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1996〕41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节]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 一、深圳市医疗保险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992年5月,我市颁布了《深 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公费 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统一了医 疗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社会化管理程度。但是,现行医疗保险的模式还不适应 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第一,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偏重于医疗保险的社会共 济作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困难,医疗卫生资源不合理分配 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第二,医疗保险层次单一,企业经济负担仍然过重,不愿参加医疗 保险,职工参保面偏低。第三,由于现行医疗保险模式的制约,保险机构、医疗单位和患 者之间矛盾较大,影响了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改革, 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在 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遏制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努力减轻企业和职工的 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保险只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在现阶段 不可能实行过高的医疗保健待遇。 2.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 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种方式,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障,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3.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根据国务院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再由国家和用人单位 包揽,应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医疗保险的公平表现在参保人病有所医,特别是大病能得到切实的医疗保障。其效率 表现在,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缴费多者,进入个人帐户 的金额就多;医疗费用支付少者,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就多。有利于促职工如实缴费,合理 支付。 5.遏制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当以支定收,制定医疗保险待遇和偿付标准时应当量入为出, 力求收支平衡,略有储备。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严格基金管理,有效防止浪费, 减少支出,切实减轻国家、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方式,满足不同的医疗需求。 1.住院医疗保险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基金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2.综合医疗保险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支付,门诊基本 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 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特殊医疗保险 参保人为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费,就医时不自付,缴费 渠道与医疗待遇按原政策不变。 (二)按照职工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的医疗保险范围。 1.凡具有深圳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 险。 2.劳务工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凡具有深圳户籍的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 1.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单位缴交7%,个 人缴交2%;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精神,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3年10月调整工资以前的工资部分,不实行个人缴费,全部由 单位负担。调整工资以后的增资部分,按上述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交。 职工月缴费工资不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00%。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其月离退休金的12%,由单位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缴交,个人不负担; 3.劳务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交,个人不 负担; 4.失业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 交,个人不负担。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收缴和管理。公务员和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参保人的 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局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四)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1.建立综合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缴交的综合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交的综合医疗保险费,在缴费中提取2%的管理费和4%的风险储备金之 后,45周岁以上的职工,60%记入个人帐户,40%进入共济基金;44周岁以下的 职工,50%记入个人帐户,50%进入共济基金。 2.提供个人帐户启动资金 45周岁以上的职工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时,由其缴费单位按其上年工资总额的5%一 次性提供启动资金,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开始建立个人帐户时,由其缴费单位按其上 年退休金的10%一次性提供启动资金,记入个人帐户。 (五)确定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抑制医疗卫生资源 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1.基本医疗费用 (1)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劳务工和有深圳户籍的失业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 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自理(失业人员个人帐户有 余额的,可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2)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 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3)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5%,个 人现金支付5%。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4)个人帐户用完后,超额部分在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内的,全部由个人 自理。超过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 三级(市级)医院,共济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二级(区级)医院,共济基 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一级(街道、镇级)医院,共济基金支付75%,个人 自付25%。 (5)参保人因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者,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 助。 2.特殊检查和非基本医疗费用 (1)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80%;个人现金自付20%。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特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自付。 (3)市一、二、三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有关 规定办理,由原缴费渠道支付。 (六)参保职工调动、死亡时个人帐户资金处理办法。 1.参保人离开本市,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迁入地医疗保险机构,当地无相应机 构的发给本人。到境外定居者,其个人帐户余额发给本人。 2.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无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 疗保险共济基金。 (七)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对医疗的监督管理。 1.完善“平均费用标准”结算办法,保证医院和参保人的权益,要根治“分解处方” 和要病人多次挂号、多次办理入出院手续等侵害参保人权益的现象。同时,定点医院和参 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合同规定,市社保局和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服务监督和检查。 2.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约定医疗单位和约定药店,签定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约定医疗单位和药店进行 监督。对严格执行合同者,依照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约定医疗单位和药店的管理,会同卫生部门,每年 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有权取消 其医疗保险处方权,并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医疗单位,有权取消其医疗保险约定 项目,直至取消其医疗保险约定单位资格。 4.约定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将医疗保险基本药品药房和自费药品药房分开。 四、改革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一)组织实施 由市社保局根据本方案拟定实施细则和有关的工作规章、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具 体步骤为: 1.搞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和内容,使社会各界人士都明确并自觉维护、认真贯彻执行新制度。 2.抓紧电脑联网和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要充分体现实行新制度的优越性, 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3.实行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新旧制度的顺利过渡, 防止实行新制度前突击开药等各种不良现象发生。 4.积极有效地组织投保,提高参保率。 (二)配套措施 1.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医疗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工商、劳动 部门要通过办理工商年检、企业登记、劳动用工、调工手续,积极协助、配合社保局的工 作,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2.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部、人事局、卫生局在考核 医院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社会保险机构的意见。 3.市社保局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汇报这项改革的实施情况,争取社保 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指导这项改革,推动改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