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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别无选择




   
航船再次搁浅

  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负责人向中外记者发布新闻:中国的著作权法草案将由国务院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就是说,经过长时期的徘徊之后,中国版权保护的航船已经起锚,开始朝着伯尔尼进发。
  然而,风云突变。一份加盖着四枚大红印章的报告这时候紧急呈递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手中。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引起一场长达两年的激烈争论,版权立法又一次搁浅。
  四枚圆圆的红印章真是够大的: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这四个部门联合提出两条意见:
  一、推迟颁布版权法。
  二、如果版权法一定要颁布的话,也请暂不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暂不涉及科技作品的版权问题。
  报告认为,颁布版权法和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将给我国影印国外科技资料和购买国外科技书刊带来严重困难。报告提出一个叫谁都得望而生畏的数字:每年购买原版书刊的版权费用将增加到23亿人民币,折合进口图书外汇费用达6亿美元。国家当然难以支付这样多的外汇,购书单位也难以支付这样多的人民币。一旦版权法颁布生效,将“对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1987年7月15日,一批当代最著名的科学家聚集国家科委会议室。他们放下手中的科研工作,一起把目光投向版权。应当说,他们对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是赞同的,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身受侵权之苦。但是,他们反对保护外国人的版权,起码是反对现在就开始保护外国人的版权。他们对版权立法忧心忡忡。依据上述理由,他们当场发出了一致的强烈的呼声——
  “现在搞版权法不合时宜!”
  “如果手中没有书,工作怎么搞?怎么培养新人?版权法产生的问题不仅是几本书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科技发展前途的问题。”
  “看来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推迟颁布版权法,延缓参加国际版权公约,等我们国情许可、条件成熟时再搞。”
  面对如此强烈的呼声,版权立法的工作不得不陷入停顿。我国的版权工作者看到他们多年来为之奋斗的目标本来已露出曙光却突然前景暗淡,一个个心情焦虑。他们并非不维护国家的利益,他们都有一颗强烈的爱国心,正因如此,才希望尽早摆脱愚昧,使国家走向文明和法制的轨道。
  一场长期而艰苦的说服工作开始了。国家版权局、国家法制局的同志找到科技界的权威人士,从对外开放、健全法制及繁荣科技文化事业的长远需要等方面,说明版权立法的重要意义。但是,一些权威人士根本听不进去。有一位科技权威人士甚至当场拂袖而去。
  一位老资格的法学家不得不与科学界的某些权威人士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老科学家说:“解放前,我从读中学时期始,就读龙门书局的影印外文书。解放后,我读的是××出版社影印的外文书。如果颁布版权法,这家出版社不得不关门,叫我们这些科学家读什么?怎么了解国外信息?”
  老法学家说:“我在解放前也读龙门书局的书,解放后也读××出版社的书。但我认为,靠这种影印的盗版书,是中国人的耻辱。我不愿意让子孙们也读这种盗版书。如果子孙们也读它,就说明中国人太不争气了!”
  这位老法学家还对××出版社的同志说:“我愿意让你们关门。你们关门是值得的,说明中国人不再靠读盗版书过日子。你们的垮台,换来的将是国家的版权文明,是更多遵循国际版权准则的出版社,也肯定是更多的国外出版物,你们的牺牲是值得的。”
  这场说服工作,是靠对引进国外书刊的版权费用的准确计算,才解决的。
  最初引起科学家一片恐慌的所谓6亿美元外汇,其实是一个夸大了的数字。
  一年后,中国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高等教育出版社分别派出代表团赴美访问,具体了解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后的版权贸易问题。国家版权局也就取得外国图书在华翻译、重印权问题与国外的出版者、出版组织以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通过这些接触,我们了解到,每年所需费用根本用不了6亿美元,实际需要只要3000万美元左右。版权局认为,一些同志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相反,国内没有版权立法的混乱状态,才真正有可能成为中国取得外国书刊重印权的主要障碍。
  所有人都顿时松了一口气。
  但是,这不等于思想问题完全解决。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

  “1949年开国大典上,毛主席庄严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但是,我们现在走出国门,仍然觉得腰杆挺不起来。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不保护版权。人家骂我们是‘海盗国’。我们无言以对。我们确实在大量盗用人家的智力成果啊!既然我们能把‘贫油国’的帽子扔进太平洋,为什么不能把‘海盗国’的帽子也扔迸太平洋?”
