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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涉嫌非法经营罪




  第二天一早,梁英龙、詹甘肃就和赵凤龙等人一道来到了内蒙古工商银行,都是常来常往的老熟人了,他们很快就购买了267.2万美元,分别汇往香港中南银行四海公司和德胜公司的账号上。
  回到酒店,梁英龙照例又给邱建国发了传真,并且分别给詹甘肃和赵凤龙结了好处费。这次詹甘肃得了120240元,赵凤龙拿到了146960元。回到办公室,赵凤龙按照1分的比例给赵胜光分了26720元;按照1.5分的比例给石俭华分了40080元。现在的赵凤龙学乖了,钱拿到手不过夜,当天他就把这些现金分别当面交给了赵胜光和石俭华。然后,他又把第三次应该给公司的65638元交给出纳存进银行。
  由于有了赵胜光、赵凤龙、石俭华的鼎力相助,邱建国骗汇团伙屡屡得手。邱建国所谓的大元公司实际上是一伙内外勾结、专门从事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香港主要由张涛、张忠等人遥控指挥,他们提供假单据,组织购汇资金和收汇。内地由邱建国全权负责指挥,他们在内蒙古骗购的美元全部汇到了香港的四家公司。
  这个犯罪团伙除了骗汇外,主要是倒卖外汇和充当地下银行。香港的老板在内地投资建厂或其它投资事项,在内地支付员工的工资、购买生产生活资料需要使用资金时,先将港币、美元等外汇打到香港张涛、张忠等人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在深圳按照事先商定的汇率由邱建国支付人民币。内地人员需要外汇时,先将人民币汇票打入深圳邱建国的公司账户上,然后在香港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汇率由张涛等人支付外汇,从中牟利。在骗汇当中除了支付中间人、代理公司、提供资金公司的费用外,还可以一美元赚一毛钱。也就是说在内蒙古骗购外汇的团伙赚了96万元人民币。在这个骗汇案中,石俭华分得代理费12.3744万元,赵凤龙和赵胜光分别分得代理费9.61万元。
  在铁的事实面前,赵凤龙只好给老婆写了一张便条:“把钱交给内蒙古公安厅的人。”赵凤龙的字写得很漂亮,他平时写字用行书,这个字条却用了楷书,起先,他老婆还以为是别人仿造的,就是不愿退赃。经过一番较量,赵凤龙的妻子终于把非法所得的9.61万元退了赃,接着,赵胜光和石俭华也把非法所得的钱交了出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邱建国、梁英龙、黄汉金、石俭华、赵凤龙、赵胜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内蒙古公安厅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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