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办〔1996〕80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净化我市人口环境,促进我市经济 持续发展,针对我市外来人员超计划生育比较严重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超计划生育的外 来人员进行清理。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一)按照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1985年1月1日至1990年1 2月31日期间超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的,1991年1月1日以后超生一个或一个以 上小孩的,包括在户籍所在地或在我市受过处罚或未受过处罚的。 (二)瞒报超生情况的。 (三)不服从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 二、清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市、区、镇(街 道办事处)分别成立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同时抽调计生、公安、工商、 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日常清理工作。市 政府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计生办。 (二)抓好试点。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 区在今年秋季计生集中服务行动中,应先选择一两个镇(街道办事处)做试点,重点清理 有相对稳定居所的超计划生育暂住人员,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各单位在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工作中,要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的有关计 划生育政策,做好被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要防止简单粗暴态度,同时注意安全。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临时领导小组的统一协 调下,对被查出的清理对象,公安部门要收回暂住证,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劳动部 门要收回劳动手册,房管部门要停租住房和商铺,并在15天内将清理对象清出我市。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投入足够力 量,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情况和进度要及时向市清理办反映,由市清理办向市 政府报告。