  这是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组织的版权保护座谈会上,一位与会者的发言。
  这位同志的感受,是许多出国访问者的共同感受。无论到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还是到日本、瑞士、奥地利及其他国家,一谈及智力成果的引进,一谈及版权保护,对方就会毫不客气地指责我们:“你们是海盗国!”
  我们是海盗?不,你们才是海盗!在你们的博物馆里,收藏着多少中国的瓷器、铜器、雕刻、书画?这些国宝没有长腿,不会自己翻山越洋,横跨万里,躺在你们的怀里栖身。这还不是你们洋枪大炮的功劳。
  息怒息怒。“海盗”一词的含义在步入信息社会的今天已大大扩展。它不仅仅指明火执仗的抢劫。版权界把擅自复制他人作品而不打招呼、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称为“海盗”。这个术语已在几十年中为国际社会所使用。
  在长期闭关锁国的岁月中,我们确实没有对国外的智力成果进行版权保护。在我们的科技工作、教育工作需要使用国外的大量信息特别是外文出版物的时候,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回避国际版权贸易惯例的自行影印。这种影印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担负影印任务的一家出版社,在二十多年中共影印外文书刊资料二十多万种、三亿多册。与此同时,我们也翻译了大量国外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数是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同意的,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电影音像制品,也有相当多的属于盗版制品。
  在我国没有版权法,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的情况下,这种影印、复制应当说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受国际公约的约束。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过这样一段经历。即使是美国,在它大量需要欧洲国家科技资料的时候,也迟迟不肯加入伯尔尼公约,当过长期的“海盗”。
  然而,当“海盗”毕竟是不光彩的。
  不仅不光彩,而且影响自身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影响对世界文明成果的引进。既然你是“海盗”,人家就歧视你,防御你,甚至联合起来抵制你。在你迫切需要某项关键的科技成果时,就会附加各种苛刻的条件,敲诈你。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某飞机制造厂从某国引进一套计算机软件的经历。
  这套软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一二百万美元,但对中国,要价是几千万美元。
  为此,双方经过几年的艰苦谈判。
  为什么惟独对我们如此苛刻?
  对方的回答是:你们保护版权不力。你们有好几家飞机制造厂,我们卖给你一家,就等于同时转让了好几家。因此要收多家使用的钱。你们还可能利用这套软件干别的,广泛复制,因此要多收更多的钱。
  我们说:我们不会私下转让。
  对方说:不相信你们的承诺。因为你们没有版权法,没有法律的保护。
  最后的成交价格:3000万美元。
  这明显的是“宰”我们啊!但又有别的什么办法?飞机厂只能如数付出这么一大笔。他们信守承诺,确实没有转让给别的厂家,尽管兄弟单位也亟需这种软件。多么冤枉啊!本来一二百万美元的东西,我们付出20倍的代价。
  这就是没有版权保护才吃的苦头。
  这样的苦头我们吃了不少。
   
我们也会遇到“海盗”

  版权保护是互相的。中国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外国也就不保护中国人的版权。
  在我们戴着“海盗国”沉重帽子的时候,自身也遇到了许多“海盗”。对这些“海盗”,我们无能为力,因为手中没有武器。
  中国电影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向美国人介绍中国的优秀电影作品,其中谈到了传统电影《红色娘子军》。美国人想亲眼看一看这部片子,但代表团此行没有带去。由于长期缺乏版权贸易,美国没有引进这部片子。
  没引进,不等于美国市场上没有。
  有人提醒说,在一个租像点上,见到过《红色娘子军》的录像带。
  代表团从租像点租了一部,拿给美国人看。本来是想展示一下中国电影艺术水平,结果适得其反。它的整个画面都是绿的同播放时不断抖动,跳格。画面不清,声音不清。
  “红色娘子军变成了绿色娘子军!”
