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1996〕31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规范公物拍卖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为全市的公物拍卖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各部门处分下列财产必须由 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要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需要进行拍卖的专营、专卖物品; (七)需要进行拍卖的海关监管物品; (八)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公物交由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违反者由有关单 位追回被擅自处理的财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负责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不得擅自拍卖上述公物,违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拍卖人停止拍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作为市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遵章守法,严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