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圳市运输局〔1996〕146号 [标题]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活动,提高 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清洗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运输局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业的主管部门。各区、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 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清洗业的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清洗业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机动车清洗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动车清洗的管理规章。 二、审批全市机动车清洗业的立项和开业。 三、审核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对全市机动车洗车场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受理对违反有关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清洗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为运输生产服务。 [章节]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六条 开业条件 凡申请经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申请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者为个人时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