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标注](1993年11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1993年12月25日公布 1993年12月25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 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议事,应当及时反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意志和要 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章节]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特殊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 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