  美国人觉得莫名其妙,不知道中国代表团为什么让他们欣赏这样一部糟糕的电影。如果这是优秀之作的话,其他中国电影呢?
  这片子使中国代表团丢了脸,给中国电影业抹了黑。由此开始,代表团留心观察了解美国各地租像点的情况。这些地方出租的中国电影作品都很糟糕,都是多次复制的盗版带。
  代表团成员深有感触:“中国电影在美国没有市场,连声誉也全丢了!”
  他们到了洛杉矶。洛杉矶有中国电影放映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代表团对公司经理说:“你们在美国,应当管一管这种盗版现象。”
  经理双手一摊,很无奈地说:“我们没法管。人家连理都不会理。”
  “为什么不理?”
  “我们没有加入国际版权保护组织。”
  这种盗版录像带不仅仅出现在美国,其他地方也有。香港和台湾就更多。有报道说,张学良老先生在他的住处观看西影拍摄的《西安事变》,看着看着老泪纵横。他从哪儿搞到了这部电影的录像片?台湾到处都有这部电影的录像片,也有其他大陆电影的录像片。大陆并未出售这些片子的版权啊。人家在那边悄悄地复制,卖钱,你有什么办法?
  代表团回到国内,向同行们讲了所见所闻所感,大家听了都觉得窝气。一位同志感慨地说:“生气也没用!我们必须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才能去管别人。有法可依了,才能拿着‘武器’同海外的盗版者进行斗争。”
  程秀华是这个代表团的成员之一。他比其他成员有更多的感触。
  他在美国一家书店看到了自己的专著——《中国电影发展史》。从书架上拿下来看一看,没有版权页,也没有印刷单位及印刷地址。他这才知道,自己的书被盗到了美国。
  他到了香港,发现《中国电影发展史》在这个弹丸之地竟有三种盗印本。他写了一份委托书,让一个朋友拿着找出版者交涉。出版者说:“中国没有参加国际版权保护组织,我们没有必要保护这本书的版权。这样吧,既然作者找上门了,送他十本作纪念吧。”
  后来,盗印者请程秀华吃了一顿饭,程秀华觉得没有理由再为版权的事较真,只好说:“该谢谢你们。你们传播了中国电影文化。”
  奉承里饱含着苦涩。
  这本书被译成了日文,在日本图书市场销售情况不错。但日方绝口不提稿酬问题,就连程秀华写的序言也没有稿酬。
  这本书也被翻译成法文。翻译者让程秀华写一篇序言,提供几幅照片,但不提稿酬。
  程秀华说:咱们订个合同吧。
  但对方不肯订。
  这本书的英文版也翻译了大半。译者是程秀华的学生,学生也闭口不提版权合同。
  “这才仅仅是我一个人遇到的侵害。”程秀华说:“遇到这种问题的中国作者不知有多少!我希望中国作家的作品能在国外受到保护,希望中国文化走向世界,这就必须有版权保护。”
  由于没有版权法,没有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中国的作品不能通过正常渠道介绍出去,确实影响了中国文化的广泛传播。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书记张锲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的文学作品交流不出去,这对我们这个大国是很不利的。我们应当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应当算这个大账,不能只算小账。”
  由于没有正常的版权贸易,中国作家的作品在国外得不到应得的权益。张锲说,他自己就有这样的烦恼。他的长篇小说《改革者》被韩国翻译出版,但没给稿酬,也没通知一声。他是从《参考消息》和韩国对华广播中才知道这个消息的,只托朋友要回了一本样书。他的《东欧散记》被东欧一些国家翻译出版,也没有哪个国家给他付过稿酬。
  由于在国内首发的作品得不到国际保护,一些作家就把作品拿到海外出版。有位教授把自己的研究论著拿到香港,美国、德国、法国来了许多人谈版权,谈翻译权,因为香港与这些国家互相保护版权。如果在大陆出版,就没有哪个国家情愿来谈版权了,这部书等于进入了“公海”,别人翻译、出版都是没什么客气好讲的。“海盗”们在公海行劫,谁能管得了?现在有数不清的有价值的论著、工具书和文学作品流向港台,更有数不清的名人字画流向海外,这是多么大的损失啊!
