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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四

  武老实被逼急了。人说他一辈子沉默寡言。“吃了没有?”村里人见了他问。“吃了。”再不多说话,兀自低头走路。老汉们蹲在墙角树边“谝”,他也是听得多,说得少。芳儿出事后,特别是他和老伴八次敲王保京王副市长家门、两次见到王保京王副市长后,就更加沉默寡言了。原来想得简单,王保京烽火村不给钱,全家人努力挣钱,给芳儿挣一条命,坏人已经抓了,公家自会公断。公断,公断,盼星星,盼月亮,两三年过去了,也没见到公断。案子若无其事地搁在那里,没人出来主持公道,维护法律。
  欺人太甚!逼人太甚!就因为是无钱无势地位低贱的草民百姓?就因为烽火村朝中有人?就因为烽火村是陕西碰不得摸不得的金字招牌?就因为此案涉及王副市长的二公子?难道衙门是专门为烽火村为王副市长开的?武老实这个关中农民中最老实最本份的人都急了。事情怎么能是这个样子呢?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武老实说:“兔子急了都要咬人哩!”礼泉没有理就告到咸阳,咸阳没有理就告到西安,西安没有理就告到北京。总要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忍耐是有限度的。忍耐已经到了最大的限度。武氏一家动员起来了。父母姊妹全家人都起来支持武芳告状。不管是怎样的结果都要告!
  武芳上路了。她的身体极其虚弱。她的创伤还没有痊愈,头部、眼睛、背部还在流脓流血。她应该卧床休息,精心治疗。她根本不能长途旅行。但是,她坚持上路。没有她,这状告不成。她要去面对社会,也要让社会面对自己。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们啊,你们难道会对面前这位悲惨的女人无动于衷?你们难道会对逍遥法外的罪犯和那些包庇罪犯的人不表示应有的愤慨?她要让人们直接面对她。她要让人们直接面对着这张脸说话,要让人们直接面对这颗时刻都在颤抖的灵魂说话。可她每走一步都是那么艰难。她的身边,要么是母亲陪着,要么是姐姐陪着,要么是姐夫陪着。全家人轮换着陪她告状。他们带着来回的路费,带着馍,一趟一趟地去县城,去咸阳,去西安。饿了,啃一口干馍;渴了,找一个水龙头,喝一肚子凉水。春夏秋冬,告状不止。时间长了,长途车的司机售票员都认识他们了。
  “又上咸阳?”
  “是哩。”
  “咋,还没有告下?”
  “没有哩。”
  “没人管?”
  “人家有人哩。”
  “有国法哩。”
  “不管用哩。”
  “咳,人的眼瞎了!人的心瞎了!”
  “……”
  一车人唏嘘感叹,然后沉默。
  春夏秋冬,往往返返,每次几乎都是一样的对话,渐渐地没了话。售票员见武氏母女、姐妹上车,也不问去哪儿,就知道去哪儿,撕下票,径直递过去,收过钱,钱票肯定刚合适。
  最难过的是夏天。
  武芳的皮肤大面积三度烧伤,汗腺通道封闭,太阳地里行走,高温炙烤,体内热量又不能散发,内外夹攻,痛苦难当。每每欲昏厥,树荫下歇一会儿,稍好,又继续赶路;见到水,赶紧喝,赶紧洗,用以降温。
  她们跑遍了省市县公检法,跑遍了省市县委和政府,跑遍了省市县妇联,跑遍了各个新闻单位。她们喊冤,她们下跪,她们悲泣哀号,以泪洗面。武芳已经没有了女人的顾忌。光看毁坏的脸还不够!她摘下头罩,掀起衣服,成百次地给人看头部乳房腹部惨不忍睹的创伤,让人了解真相,唤起人的良知,激起人的愤慨,希望得到怜悯、同情、帮助和支持。一个女人摘下头罩,给有权有势有头有脸的陌生人看脓看血,掀起衣服给有权有势有头有脸的陌生人看瘢痕累累的胸膛,诉说,恳求,哭泣,下跪……
  这种场面成百次地重复,太残忍了!太不人道了!这是社会的耻辱!这是人类的耻辱!这样的场面,一次就足够了!一次就该终止!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一次就该作出强烈的反应!但是,事实令人失望和痛心。找公检法,因为公检法供奉着神圣的法律,他们是共和国的执法者,应该保护公民起码的人权;找党委政府,因为党委和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为中国办事,经常是谁官大谁管事,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找新闻单位,因为他们应该代表民意履行舆论监督,主持正义,鞭挞邪恶;找妇联,因为妇联是妇女之家,它的天然功能就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架庞大的机器。这架机器眼睛朝上,安有风向舵。这是架能迅速检索轻重缓急利弊得失的机器。这架机器,有时是灵敏的,一经启动,就会飞速旋转,加倍努力地工作;有时,却是那么迟钝,疲惫,势利,无可奈何。这架机器灵敏与否,迟钝与否,要看什么人什么事,要看动力来源于哪里。三年的时间里,武氏母女、姐妹出门进门,进门出门,各种衙门的门槛儿都踢破了,仍然没有感动“上帝”,也不见“神仙”下凡解决门题。她们看够了人间冷暖。
