特征。至关于到达此类知识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观先天的以达此类知识,则仅由纯然概念之所得者,仅为分析的知识,而非综合的知识,此又事之显然者也。今举“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且无一图形能成”之命题,公等试就直线及两数之概念以抽绎此命题。今又举“有三直线能成一图形”之命题,公等试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题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题。公等之一切努力,皆为虚掷;乃见及不得不依恃直观,一如几何学中之所习为者矣。于是公等惟在直观中,授自身以对象。但此种直观,果为何种直观?其为纯粹先天的直观,抑为经验的直观?如为经验的直观,则普遍的有效之命题决不能由之而生——更无必然的命题——盖经验决不能产生此种命题者也。于是公等必须在直观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对象,而公等之综合命题亦即根据于此。故若无先天的直观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观的条件就其方式言,同时非即外的直观之对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条件;又若对象(三角形)为某某物自身而与公等之主观无关,则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构成三角形之主观的条件,谓亦必然属于三角形自身?盖此对象(就此种见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识授与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识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图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线)而以之为在对象中所必然见及者。是以空间(关于时间亦同一真实)若非纯为公等直观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条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条件下,始能成为公等之外的对象,若无此主观的条件,则外的对象之自身亦无——则公等关于外的对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综合的规定。因之“为一切外的内的经验之必然条件”之空间时间,纯为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主观的条件,一切对象皆与此种条件相关,故为纯然现象,而非其现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仅可能或大致如是,实为真确而不容疑者。职是之故,关于现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陈述,至对于现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则绝不能有所主张者也。
(二)欲确证外感内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仅视为现象者)之观念性之理论,则尤宜详察以下之点,即在知识中属于直观之一切事物(若乐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识,故剔除)仅包含关系;即直观中之位置(延扩)、位置之变化(运动)、及此变化所由以规定之法则(动力)等等之关系。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为何、即与位置变化无关之“物自身”中之活动,非直观所能接与。盖“物自身”不能仅由关系知之;故吾人所可断言者,“以外感所能接与吾人者,仅有关系,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仅包含对象与主观之关系,而非对象自身之内部性质”。此在内感,亦同一真实,盖不仅因外感之表象,构成吾人所以之占有我心之本有质料,乃因吾人设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时间——时间在经验中,先于“表象之意识”,且在表象之根底中,为吾人所由以设定表象在心中之一类形相之方式的条件——其自身仅包含继起、同在及与继起并存之延续等等之关系。为表象而能先于“思维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动”者,乃直观,直观而仅包含关系者,乃直观之方式。今因此种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设定于心以外,决不表现任何事物,故仅能为“心由以经其自身所有活动所激动”(即由此种设定其表象之活动)之一类形相,亦即“心由以为其自身所激动”之一类形相,易言之,此不过就内感方式而言之内感耳。由感官所表现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为现象,因之吾人只有二途,或否认内感,或容认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主观,其由内感所表现者,仅为现象而非判断其自身之主观(设其直观纯为自我活动即智性的直观,则当判断其自身)。此全部困难,实系于主观如何能内面直观其自身之一点;顾此种困难实为一切学说所同具。自我意识(统觉)乃“我”之单纯表象,凡主观中所有一切杂多,如由自我活动所授与,则此内的直观当为智性的。在人类则此种自我意识需要关于杂多(此为以先在主观中所授与者)之内部知觉,至此种杂多所由以在心中授与之形相,以其非自发的,则必须名之为感性的。意识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认知)其所存在于心中者,则必激动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径始能发生心自身之直观。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种直观方式,在时间表象中,规定杂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盖彼时所直观之自身,非自我活动直接所表现之自身,而为由其自身所激动之状,即为其所显现之状,而非其如实之状。
(三)当我谓外的对象之直观及心之自身直观,在空间时间中同为表现“对象及心”如其所激动吾人感官之状,即如其所显现之状时,其意并非以此等对象为纯然幻相。盖在一现象中,对象乃至吾人所归之于对象之性质,常被视为现实所授与之事物。但因在所与对象与主观之关系中,此类性质有赖主观之直观形相,故视为现象之对象,与“所视为对象自身”之自身有区别。是以在我主张空间与时间之性质(我之设定物体及我心,皆依据空间时间,盖空时为物心存在之条件)存在吾人之直观形相中,而非存在对象自身中时,我非谓物体仅似所见在我以外,我心仅似所见在我所有自我意识中所授与。如以我所应视为现象者,而使之成为幻相,则诚我之过误。但此决非由感性直观之观念性原理而来之结果——事正相反。仅在吾人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于此二种表象方式(即空间时间),吾人始无术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转为幻相。盖若吾人以空间时间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质,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诞悖理,——即此二无限的事物,既非实体,又非实际属于实体之事物,而乃必须存在,且必须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条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虽皆除去,而比则必须连续存在者——则吾人当不能责巴克莱(Berkeley)之斥物体为幻相矣。不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据时间一类虚构物之独立自存之实在性时,则亦必随之化为纯然幻相——顾此种妄诞谬论尚未闻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学中,思维-对象[神],彼不仅绝不能对于吾人为直观之对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吾人乃绵密从事,从彼〔神]之直观中除去时间空间之条件——盖因彼(神)所有知识必为直观,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维。但若吾人已先将时间空间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种方式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条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须留存,则吾人果有何权利以除去彼(神)直观中之时间空间?时间空间若普泛为一切存在之条件,则自必亦为神之存在条件。又若吾人不以时间空间为一切事物之客观的方式,则自必以之为吾人内外直观之主观的方式,此种直观,名为感性的,亦即为此故,此直观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此一种能与吾人以对象存在之直观,就吾人之所能判断者,仅属于第一存在者所有。而吾人之直观形相则依赖对象之存在,故仅在主观之表象能力为对象所激动时,始可能。
此种在空间时间中之直观形相固无须仅限于人类感性。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维存在者,关于此点,自必与人类相一致,(吾人虽不能判断其实际是否如是。)但此种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终止其为感性。故此种直观形相为由来的(intuitus 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 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观。
据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种智性直观似仅属第一存在者。决不能归之依存的存在者——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观中皆为依存者,且仅在与所与对象之关系中,始由此种直观规定其存在者也。惟此点必须仅视为感性论之注释而不可视为感性论之论证。
先验感性论之结论
关于解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之先验哲学问题所必须之关键,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纯粹直观(时间与空间)是。在先天的判断中,吾人欲超越所与概念以外时,唯有在先天的直观中,吾人始能到达——概念中所不能发见而确能在“与概念相应之直观”中先天的发见之,且又能综合的与概念相联结——之事物。但此类基于直观之判断,决不能推广至感官对象以外;仅对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始适用有效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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