   
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版权立法工作经过两年的停滞之后,于1989年重新提到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上。
  版权立法的这种进展,表面上看,是科学算账的结果,即从人们心头卸下了那6亿美元外汇的沉重包袱。但从根本上说,是一场思想斗争的结果。这场斗争的实质,是建立一个对外开放的版权保护制度,还是制定一个与外国隔绝的封闭式的版权保护制度。这是涉及到版权制度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其结果将导致产生两种根本不同的版权法。
  曾经有一些同志认为,著作权法是国内法,不应该提及外国人的事。他们说:“咱只管960万平方公里上的事,只管11亿6千万中国人的事,外国人的版权不必考虑。”
  如果是在18世纪,这种意见也许能够行得通,但在20世纪90年代,情况不一样了。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和通讯的发达,地球变得越来越小,国与国之间的距离缩短。文化艺术和科技作品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一旦发表便可超越国界进行传播,任何人都阻挡不住。闭关锁国已不可能。中国要想走向世界,就必须让世界走进中国,必须建立一个对国际社会开放的版权保护体系。
  尽管这些道理很明白,一提起保护外国人的版权,一些同志从感情上就接受不了。
  他们说:“什么外国人?还不是美国及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他们挥舞版权的大棒,敲我们,压我们,完全是一副帝国主义的嘴脸!保护外国人,实质上是向帝国主义屈服!”
  这顶帽子可真是够吓人的。
  坚持把保护外国人版权的条款写进中国著作权法的同志,似乎成了帝国主义的奴才。这样的大帽子,如果是在“文革”那种疯狂的年代,能把人压死。但是时代变了,中国人已经越来越清楚地找到了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越来越明白自己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
  我们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版权保护已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遵循的国际准则,谁想进入国际大家庭,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这些话,我们现在可以放心大胆地说,但在当时,它很容易被人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一位年轻的学者就被人扣过这种帽子。直到今天,他还清楚地记得当时有人指着他的鼻子厉声斥责时的情景。
  那声音说:“你一口一个共同准则,还有没有阶级立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能有共同准则?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能有共同准则?”
  我们的学者冷静地回答说:“是的,版权保护就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遗产。在这上面,是不能有姓‘资’姓‘社’之分的。资本主义需要版权保护,社会主义同样必须保护版权。中国的资产阶级没有为我们留下版权保护的遗产,这是历史的遗憾;国外资产阶级建立的版权保护制度,作为世界性的遗产,我们也应当继承、吸收、借鉴。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把社会主义的版权保护制度建立得更好。我们需要资本主义国家保护中国人的版权,同样,人家的版权,我们也必须尊重。”
  “你这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咱们别扣帽子,让历史来检验吧!”