  陕西人好唱秦腔,《宋巧姣告状》(又名《法门寺》、《拾玉镯》)人人皆知。明朝时,二八民女宋巧姣法门寺里闯驾告御状,了结了一桩大冤案。这个故事在陕西民间广为传唱。这是个真实的故事。法门寺大佛殿前,至今还有“巧姣跪石”。相传四百八十多年前,宋巧姣就是跪在这块石头上陈诉冤情,呈递状子。数百年来,人们来法门寺迸香拜佛,为宋巧姣冒死告状的侠肝义胆所感动,都要在这块石头上跪,一跪,默默祈祷一番。跪石上能看见深深的膝盖印,传说是当年宋巧姣跪下的。
  法门寺距离礼泉县只有二三十公里。武芳也为宋巧姣的故事感染过。然而,她有宋巧姣一告即准的运气吗?她能碰见吃斋念佛的“刘太后”吗?她们遇见态度好的,还能让个座歇息一会儿,还能给口水喝,还能听她们把话说完,接下她们的状子,答应研究,答应转交,答应有个结果。遇到态度不好的,黑着脸,草草打发了了事。态度好的,几乎都是热情答应,拖着不办,结果是没有结果。有的地方,如果再去追问,立即变脸,说,“这事我们管不了”,“这事已经转给有关部问了”。至于说为什么不管,为什么管不了,转给了谁,无须解释,不想解释,由你去猜去想。几个农村妇女,猜不透,想不透,出得门来,只有伤心,只有哭,直哭得没了啃干馍的气力。
  她们的道理很简单:公家人,吃国家俸禄,该管这种事。但是她们不会往深处想。为什么该管这种事?他们的俸禄是从哪儿来的,他们有权力,但是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农民交公粮交税,天经地义,这是农民亘古不变的义务。然而,农民把公粮和税交到国家手里那一刻起,就获得了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国家在拿到农民的公粮和税收那一刻起,便自然承担了对农民的一系列义务。农民是纳税人。税收支撑了国家,养活了国家公职人员,使国家这部庞大的机器能够正常运转。纳税人和国家,不是恩赐和被恩赐的关系,而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严格他讲,国家是在代表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力。国家公职人员,无论官大官小职位高低,都是国家义务的承担者。这是中国“民本思想”的源泉,更是现代社会行使国家管理的基础。如果说,“民本思想”还有道德软约束的涵义,那么,权利义务关系所形成的原则便是不容怀疑的刚性原则。这涉及到了政体和宪法等重大问题。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办事不力,严重读职,监督和罢免程序自然生效。现在的问题出在:一、监督程序软弱无力;二、农民单家独户的小生产生存方式,农民在社会中实际的地位,使他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的状态。本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成了恩赐和被恩赐的关系——主人变成了仆人,仆人变成了主人。接下来的事情就可想而知了。按陕西人的话说:吃你的饭,砸你的锅;住你的房,戳你的窝;得你的好处,捶你的眼窝。这还有什么好说的呢?大问不容易进,小门也不容易进,进了没两句话就被打发出来。无奈,学古戏拦轿喊冤,到政府大问口拦车喊冤。她们看见里面出来小车就拦,谁的车好拦谁。好的,摇下黑窗子接过状子;坏的,慢慢停下来,等你闪开路,一加油门,呼啸而去。车子和轿子太不同了。轿子蹒跚而来,蹒跚而去,拦得住,迫得上。小汽车,大排气量,稍不留神就跑得没影儿了。你只能闻到突然加大油门排出来的一阵臭气。
  三年了,武氏苦苦挣扎,节衣缩食,硬挺了三年,毫无结果。母亲说:“芳儿,咱认命吧。咱努力了。咱好好过日子吧。”
  武芳冲着母亲大喊:“妈,我被弄成这个样子,咋好好过日子嘛!”
  武芳急了就乱骂:“这是什么世道嘛!只要我武芳活着,他们也不得好死!看不到结果,我死不瞑目!杨乃武与小白菜还有个结果呢!”
  武芳不会罢休。她还要继续抗争。她活下来的全部意义,就是复仇,就是要看到坏人受到惩治。
   
一五

  西安中级法院。
  法庭调查。
  任维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有人包庇罪犯。”
  法官问:“被告,你在文章里说,‘有人包庇罪犯’,‘有人’,是不是指的王保京?”
  严格地讲,这是被告——我引用任维原话,法官应该问:“任维说‘有人包庇罪犯’,‘有人’,是不是指的王保京”。但是,我愿意替任维回答这句话的意思。
  我答:“指的是所有参与包庇罪犯的人!”
   
一六

  武芳终于来到了咸阳市人大。这个主意,还是位好心的检察官出的。这位检察官深知武芳案中三昧。他说:“武芳,你别到处寻了。你去寻一下市人大,看他们咋说。”
  武芳不知道人大是个啥机构,“就知道是个每年开会的地方”。咋说?能咋说?唉,三年告状,告到今天这种地步,除了人大,所有衙门都进过了,早已是心灰意冷。既然检察官说了,不妨去寻一下。
  1991年6月1日,案发整三年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热情接待了武芳。市人大法工委的热情态度,大出武芳预料。这几年告状,看够了搪塞、推诿、鄙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脸色,寒来暑往,酸甜苦辣,顿时涌上心头。
  她哭了,呜鸣咽咽,想说话,一肚子的恬,一肚子的苦水,堵在了喉咙口,说不出来,倒不出来,只是呜鸣咽咽。她看不清楚,但是她能感觉到周围善良的气氛,同情的气氛,正义的气氛。她知道,周围的人在耐心等待着。她着急,急得捶自己的头,越急越说不出话来。这种情景,让在场的人莫不动容。
  “别急,慢慢说。”
  “喝口水,慢慢说。”
  有人给她倒了一杯水。
  “……”
  只隔了一天,6月3日,市人大便作出强烈反应。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方世信在武芳的伸冤信上批示:“这是一起严重的毁容案件。拟转市检察院,要求尽快查结,向市中院起诉,并将查处情况报市人大法制委。”
  市人大主管法制委工作的副主任郭建义亦是拍案而起。他批示道:“对这帮惨无人道的凶手一定要严惩。建议司法机关尽快查清此案,并请法制委随时了解进展情况和问题。”
  7月25日,人大法制委《情况反映》登载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长达三年未结案”,并明确提出了处理此案的要求。
  在市人大的强力干预下,司法机器开始转动了。在中国政治构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同时又是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机构,政府首脑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必经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它的权力不可谓不大。但是在实践中也屡显尴尬。政治体制改革,提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非常实质的意义。咸阳市人大介入并推动武芳案就是一例。
  武芳案三年沉闷,终于打开了黑匣子。
  一个星期后,市人大接到了市检察院的正式报告。报告称:“此案是1989年6月9日由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经我院补充侦查,认为被告之弟王茂章身为水泥厂化验员,熟知硫酸的性能而为其兄提供,并帮助灭电灯,推拉压被害人,其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凶的作用,应为本案被告,属于从犯,1989年7月31日,我院将被告王茂章取保候审,列为被告,于同年8月24日将此案起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4日,中院以事实不清退回我院。我院经过工作于同年11月14日又起诉到中院,并对中院所提问题作了说明。中院接案后,又于1990年3月31日退回我院,并转来王茂新的投案自首的证明一份。退查问题有三点:‘一是王茂新与武芳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不清。二是王茂新与王茂章在伤害作案前是否有预谋不清。三是王茂新能主动投案,积极抢救被害人,’”“接案后,我院又对被告王茂新投案和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作了查证。