  历史的发展证明,这位学者的意见是对的。中国的立法者,绝大多数认识到了版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著作权法草案几经修改,最后在它的“总则”第二条中郑重规定——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990年9月7日。人民大会堂。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一百多名委员将面对国徽,对著作权法草案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
  表决前,有关人士预测,这次会议将能够通过著作权法,但是,谁也不敢打这个保票。
  著作权法历经的磨难实在大多了。从1979年起草到现在,已经历经十一个寒暑,二十余次修改。谁都意识到,这部法律很不寻常,它是中国关于精神产品生产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敏感的意识形态的第一部法律。起草工作每进展一步都要触及到重大的思想理论分歧,从立法原则、法的名称,直到每一个具体条款,都经受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强大压力,引起了代表不同利益不同观点的激烈论争。几次眼看就要大功告成却风云突变几近夭折。一位版权专家回顾说,就像足球场上的每一寸草皮都经历了激烈战斗一样,这部法从头到脚都留下论争的印迹。
  这一次,人大常委会已经是第五次讨论。
  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上,国务院就希望能够通过这部法律。但是,委员们提出了许多意见,包括一些十分尖锐的意见。第十二次常委会,没能通过;第十三次常委会,又未能通过。到了第十四次常委会,本来以为可以获得通过了,但表决前的摸底情况表明,仍有几十位委员准备投反对票。强行通过是可以超过半数的,但那不符合中国的立法习惯,于是,就拖到了第十五次常委会。
  一部单项法律从起草到通过颁布长达11年,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第一次。一部单项法律在人大常委会上审议四次而未能通过,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人们都知道破产法的诞生十分困难,而著作权法诞生的困难远远超过破产法及任何别的法律。
  然而,这一次似乎不应当再往下拖了。
  从几天的分组审议情况看,大多数委员准备投上赞成的一票。也有一部分委员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表决前的三天里逐条研究了这些意见,对修改稿又作了一些修改。表决前一天,法律委员会向委员们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可以说,草案修改稿尽可能地吸收了所有委员的意见。
  如果说9月7日上午的表决将是这项法律历经长期阵痛之后的分娩,为了这个时刻,有关的“接生”工作己做得相当充分。不仅仅是对草案的紧紧张张修改,也包括各种心理上的铺垫。人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大会召开前几天,彭冲副委员长召集在京的部分常委通报了著作权法的修改情况及有关背景。这是不是事前的小范围打招呼会呢?联系到大会期间对草案的临时性的现场修改,这使每个委员都感到,通过这项法律已是势在必然。
  9月7日上午9时,全体会议开始。
  万里委员长从主席台前站起身,宣布:“第一项议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在付表决。”
  随之,大厅里的气氛顿时格外肃静。面向主席台一排排坐着的委员们此时一律地低下头,把目光投向面前那精致小巧的表决器,有的很快伸手去按那上面的键子,显然是已经拿定了主意;而有的则显出片刻的犹豫,显然这是在最后一刻仍面临着选择。
  在侧对着主席台和委员压席的几排旁听席上,工作人员和记者们则挺直了脖子,抬头朝委员们望去。记者们等待着抢先发出这条重要消息。工作人员则在期盼自己的成果。而在会场之外,以至在国门之外,恐怕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在关注着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时刻。
  没有人站起来公布表决结果。这结果静悄悄地在主席台两侧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出来:赞成:102票;反对:3票;弃权:4票;未按表决器:3人。
  万里委员长宣布:“通过!”
   
中国是真诚的

  1990年9月7日的午间电视新闻播发中国颁布著作权法的消息,当天下午两点,美国驻华大使馆便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拿到法律的中文本。其他国家的驻华经济贸易机构也要求尽快拿到中文本,并很快将文本译成本国文字。美国政府组织全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集中研究这部法律,提出几十个问题,并通过外交途径将这些问题交给中国政府。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对这部法律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问题。
  由此可见,外国人是如何关注着中国的版权立法。由此也可见,版权保护在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中所占的重要位置。
  然而,国内许多同志并没有因为著作权法的出台而真正理解了它的价值。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缺乏必要的准备。即使在高层人士中,著作权保护的认识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一位相当级别的同志甚至这样说:“这部法,不过是骗骗洋人而已。”
  与此同时,国外一些人对中国能否建立真正的版权保护制度表示怀疑,对中国保护国外版权的诚意表示怀疑,对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制止侵权现象表示怀疑。
  此后不久出现了《飘》续集《斯佳丽》版权风波。这场风波的平息证明,中国政府真诚保护国外版权,并且有能力制止对国外版权的侵犯。
  由美国作家玛格丽特·米切尔所著的风靡全球的小说《飘》,在中国有许多版本。这些版本的翻译和出版都未经作者及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也没有得到美国专有出版者的版权转让。
  然而,到了《飘》的续集,情况不同了。
  中国的著作权法已经颁布井实施。中国正在尽力改变“海盗国”的不良形象。
  首开先例的是上海译文出版社。这家出版社在1991年初获悉美国华纳出版公司正在筹备出版《飘》续集《斯佳丽》的时候,就萌发了购买这部书的版权的想法。
  《飘》的续集《斯佳丽》成稿后,美国华纳公司以500万版权费购买了版权。这个消息一经披露,便在全世界引起轰动。全球的《飘》迷们渴望从中揭开悬了半个世纪的一对冤家的爱情结局。四十多个国家从美国华纳出版公司购买了在本国翻译出版的权利。《斯佳丽》以22种文字在全球发行,成为世界出版史上的盛举,同时也是世界版权史上的盛举。各国为购买这部畅销书的版权,都出了高价,仅日本就付出版权费150万美元。
  中国呢?