对中院提出的第一、二问题难以查清,但我们认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理。”理由是:“1、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查清犯罪动机和起因是必要的。本案犯罪的起因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才产生报复恶念,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与本案的关系不是很大。况且各说各有理。武芳说是王茂新经常打她,她过不下去才和人外出的。王茂新说是武芳作风不好,和人私奔。究竟谁是谁非,难以查证。但是,王茂新打武芳和武芳私奔外出都是事实,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被告伤害武芳(也)是事实。”“2、王茂新与王茂章是两兄弟,至于作案前是否预谋,怎样预谋,两被告均不供实,无法查证。但是,两被告在作案过程中,心领神会,密切配合,已属实施中的共犯。被告王茂章给兄送硫酸,为什么不送到家里,而直接送到武芳住的招待所?把硫酸送到以后,为什么不离开,而仍停候在院内?在压住武芳倒硫酸时,武芳的挣扎、反抗和喊叫,王茂章能不知道是干什么?倒硫酸时,洒在了王茂章的手上,他怎么马上就知道是硫酸,赶快出房子洗手,而对武芳的情况怎样却放任不管,自己溜之大吉?这些情况,足以说明用硫酸烧武芳的事情,王茂章是知道的,虽不承认事前预谋,但足以认定是本案的被告,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我院又于1991年6月15日起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大法制委在报告上批示道:“从报告看,毁容案长达三年判决不了,主要责任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批示显然对市中级法院不利。然而,这仅仅是根据一面之词作出的判断。
  球踢到了市中级法院的怀里。市中法如何反应?两个月后,市中法进行了申辩。市人大接到了市中法的正式报告,报告详细陈述了审理过程和退案理由。细读此报告,市中法审理此案,起码和市检察院经历了四个回合。
  第一回合:“1989年2月24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茂新一人故意伤害罪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应属中级法院审级,于同年5月3日移送至我院。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应予补充侦查,遂向县法院交谈,以对被害人武芳损害具体程度鉴定不明;王、武婚后感情不睦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卷中反映出王茂章的问题应认真查清,加强对其进屋后拉灯,拉、推、压武芳,脱武衣服的目的,及武呼救时王(茂章)逃走的原因应进一步审查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于同年5月10日退回礼泉县法院。望从检察系统补侦后移送起诉我院。”
  第二回合:“1989年9月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茂新、王茂章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我院。我院审查案卷后,认为原县法院交谈的问题并未进行补充侦查,经研究于同年9月8日以对王茂章应予收监不宜取保候审,收监后加强审讯,弄清其作案前的预谋情况,给其兄硫酸,入室后拉灯,拉、推、压武芳的动机、目的;对武芳与王茂新婚后感情破裂的原因应查清,此与对王茂新处刑轻重有关;对王茂新作案后投案和抢救武芳的情节应查证等六个门题发回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第三回合:“我院退还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2月4日再次起诉我院,以内函答复我院所提问题时指出:对王茂章取保候审是我院检察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经研究仍维持原决定。王茂章给王茂新硫酸的情况二被告均已交代清楚。入室后推、拉、压武芳的目的是为了让武和王茂新睡觉。