  按说,中国的出版社如果行动很快,可以不理睬这部书的版权问题。因为,我国当时尚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
  然而,上海译文出版社看得远。社长骆兆添说:“从眼前的经济利益考虑,我们完全可以抢译抢出。然而,从改革开放的长远来看,保护版权势在必行,更何况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因此,要把目光放远一点。”
  正当上海译文出版社准备发信与美国华纳公司联系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来了。
  “请找骆兆添先生。”
  “我就是,你是哪里?”
  “我是台湾中华书局的。”
  原来,台湾中华书局已向美国华纳出版公司购买了《飘》续集的中文翻译出版权,想在大陆找一个合作者。经过反复认真的商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其达成共识,签订了协议:台湾中华书局将《斯佳丽》的中文版权以一定费用转让给上海译文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独家在大陆翻译、出版、发行中文简体字本。
  这条消息立即在海外引起强烈反响。
  美国、台湾、香港的一些报纸纷纷以《大陆首次购买版权,出版乱世佳人续集》、《保护智慧版权,中共迈出第一步》等为标题,及时对此作出报道。台湾报纸评论说:这是“大陆首次向海外购权出版畅销书,也是首次与外国同步出书”。
  美国广播公司为证实这条消息,专门给上海译文出版社打来了越洋电话。当时美国正以知识产权问题逼迫中国全面开放市场,甚至威胁要对中国商品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无疑,这条消息触动了一条十分敏感的神经。
  上海译文出版社越发感到花这点外汇值得。它有助于树立中国的崭新形象。
  然而,兴奋很快变成了忧虑。
  中国出版界同时盯上了《斯佳丽》!
  群雄纷争,烽烟四起。同时有六家出版社决定出版《斯佳丽》。这些出版社向全国发出征订单,扬言“要与一流水平的上海译文出版社一比高低”,还有许多出版社正在紧张筹划和突击翻译。这些出版社无一是按照国际惯例购买版权的,他们还要当一回“海盗”。
  11月15日,上海译文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严正声明”。与此同时,他们向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呈递紧急报告。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为此联合发出通知,严令无版权的出版社一律不准出版《斯佳丽》。这项通知在正式行文之前,就由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用电话向各有关出版社传出。
  “我们的书都要印出来了,怎么办?”
  “印出来也不能发行,要么就被罚。”
  “我们与上海译文没关系,是直接翻译过来的,我们愿意打官司。”
  “你们太糊涂了!人家有版权,你们有吗?这是侵权!打官司,一准输!”
  “那,我们怎么办?”
  “撤版!”
  “我们的经济损失呢?”
  “自己承担。”
  大多数出版社态度较好,一听通知便表示立即撤版,甘愿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一场版权风波就这样平息下来了。
  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对此事进行行政上的干预,是要明确表明,我国政府对国外版权是持坚决保护态度的。同时也让出版社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出书一定要按著作权法办事,涉及国外作品的,一定要按国际版权公约中的准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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