二被告均供在作案前没有预谋;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王茂新多次殴打武芳,曾被武芳的(表)姐夫蔡景乐碰见,武芳离婚不成,就跟姓蔡的外出,虽有过错,但对其如此伤害,故被告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并对其他几个问题也以卷内亦能证明作了答复。我院此次审查研究认为:此案确实不好公开审理下判,按市检察院的复函,王茂章无伤害犯罪故意,既无预谋行为,是让武同其兄睡觉,这只是违法行为,却起诉为共犯。王茂新伤害武芳的原因,投案抢救武的情节未查证,对其刑期如何定。但大多数同志认为,市检察院已有函在卷,坚持不补充侦查,我们还是公开审判,当庭核对事实,把问题摆出来,通过当庭辩论把问题突出出来。然后再研究如何处理。于是决定交付审判。但承办人工作单位的调动,1990年2月更换了承办人。新承办人阅(卷)后,于3月10日提请业务庭讨论。一致认为,该案基本犯罪事实不清,不能交付审判。但此案我院已经三次受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又坚持不补充侦查,为慎重起见,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年3月1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业务庭所提问题是正确的,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决议由主管院长同业务庭长与市检察院领导及业务处就王茂章与王茂新作案前有无预谋,作案中行为的动机目的,王茂新与武芳婚后感情不睦的原囚,伤害武芳后有无投案、抢救武芳等三个门题交谈后,将案件退回市检察院。他们若仍不同意补充侦查,由他们提交政法委员会讨论。同月28日,我院任维副院长同承办人去市检察院与郭志清副检察长、周继斌副处长及市检察院承办人交谈后,统一了认识。郭检察长提出共同去礼泉县召集公、检两家领导及承办人座谈,由县上收审王茂章,进行突击审讯,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市检察院郭检察长、刑事检察处顾、周二处长同我院承办人同去礼泉县,在县公安局长王治堂、刑警队侯通胜、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生发、刑事科刘志辉参加的座谈会上,王局长一再说明,案发后已将王茂章收审三个多月,李检察长也谈县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王茂章的门题是定不下来。我们当时提出,收审王茂章的材料卷中没有。最后,郭检察长归纳要做以下工作:1、武芳1988年4月回村后,谁安排住的招待站,都(是)谁、怎样做劝解工作的,特别是发生伤害的过程中都(是)谁做工作的,要一节一节落实材料;2、进一步落实王茂新作案后给谁咋讲的,有无抢救武芳、贷款给武治病的情节,要落实材料,这直接影响处刑;3、要认真审查王茂章事先知不知道要伤害武芳,原来收审了应将全部材料附卷,如何突击审讯王茂章,县上另行研究,也可以通知市法院办案人员来听听情况,共同出主意;4、王、武婚姻纠葛,即前因要查证,看属于什么原因引起的,这个过程要从材料中反映出来。最后征求大家意见,一致表示按郭检察长意见办。经过以上工作,我们认为,市检察院领导及业务部门同我们的意见达到了一致,故将案件退回了市检察院。”
  第四回合:一年以后,“1991年6月29日,市检察院在找村干部、群众四人查证了王茂新投案、抢救武芳的情况后,将该案起诉至我院,并以内函说明:对王茂新投案、抢救被害人的事实作了查证,对你院所提的第一、二项问题无法做工作,但是,我们认为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处理,并阐述了理由。”“经我院对这次市检察院移送该案全部材料的再次审查,认为1990年4月17郭检察长在礼泉县座谈会上所定做的四个问题,就新查证的四人十二页材料来看,王茂新投案、作案后抢救武芳的问题基本清楚,但对其余三个问题均不做工作而市检察院函讲无法做工作。我们研究后认为,该案仍不能审理下判,应由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清原来所定的问题。”
  有意味的是,市中级法院在报告最后特别写道:“我们认为,人大这次监督此案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欢迎来检查我们对此案审理的全过程。更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监督指示。”
  言之凿凿,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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